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域使用制度与海洋综合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万骁乐,邱鲁连,袁斌,张坤珵[1](2021)在《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的变迁逻辑与改进路径》文中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已成为中国保护海洋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然而政策体系结构分散、实施低效、陆海衔接失调等问题目前仍困扰着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持续发展。在未来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评估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建设的现状,深入探讨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完善方案十分必要。针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的变迁逻辑,该研究系统梳理了"八五"计划至"十三五"规划时期生态补偿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演进历程,基于不同时期政策的关注重点将演进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并归纳了政策的变迁逻辑。(1)环境培育期,海洋生态保护政策的陆续出台有效应对了日益加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为海洋生态补偿培育了政策环境;(2)概念完善期,政策对补偿主体、标准、条件等要素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3)持续成长期,在持续推进法律体系完善与综合管理能力提升的基础上对补偿机制进行多元化改革,促进了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持续发展。最后,分析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当前阶段的现实改进需求,从体系重构、机制完善、多元统筹三个维度提出改进路径:一是优化生态补偿体系顶层政策设计,加强中央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系统研究,促进地方政府间的配合与衔接;二是健全生态补偿激励及监督机制,推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多元化、市场化进程,建立规范化司法程序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三是陆海统筹多元生态体系协调发展,基于海岸带建立陆海生态补偿协同机制,构建陆海生态补偿完整空间与技术链条。
樊丛维[2](2021)在《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研究》文中提出向海而兴,背海而衰。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发展史不断在印证这一事实。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心路历程也在告诫着我们,只有认识海洋、利用海洋、经略海洋,中华民族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以此为背景,中国适时提出海洋强国战略。海洋强国战略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对其研究也需要运用更加多维、更加独特的视角,从而为海洋强国的建设贡献出更多力量。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科技在维护海洋安全、发展海洋经济、改善海洋环境等众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海洋事业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科技兴海应当成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路径。文章第一部分是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的分析框架。首先要从理论角度重新审视科技与海洋战略的关系,从传统海洋战略理论和现代海洋战略理论中为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探寻理论基础。同时,根据对现有官方文件的全面解读,可以将海洋强国战略划分成四个维度,即海洋安全、海洋经济、海洋环境、海洋科技。由此可见,海洋科技是海洋强国战略的其中一个层面。因此,科技兴海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科技兴海对于维护海洋安全、发展海洋经济、改善海洋环境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作用于其他三个维度的变量对海洋强国战略整体施加影响,在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引领全局的作用。文章第二部分注重研究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建设目标。在科技兴海的助推下,中国应当注重科技手段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依靠科技实力妥善应对海上威胁、发挥科技效能稳定地区海洋秩序,建设和平性海洋强国;同时,发挥科技要素的核心作用,实现规则引领、理念引领、路径引领,建设引领型海洋强国;最后,要不断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强化全球治理参与能力、夯实国际海洋合作基石,建设负责任海洋强国。进而以目标为指引,推动中国加速建设海洋强国。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面临的挑战。科技的进步扩充了海洋安全的内涵,同时也加剧了海洋权益争端,进而强化国家间了海上对抗的风险,海洋安全形势因此变的更为复杂;同时,科技要素强化了世界上海洋强国的海洋能力与意愿,世界海洋格局发展失衡,极化趋势明显;最后,在科技要素的推动下,传统海洋议题发展出了新的特征,新兴海洋议题也在不断出现,而且海洋与其他国际政治议题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海洋政治议题不断增多。有鉴于此,应当准确定位当前挑战,仔细审视现实问题,为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奠定基础。文章第四部分拟为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提供路径选择。中国为了更好地迎接海洋强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必须发挥科技要素在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针对当前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中国需要依照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的建设目标,对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的路径选择做出筹划。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维护地区海洋安全、提升海洋行为能力三大领域重点发力,并通过科技要素对这三个方面提供强大的支撑,有序推中国海洋强国建设。
黄亚兰[3](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文中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定位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但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沿海城市带来的海域生态环境压力更为明显。近岸海域(海洋)污染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区域性海域(海洋)污染防治问题上坚持必须以区域化调整方法。近年来学者们拓宽了对于海洋污染治理的研究视野,从单一政府走向纵横的区域间府际关系。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的区域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府际合作治理是必然选择。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文章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这一主要形式,主要包含编制区域统一规划、区域立法协同、制定区域政策,区域执法合作。文章对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主要包括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和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发现大湾区有些政府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的相关政策,颁布实施了海域治理相关条例,地市政府间及部门间实施一些合作治理行动,但在研究分析中发现,当前大湾区府际合作存在许多问题,如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立法不对接,政策不衔接,执法不协同等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其他区域旧金山湾区、濑户内海、渤海湾三个地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成功的经验进行梳理,发现这些海域十分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区域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引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及区域合作机制。结合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借鉴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选择。本文分别从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推进区域近岸海域立法协同,实现区域近岸海域政策衔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四个方面推动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优美的世界级美丽湾区的早日建成。
朱晖[4](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指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赵缔[5](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李秀华[6](2020)在《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国际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是孕育生命的启点,也是承载地球一切物质往复的最终载体。陆地源生于海洋,看似陆地相对独立的物质循环体系最终依然无法摆脱对海洋的依赖。人类从诞生至今,对整个生态的影响非常之大,其对陆地的物质开发及使用也极大的影响着海洋的生态及环境。尽管海洋环境生态系统作为最大的生态系统有其强大的自我调节能力,但频繁的陆上及海上人类活动、废弃物排放、海洋及陆地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多种因素打破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引起了海洋污染。而海洋污染物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乃至人类生命健康直接或间接的产生严重的危害。陆地因为国家的存在而具有显着的边界性,对陆地环境的处理往往以各国家和地区独立处理的内部方式为主,而海洋具有无明显边界的区域性,因此海洋环境问题具有环境区域性特征,其往往不能通过单一封闭性的思维去进行处理。海洋环境区域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海洋区域环境的整体治理,强调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开展区域内各个层次的通力合作。人类针对当前的海洋污染现状探索了 多种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国际机制,不同区域治理机制之间有共性,也有差异性。中国作为海洋大国,目前也面临诸多严峻的海洋污染问题,这些海洋污染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中国自身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有赖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借鉴已有的国际合作经验,克服区域治理中的缺陷,形成良好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本论文也基于此研究目的而成,具体内容如下:本论文第一章首先介绍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海洋污染物的类型及其对应的后果,随后介绍了目前海洋污染区域性特征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开展区域性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还介绍了海洋污染法律治理机制的实施效果;最后,结合中国当前的海洋污染问题及区域治理中的缺陷,提出治理模式的改进设想。海洋污染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并且已经超过一国管辖范围,依靠单个国家已经无法实现海洋污染的有效治理。海洋污染的本质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例如海洋污染分布最密集的区域是沿海地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区域治理的方式治理海洋污染。国际社会已有的区域治理操作实践已经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缺陷和问题。本论文第二章主要从理论视角阐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传统国际法律制度下“海域权益”的排他及专有性对海洋污染治理的推动和限制,进一步分析现有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合作下的国际合作主体、治理主体和法律途径的优势与不足,进而运用治理理论分析海洋环境区域治理符合治理理论的特征,最终从理论上论证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相对于仅依靠单独的国家或传统国际法治理的理论优势,为构建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提供法理上的基础和支持。受制于洋流、季风等自然因素影响海洋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该区域内的一点受到污染,则有可能扩散到整个区域,并进而影响到另外的区域。因此不同海域的污染可能面临不同的区域治理的需要。受到沿岸国家不同经济制度的影响,海洋的国际属性也催生了不同的区域的治理机制。本论文第三章在内容上主要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进行考察,就各机制之间的共性及问题进行评析,此外本章也将结合国际法律规范对所考察的区域治理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国际法律规范对区域治理问题的影响及效用。长期以来,在海洋区域污染预防和治理问题上,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该区域沿海国家为防范海洋污染作出贡献的意愿,往往被主权国家海域权益的争执所阻碍。自1974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区域海洋项目为世界上140多个沿海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极好的区域内合作契机,并为区域治理构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治理机制。这些机制虽然体现在不同的区域治理模式中,但具有机制共性,是海洋区域污染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在第三章对代表性区域治理机制考察的基础上,本论文第四章着重从具体机制出发,分析相关机制的特点及内容,并结合国家、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既有探索,从信息共享、污染源控制与治理、污染评价及赔偿、资金保障、纠纷解决五个方面入手,研究跨国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模式中的主要机制构建。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全面构建应包括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以多方共治原则为基础的合作机制构建,海洋污染的区域治理的评价、评估及赔偿机制构建,海洋污染区域治理资金保障措施的采取和区域内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以及区域海洋污染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承担海洋大国责任、为全球海洋善治贡献中国力量的意愿不断增强,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不断深化。当前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和海洋区域治理并已有所作为,但在国际规则制定、国际合作的促进实施和国际协调方面仍存在欠缺,合作的进一步推进也面临着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的需求不一致、相互依存度较低、争端复杂化、域外势力介入等挑战。基于中国所参与区域合作的现实并借鉴其他区域合作机制的施行经验,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应首先与区域内各国在治理理念与目标层面达成共识,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蓝色伙伴关系”等不同层次的共同理念并形成统一的层次化的治理目标体系,继而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资金保障、国内法与国际法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协调、国内海洋治理完善、区域内履约监督和争端解决等多方面开展合作,最终形成全方位的区域合作制度保障。本论文第五章将对于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动因与现状、理念与目标和制度保障进行探讨。
杨基恒[7](2020)在《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研究》文中提出现阶段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多为政府主导,尚未存在完整科学的制度体系予以规范保障,致使其停留在低层次、低效力的阶段,与我国提倡公众参与海洋事务管理的政策导向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该参与制度的缺失阻碍了相关工作的有效运行。因此,应在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中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过程中政府及公众的行为,提升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水平,最终推动海域管理事业向前发展。本文在对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内容和方向,借助参与管理理论、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理论视角及分析方法,对参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分析,得出在目前没有成型完整的公众参与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运用问题导向思维,针对问题提出改善对策,借此推进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产生问题的原因,二是对应的对策建议。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及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公众参与处于无制无序的状态;二是政府短视行为会阻碍该制度的发展,政府的态度及意愿决定着公众参与的程度及效力;三是公众参与主体缺乏参与驱动,公众影响力需求未得到满足。对此,第一,应及早建立并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制度,以指导和规范公众参与;第二,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参与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第三,政府应更新管理理念,将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工作乃至公众利益保障工作置于更高的地位;第四,应大力开展参与主体的培育工作,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并引导和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的建立,通过提高公众的组织化水平来加强公众采取行动时所产生的影响力;第五,应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公众参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杨玉洁[8](2020)在《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广度、强度空前加剧,以致近海环境持续承受巨大压力。中国近海海域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于陆源排放,由于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海洋环境依然遭受显着影响。陆源污染排放过程既跨越自然边界又跨越行政边界,所涉及的治理主体复杂多样,陆海统筹视角下跨界污染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陆域研究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从海洋研究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机制,进而统筹陆海,研究沿海地方政府入海流域管理机制以及中央政府跨界治理激励机制,期望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规范陆域社会经济活动,有效调控沿海地方政府行为,对陆海跨界污染形成制度约束与治理激励。本研究旨在丰富陆海统筹等相关理论,为协调沿海地区经济与环境关系提供思路和依据,为合理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实现陆海整体环境优化提供参考。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从环境公平角度切入,以辽宁省为研究区,选取畜禽业作为典型陆域经济活动,以化学需氧量COD为污染物指标,测度2000-2016年辽宁省畜禽业环境不公平状况并构建面板阈值模型研究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识别陆域活动关键控制点。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畜禽业环境公平的重要因素。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间内,农业产业结构对辽宁省地级市畜禽业环境公平具有差异化影响,对畜禽业环境空间分布公平具有单一阈值效应,对畜禽业环境经济效率公平具有双阈值效应。农业产业结构的数量型升级并不能有效缓解辽宁省内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和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区间的畜禽业环境不公平。加强对科学技术的公共财政支持有助于提升畜禽业环境公平程度。(2)从政策角度出发,在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政策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海洋功能区划实现陆域社会经济活动约束的基本途径,并探讨未来即将实施的4.0版海洋功能区划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研究表明:海洋功能区划是实现陆海环境统筹约束的有效途径,其约束力来自于自身生态环境要求和所体现的生态环境政策意志。未来即将实施的4.0版海洋功能区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包括:继续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功能区划研究,纳入更多量化生态环境指标以加强量化控制,进一步与海洋生态环保制度、机制、管理相协调,为海洋生态政绩考核提供有力支撑与科学依据。(3)建立了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模型,分析了海洋环境管理权不同归属情景下沿海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行为与策略选择,通过引入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如何构建陆海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结果表明,引入沿海省级政府对海域环境的管理是实现跨界污染有效治理的关键。在沿海省级政府管理下,通过建立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采用分段生态补偿系数,能够实现入海流域的源头污染减排,但对入海末端污染减排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在海陆生态补偿系数比值满足临界条件情况下能实现末端污染减排。生态补偿机制对产污削减量存在分配效应,海洋与陆域生态补偿系数比值会影响地区产污削减量在上游内陆和中游近岸之间的具体分配。沿海省级政府在构建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时,既要关注海洋、陆域生态补偿系数绝对量,又要考虑二者的相对量。(4)建立中央—沿海地方政府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中央政府如何通过激励契约促使沿海地方政府在单任务层面重视海洋污染治理,在多任务层面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研究结果表明,在单任务层面,中央政府设计激励机制时要将沿海地方政府风险态度纳入考量,考察其激励强度对努力水平影响的敏感程度,并提高海洋污染治理努力的可观测程度。在多任务层面,中央政府要促使沿海地方政府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多任务间的关联关系是设计有效激励机制的前提。中央政府需要考虑通过政绩考核等配套政策引导沿海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陆域污染治理两项任务与海洋污染治理任务的努力成本关系由“互相替代”调整为“互补”,从“临界型激励”转换为“增强型激励”,促进沿海地方政府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
韩笑[9](2020)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的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研究》文中提出海洋一直在时代变迁和国家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伴随全球经济不断发展,资源成为各国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之一。而浩瀚的海洋赋存着的丰富资源,使各个国家日益重视海洋建设,各沿海国家间的海洋冲突愈演愈烈。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海洋逐渐发展国家海洋实力不断强盛。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开发、利用、保护和管控海洋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引航标,而保障祖国海洋权益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根基。在海洋发展中,有关于国家权益的重要部分即海疆,而海疆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海疆管理的方向和水平,是海疆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背景下,完善海疆管理体制,有利于扞卫领土主权完整,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对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的研究,尤其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既有利于更好的管理海疆,又能够促进中国的繁荣发展。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和整体性治理理论为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首先分析了海疆管理体制的研究背景与意义,阐述了国内外有关海疆管理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然后辨析了海疆、海洋强国战略和海疆管理体制的概念,以及海权论、协同治理理论和整体性治理理夯实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的历史和现状,阐述了中国海疆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整理了美国、英国、日本的海疆管理的经验及对中国发展的启示。第五部分总结在服务海洋强国的海疆管理体制建设的路径选择,应以古代中国海疆治理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外优质管理经验,合理定位管理主体、整合海疆管理机构和职能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机构职能、管理主体和法律制度上实现完善中国海疆管理体制。
李丫[10](2020)在《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洋在温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居战略位置,是温州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最大的潜力所在。温州市近年来积极推动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编制并通过了《温州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的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全力推进海港、湾、岛的“三海联动”,在科学管控围填海、开展各类海洋示范区建设、强化海洋监测和评价能力、加强执法力度等方面实现了较大进展。虽然温州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着海洋资源相对丰富、海洋经济基础相对扎实、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创新能力相对增强等相对有利的条件,但也还存在着区域位置较为边缘、用海区域空间结构不协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不力、海洋科学技术实力较弱、海洋环境的污染形势较为严峻等诸多问题。未来一段期间,是温州市建设海洋强市最关键的时期,全面加强海洋的开发和保护,统筹协调海洋事业的全面推进,寻求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相和谐,推动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对于促进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重点分析在当前温州市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有利条件,提出温州市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结合问题条件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整篇一共分六大板块。第一板块为绪论。主要说明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思路,所采用的方法和创新等。第二板块为相关理论基础。第三板块,主要是对我国、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第四板块,分析了存在问题和有利条件。第五板块,分别对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温州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和建议、保障措施进行阐述,特别是建议对策提出进一步加强海洋的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海洋的资源利用开发、进一步强化海洋的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海洋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海洋的创新发展水平等可操作的建议。第六板块总结。
二、海域使用制度与海洋综合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域使用制度与海洋综合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的变迁逻辑与改进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 文献综述 |
2 数据和方法 |
2.1 数据采集、预处理 |
2.2 研究方法 |
3 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发展进程划分与演进逻辑 |
3.1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发展进程划分 |
3.1.1 环境培育期(1990—1999年) |
3.1.2 概念完善期(2000—2009年) |
3.1.3 持续成长期(2010—2019年) |
3.2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演进逻辑 |
3.2.1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环境培育期 |
3.2.2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概念完善期 |
3.2.3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持续成长期 |
3.3 当前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改进需求 |
3.3.1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重构维度改进需求 |
3.3.2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机制完善维度改进需求 |
3.3.3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多元统筹维度改进需求 |
4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改进路径 |
4.1 体系重构维:生态补偿体系顶层政策设计补充 |
4.2 机制完善维:生态补偿激励与监督机制健全 |
4.3 多元统筹维:陆海统筹多元生态体系协调发展 |
(2)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综述评析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的理论基础 |
一、传统海洋战略理论 |
二、现代海洋战略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维度 |
一、海洋安全维度 |
二、海洋经济维度 |
三、海洋环境维度 |
四、海洋科技维度 |
第三节 科技兴海在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中的地位 |
一、维护海洋安全的核心要素 |
二、发展海洋经济的关键支撑 |
三、改善海洋环境的主要路径 |
第二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建设目标 |
第一节 和平性海洋强国 |
一、注重科技手段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
二、依靠科技实力妥善应对海上威胁 |
三、发挥科技效能稳定地区海洋秩序 |
第二节 引领型海洋强国 |
一、规则引领 |
二、理念引领 |
三、路径引领 |
第三节 负责任海洋强国 |
一、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质量 |
二、强化全球治理参与能力 |
三、夯实国际海洋合作基石 |
第三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科技要素促使海洋安全形势更为复杂 |
一、扩展海洋安全内涵 |
二、加剧海洋权益争端 |
三、强化海上对抗风险 |
第二节 科技要素加速世界海洋格局极化趋势 |
一、科技要素强化海洋强国的海洋能力 |
二、科技要素强化海洋强国的涉海意愿 |
三、科技要素推动世界海洋格局发展失衡 |
第三节 科技要素引导国际海洋政治议题增多 |
一、传统海洋议题发展出新特征 |
二、新兴海洋提议不断涌现 |
三、海洋提议与其他国际政治议题联系日益紧密 |
第四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释放科技潜力,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
一、提升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品质 |
二、拓展海上丝绸之路秩序职能 |
三、丰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内涵 |
第二节 匹配科技实力,维护地区海洋安全秩序 |
一、坚持防御性海洋安全战略 |
二、科技升级提升蓝水海军战力 |
三、科技助力拓展海军职能 |
第三节 借助科技路径,提升中国海洋行为能力 |
一、运用科技手段,增强海洋管理能力 |
二、推动产业发展,提高海洋经济质量 |
三、提升创新能力,助力海洋科技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科技成果 |
致谢 |
(3)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粤港澳大湾区 |
1.3.2 近岸海域 |
1.3.3 府际合作治理 |
1.4 理论基础 |
1.4.1 府际关系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理论 |
1.4.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及政府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 |
2.1 粤港澳大湾区近海海域环境现状 |
2.1.1 近岸海域水环境状况 |
2.1.2 近岸海域垃圾污染现状 |
2.1.3 近岸海域生态状况 |
2.2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现状 |
2.2.1 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相关政策 |
2.2.2 颁布了海域治理相关法律条例 |
2.2.3 实施了近岸海域污染合作治理行动 |
第3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困境 |
3.1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 |
3.1.1 尚未重视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 |
3.1.2 尚未统一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规划 |
3.2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不对接 |
3.2.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缺位 |
3.2.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有冲突 |
3.2.3 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尚未建立 |
3.3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不衔接 |
3.3.1 地方政府及部门间环境目标不一致 |
3.3.2 不同地方政府间环境政策存在差异 |
3.4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不协同 |
3.4.1 环境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冲突 |
3.4.2 尚未建立常态化环境执法合作机制 |
第4章 国内外近岸海域(海洋)环境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探索 |
4.1.1 旧金山大湾区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2 濑户内海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3 渤海湾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2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经验 |
4.2.1 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 |
4.2.2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规划引领 |
4.2.3 重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 |
4.2.4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 |
第5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 |
5.1 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 |
5.1.1 共同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 |
5.1.2 落实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实施的考核 |
5.2 推进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协同 |
5.2.1 探索不同法律制度下环境立法协同的模式 |
5.2.2 建立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立法协同的机制 |
5.3 实现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衔接 |
5.3.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衔接 |
5.3.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实施的衔接 |
5.3.3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调整的衔接 |
5.4 加强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 |
5.4.1 制定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计划 |
5.4.2 统一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标准 |
5.4.3 提高近岸海域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4)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国际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五、学位论文预期创新点 |
第一章 海洋污染治理机制的现状问题 |
第一节 海洋污染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 |
一、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 |
二、海洋污染物的自然类型及其后果 |
三、海洋污染区域性恶化的现状 |
第二节 海洋污染法律治理机制的类型及效果 |
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机制 |
二、海洋污染全球治理所面临的问题 |
三、海洋污染区域性治理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海洋污染问题及区域治理的现状 |
一、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现状 |
二、中国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主要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基本原则 |
一、国际合作原则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 |
第二节 海洋污染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全球治理理论对海洋污染治理的影响 |
二、全球海洋治理的内容及问题 |
第三节 海域权益对海洋污染治理的影响 |
一、海域权益的基本类型 |
二、海域权益的生态性 |
三、海域权益的排他及专有性 |
第四节 区域治理理论的适用性 |
一、区域治理的主要理论基础 |
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三、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主体适用性 |
四、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法理优势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考察与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法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硬实施及软影响 |
一、硬法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影响和作用 |
二、软法的实施及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各国际法主体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影响 |
一、国家行为在海洋污染治理中的善治 |
二、国际组织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机制的引领和推动 |
三、海洋非政府组织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参与及促进 |
第三节 对部分代表性区域治理机制的概述 |
一、地中海模式 |
二、波罗的海模式 |
三、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
四、黄海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 |
五、对代表性区域治理机制的分析 |
第四节 区域性法律规制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影响 |
一、区域规制对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影响力 |
二、区域性规制在海洋污染治理中的局限性问题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机制构建 |
第一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
一、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信息共享机制 |
二、信息共享的内容及范围界定 |
第二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合作机制 |
一、以多方共治原则为基础的合作机制 |
二、区域内污染源控制与治理措施 |
第三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评价、评估及赔偿机制 |
一、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评价及评估机制 |
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损害赔偿机制 |
第四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资金保障措施 |
一、既有资金保障措施 |
二、其他资金保障措施探讨 |
第五节 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中争端的自愿调解程序 |
二、海洋污染区域治理中争端的强制程序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实施路径 |
第一节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动因与契机 |
一、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动因 |
二、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契机 |
第二节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理念与目标 |
一、区域合作的深化——树立共同理念 |
二、区域合作的深化——确立统一目标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机制保障 |
一、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 |
二、资金保障机制 |
三、协调区域内多个层面的立法和执法机制 |
四、完善国内海洋治理机制 |
五、履约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域 |
2.1.2 海域使用管理 |
2.1.3 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 |
2.2 基本理论 |
2.2.1 参与管理理论 |
2.2.2 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3.1 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
3.1.1 公众参与有利于降低由海域自身特性带来的管理难度 |
3.1.2 公众参与有利于改善现有制度下存在的部分问题 |
3.1.3 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性 |
3.2 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分析 |
3.2.1 我国公众初步具备参与意识与能力 |
3.2.2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可在海域使用管理领域发挥效能 |
3.2.3 政府具有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意愿 |
4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分析 |
4.1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现状 |
4.1.1 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 |
4.1.2 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
4.1.3 公众参与的方式及程序 |
4.2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问题 |
4.2.1 公众参与主体素质发展水平滞后 |
4.2.2 信息不对称导致参与失效 |
4.2.3 公众参与渠道不畅 |
4.2.4 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失 |
4.3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及立法供给不足 |
4.3.2 政府短视行为阻碍公众参与的发展 |
4.3.3 公众参与主体缺乏参与驱动 |
5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建议 |
5.1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制度 |
5.1.1 确定公众参与主体资格 |
5.1.2 确定公众参与程序 |
5.1.3 落实相关责任机制 |
5.2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依据 |
5.2.1 完整规定公众参与权利 |
5.2.2 细化具体程序性立法 |
5.2.3 与相关立法内容进行整合 |
5.3 政府应更新管理理念 |
5.3.1 政府应确立组织公众参与目的 |
5.3.2 政府应明确自身职责 |
5.3.3 政府应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
5.4 开展参与主体的培育工作 |
5.4.1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
5.4.2 提升公众参与能力 |
5.4.3 建立相关社会组织 |
5.5 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 |
5.5.1 信息公开机制 |
5.5.2 回应与反馈机制 |
5.5.3 激励机制 |
5.5.4 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问题的描述 |
1.4 研究范围及数据来源 |
1.4.1 研究范围 |
1.4.2 数据来源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2 陆海统筹理论 |
2.1.3 环境外部性理论 |
2.1.4 系统工程理论 |
2.2 相关研究进展 |
2.2.1 陆海环境统筹相关的研究综述 |
2.2.2 环境公平相关的研究综述 |
2.2.3 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研究综述 |
2.2.4 环境治理激励机制的研究综述 |
2.2.5 现有研究评述 |
3 陆域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研究 |
3.1 环境公平概述 |
3.1.1 环境公平的基本概念 |
3.1.2 陆域环境污染与环境不公平 |
3.2 畜禽业环境不公平测度 |
3.2.1 畜禽业概况 |
3.2.2 畜禽业污染排放量估算与特征分析 |
3.2.3 环境不公平测度指标与方法 |
3.2.4 畜禽业环境不公平测度结果与分析 |
3.3 畜禽业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3.3.1 面板阈值模型 |
3.3.2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3.3.3 阈值效应检验、识别与估计 |
3.3.4 面板阈值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海洋功能区划对陆域社会经济活动约束机制研究 |
4.1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政策框架、新探索与特征 |
4.1.1 现行政策框架 |
4.1.2 治理政策新探索 |
4.1.3 治理政策特征 |
4.2 海洋功能区划实现陆域活动管控的基本路径 |
4.2.1 区划依据 |
4.2.2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 |
4.2.3 区划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作用 |
4.3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政策关系分析 |
4.3.1 区划是实施生态环境政策的重要平台 |
4.3.2 区划中生态环境政策不断强化 |
4.3.3 现有区划存在生态环境政策滞后性困境 |
4.4 4.0版海洋功能区划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 |
4.5 本章小结 |
5 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研究 |
5.1 中国入海流域水污染现状与问题 |
5.1.1 入海河流污染排放状况变化趋势 |
5.1.2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
5.2 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与主要政策工具 |
5.2.1 水环境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
5.2.2 水污染治理环境政策工具 |
5.3 陆海统筹视角下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特殊性 |
5.3.1 近岸陆域兼具多重身份 |
5.3.2 补偿性支付有待纳入考量 |
5.3.3 海域环境管理“代理人”存在不同选择 |
5.4 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研究 |
5.4.1 海域环境管理权归属于近岸陆域市级政府 |
5.4.2 海域环境管理权归属于省级政府 |
5.4.3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6 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激励机制研究 |
6.1 激励机制运行特征 |
6.1.1 沿海地方政府承担多项任务 |
6.1.2 陆海环境治理密切关联 |
6.1.3 激励形式逐步丰富 |
6.2 陆海污染治理多任务委托—代理激励模型 |
6.2.1 委托—代理理论 |
6.2.2 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框架及模型设定 |
6.2.3 模型构建 |
6.2.4 模型求解 |
6.2.5 模型结果分析与主要结论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服务海洋强国战略的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海洋强国战略研究 |
1.2.2 海权论研究 |
1.2.3 海疆管理体制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海疆 |
2.1.2 海洋强国战略 |
2.1.3 海疆管理体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海权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3 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
3.1 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
3.1.1 古代海疆管理体制概况 |
3.1.2 近现代海疆管理体制发展 |
3.1.3 当代海疆管理体制形成 |
3.2 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
3.2.1 自然资源部主导的多主体管理 |
3.2.2 零散交叉的机构职能设置 |
3.2.3 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
3.3 中国海疆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3.1 管理主体设置不合理 |
3.3.2 机构职能设置分散化碎片化 |
3.3.3 法律制度与实际发展不匹配 |
3.4 中国海疆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海疆管理区域划分不合理 |
3.4.2 管理机构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 |
3.4.3 基本法与配套制度缺失 |
4 国外海疆管理体制设置及其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疆管理体制设置情况 |
4.1.1 美国:注重海岸警卫队建设 |
4.1.2 英国:完善的海疆管理制度 |
4.1.3 日本:海疆综合管理较为成熟 |
4.2 国外典型国家海疆管理体制的启示 |
4.2.1 划清政府部门职责 |
4.2.2 建立海上专业力量 |
4.2.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 海洋强国战略下完善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
5.1 合理定位海疆管理主体 |
5.1.1 完善海疆管理主体的定位 |
5.1.2 加强海疆管理主体的协同合作 |
5.1.3 建立海上专业力量 |
5.2 整合海疆管理机构及职能 |
5.2.1 合理划分海疆管理区域 |
5.2.2 整合中央与地方海疆管理机构 |
5.2.3 加强海疆管理机构的合作 |
5.3 完善海疆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
5.3.1 出台海疆管理基本法 |
5.3.2 完善配套制度 |
5.3.3 建立环境保护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10)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主要背景 |
1.2 研究的主要目的 |
1.3 目前研究现状 |
1.3.1 相关的国外研究 |
1.3.2 相关的国内研究 |
1.3.3 国内外的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主要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主要概念 |
2.1.1 海洋文明 |
2.1.2 生态文明 |
2.1.3 海洋生态文明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海洋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发展 |
2.2.3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海洋生态文明的相关论述 |
第三章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3.1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3.1.1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挑战 |
3.1.2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
3.2 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3.2.1 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 |
3.2.2 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成效 |
第四章 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和有利条件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区域位置较为边缘 |
4.1.2 用海区域空间结构不协调 |
4.1.3 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不力 |
4.1.4 海洋科学技术实力较弱 |
4.1.5 海洋环境的污染形势较为严峻 |
4.2 相对有利的条件 |
4.2.1 海洋资源相对丰富 |
4.2.2 海洋经济基础相对扎实 |
4.2.3 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
4.2.4 创新能力相对增强 |
第五章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法 |
5.1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 |
5.1.1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 |
5.1.2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遵循原则 |
5.1.3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 |
5.2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
5.2.1 进一步加强海洋的生态环境保护 |
5.2.2 进一步优化海洋的资源利用开发 |
5.2.3 进一步强化海洋的综合管理 |
5.2.4 进一步完善海洋的公共服务体系 |
5.2.5 进一步提升海洋的创新发展水平 |
5.3 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 |
5.3.1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5.3.2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 |
5.3.3 强化评价考核 |
5.3.4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海域使用制度与海洋综合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的变迁逻辑与改进路径[J]. 万骁乐,邱鲁连,袁斌,张坤珵.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1(12)
- [2]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研究[D]. 樊丛维. 吉林大学, 2021(01)
- [3]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D]. 黄亚兰.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4]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5]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6]海洋污染区域治理的国际法机制研究[D]. 李秀华. 山东大学, 2020(01)
- [7]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研究[D]. 杨基恒.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D]. 杨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服务海洋强国战略的中国海疆管理体制研究[D]. 韩笑.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温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 李丫. 江西农业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