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器官移植中的适应现象(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倩,张雷,张弋,孙丽莹,陈文慧,黄洁,王卓,王晓星,李沭,柳芳,廖中凯,王学彬,张相林[1](2021)在《实体器官移植他克莫司个体化治疗专家共识》文中研究说明他克莫司是器官移植术后免疫抑制治疗的一线用药,具有大环内酯类化合物化学结构,在我国临床主要用于肝、肾、心、肺及骨髓移植治疗中的抗排斥反应。基于他克莫司的治疗窗窄、个体差异大和药物暴露影响因素多等特性,药品说明书、临床指南和文献研究普遍推荐临床应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药物治疗是以患者为中心、临床为主导的多学科融合的技术工作,他克莫司药品说明书中的信息无法覆盖临床实践中的全部问题,临床指南、专家共识作为医疗文件的重要补充,有助于临床问题的解决和患者治疗获益。《实体器官移植他克莫司个体化治疗专家共识》(以下简称"本共识")起草专家组分析了2020年以前的他克莫司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54篇,认为有必要医药多学科合作,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他克莫司在实体器官移植中的应用,既从临床角度提出亟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深度解决的治疗问题,又从药学药理角度明确应关注的药品治疗要素和药学服务的药师职责清单,从而加强他克莫司的合理使用,提高患者获益。本共识由临床医师和药师共同起草,正文包括前言、临床应用、药学监测和临床药师4个部分,涵盖肝、肾、心和肺等器官移植的免疫抑制治疗,包括临床治疗靶目标、血药浓度监测、基因多态性测定和药物相互作用等。临床药师的主动参与有助于他克莫司治疗的个体化应用,本共识根据我国多家器官移植中心的经验,为临床药师在器官移植中的药学服务提出建议,以期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优化他克莫司个体化治疗。
刘长秋[2](2021)在《人体器官买卖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伦理主义视角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人体器官买卖缘起于医学临床上供体器官来源严重匮乏所引发的对人体器官的强烈需求。在伦理上,人体器官买卖是一种严重违背人类生命伦理的反社会行为;而在法律上,人体器官买卖则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惩治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意识到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并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样一种人体器官买卖犯罪,但这一犯罪无法全面有效地规制人体器官买卖。伴随着人体器官买卖在我国的渐愈显化,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刑法,扩展刑法对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打击范围。
张仕知[3](2021)在《人体器官捐献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仲侃[4](2021)在《组织血型抗原相关复杂糖链的化学酶法合成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糖链在生物体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到多种生命过程中。以糖链形式存在的组织血型抗原(histo-blood group antigens)因其多样的结构和生物学作用引起了科学家们广泛的关注。组织血型抗原最初被认为是仅存在于红细胞表面的抗原,针对其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血清学方面。后续研究发现组织血型抗原以糖蛋白、糖脂和游离寡糖的形式广泛地表达在红细胞外的其它组织及体液中。组织血型抗原糖链具有一系列重要生物学功能,除了在输血、血液分型等方面发挥作用外,其还可以作为细胞膜表面信号分子的直接受体,参与细胞识别、粘附、细胞间信号转导,免疫应答、炎症、自身免疫性疾病、衰老、癌细胞异常增殖和转移,病原体感染等重要生命过程。尽管组织血型抗原具有一系列重要的生物学功能,然而其结构上的多样性与合成上的挑战性,使得组织血型抗原相关糖链的获得性成为制约其结构和生物学功能研究的关键制约瓶颈。因此,如何快速、高效地获得结构确定的组织血型抗原成为糖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挑战。本论文以组织血型抗原相关复杂糖链为合成目标,利用化学酶法合成策略完成了组织血型抗原Sda系列糖链的系统性合成,并运用多酶串联反应完成了系列组织血型抗原相关N-聚糖的合成。主要内容如下:1.组织血型抗原Sda相关糖链的化学酶法合成Sda抗原与ABH(O)等组织血型抗原类似,以糖链的形式广泛存在于红细胞、组织和体液中。Sda血型抗原在溶血、神经性疾病、肿瘤及疟疾等许多生理和病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Sda血型抗原结构复杂多样,因此Sda抗原的生物合成途径,及其生物学功能尚未完全阐明。仅有的几例化学合成均以简单Sda抗原糖链为目标,需要经过多步保护与脱保护操作,过程复杂繁琐、整体收率低,不适用于该系列糖链的多样化合成。已知的酶法合成途径采用来自于哺乳动物的糖链合成相关酶,酶的来源受限,催化效率低、底物适应性差,难以应用于Sda抗原相关糖链的大量合成。基于上述问题,本论文发展了酶法模块化组装策略,并结合化学合成,完成了 15个复杂Sda组织血型抗原的系统性合成,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设计了 7个酶法组装模块分别用于6个不同糖苷键的构建。每个酶法组装模块均包含相应的糖核苷酸合成相关酶和糖基转移酶,可以从简单单糖一步完成相应糖苷键的合成。(2)从化学合成的2个O-聚糖core2、core3以及本课题组已报道合成的type 1、type2、core 1、lacto-N-neotetraoside寡糖中间体出发,通过酶法组装模块的串联使用,实现了 12 种复杂型 Sda抗原 type 1 Sda antigens(Ⅱ-1,Ⅱ-2),type 2 Sda antigens(Ⅱ-3,Ⅱ-4),core1 Sda antigens(Ⅱ-5,Ⅱ-6),core2 Sda antigens(Ⅱ-7,Ⅱ-8),core 3 Sda antigens(Ⅱ-9,Ⅱ-10),paragloboside Sda antigens(Ⅱ-11,Ⅱ-12)和3种ABO抗原与Sda抗原的杂合型抗原 A-Sda antigen(Ⅱ1-13),B-Sdaantigen(Ⅱ-14),H-Sda antigen(Ⅱ-15)的高效、大量、系统性合成。2.组织血型抗原相关N-聚糖的酶法合成蛋白质的N-糖基化是一种重要的翻译后修饰。自然界中发现的N-聚糖复杂多样,这主要是由单糖砌块的多样性和多种连接方式以及它们在生物系统中复杂的组装过程导致的。N-聚糖结构多样性赋予其丰富的生物学功能。N-聚糖参与多种重要生命过程,如蛋白质折叠和降解、糖蛋白酶活性抑制、细胞粘附和运输、细胞信号转导、受精和胚胎发育、病原体识别和免疫反应等。此外,细胞表面含有组织血型抗原表位的N-聚糖通常与癌症、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疾病有关。因此,阐明含有组织血型抗原表位N-聚糖的结构和功能对于理解其参与的生理和病理过程,以及开发相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广泛存在于哺乳动物体内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血型相关N-聚糖因其结构复杂、合成难度巨大,成为糖科学家们研究的热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针对N-聚糖的合成已开发出包括化学法、化学酶法、固相合成等策略。但是,已报道的合成工作中很少涉及含组织血型抗原的复杂N-聚糖结构。基于上述问题,本论文发展了多酶串联反应用于合成组织血型抗原相关的复杂N-聚糖,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从蛋黄粉中提取含有N-聚糖的唾液酸化N-聚糖糖肽,经酶解肽链,唾液酸苷酶脱除唾液酸和芴甲氧羰基(Fmoc)保护异头位氨基酸的氨基,得到对称性双分支N-聚糖九糖中间体。将对称九糖经过半乳糖苷酶LacZ选择性去半乳糖基化,得到不对称双分支N-聚糖八糖中间体。(2)利用8个不同的糖基转移酶,并以核苷活化的单糖UDP-Gal、UDP-GalNAc、UDP-GlcNAc、CMP-Neu5Ac、GDP-Fuc 为糖基供体,分别从对称性和不对称性双分支N-聚糖九糖和八糖关键中间体出发进行糖链延伸,完成了含有ABH、Lex、Ley、poly-LacNAc、唾液酸化LacNAc等不同抗原表位的对称性和不对称性双分支复杂N-聚糖系列糖链的多样化合成。本论文的创新点包括一下三个方面:(1)创新性地利用细菌来源的β1,4-N-乙酰氨基半乳糖基转移酶CjCgtA实现了之前仅有哺乳动物来源糖基转移酶B4GALNT2才能完成的Sda抗原表位的合成,结合多酶模块化组装和化学合成首次完成了 15种复杂型和杂合型Sda抗原的系统性合成。(2)从蛋黄粉中提取的唾液酸化N-聚糖糖肽出发,通过酶解肽链、唾液酸苷酶脱除唾液酸,引入易于产物检测的Fmoc保护基,以及半乳糖苷酶选择性水解大量制备了双分支对称性N-聚糖九糖和不对称性八糖关键中间体,并利用八种不同的糖基转移酶进行串联反应完成糖链的延伸,实现了系列组织血型抗原相关复杂N-聚糖糖链的多样化合成。(3)本论文所使用的细菌来源糖基转移酶及糖核苷酸合成相关酶具有底物适应范围宽泛,催化效率高等优点,避免了化学合成中复杂的保护基操作和反复的纯化步骤,易于实现复杂糖链的大量合成。
吴叶乾[5](2021)在《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一项以医疗自主权为核心,指向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决定能力)后医疗事务的新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确保了患方在长久以来同医疗父权主义和医疗家庭主义斗争中取得的掌控自身医疗命运的可能不因自身意思能力的丧失而化为泡影,回应了广大患者心中的真切需求。而生前预嘱作为预先医疗指示的起源与典型代表,已经为国内外实践与理论所熟知,但这也造成了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本身的误解,我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者更是把生前预嘱等同于预先医疗指示。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再重要也无法代替整体。因而还原制度原貌,发现预先医疗指示在其他个人医疗领域的应用,研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从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出发,以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展现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分类等,并由此初步揭示其应用范围与形式远不止末期疾病领域和生前预嘱。接着从预先医疗指示的权利核心——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与延伸,医疗决定的不得代理原则及其例外等,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确立正当性。而本文的核心是想要探索预先医疗指示的实际应用范围,这就需要将目光投射到已经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后,已经在欧洲、亚洲等国生根发芽。而其指向的医疗领域也已经不在局限于末期疾病,表现的形式也不再只是生前预嘱。通过以上的努力,本文认为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应当包含个人医疗的全部领域,并且尤其可以在如下几个领域大展拳脚,包括末期疾病等领域的生前预嘱、精神疾病领域的预先精神医疗指示、器官捐献领域的预先器官捐献指示、人体试验领域的预先人体试验指示和妇女生产领域的生产偏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良好初衷及广大的可应用范围恰好满足了我国无意思能力患者长久以来的需求。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建立起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大陆仍停留在立法观望和民间推广阶段。现实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以及制度所能带来的多重意义,催促着我国大陆必须尽快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这其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和预先医疗指示基本原则的确立等。总的来说,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引入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中,形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的完整流程,是我国新时期医疗事业建设的应有内容。
邓瑶[6](2019)在《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权利的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现代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大幅缩减,这直接导致了具有适格身份的器官移植供体减少,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变得十分匮乏,如何以合理且合法的方式扩大适格供体可供移植活体器官的来源正是直面这一现实问题的重要实践。活体器官交叉移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实践探索。活体器官交叉移植不仅只是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更是与生命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医疗技术。一方面,器官交叉移植扩大了活体器官移植适格供体的范围,解决了可供移植器官来源匮乏问题。另一方面,因涉及到器官移植的交叉而引起了伦理选择上的争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和密切关注。器官交叉移植是否合法?怎样理解器官交叉移植和器官买卖的区别?器官交叉移植中的适格供体该如何认定?以知情同意权为核心的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交叉移植各方供体利益失衡时该如何减少利益失衡方的损害?这些问题都对普通活体器官移植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以保障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的权利为中心,围绕器官交叉移植中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能够解决上述所涉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分析器官交叉移植给普通器官捐献带来的冲击。以器官交叉移植内涵为基础,剖析器官交叉移植的基本条件及其特殊性;论述器官交叉移植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器官交叉移植特殊性对普通活体器官移植在供体选择、供体与器官受体关系及供体自主决定权等方面的影响。第二章,论述器官交叉移植适配供体的范围。明确器官交叉移植中可供移植器官适格供体的范围,分析“亲属”一词在器官交叉移植移植中的适用范围,明探讨“近亲属”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身份的影响,讨论“收养子女”和“继子女”身份中各自所具因子对器官交叉移植适格供体身份的认定问题。得出器官交叉移植适格供体范围应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近亲属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收养时间的长短均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身份是否适格问题产生影响。第三章,探讨器官交叉移植中可供器官移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首先对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以及权利的具体内容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从该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入手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最后,对器官交叉移植中近亲属身份存疑时对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不利影响。第四章,针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出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利益失衡时的补偿机制,器官交叉移植出现供体权益失衡时,应当及时对失衡供体的权益进行补偿,以达到保障供体权益的目的。同时,以器官交叉移植供受体的知情同意权为核心阐述了供体权益受损的时间特殊性及其不同阶段的权益救济途径。
汤晓江[7](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方红波[8](2016)在《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变化及肝损伤防护的实验研究》文中指出目前,肝脏移植的供肝主要来自脑死亡患者的捐献。然而,实验和临床研究发现:与活体供肝相比,脑死亡供肝移植术后的缺血再灌注损伤重、急性排斥反应发生率高,出现初始肝功能不良和原发性移植物无功能的风险大。因此,国内外学者建立了大量动物脑死亡模型来研究脑死亡状态对潜在供体器官的影响以及可能的干预措施。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丧失”,可以引起机体复杂的病理生理变化,主要表现为血流动力紊乱、激素水平改变、炎症和免疫系统被激活、补体和凝血系统被激活。这些不利因素导致线粒体和内质网应激细胞凋亡通路被激活,使细胞凋亡增加,严重影响了脑死亡供肝的质量。但是,脑死亡状态下肝损伤的具体分子机制仍不清楚。因此,研究脑死亡状态下肝脏组织中基因的变化,可以为减轻脑死亡状态下肝损伤提供潜在的干预靶基因。血红素加氧酶1(heme oxygenase 1,HO-1)又称为热休克蛋白32(heat shock protein,HSP32),是降解血红素的限速酶,具有抗炎和抗凋亡的作用。研究发现,脑死亡状态下肾脏中HO-1和HSP70高表达。钴原卟啉(cobalt protoporphyrin,CoPP)预处理脑死亡供体诱导HO-1高表达,减轻移植肾中炎性细胞浸润,并可以将脑死亡供肾移植后3个月的移植物存活率从20%显着提高至50%。脑死亡状态是否促进肝脏中热休克蛋白的表达,ho-1诱导剂-copp是否能减轻脑死亡状态下肝脏损伤,其分子作用机制是什么至今还不清楚。本课题拟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研究,建立大鼠脑死亡模型,分析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情况,探讨copp对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损伤的分子作用机制,以期为提高脑死亡供肝质量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从而为临床肝移植提供更多可用的脑死亡供体。第一部分:缓慢间断颅内加压法建立大鼠脑死亡模型目的:为研究脑死亡状态对肝脏质量的影响,建立一种稳定、可靠的大鼠脑死亡模型。方法:采用sd大鼠,颅骨钻孔在硬膜外腔放置3ffogarty球囊导管,通过间断缓慢加压法诱导大鼠脑死亡。以自主呼吸停止、脑电波静息、脑干反射消失和深昏迷作为脑死亡判定标准。尾静脉补羟乙基淀粉溶液维持脑死亡6h期间平均动脉压大于80mmhg。脑死亡组20只大鼠;假手术对照组(n=10)不行球囊加压,其余操作同脑死亡组。监测大鼠的动脉血压、心率、呼气末co2、补液量和尿量,检测血清alt和ast水平,观察肝组织病理变化。结果:大鼠脑死亡模型的成功率为90%,加压诱导前准备时间为70±10min,脑死亡加压诱导时间为34±6min,加压球囊所需的液体量为136±24μl。脑死亡组大鼠的羟乙基淀粉输入量为36.46±17.85ml,尿量为32.77±18.44ml,血清中alt和ast分别为70.17±15.87u/l、201±23.31u/l,均明显高于假手术对照(均p<0.05)。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假手术对照组大鼠的肝脏组织形态正常;脑死亡组的大鼠肝脏呈现明显的淤血和水肿,肝索增宽,肝窦变窄,存在散在的点状坏死。第二部分: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变化目的:分析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变化,为揭示脑死亡状态下肝损伤的分子机制提供实验依据。方法:分别在大鼠脑死亡后0h、1h、2h、4h、6h留取标本,假手术对照组大鼠也在相对应的时间点留取标本,每个时间点6只大鼠。用agilent大鼠全基因组表达谱芯片分析脑死亡6h及假手术对照的大鼠肝脏组织中41012个基因的表达情况。qpcr检测大鼠脑死亡后0h、1h、2h、4h、6h肝脏中ho-1、hsp27、hsp70、mcl-1、bcl-2、bnip3、caspase-3、hif-1α、hif-2α、hif-3α、arnt和glut-1的表达情况。westernblotting和免疫组化检测大鼠脑死亡后肝脏中ho-1蛋白表达情况。结果:与假手术对照组比,脑死亡6h大鼠肝脏组织中有149个基因表达上调超过10倍,有136个基因表达下调超过10倍。脑死亡后0h、1h、2h、4h、6h的大鼠肝脏中ho-1的mrna和蛋白表达水平明显上调,ho-1蛋白表达在胞浆,在肝小叶中央静脉周围的肝脏细胞高表达。bnip3和caspase-3的mrna表达水平在脑死亡后0h、2h、4h、6h大鼠肝脏中明显上调。第三部分:copp减轻大鼠脑死亡状态下肝损伤的分子作用机制目的:探讨ho-1诱导剂-copp对大鼠脑死亡状态下肝损伤的作用及其分子机制。方法:将大鼠随机分成4组,每组6只。脑死亡(b)组:大鼠脑死亡维持6h;假手术(s)组:不加压球囊诱导脑死亡,其余操作同脑死亡组;copp预处理脑死亡(cb)组:术前24h腹腔注射copp5mg/kg,其余操作同脑死亡组;copp预处理假手术(cs)组:术前24h腹腔注射copp5mg/kg,其余操作同假手术组。全自动标准生化分析仪检测血清中alt和ast的水平。westernblotting检测肝脏中bcl-2、bax、mcl-1、chop、caspase-12、cytosoliccytochromec和cleaved-caspase-3蛋白的表达。tunel检测大鼠肝脏中细胞凋亡情况。结果:copp预处理显着诱导大鼠肝脏中ho-1蛋白高表达。与脑死亡组比,copp预处理脑死亡组大鼠的血清alt和ast水平明显降低,肝脏中bcl-2和mcl-1蛋白表达明显上调,而bax、chop、caspase-12、cytosoliccytochromec和cleaved-caspase-3蛋白表达明显下调,肝脏中凋亡细胞明显减少。结论:1.建立了稳定、可靠、重复性好的大鼠脑死亡模型,为进一步研究脑死亡状态对供体器官的影响提供了基础。2.首次全面分析了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脏组织中基因的表达,为减轻脑死亡状态下肝脏损伤提供了新的干预靶基因;脑死亡后肝脏组织中HO-1表达上调,可能与脑死亡相关应激启动的保护性机制有关。3.HO-1诱导剂-CoPP可以显着上调HO-1蛋白表达,并通过调控线粒体和内质网凋亡途径中关键蛋白,减轻脑死亡大鼠肝脏中细胞凋亡。HO-1有望成为提高脑死亡供肝质量的潜在干预靶点。
李芳星[9](2016)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活体器官移植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顺应时代的必然趋势。活体器官移植技术不仅是医学领域的里程碑,更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它的出现,挽救了无数重症患者的生命,为广大病人带来了福祉。近年来,随着医学手术技术的不断改进、医学药物的快速发展,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已经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疾病的常规治疗方法。世界各国也纷纷开始对活体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目前,大部分国家已经对活体器官移植都有相关立法,如美国,将所有与器官移植相关的问题囊括到《器官移植法》中,指导公民进行合法的器官捐献行为。还有的国家将与活体器官移植有关的问题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哪种立法模式,都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等各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随着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引发一些违反道德、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盗卖器官的行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为了有效规制活体器官移植行为,就必须从法律层面对活体器官移植中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进行有效保护。这不仅是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治的内在要求。本文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将活体器官移植中所涉及的受供体置于民法关系的框架下,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比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各个环节进行研究,以确保受供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活体器官移植涉及三方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重点研究的是活体器官移植中的受供体,结合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对受供体权益侵害的现状,建议完善我国立法,尤其是要制定活体器官移植法,明确受供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规制问题,并对活体器官移植实践中的交叉移植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必须建立与活体器官移植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保障活体器官移植移植立法的有效实施,减少活体器官移植中的各类纠纷问题。
刘昭[10](2015)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科技的发展使得生命对科技产生了新的诉求,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医学技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有记载,而这项医学技术真正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中国产生以来,到目前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在这些卓越成绩的背后总是会伴随犯罪的滋生。这些犯罪行为改变了人体器官移植原本救死扶伤的性质。人体器官作为生命的一部分本就和生命一样是无价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分子不仅将人体器官明码标价,而且在器官供应市场极度小于器官需求市场的情况下,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实行非法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尸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以强迫、欺骗的方式摘取他人器官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阻碍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人的生命造成了威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规制现状,并针对规制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刑事立法有所帮助。本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了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概念、法律属性、历史发展、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以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其关联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定,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犯罪行为以及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领域。而未规制领域则主要表现为摘取精神病人器官的行为、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以及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非法行为等。关联问题主要表现为脑死亡标准的缺失以及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不健全。第三章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规制的缺失以及关联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二、器官移植中的适应现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器官移植中的适应现象(论文提纲范文)
(1)实体器官移植他克莫司个体化治疗专家共识(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1.1 药品概述 |
1.2 规范性文件发布概况 |
1.3 共识制定意义 |
2 临床应用 |
2.1 他克莫司在肾脏移植中的使用方法和目标浓度 |
2.1.1 使用方法: |
2.1.2 目标浓度与监测: |
2.2 他克莫司在肝脏移植中的使用方法和目标浓度 |
2.2.1 使用方法: |
2.2.2 目标浓度: |
2.3 他克莫司在心脏移植中的使用方法和目标浓度 |
2.3.1 使用方法: |
2.3.2 目标浓度: |
2.4 他克莫司在肺移植中的使用方法和目标浓度 |
2.4.1 使用方法: |
2.4.2 目标浓度: |
2.5 他克莫司在特殊移植人群中的应用 |
2.5.1 移植肾功能延迟恢复的受者: |
2.5.2 肾功能受损的肝移植受者: |
2.5.3 发生移植后糖尿病(post transplantation diabete mellitus,PTDM)的受者: |
2.5.4 伴有高脂血症的受者: |
2.5.5 伴有高血压的受者: |
2.5.6 儿童移植受者: |
2.6 不同CNI药物之间的转换应用 |
2.6.1 环孢素与他克莫司在肾移植受者中的转换: |
2.6.2 他克莫司与环孢素在肝移植受者中的转换: |
2.6.3 从环孢素换用他克莫司颗粒: |
2.6.4 不同他克莫司剂型之间的转换: |
2.7 转换应用他克莫司仿制药的注意事项 |
2.8 降低他克莫司C0个体内变异度的策略 |
3 药学监测 |
3.1 他克莫司治疗方案设计 |
3.1.1 给药方案基本因素考虑: |
3.1.2 药物基因多态性: |
3.1.3 PK信息: |
3.2 实验室监测分析 |
3.2.1 血药浓度监测: |
3.2.2 药物基因检测: |
3.2.3 基于监测数据的分析: |
4 临床药师 |
4.1 药学监测评估 |
4.1.1 药品选择: |
4.1.2 用药教育: |
4.1.3 药物重整: |
4.2 治疗监测实施 |
4.3 监测评价 |
5 附则 |
5.1 共识制定利益声明 |
5.2 共识文件更新周期 |
共识指导组专家(10名) |
共识外审专家(26名) |
共识制订组秘书(17名) |
(2)人体器官买卖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伦理主义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体器官买卖及其缘起 |
二、人体器官买卖的性质分析:从伦理分析到法律判断 |
三、人体器官买卖的刑法规制 |
1.刑法规制人体器官买卖何以必要? |
2.我国人体器官买卖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缺陷 |
3.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刑法完善 |
结 语 |
(4)组织血型抗原相关复杂糖链的化学酶法合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表 |
第一章 前言 |
1.1 糖链的结构和功能概述 |
1.1.1 糖链的结构多样性 |
1.1.2 糖链的生物学功能 |
1.2 糖链合成研究进展 |
1.2.1 常见的糖苷化方法 |
1.2.2 糖链合成中的保护基 |
1.2.3 糖链合成策略 |
1.3 组织血型抗原概述 |
1.3.1 组织血型抗原的生物学功能 |
1.3.2 组织血型抗原的合成研究进展 |
第二章 组织血型抗原Sd~a相关糖链的酶法合成 |
2.1 Sd~a抗原的结构和功能 |
2.1.1 Sd~a抗原的结构 |
2.1.2 Sd~a抗原的功能 |
2.2 Sd~a抗原的合成研究进展 |
2.3 课题设计 |
2.4 合成路线 |
2.4.1 O-聚糖核心结构Ⅱ-27和Ⅱ-28的化学酶法合成 |
2.4.2 α2,3-唾液酸化糖链中间体Ⅱ-41-Ⅱ-52的酶法合成 |
2.4.3 复杂型Sd~a抗原Ⅱ-1-Ⅱ-12的系统性酶法合成 |
2.4.4 杂合型Sd~a抗原Ⅱ-13-Ⅱ-15的酶法合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组织血型抗原相关N-聚糖的酶法合成 |
3.1 N-聚糖的结构与功能多样性 |
3.2 N-聚糖的合成研究进展 |
3.2.1 N-聚糖的化学合成 |
3.2.2 N-聚糖的固相合成 |
3.2.3 N-聚糖的化学酶法合成 |
3.3 课题设计 |
3.3.1对称性N-聚糖九糖III-23和不对称性N-聚糖八糖III-24的制备 |
3.3.2 糖基转移酶催化反应的一般方法 |
3.3.3 组织血型抗原相关N-聚糖Ⅲ-26-Ⅲ-44的合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总结与展望 |
4.1 全文总结 |
4.2 创新点 |
4.3 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五章 实验部分 |
5.1 一般方法 |
5.1.1 酶的表达 |
5.1.2 酶的纯化 |
5.2 组织血型抗原Sd~a相关复杂糖链的化学酶法合成 |
5.2.1 化学法合成核心结构core2和core3 |
5.2.2 酶法合成Sd~a系列糖抗原 |
5.3 组织血型抗原相关N-聚糖的酶法合成 |
5.3.1 N-聚糖九糖Ⅲ-23和N-聚糖八糖Ⅲ-24的制备 |
5.3.2 组织血型抗原相关N-聚糖Ⅲ-25-Ⅲ-44的多酶串联合成 |
5.4 化合物Ⅱ-1-Ⅱ-15的二维核磁解析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键化合物NMR核磁谱图 |
附录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与应用范围 |
一、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分类 |
一、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含义 |
二、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优缺点 |
三、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同时使用 |
第三节 预先医疗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预先医疗指示与安乐死 |
二、预先医疗指示与意定监护 |
第二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正当性理据 |
第一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 |
一、医疗父权主义 |
二、医疗家庭主义 |
三、医疗自主权时代 |
第二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延伸 |
一、先前自主权理论 |
二、主体同一性原理 |
第三节 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一、医疗决定的法律性质 |
二、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三、医疗决定不得代理的例外 |
第三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案例 |
二、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立法 |
三、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规范性来源 |
二、欧洲典型国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三节 亚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新加坡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二、韩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四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应然展开 |
第一节 生前预嘱 |
一、尊严死的法理 |
二、生前预嘱的实践 |
第二节 预先精神医疗指示 |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问题 |
二、预先精神医疗指示的设想 |
第三节 预先器官捐献指示 |
一、器官捐献的现状 |
二、预先器官捐献指示的意义 |
第四节 预先人体试验指示 |
一、人体试验的现有规定 |
二、预先人体试验指示的展开 |
第五节 生产偏好 |
一、妇女生产中预先医疗指示的需要 |
二、生产偏好的内容 |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港台地区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一、香港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二、台湾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基础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意义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问题指向 |
一、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 |
一、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 |
三、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权利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器官交叉移植对器官捐赠的冲击 |
1.1 器官交叉移植的概述 |
1.1.1 器官交叉移植的内涵 |
1.1.2 器官交叉移植的基本条件 |
1.1.3 器官交叉移植的特殊性 |
1.2 器官交叉移植的伦理基础 |
1.2.1 器官交叉移植合法性 |
1.2.2 器官交叉移植的合理性 |
1.3 器官交叉移植对供体的影响 |
1.3.1 器官移植供体的选择 |
1.3.2 器官移植供受体的关系 |
1.3.3 器官移植供体自主决定权的诘问 |
2 器官交叉移植适格供体范围 |
2.1 器官交叉移植中的近亲属 |
2.1.1 近亲属的认定 |
2.1.2 结婚年限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1.3 未成年子女供体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2 器官交叉移植中的收养子女 |
2.2.1 收养对象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2.2 收养时间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2.3 收养目的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3 器官交叉移植中的继子女 |
2.3.1 继子女是否纳入适格亲属范围 |
2.3.2 婚姻关系对继子女认定的限制 |
3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 |
3.1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及内容 |
3.1.1 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 |
3.1.2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3.2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认定 |
3.2.1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人 |
3.2.2 行使方式 |
3.3 亲属身份中存疑的知情同意权 |
3.3.1 假收养 |
3.3.2 假结婚 |
4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权益保障的法律完善 |
4.1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利益失衡及补偿 |
4.1.1 同种器官交叉移植中的利益失衡 |
4.1.2 异种器官交叉移植中的利益失衡 |
4.1.3 供体利益失衡之补偿 |
4.2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
4.2.1 供体器官摘除前的权利保护 |
4.2.2 供体器官摘除后的权利保护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变化及肝损伤防护的实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中英文对照表 |
第一部分:缓慢间断颅内加压法建立大鼠脑死亡模型 |
1 引言 |
2 材料与方法 |
3 结果 |
4 讨论 |
5 小结 |
6 附图 |
7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变化 |
1 引言 |
2 材料和方法 |
3 结果 |
4 讨论 |
5 小结 |
6 附图 |
7 参考文献 |
第三部分:CoPP减轻大鼠脑死亡状态下肝损伤的分子作用机制 |
1 引言 |
2 材料和方法 |
3 结果 |
4 讨论 |
5 小结 |
6 附图 |
7 参考文献 |
综述一:血红素加氧酶-1 在器官移植中的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综述二:脑死亡状态对供肝缺血再灌注损伤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活体器官移植的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活体器官移植的概念界定 |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界定 |
二、活体器官移植的概念界定 |
三、相关概念在文中的界定 |
第二节 活体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客体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未与人体相分离的活体器官 |
二、与人体相分离的活体器官 |
第三节 活体器官移植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活体器官移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活体器官移植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活体器官移植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与国内外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 |
一、国外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国内外活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
一、国外活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模式及立法现状 |
二、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国外活体器官移植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保护及受损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对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对供体的民法保护 |
二、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对受体的民法保护 |
第二节 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民事权利受损现状 |
一、活体器官移植中供体民事权利受损的现状 |
二、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体民事权利受损的现状 |
第三节 加强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立法,强化受供体的权利保护 |
一、规范活体器官捐献合同,明确受供体的权利义务 |
二、完善活体器官移植立法对特殊主体的民法保护 |
三、对无效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界定 |
第三节 构建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构建活体器官捐献的激励制度 |
二、将活体器官移植纳入医保 |
三、构建活体器官的管理系统 |
四、建立器官运输的绿色通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体器官移植及其犯罪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移植的概述 |
一、人体器官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概述 |
一、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 |
第三节 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容易引发其他犯罪行为 |
三、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呈现多发性与国际性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制及其关联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已纳入刑法规制领域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类型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 |
二、非法摘取活体器官行为 |
三、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 |
第二节 未纳入刑法规制领域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类型 |
一、摘取精神病人器官行为 |
二、走私人体器官行为 |
三、医疗机构的非法行为 |
第三节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中关联问题 |
一、脑死亡标准的缺失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关联性 |
二、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不健全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关联性 |
第三章 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规制建议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立法建议 |
一、摘取精神病人器官行为的刑法定性及立法构建 |
二、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定性及立法构建 |
三、医疗机构非法行为的刑法定性及立法构建 |
第二节 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联的制度的建议 |
一、脑死亡法律标准的确立 |
二、器官捐献的激励制度的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器官移植中的适应现象(论文参考文献)
- [1]实体器官移植他克莫司个体化治疗专家共识[J]. 陈文倩,张雷,张弋,孙丽莹,陈文慧,黄洁,王卓,王晓星,李沭,柳芳,廖中凯,王学彬,张相林. 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2021(12)
- [2]人体器官买卖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伦理主义视角下的分析[J]. 刘长秋.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21(10)
- [3]人体器官捐献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D]. 张仕知. 辽宁大学, 2021
- [4]组织血型抗原相关复杂糖链的化学酶法合成研究[D]. 仲侃. 山东大学, 2021(10)
- [5]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D]. 吴叶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权利的保障[D]. 邓瑶. 宁波大学, 2019(06)
- [7]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脑死亡状态下大鼠肝组织中基因表达变化及肝损伤防护的实验研究[D]. 方红波. 郑州大学, 2016(01)
- [9]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D]. 李芳星. 宁夏大学, 2016(02)
- [10]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问题研究[D]. 刘昭. 兰州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