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莫磐[1](2021)在《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争议处理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争议的高低程度,将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区域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矛盾的缓和。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快速推进,区域内政治、经济、科技、人文等方面得到迅猛发展,广东、香港、澳门三地优秀人才的流动与融合已逐渐呈常态化发展,涉港澳籍劳动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居高不下。基于“一国两制、三大区域、两大法系、三种法律体系”等原因,粤港澳三地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总体设置、组织机构和具体机制之间衔接关系模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操作中产生了跨地区送达法律文书难、调查难、审理难、执行难,以及选择与适用法律、信息互通共享、沟通协调等系列问题。如何规避摩擦、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解决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成为建设一流湾区不得不面对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逐一厘清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等相关概念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困境,必须重点关注的处理机制的具体机制、组织机构和具体机制之间衔接关系模式等三个因素的创新,以“一国两制”理论、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三地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等实际情况出发,阐述面临困境中存在的粤港澳三地法律障碍、国内调解机制效率偏低、组织机构对接难、欠缺司法合作协议等四个问题,并从三地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设置和功能不同、处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同、机制衔接关系模式不同等四个方面对应分析原因。为突破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困境,笔者建议,在坚持“一国两制”前提下,对应港澳两地回归时间点,分三步进行探索创新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阶段的第一步先行创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具体提出了顶层设计的立法授权、具体机制设计的求同存异、组织机构的靠拢统一和衔接关系模式的融合创新等四个对策建议,第二、三步将视第一步实践情况而逐步开展针对性的探索,以期对政府部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吴珍[2](2020)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用户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接受度提升,共享经济已经从最初的网约车、外卖配送业务向住宿、健身、医疗、个性化劳务服务等各个领域渗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共享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六大新增长点和新动力之一。在共享经济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为共享经济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也在不断发展和壮大。根据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参与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已达7500万人。而我国现有的劳动保护模式是基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制定和运行的,对于这类新商业模式下的劳动者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就使得人员数量庞大的“网约工”大多无法得到与传统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两级分割的现象愈加明显,如此长期发展下去,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其在推动我国经济朝着积极向好趋势发展以及带动就业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必定不能因为过度的劳动保护而抑制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找到有效的平衡点,从而使得共享经济能够健康、迅速发展的同时,还能有效兼顾劳动者的权益,最终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论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先界定研究对象概念及研究的范围。然后,通过对共享经济及其用工模式的特征分析,试图找出现有“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原因。再借鉴国外的优秀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本文第一章开篇介绍共享经济、劳动权益等概念,对本文研究的共享平台、“网约工”等研究对象进行核心概念的界定以及介绍本论文研究所应用的三个相关公共管理理论。第二章剖析共享经济模式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以及对劳动用工的影响;介绍了网约车、外卖送餐、家政服务目前主要的三类劳务服务类共享平台的用工模式;然后分析其各自劳动用工模式的特征。第三章首先是概述了现有的“网约工”劳动保护情况,然后分别从企业内部保护、劳动监察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层面分析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再着重从我国的制度设计、政府层面、社会力量三方面分析“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困境的原因。第四章先介绍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经验;然后从这些国外的经验中得出对我国的有益借鉴与启示。第五章基于共享经济用工模式所具有的互联网载体优势,分别从顶层制度设计、政府的监管与服务、社会协调机制三方面对“网约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对策。
方晓芳[3](2020)在《厄瓜多尔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基于一家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集体谈判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劳资利益冲突的制度化的国家机制,实质上是一项调节分配关系的制度,它起源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人运动由对抗到合作的过程中产生、发展并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目前已成为现代社会一项不可或缺的劳动关系调节制度。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实现了腾飞,国内的劳动关系却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以及劳工集体性事件多发。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已经推行并建立了政府、工会和雇主三方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和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标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集体协商在调节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还尚未充分发挥。厄瓜多尔与中国同属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政策同受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使得劳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同样关注劳动者的利益。研究“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在厄瓜多尔的集体谈判案例及该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可以为中国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所借鉴。本文先从集体谈判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入手,紧接着通过对在厄中资企业S公司集体谈判案例的谈判背景、过程以及成效进行剖析,分析了利于厄瓜多尔集体谈判开展的立法层次高、法律规范、以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的对等地位、政府大力推进、劳动者积极性高、工会能动性强等特点,同时指出了制约集体谈判开展的谈判层次低、成立工会条件苛刻导致工会化率不高、相关法律适用滞后、谈判主体谈判能力不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随后对厄瓜多尔集体谈判制度与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进行对比,分析两者在立法层次、谈判主体、谈判内容以及谈判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分析出中国集体协商制度在立法层次、制度完善、政府作用、工会能动性等方面的调整空间。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从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和增强主体的能动性入手,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增强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另一方面需发挥政府的能动性、增强工会的代表性、调动雇主的积极性,多管齐下完善适合中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的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劳资双赢。
师文[4](2020)在《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S省A市劳动争议为例》文中认为职工权益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首要内容,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S省作为我国钢铁产业大省和煤炭基地之一,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的重点省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推进下,面临着十分繁杂的去产能任务。近年来,随着钢铁、煤炭等去产能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去产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导致产生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在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成为保证化解产能过剩这一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在已有的劳动争议与劳动关系相关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政策以及S省A市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对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的整体情况进行阐述,通过对S省去产能期间取得的成效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近年来S省调解仲裁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去产能时期的劳动争议特点。利用文献研究法及案例分析法对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去产能企业对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职工安置与再就业等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方面进行研究,找出这一时期导致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所在,以及影响去产能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运行的其它主要因素。从去产能企业、职工、经济环境及法律法规的影响方面对因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劳动争议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解决S省去产能过程中导致的职工权益受损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切实有效的维护去产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关键。第一,在去产能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对去产能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失业保险在扩大就业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第二,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加强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去产能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与制度管理。增强劳动人事的管理水平;强化工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第四,劳动者要加强对政策和自身权益的认知水平。
王晶晶[5](2020)在《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一项缓和劳资冲突的有效手段,在世界各国的劳动争议解决领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一个中立方居中协调,引导雇主与工会/劳动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劳动争议的争议解决制度。该制度促使劳动争议双方采取对话的方式进行谈判,从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具有经济破坏性的罢工或停工活动,同时也为后续劳资关系的修复提供了路径。美国在其长期的劳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劳资斗争过程中不断成熟。与美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相比,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发展进程较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中美两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一般特征,存在共同点,同时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本文通过对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共性和差异,在此基础上分析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之处,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文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概述,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定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对象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征进行了介绍分析。第三章为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历史沿革和现状介绍,通过对中美两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立法的发展沿革来追溯两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发展的历程,分析两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现状,为后续两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对比分析奠定基础。第四章是中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对比分析,该部分介绍了两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对两国调解机构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之处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完善路径。第五章是中美劳动争议的调解员的比较分析,主要从调解员队伍的构成、调解员的资质以及调解员的专业度三方面来比较两国调解人员的不同,得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须通过加强培训等渠道来提高调解人员专业度的结论。第六章是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履行的比较分析,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履行关系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能否落到实处,本文从中美两国应对劳动调解协议履行问题采取的措施角度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应继续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加固制度,同时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完善调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适当提高调解程序在诉讼中的保密性。第七章是文章的总结部分,该部分对文章主旨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的一点写作感悟。
梁露[6](2019)在《我国集体谈判主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集体谈判制度在欧洲经济复苏和手工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诞生,其目的在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待遇,缓和劳资关系矛盾。集体谈判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我国也对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立法和确认,但有关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的研究较少,存在理论不足、立法缺位等问题,导致集体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作用,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本文开门见山对集体谈判参与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分析集体谈判主体界定存在的理论争议,确定集体谈判劳方主体为劳动者和工会,资方主体包括雇主和雇主组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集体谈判特殊主体。基于主体资格的认定,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工会代表性和独立性不足,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缺乏立法规制,集体谈判主体行为缺乏监管和追责等问题。对域外发达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辩证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出完善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的建议。一方面是通过立法来保障工会代表性和独立性,加快工会代表诉讼权的立法,明确工会权责,细化政府第三方主体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通过对集体谈判主体资格和权利义务的认定,提出补足资方主体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谈判缺位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具体建议。
谭荔友[7](2019)在《集体合同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劳资纠纷已然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集体合同进行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在资本力量强力冲击下,在国际上总是资本的力量强于劳工力量。那么,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劳动力价值日益增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并且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与之相应的立法没有明显的变化。集体合同的现行立法除了有《集体合同规定》也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但这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大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集体合同现行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本文对集体合同立法进行了法律研究,发现我国现行集体合同相关立法中存在的现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工会代表权、确认企业工商联的主体地位和集体争议细化的处理办法的可行性立法建议。期望能对未来的集体合同立法改进提供有益的参考。文章的主要创新内容是以社会法为理论依据对集体合同相关概念进行理论分析。以往集体合同方面的文章未能对集体合同法的基准性质进行进一步阐释。集体合同法的基准性质体现于,在基准法规定下,责任主体行事不得低于基准法律规定的基本事项。集体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想切实可行,最关键的是要充分认识到集体合同法的基准性质,在这个基础上提出集体合同的主体、工会代表诉讼权以及集体争议处理的立法建议。
杨洁雅[8](2020)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到了高发期,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除了案件数量的明显增加,其争议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这是目前国内处理劳动争议所面临的问题。为了缓和劳动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逐步形成了预防协商、多渠道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多元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我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的是先裁后审、两审终审的方式。即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一方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只有当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并非一定得经过协商和调解。此外满足一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可作出终局裁决。因此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可以大致概括为先裁后审、两审终局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正是由于我国实行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就变得特别重要。本文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为题进行研究,将文章分为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从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外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模式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列举了两个裁审衔接不畅的典型案例,来阐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法律适用和受理范围方面存在的差异。第三部分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的必要性进行阐述。首先是阐述了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现状;其次阐述了劳动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仲裁权威,缓解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一致,可能导致仲裁前置作用无法真正发挥,部分劳动纠纷陷入求诉无门的境地;其次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不一致,直接导致裁审结果的不一致,使得劳动仲裁陷入尴尬境地;再次一裁终局率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又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仲裁缺乏权威;最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缺乏有效联动机制。第五部分围绕如何完善和创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来阐述。首先从实体法层面来讲应逐步统一受案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扩大终局裁决范围,提高终局裁决率。其次从程序上来讲应规范案件受理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最后是创新裁审衔接的工作模式,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疑难、重大案件的交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裁审互听、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开展联合业务培训,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质量,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
蒋镒鑫[9](2019)在《战后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20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系创立的劳动关系课程,被认为是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最初的研究。二战之后,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案》的二次修订,平衡了劳资双方的谈判力量,美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从此开始一点点走向成熟。美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在以《国家劳动关系答案》为法律体系核心,以政府、雇员组织、雇主组织为三方主体,以集体谈判制度为运行程序的一个基本模式中。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劳动关系领域的理论与实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劳动关系相关理论以及劳动法、工会的演进。在劳动关系理论这一块,通过分析四个基本学派的思想,可以比较全面的对相关理论进行了解。劳动法方面,从最早的普通法、商法等一直介绍到《国家劳动关系法案》。工会的发展方面,从最初的全国劳工联盟、劳工骑士团,到劳联-产联。正是美国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演进,才有了现在的美国的成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其次作为重点介绍了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运行步骤-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过程,从劳资双方产生劳资争议问题开始,首先是集体谈判的准备,其次是集体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的策略选择,最后是如果集体谈判陷入僵局,将会进入调解与第三方仲裁的阶段。最后,介绍了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三方主体的主要可能演进方向,劳动关系学作为一门交叉性的学科,随着美国经济与政治的发展,会不断的产生新的情况与问题,所以对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的变革方向做分析就显得十分有价值。
柯宇航[10](2018)在《团结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和谐劳动关系之构建,个别劳动关系法与集体劳动关系法不可偏废其一。我国劳动法领域,长期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实践中,均未对集体劳动关系法给予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国劳资关系和谐越来越需要发挥集体劳动关系法应有的作用,而团结权作为劳动者集体劳动权利体系的核心,应当是我国集体劳动法制构建的关键环节。本文以团结权为研究对象,探讨该权利的来源与正当性,分析该权利在立法设计上的应然状态,就我国团结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提供建设性意见。全文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团结权的基础理论。首先对当前学术界存在的一些团结权概念表述方法进行说明,并通过将团结权与一般结社自由进行比较,以及将团结权置于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之中进行观察,分析团结权与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民主参与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将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团结权的概念界定清晰,团结权即是劳动者组织并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接着分析团结权的权利性质,按照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脉络,公民基本权利是从自由权进而发展出社会权,从团结权的权利行使方式上来看,团结权具有意思自治的自由权属性,而从团结权的权利设置目的来看,团结权是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生存发展而存在,因而团结权又具有社会权的属性;最后进行团结权的价值分析,团结权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平等和效率两方面,实质平等思想以及与此相关的差别原则或弱者保护理论是团结权的最重要价值基础,而对于团结权的效率分析也回击了那些对于团结权减损社会经济效率的质疑,而团结权还具有对于劳动者个体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劳动者个体需求的满足和劳动者个体德性的培养两方面。第二章为团结权的权利构造。从三方面解析团结权:一是团结权的主体,团结权是劳动者的专属权利,而作为团结权主体的劳动者与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并非同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以“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为判断标准,而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判断标准应当超越“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的范畴,或者对传统“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作相对广义之理解,从而将更多却有必要团结的劳动者纳入团结权主体范围之内,另外团结权对于劳动者的职业、职位以及国籍方面均需进行一定程度之限制,此外,虽然当代团结权理论与立法中均承认作为团结权主体的男女性别平等,但考察团结权制度实践史发现历史上团结权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排斥现象,而且即使在当代,工会依然存在明显的男性主导现象,因此立法不仅需要强调团结权男女主体间的形式平等,而且在具体制度中对女性劳动者进行特殊关照。二是团结权的实现载体——工会,工会组织是随着劳动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工会之成立需要纯粹性、独立性、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持续性以及实现目的之能力五项构成要件,工会主要具备经济制约、工作制约、社会变革、会员服务、自我实现、力量集结等功能,工会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自由工会与官方主持的工会,职业工会、产业工会与企业工会,一元化工会与多元化工会,体制内工会与体制外工会等不同类型,我国工会体系中的主要工会类型则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及其联合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三是团结权的具体内涵,包括劳动者组建工会自由权、入会平等权、入会自由权以及会员身份权等。第三章为团结权的法律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不当劳动行为立法是团结权的救济方式。首先,阐述了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产生于美国,较成熟之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美国和日本两国立法中,而关于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也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立法性文件有所体现。其二,分析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立法价值,根据美国法上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产生之历史背景,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之价值主要体现在促进自由贸易、维持劳资双方谈判力量之均等性以及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其三,阐明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理论上不当劳动行为应包括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类型以及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类型两方面,而实践中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仅对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做禁止性规定,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并不常见;最后讨论了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较成熟的美国与日本两国关于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之立法,并对美、日两国救济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均包括行政救济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而不同点在于两国立法在申诉人的范围,救济程序之启动,救济之主导机关,救济程序之进行等方面存在差异。第四章为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考察与完善。首先,考察我国团结权法律制度之现状。该考察分为制度设计(团结权立法)和制度运行(工会组建情况以及团结权司法实践)两方面,并分析当下团结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分析我国团结权制度之完善应当遵循的思路,一为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二为维护工会的独立性与纯粹性,三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并重;最后根据完善思路,结合我国具体制度实践,提出一些团结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劳动者集体争议行为的赋权,团结权主体范围之明晰,工会经费缴纳制度之完善,工会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以及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之完善等。
二、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内地、香港和澳门)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研究的思路 |
2.研究的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二、相关概念界定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劳动争议 |
2.劳动争议处理 |
3.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1.“一国两制”理论 |
2.区域公共管理理论 |
3.协同治理理论 |
三、大湾区粤港澳三地劳动争议处理的不同机制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况 |
1.主要发展历程 |
2.总体现状 |
(二)粤港澳三地劳动争议处理的不同机制 |
1.国内(内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2.香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3.澳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4.小结 |
(三)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和处理难度大 |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 |
2.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大 |
四、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
(一)访谈调查基本情况说明 |
1.访谈基本情况 |
2.电话调查基本情况 |
3.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
(二)面临的困境 |
1.大湾区现有机制存在法律障碍 |
2.大湾区内地调解机制效率偏低 |
3.大湾区组织机构难以区分对接 |
4.大湾区欠缺劳动司法合作协议 |
(三)原因分析 |
1.大湾区三地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不同 |
2.大湾区三地具体机制设置和功能不同 |
3.大湾区三地机制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
4.大湾区三地机制的衔接关系模式不同 |
五、突破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困境的对策建议 |
(一)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总体规划,跨越法律障碍 |
1.科学理论指导 |
2.国家立法授权 |
3.成立专门机构 |
(二)从机制制定上进行求同存异,提高处理效率 |
1.两种渠道设计 |
2.具体机制设计 |
3.主要细节设计 |
(三)从组织机构设置上靠拢统一,解决对接困难 |
1.具体机构设置 |
2.工作人员身份 |
3.业务培训交流 |
(四)从衔接关系上进行融合创新,落实合作互助 |
1.衔接关系融合 |
2.搭建信息平台 |
3.落实合作互助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
二、共享平台的概念 |
三、网约工的概念 |
四、劳动权益的概念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二、公共治理理论 |
三、公平理论 |
第二章 共享经济发展概况及其用工模式特征 |
第一节 共享经济的发展概况及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概况及未来趋势 |
二、共享平台发展的特征 |
三、共享经济发展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
第二节 共享平台主要用工模式介绍 |
一、网约车共享平台 |
二、外卖送餐平台 |
三、家政服务类平台 |
第三节 用工模式特征 |
一、法律关系特征 |
二、网约工就业特征 |
三、平台用工管理特征 |
第三章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
一、企业内部保护的困境 |
二、劳动监察保护的困境 |
三、司法保护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劳动权益保障缺乏顶层制度设计 |
二、政府监管与服务缺失 |
三、社会协调机制参与度弱 |
第四章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国外经验介绍 |
一、美国的劳动权益保护经验 |
二、德国的劳动权益保护经验 |
三、日本的劳动权益保护经验 |
第二节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经验启示 |
一、明确保护的原则与理念 |
二、完善劳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 |
三、健全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
四、建立适应共享经济特点的政府管理与服务机制 |
第五章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改进建议和对策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
一、将具有从属性的网约工纳入劳动法保护 |
二、分类制定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基准 |
三、扩大对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覆盖面 |
第二节 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的创新 |
一、政府监管与服务的理念创新 |
二、政府监管与服务的技术创新 |
三、政府监管与服务的模式创新 |
四、政府监管与服务的制度创新 |
第三节 促进社会协调机制参与保护 |
一、工会管理机制 |
二、集体谈判机制 |
三、社会调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厄瓜多尔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基于一家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 |
1.外国关于集体谈判的研究 |
2.中国关于集体谈判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本文研究思路 |
2.本文研究方法 |
二、集体谈判概述 |
(一)集体谈判的起源及概念 |
1.集体谈判的起源及演变 |
2.集体谈判的概念 |
(二)集体谈判的主体与劳动者的权利 |
(三)集体谈判的理论基础 |
1.集体劳动关系视角 |
2.劳动关系系统理论 |
3.集体谈判中政府角色的必要性 |
4.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定位 |
三、厄瓜多尔集体谈判特点——以S公司案例为研究视角 |
(一)S公司集体谈判背景 |
1.集体劳资争议 |
2.成立企业委员会 |
(二)S公司集体谈判过程 |
1.谈判准备 |
2.谈判发起 |
3.谈判代表 |
4.正式谈判 |
5.合同签署 |
(三)S公司集体谈判成效 |
1.劳动条件及待遇持续增长 |
2.企业委员会获得广泛信任 |
3.成立劳资争议委员会 |
4.建立定期磋商机制 |
5.共建良好企业氛围 |
6.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
(四)利于集体谈判开展的因素 |
1.制度因素 |
2.主体因素 |
3.环境因素 |
(五)制约集体谈判开展的因素 |
1.制度因素 |
2.主体因素 |
3.环境因素 |
四、厄中集体谈判制度比较 |
(一)立法层次比较 |
(二)谈判主体比较 |
1.政府 |
2.工会 |
(三)谈判内容比较 |
(四)谈判程序比较 |
五、对完善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借鉴建议 |
(一)健全集体协商制度 |
1.加快立法进程 |
2.增强社会适应性 |
(二)增强主体的能动性 |
1.发挥政府的能动性 |
2.增强工会的代表性 |
3.调动雇主的积极性 |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S省A市劳动争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研究 |
2.国外文献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五)数据来源 |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职工权益 |
2.劳动争议 |
3.去产能 |
(二)理论基础 |
1.康芒斯集体行动理论 |
2.邓洛普劳动关系系统理论 |
二、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整体情况 |
(一)成效及主要措施 |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 |
三、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基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对职工权益保障不够 |
1.去产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
2.去产能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
(二)职工安置与再就业问题 |
1.职工分流安置重宏观轻微观 |
2.分流安置渠道窄就业岗位少 |
3.区域性就业承载能力不足 |
四、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
(一)去产能企业原因 |
1.对职工权益的重视不够 |
2.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不到位 |
(二)职工自身原因 |
1.对自身权益认识欠缺 |
2.自我技能不足及抵触情绪的影响 |
(三)经济环境及法律法规的影响 |
1.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了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 |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健全导致职工权益保障困难 |
五、解决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的对策建议 |
(一)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 |
1.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
2.加大财政对去产能企业的支持力度 |
3.提高失业保险在扩大就业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 |
(二)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
1.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 |
2.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加强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 |
(三)去产能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与制度管理 |
1.增强劳动人事的管理水平 |
2.强化工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
(四)劳动者要加强对政策和自身权益的认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概念界定与释析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的对象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征 |
一 调解的自愿性 |
二 调解的高效性 |
三 调解的可协商性 |
四 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修复关系达到共赢 |
第三章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第一节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现状 |
二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现状 |
第四章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
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二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三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第二节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
一 联邦调解调停局(FMCS) |
二 全国调解委员会(NMB) |
三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 |
第三节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比较与启示 |
一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比较 |
二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员 |
一 调解员的构成 |
二 调解员的培训 |
三 调解员的资质 |
第二节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员 |
一 调解员的构成 |
二 调解员的培训 |
三 调解员的资质 |
第三节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员比较与启示 |
一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员比较 |
二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员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履行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
一 仲裁置换制度 |
二 司法确认制度 |
三 申请公证 |
第二节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
一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
二 美国法院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履行纠纷的审理 |
第三节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履行比较与启示 |
一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履行比较 |
二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履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集体谈判主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集体谈判主体资格认定 |
1.1 劳方主体资格认定 |
1.1.1 劳方主体资格认定存在理论争鸣 |
1.1.2 劳方主体“共同说”的确定 |
1.2 坚持资方主体“组合理论” |
1.3 劳动行政部门是集体谈判的特殊主体 |
第二章 集体谈判主体权利义务界定 |
2.1 工会权利义务认定 |
2.1.1 工会代表权 |
2.1.2 工会参与权 |
2.1.3 工会诚实谈判义务 |
2.2 集体谈判是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集合 |
2.3 政府介入权认定 |
2.3.1 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理论基础 |
2.3.2 政府介入权行使 |
第三章 集体谈判主体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劳方主体权利义务设定存在的问题 |
3.1.1 工会代表权和独立性亟待立法保障 |
3.1.2 职工参与机制不健全 |
3.1.3 工会权利义务规定刚性不足 |
3.2 资方主体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2.1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谈判资方主体缺位 |
3.2.2 资方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规制不足 |
3.3 政府主体介入权行使缺位 |
第四章 域外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借鉴 |
4.1 德国集体谈判制度及经验借鉴 |
4.1.1 德国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现状 |
4.1.2 重视德国劳资关系共决制度 |
4.2 美国集体谈判制度及经验借鉴 |
4.2.1 美国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现状 |
4.2.2 借鉴美国政府干预集体谈判经验 |
4.3 日本集体谈判制度及经验借鉴 |
4.3.1 日本集体谈判制度现状 |
4.3.2 借鉴日本成熟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的建议 |
5.1 集体谈判劳方主体制度的完善 |
5.1.1 保障工会代表权和独立性 |
5.1.2 明确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权责 |
5.1.3 加强员工对集体谈判的重视和参与 |
5.2 集体谈判资方主体制度的完善 |
5.2.1 补足行业性、区域性集体谈判资方主体 |
5.2.2 明确资方主体集体谈判权责 |
5.3 完善政府主体的介入监管职能 |
5.3.1 明确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界限 |
5.3.2 细化政府对集体谈判的介入权限 |
5.4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集体合同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美国 |
2.德国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文献参考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第一章 集体合同法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集体合同法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一、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法 |
(一)集体合同 |
(二)集体合同法 |
二、集体谈判、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 |
(一)集体谈判 |
(二)集体协商 |
(三)平等协商 |
第二节 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法的性质 |
一、集体合同的基准性质 |
二、集体合同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
(一)集体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 |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的关系 |
三、集体合同的合同性质 |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范围和履行 |
四、集体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 |
(一)专项集体合同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二)工会在集体谈判时的作用 |
第三节 集体合同法的价值 |
一、维持劳资合作 |
二、促进劳资平等 |
三、保障劳资共享 |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主体 |
一、工会和工会代表 |
二、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组织 |
第二章 我国集体合同法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集体合同法的立法现状 |
一、企业集体合同立法 |
二、行业和区域集体合同立法 |
三、专项集体合同立法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合同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工会代表权方面的问题 |
(一)工会代表权弱 |
(二)团结权确权问题 |
二、企业工商联代表性问题 |
(一)企业工商联主体地位缺失 |
(二)企业工商联协调性弱 |
三、集体争议处理机制问题 |
(一)集体争议处理机制规定模糊 |
(二)政府在集体争议处理中责任不明确 |
(三)集体争议调解人员资格审核不严 |
第三章 美国和德国集体合同立法及其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集体合同立法及其借鉴 |
一、美国的工会代表权立法及其立法经验 |
(一)美国关于工会代表权的确认 |
(二)美国关于团结权的确认 |
(三)美国对工会代表权的立法保护 |
二、美国的集体争议处理立法及其立法经验 |
(一)联邦调停调解局集体争议处理制度 |
(二)通过集体谈判实现劳资自治 |
第二节 德国集体合同立法及其借鉴 |
一、德国的工会代表权立法及其借鉴 |
(一)德国基本法对工会代表权的确认 |
(二)德国集体协议法对团结权的规定 |
(三)德国共决法体现雇员参与企业管理 |
二、德国的雇主组织代表性立法及其立法经验 |
(一)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 |
(二)德国行业协会的特点 |
三、德国的集体争议处理立法及其立法经验 |
(一)德国集体合同自治原则 |
(二)德国国家中立原则 |
(三)德国的最后手段原则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工会代表权立法 |
一、实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 |
(一)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制度法律化 |
(二)民主化程序需要严格和规范 |
二、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 |
(一)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
(二)劳动者有向上级工会申诉的权利 |
(三)法院应当受理工会代表职工参加诉讼 |
第二节 健全企业工商联代表性立法 |
一、立法确认企业工商联的主体地位 |
二、行业协会 |
(一)在立法中确认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 |
(二)在立法中明确行业协会的诉讼地位 |
第三节 细化集体争议处理立法 |
一、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
(一)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集体争议案件 |
(二)建立专门的集体争议仲裁程序 |
二、构建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 |
(一)立法认可团结权 |
(二)集体谈判的规范化 |
(三)完善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典型案例分析 |
(一)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法律适用的差异—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为例 |
(二)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差异—以企业改制为例 |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一)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现状—以四川省乐山市为例 |
(二)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意义 |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一致 |
(二) 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
(三) 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权威 |
(四) 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
(五)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建议 |
(一) 加强有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实体法的衔接 |
(二) 加强有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法的衔接 |
(三) 创新裁审实体性和程序性衔接工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战后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美国劳动关系领域的理论与实际 |
2.1 劳动关系理论的发展 |
2.2 劳动法的变革 |
2.3 工会组织的演进 |
第3章 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本模式 |
3.1 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基础 |
3.2 集体谈判 |
3.2.1 集体谈判的准备工作 |
3.2.2 集体谈判的类型与策略选择 |
3.3 谈判陷入僵局的利益争议解决 |
3.3.1 工人组织的施压策略 |
3.3.2 雇主组织的应对策略 |
3.3.3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 |
3.4 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权利争议的解决 |
第4章 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演进方向 |
4.1 政府政策 |
4.2 工会组织 |
4.3 雇主组织 |
第5章 评价与启示 |
5.1 评价 |
5.2 启示 |
附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团结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结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团结权的概念界定 |
一、团结权的概念与术语使用说明 |
二、作为特殊结社自由的团结权 |
三、作为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之基础的团结权 |
第二节 团结权的性质争议 |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
二、团结权的自由权属性 |
三、团结权的社会权属性 |
第三节 团结权的价值分析 |
一、团结权的社会价值 |
二、团结权对于劳动者个体之价值 |
第二章 团结权的权利构造 |
第一节 团结权的主体 |
一、团结权的特定主体:劳动者 |
二、团结权主体之限制 |
三、团结权主体的社会性别分析 |
第二节 作为团结体的工会 |
一、工会的起源与发展 |
二、工会的成立要件 |
三、工会的功能 |
四、工会的类型 |
第三节 团结权的内涵 |
一、组建工会自由权 |
二、入会平等权 |
三、入会自由权 |
四、会员身份权 |
第三章 团结权的法律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发展沿革 |
二、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发展沿革 |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价值 |
一、促进自由贸易 |
二、维持劳资双方谈判力量的均等性 |
三、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 |
第三节 侵害团结权之不当劳动行为类型 |
一、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
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
第四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程序 |
一、美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
二、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
三、美、日救济程序之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团结权制度考察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考察 |
一、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设计 |
二、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运行 |
三、我国团结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团结权的制度完善 |
一、我国团结权制度完善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团结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莫磐.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2]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 吴珍.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3]厄瓜多尔集体谈判制度研究 ——基于一家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D]. 方晓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12)
- [4]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S省A市劳动争议为例[D]. 师文.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中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比较研究[D]. 王晶晶.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我国集体谈判主体法律问题研究[D]. 梁露. 广西大学, 2019(01)
- [7]集体合同立法研究[D]. 谭荔友.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8]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研究[D]. 杨洁雅. 西南大学, 2020(01)
- [9]战后美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D]. 蒋镒鑫. 吉林大学, 2019(10)
- [10]团结权研究[D]. 柯宇航. 厦门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