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人人格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卢政宜[1](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徐华东[2](2020)在《法人人格权论 ——以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及类型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法人人格权制度是关于规范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保护的法律制度。环顾世界立法例,现代法治国大都已经采取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或直接或间接的承认了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尤其是我国,更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肯定了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事实。然而实证法上关于该话题具有的统一认同却并未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依然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反对法人具有人格权的主张,他们认为法人是纯粹的法律技术工具,不具有道德价值,法人不应当享有以人格伦理性为核心价值基础的人格权,法人所谓的人格权不过是披着人格权外衣的财产性权利。于是为了消除学术界与实务界就法人人格权问题产生的理论争议,也为了完善我国关于法人人格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笔者就将以实证分析的态度,运用历史考证与文献分析的方法,肯定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具有着事实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就法人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划分提出自己有益的学术智识。
李小军[3](2020)在《从保护公共利益角度论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基于江西省各中级人民法院125份判决书样本分析》文中指出为了平衡有限责任利益以及保护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其进行了矫正,并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平衡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当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人格独立的优势,恶意损害私人、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分析2010到2019年近10年判决书,一般私人债权人在自身利益受损时,能够积极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请求法院给予保护,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理论界中,对该制度运用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更遑论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便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围绕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某农业公司恶意逃避行政罚款的案件展开。首先在第一部分详细介绍该案例的基本案情和法院审判的观点,并对比其他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并由此引出本文的中心问题。为了进一步探讨分析该案例引出的问题——如何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公共利益,文章第二部分叙述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该制度产生的过程、原因、含义;第三部分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价值出发,论述该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论述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进展情况,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全国2010-2019年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并对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的125份判决书进行详细的梳理,分析法院运用该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中取得的进展,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指出在保护公共利益中存在的缺陷。文章第五部分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实践案例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做了介绍和对比;文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赵泽铭[4](2021)在《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研究》文中提出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是公司人格制度的理论延伸,但是现行法中并没有为其留下空间。由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复杂情况,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自身义务的情况时有出现,而股东的债权人往往因为公司所具有的独立人格而难以获得相应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审视,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的出现逆向否定公司人格的诉求,且数量仍存在上升的趋势。而在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大多数法院因现行法不承认逆向否定而不予支持,即使在支持逆向否定的相应判决中,法院说理也存在说理与法条依据不统一的情况。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本文从国内现行公司人格及债权人保护制度出发,参考了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逆向法”、“公平结果”理论和判例中不同法院的认定方式,认为在构建此项制度过程中可以从主体、行为、结果三方面进行考量,在适用此制度时也需要考虑对善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理保护,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中可以从立法出发,结合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来促进此项制度的落地,为构建和适用逆向否定制度提供参考意见。本文第一章从现有的109个案例出发,分宏观数据、案件细节和法院判决三方面进行了分析,试图捋清目前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和法院态度;第二章对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概念界定,分析了适用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的理论和现实需要;第三章结合了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与制度的历史发展,从而得出对我国构建和适用该制度的相关参考;第四章具体阐述了公司人格逆向否定制度的实体规则构建和适用方式。
王宇飞[5](2020)在《论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的法人格否定》文中提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对公司经营风险再分配的风险分配机制,为了实现制度背后的经济价值,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公司经营风险再分配给了公司债权人。而股东有限责任和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将股东置于道德风险下。与此同时,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需要被特别保护。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法人格否定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被创建。然而,在全球范围内,法学界对法人格否定的理论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从权利滥用的角度而言,法人格否定是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衡平制度;从股东有限责任成就的角度而言,法人格否定是股东与公司未保持财产、人格分离的状态。法人格否定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通过否定股东有限责任来实现其制度价值。在制度适用层面,法人格否定制度自被创立以来,一直面临着适用难题。我国为了解决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难题,采取了“类型化”的适用方式。资本显着不足就是法人格否定类型化后的一种情形。依据我国法人格否定理论通说,资本显着不足是法人格否定的一种情形,并且在审判机关的有关适用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规定中一再予以确认。在我国,资本显着不足被视为法人格否定的一种情形。资本显着不足作为法人格否定的一种情形是制度设计的结果,而制度只有在适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笔者通过对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了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的一些问题。其中大多数问题已被《九民纪要》予以解决,但是《九民纪要》聚焦于统一裁判尺度,未对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正当性的质疑进行回应。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客观上加重了股东的责任,审判机关在进行“类型化”规定得出资本显着不足是股东滥用行为的结论前,应充分论证其正当性。但是,目前看来审判机关有关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的正当性依据直接来源于学界。而学界及实务界均未对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的法理进行深入探讨,通说理论依然将其建立在“股东责任”和“公司经营风险外部化”之上。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或许不是适用尺度的问题,而是其制度本身正当性的问题。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的法人格否定的正当性仍有讨论的空间。通说理论认为,股东有承担一定规模出资的责任,公司资本规模应与股东责任相匹配;股东出资规模应足以覆盖公司正常经营所产生的负债,公司资本规模应与公司经营风险相匹配。这是通说理论将资本显着不足视为法人格否定一种情形的正当性依据。但是,实际上公司资本规模不应、不能与股东责任进行匹配,股东没有承担一定规模出资的责任;而公司资本规模与公司经营风险进行匹配无法实现制度功能,将公司资本规模与公司经营风险相匹配无意义。笔者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未能正确适用和揭示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格否定的原因,发现其未区分“资本显着不足”、“原因行为”和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行为是未能正确适用、揭示“资本显着不足”的重要原因。“资本显着不足”针对的是股东的出资行为,评价的是股东的出资规模。同时,在适用“资本显着不足”时应回归法人格否定制度的原旨,不能因类型化的适用规则而机械的适用规范。“资本显着不足”的正当性依据并不充分,是否继续将资本显着不足视为法人格否定的一种情形值得思考。但是,公司经营风险外部化、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仍待解决。在当下公司法制度框架下,可以尝试改革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将净资产的概念引入到公司利润分配规则中,以解决当下公司利润分配规则不能体现公司偿债能力的问题,实现保持公司高偿债能力的目的。而从宏观的角度而言,解决公司经营风险外部化的问题,有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将公司经营风险再分配三条路径,可以综合各种手段以解决这一问题。
刘伟楠[6](2019)在《论我国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制度》文中提出现代经济飞速发展,关联企业作为一种顺应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成为当今企业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不可否认的是,关联企业对于资源有效整合,资金有效调配,产业模式有效配置都具有无可置疑的优点,但各种问题也纷至沓来,比如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联合经营以谋取壮大已成为大势所趋,但企业之间大量存在财产,人事,机构等方面的混同,控制企业滥用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造成从属企业利益不正当受损,甚至导致破产清算,从而累及外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尝。对此,本文立足于研究关联企业的特征,一方面剖析关联企业内部不正当利益输送如何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研究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制度(揭开法人面纱、破产无效制度、破产撤销制度)在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上所存在的种种缺陷。通过探索实质合并制度的特征,追溯其赖以建立的法理基础,得出引入该制度的正当性,同时分析实质合并制度在美国破产法的发展演变历程,分析引入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最后通过权衡实质合并在破产实务中的利弊,从而提出将实质合并制度纳入我国立法体系中,在《公司法》中增加“关联企业”专章并辅以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即提出了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中存在什么样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且这些不正当交易对现行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怎样的冲击,我国法律制度在规制关联企业破产上存在怎样的不足。进而引出对我国引进合并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的思考,介绍了合并破产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对于引入合并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合并破产的法理基础,通过实证分析该原则符合我国法理领域、民法领域,经济法领域的要求,从而证明该原则在我国拥有雄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再通过对美国合并破产的案例分析,论证合并破产制度在外国的成功,这对我国处理关联企业破产同样具有重大的价值。第三部分:探讨我国合并破产制度的立法设计以及司法操作问题,主要探索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通过分析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规则和适用标准,讨论这种制度是否兼用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中。其次结合关联企业的特点,探索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最后在司法实践上,讨论合并破产启动程序和启动主体的问题。第四部分:分析合并破产与国内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其协调问题,主要讨论了该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之间的理论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还有在破产实务操作中部分债权人利益失衡现象的分析,以及对此应该怎样进行程序保护,最后是在体系上针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蔺亚[7](2018)在《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设立行为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由法律做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瑕疵行为意味着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赋予公司人格的法定条件、程序和标准,公司设立瑕疵行为广泛存在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现实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事实上无法核实相关设立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是否真实的判断,因此,形式上符合公司设立标准而实际存在瑕疵的设立行为往往也能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而其取得的公司法律人格状态应当是不确定的。针对瑕疵设立行为而导致的公司设立瑕疵,立法应对其人格效力予以明确的评价。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最终都通过公司设立瑕疵制度实现了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尽可能地予以维持这一事实状态,公司设立瑕疵制度地规定不但为瑕疵设立情形下公司人格地维持确立了法律依据,还通过诉讼制度否认了特殊情形下的瑕疵设立公司人格,通过规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了相关权益人的利益,以促进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人格完善,实现公司立法之目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司设立瑕疵之所以存在的源头来自于公司设立法定原则,分析了公司设立瑕疵于公司设立行为、公司登记、公司成立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立法解决公司设立瑕疵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外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比较分析其异同点,以作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参考;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指出了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缺陷之处,第四部分则提出了几点对现有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白雪鹏[8](2018)在《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文中提出本文以运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理论解决股东债务人欺诈性的资产转移问题为写作目的,以本土化为视角,参考国内外相关案例、近似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习惯等资料进行制度构建和适用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法律解释、案例分析、国内外规范对比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我国法人制度现有条文进行法律解释和分析,试图在现有我国规范体系内探寻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规则的法律依据。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进行研究概括,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问题上,也将使用归纳法,在阅览大量案例资料和了解实践现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总结和提炼,从而提出我国现存问题针对性的的解决途径。通过上述研究方法得出以下成果及结论: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目的性扩张方法对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进行漏洞填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兜底补充,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修改、完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作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确定为有限连带的侵权责任。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完善,主体方面实施欺诈性资产转移的股东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在其自由意志下实施了侵权行为,营利法人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后并不以违法的经营活动作为主要业务;在行为方面,营利法人需曾干预其成员的资产变动及生活开支,存在资金、人员方面的混同行为,结合营利法人的资产变动状况及其成员的内在利益关系可以发现被告之间盖然性地发生了具有共同意思联络且一致性的转移资产行为,此部分由原告举证证明。在主观方面,被告股东、公司一方需举证证明交易或借贷、保证、信托等资产转移活动不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无需证明资产转移是否以获利为目的。针对原告股东的债权人一方,其需证明未有与被告股东恶意通谋而协助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等目的亦即并非借助虚假诉讼达成违法目的。证明其无通谋的义务应由原告受欺诈者合理负担。在结果方面,暂时失去清偿能力更为适合作为“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采取量化的方式标准则更为明确。关于规制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滥用行为,应设置担保防止滥诉,但考虑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弱势群体或紧急事由不设置担保作为例外条款,为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仿照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及代表人诉讼,由营利法人垫付并由法院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如果作为个体的股东债权人收到公告后不及时参加登记股东债权人会议,并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原因的限定:不包括因自身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产生的纠纷即双方只存在一方享有权利且一方承担义务的简单法律关系,不适用抵销等情形。此外排除以非金钱给付为标的物的债权。仅限于公司债务成立在先的情形之下,当营利法人资本不足以全部、完整地清偿均没有设置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时,令涉嫌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人的自身债权人的实现其债权的位序排在营利法人的债权人之后。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的内容。总结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中构成要件的行为要件的一般性标准;对于股东及其转移资产的公司共谋行为之主观要素的考量;对于如何规制制度潜在的被利用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提出自己的建议。
李家希[9](2017)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人制度有利于投资的增加和资本的积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避免法人滥用职权、逃避法律义务,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证了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是切实可行的一种制度。
曾祥华[10](2016)在《消费品黑名单制度与人的尊严》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法人是公民(自然人)达到一定目的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伦理人,企业的创立者或者成员不能把自己的尊严"让渡"给企业。企业法人享有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企业一般人格权源于列举不能穷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不是来源于人格尊严。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看,人的尊严的享有主体仅限于公民(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消费品(含食品)黑名单制度是扞卫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需要,具备实质正当性,企业的名誉权等要为之让路。"法人公民"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不能成立,不仅含混,而且有害。但是,发布黑名单应当谨慎,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保障企业的救济权,如果政府给法人造成不当损害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黑名单制度应当由法律法规设定。
二、关于法人人格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法人人格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2)法人人格权论 ——以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及类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人人格权存在与否的理论争议及其评析 |
第一节 法人人格权否定论的核心观点概述 |
第二节 法人人格权肯定论的核心观点概述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从人格权角度分析法人人格权存在的可能性 |
第一节 人格: 伦理属性向工具属性的转变 |
第二节 人格权: 不以伦理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定民事权利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从法人的角度考察法人人格权存在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法人的本质决定了需要人格权以维护其本体性特征 |
第二节 法人的作用及价值亦值得以人格权保护之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法人人格权的具体类型 |
第一节 法人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法人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 |
第三节 法人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从保护公共利益角度论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基于江西省各中级人民法院125份判决书样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与价值 |
1、论文的研究背景 |
2、选题实践意义及学术价值 |
(二)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1、比较研究法 |
2、历史研究法 |
3、实证研究法 |
二、问题的提出:公司法视野中公共利益如何受到损害 |
(一)案例介绍 |
1、基本案情 |
2、法院观点 |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公共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 |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原理 |
1、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之确立 |
2、公司人格的新发展——从独立到否认 |
3、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本质 |
(二)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变迁 |
1、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探索 |
2、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沿革 |
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价值分析 |
(一)公共利益范畴 |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必要性 |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可行性 |
五、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 |
(一)判例实证——以江西省为例 |
(二)存在的缺憾 |
1、在理论研究上,对公法利益如何保护研究存在分歧 |
2、在法律条文表述上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公法利益的保护 |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范围和方式存在争议 |
六、域外相关理论及立法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 |
1、美国 |
2、英国 |
(二)大陆法系国家 |
1、德国 |
2、日本 |
七、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上的适用思考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劳动侵权 |
(二)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三)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与环境污染 |
(四)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与恶意逃避行政处罚 |
(五)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更好保护公共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的国内案例研究及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宏观数据分析 |
一、案件总体数量 |
二、案件管辖情况 |
三、案件审级情况 |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
一、案件原告分布 |
二、案件被告分布 |
第三节 法院判决说理及依据 |
一、支持外部逆向否定的法院说理 |
二、不支持外部逆向否定的法院说理 |
三、判决中的法条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建立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适用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的理论需要 |
一、公司人格的独立外观与实质受控的矛盾难以避免 |
二、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是公司人格否定的应有之义 |
三、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具有衡平性 |
第二节 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案件审理中展现的现实问题 |
一、当前立法存在缺失 |
二、现行的各类债权人救济制度难以替代 |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需求 |
第三章 美国相关制度经验参考 |
第一节 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
一、早期不被认可 |
二、1970 年代开始接受 |
三、晚近出现适用的扩张 |
第二节 美国理论与实践中的经验 |
一、美国学界的不同观点 |
二、美国法院实践中的认定方式 |
第三节 美国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参考和借鉴 |
一、主体是否需要扩张 |
二、行为应如何明确 |
三、结果认定应当加强 |
第四章 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的实体规则构建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行为要件 |
三、结果要件 |
第二节 法律责任与救济 |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 |
二、对善意股东的可能救济方式 |
三、公司债权人的可能救济方式 |
第三节 对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 |
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构成要件 |
三、通过指导案例确立典型参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论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的法人格否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资本显着不足”的概述 |
第一节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股东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再分配 |
二、法人格否定的含义 |
三、法人格否定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 |
第二节 资本显着不足是法人格否定的一种情形 |
第二章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实践的状况 |
第一节 “资本显着不足”案例的实证分析 |
一、案件检索情况 |
二、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
三、被支持案件的具体情况 |
四、未被支持案件的裁判理由 |
第二节 “资本显着不足”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质疑“资本显着不足”的正当性 |
第一节 “资本显着不足”的法理 |
第二节 “资本显着不足”的正当性依据不足 |
一、公司资本规模与经营风险不匹配不足以论证其正当性 |
二、公司资本规模与股东责任不匹配亦不足以论证其正当性 |
第四章 “资本显着不足”的适用建议及替代建议 |
第一节 区分“资本显着不足”、“原因行为”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行为 |
一、“原因行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行为的关系 |
二、“原因行为”非资本显着不足的情形 |
第二节 “资本显着不足”的替代建议 |
一、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
二、一般解决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6)论我国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并破产的制度价值 |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
(二)我国破产制度在处理关联企业破产中的不足 |
(三)我国引入合并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二、我国引入合并破产制度的可能性 |
(一)合并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 |
(二)外国合并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三、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立法设计 |
(一)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合并破产制度适用的价值衡量因素 |
(三)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程序 |
四、合并破产制度与现有制度的冲突及其协调 |
(一)正确处理合并破产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正确处理合并破产制度下债权人利益失衡问题 |
(三)合并破产制度与现有立法的协调以及相关制度完善设计 |
参考书目 |
致谢 |
(7)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创新及不足 |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基本理论 |
(一) 公司设立法定是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存在的理论基础 |
1. 公司设立法定是公司法定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
2. 公司法定性的原则是公司依法设立 |
3. 公司设立、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登记 |
4. 公司设立瑕疵 |
5. 公司设立瑕疵不可避免性 |
(二) 以法律手段评价并解决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必要性 |
(三) 公司设立瑕疵的理论 |
1. 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 |
2. 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 |
3. 可补救型瑕疵和无法补救型瑕疵 |
(四) 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 |
1. 发起人或股东瑕疵 |
2.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 |
3. 公司设立章程瑕疵 |
4. 公司设立目的瑕疵与主观瑕疵区别 |
5. 公司设立程序性瑕疵 |
二、域外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瑕疵立法制度 |
1.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
2. 公司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模式 |
1. 单一瑕疵设立无效主义 |
2. 公司瑕疵设立区别否认主义 |
3. 大陆法系国家两种立法模式的共性体现 |
4. 台湾地区的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主义 |
(三) 对其他国家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与总结 |
三、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瑕疵的立法现实与缺陷 |
(一)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规范 |
1.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情况下有效原则 |
2. 公司设立瑕疵处理机关 |
3. 公司登记机关在践行瑕疵人格否定阻却机制 |
(二) 对我国公司现有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
1. 缺乏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原则上有效的立法依据 |
2. 未设立瑕疵设立补正制度 |
3. 未设定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否定阻却机制 |
4. 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吊销制度立法不完善 |
5. 未建立公司设立瑕疵诉讼制度 |
6. 缺少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否定后有无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
四、完善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建议 |
(一) 立法确立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相关概念 |
(二) 确立瑕疵设立公司人格一般情形下有效原则 |
1. 立法明确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性原则 |
2. 明确特殊情形下的公司设立瑕疵人格否定制度 |
(三) 设立公司设立瑕疵自我矫正制度 |
(四) 完善行政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
(五) 增设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司法否定制度 |
(六) 建立体系化的公司设立瑕疵诉讼制度 |
1. 明确诉讼主体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
2. 明确公司设立瑕疵诉讼管辖法院 |
(七) 明确公司因设立瑕疵而导致的人格否认无溯及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期刊文献类 |
致谢 |
(8)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概述 |
2.1 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概念 |
2.2 逆向否定与顺向否定的界分 |
2.3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必要性 |
第三章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法律依据的框架体系分析 |
3.1 制定法不足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3.2 运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法律依据的探讨 |
第四章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构成要件 |
4.1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主体要件 |
4.1.1 被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转移资产行为时有责任能力 |
4.1.2 公司的设立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条件 |
4.1.3 股东的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
4.2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行为要件 |
4.2.1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实施转移资产的行为 |
4.2.2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恶意串通实施的欺诈性的转移资产行为 |
4.3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主观要件 |
4.3.1 股东与公司存在以逃避股东自身债务为共同目的恶意串通 |
4.3.2 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无虚构债权债务转移公司资产之通谋 |
4.3.3 一人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主观要素的必要性 |
4.4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结果要件 |
4.4.1 股东暂时失去清偿能力标准及债的性质对损害严重性的影响 |
4.4.2 股东失去清偿能力与其向公司转移资产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
第五章 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效果 |
5.1 公司与股东承担的责任性质与范围 |
5.1.1 公司与股东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 |
5.1.2 公司以所接受财产为限与股东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
5.2 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积极效果 |
5.3 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可能引发的问题 |
5.3.1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对其他善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影响 |
5.3.2 分散的股东债权人行使权利对公司日常经营秩序的影响 |
第六章 我国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建议 |
6.1 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法律依据的建议 |
6.1.1 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对公司法第20条及第63条进行漏洞填补 |
6.1.2 修改、完善公司法相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 |
6.2 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完善 |
6.3 关于规制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滥用行为的设想 |
6.3.1 关于设置诉讼担保防止滥诉的问题 |
6.3.2 公司债权人先于股东债权人受偿 |
6.3.3 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次数、原因的限定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一)发表论文 |
致谢 |
(9)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特征 |
(一) 以独立人格的有效合法为基础 |
(二) 是对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揭示 |
(三) 是对独立人格个案的否定 |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意义 |
(一) 是对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
(二) 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 |
四、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
五、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没有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况 |
(二) 缺少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 |
(三)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过于表面化 |
六、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措施 |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 加大执法力度 |
(三) 发挥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
(四) 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意识 |
(10)消费品黑名单制度与人的尊严(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与人的尊严 |
二、企业与人格权 |
三、产品黑名单制度与人的尊严 |
四、关于法人人格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2]法人人格权论 ——以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及类型为视角[D]. 徐华东. 苏州大学, 2020(03)
- [3]从保护公共利益角度论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基于江西省各中级人民法院125份判决书样本分析[D]. 李小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4]公司人格外部逆向否定研究[D]. 赵泽铭.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论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的法人格否定[D]. 王宇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论我国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制度[D]. 刘伟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研究[D]. 蔺亚. 苏州大学, 2018(04)
- [8]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D]. 白雪鹏. 天津商业大学, 2018(11)
- [9]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探析[J]. 李家希.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 [10]消费品黑名单制度与人的尊严[J]. 曾祥华.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