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负债经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廖剑南[1](2020)在《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在我国面临着重度老龄化国家、家庭的小型化和“421养老”负担的家庭结构趋势逐渐显现的背景下,政府的财政支付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而养老服务产业投资的长期性、稳定性和高安全性这三大特点与PPP模式的特点相吻合,因此,PPP模式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管理方式可以与养老产业有效结合。社会资本作为PPP模式养老项目重要的参与者,通过雄厚的资金、丰富的技术、专业的人才、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等优势,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但是,社会资本方在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中会面对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从项目的定价、融资到收益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内容,这些对其是否参与养老项目都存在疑虑,因此,在社会资本决定参与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时,项目的各个阶段存在何种风险因素?政府与社会资本对于各项风险因素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做好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定价与投资收益决策?项目以何种方式融资?诸如此类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问题都是目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投资决策”的视角,以“公共产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项目管理理论”和“投资决策理论”为理论支点,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模糊综合分析和蒙特卡罗模拟等方法,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风险因素、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情况、项目的投资定价决策、投资收益决策和投资融资决策等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在此基础上,将项目的投资定价模型与投资收益模型应用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的案例中证明其可行性,并提出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融资方式。本文由八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总结与述评。在梳理我国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研究的学术史的同时,吸收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从创新的角度,提出本文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和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介绍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公共产品理论、项目区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PPP模式项目相关理论以及与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风险、定价、融资和收益理论等,为论文对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分析、模型构建和实证分析打下基础。第三章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分析。从目前我国面临严峻的老年人养老需求问题入手,介绍我国目前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和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面临的相关问题。第四章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研究。通过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风险进行分解,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项目投资中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把从定性分析的风险转化为基于指标构建的定量方法分析风险因素,确定PPP模式养老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最后得出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中主要的风险因素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关于风险因素的责任分担比例。第五章介绍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定价决策模型。立足于养老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风险的承担与主要风险影响因素,依据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对项目的价格进行定价。从价格构成、需求导向定价和基于博弈的角度设计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定价模型,同时计算有政府补贴和没有政府补贴时的项目市场定价,最后将构造的投资定价决策模型应用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的案例。第六章介绍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在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的实施中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论文从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PPP模式养老项目融资、基于资产证券化的PPP模式养老项目融资供给和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建设三个角度,阐述了构建全生命周期角度下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方式的创新理念,期望能对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融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思路。第七章介绍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收益决策模型。首先,通过运用基于概率论思想的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并确定PPP模式养老项目中的变量,测量其概率分布,由此建立合理的模型参数;其次,从项目收益率、投资年限和净现值三个角度对项目在土地风险、调价风险和需求风险三个条件下的PPP模式养老项目进行模型设计,并寻求对该类型的项目更合适的投资收益分析方法,同时,政府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财政补贴也是作为该项目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最后,将构造的投资收益决策模型应用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的案例。第八章全文的总结与展望。基于全文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政策性建议,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未来的研究展望。通过上述的研究,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1)养老产业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收支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缺口,原本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收支模式也难以持续,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模式也处于转型阶段,但是,一方面,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和增长率却呈现快速增长的状态,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多元;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资本方拥有着雄厚的资金、成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人才,不仅可以缓解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也可以通过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获得一定的收益。政府部门通过给予社会资本优惠政策并且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最终为我国老年人群体提供合适满意的养老服务。(2)投资决策中收益是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项目的关键因素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是为了在保证项目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稳定地获取一定的项目收益,而根据目前的数据来看,大部分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的社会资本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盈利,约占总数50%的养老机构只是维持了养老项目的收益平衡,仅有大约20%的养老机构取得了项目利润盈余,而剩下30%的养老机构属于亏本的范畴,所以出现了社会上有大量的养老需求,但是很多企业却不愿意投资养老项目的局面。当然,这其中有养老产业发展水平的因素、社会资本方自身投资能力的因素和市场环境的因素,同时也有着制度环境的因素。(3)项目风险因素是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决策中考虑的重点在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决策中,融资困难、合作伙伴选择失误、市场需求不足和专业化水平不足等都是项目主要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会对项目的收益产生重要的影响。过高的项目风险会造成社会资本难以获得盈利甚至难以收回本金,从而使得社会资本在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面前望而却步,因此,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间合理地划分项目风险可以保障各方均承担了最适合的项目风险,推动了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持续运营和服务创新。(4)建立完善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方式基于新公共服务角度下的多元共治思想,政府部门作为PPP模式养老项目必要的参与者,肩负协调组织其它社会治理主体的责任,社会、企业和第三方部门共同参与到公共产品的服务和供给中,因而,PPP模式养老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投资者是由社会多方构成的。建立完善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方式,需要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进行投资管理,将项目融资安全合理高效地运用于养老项目各个阶段。资产证券化作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项目融资方式之一可以借鉴到PPP模式养老项目中,可以解决银行贷款高额成本和社会资本项目退出机制等问题。保险资金与PPP模式养老项目具有诸多相契合的地方,通过将保险资金注入养老项目,从而对养老项目的建设、运营等阶段提供风险担保,同时保险资金也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了项目的结构和提升了项目的执行效率。(5)政府部门是否给予PPP模式养老项目补贴决定着社会资本是否投资项目政府给予PPP项目的补贴对于社会资本方是至关重要的,决定着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与否。通过实证的案例,养老项目的补贴会较大程度地影响社会资本方项目投资收益的回收期,若失去了政府的补贴,不少PPP模式养老项目将会难以在特许经营期内完成项目的预期收益,或者回收期超过特许经营期限的最大值,总体来说,政府部门给予的项目补贴是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的重要保证。但是,社会资本方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项目补贴,而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优化项目的管理方式等方式提高项目的服务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本文主要的创新在于:(1)研究角度较为新颖。养老项目是未来热门的研究方向,但是基于PPP模式的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研究成果目前还比较少,现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研究养老产业的模式、养老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的政策为主,但是涉及通过风险的角度来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PPP模式养老项目需要承担的风险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主要侧重于PPP模式养老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明确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方式和程度,由此确定不同的风险因素对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2)确定了更加合适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定价与收益模型。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确定项目主要风险并建立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风险因素的投资定价与收益决策模型。本文立足于养老项目公私双方风险的承担及主要风险影响因素,依据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产品进行定价,设计出符合政府部门、社会大众和社会资本三方诉求的养老项目产品价格,然后,通过运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建立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项目收益的变量和测量其概率分布,并建立合理的模型参数,在此基础上对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模型设计,最终寻求出对该类项目更合适的投资收益分析方法。(3)本文立足于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现状,为其提出该类项目合适的项目融资方式。PPP模式的养老项目融资方式与一般的项目不同,也与大多数的PPP模式项目的融资方式也有不同之处。在目前阶段,处于新兴发展时期的PPP模式养老项目面对自身和外部环境的风险,传统的融资方式还难以与该类项目完全接轨并提供项目融资,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为其提出能较好地适用于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融资方式。
谢娱子[2](2020)在《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恒源煤电公司财务分析》文中认为煤炭行业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是基础的支柱行业,2002-2011年被称为煤炭行业的“金色十年”,但从2012年起,煤炭库存积压严重,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大多数煤炭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为了缓解改善煤炭行业的这种状况,国家从2015年起开始进行宏观调控。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革。恒源煤电作为安徽省第一家上市的煤炭公司,它的财务情况极具代表性,反映了煤炭企业的发展历程。本文选择运用哈佛分析框架对恒源煤电2014-2018五年的财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战略、会计、财务、前景四个方面深入剖析企业的财务状态,挖掘存在的问题。在战略层面,对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进行研究,运用SWOT分析法对恒源煤电战略展开分析。在会计层面,重点分析恒源煤电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存货等关键科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财务层面,根据2014-2018年的财务数据,围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财务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并运用杜邦分析法研究恒源煤电的盈利能力和业务绩效。在前景预测方面,结合前面战略、会计、财务三个层面的分析,建立Z-score模型财务预警系统,对恒源煤电进行前景预测分析。通过对恒源煤电的四个层面分析,表明恒源煤电存在品牌及客户、区位、管理、开采技术等优势,选择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会计准则规范,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不错的成本控制能力,但存在市场占有率不高等劣势,存货周转能力不强、资金运营能力一般、偿债能力弱、主营业务单一等问题,综合分析对恒源煤电未来财务状况预测结果良好。结合分析,本文对恒源煤电提出借助区位优势和发展机遇融入发展大局、加强研判紧跟行业导向、加强精细化管理、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注重创新和突破、适当多元化等发展对策建议。本文研究恒源煤电,希望通过分析煤炭企业当前面临的经济形势、产业动态和财务状况,认清行业内外部环境,为企业持续经营、向好发展提出建议,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借鉴。
谢锐勤[3](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王颢[4](2017)在《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文中指出论文选题缘起于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三大特点。“脱实就虚”、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长期困扰和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亟待着力解决,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因其资本特性和运作模式能有效地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并很好地匹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夹层投资为其资金运用开辟了新的渠道并提供了新的投资收益。因而,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不啻为国家、市场、企业三方多赢的战略选择。论文通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等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夹层投资等知识体系,遵循“保险姓保”、“稳健投资”等价值理念,从我国现实出发,在实践基础上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致力于科学前沿,服务于保险主业,贡献于社会发展。在研究目标的引领之下,论文从构建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入手,选择典型国家展开国际视野,剖析制约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现实因素,在相关政策支持和监管规定之下开展博弈分析和定价研究,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和改进措施。全文共七章。除第一章绪论之外,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分别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找寻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支撑。第三章是国际视野,选择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作为借鉴对象,从中发现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发展特征和运行规律。第四章是我国的运作实践,从运作依据、运作现状、典型案例和制约因素进行考察。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模型的构建进行了参数检验和数值模拟。第六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分析,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对偏债型和偏股型夹层产品开展了定价研究。第七章是完善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分别从法律、政策、监管、市场和企业等层面提出,并勾画了后续研究设想。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其一,夹层投资缘起于企业的融资需求,该类投资与保险资金具有多重的匹配性:夹层投资的长期特征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股债双性与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交易特征与保险资金的灵活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夹层投资为保险资金运用描绘了新的美好愿景,但实现这一愿景尚需克服重重障碍。其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主要特征体现在:其一,低利率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推动了夹层投资的发展;其二,夹层投资一般通过专业化平台来开展;其三,夹层投资一般采取间接投资模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模式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外模式不能照搬照抄,需找寻到可复制的经验和可推广的做法。其三,我国夹层投资市场从2005年开始萌芽,2014年以来投融资市场的环境变化促使夹层投资增长加速,但保险资金运用于夹层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外部环境来看,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管规定等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内部运作来看,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博弈决策、定价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同时运作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协议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需要审慎防范。其四,保险资金夹层投资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投资策略受制于博弈参与人的理性程度和学习能力。博弈模型发现了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若干发展规律,如保险机构投资的资金额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正比;银行存款利率、有价证券收益率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反比;等等。本文依托博弈模型所做出的理论推导基本符合目前夹层投资发展情况,也说明保险机构开展夹层投资需综合考量各利益方的博弈结果以及各经济变量的制约程度。其五,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模型丰富而多彩,为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从偏债型工具来看,以白云可转债和中信银行次级债为例测算的两种产品定价,结果表明无论是西方经典模型还是我国学者的优化模型,实际价值与理论价值都被低估,原因可能是模型所需的利率市场化、市场卖空机制等前置条件的缺失。从偏股型工具来看,以优先股为案例的定价分析表明,作为优先股股东,并不能一味地追求清算优先股的最大化,而是要综合考虑,做到双方达成的交易条款清单符合自己投资所希望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六,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应采取“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相配套、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相配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多方发力。而保险机构的夹层投资决策不仅来自盈利模式多元化的内在驱动力,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练好内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玉努斯江·艾力[5](2017)在《清代塔兰奇人研究》文中指出“塔兰奇”,是对中国新疆伊犁地区和今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州境内维吾尔人的旧称。塔兰奇,又译为“塔里雅沁”,系古突厥语,其产生与当时新疆地区的土地制相关。从文献学角度而言,该词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公元8世纪50年代,但其作为特定人群身份的代称却出现较晚。清朝统一新疆后,在重新组织分散在阿克苏地区的伊犁原有居民的基础上,招募天山南路各地维吾尔人,把他们迁徙至伊犁河南北两岸各地从事农耕,保障了清军的粮食供应并让其上交赋税,按准噶尔旧例被冠以“塔兰奇”一词来称呼。1881年,伊犁维吾尔人迫迁俄属七河省后,塔兰奇一度成为中亚部分维吾尔人的民族称呼。1921年按照塔什干会议的精神,中亚维吾尔人放弃了这一名称,恢复原称——维吾尔。20世纪30年代,即民国新疆军阀盛世才统治时期,“塔兰奇”这一名称具有了民族的含义,被认定为一个民族实体,一直延用到1950-1952年开展的第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中才被禁止使用。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即:第一章主要围绕塔兰奇人的名称、准噶尔割据政权与天山南北的农耕人口、清朝平定准噶尔等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和探讨。首先就有关塔兰奇名称的几种观点和伊犁八千户的历史以及“塔兰奇”一词的词源进行研究;其次,就准噶尔割据时期天山北部的“塔里雅沁”“布哈拉人”“伯德尔格、乌沙克”等农耕人群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从军府制和清朝在伊犁推行的农业发展政策、清政府对伊犁塔兰奇人实施的管理和统治方法、清政府在伊犁建立的塔兰奇玉孜村落等三个方面,探讨军府制的设立及其职能、塔兰奇农耕文化的形成、塔兰奇人的司法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而勾画出清代塔兰奇人的各种义务、清政府在伊犁建立的塔兰奇玉孜村落的全貌。第三章分三个部分对1864年固勒扎事变与塔兰奇割据政权进行研究。首先从伊犁地区复杂的民族矛盾以及陕甘回民起义对固勒扎事变的影响等方面,对事变爆发的原因进行剖析;其次探讨固勒扎事变后建立的塔兰奇政权体制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第三部分结合相关文献,对塔兰奇政权的内部斗争以及沙俄侵略伊犁等对塔兰奇政权的灭亡进行分析。第四章通过对伊犁塔兰奇人迫迁俄属七河省及其建立的村落的研究,阐述塔兰奇人被迫迁往七河省的过程以及迫迁对伊犁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并分析塔兰奇人迁出伊犁后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及其对伊犁塔兰奇人的影响等问题。为系统阐述清代塔兰奇人的历史,笔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运用历史文献学、民族学、社会学、田野调查法、历史地理学中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并吸收宗教人类学、音乐人类学、语言人类学、口述访谈法的新成就和新方法对清代塔兰奇人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笔者认为,塔兰奇人最初发祥地并不在伊犁,而是在今新疆塔城地区的和布克赛尔一带;“塔兰奇”一名是对历史上被准噶尔统治者强迫从事农耕的部分维吾尔人按照职业认同模式贴上的一种标识。回屯是清政府的一个创举,在清代伊犁的各类屯垦形式中成效最大。就目前而言,伊犁河两岸大部分村落是从清代回屯屯区基础上发展而来,并是其发展模式的延续。新疆伊犁农业的开发史事实上是各个民族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共同反对外来侵略的一部历史。
冯乐坤[6](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邬砚[7](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宗树兴[8](2010)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文中认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中国义务教育才真正走上了法制化之途。在随后的近20年间,中国政府和人民经过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克服了难以置信的困难,终于实现了这一宏伟目标,创造了中国教育史乃至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1986《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就是以《义务教育法》的提出、酝酿、形成、制定、执行和修订的过程为对象进行梳理,对这一立法和实施过程给以历史性描述和研究。此举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解决当今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教育法治的整体建设并丰富教育史和教育法学学科内涵。本论文主要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义务教育立法的原因和演化过程;二是义务教育立法如何影响了义务教育进程,即二者的互动关系。研究依照时间顺序,以《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准备、立法过程、执行过程为线索,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背景,描述和分析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个体等对这一立法活动的贡献,着重梳理了各个阶段与义务教育立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论文(不含前言)分为五个部分:第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第二,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第三,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第四,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第五,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本研究在方法设计上遵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运用历史法,以史料为基础,突出了历史是人类活动的记录。首先,把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现象之一来分析研究,它由经济基础以及人们的社会实践决定、实现和承载。其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置于集社会背景、经济发展、历史演化、法制环境、个人和团体影响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学方法,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律现象)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形成一个构成论框架,避免孤立地叙述这一立法和实施现象。再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紧密地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结合起来,去找寻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与义务教育事业的关系,即从义务教育立法与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相互激荡、回应的角度去把握这一立法现象。1986年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研究,既考虑了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独特性:是中国的教育立法而非他国;是教育立法,遵循教育规律而非其他领域规律;又注意了法理学分析与国际比较研究。在这种共性与特性的互动中,寻找这一教育立法和实施历史事件背后的规律,从而对现实发挥借鉴作用。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986年《义务教育法》立法是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探索之后,在总结义务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并创制的。该法创制前,我国普及教育事业经历了发展混乱和无法可依以及人治造成的低迷时期,从惨痛教训中逐步认识到义务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制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我国初等义务教育普及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层次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使得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快速、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立法的过程既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事业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还是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我国又逐步完善和修订这一法律,使之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和促进公民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尽量做到了立法程序完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集思广益、民主参与的精神,但也存在立法之前的调查研究不够,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要制定者的不妥,议案草拟和审议过程中缺乏底层的参与者,配套条款公布的不及时,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在立法内容上,《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立法内容具有前瞻性、原则性和简约性。存在的问题是立法的重心过低,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权力约束表现为单向性。在执法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调动了地方办学积极性,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但是,经费问题成为困扰义务教育诸多方面实施效果的主要障碍,义务教育的投资、管理和统筹层次低成为《义务教育法》实施质量的障碍。综合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订立、实施与修改完善过程以及对该法的分析,并比较中外义务教育法制化路径,对于未来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要突出全国人大立法的重要地位,更多地采用人大立法;尽量提升教育立法的层次,并从数量上减少、重要性方面降低行政部门《意见》、《规定》、《纲要》等低层次法规的作用;努力营造民主氛围,尽可能地为来自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大代表提供表达观点和意见的舞台;逐步培养人们,特别是基层民众参与教育立法的意识,并创设其参与机制;要完善立法前的科学调查,完善草案的审议程序和法案的监督程序;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思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立足现实,注意责、权、利的平衡。以便创制更为完备的义务教育法律,保护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陈洁[9](2009)在《我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分析及其风险控制策略研究》文中指出目的:本研究从实证数据入手,着重从负债规模和负债结构两方面对我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负债行为实际,就非营利性医院适宜负债规模、合理负债期限结构、不同等级医院负债状况有无差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从政府、医院、金融机构三方角度就医院负债经营所致风险提出相应控制策略。方法:1.文献评阅法:通过文献分析,选取能够系统评价医院负债状况的财务指标。同时,发掘相关领域实证研究及报告中医院负债的数据,结合已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2.财务分析法:运用趋势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对所获取的财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以揭示我国医疗机构的负债现状。3.统计学方法:1)描述性分析:用于医疗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构成比的分析。2)方差分析:分析2004-2006年湖北省不同等级非营利性医院的负债规模有无显着性差异。结果:(1)近年来我国卫生机构负债规模逐年扩大,2004年,负债总额为1837.7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6.25%,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30%的省份有9个,至2007年,其负债总额已高达3311.9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9.18%,且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30%的省份多达16个。全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规模呈现同步扩大趋势,院均负债额度由2002年的601.48万元上升至2006年的1288.2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以年均约1%的速度增长。(2)2007年我国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院均负债2397.41万元,总体资产负债率为28.32%。负债基本构成中,流动负债比例明显高于长期负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三类所占比例最高;长期负债中81.05%为长期借款,其中,约60%长期借款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约20%用于设备购置。偿债能力方面:流动比率为1.35,速动比率为1.31,现金比率总体为53.02%,长期资产适合率为1.11,利息保障倍数为3.75,提示长短期偿债能力均尚可,但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提示其盈利能力状况堪忧,机构经营状况对长期偿债能力的保障力度较差。各类负债总额,城市医院高于县级医院;资产负债率水平,城市医院低于县级医院。流动负债比例,城市医院高于县级医院;长期借款总额,城市医院高于县级医院;偿债能力,城市医院相对好于县级医院,但资金使用效率偏低。(3)区域性状况:①以全国部分省区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做典型分析显示,东部省份医院资产负债率普遍较低,中西部省份医院则较高;资产负债率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水平基本呈反向变化。各省城市医院速动比率均较接近理想值,但部分资产负债率较低的省份,速动比率过高,提示资金利用效率较低。②湖北省状况:2004-2006年湖北省非营利性医院负债总额逐年上涨,两年间院均负债增长额度接近500万元,且增长速度逐年加快,资产负债率县级医院高于城市医院。医院负债基本构成中,流动负债比例明显高于长期负债,与全国状况相似。各年县及县以上不同等级医院资产负债率水平差异均不显着。结论:(1)负债规模方面:我国医疗机构负债总额及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由于现行医院会计核算体系尚存的设计缺陷,使得目前难以对医院资产及价值实现准确评估,进而限制了对医院合理负债规模的估计。根据本研究实证数据粗略估计,对某一区域而言,城市医院总资产负债率在35%左右,县级医院30%左右相对比较适宜。(2)负债结构方面:虽然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院资产与负债结构对称性尚好,但仍存在固定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总体负债中,流动负债比例确实偏高,应扩大长期负债比例;负债来源主要为商业信用及金融机构贷款。(3)信贷资金资源分配方面:城市医院比县级医院较易获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尤其是长期贷款,但负债资金,尤其是现金类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待提高。建议:(1)政府方面:针对医院负债问题,政府应从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宏观监管和加快政策引导三方面着力。探索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晰借贷及还款权责;完善医院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体系,夯实资产评估,科学评估现金流量;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抑制政府代理失效,避免医院过度负债;加快政策引导,开辟疏导非负债及其他融资途径。(2)医院方面:进行全程负债风险监控,包括:准确估计负债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开展可行性分析,科学进行借贷资金分配和使用;建立相关负债管理财务预警模型,动态监测各项负债相关财务指标;量入为出,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问责制及设立“偿债基金”,并开设专项帐户等。(3)金融机构方面: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发挥外部控制约束力,强化医院贷款的监督管理;争取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督促医院把还贷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密切关注卫生行政部门政策导向,以长期宏观眼光进行客户选择,防止对城市大医院进行过度放贷,同时给予中小型及县级医院平等获取贷款的机会。
林莉[10](2006)在《中国高校贷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办普通高校向商业银行贷款办学,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的一项有别于以往的创新性尝试。实践中的种种乱象以及贷款办学已经、正在和即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产生的重大影响,都使得这项前所未有的尝试,由最初的不为所知变为今天的广受关注。然而,这项尝试的“原创性”和“进行时”性质,不仅使得贷款办学本身前景不定,而且导致理论界在贷款办学的实践面前出现“集体性失语”的状态,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高校贷款的现状如何,怎样解释实践中的种种问题,高校贷款对中国的高等教育来说是危机还是转机,它将把中国的高等教育引向何方,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都对理论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有鉴于此,本论文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以高校贷款的产生——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贷款的偿还为明线,以高校贷款在产生至偿还过程中政府、银行、高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演变为暗线,对高校贷款中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其一,在实证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贷款的产生、贷款资金的使用、贷款管理、贷款偿还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全景式的梳理与分析,从整体上描绘出了我国高校贷款的现状,并抽取出若干蕴涵其中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指明高校贷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其产生的合理性的同时,论文着重剖析了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危机,并就此提出了预警和解决之道,有破有立,为高校贷款的未来之路指出了方向。其二,专门针对当前高校贷款问题的重中之重——贷款的适度规模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以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广泛适应性为目标,设计并建立了一个包括两个一级指标、四个二级指标、七个三级指标、六个四级指标和相应的测算方法在内的中国公办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指标和测算体系,对政府、银行和高校评估、管理和审核高校贷款的适度规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三,对美国高校贷款办学的历史演变和具体做法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梳理和介绍,不仅澄清了理论界关于我国公办高校贷款是古今中外教育发展史上的创举的谬误,而且从中得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结论。在中外比较的基础上,论文总结并反思了我国高校贷款中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表达了一个
二、医院负债经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院负债经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PPP模式的理论研究 |
1.2.2 PPP模式的养老项目研究 |
1.2.3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 |
1.3 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项目相关理论 |
2.1.1 公共产品理论 |
2.1.2 项目区分理论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 投资决策的相关理论 |
2.2.1 投资决策的理论 |
2.2.2 投资风险决策理论 |
2.2.3 投资定价决策理论 |
2.2.4 投资融资决策理论 |
2.2.5 投资收益决策理论 |
2.3 PPP模式应用于养老项目的理论 |
2.3.1 PPP模式的基本类型 |
2.3.2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操作流程 |
2.4 本章小结 |
3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现状分析 |
3.1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发展现状 |
3.2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所面临的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4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研究 |
4.1 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1 基于项目风险核对表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2 基于风险层级系统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3 基于法律政策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4 基于案例分析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5 基于文献调查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
4.1.6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风险因素清单 |
4.2 项目风险因素的组成 |
4.2.1 风险评估方法及选择 |
4.2.2 风险评估过程 |
4.2.3 风险评估结果表 |
4.3 基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承担主体确认 |
4.4 本章小结 |
5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定价决策模型 |
5.1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定价原则 |
5.2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定价方法 |
5.3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一般定价模型 |
5.3.1 老年人可承受范围定价 |
5.3.2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补偿性收益的价格 |
5.3.3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产品定价 |
5.4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补贴定价模型 |
5.4.1 床位等前期设施的一次性补贴总额 |
5.4.2 公正报酬定价法的养老项目产品定价和项目的运营补贴 |
5.4.3 养老服务的补贴价格 |
5.4.4 政府的补贴综合定价 |
5.5 博弈视角下PPP模式养老项目定价的激励机制设计 |
5.6 案例应用 |
5.7 本章小结 |
6 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的融资方式 |
6.1 推动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融资 |
6.2 构建基于资产证券化的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 |
6.3 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融资决策 |
6.4 本章小结 |
7 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收益决策模型 |
7.1 公私双方的蒙特卡罗模拟 |
7.1.1 蒙特卡罗模拟的理论 |
7.1.2 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的确定 |
7.1.3 蒙特卡罗模拟中的随机变量概率的分布及常见的概率分布 |
7.2 基于公私双方风险分担下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收益决策模型的构建 |
7.2.1 确定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模型的变量 |
7.2.2 构建PPP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模型 |
7.3 案例应用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PPP 模式养老项目投资决策中风险因素发生的重要性、概率和分担主体调查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恒源煤电公司财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煤炭行业 |
2.1.2 上市公司 |
2.1.3 财务分析 |
2.2 相关理论 |
2.2.1 哈佛分析框架理论 |
2.2.2 杜邦分析理论 |
2.2.3 营运资金需求理论 |
2.2.4 Z-score模型财务预警系统理论 |
3 恒源煤电战略分析 |
3.1 恒源煤电公司概况与发展现状 |
3.1.1 恒源煤电发展状况 |
3.1.2 公司股权结构 |
3.2 恒源煤电公司发展环境分析 |
3.2.1 宏观环境分析 |
3.2.2 行业态势分析 |
3.3 恒源煤电公司SWOT分析 |
3.3.1 优势 |
3.3.2 劣势 |
3.3.3 机会 |
3.3.4 威胁 |
4 恒源煤电会计分析 |
4.1 固定资产项目分析 |
4.1.1 固定资产项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4.1.2 固定资产项目的质量分析 |
4.2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项目分析 |
4.2.1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项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4.2.2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项目的质量分析 |
4.3 存货项目分析 |
4.3.1 存货项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4.3.2 存货项目的质量分析 |
5 恒源煤电财务分析 |
5.1 合并资产负债表分析 |
5.2 合并利润表分析 |
5.3 合并现金流量表分析 |
5.4 偿债能力分析 |
5.4.1 短期偿债能力 |
5.4.2 长期偿债能力 |
5.5 营运能力分析 |
5.5.1 营运指标分析 |
5.5.2 营运资金需求分析 |
5.6 盈利能力分析 |
5.7 杜邦分析法 |
6 恒源煤电前景分析 |
6.1 煤炭行业前景预测 |
6.2 恒源煤电公司前景预测 |
6.2.1 财务预警模型构建 |
6.2.2 恒源煤电前景预测分析 |
7 结论及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恒源煤电发展对策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3)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 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 |
2.1 作为核心理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
2.2 作为重要理论基础的西方主流经济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国际视野 |
3.1 全球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3.2 美国 |
3.3 欧洲 |
3.4 日本 |
3.5 国际经验借鉴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实践 |
4.1 我国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4.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依据 |
4.3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 |
4.4 典型案例 |
4.5 发展制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 |
5.1 博弈主体分析 |
5.2 博弈模型构建 |
5.3 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定价分析 |
6.1 定价模型构建 |
6.2 可转债定价分析 |
6.3 次级债定价分析 |
6.4 优先股定价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 |
7.1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宏观政策建议 |
7.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监管建议 |
7.3 保险机构夹层投资的策略建议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清代塔兰奇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史料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难点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代前期的塔兰奇人 |
第一节 论塔兰奇名称 |
一、塔兰奇名称的由来 |
二、伊犁八千户的历史解读 |
三、塔兰奇一名的语源及含义 |
第二节 准噶尔汗国与天山北部的劳动群体 |
一、塔里雅沁 |
二、布哈拉人 |
三、伯德尔格、乌沙克、萨尔特卡尔梅克人 |
第三节 清朝政府平定准噶尔 |
一、准噶尔汗国内部矛盾及其对塔兰奇社会的影响 |
二、清朝政府征讨达瓦齐和塔兰奇人的归附 |
三、清朝政府平定准噶尔及塔兰奇人的逃亡 |
第二章 清朝政府统治时期的塔兰奇人 |
第一节 军府制与在伊犁推行的农业发展政策 |
一、军府制的设立及其职能 |
二、大规模的移民与发展农业生产 |
三、伊犁农业发展史的“窗口”—塔兰奇农耕文化的形成 |
第二节 清朝政府对伊犁塔兰奇人的管理 |
一、清代伊犁伯克制度及各级伯克的职掌 |
二、清代塔兰奇人的司法体系 |
三、清代塔兰奇人的各种义务 |
第三节 清朝政府在伊犁建立的塔兰奇玉孜村 |
一、在伊犁河南岸建立的玉孜村 |
二、在伊犁河北岸建立的玉孜村 |
三、伊犁河上游南岸的土地开发及塔兰奇村落 |
第三章 1864年固勒扎事变与伊犁塔兰奇割据政权 |
第一节 固勒扎事变的爆发原因 |
一、沉重的经济剥削和压迫 |
二、陕甘回民起义及其对伊犁塔兰奇、东干人的影响 |
三、固勒扎事变与塔兰奇割据政权的建立 |
第二节 塔兰奇割据政权体制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
一、塔兰奇割据政权体制 |
二、塔兰奇割据政权与乌鲁木齐和库车的关系 |
三、塔兰奇割据政权与阿古柏和沙俄的关系 |
第三节 塔兰奇割据政权的灭亡 |
一、政权内部斗争与托古斯塔拉事件 |
二、塔兰奇人和东干人的冲突 |
三、沙俄入侵伊犁与塔兰奇政权的灭亡 |
第四章 伊犁塔兰奇人迫迁七河省及其建立的村落 |
第一节 清朝政府收回伊犁与中俄伊犁条约 |
一、沙俄侵占伊犁期间对塔兰奇人的统治 |
二、《中俄伊犁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
三、伊犁危机中的谣言与恐慌 |
第二节 伊犁塔兰奇人迫迁七河省及其对伊犁社会经济的影响 |
一、被划归俄属七河省的塔兰奇村落 |
二、伊犁塔兰奇人迁移俄属七河省之因及过程 |
三、迁移对伊犁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三节 迁出之后的安置与七河省塔兰奇人生活方式的变化 |
一、塔兰奇人在俄属七河省建立的村落 |
二、迁至土库曼斯坦的塔兰奇人及其对异地生活的适应 |
三、七河省塔兰奇人生活方式的变化及其对伊犁塔兰奇人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7)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目的 |
1.1.1 有利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完善 |
1.1.2 有利于当今义务教育诸多问题的解决 |
1.1.3 有利于教育法治建设 |
1.1.4 本研究的学科定位和学术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义务教育法规文献汇编 |
1.3.2 《中国教育制度通史》、《中国教育通史》、《中国教育思想通史》的相关卷本中有关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的研究部分 |
1.3.3 教育政策法规研究以及有关单项政策法规的研究文献 |
1.3.4 各种教育年鉴和统计资料 |
1.3.5 一些有关义务教育的专着中已有部分关于义务教育立法的研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法 |
1.5.2 比较法 |
1.6 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
1.6.1 本研究的特点和难点 |
1.6.2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6.3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2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 |
2.1 解放前夕中国普及教育数量和质量亟需提高的现实需要 |
2.2 毛泽东与普及教育事业相关的教育思想的起伏变化 |
2.2.1 全国解放前后毛泽东关于教育事业较为理性的论述 |
2.2.3 大跃进前后毛泽东加快教育发展的非理性观点 |
2.2.4 大跃进至文革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延续 |
2.2.5 文革中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加剧 |
2.3 中央层次与普及教育相关方针政策的起伏 |
2.3.1 解放初期至大跃进之前积极稳妥的普及教育政策 |
2.3.2 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冒进 |
2.3.3 大跃进至文革前义务教育政策的局部调整 |
2.3.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跌宕起伏 |
2.4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波动 |
2.4.1 建国后至大跃进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
2.4.2 反右倾至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事业的冒进 |
2.4.3 大跃进至文革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的适当收缩 |
2.4.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事业遭到重创 |
2.5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
2.5.1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 |
2.5.2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失误 |
第3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 |
3.1 文革后中国社会初步变革的大环境 |
3.1.1 思想领域的大解放 |
3.1.2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普及教育奠定了物质基础 |
3.1.3 领导制度改革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 |
3.1.4 法制环境好转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制度基础 |
3.2 邓小平教育思想为普及教育事业奠基 |
3.2.1 邓小平与普及教育相关的教育思想 |
3.2.2 邓小平的教育思想对普及教育事业的影响 |
3.3 中小学的拨乱反正工作 |
3.3.1 中小学教育思想领域的拨乱反正 |
3.3.2 中小学的各类平反工作 |
3.3.3 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与发展 |
3.4 普及小学教育若干政策法规的出台 |
3.4.1 中央层次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2 地方层次各级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3 各地多措并举促进小学教育的普及 |
3.4.4 案例分析1980 年代初河北农村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第4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 |
4.1 中国社会改革进程进一步发展的有利环境 |
4.1.1 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 |
4.1.2 科技体制的改革 |
4.1.3 教育体制的改革 |
4.2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直接推动普九立法工作 |
4.2.1 《决定》对普九目标和保障条件的规定 |
4.2.2 《决定》明确提出普九立法任务 |
4.2.3 《决定》实施后义务教育事业的诸多变化 |
4.3 义务教育立法工作的起步 |
4.3.1 地方义务教育法规的先行奠基 |
4.3.2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准备 |
4.3.3 国家教育委员会起草立法 |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 |
4.4.1 李鹏就义务教育法草案向全国人大的报告 |
4.4.2 《义务教育法》的通过 |
第5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 |
5.1 新闻媒体的宣传 |
5.1.1 各大报刊的社论和《义务教育法》宣传提纲 |
5.1.2 政界对《义务教育法》的肯定 |
5.2 全国人大和中央部委的推动 |
5.2.1 全国人大的普九调研 |
5.2.2 表彰普及教育先进 |
5.2.3 中央部委下发普九系列法规 |
5.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地方实施 |
5.3.1 地方各界的普九宣传 |
5.3.2 义务教育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
5.3.3 执行《义务教育法》取得辉煌成就 |
5.3.4 《义务教育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5.3.5 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 |
5.4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 |
5.4.1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酝酿与出台 |
5.4.2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变化 |
5.4.3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 |
第6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 |
6.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路径 |
6.1.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
6.1.2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程序分析 |
6.1.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内容分析 |
6.1.4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效果分析 |
6.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异同比较 |
6.2.1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共性 |
6.2.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差异性 |
6.3 对未来中国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我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分析及其风险控制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研究目的 |
4. 相关概念界定 |
资料与方法 |
1. 资料来源 |
2. 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全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分析 |
1. 2004 -2007 全国卫生机构负债状况 |
2. 2004 -2006 全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 |
2.1 2004-2006 全国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负债概况 |
2.2 2004-2006 全国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负债概况 |
3. 全国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年度负债状况分析——以2007 年为例 |
3.1 2007 年全国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负债规模分析 |
3.2 2007 年全国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结构分析 |
3.3 2007 年全国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比率分析 |
第二部分 全国部分省市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分析 |
1.2006 年湖北、河南、云南、宁夏四省医疗机构基本负债状况分析 |
2.2004 -2006 年湖北省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分析 |
2.1 2004-2006 年湖北省非营利性医院负债规模分析 |
2.2 2004-2006 年湖北省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结构分析 |
2.3 2004-2006 年湖北省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比率分析 |
3. 湖北省非营利性医院资产负债率水平差异性分析 |
第三部分 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评价 |
1. 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现状总结 |
2. 非营利医院适宜负债规模探讨 |
3. 非营利医院负债结构合理性评价 |
3.1 资产与负债结构的对称性 |
3.2 负债期限结构——长短期负债比例关系 |
3.3 负债类型结构——各负债项目构成比 |
4. 结论 |
第四部分 非营利性医院负债风险控制策略 |
1. 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与医院负债风险 |
1.1 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 |
1.2 医院负债风险及其影响因素 |
2. 非营利性医院负债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
3. 非营利性医院负债风险控制的策略分析 |
3.1 政府方面 |
3.1.1 完善制度体系 |
3.1.2 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抑制政府代理失效,避免医院过度负债 |
3.1.3 加快政策引导,鼓励医院开展非负债及其他融资方式 |
3.2 医院方面 |
3.2.1 负债风险前控机制 |
3.2.2 负债风险事中控制 |
3.2.3 负债风险后控机制 |
3.3 金融机构方面 |
第五部分 本研究尚存不足与展望 |
1. 本研究尚存不足 |
2. 下一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综述及参考文献 我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件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10)中国高校贷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源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概念 |
四、思路与方法 |
五、结构与创新 |
第一章 高校贷款产生的实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高校贷款产生的实践分析 |
一、宏观经济背景 |
二、积极财政政策视野中的高等教育 |
三、稳健货币政策视野中的高等教育 |
第二节 高校贷款产生的理论探讨 |
一、高校贷款负债发展:是事实而非创新 |
二、高校贷款负债发展:是事实也是理论 |
第三节 关于高校贷款负债产生的几点说明 |
一、关于高校贷款负债的普遍适应性 |
二、关于贷款作为高校负债的一种形式 |
三、关于中国高校贷款负债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
四、关于正确看待中国高校贷款负债 |
第二章 高校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分析 |
第一节 高校贷款的主要方式 |
一、作为一种无奈之选的信用贷款 |
二、作为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信用贷款 |
第二节 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 |
一、贷款用于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不同模式 |
二、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高校贷款的规模 |
一、对中国高校贷款规模的总体判断 |
二、对中国高校贷款规模的具体分析 |
第四节 高校贷款的管理 |
一、缺位的政府管理 |
二、混乱的高校管理 |
三、扭曲的银行管理 |
四、对我国高校贷款管理问题的总体评价 |
第三章 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测算方法研究述评及目标定位 |
第一节 如何看待和评价已有的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测算方法 |
一、来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 |
二、来自金融机构工作者的标准 |
三、来自高校财务工作者的标准 |
四、来自教育理论研究者的标准 |
第二节 为什么高校贷款适度规模如此难以确定 |
一、研究者的立场和出发点各不相同 |
二、我国公立高校贷款负债的特殊性 |
三、高校贷款负债适度规模的影响因素或标准过于庞杂 |
第三节 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测算方法 |
一、系统性 |
二、科学性 |
三、实用性 |
四、广泛适用性 |
第四章 我国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测算体系研究 |
第一节 高校贷款适度规模的理论分析 |
一、贷款适度规模的原则 |
二、贷款适度规模的标准 |
第二节 高校贷款适度规模的指标体系设计及标准测算 |
一、反映贷款形成的债务与高校教育经费状况关系的指标 |
二、反映贷款与高校支付能力关系的指标 |
第三节 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指标和测算体系的检验与说明 |
一、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指标和测算体系的检验 |
二、高校贷款适度规模指标和测算体系的说明 |
第五章 高校贷款的偿还及未来走势分析 |
第一节 高校贷款偿还的实践分析 |
一、想不想还 |
二、由谁还 |
三、是否还得起 |
四、还不起怎么办 |
第二节 高校贷款偿还的理论探讨 |
一、公办普通高校贷款负债:公共债务的范畴 |
二、公办高校与政府关系:软预算约束的关系 |
第三节 化解高校还贷危机的可能出路 |
一、加强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关系,进行高校基础设施建设 |
二、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拓宽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
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推行公办高校转制 |
四、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 |
五、加大奖、助、贷学金扶持力度,适当提高学费水平 |
第六章 美国高校贷款的产生及历史演变 |
第一节 20 世纪30 年代——20 世纪70 年代:美国高校贷款 |
一、在冲突中诞生的高校校园建设贷款 |
二、在压力中出台的1950 年《住宅法》 |
三、备受争议的1963 年《高等教育设施法》 |
四、水到渠成的1965 年《高等教育法》 |
第二节 20 世纪70 年代至今:美国高校贷款从顶峰走向衰退 |
第三节 美国经济发展演变与高校贷款发展演变 |
一、美国经济发展演变与高校设施建设贷款发展演变 |
二、作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手段的高校设施建设及贷款 |
第四节 美国高校贷款的成就与问题 |
一、成就 |
二、问题 |
第七章 美国高校贷款的具体做法及中美高校贷款比较 |
第一节 美国高校设施建设贷款具体做法 |
一、联邦政府直接贷款 |
二、联邦政府担保/保险贷款 |
三、州政府直接贷款和担保/保险贷款 |
四、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 |
第二节 美国高校设施建设的其他经费来源渠道 |
一、联邦政府资助 |
二、州政府资助 |
三、社会捐赠 |
四、基金融资 |
五、项目融资 |
第三节 中美高校贷款比较 |
一、中美高校贷款产生原因的比较 |
二、中美高校贷款方式的比较 |
结语 |
一、高校贷款与高等教育发展的“中国特色” |
二、高校贷款与政府责任 |
三、高校贷款与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出路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医院负债经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PPP模式养老项目的投资决策研究[D]. 廖剑南.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2]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恒源煤电公司财务分析[D]. 谢娱子. 合肥工业大学, 2020(02)
- [3]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D]. 王颢. 武汉大学, 2017(06)
- [5]清代塔兰奇人研究[D]. 玉努斯江·艾力. 兰州大学, 2017(07)
- [6]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7]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D]. 宗树兴. 河北大学, 2010(07)
- [9]我国非营利性医院负债状况分析及其风险控制策略研究[D]. 陈洁. 华中科技大学, 2009(02)
- [10]中国高校贷款问题研究[D]. 林莉. 厦门大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