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CPA:职业责任投保了(论文文献综述)
张瑞纲,陈秋菊[1](2020)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系统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状况。首先,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和当前发展现状;其次,指出目前现行制度存在保险条款内容存在缺陷、会计师和事务所投保意识不强和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再次,总结英美两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包括强制性的投保方式、灵活的保险费率、广泛的业务承保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包括完善保险条款、提高事务所和会计师的保险意识以及完善民事赔偿责任等多条针对性建议。
邱颖[2](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孟春[3](2018)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转型,经济结构改善,服务业成为我国GDP总量占比最高的产业。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服务业中的高级行业的中一员,也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CPA1行业对于加强审计工作、服务建设资本市场、深化服务贸易、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稳定金融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然而,风险是客观而广泛存在的,CPA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巨大的职业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值得我们关注。国内外CPA行业的发展过往和现状,审计失败案例比比皆是。美国安然事件、意大利帕拉玛特事件、中国银广夏、通海高科事件等审计失败案例,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成为逐渐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而瑞华审计事务所作为国内CPA行业第一大所,近年来屡屡受罚,使得社会不得不对国内CPA行业的发展前景担忧。如何利用CPA职业责任保险为CPA行业保驾护航、提升行业公信力、使其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是保险业和CPA行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行业还不够成熟,仍有还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的CPA职业责任保险,只有短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不能完全满足CPA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CPA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值得我们探索。本文基于现有的文献和相关研究资料,希望通过认真研读和分析,结合我国CPA行业以及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政策和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与目的、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分析,结合审计风险管理理论、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理论分析了发展完善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CPA行业的成长现状及未来趋势、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产品设计有缺陷、保险公司承保动力不足)。第四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以及中国香港开展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经验,得出了有益的启示。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CPA行业及CPA职业责任保险实践现状,有选择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提出发展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政策与建议。
周海娟[4](2018)在《基于CPA责任保险的审计风险管理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中的风险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自身稳定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审计风险管理的现状,然后将CPA责任保险引入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管理中,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参考,并促进我国审计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侯宁[5](2017)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由于财务舞弊或管理不善而破产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一方面,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常常因为未能发现或揭示这些问题而被指控,有些还会被要求赔偿损失。无论是因为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要求,还是因为此类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看,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与此同时,我国正在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的转制工作,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面临民事诉讼时从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转变,执业风险进一步加强。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应对民事责任风险的手段。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自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到201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但是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发展步伐始终缓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着投保、承保的积极性不高、地区发展不均衡、保险产品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范和保险公司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借鉴了发达国家及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后,可以从逐步向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过渡,将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有机结合、继续健全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适当扩大承保范围、构建多层次的保险计划以及选择事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叶小丽[6](2016)在《万福生科案引发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对证券市场上的公司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表的审计意见对证劵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越来越重要。究其缘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净化会计信息以及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合理分配等方面起越来越大作用。然而,自从审计市场形成以来,中国以及西方国家都发生了许多令人震惊的审计失败案件,这些失败案件对当代社会经济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力。此类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是因为是当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界定过小以致惩罚不重,加上企业对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的诱惑,自然而然就容易促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导致公司的投资人、高层、债权人因为其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而蒙受损失。近几年,频频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件使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产出了严重的怀疑,甚至注册会计师的行业权威性逐渐失去,社会公众丧失了对其应有的信任,长此下去,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其审计效果也达不到预期,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必将受影响。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审判中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责罚过轻,同时,对其责任界定过大也不恰当,否则会因执业风险过大,导致许多注册会计师不敢从事这一行业,这同样也会制约着我国审计行业的发展。所以,当前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开篇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在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里阐述了关于审计责任及审计责任界定国内外各专家的观点,并对其观点进行了系统分析与综合,概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再从企业管理层会计责任的角度出发,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差异以及两者的辩证关系。接着概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界定的依据是两权分离与受托经济责任,并且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承担组成部分,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缺失造成的后果分析。再以“万福生科”审计失败为案例,其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责任的缺失,引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在法律规范、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及注册会计师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这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希望对我国建立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体系有所帮助。
牛焱焱[7](2016)在《CPA责任保险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用来保障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受托的审计工作时,由于一些疏忽和过失,造成委托的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进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就通过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来转移客观存在的审计责任风险,至今该保险的运作已经相当完善。受我国历史局限性的影响,直到本世纪初,通过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审计责任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开始逐渐被人们发觉,而后慢慢发展起来。将近十五年的发展表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转移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维持经济秩序的稳定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方式、保险条款等方面仍有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审计风险和进行审计风险管理的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丰富和规范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会计师行业和保险行业同国际接轨,使他们在新的国际形势下,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发展中的挑战,履行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能,也充分发展保险行业保障民生的作用。本文首先从审任风险角度入手,采用文献综述法解释了审计风险的定义和分类,进而重点分析了自担风险和可转移风险的管理方式,并采用比较分析法对比了针对这两种风险常用的风险管理方式。随后,本文重点阐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方式。通过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发现了该保险在发展环境、保险条款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最后,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为该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建议。
罗瑞金[8](2014)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及其对策》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是指具备会计专业学历、拥有一定财务和审计领域的工作经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接受委托并能够独立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范畴,其基本内容概括如下:注册会计师作为被保险人,在进行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若受害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则由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审计失败的案例频繁发生,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也在急剧增加,如何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和转移,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保险业共同关注的重点,其中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一个重要途径。开展并推广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稳健发展、资本市场的规范完善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作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既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必要手段,又是资本市场合理运作的有效保障,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起步较晚。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开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先河。2000年7月14日,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协议,它是我国第一份专门承保注册会计师责任风险的保单。同年7月20日,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合作协议,立信、大华、长江等9家上海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当场签下了总保额约5200万元的保险合同,成为我国首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规范方面,相关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长期缺乏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赔偿机制;市场运作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多为有限责任制,保险需求相对较低;保险技术方面,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较为狭窄,费率厘定不尽合理,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保障服务也非常有限。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早,市场较为成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因此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我国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解决多方面的棘手问题,从而促进该险种的推广和优越性的发挥。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自1980年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经历了34年的发展。笔者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计资料和财政部会计司的研究报告,以2012年度作为考察年份,分别从行业的收入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分布以及事务所的人员结构这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随后从服务领域、人才培养、行业监管和对外交流等多个方面,综合概括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笔者首先阐释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客观存在的法理依据,并就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分类说明。然后描述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形,并特别阐述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四项归责原则,对其基本概念、重要主张和适用情况都进行了介绍。最后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审计环境的发展变化,揭示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不断拓展的发展趋势,并解释了其表现和原因。第三部分: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责任不断扩大的趋势,笔者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分散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这三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开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随后从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着手,进一步讨论了现阶段我国推广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在这之后,笔者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简要介绍了该险种的发展现状。紧接着,笔者着眼于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和保险技术三个方面,详细揭露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面临的复杂问题,同时深入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之一。第四部分:发达国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充分,保险制度也更加成熟,因此其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笔者选择英美两国为代表,分别介绍了两国保险市场开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和运行机制。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面临的发展困境,结合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成熟经验,笔者从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和保险技术三个层面提出了问题对策,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法律规范层面,笔者认为相关民事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根本因素,因此首要任务就是大力推进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特征,从而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价值,抑制了该险种的市场需求,对此笔者呼吁建立和完善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赔偿机制;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其大小最能反映出法律在公众利益与行业利益之间的价值取向,因此笔者建议,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增强相关民事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既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权威性标准,因此在确定其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树立其法律权威,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在法律诉讼中充分发挥其合理抗辩的作用。在市场运作层面,由于强制性保险具备巨大的优势,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探索实施强制性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基本保险,以保险市场的稳定供给来为该险种的发展奠定基础;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分散和转移注册会计师责任风险的另一个有效方式,对职业责任保险具有补充和支持的作用,因此应当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不断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有序,还离不开优良的职业道德约束,所以应当全面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效缓解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保险技术层面,笔者认为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当随着义务范围的扩张和服务领域的拓展而适度放宽,从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充分全面的保险保障;在选择承保方式的问题上,笔者建议统一采用更加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特征和发展规律的事故发生制;面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地域发展不均衡和中小型事务所占主体的现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规模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分级差、有弹性的费率体系,建立个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计划。本文的主要贡献是:(1)通过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在详细阐述会计、审计、法律等领域专业问题和主要争议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2)通过保险学的视角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风险进行换位思考,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所存在的问题更容易被揭示,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3)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经济、法律层面的基本情况,向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的主要不足在于:(1)作为国际保险财务与会计方向的学生,由于专业领域的局限,使得笔者在保险精算方面的知识相对薄弱,无法对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因此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无法提供更加专业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技术方案,只能在宏观层面上提出一些相对笼统的改进意见;(2)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笔者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应对策略和制度完善措施,仍然存在其他方面的重要内容未加探讨,比如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对强制性基本保险进行具体运作、如何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契机来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日后的持续关注。
程红灵[9](2014)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问题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鲜明的“重刑轻民”现象。当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时,一般均由政府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小部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这不利于我国当前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损害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故本文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叙述了选取以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为题的背景以及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义,目的在于使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去承担那些未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文献综述,并就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回顾,而且对民事责任进行了概念界定;第三部分,考察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利害关系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的现状,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四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现状出发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主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外部原因包括法律环境的制约、司法部门的不判决、社会公众的不诉讼,内部原因指当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一个原因。第五部分,就我国目前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首先从我国立法上考虑,统一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法律,使社会公众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利益,其次是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给予建议,重点主要是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培养能力方面建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对职业责任保险进行详细划分,不同规模的事务所采用不同形式的责任保险,第三个是使提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这个措施落到实处,并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最后是建立一个审计报告鉴定机制,有利于法院部门对民事纠纷的判定等,通过这些建议以期能为解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强调论题的现实性、侧重实践等特色,适当借鉴了比较法社会学等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并且采用了分散而多见的小案例对术语进行了举例解释。本文的贡献和不足包括:在研究思路上强调了从审计职业界长远发展角度出发,适度介入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建设进程;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开辟了新的思路,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合理的保障,推进了我国司法结构完善的脚步。不足之处在于在选题上,验资业务或审计业务引起的民事纠纷作为学术论题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研究,本文出于篇幅和作者能力的考虑,对上述问题未予以分开讨论,将其留置作为今后研究中可供拓展和深入的议题。
彭志国,张庆龙[10](2013)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方式探讨》文中指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落实的关键。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应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在保险的分类上应体现为强制险、风险险、特殊险三种形式。这一投保方式的操作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险种设计和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作为基础和前提。
二、北京CPA:职业责任投保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CPA:职业责任投保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性质及我国发展状况 |
(一)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性 |
(二)我国发展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1. 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
2. 行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
3. 事务所转移风险的需要。 |
4. 财险公司转型的需要。 |
5.“第三方”经济保障的需要。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条款内容本身的缺陷 |
1. 保险费率过高。 |
2. 承保方式不符合实际。 |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投保意识不强 |
(三)民事责任相关概念认定不够清晰 |
(四)保险市场有待开发 |
(五)国内目前事务所面临的民事诉讼风险低 |
四、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
(一)英国模式 |
1. 忠实保证保险: |
2. 专业赔偿保险: |
(二)美国模式 |
(三)经验总结 |
五、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
(一)完善保险条款 |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保险意识 |
(三)健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
(四)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 |
(五)推行“强制+自愿”的投保方式 |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及努力方向 |
第二章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 审计风险管理理论 |
2.1.1 审计风险相关概念 |
2.1.2 审计风险管理相关概念 |
2.2 责任保险社会管理理论 |
2.2.1 降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
2.2.2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2.3 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
2.2.4 增进社会和谐发展 |
2.3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论 |
2.3.1 CPA职业责任的相关概念 |
2.3.2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 |
2.3.3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章 国内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 |
3.1 国内CPA行业发展现状 |
3.1.1 发展历程 |
3.1.2 现阶段概况 |
3.1.3 发展趋势 |
3.2 国内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
3.2.1 政策环境 |
3.2.2 法律基础 |
3.2.3 现阶段概况 |
3.3 国内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民事法律制度不成熟 |
3.3.2 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执业人员投保积极性不高 |
3.3.3 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
3.3.4 保险公司承保动力不足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借鉴 |
4.1 英国模式 |
4.1.1 忠诚保证保险 |
4.1.2 专业赔偿保险 |
4.1.3 差别累计赔偿 |
4.2 美国模式 |
4.2.1 分级保险制度 |
4.2.2 注重会计人员职业操守 |
4.3 中国香港模式 |
4.3.1 会计师公会的主导推动 |
4.3.2 完善的保险条款 |
4.4 经验启示 |
4.4.1 健全的法律体系 |
4.4.2 政策支持和强力推行 |
4.4.3 实行灵活的保险费率 |
4.4.4 集中承保和集中投保 |
4.4.5 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 |
第五章 发展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政策与建议 |
5.1 完善CPA民事责任制度 |
5.1.1 强化CPA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
5.1.2 建立第三方CPA民事责任鉴定机构 |
5.2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CPA执业人员的保险意识 |
5.2.1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宣传力度 |
5.2.2 加强CPA行业的保险和风险知识教育 |
5.3 完善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
5.3.1 构建校企合作的责任保险人才培养机制 |
5.3.2 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
5.3.3 设置合理的理赔期限 |
5.4 发挥财政部、保监会等政府部门的作用 |
5.4.1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
5.4.2 继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
5.4.3 完善责任保险分保制度 |
5.5 重视CPA行业协会的作用 |
5.5.1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制度 |
5.5.2 加强CPA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4)基于CPA责任保险的审计风险管理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审计风险管理 |
(一) 可转移的审计风险管理 |
(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审计风险转移管理 |
(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及开办现状 |
(二) 我国审计风险转移的管理方式存在问题 |
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审计风险管理的运用 |
(一)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二) 保险公司方面 |
(三) 参考英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具体做法 |
(5)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 |
1.2.2 国内文献 |
1.2.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审计职业责任 |
2.1.2 审计风险 |
2.1.3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深口袋”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3.1.1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要诉求 |
3.1.2 会计师事务所抵御审计风险的必要手段 |
3.1.3 审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选择 |
3.1.4 对投资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必要保护 |
3.2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演进 |
3.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3.1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
3.3.2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
3.4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3.4.2 法律规范方面 |
3.4.3 保险公司方面 |
第4章 我国与发达国家及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2 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3 香港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4 比较与借鉴 |
4.4.1 比较 |
4.4.2 分析与借鉴 |
第5章 推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
5.1 逐步向强制性基本保险推进 |
5.2 将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有机结合 |
5.3 继续健全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 |
5.4 适当扩大承保范围 |
5.5 构建多层次的保险计划 |
5.6 选择事故发生制进行承保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万福生科案引发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框架 |
2 CPA审计责任的相关理论 |
2.1 CPA的审计责任产生的基础 |
2.1.1 两权分离与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1.2 受托经济责任是CPA审计责任的基础 |
2.2 CPA审计责任的定义 |
2.3 CPA审计责任的构成 |
2.3.1 CPA审计的职业责任 |
2.3.2 CPA审计的法律责任 |
2.3.3 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
2.4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
2.4.1 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2.4.2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
2.4.3 区别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意义 |
3“万福生科”案例分析 |
3.1“万福生科”案情回顾 |
3.1.1 公司基本情况 |
3.1.2 2008 年至2011年的审计概况 |
3.1.3 案情调查及处理结果 |
3.2“万福生科”对我国审计行业的影响 |
3.2.1.对CPA的影响 |
3.2.2 对事务所的影响 |
3.2.3 对社会在影响 |
3.3“万福生科”案审计责任分析 |
3.3.1 管理层的会计责任 |
3.3.2 CPA被问责的原因 |
3.3.3 CPA的审计责任 |
4 从“万福生科”案例审视我国审计责任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缺失 |
4.1.1 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
4.1.2 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 |
4.1.3 审计责任界定标准不一 |
4.2 监管存在问题 |
4.2.1 监管效力低 |
4.2.2 行业诚信不高 |
4.2.3 职业道德建设相对落后 |
4.3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
4.3.1 体制不健全,缺乏应有的关注 |
4.3.2 人才缺乏且知识结构老旧 |
4.3.3 业务范围狭窄且恶性竞争 |
4.3.4 投保意识薄弱 |
4.4 CPA自身存在缺失 |
4.4.1 CPA及其他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
4.4.2 CPA职业道德水平低 |
4.4.3 CPA执业准则遵循不力 |
5“万福生科”案对完善审计责任体系的启示 |
5.1 规范CPA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5.1.1 完善CPA法律责任体系 |
5.1.2 明确CPA审计责任的判断依据 |
5.2 健全CPA责任监管体系 |
5.2.1 健全政府监管与注协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
5.2.2 加强CPA职业道德建设 |
5.3 加强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 |
5.3.1 谨慎选择和承接审计业务 |
5.3.2 切实执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
5.4 建立有效的CPA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
5.4.1 建立CPA的个人民事责任制度 |
5.4.2 建立CPA的法定责任保险制度 |
6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CPA责任保险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及现实意义 |
1.5 创新之处 |
2 审计风险概述 |
2.1 审计风险的定义 |
2.1.1 狭义的审计风险 |
2.1.2 广义的审计风险 |
2.2 审计风险的分类 |
2.2.1 按成因划分的审计风险 |
2.2.2 按能否有效控制划分的审计风险 |
2.2.3 按能否转移划分的审计风险 |
2.3 审计风险的表现方式 |
3 审计风险管理 |
3.1 审计风险管理的内容 |
3.2 自担的审计风险管理 |
3.3 可转移的审计风险管理 |
3.4 风险自担和风险转移的对比 |
4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审计风险管理 |
4.1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
4.2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审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
4.2.1 有利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 |
4.2.2 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担能力 |
4.2.3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成本核算及管理 |
4.2.4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程度的提升 |
5 运用保险转移审计风险在我国的实践 |
5.1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兴起 |
5.2 我国开办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 |
6 我国审计风险转移的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
6.1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6.1.1 保险意识淡薄 |
6.1.2 没有合理划分自担风险和可转移风险 |
6.2 保险公司方面 |
6.2.1 宣传不够 |
6.2.2 保险条款不够完善 |
6.3 制度方面 |
6.3.1 实施方式不够完善 |
6.3.2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不够细化 |
7 完善我国审计风险转移管理方式的建议 |
7.1 借鉴英美等国(地区)发展该保险的先进经验 |
7.1.1 强制购买和自愿购买相结合 |
7.1.2 采取评级制度 |
7.1.3 集中承保和集中投保 |
7.1.4 根据过失程度确定利害关系人 |
7.2 保险公司方面 |
7.2.1 扩大宣传 |
7.2.2 合理利用免赔额 |
7.3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7.3.1 计提风险基金与购买保险相结合 |
7.3.2 加强职业道德水平 |
8 结论 |
8.1 本文结论 |
8.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4 文献综述 |
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与趋势 |
1.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情况 |
1.1.1 行业的收入规模 |
1.1.2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分布 |
1.1.3 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 |
1.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 |
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责任风险 |
2.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 |
2.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
2.2.1 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
2.2.2 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 |
2.3.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断拓展 |
2.3.1 法律责任不断拓展的表现 |
2.3.2 法律责任不断拓展的原因 |
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3.1.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3.1.1 主观上是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必要手段 |
3.1.2 客观上是健全职业风险分散体系的必要措施 |
3.1.3 本质上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诉求 |
3.2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
3.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3.4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3.4.1 法律规范方面 |
3.4.2 市场运作方面 |
3.4.3 保险技术方面 |
4. 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 |
4.1 美国保险市场上的具体运作 |
4.2 英国保险市场上的具体运作 |
4.2.1 专业赔偿保险计划 |
4.2.2 忠实保证保险计划 |
4.2.3 超额保险计划 |
5.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健全民事法律体系 |
5.1.2 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
5.1.3 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
5.1.4 树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权威 |
5.1.5 优化民事诉讼程序 |
5.2 培育责任保险市场 |
5.2.1 实施强制性基本保险 |
5.2.2 将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相结合 |
5.2.3 全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5.3 改善保险产品和服务 |
5.3.1 适度放宽承保范围 |
5.3.2 统一采用事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 |
5.3.3 构建多层次的保险计划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主要贡献与不足 |
一、本文的贡献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国内外学者研究综述 |
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
二、我国学者的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民事责任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和现有法律规定 |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
第二节 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重视不够 |
一、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频率较低 |
二、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力度不足 |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门槛高 |
一、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还未法定确认 |
二、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
三、诉讼时效固定,立案侦查时间不定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能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影响责任的承担 |
二、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第四章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法律环境的制约 |
一、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
二、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
三、现行法规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 |
第二节 司法部门未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 |
一、司法部门人员专业能力不够胜任 |
二、司法部门对相关民事责任法律认识不统一 |
第三节 社会公众维权意识淡薄 |
一、社会公众对法律认识不足 |
二、社会公众起诉意愿不强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 |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不高 |
三、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规范统一相关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界定 |
二、协调相关法律处罚条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
三、及时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
第二节 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一、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 |
二、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 |
三、完善事务所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
四、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 |
第三节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一、强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 |
二、有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
第四节 建立虚假审计报告鉴定制度 |
一、建立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
二、设置审计鉴定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方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分析与建议 |
四、北京CPA:职业责任投保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J]. 张瑞纲,陈秋菊. 区域金融研究, 2020(11)
-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3]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研究[D]. 孟春. 广西大学, 2018(12)
- [4]基于CPA责任保险的审计风险管理探析[J]. 周海娟. 财会通讯, 2018(04)
- [5]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D]. 侯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3)
- [6]万福生科案引发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思考[D]. 叶小丽.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7]CPA责任保险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D]. 牛焱焱. 云南大学, 2016(02)
- [8]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及其对策[D]. 罗瑞金.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9]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D]. 程红灵. 浙江工商大学, 2014(09)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方式探讨[J]. 彭志国,张庆龙. 审计研究, 2013(03)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审计风险模型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