一、公务员:将“穿”新法“衣”(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飞[1](2021)在《人衣关系视域下的晚清民国女性服饰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衣之于人,自人类文明伊始就如影随形、相伴相生。中国古代服饰文化倾向于遮蔽人身形体,不太强调人的生物属性和个体特性;彰显等秩阶次,关注人的文化表征和社会意蕴。晚清民国是服饰传统、规制、风格和文化剧变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形态、社会认识、女性社会角色转轨的关键阶段。人衣关系经历了抗争与冲突、困顿与反思,在张力和矛盾中蜕变和进化。研究这一时期女性服饰变革,对于社会制度变迁、服饰文化转型、妇女解放进程具有重要的学术与现实意义。论文包括四个主体部分:第一章站在人衣关系的视角,以服饰潮流的方式发掘和梳理女性服饰变革的历史脉络;第二章从纺织原料、分析并阐述产业进步、技术革新和女性服饰变革的关系。从纺织原料、面料的技术革新、成衣制造方式和产业更新,以及纺织贸易市场变化三个方面,讨论服饰变革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分析产业进步、技术革新和女性服饰变革的关联,也即从“衣”的层面对人衣关系的变革动力进行历史透视;第三章从带着服饰烙印的社会文化现象、伴随服饰行为的社会运动和彰显服饰主张的社会思潮这三个层面,探讨社会变革和女性服饰变革的关系,剖析伴随其间的人衣关系的变化特征;第四章从夷夏之防、道器之辨、礼俗之隔和荣耻之变四大关系入手,揭示文化变革与服饰变革的内在联系,厘清服饰变革的深层机理。本文主要观点和创新如下:1.服饰潮流是一种能够同时揭示服饰变革现象和本质所在的重要载体和形式。本文试图打破以往以主流历史分期、社会变革为纲的近代服饰史叙事,以及服饰品类、服饰流派、服饰空间扩散的服饰专题分类,由人衣关系的生理要求、观念思想、社会生活、审美文化、技术支持等不同侧面考察服饰潮流的变革趋势,抽象概括出“衣以容身”“衣以立身”“衣以适人”“衣以彰人”四大服饰潮流。以服饰潮流的方式展现服饰变革的全貌,既符合服饰本身的历史脉络和嬗变轨迹,尊重研究对象本身的发展规律,又呈现服饰变革的创新性与继承性、往复性与多样性,揭示种种复杂多栖的规律和特性,为研究服饰变迁的技术、社会和文化因素提供线索和链接。2.产业技术变革与服饰变革的关系为供给带动需求、需求拉动供给给出历史的有力借鉴。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与技术变革,特别是机械化、电气化和化学化的进步,根本地改变了服饰面料性能、服用加工技艺,为服饰结构的改良和变革提供了可能的物质和工艺基础,形塑了纺织服装贸易和消费的全新格局,为晚清民国女性服饰时尚的兴起和潮流的延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本文绘制出服饰潮流与相关因素的关联机制分析框图,展示说明了产业技术变革如何对服饰变革发挥作用,特别是对影响方式、路径和机理方面的系统阐释。技术变革是对“衣”的物理特性、生产方式、市场供给和美学价值的创新,为“人”提供可消用、选择和适配的服用方案。作为服饰消费主体的“人”根据自身的穿用需求、经济基础和消费偏好以及文化审美,影响纺织、服装的贸易市场格局,对服装原料面料、剪裁结构方式提出需求。技术变革与服饰变革的关系实质上通过改变“衣”的供给进而影响“人”的需求,“人”的需求又进而促进“衣”的技术和产业升级改革。3.社会变革与服饰变革相互促进、互为因果,服饰时而领着、时而跟着,既能动于社会变革,又从动于社会变革。一方面,社会变革是服饰变革的引领者。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妇女解放思潮启蒙、引导着近代女性以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运动之中,推动着服饰潮流的发生和传播。以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和长江三角洲的“摩登”为代表的服饰社会现象为女性服饰潮流蓄能积力;另一方面,服饰变革是社会变革的能动者。代表性女性和女性群体以或拟男化、中性化的服饰行为,或个性化、大众化的穿衣方式,推动着妇女解放,成为社会变革不容小觑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服饰既作为被社会生活、时代思潮改良和引导的主要对象,同时又充任着女性参与社会变革的道具、工具和面具。社会变革与服饰变革的内在互动,本质上是服饰与人的主体性关系。从被“衣”掩饰的“人”到以“衣”修饰的“人”,再到借“衣”立身的“人”,透过近代女性的服饰行为,抑或是社会舆论对女性服饰的评价和反应,“衣”之功能得到重新辨析,服饰下的人性得到解放,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得以进化。4.文化变革既是阻碍服饰变革的重要防线,反过来又是催化服饰变革的深层动因。长久以来,华夏服饰是区辨夷夏族群、承载文野观念的文化载体。无论是葆有华夷文化优势的历史时期还是闭关自守被强力冲击的晚清之际,拥护文化传统和民族尊严的“庙堂”及士大夫们反对服饰变革。而随着近代西方传教士的“诱导”,本来象征文明的缠足成为野蛮文明的标记,夷夏之别破防、文野之位互换,趋新大势和尊西倾向成为服饰变革的新动向。在西学东渐、西器东传的时代背景下,服制是扞卫“中体”的“重器”,象征着传统儒家文化的伦常名教、制度文物以及体统规矩,不可“轻言”变革。而在改良政治制度的维新变法时期,服制改革成为复兴民族、更易“人心”的方略,由器而道的“天演”进化论提倡优胜劣汰、强权竞争,成为推动服饰变革的重要力量。在传统礼俗社会中,服饰是“礼治”的重要媒介,以礼化俗,以礼节俗。礼乐制度的高度发展是服饰文化长期保持稳定、难以遽变的根本。晚清宗法秩序遭遇挑战,作为民众生活“风俗”的服饰改良提出变革要求,女性服饰潮流甚或走在了服制法规之前,由俗入礼。文化是慢变量,近代服饰变革的不易和反复,皆出自于文化内核“面子”、服饰面子即文化里子,能小变则不大变,能形变则不质变。而服饰变革的发端和剧变,仍需归因于文化内核“面子”。在敏感于外人观感、维护文化“面子”的同时,服饰悄然生变,服饰由宗族和伦理走向民族和国家,再走向个体和自我,“人衣关系”不再等同于纲常伦理的“人人关系”。5.晚清民国女性服饰变革的路径并完全不遵循“器物-制度-文化”的现代化三阶段,而是多个范畴兼而有之,各个阶段均有参与。服饰变革属于物质器技,亦成为寄托人伦关系的社会制度,甚至还是文化思想的重要表征,事实上是“器物”“制度”和“精神”的“三位一体”,难以区分先后甚至彼此。整体来看,女性服饰变革是在制度层变革时生发的。反缠足运动发端于呼吁制度改革的戊戌维新,辛亥以后服饰等级制度改弦更张,服饰听取民便。新文化时期反思文化,女性服饰在更大范围、更大波次、更大程度上发生变革,服饰潮流渐趋成型,人衣关系也随之转换、调整。但局部而言,在学习西器的洋务时期,洋纱、洋布大量进驻开埠城市,上海等地的年轻、时尚、社交女性已开始穿用洋布衣。在民风开放、趋新入时的地区,原料面料、穿衣方式等物质层面的变化来的较早,相对顺利地被一部分女性所接纳,但并未涉及到服饰文化层面的对抗与哲思。对于广大乡村地区的劳动女性,质地厚实、自产自销的土布更便于劳作,物质层面的服饰变化来得更为迟滞、缓慢,或许到生产关系、社会组织发生变化之后,服饰才相随而变。晚清民国女性服饰变革呈现出多轨道、多征候、多阶段并行不悖的复杂格局。6.服饰变革本质而言是“人衣关系”的更新与重构。服饰不是纯粹单一的自然物,而是典型的文化产物。变革时期人衣关系变化的意义在于,“人”既是具体的、个体的人,同时也是群体的、社会化的和历史性的人。“衣”既是具有物质属性的衣,同时更是代表民族风俗、承载社会功能、表征时代特征的“衣”。服饰变革之前,衣的礼治、标示、文化功能更为显着;服饰变革之中,衣的工具、道具、面具功能更加显露;服饰变革之后,衣服重归保暖和装饰的基本功能。考虑到人衣关系的复杂多元性,“人的穿着”可以分为四个层次:适身、得体、体面和得当/适境。初级层面的“适身”强调作为生物体的人和作为自然物的衣。更高级层面的“得当/适境”更看重中国文化下具有多种属性之“人”的穿衣要领和不同穿着场合下“衣”的服饰文化要素。广而言之,人衣关系甚至可能是人类的永恒主题,互动交融、和谐共彰应该是人类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王瑶华[2](2020)在《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文中指出西方史学界一直以来对于中国近现代科技史极为关注,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身体史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近些年来,中国学者亦对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主要包括卫生与身体、医学与身体、身体政治、身体规训、女性身体研究等。但目前学界对于近代中国身体检查的研究分析还比较少,而体检问题的确是身体研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领域。近代“身体检查”制度是西医生理解剖学身体观与检查机制的结合,旨在促进民众健康,同时协助安排重要的社会事件——入学、入伍、选择职业等。本论文即围绕近代中国的体检问题展开分析,结合医学化理论,对不同人群的体检过程做出详细梳理,并讨论它与社会、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丰富中国近现代科技史、医学史的研究内涵。本文通过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多学科研究视角的综合运用,以晚清民国时期的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作为考察对象,从医学化理论的两大层面——制度与知识层面展开讨论,聚焦于学生、职业人员、孕产妇三类人群,阐述西方体检模式和制度在中国发展的过程。论文由此探讨近代中国身体医学化和身体标准化的问题,分析体检被纳入民众日常生活与国家现代化叙事的方式与过程。论文主体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即近代中国体检是如何在医学化的理论视角下被阐述的。接下来三大部分分别论述体检制度与实践中的三类人群,其中学生和职业人员是从医学化的第一个层面,政策制度与组织管理展开讨论,孕产妇则是从医学化的第二个层面,医学知识与疾病认识论展开分析。第五部分为讨论,尝试分析了体检中的身体认知观念,西医体检知识和制度在进入中国后如何与各种要素发生关联与互动,以及体检在国家和民族层面对国民健康身份的构建三大问题。对近代中国体检制度与实践的研究,归根结底,是对一种身体知识与技术在近代中国出现、应用与发生转变的过程的研究。由此,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五个结论:第一,体检与医学化问题密切相关,即身体在经历西方生物学和解剖学概念解释,并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技术手段,逐步被纳入到医疗权力体系中,受到各种检查机制的管理。第二,医学化将体检由医院场域扩展到学校、军队、各种职业团体、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体检成为一种标准化的活动和世俗化的制度安排,成为对某些“异常”身体进行构建和监管的技术手段。第三,体检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推广并逐渐成为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根本原因是身体认知观念的变化与检查身体方式的变化,即由中国传统取象类比,推求而得的观察方式,逐渐被遵循着科学语言的标准化检查方式所取代。第四,医学化两个层面在具体的体检实践中相互交叉,由此产生了背后复杂的互动网络。知识、技术、医护人员、潜在患者群体、各类相关机构等行动者的行为被叠加在一起,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得以显现。第五,体检在近代中国同整个国家和民族健康紧密联结在一起,它是一种国民健康身份认同技术。形形色色不同的身份正是在体检技术和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要素,以及国家民族现代性诉求的主流话语绘制下共同构建而成的。最后,在学术与现实意义上,期望本论文对于增进中国近代史、医学史、身体史等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够有所贡献,并希望帮助我们分析当今社会体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历史成因,反思当下身体是否过度医学化的现象。同时,也为当今学术界关于身体、医疗、卫生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可能的分析视角。
李继刚[3](2020)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不同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开始履行各自不同的行为义务,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成员相互间以及成员与组织间的相互信赖是每个组织提高自身抵御各种不同风险并使其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风险本身是未知的、不可确定的,此时彼此相互间的信赖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可贵。信赖不仅是阻止风险的基础,还能够极大地节约信息成本并使社会个体获得安全感,因此,信赖构成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项基础。基于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各国往往都在立法中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信赖进行确认并提供保护,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并巩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交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信赖保护的灵魂,即各部门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尽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极其复杂,但不同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内在规定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制度体现都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提供法律保护的共同目标,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信赖保护原则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基于理性人的一般认知,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不论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公法关系中还是私法关系中)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信赖而有所行为,法律应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及基本权保障原则作为其理论依据,这既提升了该原则本身的法律位阶,也使其在实践层面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就该原则的价值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制度本身所引导实现的生活价值,其二是经由信赖保护所客观产生的由信赖所带来的其他价值。具体来讲,该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顾及私人利益的制度运行中,真正实现了实质正义;其二,通过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持实现行政行为的持续、稳定来体现社会秩序的价值;其三,信赖保护原则倡导公权力机关要讲求诚信,这不仅减少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成本投入减少的同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产出当然会提高行政效率;最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必要限制,纠正了国家机关和相对人间原本存在的力量对比方面的客观悬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产生实质平等的效果。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中及如何应用于立法中,各国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都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将其作为人民可信赖的基础并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础逐步发展出一套稳定的做法,即除有例外情形外,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容许的,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不生溯及禁止的问题。法国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十分稳定,所以当然就不会有德国法上信赖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是借助于既得权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基于既得权理论,围绕法的溯及力与“既得权”之间的关系,法国形成了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美国早期在讨论立法可否溯及既往问题时主要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依据,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信赖利益、合法预期等作为理论依据来探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并在实务上从Chenery原则(即Chenery Ⅱ案)发展出一套损益权衡检测,衡量违反法律规范所造成的损害与立法溯及对人民造成的损害,若前者损害较大,则此类立法允许溯及既往,但若后者损害较大,则不允许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在英国法上通常被称为“正当期待”并借助于正当期待理论考察立法可否溯及既往,此后在考夫兰案的判决中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对人们信赖利益的保护,避免由公众来承担因为法律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对人们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尽量避免频繁变动国家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在制定法空白的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制定法漏洞的功能。此外,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不仅解决了新旧法变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新旧法变动受到损害后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践方式。作为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当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立法领域时,抽象的法律规范将成为信赖的基础,人民基于对旧法律规范的信赖有所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存续保障具体到立法领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出现变动时,新法应当被限制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案件,而排除适用在“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上”,即要求立法者变更法律规范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人民的信赖利益角度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疑是对人民信赖利益的最彻底的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立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普遍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情形,实现了原则与作为原则题中应有之义的例外共同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整内涵。这种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克服了绝对不溯及既往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制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立法;程序法;对旧法律中瑕疵或漏洞进行修补的新法;紧急性立法;法律解释等。通常来讲,立法者在考量可否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法规时应当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此作出最终的评价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新法是否对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益衡量等。当立法者允许立法溯及既往时,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将会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因新法溯及既往遭受的损失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相对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来确定并与损失的范围相当。在立法过程中解决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并非只能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和特殊情形下允许立法溯及既往这两种解决方案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立法者为了完成旧法向新法的平稳过渡,防止对公共利益或人们信赖利益造成过度冲击,还可以在新法中规定“过渡条款”以明确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何选择和适用新旧法。由于立法内容不同、新旧法过渡的复杂程度各异,各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也有差异,通常来讲,过渡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通过在立法中制定“附则”的方式规定新旧法的过渡问题,这种方式是各国立法中最常采用的过渡条款立法方式;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即在修正一个法律时顺便将原法的相关规定一并过渡处理;通过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对过渡条款予以规定。立法实践中过渡条款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在时间上或案件类型上限制可以进行适用旧法律规范的范围;新法生效后适用新法规定,同时通过法定方式减轻或排除新法秩序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新法律规范的内容逐步得以落实,使人们能够逐渐适应新法的内容;新旧法分段适用;延后新法的生效实施等。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制定过渡条款协调新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经验的相对不足加之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我国立法中的过渡条款还存在大量问题。在重视立法质量、强调立法精细化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过渡条款的制定问题,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条款科学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陈慧丽[4](2020)在《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同业公会是中国近代特别是民国时期普遍成立的新式工商业组织,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近代上海与服装相关的主要行业有西装业、时装业、衬衫业等,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的同业公会,本文统称为“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主要以近代上海的现代化发展轨迹为线索,以地方志及档案馆档案文献等为研究材料进行考察和分析,旨在弥补近代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研究的空白。首先,内容上围绕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形成,揭示出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从旧式行会演变为现代行业组织的过程及其形成因素,了解到近代上海服装行业同业公会的缘起和发展,与近代上海新型服装工业的兴起密切相关。其次,从组织沿革、会员情况、组织构成三个方面,了解到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内部管理状况及对外联络状况。最后,从对内、对外两个视角,对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业务活动展开研究。在对内方面,主要包括监督产品质量、核定产品价格、处理劳资争议与员工教育培训;在对外方面,主要包括开拓市场、提倡国货与社会服务功能。本文关于对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研究,主要基于品牌形象的开拓和挽救国家民族的利权而展开,对内部分主要结合经济学中的科学管理来展开,分析了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在行业自律、整合与管理过程中,在维护行业同业利益,促进各行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随着政府的职能与机构改革,各行业开始建立行业协会,即再次形成了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的组织。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际交往更为密切,政府和企业对协会的依赖程度增高,协会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在结合国情建立规范的行业组织的过程中,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组成、沿革与主要业务活动在现实中也是重要的参考借鉴,对当今市场秩序的维护、运行、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及现代职业教育的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宋青珉[5](2020)在《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研究》文中认为生育是妇女生产生活的一项主要内容,关系着人类自身繁衍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战争年代,如何做好妇女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全面抗战前期陕甘宁边区妇女生育存在着卫生观念落后、早婚早育、生活陋习及旧法接生等问题,造成诸多妇婴疾病与死亡,严重影响着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妇婴保健工作,立足于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积极着手解决妇女婚育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更新群众婚育观念,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有效解决了边区生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探索完善了“新法接生”的接生方式,培养了一批讲卫生、懂科学的新式接生员,做到了讲究卫生、科学生育,实现了边区婴儿成活率稳步提高的目的。鉴于以往此方面研究较少,笔者在搜集、查阅大量历史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与分析,以弥补当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的不足。全文主要包括前言、正文、结语三个方面。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情况。以数据的形式反映边区新生婴儿的成活率,这部分是全文内容展开的背景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重视推动后妇女生育状况变化的参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率低的原因。受自然、人文、社会环境,陈规陋俗、封建迷信思想,女性家庭地位、精神面貌等的影响,较为清晰地分析了边区婴儿成活率低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率问题提出的现实可能性。中共中央进驻延安以后,长期稳定的局部执政作为政治保障,丰硕的物质成果为解决生育问题提供了经济基础,为保护妇婴、提高新生婴儿成活比例提供了有利条件,为解决边区“人丁不旺”的状况提供了现实可能。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的主要举措。面对边区恶劣闭塞的自然环境、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严重的早婚早育现象、极差的医疗卫生条件、饱受疫病困扰、妇婴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状况,边区政府实行了多项举措,逐渐改变了边区群众的婚育观念、卫生陋习,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进而提高了新生婴儿的成活率。第五部分,论述了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的历史意义和基本经验。边区政府重视群众的婚育问题,更新了思想观念,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赢得了民心,繁荣了边区经济文化,为新中国人口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周莹[6](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王炎[7](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彭慧娟[8](2019)在《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消费方式的管控研究(1927-1937)》文中提出清末民初,中国社会消费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嬗变,尤其是社会中上阶层的消费方式,更加崇洋趋新赶时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层阶级也纷纷效仿,竞相攀比,影响到了整个社会消费风尚。1927-1937年期间,社会上仍然流行着崇洋奢靡的消费风气。公职人员是民国时期精英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饮食服饰、休闲娱乐及婚丧寿宴等消费方式,极为奢侈,而且公职人员阶层的消费方式对中下阶层消费,甚至对整个社会消费风尚具有引领和示范影响,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展开对公职人员消费方式的管控显得至关重要。本文综合运用凡勃伦的炫耀性消费理论和克里斯托弗·贝里的奢侈理论,采取文献分析、多学科交叉研究与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分析清末民初中国消费方式嬗变的动力,论述洋货、民族工商业、国内交通运输业及广告事业的推动作用,分析嬗变的特点如崇尚洋货、奢侈消费与讲求虚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1927-1937年公职人员的消费概况,探讨此消费方式对国内进出口贸易与中下阶层消费带来的影响;着重探究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对公职人员消费方式的管控举措,包括黜奢崇俭与消费民族主义消费观的提倡,以及对公职人员婚丧寿宴消费、不正当娱乐消费行为的管控,同时,提高国内奢侈品税率;最后分析政府管控的不足及效果不佳的困境因素,从而深化民国消费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
黄湖[9](2019)在《新法新政背景下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战略研究与对策 ——以广西演艺职业学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过程中,民办高等职业教育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新法新政:《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教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的修定;给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巨大的发展空间。本论文以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发展战略为选题背景,介绍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办学的基本情况、性质、层次、特色和专业设置等。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既有公益的特殊性,又有产业基本属性。因此,本论文用企业战略管理的理论作为指导,以广西演艺职业学院为具体对象,研究中国民办高职教育产业化的运行模式,初步探索具有指导意义和一般规律性的战略理论。本论文对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在新法新政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科技发展环境等条件下进行分析,运用国际上通行的SWOT分析方法,分析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在竞争中,优势大于劣势,机遇大于威胁,然后提出“一大愿景,四大战略,九大途径”的发展战略思路。“一大愿景”即把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建成一所具有规模较大、竞争实力较强、特色鲜明、可持续性发展的艺术类民办高职院校。“四大战略”即适度规模发展战略,“滚动式”发展战略,适度负债发展战略,“差异化”竞争战略。“九大途径”即扩大招生,提高办学效益;提高规模管理组织架构水平;提高大力资源管理能力;每年学费结余和第三产业结余逐年投入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建设特色品牌和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适度向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贷款;走多样化办学发展道路筹集资金。它们既是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发展战略研究的主体核心,也是中国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特点,同样也对有关政府制定政策决策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俞灵灵[10](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二、公务员:将“穿”新法“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务员:将“穿”新法“衣”(论文提纲范文)
(1)人衣关系视域下的晚清民国女性服饰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与意义 |
0.2 服饰变革文献综述 |
0.3 研究思路、框架与内容 |
0.4 研究方法与史料来源 |
0.5 创新点 |
第1章 人衣关系表里之辨——女性服饰潮流 |
1.1 衣以容身:松绑解放,开禁易俗 |
1.2 衣以立身:性别反叛,异中求变 |
1.3 衣以适人:简便合体,文明质朴 |
1.4 衣以彰人:流曲赋形,纳西慧中 |
1.5 思考与讨论:人衣关系的历史脉动与文化嬗变 |
第2章 经纬不辍纺新织异——产业进步、技术变革与女性服饰变革 |
2.1 有里有面:面料及其生产 |
2.1.1 纺、缫技术与原料更新 |
2.1.2 机织技术与质料革新 |
2.1.3 印染技术与纹样、色彩嬗变 |
2.2 有型有样:成衣及其制造 |
2.2.1 家庭生产 |
2.2.2 拎包客与前店后场 |
2.2.3 半标准化与标准化生产 |
2.3 有价有市:纺织贸易以及市场 |
2.3.1 纺织原料、纺织品贸易和市场 |
2.3.2 成衣市场及贸易 |
2.4 思考与讨论:纺织和制衣产业技术变革下的人衣关系 |
第3章 觉与不觉咸与维新——社会变革与女性服饰变革 |
3.1 局隅生变:带着服饰烙印的社会现象 |
3.1.1 广府地区缫丝女工与“自梳”现象 |
3.1.2 上海城市女性和“摩登”现象 |
3.2 起而求变:伴随服饰行为的社会运动 |
3.2.1 戊戌维新和不缠足会 |
3.2.2 辛亥前后的民权革命和女子参政运动 |
3.2.3 新文化和女学生爱国平权运动 |
3.2.4 新生活的反摩登实践与国货运动 |
3.2.5 社会运动中的女性角色和服饰角色 |
3.3 论而思变:彰显服饰主张的社会思潮 |
3.3.1 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 |
3.3.2 妇女解放思潮 |
3.4 思考和讨论:社会变革维度下的人衣关系 |
第4章 易服不易表里乾坤——文化变革与服饰变革 |
4.1 防与不防:“夷”“夏”文野观念转变 |
4.2 尊与不尊:“道”“器”体用概念解体 |
4.3 禁与不禁:“礼”“俗”治理秩序重构 |
4.4 变与不变:“荣”“耻”面子文化演进 |
4.5 思考与讨论:文化变革维度下的人衣关系 |
余论 |
5.1 余论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研究背景、内容与方法 |
2.1 身体医学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国外学者对身体医学化问题的研究概况 |
2.1.2 国内学者对身体医学化问题的研究概况 |
2.1.3 小结 |
2.2 近代中国医疗卫生史与身体观念研究综述 |
2.2.1 近代中国医疗卫生史相关研究 |
2.2.2 近代中国身体史的相关研究 |
2.2.3 近代中国健康观念的相关研究 |
2.2.4 近代中国体检兴起的相关研究 |
2.2.5 小结 |
2.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3.1 概念限定与说明 |
2.3.2 研究内容 |
2.3.3 研究方法 |
2.3.4 选题意义 |
2.3.5 创新性 |
3 身体医学化与近代中国的身体检查 |
3.1 晚清民国时期体检在中国的发展概述 |
3.2 近代中国体检中的身体观基础和技术基础 |
3.2.1 机械论、解剖学身体观与近代中国体检 |
3.2.2 科学度量观与近代中国体检 |
3.2.3 身体影像技术与近代中国体检 |
3.3 小结与研究思路 |
4 晚清民国时期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
4.1 清末学生体检制度观念的萌发与初步实践(1902-1911) |
4.2 北洋政府时期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1912-1927) |
4.2.1 各自为政时局下的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 |
4.2.2 存在的问题与统一标准的呼声 |
4.3 南京国民政府学生体检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全面实施(1928-1937) |
4.3.1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学生体检制度的正式建立 |
4.3.2 健康检查逐渐纳入学校行政体系 |
4.4 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学生健康检查统计 |
4.5 全面抗战时期学生健康检查(1937-1945) |
4.5.1 战时学校健康(卫生)教育与健康检查 |
4.5.2 战时学生营养问题与健康检查 |
4.6 民国时期学生体检——以清华大学为例 |
4.6.1 清华学堂和清华学校时期的学生体检(1911.4-1928.7) |
4.6.2 国立清华大学时期的学生体检(1928.8-1937.7) |
4.6.3 抗战时期中的清华学生体检(1937.8-1946.7) |
4.6.4 复员后的国立清华大学时期的学生体检(1946.8-1948.12) |
4.7 小结 |
5 民国时期职业人员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
5.1 民国初年至1933年职业人员体检 |
5.1.1 1931年之前职业人员体检的初步发展 |
5.1.2 应考公务人员体格检验制度的正式建立(1931-1933) |
5.2 1933年以后职业人员体检概况 |
5.2.1 行政公务人员 |
5.2.2 铁路服务人员 |
5.2.3 其他从业人员 |
5.3 特殊职业体检——以军人为例 |
5.3.1 陆军体检 |
5.3.2 空军飞行员体检 |
5.4 小结 |
6 民国时期孕产医学化与产检 |
6.1 孕产医学化:“异常”身体的建构 |
6.2 民国时期妇婴卫生行政与产检事业概况 |
6.3 产检:对“异常”身体的检测 |
6.3.1 时间上的监测 |
6.3.2 检查人员与场所的转变 |
6.3.3 检查项目与内容 |
6.4 基于产检的医学统计与研究 |
6.5 小结 |
7 讨论 |
7.1 体检与近代中国身体认知观念的转变 |
7.1.1 中西医“身体检查”观之比较 |
7.1.2 “健康检查”与“健康”认知观念 |
7.2 体检之“网”: 认知观念与制度安排的互动 |
7.2.1 实践中的技术: 北平公共卫生示范区中的体检 |
7.2.2 北平示范卫生区中体检知识和技术网络的生成 |
7.2.3 体检网络相关行动者行为链条分析 |
7.3 近代中国的体检与健康身份认同 |
7.3.1 从健康的身体到健康的国家 |
7.3.2 健康检查与身体隐喻 |
7.3.3 健康检查与身体、健康和身份的构建 |
7.4 小结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 |
一、信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一) 信赖的解读 |
(二) 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三) 自然法为信赖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界定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及影响因素 |
(二) 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的比较 |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说 |
(二) 法安定性原则说 |
(三) 基本权利保障说 |
(四) 社会国家说 |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
(一) 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
(二) 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
(四) 实现了制度各方的平等 |
第二章 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其立法运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德法为例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 法国的“既得权”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美英为例 |
(一) 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借鉴 |
(二) 英国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规范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 |
(二) 可以补充、修正制定法 |
(三) 有助于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 |
(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法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运用于立法领域 |
第四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机制 |
一、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对信赖利益提供存续保障 |
(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
(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 |
(三)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对信赖利益的存续保障 |
(四) 借助落日条款,强化法不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 |
二、法律溯及既往,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一) 法律溯及既往的分类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对新法可否溯及的影响因素 |
(三) 新法溯及既往的常见情形 |
(四) 新法溯及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第五章 提供过渡条款,调和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一、过渡条款及其特征 |
(一) 适用时间上的暂时性 |
(二) 内容上的单一性 |
(三) 方式上的多样性 |
二、制定过渡条款的必要性 |
(一) 能使立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 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或冲突 |
(三) 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 |
三、信赖利益等对制定过渡条款的影响 |
四、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一) 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 |
(二) 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五、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 |
(一) 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4)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二章 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形成 |
2.1 上海服装行业同业公会的源起 |
2.1.1 “行”与服装相关的会馆公所 |
2.1.2 同业公会与服装业同业公会 |
2.2 沿革 |
2.2.1 初始期 |
2.2.2 繁荣期 |
2.2.3 变动期 |
2.2.4 重建期 |
2.3 形成因素 |
2.3.1 行业规模 |
2.3.2 法律规范 |
2.3.3 管理需要 |
第三章 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组织 |
3.1 沿革 |
3.2 会员 |
3.2.1 抗战前 |
3.2.2 汪伪时期 |
3.2.3 抗战后 |
3.3 机构 |
3.3.1 领导机构 |
3.3.2 办事机构 |
第四章 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业务活动 |
4.1 对外 |
4.1.1 开拓市场 |
4.1.2 提倡国货 |
4.1.3 社会服务功能 |
4.2 对内 |
4.2.1 监督产品质量 |
4.2.2 核定产品价格 |
4.2.3 处理劳资纠纷 |
4.3 启示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 |
附录 B:近代上海的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概览 |
附录 C: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情况历史梳理 |
(一)1937—1943年边区生育状况 |
(二)1943—1945年边区生育状况 |
二、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率低的原因分析 |
(一)社会经济落后,环境荒僻封闭,封建思想盛行 |
(二)卫生观念落后,缺乏孕产知识及育儿常识 |
(三)医疗设施短缺,接生方法落后 |
(四)早婚早育现象普遍存在,低婚龄造成婴儿死亡率增加 |
三、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率问题提出的现实可能性 |
(一)中共长期稳定的局部执政 |
(二)大生产运动取得丰硕的物质成果 |
(三)以妇女儿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教育取得了实效 |
(四)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成为成活率提高的重要保证 |
(五)国际友人、共产国际、国民政府的援助 |
1.国际友人的支援 |
2.共产国际的援助 |
3.国民政府的援助 |
四、陕甘宁边区婴儿成活率提升的主要举措 |
(一)加强和完善生育法律法规 |
1.严禁打胎 |
2.法定婚龄 |
3.保护儿童 |
(二)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提高社会教育水平 |
1.开办医学教育 |
2.开办冬学教育 |
3.开办“妇幼”课程 |
4.成立边区妇女职业学校 |
(三)建立卫生防疫体系 |
1.普及卫生常识,养成卫生习惯 |
2.密切干群关系,开展妇孺保健 |
3.更新卫生观念,推广新法接生 |
(四)建立在职女性产假制度,提高产妇儿童待遇 |
1.推行在职女性产假制度,保障孕产妇切身利益 |
2.优待产妇,保障妇婴权益 |
3.优待儿童,促进健康成长 |
4.加强营养,提高群众免疫力 |
五、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的历史意义和基本经验 |
(一)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的历史意义 |
1.改善了社会风气,提升了边区妇女社会地位 |
2.增加了边区人口数量,提高了人口素质 |
3.提高了边区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了中共的执政地位 |
(二)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的基本经验 |
1.提高婴儿成活率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作 |
2.思想重视是提高婴儿成活率的首要前提 |
3.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是提高婴儿成活率的重要保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消费方式的管控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依据 |
1.选题的缘由 |
2.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消费文化史的视角 |
2.消费经济史的视角 |
3.社会生活史的视角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清末民初中国消费方式的嬗变 |
(一)消费方式嬗变的动力 |
1.洋货的传入 |
2.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
3.国内交通运输业的推动 |
4.广告事业的发展 |
(二)消费方式嬗变的特点 |
1.崇尚洋货 |
2.奢侈消费 |
3.讲求虚荣 |
二、1927-1937 年公职人员的消费概况及其影响 |
(一)公职人员的消费概况 |
(二)公职人员奢侈消费的影响 |
1.国内进出口贸易的不平衡 |
2.下层阶级竞相攀比的消费风气 |
三、南京国民政府对公职人员消费方式的管控举措 |
(一)理性消费观的提倡 |
1.黜奢崇俭的倡导 |
2.消费民族主义的提倡 |
(二)消费行为的整顿 |
1.婚庆寿宴消费的约束 |
2.奢侈品税率的增加 |
3.正当娱乐的提倡 |
四、管控的不足与困境 |
(一)管控的不足 |
(二)管控的困境 |
1.政治控制力软弱 |
2.国货方面的欠缺 |
3.社会消费环境的渲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研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新法新政背景下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战略研究与对策 ——以广西演艺职业学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组织框架 |
第二章 有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PEST分析法与SWOT分析法 |
一、PEST分析法 |
二、SWOT分析法 |
第二节 主要竞争战略 |
一、差异化战略 |
二、成本领先战略 |
三、集中化战略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的研究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发展战略的外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PEST分析 |
一、新法新政环境分析(P) |
二、经济环境分析(E) |
三、社会文化环境分析(S) |
四、科技发展环境分析(T) |
第二节 广西民办高职院校竞争环境分析 |
一、广西高校的发展现状 |
二、广西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现状 |
三、广西民办高职院校竞争环境分析 |
第三节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选择和利弊分析 |
第四章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发展的内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况 |
第二节 专业设置与办学特色 |
第三节 组织机构与组织文化 |
一、组织机构 |
二、组织文化 |
第四节 财务能力与财务管理 |
一、收入结构 |
二、开支与结余结构 |
三、结余用途 |
第五节 演职院优势与劣势 |
一、演职院优势 |
二、演职院劣势 |
第五章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SWOT分析 |
第一节 竞争优势分析(S) |
一、办学条件良好 |
二、办学机制灵活 |
三、工作环境优越 |
第二节 竞争劣势分析(W) |
一、品牌知名度低 |
二、资金投入不足 |
三、师资力量薄弱 |
四、管理经验不足 |
第三节 竞争机遇分析(O) |
一、新法新政支持 |
二、地方政策支持 |
三、教育市场需求巨大 |
四、“一带一路”的影响 |
五、“中国—东盟”活动的积极影响 |
第四节 竞争威胁分析(T) |
一、生源竞争极为激烈 |
二、不公平竞争因素的存在 |
三、毕业生就业压力大 |
第五节 SWOT战略分析 |
第六章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战略实施 |
第一节 演职院发展战略实施分析 |
一、适度规模发展战略 |
二、“滚动式”发展战略 |
三、适度负债发展战略 |
第二节 演职院“差异化”竞争战略分析 |
一、人才培养的差异化 |
二、专业设置差异化 |
三、师资力量差异化 |
四、品牌塑造差异化 |
五、后勤服务差异化 |
六、校园文化建设差异化 |
第三节 演职院主要职能战略 |
一、营销战略 |
二、人力资源战略 |
三、财务战略 |
第七章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实现发展战略的保障途径 |
第一节 选择适度规模发展战略具体途径 |
一、扩大招生规模 |
二、提高办学效益 |
三、提高管理组织架构水平 |
四、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
第二节 选择“滚动式”发展战略具体途径 |
一、每年学费结余和第三产业结余逐年投入建设 |
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措施 |
第三节 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的具体途径 |
一、加强建设特色品牌和优化专业结构 |
二、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
第四节 选择适度负债发展战略的具体途径 |
一、适度向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贷款 |
二、办学形式多样化 |
三、抓紧办好产业,扶教助教服务项目 |
四、走多样化发展道路的演化路径: |
第八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公务员:将“穿”新法“衣”(论文参考文献)
- [1]人衣关系视域下的晚清民国女性服饰变革研究[D]. 张雪飞. 东华大学, 2021(01)
- [2]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D]. 王瑶华.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1)
- [3]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D]. 李继刚. 山东大学, 2020(12)
- [4]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研究[D]. 陈慧丽. 江南大学, 2020(01)
- [5]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提高婴儿成活率研究[D]. 宋青珉. 延安大学, 2020(12)
- [6]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7]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8]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消费方式的管控研究(1927-1937)[D]. 彭慧娟. 贵州师范大学, 2019(03)
- [9]新法新政背景下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战略研究与对策 ——以广西演艺职业学院为例[D]. 黄湖. 厦门大学, 2019(08)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