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依法行政的现实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孟姝希[1](2018)在《对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版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对外汇检查立案、调查、处理及执行等环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外汇检查人员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本文从工作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风险与困难着手,对如何提升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王敏[2](2017)在《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风险分析及审计对策》文中指出本文立足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风险视角提出审计对策,以期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王拓迪[3](2014)在《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发源于西方国家的问责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问责体系。西方学者提出了人民主权论、社会契约论、权责一致等理论,并从官员问责制的涵义及内容等角度,对官员问责制理论展开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在我国,国内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问责制度的意义、现状上进行论述,分析官员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制度措施的研究上。云南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与问责制的理论探讨相呼应,在我省重要的政府工作会议上,将官员问责制推行的相关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看出我省政府对官员问责制的重视以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我省现阶段如何顺利的推行官员问责制展开了深入研究,希望通过研究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及理论基础、推行的历程和现状,以及针对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原因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求能够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员问责制推行理论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是在大量学者专注于研究中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现状以及出路的情况下,笔者将着眼点放在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进而为地方官员问责制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并在理论基础和实践调研的结合下,从微观的角度,对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了云南省官员问责制今后发展的完整方案,为地方政府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参考。
张卉林[4](2013)在《论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 ——以所有权过度限制的救济为视角》文中指出在民法领域内,私权自由应当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法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私权施加合理限制又是必须的。有鉴于私有财产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如何在公共利益的限制下依然保持所有权的自由行使也就成为了重要课题。对于所有权的合理限制,体现的是所有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的理念。从绝对保护私人的财产自由,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须有利于公共福祉,理论变迁的背景是人类生存状态的根本性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利哲学的变迁。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说明,征收必须伴随补偿。但是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却不仅限于征收征用,出于公益的考量,国家公权力会制定种种规范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而这些限制并不伴随补偿,因为这些限制既不是征收,也不是征用。这些限制性措施一旦失当而权利人又没有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这会比征收补偿不公所带来的损害要更严重,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无形侵害。缺乏保障的权利最终只能是空谈,而目前针对受到公权力影响的财产权保护与救济的相关研究大多聚焦于财产征收,而对可能由限制性规定为财产权造成的影响却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公民的财产权正在面临着多重潜在威胁,已经成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最突出领域。作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所有权更加首当其冲。这样的冲突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公民私权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个体的财产所有权必须受到保护,公权力不能随心所欲;另一方面,所有权的行使也不可能毫无限制,使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这实际上就是讨论权利行使如何“有度”,政府干预又该如何“适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在几个相对集中的领域确实出现了对所有权进行过度限制的现象,并且由这些限制措施为所有权人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目前在我国的权利救济框架内很难得到弥补,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工作中理念的问题,也有现行救济制度架构存在的客观问题。本文的研究将以公共利益造成的所有权自由受到的限制为视角,通过分析造成所有权过度限制的理念和制度问题,相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或解决路径,目的在于建立私权自由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和谐秩序,一方面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个人私权的自由与安全,避免为实现社会利益而过分牺牲个人利益,更要避免在出现这一情形时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制度。这要求法治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妥协,要求公权力的自我限缩与监督,更要求完善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的建立。这对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安全秩序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意义,通过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实现效益与公平的和谐。本文将从现象和问题入手,先讨论公共利益是如何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立法之中并由此限制了所有权自由,并对强制性规范限制所有权的效力来源及作用方式进行分类,随后将列举数个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权过度限制的事例,说明这些限制性措施的实际运行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导致了现有救济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所有权过度限制的问题,即公共利益对私权的过度侵蚀。这些事例中的所有权人受有损失的原因通常是权力机关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限制所有权的某项或多项权能,并且由于权利救济制度的问题,这些损失都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本文第二章将针对第一章中列出的强制性规范对所有权造成过度限制的现象进行原因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理念和制度两方面。理念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于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思路偏重管制为主,公权力运行缺乏自我限缩的意识,对私权自由的认同原本就并不强调,而这又导致了民事主体权利意识不强烈,因此容易出现过分追求结果而采取激进手段的强制性规范;二是在于立法与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而对公共利益存在与否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强制性规范限制私权的正当性,对公共利益大小的认定则关系到所牺牲的私权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是否实现均衡。在制度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的疏漏,导致所有权限制尽管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是在上位法立法中仍嫌过分简陋,而最具代表性的管制性征收制度在我国也未有法律规定;二是在权利救济体系的建立中,目前存在受损害权利无法获得充分有效救济的现象,而司法机关在强制性规范造成的所有权限制这一问题的监督和审查上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本文的第三章与第四章将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理念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以寻求改进和应对的途径。第三章针对的是理念问题的解决。一是在所有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在承认所有权社会化的前提下仍然要坚持以自治为原则,重申私权自由与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均衡。二是对“公共利益”概念在实践中进行可实际操作的界定,主要遵循可还原为个体基本权利的论证进路,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以及在实践中的严格程序控制;三是强调比例原则在立法和社会管理中的功能,尤其是在管制手段的选择以及个案中私权自由与公共利益的价值衡量上,比例原则能够提供更有意义的指引。贯彻比例原则的要求不仅有助于立法中的公权力自我限缩和强制性规范的合理制定以避免过度限制权利自由情况的出现,更有助于在司法过程中指引法官进行公共利益的个案判断,为司法审查和价值判断提供相对客观的标准。第四章则针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改进途径。立法方面主要是完善宪法的财产权条款结构,增加财产权限制的内容以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并在民法中增加管制性征收的规定作为所有权受到限制已构成实质性剥夺的权利人获得补偿的制度依据。司法方面一是对涉及所有权限制的强制性规范在适用时的解释方法进行规范化;二是完善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从而消灭权利救济真空;三是适当将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和价值引入部门法,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双层权利救济体系。
李辰星[5](2013)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犯罪由触犯行政法规之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但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为重大,由行政处罚手段规范和惩治已具有明显的失当性,有悖于有罪必究的刑事法律原则,所以,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适当程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经由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针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之移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四多四少”现象、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带来的危害和隐患在如今日趋具备广泛性、公益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中日渐突出,在我国,严重威胁和危害了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制秩序。正因如此,目前实践中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此特定情况下的衔接、其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法的设定等问题是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完善的法制发展课题。现阶段我国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足,如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依据和结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均缺乏详细的界定;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程序设置、监督模式等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在分析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和研究。本文拟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研究范畴,从权利关系、分权学说、行政刑法学说等法学理论出发,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分析,参照现行法律依据、着眼“法治主义”的实践目标,结合我国及域外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试图找到现有“两法衔接”机制的缺陷和成因,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践要素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依托两大部门法学相关理论,全面地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改良。本文的理论研究思路萌发于权力学说,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虽然在法学理论领域很难完全做到,但是通过分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法理关联,能够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提供理论依据,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之间就共同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的方面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以我国目前“两法衔接”机制实践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实践经验入手,对如何建立和完善具体法规、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其更新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衔接要素,对“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范畴予以明确的划定;此外,以行政、司法职业化的研究为进路,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阐释改善意识对改善“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矛盾论、分权学说对于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等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提升衔接机制与法律依据的切合,对运行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方式等“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虽在此领域的关注颇多,但均碍于篇幅限制,具有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全局性把握不足、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不高等问题,本文是首次以博士论文的篇幅展开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讨论,拟期望的价值在于:其一,通过理论研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单薄的现状,对该领域的理论完善和发展乃至突破提供些微思路。其二,通过内容资料的全面搜集、更新以及分析,力求全面针对有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制实践中现有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根据中共十八大全面部署、推进改革的精神,构建一种与中国目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全新的“两法衔接”机制,并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及问题对策。其三,通过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研究,发现“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在关联和矛盾。本文以行政执法调研和检察机关调研为基础,以我国有关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工作现状为背景,采用比较分析、矛盾分析、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方法构建全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范畴论,全面思考和理解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中各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政犯罪等概念进行界定,并试图清晰梳理、区分相关对象之间的关系,以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属性;第二部分关联论,以两法衔接机制中各要素的相互内在理论联系,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法理论从法治主义、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行政刑法学说三个视角深入论证了“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意义和价值。第四部分运行论,以“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衔接现状为引,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机制运行不足与运行缺陷及其成因,反推现有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中的疏漏及缺失;第五部分改良论,以体系、制度的设定承接理论部分的分析,将法制建设与实践相结合,弥补现有缺陷及不足,试图全面架构和逐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体系。
许军[6](2013)在《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欲研究的中心论题是: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论证与构建。这一论题首先缘于我国《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客体与用益物权客体之间的差异之处。《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只存在于自然资源(广义)之上,而对于国家所有权的另一类客体及其由此衍生的相关类型的客体——独占性公共资源——之上,能否成立用益物权却未予规定。此外,本论题也缘于《行政许可法》中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制度缺失。该法规定通过特许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实现独占性、排他性利用,然而,无论是对此类资源本身的界定,还是特许配置此类资源之后的法律效果,该法均未置一词。因此,本论题的研究有助于增进用益物权与行政特许的制度内涵,也有助于提高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到物尽其用,从而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本论题以孟勤国教授首创的“物权二元结构论”中的“公共资源占用权”为理论指针,分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层次依次展开论述,分别对应全文正文的三章内容。第一章“独占性公共资源的界定”集中讨论“是什么”,即究竟何为独占性公共资源?中心命题在于探讨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内涵与外延。资源按照其产生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资源与公共资源。从概念逻辑与法律依据等角度分析,自然资源并非公共资源,它是公共资源的产生基础或载体。对于公共资源的含义,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公共资源是具有人工性与公共利益性的资源,这种人工性或者源于制造行为,或者源于管制行为。公共利益性可以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作出界定。公共资源按照其利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公共资源与独占性公共资源。所谓一般性公共资源是指诸如公共道路、桥梁、隧道、绿地、街心花园、城市广场、路灯、公厕等供以自由使用、平等使用或者是免费使用的公共资源。此类公共资源不可能被排他性使用,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所谓独占性公共资源,是指通过特许行为而能够被垄断性、营运式利用的特殊的公共资源。这种垄断性利用,对内表现为独占性,对外表现为排他性。这种营运式利用,可以通过经营活动、向不特定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从而收费获利。独占性公共资源是从公共资源中分化变异而成。它的出现,扬弃了以行政手段、公法手段配置公共资源的传统模式,呼应了公共资源的市场化与民营化举措。独占性公共资源如实地反映出现代社会财产类型的扩张现象。同时,也体现出公共利益与资源利用人的私人利益的利益二重性特征。独占性公共资源的本质是反映特定利益的财产,不仅具效用性、稀缺性,更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性是指独占性公共资源所蕴含的特定利益的客观实在性、确定性、独立性。这一本质属性与物权客体完全相同,有助于摆脱客体的形体限制,适应了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利用关系对客体的根本要求。就其外延而言,独占性公共资源可以分为无线电频谱资源、交通资源、市政管网资源三大类。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究竟是“自然资源”还是“公共资源”的属性之争,经过分析,以后说更为准确。三大类资源又可以细分为若干亚类型。无线电频谱资源可以细分为电信频率、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等;交通资源可以细分为收费路桥、轨道等有形资源,以及公交线路、客运班线、航空航线、出租车配额等无形资源;市政管网资源可以细分为供水、供气、供热等基本管网资源以及有线电视、电信、电脑网络资讯管网资源等。第二章“独占性公共资源利用关系的用益物权定位”集中讨论“为什么”,即为何要将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利用关系界定为用益物权?中心命题在于论证用益物权定位的必要性。其必要性的背景是:现行的调整独占性公共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存在着诸多缺陷。其立法理念偏重于行政本位与管理本位,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内容也不统一,更缺少各方利益的实现途径。现行的、主要用来规范该种利用关系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行政合同理论。该理论虽然名为合同,实际上规定了大量行政特权,严重悖离了合同的平等精神,也遮蔽了权利的客体。同时,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合法性危机等缺陷,无法完成有效的制度构建。用益物权定位必要性的理论依据在于: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利用关系,与用益物权的基本结构之间高度的契合性。其必要性的现实依据在于:用益物权定位可以在经济上明晰私权,激励投资,在政治上可以对抗干预,依法行政,在社会层面上,可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用益物权定位可以将无形资源、构筑物、动产、公用物等均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第三章“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制度构成”集中讨论“怎么办”,即研究如何构建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制度内容?中心命题在于探讨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设立、内容、转让、保护以及消灭等制度性问题。设立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应当以行政特许方式设立,这种特许行为虽然名为“行政”,其实是比较典型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以称之为特许合同。这种定性有利于改变传统的行政手段、公法手段配置资源的模式,而能体现出私法的配置方法。特许合同既可以将政府的具体行政监管要求明确化、前置化、合同化,以此克服行政失灵、权力滥用等传统模式的缺陷,又可以将公共利益具体化为合同条款,同时也兼顾了用益物权人的私人利益。特许合同是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产生前提,该物权应当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为了充分维护公共利益,特许合同应当优先使用招标方式,而拍卖方式则仅限于修正后的拍卖方式,例如,次高拍卖方式、捆绑拍卖方式等。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包含了传统模式下的一些行政性因素,权利与义务的辐射范围也涉及到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这种设计内容的理论依据在于物权社会化原理。该理论脱胎于所有权社会化原理,而又有所扩张。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补贴权、管理权、续展权等。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人的义务包括:合理使用义务、普遍服务义务、持续服务义务、维护义务与返还义务、接受监管的义务。独占性公共资源所有人在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有:资源使用费收取权、监管权、不得越权保证的义务等。此处所指的监管权主要是指宏观规划层面的建章立制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而对具体运营行为或利用行为的监管,即对用益物权人的义务义务履行情况,其实已经通过特许合同内化于合同条款之中。所有权人的这些权利体现了对其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独占性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人的利益有其特殊性。与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其本质是在于为社会提供对资源的非排他性利用;该所有权不是为所有人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是要满足公共利益。然而当公共资源上成立了独占性、排他性的用益物权时,这必然会对其本质功能的发挥带来影响。换言之,这就需要对此类用益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给予特别的重视。相应的权利义务设计正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这种特殊性。例如,以用益物权的期限性设定,来保护所有人期满后能够另行选择的权利,或者另行建设新的公共资源、增加公共资源总体存量的权利。又如,以监管权的行使,来确保用益物权人的行为不脱离公共利益的轨道。再如,以禁止政府提供越权保证,来防止政府自缚枷锁。尤其要防止政府作出类似于无条件、无期限地固定准入数量等保证。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内容设计,意在实现公共利益,也能满足用益物权人的私人利益,平衡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利益。这种设计符合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利益二重性的特点。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虽然涉及公共利益,但是,权利转让并不会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这可以通过设计具体的转让规则得以保证,例如:最低运营期限规则、最低投入规则、对价规则、禁止减等义务规则、整体转让规则、程序规则等。针对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加害行为,主要表现为源自私人的非法利用行为,以及源于不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如乱发证、乱收证、乱收费等“三乱”行为。传统物权保护制度所关注的非法侵占等加害行为,在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保护中并不居于重要地位。对于侵害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行为,原则上应当限制自力救济的使用。在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当加害人明确时,可以由用益物权向其主张,但是,当加害人为不特定人时,用益物权人可以向政府监管机构主张此物权请求权。
江义知[7](2013)在《论我国地方法治的实践模式 ——以湖南、湖北等地方为样本》文中提出地方法治是指各地方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执行法律,并在法定权限内创制与实施地方性法律规范的法治建设实践活动的总和。依照法律处理事务,这样的国家治理运作状态是法治的重点,而依照法律治理形成的结果状态则是地方法治强调的内容,具体是指在整个国家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各种权力得到限制和制约,各种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各地方以良法来治理地方和管理事务的一种和谐、理想的状态。地方法治并不是无视法治规律而使法治行政区划化,而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地方的具体落实,是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契入地方实情,是法治实践过程中一般与具体的统一、普遍与特殊的统一、稳步发展与发展不平衡的统一。本文主要按照两条脉络、一个中心来行文,共分为七个部分。脉络之一是,对地方法治概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进行地方法治的背景与依据,是为地方法治的理论部分;脉络之二是,横向比较江苏、湖北、湖南、安徽等四省份1的法治实践并进行深入分析,整理其实施情况、内容与特点、经验与不足,是为地方法治的实践部分。一个中心则是通过比较各地的实践模式,结合中国国情,确立因地制宜的地方法治实践模式。引言交待了为什么要研究地方法治,为什么选择江苏、湖北、湖南、安徽四省份为例,以及已有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与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地方法治实践模式的理论分析,包含基础理论与考虑因素,第三部分到第六部分依次是江苏、湖北、湖南、安徽四省法治实践模式的论证分析,第七部分则主要是探索地方法治实践模式。经过理论证成与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地方法治实践应当考虑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三方面因素,在模式的选择和确立上,应当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制定明确的规划与实施步骤,重视乡土社会的本质、现代法治的内涵、各地的地域性,坚持并强调限制公权力,进而确立整体上是政府主导与社会辅推相结合并具有鲜明地地狱特色的地方法治实践模式。
于昕冉[8](2012)在《论“钓鱼式”行政执法》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一些隐蔽性违法案件数量增多,特别是愈演愈烈的打击黑车事件,由于行政执法手段的局限性,常规方法已难以达到执法目的,因此行政执法当中也在渐进的借鉴刑事法当中的一些执法手段与方法,诸如诱惑侦查,这一方法甚至在有些地方这已成为了主要的执法手段,那么在行政领域当中,到底什么是钓鱼式执法,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如何,钓鱼式执法是否有其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在执法活动当中其所暴露出来的瑕疵是怎样的,是否与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处理不当会造成哪些后果,以及任由其发展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将如何,本文将围绕这一系列问题,运用总结分析的方法展开层层讨论,并针对上述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从问题出发寻求解决途径,最后提出本人一点浅薄的对待钓鱼式执法问题规制的建议。
欧阳志刚[9](2012)在《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代中国正处于伟大的社会变革转型期,这种社会的变革与转型过程就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各个领域都会面对一些难题和困境,其中,如何加强人性化的行政执法以及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和效率等问题都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变革和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的需求来看,行政执法的正当性问题都会成为政府执法部门在转型过程中所要思考的重点问题,无论是从执法实践还是从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行政执法正当性的理论研究都已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探讨行政执法正当性的目的在于力求体现行政执法和伦理规范在主体和内容上的结合,从伦理的视角对行政执法进行理论研究,这样的尝试并非抛弃或否认法治的路径,更不是用伦理来取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而是试图用伦理的优势来弥补法律路径潜在的不足和解决法律路径的缺陷,以伦理的特殊功能来超越法律方面的不足、限制和困境,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探求新路径,以提高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和实效性,督促政府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职责,从而为合法合情合理的人性化执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伦理支撑。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全部活动,常又以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三种形式表现出来。然而,现代行政管理的对象不但面广量大,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并且专业性、技术性极强,而法律法规是一般的、静态的规则,抽象性、概括性极强,这就决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概括完备,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而只能对部分问题仅设立原则性的规定,这就是司法上存在的不足,这种不足和困境可以通过伦理的路径加以弥补和扩充,这就是伦理道德用之于行政执法上的功能。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主要以平等、公正、良心、勇气等伦理思想为基础,其正当性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等方面,笔者试图为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组织在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伦理规范、行为判断与评价等问题提供伦理上的一些反思。讨论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必须深刻把握中国传统伦理与法的互动机理,分析执法工作人员的个体素养与执法行为的关系,推动中国伦理和法的精神价值的现代转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伦理精神与法治文化之间的内在契合互动机制。追求行政执法的正当性的目的不单是在于建立一个如何纯洁的伦理规范机制,追求行政执法的正当性目的在于行政执法活动体现深刻的伦理精神,追求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具有弘扬执法美德,推行合情合理的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公权力向善、向公,尊重行政相对人、实现公共利益,提升道德修养、塑造行政执法人格等伦理价值。
肖小果[10](2009)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和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依法定职权管理各级行政事务,并逐步使政府各级行政行为走上法制化轨道,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提高,行政执法状况大有改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凡是必须行政机关实施的,都明确其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最基层的并直接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去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活动的行政主体,因此县级政府尤其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使法律真正作为一个规则运行并发挥作用,分配权利、义务,实现自由、公平和正义,最终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实现依法行政。
二、对依法行政的现实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依法行政的现实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对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风险点与困难 |
(一) 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风险点 |
(二) 依法行政的管理风险 |
(三) 行政处罚的量罚风险 |
二、对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
(一) 完善外汇检查的内控制度 |
(二) 完善外汇法规体系 |
(三) 依法培训, 全面提高外汇检查人员的素质 |
(2)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风险分析及审计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
(一) 制度风险 |
(二) 法律风险 |
(三) 内控风险 |
(四) 声誉风险 |
二、依法行政审计对策 |
(一) 从顶层设计入手, 关注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
(二) 以程序合规性为基础, 加强对行政事项主体合法合规性的审计监督 |
(三) 以绩效审计为引导, 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开展 |
(四) 采取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监督依法行政有效履行 |
(3)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 |
(一) 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文献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文献研究综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官员问责制及其相关基础理论 |
一、官员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
二、官员问责制的内涵 |
(一) 官员问责制的定义 |
(二) 官员问责制的要件 |
三、推行官员问责制的价值 |
四、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依据 |
(一) 人民主权理论 |
(二) 社会契约论 |
(三) 理性经济人理论 |
(四) 权责一致理论 |
(五) 行政伦理理论 |
(六) 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七) 绩效管理理论 |
第二章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的历程及现状 |
(一)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的历程 |
(二)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的现状 |
二、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主体缺位 |
(二)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客体范围不全面 |
(三)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客体权责不清 |
(四)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法律体系残缺 |
(五)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标准不细致 |
(六)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程序缺少规范性 |
(七) 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力度不强 |
第三章 完善云南省官员问责制的对策 |
一、拓宽问责路径,规范行政问责原则,建立多元化的问责主体 |
(一) 建立人大的问责体系 |
(二) 建立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问责制度 |
(三) 健全司法机关的问责制度 |
(四) 完善新闻媒体的问责渠道 |
(五) 建立社会公众的问责体系 |
二. 明确权责划分,界定问责客体,强化制度执行的针对性 |
三、合理划分问责范围,规范问责标准,完善问责范围体系 |
四、建立健全问责官员复出体系,强化问责与复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
五、重视问责文化建设,夯实问责的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问责氛围 |
六、规范问责行为,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将其与问责制有效地结合 |
七、建立责任评估体系,提高问责制的执行力,增强问责制推行的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论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 ——以所有权过度限制的救济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 |
二、 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及观点创新 |
四、 研究方法及写作难点 |
第一章 公共利益对所有权过度限制的现实表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限制所有权的法律体现 |
一、 我国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规范: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归纳 |
二、 公共利益限制所有权的方式:强制性规范在私法中的运行 |
三、 公共利益限制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所有权过度限制的实践表现 |
一、 现实中的所有权过度限制 |
二、 所有权过度限制的类型化解读 |
第二章 公共利益对所有权过度限制的问题根源 |
第一节 所有权过度限制的理念根源 |
一、 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思路及手段的影响 |
二、 我国意识形态和权利观念的影响 |
三、 “公共利益”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界定模糊 |
第二节 所有权过度限制的制度根源 |
一、 宪法财产权条款结构的不完善 |
二、 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的怪圈 |
三、 救济制度缺失:权利与救济脱节 |
第三章 解决所有权过度限制问题的理念应对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平衡 |
第一节 所有权功能及立法价值 |
一、 所有权立法理念的变迁 |
二、 所有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三、 现代所有权立法的功能定位 |
四、 现代所有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公益与私益平衡 |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构造及界定 |
一、 “公共利益”概念的特点 |
二、 公共利益的论证路径:还原为公民基本权利 |
三、 民法中公共利益的类型化 |
四、 实践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设计 |
第三节 比例原则在私权限制中的作用 |
一、 比例原则的要义解读 |
二、 比例原则在我国现行制度中的体现 |
三、 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困境 |
四、 比例原则实践困境的应对 |
第四章 解决所有权过度限制问题的制度应对:立法与救济的完善 |
第一节 所有权限制立法的完善 |
一、 宪法财产权条款的完善 |
二、 管制性征收制度在法律中的确立 |
第二节 传统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 |
一、 权利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二、 权利的行政救济途径的完善 |
第三节 基本权利整合下的权利救济 |
一、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下的权利救济 |
二、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下的权利救济 |
三、 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功能 |
四、 基本权利整合下的权利救济对我国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范畴论 |
第一节 “两法衔接”机制的意涵 |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界定 |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要素 |
三、“两法衔接”机制的特征 |
第二节 “两法衔接”机制的拆分 |
一、“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行政执法 |
二、“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刑事司法 |
三、“两法衔接”机制中“两法”的关系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的界分 |
一、行政违法行为 |
二、刑事违法行为 |
三、行政犯罪 |
四、三者的区分 |
第二章 关联论 |
第一节 行政法与刑法 |
一、行政法与刑法功能上的关联 |
二、行政法与刑法特性上的关联 |
三、行政法与刑法调整对象上的关联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权与刑事司法权 |
一、社会保障体系中处罚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 |
二、行政处罚权的实现与刑事司法权实施范围的关联 |
三、刑事司法权的实施与行政责任的认定的关联 |
第三节 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 |
一、活动属性层面 |
二、活动目的层面 |
三、活动效果层面 |
第三章 法理论 |
第一节 法治主义 |
一、职权约束功能 |
二、依据和准则功能 |
第二节 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 |
一、职能分工的法理依据 |
二、协作的法理依据 |
第三节 行政刑法学说 |
一、行政刑法学说概述 |
二、行政刑法理论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支撑 |
第四章 运行论 |
第一节 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缘起 |
一、刑罚实施的阻碍 |
二、立法方式的不足 |
三、“两法衔接”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两法衔接机制”的规范依据 |
一、规范依据的发展及演进 |
二、规范依据的分析 |
第三节 域外“两法衔接”制度及其启示 |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和“两法衔接”实践经验 |
二、以英国为参照对象,考察不同制度的实践意义 |
第四节 “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 |
二、法律依据不完善 |
三、衔接思想认识不足 |
四、衔接程序规定不足 |
五、保障运行的能力不足 |
第五节 “两法衔接”机制失序的原因 |
一、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理论和法规断层 |
二、“两法衔接”问题产生的现代因素 |
三、法规层面因素 |
四、行政权的限制缺陷 |
第五章 改良论 |
第一节 意识方面 |
一、衔接意识概述 |
二、衔接意识机制的建构 |
第二节 规范方面 |
一、对立法现状的分析 |
二、立法修正路径 |
三、衔接配套机制 |
第三节 程序方面 |
一、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程序的基本理论及建构 |
二、证据搜集和转化程序的规则 |
第四节 救济方面 |
一、检察监督机制 |
二、司法监督机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如何理解用益物权客体的扩张 |
(二) 如何理解行政特许下的独占性公共资源 |
二、立法与研究现状分析 |
(一) 立法现状与分析 |
(二) 理论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中心命题与解决思路 |
第一章 独占性公共资源的界定 |
第一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含义 |
一、资源的传统类型:自然资源 |
二、资源的新类型:公共资源 |
(一) 资源类型的扩张 |
(二) 公共资源的含义 |
(三) 公共资源的特征 |
(四) 公共资源与自然资源、公产等概念的比较 |
三、独占性公共资源 |
(一) 公共资源分化出独占性公共资源 |
(二) 独占性公共资源的功能:利益二重性 |
(三) 独占性公共资源的本质:财产 |
第二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的类型化 |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 |
(一)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含义 |
(二)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三)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亚类型 |
二、交通资源 |
(一) 交通资源的含义 |
(二) 有形交通资源 |
(三) 无形交通资源 |
(四) 其他交通方式的属性争议 |
三、市政管网资源 |
(一) 市政管网资源的含义 |
(二) 基本管网资源 |
(三) 资讯管网资源 |
四、不宜纳入独占性公共资源的“资源” |
(一) 普通营业准入许可 |
(二) 国家私产 |
第二章 独占性公共资源利用关系的用益物权定位 |
第一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现行法律规范的反思 |
一、独占性公共资源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
(一) 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法律规范 |
(二) 关于交通资源的法律规范 |
(三) 关于市政管网资源的法律规范 |
二、独占性公共资源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缺陷 |
(一) 理念错位:偏重于行政本位与管理本位 |
(二) 体例不当:效力层级低、分散不统一 |
(三) 内容缺失:各方利益缺少实现途径 |
第二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利用关系的用益物权定位的必要性 |
一、必要性论证的理论依据 |
(一) 利用关系与物权属性特征的契合 |
(二) 利用关系的主体特征与用益物权的契合 |
(三) 利用关系的内容特征与用益物权的契合 |
二、必要性论证的现实依据 |
(一) 经济意义:明晰私权,激励投资 |
(二) 政治意义:对抗干预,依法行政 |
(三) 社会意义:保障民生,社会和谐 |
三、必要性性论证的客体因素 |
(一) 传统用益物权的客体类型 |
(二)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客体类型 |
四、必要性论证的制度标靶:政府特许经营权 |
(一)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含义 |
(二) 反思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理论基础:行政合同 |
(三) 反思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适用困境 |
(四) 以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取代政府特许经营权 |
第三章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制度构成 |
第一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设立 |
一、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为:特许合同 |
(一) 特许合同的私权属性 |
(二) 特许合同的功能 |
(三) 特许合同的特殊法律构造 |
(四) 特许合同的成立方式 |
二、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成立 |
(一)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成立 |
(二)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分散登记 |
第二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内容 |
一、内容规制的理论依据:物权社会化原理 |
(一) 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的缺陷 |
(二) 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的扩张 |
二、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
(一) 占有权 |
(二) 使用权 |
(三) 收益权 |
(四) 补贴权 |
(五) 管理权 |
(六) 续展权 |
三、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
(一) 合理利用义务 |
(二) 普遍服务义务 |
(三) 持续服务义务 |
(四) 维护义务与返还义务 |
(五) 接受监管的义务 |
四、独占性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公共资源所有权人利益的特殊性 |
(二) 资源使用费收取权 |
(三) 监管权 |
(四) 不得越权保证的义务 |
(五) 政府单方优益权的反思 |
五、第三人(消费者)的权利 |
(一) 知情权 |
(二) 听证权 |
(三) 选择权 |
(四) 投诉权 |
第三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转让 |
一、民事财产权利的可转让性 |
二、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转让的必要性 |
(一) 经济效率的客观要求 |
(二) 公共利益的客观要求 |
(三) 体系一致性的要求 |
三、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转让规则 |
(一) 转让的适用范围 |
(二) 转让的保底规则 |
第四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保护 |
一、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保护的独特性 |
二、针对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加害行为 |
(一) 加害行为的独特性 |
(二) 私人加害行为 |
(三) 公权力加害行为 |
三、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私法保护 |
(一) 自力救济 |
(二) 物权请求权 |
四、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公法保护 |
第五节 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消灭 |
一、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消灭的独特性 |
(一) 混同消灭事由范围缩小 |
(二) 不存在抛弃消灭事由 |
二、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的消灭事由 |
(一) 期限届满 |
(二)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
(三) 根本违约 |
三、政府临时接管制度 |
(一) 政府临时接管的含义 |
(二) 政府临时接管的适用情形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论我国地方法治的实践模式 ——以湖南、湖北等地方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法治的背景与依据 |
(一)地方法治的理论基础 |
(二)地方法治实践的考虑因素 |
二、江苏省的“先行先试”法治实践模式 |
(一)江苏“法治纲要”的基本情况 |
(二)江苏省法治实践的内容与特点 |
(三)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的法治实践模式 |
(四)江苏省法治实践的评价 |
三、湖北省的“社会利益优位”法治实践模式 |
(一)湖北“法治纲要”的基本情况 |
(二)湖北省法治实践的内容和特点 |
(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政策下社会利益优位的模式 |
(四)湖北省法治实践的评价 |
四、湖南省的“双轨制”法治实践模式 |
(一)湖南“法治纲要”的基本情况 |
(二)湖南省法治实践的内容与特点 |
(三)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动型相结合的模式 |
(四)湖南省法治实践的评价 |
五、安徽省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实践模式 |
(一)安徽“法治纲要”的基本情况 |
(二)安徽省法治实践的内容与特点 |
(三)信赖政策治理或行政治理逐级推广的模式 |
(四)安徽省法治实践的评价 |
六、探索地方法治的实践模式 |
(一)我国地方法治实践的特点 |
(二)探索地方特色的法治实践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钓鱼式”行政执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问题的提出及其内涵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内涵 |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存在的合理性 |
(一) 执法目的的合理性 |
(二) 严格规范下执法手段的合理性 |
三、“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危害性 |
(一) 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
(二) 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违背 |
(三) 与合理行政原则的背离 |
(四) 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违背 |
(五) 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违背 |
(六) 对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的违背 |
四、规制“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建议 |
(一) 法律规范的完善 |
(二) 行政法制监督的强化 |
(三) 诚信政府的构建 |
(四) 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9)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价值 |
1.2 行政执法及其正当性概述 |
1.2.1 行政执法的定义 |
1.2.2 行政执法正当性界说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1.5 内容结构和篇章安排 |
第2章 行政执法正当性的伦理基础 |
2.1 平等 |
2.1.1 卢梭的平等思想 |
2.1.2 托克维尔的平等思想 |
2.1.3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平等思想 |
2.1.4 行政执法中平等的内涵分析 |
2.2 公正 |
2.2.1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 |
2.2.2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 |
2.2.3 先秦公正思想 |
2.2.4 行政执法中公正的内涵分析 |
2.3 良心 |
2.3.1 西方良心论 |
2.3.2 中国良心论 |
2.3.3 行政执法中良心的道德内涵分析 |
2.4 人性 |
2.4.1 人性论 |
2.4.2 人性回归基础上的“人性化”执法 |
2.5 勇气 |
2.5.1 亚里斯多德的勇气论 |
2.5.2 行政执法中勇气的道德内涵分析 |
第3章 行政执法目的的正当性 |
3.1 何为行政执法的目的 |
3.1.1 行政执法目的的三个维度 |
3.1.2 行政执法目的正当性内涵 |
3.2 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目的偏差现象探讨及其危害 |
3.2.1 行政执法目的的趋利化表现 |
3.2.2 执法目的趋利化的危害 |
3.3 行政执法目的正当性体现 |
3.3.1 教育应作为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重要手段 |
3.3.2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追求 |
3.3.3 人性化执法原则的价值基础 |
3.4 行政执法目的的正当性价值和意义 |
3.4.1 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执法公平公正 |
3.4.2 维护法律的权威、彰显执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
第4章 行政执法主体身份的正当性 |
4.1 行政执法主体 |
4.1.1 行政执法主体的内涵 |
4.1.2 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
4.2 执法主体资格的正当性确认 |
4.2.1 政府与行政执法主体 |
4.2.2 部门与行政执法主体 |
4.3 行政执法主体正当性的伦理内涵 |
4.3.1 契约理论下的行政执法责任伦理 |
4.3.2 执法主体权力的正当行使 |
4.4 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现状探析 |
4.4.1 执法权力配置缺乏正当性考量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
4.4.2 执法主体权责不明引发趋利执法 |
4.5 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当性审察 |
4.5.1 建立集中行政执法权下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 |
4.5.2 倡导道德立法、提升执法主体德性 |
第5章 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性 |
5.1 行政执法程序 |
5.1.1 行政执法程序内涵 |
5.2 行政执法程序现状分析及道德评价 |
5.2.1 重实体、轻程序及可能带来的正当性丧失 |
5.2.2 取证与裁决错位及可能带来的正当性丧失 |
5.2.3 对程序权利的漠视、无知及可能带来的正当性丧失 |
5.3 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性阐释 |
5.3.1 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内涵 |
5.3.2 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
5.4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的价值及其意义 |
5.4.1 促进行政执法民主化 |
5.4.2 提升行政执法的合理性 |
5.4.3 规范行政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 |
5.4.4 执法程序的完善促进实质正义 |
第6章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 |
6.1 行政自由裁量权 |
6.1.1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
6.1.2 国外对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
6.1.3 国内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 |
6.1.4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意义及其特征 |
6.1.5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内涵 |
6.2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 |
6.2.1 裁决的畸轻畸重 |
6.2.2 选择性执法 |
6.2.3 以人情或私利为目的的执法 |
6.2.4 过罚不当 |
6.3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价值取向 |
6.3.1 正确的义利观 |
6.3.2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
6.3.3 实现个体正义 |
6.4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正当性的道德尺度 |
6.4.1 平等裁量原则 |
6.4.2 公正裁量原则 |
6.4.3 据实裁量原则 |
结语:加强行政执法伦理立法及配套机构的设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10)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1.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思路 |
第2章 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 |
2.1 依法行政内涵及相关理论支持 |
2.1.1 依法行政的内涵 |
2.1.2 行政权 |
2.1.3 行政法 |
2.1.4 相关政策支持 |
2.2 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
2.2.1 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需 |
2.2.2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
2.3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2.3.1 对行政主体的要求 |
2.3.2 对依法行政程序的要求 |
2.3.3 对监督和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
2.3.4 全面规范政府各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3章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现状的实证分析 |
3.1 县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成效 |
3.1.1 县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成效分析 |
3.1.2 推进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举措 |
3.2 江西省吉安县行政部门执法的实证分析 |
3.2.1 行政执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
3.2.2 吉安县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证调查与分析 |
3.2.3 城管部门行政执法实证调查与分析 |
第4章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
4.1.2 行政执法目的利益化 |
4.1.3 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 |
4.1.4 越权行政及交叉、重复执法 |
4.1.5 依法行政主体有用权利逐利的价值取向 |
4.1.6 依法行政行为缺乏规范 |
4.1.7 "人治"管理现象严重 |
4.1.8 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 |
4.1.9 违法行政、以罚代法 |
4.1.10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
4.2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体制自身的不完善 |
4.2.2 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带来影响 |
4.2.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
4.2.4 违法行政问题突出 |
4.2.5 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健全 |
4.2.6 县级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高 |
4.2.7 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
4.2.8 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乏力 |
4.2.9 用人制度存在缺陷 |
4.2.10 传统观念及文化的不良影响 |
4.2.11 基层政府权威弱化 |
第5章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思考 |
5.1 优化依法行政环境 |
5.1.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5.1.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5.1.3 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
5.2 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
5.2.1 依法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
5.2.2 建立健全县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
5.2.3 建立健全县级政府的监察机关 |
5.2.4 建立健全县级政府的行政审计监督 |
5.2.5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
5.3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
5.3.1 发挥社会监督功能 |
5.3.2 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
5.3.3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5.3.4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5.3.5 将政府法制工作纳入政府年终考核 |
5.3.6 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及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
5.4 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
5.4.1 加强行政干部的法律教育 |
5.4.2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对依法行政的现实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对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J]. 孟姝希. 国际金融, 2018(09)
- [2]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风险分析及审计对策[J]. 王敏. 中国内部审计, 2017(09)
- [3]云南省官员问责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拓迪. 云南大学, 2014(01)
- [4]论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 ——以所有权过度限制的救济为视角[D]. 张卉林. 吉林大学, 2013(05)
- [5]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 李辰星. 武汉大学, 2013(10)
- [6]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研究[D]. 许军. 武汉大学, 2013(07)
- [7]论我国地方法治的实践模式 ——以湖南、湖北等地方为样本[D]. 江义知.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8]论“钓鱼式”行政执法[D]. 于昕冉. 长春理工大学, 2012(02)
- [9]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D]. 欧阳志刚. 中南大学, 2012(02)
- [10]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D]. 肖小果. 南昌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