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臻[1](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做出的全新尝试,也是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做出的新的变革与完善。该制度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迎合了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状况,对于缓解检察官、法官办案压力大有裨益。同时,该制度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凸显了我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司法理念。然而,我们应当客观地认识到,该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过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忽视被害人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不足的局面。文章基于被害人权利保护视角,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目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有立法,探讨该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并结合其他类似制度,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本文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被害人也理应成为该制度的重点关注对象。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优化路径中,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理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赋予充分的认识;其次,应当保证被害人在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发挥被害人的价值;再次,要保障被害人在制度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例如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权利;最后,要逐步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比如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将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制度。通过以上举措,从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被害人的重视程度,增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力度,弥补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完善。
梁鹏程[2](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薛吉畅[3](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一直以犯罪者为中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各国人权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研究人员或多或少地忽略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立法和实践部门对保护被害人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甚至在个别案件中由于对被害人保护不力,导致被害人进行私力报复,进而诱发了更为严重犯罪的情况。自上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场以被害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运动,被害人学成为一个单独的学科并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源于上世纪末,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身份,被害人诉讼权利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和完善。但由于长期以来,国家追诉原则强调公诉机关的作用,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被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参与诉讼,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尊严和利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加以深入研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具有它的理论基础,刑事诉权理论的深化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发展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与法制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还存在许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对国际规约、联合国宣言的研究和对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立法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完善应当在理念上重新对被害人地位加以认识,在立法上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措施更加完善,在实践中加强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落实。
陈超[4](2020)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领域犯罪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更是呈几何式增长。随着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等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障,然而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片面强调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对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面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忽视涉案财物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屡见不鲜。“尊重与保障人权”早已写入我国宪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如何实现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层面,作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又如何保障落实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权利,将极大的影响着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否实现,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的权利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完善的措施。第一部分是概述,具体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和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权利的概念的内涵外延、特征、类型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追诉者涉案财物权利保障,由司法实践中受追诉人的合法财物被公安司法机关不当侵犯的案例引出问题,分析了公安机关违法查封、冻结受追诉者的合法财产原因,提出了相关保障受追诉者涉案财物权利的建议。第三部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涉案财物权利保障,由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错误的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致使不当侵犯了集资参与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引出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身份认定复杂的难题,分析了导致被害人相关诉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保障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关保障被害人涉案财物权利的建议。第四部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案外人涉案财物权利保障。因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初期阶段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能力不足,不当地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的案例引出案外人申诉、控告的,即便案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获得成功,但公安机关所作出的权属审查认定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案外人的财产权利难以获得有效保护,对此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关保障案外人涉案财物权利的建议。
邵天一[5](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制度”)自试点到为立法所确认,不断迸发出强大的生命活力,其所具有的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实现宽容司法等价值与优势在众多案件的办理中得到彰显。从制度产生伊始,理论界和实务界便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放在促进制度落实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相比之下,对被害人的关注则是少之又少。法律规范方面,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法条数量少且规定模糊,大多为原则性、宣示性的条款,在实践中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容易流于形式。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关系紧密,其理应作为重要的诉讼主体参与其中,而且,加强被害人在该制度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也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诉讼风险,减少社会矛盾,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以及查清案件事实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引起大家对这一重要的诉讼主体的关注,在后续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时能够兼顾和平衡被害人的利益,赋予他们必要且有效的制度参与空间,这不仅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深刻体现,同时也助于认罪认罚制度自身的正当化、规范化运行。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认罪认罚制度及被害人的基本原理,阐述了认罪认罚制度确立的背景、内涵、价值,以及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内涵与诉讼地位的变迁。第二部分为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及成因,从法律规范、学术研究和实践运行三个维度着手分析了被害人在这项制度中处于边缘位置的现状,并进一步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制度自身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到了传统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第三部分从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两个层面论述了应当重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诉讼权利保护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类似制度中保护被害人的举措,主要是美国的辩诉交易、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程序,并立足于我国现实情况,分析了这些制度或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的举措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针对被害人在制度中权利遇冷这一现实问题,文章的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权利保护的构想,首先,应明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害人在侦诉审三阶段的地位问题分别进行了明确;其次,细化并拓展诉讼权利,这类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至少享有知情权、程序建议权、量刑建议权和救济权;最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可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尝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强化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诉讼权利。
王嘉铭[6](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巴卓[7](2019)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量刑是刑法理论的缩写图。1数罪并罚制度作为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它一方面根植于刑法理论,关涉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贯彻、报应之下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主刑附加刑刑种类型的设置等;另一方面又适用于司法实践,直接指向个案对被告人决定刑的量定,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成色。较之于对仅犯一罪的被告人量刑而言,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更具有操作的技术性和结果的伸缩性。因此,数罪并罚制度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天然的亲密关系。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向来牵动着民众的敏感神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罪名被纳入其中,人们对司法人员量刑裁量权过大的担忧有所缓解,但数罪并罚系在个罪宣告刑确定后的二次裁量,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个罪情况的不同一,以致很难像个罪宣告刑的确定那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相对确定的数值性计算。所以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确定决定刑仍是一片不为外界熟知、自由裁量权较大、受量刑规范化改革影响较小的刑罚裁量空间。于是,人们又把审视的目光移转到了数罪并罚决定刑的形成过程中。如果说一般民众对数罪并罚制度的关注系基于天然的防御心理和不信任的思维惯性,那么作为一线司法人员的作者关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则是因为在审判工作中就此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适用难题:数罪并罚制度现行法律规定能否保障对被告人罚当其罪,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是否实现了对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数罪并罚制度中限制加重的根据是什么,决定刑的裁量依据与个罪宣告刑的量定根据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数罪并罚制度司法适用与刑事诉讼规则是否存在交叉适用,如何保障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成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如上所述,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数罪并罚制度直接适用于个案处理,具有极强的实践属性。因此,要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并为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提供路径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件办理流程和刑罚裁量过程为主线,从大量的鲜活个案入手,既分析作为裁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也关注司法人员适用数罪并罚制度时的内心活动,全景展现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作方式,从而系统梳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力图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效适用离不开司法人员对数罪并罚理论价值的精准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科学把握。本文首先从对数罪并罚基本理论的阐述入手,着重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的刑法价值,发现数罪并罚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契合、符合报应限制预防之刑罚目的,并以此为评价标准,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立法有疏漏、规定不明确、体系不自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彻底等问题。静态的法律规定必将通过动态的司法适用来接受实践的检验。本文借助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近五年数罪并罚二审、再审判决书的量化分析与对15名一线司法人员的质性研究来深入检视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发现在数罪并罚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罪数判断标准不统一、决定刑裁量依据纷杂、主刑附加刑适用混乱、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理解存在分歧、隐瞒漏罪加重处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漏判未予再审、缓刑及减刑适用错漏等问题。尽管数罪并罚判决书能够很大程度上再现司法人员的决定刑裁量过程,但考虑到文字表意的有限性,司法人员的裁量过程不能完全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揭示,因此需要通过与一线司法人员的访谈来观察他们的裁判动机和内心驱动。本文即在质性研究和量化分析的互动中展开对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证研究。以上研究可以证明,为了提高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科学性、有效性,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致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首先要确定整体性观念在决定刑形成中的根基性作用,承认量刑经验、司法直觉是司法人员裁量决定刑的逻辑起点。其次,从实体上完成对数罪并罚规则的更新再造包括主刑、附加刑并罚的结构调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体系完善,数罪缓刑的合理调控、构建减刑撤销制度的再分层。最后,从程序上限制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可能的恣意,包括将决定刑裁量纳入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突出强调决定刑裁量的量刑说理、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的发生。
翁永强[8](2019)在《被害人适度参与诉讼活动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作为案件亲历者和直接受害者,本该是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然而一直以来,被害人却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三方构造中,被害人甚至都没有一席之地。在我国的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代替被害人行使诉权,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只能依附于检察机关,甚至沦为追究犯罪的“工具”。可见,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是不独立的、不完整的、不健全的。从我国被害人参与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参与流于形式、参与异化严重,参与身份冲突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上关于被害人参与权的规定虽然在数量和种类上比较丰富,但由于立法规定分散、缺乏关键性权利、缺少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等条件影响,导致“立法”与“司法”上存在脱节。从结果上来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效果不佳,致使被害人不得不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便形成了“异化”。为了取得满意的裁判结果,被害人一方会选择信访、舆论造势、借助人脉关系甚至游行示威、威胁自杀等做法。如此行为,不仅影响裁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还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观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被害人参与权的规定,存在许多可取之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虽然不具有当事人地位,但通过直接立法赋予其程序参与权、意见表达权等参与性权利。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会对被害人在诉讼外进行保护、救助和补偿,以此来弥补被害人的参与不足。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参与权重点在于诉权保护,基本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者准当事人地位,拥有相对全面和完整的参与权利体系,包括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救济权等。因此,针对我国被害人参与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可尝试构建一个被害人适度参与诉讼活动的模式。该模式以知情权、参与权和影响权为核心权利体系,三种权利是前后递进、逐步深化的关系,前项权利是后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项权利,后项权利就无法实现。在侵人型、侵财型以及涉众型等不同案件类型中,被害人的主要诉讼目的也不尽相同,被害人的适度参与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以及执行等不同的诉讼阶段中,被害人可以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此时被害人的参与应当有不同的深入程度。最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中,被害人的适度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在尽可能不影响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被害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适度参与。
邱可嘉[9](2019)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不仅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刑法规制,还引出系统攻克和解答刑法规制难点和疑点的理论需求;该修正案在扩大拒绝提供特定犯罪证据范围的同时加深拒绝提供与隐匿证据的矛盾表述,进一步表明探索改变目前规范设计主线错综交织的现状,降低因妨害作证罪名虚设而少用导致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失信的风险,是具有挑战性的话题。对此,仅仅着眼于辩识三大诉讼中言辞证据的虚假程度,清晰实物证据的毁灭或隐匿行为的入罪门槛,致力于缓解包庇类罪名及其与隐匿证据的紧张关联,或者论证阻止作证之证人范围,都是远远不够的,试图在有限空间将一部存在明显缺陷的规范体系解释得没有漏洞,也过高估计了解释者的能耐,盯其具体罪状模糊其规范关联,还可能自困于概念字义域而忘记它所背靠的思想根基和规范体系。从不同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入手,根据三大诉讼规律清晰证据违法行为要件,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点;由点到线整体架构和把握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面;唯此,才能真正实现对三大诉讼活动的适时、适度的刑法规制。本文在现有证据犯罪体系基础上,以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设置的相关罪名为主线,选择那些直接妨害证明行为的罪名,展开构成要件要素及罪名体系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全文共六个部分,约15万字。第一部分,界定证据的概念,梳理不同诉讼中证据违法行为类型,廓清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犯罪体系的异同。首先,追溯诉讼法理论对证据概念界定及变化,在新诉讼理念支持下,在证据实质“事实说”、“材料说”和“裁体说”中,取“材料说”作为本文讨论刑法规制证据使用的概念基础。其次,分析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原理,说明只有证明力达到法院认定标准的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明力指其具备的清晰待证事实的能力,也是通过庭审证明程序将其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证明力的两个侧面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侧面决定了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再次,界分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罪名体系。证据犯罪指一切关涉证据收集与使用的犯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指其中直接涉及证据使用的罪名体系。后一划分标准是:直接侵害诉权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与证据法违法方式相对应,入罪其中危害程度或罪过程度更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基本限于诉讼参与人。第二部分,盘点现行刑法规定,分析刑法规制中的矛盾与漏洞,便于论证对策。首先,三大诉讼存在伪证的现象屡屡被数据与事实所证实,《刑法》第305限伪证罪范围于刑事诉讼活动,民行诉讼的伪证行为至多被司法拘留,导致两大诉讼行为得不到合理规制。其次,立法者从诉讼范围、主体、作假方式等角度切入设置相关罪名,造成罪名重叠而加大择取具体罪名上的困难,刑法第306条存在立法歧视。再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另立罪名,引出刑法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行为不同规制的需求。最后,记录人、被害人是否成为伪证罪主体,阻止证人作证的主体是否包涵诉讼当事人,该罪证人范围多大,都是现行刑法留下的未解的问题。第三部分,确立重构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价值根据和技术标准。首先,在诉讼活跃时代,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公正惩戒个人作恶行为的主要方式,诉讼进入活跃的时代既然表明老百姓能够且已在运用法律手段发出自己的声音和维护自身权益,作为最后保障法,刑法系统规制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就极具必要性。其次,刑法规制旨在实现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规制证据的使用旨在实现个案判决的公平与公正。再次,根据提供虚假证明、毁灭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作证等行为标准,以伪证罪为首个罪名,逐次展开分析具体罪名构成要件,逐层论证相邻罪名要件要素,最终完成罪名体系的合理架构。第四部分,分析伪证罪首个罪名的特点,阐释它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地位。首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制裁资源相当有限,法庭保留仪式性元素就是告诉普通人这是一个充分讲理而不允许作恶的地方,跟进威严仪式的是刑法规制。其次,证人包括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都是伪证罪主体,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害人、记录人不是伪证罪主体,专家辅助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他们在质证中作假具有妨害作证的行为性质,对其处置更宜采取非刑罚方式。再次,伪证罪是作为形式的犯罪,现行刑法第305条将伪证罪罪过限于“故意”,且以“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为成立条件,属于直接故意。其中所谓“隐匿罪证”既指通过虚假表述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又指通过虚假陈述掩盖他人有罪的证据,后者与刑诉法“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推定有罪”的教义相一致。第五部分,在伪证罪构成要件基础上,分析新设毁灭伪造证据罪要件,阐释它与伪证罪、以及整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关联。首先,现行刑法第306条存在缺陷,应予删除,新法条设置罪名是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选择能够解决现行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杂合交错的问题。其次,毁灭伪造证据的对象即证据指物证,即使是规范层面,隐匿不宜被解释为毁灭,此外,根据正犯和共同犯罪学说,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具有同质性,设置前一罪名替代现有罪名符合法理逻辑。再次,启用这一罪名应当同时明确若干例外。诉讼当事人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定此罪;承办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定性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六部分,分析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入罪标准,阐释它们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中的作用点和作用面,从而清晰局部与整体的关联。首先,建议取消妨害作证的具体罪名,改用阻止作证罪。根据三大诉讼法规定,新罪名的阻止行为中包含除贿买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引诱,这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推导的结论。而且该罪适用于三大诉讼,阻止作证的主体包括了实施暴力、威胁、贿买行为的诉讼当事人,阻止作证的对象也应当由现行刑法规定的证人扩大到鉴定人、翻译人。其次,分析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行为与隐匿他人有罪证据行为的异同,从刑法保护法益层面,评估刑法限定行为方式和“他人犯罪”范围的实际效果,追问其逻辑自洽性,检讨刑法反应过于迟缓的问题,提出用“隐匿”替代“拒绝提供”规范表述的主张。再次,理顺洗钱,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关联,揭示其隐匿证据的共同本质,由此廓清整个妨害作证的犯罪圈。综上,经简化后的妨害作证罪名是伪证罪;毁灭伪造证据罪;阻止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罪;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窝藏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这一罪名体系更能兼顾引导机能和裁判机能,有效维护三大诉讼秩序,最终实现个案正义。
孙丽婷[10](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确立并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启动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此次试点缘起于诉讼效率提升、诉讼程序优化、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具体化等三大需求。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借鉴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合理元素,构建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改革思路。于是,中国式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正式进入大众视野,部分试点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机制首创中国式控辩协商,凸显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性司法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量刑协商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途径,是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之间就案件的具体刑罚及被追诉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进行的协商,协商结果以控辩双方形成《具结书》的方式予以呈现,具结内容对控辩审三方产生不同程度的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即将接近尾声,各地试点检察院在量刑协商机制的探索上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通过基础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简要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理清量刑协商的概念、基础、内容、效力及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节选介绍部分试点城市在量刑协商制度下,关于辩护权保障、协商幅度、协商救济权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重点就S市P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量刑协商机制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同时,通过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和借鉴,希望借他山之石,提高文章论证的科学性,突出我国量刑协商机制的特点,为进一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有效平衡效率与公正的量刑协商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现实依据,第二节介绍量刑协商机制的概念、探索基础、内容及效力等问题,旨在理清认罪认罚和量刑协商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联系,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是量刑协商试点情况的实证研究。节选介绍了厦门、青岛、上海等试点城市在量刑协商试点过程中就辩护权的保障、量刑减让幅度及协商救济权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重点介绍了S市P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数据及特点,分析得出量刑协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过程流于形式、刑期优惠把控难、被害人意见定位模糊、部分协商结果并未真正从宽以及监督缺位化等问题。第三部分注重量刑协商机制的横向比较研究。分别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量刑协商制度及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制度,与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的量刑协商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希望为我国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本文应用价值的体现部分。对量刑协商在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不足之处,针对性地提出规范量刑协商过程、明确量刑优惠幅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及如何完善量刑协商监督机制等建议。
二、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害人权利概述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害人权利基本内涵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被害人诉讼权利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1、人权保障理念 |
2、程序正义理论 |
3、恢复性司法理念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有立法 |
1、国家层面 |
2、地方层面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有立法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
1、知情权 |
2、发表意见权 |
3、救济权 |
4、获得司法救助权 |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析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1、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认识不足 |
2、被害人诉讼地位不明确 |
3、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
4、被害人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价值冲突 |
2、担忧被害人的参与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受阻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经验借鉴 |
(一) 我国台湾地区: 认罪协商程序 |
(二) 美国: 辩诉交易制度 |
(三) 澳大利亚: 指控协商程序 |
(四) 域外制度的经验总结 |
1、重视被害人有效参与程序的权利 |
2、重视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优化路径 |
(一) 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理念 |
(二) 保证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
1、保证被害人主体地位的价值 |
2、如何保证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
(三) 保障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讼权利 |
1、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
2、保障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 |
3、赋予被害人独立的量刑意见权 |
(四) 完善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救济机制 |
1、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
2、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至被害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
(一)控告职能 |
(二)作证职能 |
(三)监督职能 |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理论基础 |
2.1 被害人刑事诉权理论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 |
2.1.1 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基本内涵 |
2.1.1.1 刑事诉权理论的提出 |
2.1.1.2 被害人刑事诉权的概念和特点 |
2.1.2 被害人刑事诉权的正当性 |
2.1.3 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具体体现 |
2.2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发展使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更具可行性 |
2.2.1 从“三方构造”到“四方构造”的演进 |
2.2.1.1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 |
2.2.1.2 “三方构造”及其局限性 |
2.2.1.3 “四方构造”提出的背景及其内容 |
2.2.2 “四方构造”理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
2.2.2.1 有助于被害人控告权的保护 |
2.2.2.2 有助于实现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
2.2.2.3 有助于完善被害人程序救济权 |
第3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之考察 |
3.1 我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之立法考察 |
3.1.1 控告权 |
3.1.2 诉讼参与权 |
3.1.3 程序选择权 |
3.1.4 程序救济权 |
3.2 我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之不足及原因 |
3.2.1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3.2.1.1 控告权得不到全面保护 |
3.2.1.2 无法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
3.2.1.3 对审判结果的产生难以发挥实质影响 |
3.2.1.4 上诉权、申诉权难以实现 |
3.2.1.5 执行程序中被害人救济权保护不周全 |
3.2.2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
3.2.2.1 “三方诉讼构造”的不利影响 |
3.2.2.2 国家追诉主义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弱化 |
3.2.2.3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 |
第4章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之域外考察与借鉴 |
4.1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国际性立法 |
4.1.1 联合国宣言及公约规定 |
4.1.2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
4.2 主要法治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专门制度 |
4.2.1 法国民事当事人制度 |
4.2.2 德国强制起诉制度 |
4.2.3 日本准起诉制度 |
4.2.4 美国被害人援助制度 |
4.3 对我国的启示 |
4.3.1 注重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 |
4.3.2 合理规定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4.3.3 有效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
第5章 加强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路径 |
5.1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再认识 |
5.1.1 保障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现实意义 |
5.1.2 明确被害人不同诉讼阶段的核心诉讼权利 |
5.2 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
5.2.1 审前阶段被害人控告权的全面保护 |
5.2.2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的落实 |
5.2.2.1 尊重被害人对刑事和解程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权 |
5.2.2.2 加强被害人对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选择适用的参与权 |
5.2.3 审判程序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的保障 |
5.2.4 执行程序中被害人救济权的保障 |
5.3 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配套制度 |
5.3.1 律师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
5.3.1.1 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地位上的相对独立性 |
5.3.1.2 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
5.3.2 对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
5.3.2.1 对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意义 |
5.3.2.2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4)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涉众型经济犯罪 |
1.2 涉案财物 |
1.3 相关主体 |
1.3.1 受追诉者 |
1.3.2 被害人 |
1.3.3 案外人 |
1.4 相关主体权利 |
1.5 小结 |
2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追诉者涉案财物权利保障 |
2.1 样本考察 |
2.2 原因分析 |
2.3 保障措施建议 |
2.3.1 财产保全 |
2.3.2 司法审查 |
2.4 小结 |
3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涉案财物权利保障 |
3.1 样本考察 |
3.2 原因分析 |
3.2.1 被害人身份确定难 |
3.2.2 被害人存在多样性 |
3.2.3 诉讼性权利被忽视 |
3.2.4 民事诉讼救济权受阻 |
3.2.5 国家保障体系缺位 |
3.3 保障措施建议 |
3.3.1 被害人身份准确界定 |
3.3.2 公告程序与被害人代表制度 |
3.3.3 慎重适应“先刑后民”原则 |
3.3.4 审前财物返还与先予执行 |
3.3.5 国家救助制度 |
3.4 小结 |
4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案外人涉案财物权利保障 |
4.1 样本考察 |
4.2 原因分析 |
4.3 保障措施建议 |
4.3.1 案外人主体地位 |
4.3.2 审判阶段涉案财物权属审查 |
4.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基本原理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理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及内涵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 |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基本原理 |
1.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
2.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演进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成因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理论现状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实践现状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弱化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成因分析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价值冲突 |
2.受到传统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惯性影响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重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原因 |
(一)法理基础 |
1.人权保障理论 |
2.正当程序原则 |
3.恢复性司法理念 |
(二)现实意义 |
1.防范诉讼风险和社会矛盾 |
2.监督检察机关公权力的行使 |
3.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认罪真实性 |
四、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考察 |
(一)美国 |
1.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被害人保护 |
2.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
3.对我国的启示 |
(二)英国 |
1.认罪协商制度中的被害人保护 |
2.英国2012及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 |
3.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1.认罪协商程序中的被害人保护 |
2.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构想 |
(一)明确诉讼地位 |
1.侦查阶段 |
2.审查起诉阶段 |
3.审判阶段 |
(二)细化并拓展诉讼权利 |
1.知情权 |
2.程序建议权 |
3.量刑建议权 |
4.救济权 |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1.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2.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数罪并罚制度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正当性根基 |
一、数罪并罚制度契合刑罚目的 |
二、数罪并罚制度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罪”的并罚与“刑”的并罚的立法例模式 |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有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 |
一、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汇集 |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模式选择 |
第四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并科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二、吸收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三、限制加重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第二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检视 |
第一节 对《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检视 |
一、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导致量刑畸轻 |
二、剥夺政治权利并科导致量刑畸重 |
三、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导致量刑畸轻 |
四、决定刑裁量根据有待厘清 |
第二节 对《刑法》第七十条的检视 |
一、“刑罚执行完毕前”存在多重理解 |
二、“发现漏罪”的判断时点未予细化 |
三、“漏罪”一律并罚可能导致罪刑失衡 |
四、隐瞒“漏罪”处断规则自相矛盾 |
第三节 对《刑法》第七十一条、《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的检视 |
一、“又犯新罪”从重处罚释义 |
二、“又犯新罪”规定存在重复评价 |
第四节 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检视 |
一、数罪并罚与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冲突 |
二、数罪并罚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有影响 |
第五节 对法释[2016]23 号规定的检视 |
一、从严控制减刑 |
二、区分类型体现严中有宽 |
第三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一 |
第一节 数罪并罚裁判进路的质性研究 |
一、多元研究方法的应用 |
二、质性研究设计过程描述 |
三、数罪并罚裁判进路偏离立法目的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量化分析样本介绍 |
一、样本来源 |
二、判决统计分析 |
第三节 罪数判断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
二、运用罪数理论不足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
第四节 主刑、附加刑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有期徒刑并罚拘役、管制不统一 |
二、决定刑裁判事由多样 |
三、附加刑并罚存在错漏 |
第四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二 |
第一节 “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漏罪”发现时间的理解分歧 |
二、“刑罚执行完毕”的适用分歧 |
三、发现“漏判”未启动再审程序 |
四、“又犯新罪”未适用《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
第二节 数罪缓刑适用争议之量化分析 |
一、数罪并罚影响缓刑适用的类型 |
二、数罪并罚缓刑适用再审改判典型案例 |
第三节 漏用减刑撤销规定之量化分析 |
一、减刑的性质之争 |
二、适用减刑撤销规定错误 |
三、不应一律撤销全部减刑 |
第五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决定刑裁量依据之厘定 |
一、强调刑法原则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根基 |
二、确定刑罚价值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目标 |
三、引导司法直觉为决定刑裁量发挥正向作用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实体规则的更新再造 |
一、主刑、附加刑并罚规则的结构调整 |
二、“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规则的体系完善 |
三、数罪并罚缓刑适用规则的合理调控 |
四、数罪并罚撤销减刑规则的再分层 |
第三节 数罪并罚程序性控制的有效接入 |
一、决定刑裁量在量刑程序的应有地位 |
二、决定刑形成要素在判决论理中的明确阐述 |
三、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发生的技术性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8)被害人适度参与诉讼活动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论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 |
一、被害人的定义和范围 |
二、特殊的被害人群体 |
第二节 被害人的参与权 |
一、被害人参与权的属性 |
二、被害人参与权的范围 |
第三节 被害人参与的阶梯模式 |
一、适度参与 |
二、过度参与 |
三、无效参与 |
第二章 适度参与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一、公众参与阶梯理论的基本介绍 |
二、公众参与阶梯理论与被害人适度参与的结合 |
第二节 被害人参与模式理论 |
一、被害人参与模式理论中的适度参与 |
二、被害人参与模式对被害人适度参与的价值分析 |
第三节 恢复性司法理论 |
一、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适度参与的解读 |
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适度参与的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的被害人参与现状探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参与流于形式 |
一、被害人参与权的立法现状 |
二、被害人参与权的司法现状 |
三、“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
第二节 被害人的双重身份 |
一、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
二、被害人作为事实提供者 |
三、双重身份的矛盾和冲突 |
第三节 被害人的参与异化 |
一、参与异化的外在形式 |
二、参与异化的内在原因 |
第四章 被害人适度参与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适度参与的权利体系 |
一、知情权 |
二、参与权 |
三、影响权 |
第二节 不同案件类型的适度参与 |
一、侵人型案件 |
二、侵财型案件 |
三、涉众型案件 |
第三节 不同诉讼阶段的适度参与 |
一、立案侦查阶段 |
二、审查起诉阶段 |
三、审判阶段 |
四、执行阶段 |
第四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适度参与 |
一、被害人适度参与的必然要求 |
二、被害人适度参与的合理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
一、虚假诉讼入刑的新需求 |
(一)诉讼活跃时代入罪诉讼欺诈的迫切要求 |
(二)入罪诉讼欺诈对调整妨害作证的同步要求 |
二、三大诉讼修改的新需求 |
(一)刑诉法的修改与刑法规制的配套 |
(二)民诉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相关研究综述与进展 |
四、本文意图解答的难点与疑点 |
第一章 证据、妨害作证犯罪概述 |
一、证据界定及其演变 |
(一)用“事实”界定证据属性 |
(二)用“特定事实”限定证据范围 |
(三)从“材料”到“载体”界定证据形式 |
二、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 |
(一)审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
(二)明确证据证明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
(三)证据链形式与使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
三、妨害作证与证据犯罪的体系性关联 |
(一)证据犯罪概念及其罪名体系 |
(二)妨害作证犯罪在证据犯罪体系中的位置 |
第二章 入罪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罅隙 |
一、民行诉讼中伪证行为未予入罪 |
(一)伪证罪门槛高的现象 |
(二)伪证罪限于刑事诉讼的原因 |
二、罪名叠床架屋且立法歧视明显 |
(一)刑法第306条引发的社会质疑 |
(二)“律师伪证罪”设置的歧视色彩 |
三、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紊乱司法思维 |
(一)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例 |
(二)修法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名的去留 |
(三)当事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期待可能性 |
四、妨害作证罪主体范围模糊 |
(一)记录人被列入伪证罪主体的争端 |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法性质不明 |
(三)诉讼当事人妨害作证的性质不清晰 |
第三章 妨害作证入罪的价值基础和技术保障 |
一、民本思想在诉讼活跃年代的再诠释 |
(一)无讼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作用 |
(二)从“民本”向“保护人民”转型 |
(三)诉讼活跃时代对刑法规制的新需求 |
二、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 |
(一)民事诉讼中诉权平等 |
(二)规制证据使用是保护诉权的关键 |
(三)回归实现个案公正的立场 |
三、公法诉讼中公平目标的实现 |
(一)规制证据使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
(二)从“不证其罪”到明确公诉方举证责任 |
(三)统一实现个案正义的基本立场 |
四、以行为类型建模的技术标准 |
(一)严谨、简明是重构罪名体系的技术要点 |
(二)按行为类型建立罪名体系是技术路径 |
第四章 伪证罪构成要素调整之于体系 |
一、伪证行为入罪的应然范围 |
(一)从法益保护层级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二)从刑法修改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三)从法益保护及诉讼规律看伪证罪应然范围 |
(四)入罪伪证行为的“诉讼”时段 |
二、伪证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
(一)证人的伪证罪主体资格 |
(二)被害人、刑事被告作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性质 |
(四)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伪证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 |
(一)伪证作为形式与罪过要素 |
(二)对伪证罪限于亲手犯的辨析 |
(三)民行诉讼伪证罪“情节犯”的设定 |
第五章 毁灭、伪造证据罪名设置之于体系 |
一、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统摄功能 |
(一)刑法第306 条与刑法第307 条的重叠规定 |
(二)入罪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具体方案 |
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要件 |
(一)毁灭、伪造行为及对象 |
(二)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行为的同质性 |
三、毁灭、伪造证据定性的例外 |
(一)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二)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三)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性质 |
第六章 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罪名构架之于体系 |
一、阻止证人作证的入罪条件 |
(一)“暴力”与“威胁”的内容 |
(二)贿买及程度相当性行为的研判 |
(三)阻止作证行为主体及对象 |
二、入罪隐匿证据不同路径与具体标准 |
(一)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入罪标准 |
(二)隐匿他人无罪证据的入罪需求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隐匿证据性质 |
(一)隐匿证据与刑法第312 条关联 |
(二)隐藏证据与洗钱、隐瞒毒品毒赃行为 |
四、包庇犯罪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一)窝藏包庇罪中隐匿有罪证据的类型 |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协商机制基本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改革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量刑协商机制概述 |
一、量刑协商的概念 |
二、我国量刑协商探索的基础 |
三、量刑协商的内容 |
四、量刑协商的效力 |
第二章 各地量刑协商的试点探索和问题总结 |
第一节 S市P区人民检察院试点数据介绍 |
一、基本数据 |
二、数据分析 |
第二节 各地量刑协商配套制度探索情况 |
一、辩护权的保障探索 |
二、量刑减让幅度的探索 |
三、量刑协商救济权的探索 |
第三节 量刑协商试点问题总结 |
一、量刑协商过程流于形式 |
二、量刑协商的刑期把控难度大 |
三、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定位模糊 |
四、部分量刑协商结果并未真正从宽 |
五、对量刑协商的监督缺位化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比较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
第二节 德国的量刑协商制度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制度 |
第四节 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量刑协商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量刑协商过程规范化 |
一、坚持协商的公开性和独立性相统一 |
二、设置区别化的量刑协商方式 |
三、允许个案量刑协商结果存在差异 |
第二节 量刑优惠幅度确定化 |
一、细化类案量刑指南 |
二、制定阶段式从宽幅度 |
第三节 当事人权利保障全面化 |
一、强化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作用 |
二、明确被害人在量刑协商中的权利 |
第四节 量刑协商监督机制多样化 |
一、法院的职权审查监督 |
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
三、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 刘臻. 苏州大学, 2020(03)
- [2]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D]. 薛吉畅.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4]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权利保障研究[D]. 陈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D]. 邵天一. 武汉大学, 2020(04)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D]. 巴卓. 吉林大学, 2019(02)
- [8]被害人适度参与诉讼活动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D]. 翁永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D]. 邱可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商机制研究[D]. 孙丽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