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电子政府”或“网上政府”不妥(论文文献综述)
吕铮[1](2021)在《真相小组》文中认为1.预审 初秋,下着一场不大不小的雨,天色灰蒙蒙的,雨滴打在雾蒙蒙的玻璃上,划出一道长长的抛物线。审讯室的铁门紧闭着,坚硬、冰冷,隔绝着外面的嘈杂和喧嚣。脚步声由远至近,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官缓步而来。他三十多岁的年纪,中等身材,相貌端正,浓眉下的一双眼睛略带疲惫。他是预审支队的副支队长,行里人称"那三斧子"的那海涛。
赵小红[2](2021)在《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研究 ——基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视角》文中提出从2013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正式提出,到2015年将优化服务纳入其中,目的是为了更加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要求,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活力的激发、释放社会主体创造力、给社会发展注入更多的新能量、带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一系列的优化政务服务中,以浙江为首出台并实施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成为了“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表现,不仅实现了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紧密结合与统一,同时更加深层次的逆向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在2016年12月,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在浙江拉开帷幕,随即燎原到中国的各个省、市中,此次改革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理念革新为先导,以民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和宗旨,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当笔者接触办理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时,遇到办事前不知道准备什么材料、办理事项过程中来回找部门签字、盖章以及工作人员解答不一、缺乏专业性等问题,与办理过事项的朋友交流时他们也认为有以上问题,也对“最多跑一次”改革存在一些质疑。所以本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切入点,深入研究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整理书籍、梳理文献资料,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为分析框架,再根据昆明市实际情况,设定论文结构框架,结合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发展的现状进行描述性的分析,在分析问题的同时找出昆明市实施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具体存在怎样的困境,根据困境做出分析并提出优化对策。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发现,昆明市实施的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虽在行政审批效率、行政服务质量、政府形象有明显的改善,但从调查问卷分析显示还是存在群众与政府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信息共享不完善、宣传普及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得出的问题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分析,主要是因为政府流程改造不深入、适用法律不明确、政府在职能转变还不够彻底、信息化建设存在障碍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对此,也为更加深入“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最多跑一次”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主要结合当代以“政务服务+互联网”的理念提出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搭建电子化信息平台、信息传播平台为着手、规范审批事项清单、深入推进政府流程再造,从而帮助昆明市完善政务服务工作,提高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并为云南省其他区域提供一定的参考。
吴爽[3](2021)在《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科学交流不断获得新的工具和平台,传统的科学活动正面临更开放的环境,并可能引发整个科学系统的变革。Science 2.0让个体研究走向在线协作,使成果交流变成互动探索,成果刊布也由纸媒传播走向即时在线,全面提升了科学交流的时效性和广泛性。科学活动因互联网的发展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传统的科学运行机制也逐步面临新的挑战,包括:科学活动过程出现新变化、科学成果发布呈现新趋势、科学成果传播面临新问题,科学评价机制迎接新挑战。进入互联网时代,科研主体走向了多元化的线上研究模式。一方面,网络时代开创了基于大数据的协同研发的新模式。大小科学的在线重构使得知识和信息实现广泛的交融,网络所搭建的共建和共享平台不仅实现了大科学项目资源和平台的共享,同时,分散在各地的小科学实验装置和数据也被系统地集成和聚合。此外,专门的数字馆藏还有云存储的出现不仅有助于解决海量数据存储的新难题,云计算管理技术与深度学习相关软件的开发也为大数据的在线并行分析和智能处理提供了新路径。这一科研模式的转变促使在线协作成为常态,有利于在海量数据中发现和挖掘新的知识和规律,有利于科学研究从部分走向整体,同时加强了学科的交叉和融合。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引领人类科学活动走向即时交流与全面协作的新时代。多元化的网络互动式平台将促使科学走向广泛而密集的合作,尤其是在线平台使众多学者的即时交互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科学家可以通力合作,潜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从而更高效地推动科学的进步。同时,在线科研的众包模式将最大化激发公众全面参与科研创新的热情。总之,网络实现人与人、人与信息、人与仪器的相互关联使科学活动走向全面开放与合作。在网络时代,科学成果发布平台的多样性和发布内容的丰富性逐渐推动学术出版走向开放、高质、高效,基于网络本体的成果发布方式将成为未来科学交流的核心。首先,网络预发布平台已在一些学科渐成新规,不仅对论文成果发表的时效性有质的提升,同时解决了纸质预印本的众多技术难题,对传统首发权的确认机制发起了挑战。其次,开放获取期刊打破了传统科技期刊的垄断僵局,将在实践模式和运营机制上推动出版体系的变革和重塑。社交网络平台的盛行和盗版网站的搅局更是扰乱了现有发表规则和格局,倒逼出版商积极适应开放获取的新形势。这些都将促成所有学术成果实现免费开放与共享,从而进一步突破传统交流体系的障碍。最后,网络技术的提升会促使科学交流体系的各个功能的在线重构,网络本体发布的新模式不仅意味着科研全程的在线呈现,人人皆可随时随地发表,同时,也要时时都能得到评论和反馈,又有精准、迅速的过滤机制和个性化的推荐服务。基于网络的发表模式和传播方式仍在摸索当中,但我们已经遇到了开放获取的路径偏差、优先权的判定疑难、评审机制的频频失效等难题。第一,开放获取在实践知识共享的理念过程中更着重于免费阅读文献导致其在制度设计、服务路径和运营模式方面都面临着困难,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科学出版体系的各个功能及其价值,包括:权威的筛选机制、持续的认证过程,和对读者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引擎服务,从而在技术变迁中实现这些功能和服务的优化升级,构筑更加合理、高效、健康的学术出版体系。第二,科学活动全面开放、即时共享,由此必将引发科学发现优先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问题。首先是优先权的判定将由以科研成果为主转向关注整个研究过程,随着科研主体的不断变化、科研过程的全面开放,优先权归属面临新的判定难题,需要重新考虑划分标准和判定规则;其次是优先权确认机制的变化,由于科研成果发布方式从传统媒介向在线网络转移,传统的以纸质媒介为主要依据的优先权确认机制亟待更新。第三,科学信息的自由发布和科研的全程在线必然导致现有过滤机制遭受全面危机。一方面,网络同行评审机制依然作为评判在线科研成果价值的主要手段,但要充分利用网络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对其改造升级。另一方面,科学信息呈现多元化已经超过了传统过滤器的范围。实现信息流聚合和过滤的前提是面向整个科研流程的生态系统的构建,在此基础上,结合替代指标体系和定性化评论,从而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引擎服务,使得科学信息得到高效地利用。基于传统出版体系所构建的科学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使科学难以实现媒体转换历史惯性的突破。传统学术评价体系依然局限在对论文的成果鉴定方面,不仅如此,正以一种扭曲的科研生态价值导向阻碍着科学朝向更开放、更多元的交流文化而发展。所以打造一个适应网络环境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替代计量学旨在多元科学度量标准的开发和应用,不仅评价对象多元化,可以识别并衡量学术成果的新形式,同时影响力的范围也被拓展了,除了全面衡量学术影响力,还包括科学成果对整个社会影响的潜力。不过作为促进开放科学的关键因素,现阶段的发展依然还集中在论文级别的影响力的架构,并未真正开启向开放科学的过渡评价指标的构建,还需要以开放科学愿景和框架进行补充。随着替代指标的开发和成熟,势必就要改变激励结构,纠正失调的激励机制。通过全面地考虑研究人员的产出,我们将走向一个更有用和更灵活的学术交流系统,这也是未来科学活动走向更加开放、进行全程协作的基础。
张立新[4](2021)在《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全国220篇刑事判决书的检视》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大陆《刑法》将诽谤罪与侮辱罪同列于第246条,相较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多将诽谤罪与侮辱罪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文中之立法体例不同。诽谤罪作为妨害名誉的一大罪名,我国大陆《刑法》第246条却在行文中未出现“名誉”字样。因“名誉”本身的抽象性,加之法条对于构成本罪之描述亦为含混,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出现诸多问题。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到2013年至2020年3月12日共计220篇有关诽谤罪认定的刑事判决书,对其按照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进行整理与分析,描述其中问题并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主张,以期能够对日后司法实践更准确适用《刑法》第246条提供些许帮助。本文行文层次安排如下:绪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创新与不足之处以及研究样本相关数据。国内目前对诽谤罪的研究主要关注于网络诽谤,尚不存在运用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对全国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本部分尝试循阶层犯罪论体系逐一检视并描述学界中关于诽谤罪的不同争议,并引出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描述了判决书对本罪保护法益的见解。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本罪应保护的法益类型。第二章描述了判决书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见解。按照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以及主观构成要件的顺序,逐步整理了判决书对各要素认定情况。第三章描述了判决书对违法性的见解。发现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相关的认定,故基于比较法,客观描述了判决书所涉案件中可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违法阻却事由之案件事实。第四章主要从责任能力要素、责任阻却事由、刑罚适用情况三个方面描述了我国大陆刑事判决书对于本罪刑责的见解。第五章旨在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主要理论工具,对前述诽谤罪刑事判决书及其呈现出的问题予以反思。首先基于名誉保护的法制史沿革、宪法依据、相关国家或地区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理解,提出本罪保护的法益应为规范名誉的结论,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益认定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反思。其次,对本罪之构成要件进行反思,认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指出实践中认为单位可构成本罪的错误。基于规范名誉立场以及本罪法条的体系定位,本文认为本罪行为对象不包括死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政府机关。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该是以“散布”为核心,对于法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捏造”一词,应认为是对事实虚假性描述,而不是实行行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不限于直接故意,也非目的犯,并提出相关判决存在的错误。同时指出,条文中“情节严重”应作为客观处罚条件来考虑,而不应该将其理解为构成本罪的结果要素。再次,笔者对违法性进行了反思,提出我国台湾刑法有关违法阻却事由之规定对于我国大陆刑法具有借鉴意义。最后,笔者对有责性进行反思,基于三阶层犯罪理论发现我国在责任能力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本文研究还发现了在本罪的刑罚适用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之主要研究所得予以总结。本文所证成之观点可概括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规范名誉,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对象为自然人,实行行为以散布为核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之规定,我国大陆刑法应对本罪设立特别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阶层中对责任的认定应加入预防,在量刑规则编制中应注重不法与刑责的考量。
陈之越[5](2021)在《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研究 ——以淘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涌现出大量电子商务纠纷。作为应对之道,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成为了研究热点。就现实发展状况而言,相较于由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我国电子商务平台附设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处理电子商务争议的主要渠道。在成功处理大量纠纷的同时,过程中体现的电子商务平台固有的中立性缺陷,引发了纠纷当事人的质疑,影响了结果的可接受性。这成为了这一机制面临的难题,因而,对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寻求解决方法,成为迫切的现实命题。本文以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为例,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成功与所表现出的中立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期待能够对其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除了对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进行介绍外,主要介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主要研究方向,力求对这一新兴领域有基础的认识与了解,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的研究基础。第二部分为对淘宝平台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历史的梳理。首先明确淘宝这类开放式平台在纠纷解决中才存在“第三方”的问题,以此明确本文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讨论的范围。然后介绍淘宝平台的崛起与其面临的现实问题——纠纷量巨大,对照其老对手e Bay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上的探索与努力,梳理其为应对纠纷,不断摸索,最终于2012年建立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历程。第三部分为对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获得的成功与面临问题的介绍。该部分首先对其如何运行进行了介绍,并用数据表明这一解决机制获得的成功。随后对原因进行分析,认为ODR与电子商务纠纷天然的契合性以及淘宝争议解决机制本身的优势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然而,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揭示淘宝这类电商平台依附型ODR也面临着处理结果缺乏信任,被人指责质疑“不公”的重要考验。第四部分为对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信任的现象与实质的分析。从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结案的现象入手,指出平台依附型ODR中立性不足是导致对其信任不足的重要原因。从主体入手,分析纠纷处理过程中参与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与关系,研究淘宝平台与买卖双方这三者的互动如何影响具体的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形成了偏离中立性的“潜规则”。而后,从理念、主体、过程,联系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维度,对主体中立性问题成因进行分析,得出平台中立性问题是平台依附型ODR原生性、固有的缺陷的结论。第五部分为试图从内外两个角度寻找应对这一主体性危机的对策。对内,主要是另立主体、制度创新——大众评审制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化实践。从选择大众评审制的原因,介绍域外经验——e Bay的印度社区法院与荷兰的用户陪审团,到大众评审制的本土化实践——淘宝大众评审团的兴衰,分析这一制度在这方面的成效和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而对其加以改良。对外,寻求外部力量的参与、做好与外部机制的对接,独立型ODR、政府部门搭建的平台、互联网法院,都是可利用的资源。这或许是现下在发挥平台依附型ODR积极作用的同时,回应其中立性问题的可行路径。
黄宗之[6](2020)在《艰难抉择》文中研究表明第一章进海关黑屋的人接到导师邢维擎教授的电话时,刘建勋才知道由北京飞抵洛杉矶的航班提前半小时落地了。他担心导师在机场久等,便慌忙走进车库,启动车子,驾着他那辆枣红色特斯拉轿车驶出了家门。从安琪拉山脚下来,绕过街两旁草木蓊郁、繁花盛开的小道,在初春一片生机盎然的景象中,在明媚朝阳的普照下,奔上了210高速公路。
滕肖澜[7](2020)在《心居》文中研究指明一清晨六点,顾士宏推着那辆老式的凤凰自行车,走出单元门。初冬天气,早晚已凉得很了,夹克衫里只穿件长袖T恤,有些抵不住,脖子一缩,把领口那粒扣子系紧。环保袋往车龙头上一套,骑上去。遇见邻居,老远便打招呼,"顾老师,这么早买小菜啊!"他忙不迭点头,腾出一只手挥动着,一笑,嘴角的皱纹挤出来,"礼拜六老规矩,聚餐。"
宋凯月[8](2020)在《近三年汉语新词语探究及社会知晓度分析》文中认为汉语新词语自出现以来,国内学界对其研究不断,本学术论文以近三年汉语新词语(文章中出现的“近三年”均指2014-2016年,后文对此不再说明)作为研究对象,基于汉语新词语的监测理念,即“新词语的监测,监测的不只是语言,还有社会生活的实态。”1,本学术论文从语言学本身和社会学两个角度对汉语新词语展开研究。本学术论文的研究目的有两个,一是借助语言学研究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特征,帮助人们了解汉语新词语,同时为汉语新词语的监测提供参考;二是针对社会知晓度问卷调查的结果,研究汉语新词语与社会文化的关系,并提出规范汉语新词语的建议。论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汉语新词语的特征。首先,介绍汉语新词语的语言面貌,从新词语反映的领域分布和社会热点两个层面展开,结合部分例词详细说明。其次,介绍汉语新词语的总体特征,从词语长度、结构方式等方面展开。最后,介绍汉语新词语与修辞手法的关系。第二部分从社会学角度展开社会知晓度调查,研究语言与社会文化的关系。首先,介绍本次的社会知晓度调查,包括问卷设计、可信度检验、问卷收发情况、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其次,从目标词语不分群、分群角度分析性别、年龄、职业对目标词语知晓度和使用态度的影响。继而采用定量定性的方法研究样本知晓汉语新词语的途径、对汉语新词语的态度。第三部分介绍汉语新词语的规范。首先介绍汉语新词语的规范意义,其次提出汉语新词语的规范原则,最后,结合本论文的研究结果,提出汉语新词语的规范建议。
卢俊言[9](2020)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服务在促进信息传播、人际交流、知识共享上为公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人们通过网络服务便可以同世界各地的网络用户进行沟通,也可以访问世界各地的网络资源。然而同时,网络服务也因为其匿名性、开放性和信息高速传播等特性而成为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场所。面对权利人频遭侵权的现象,唯有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网络服务的运营者和管理者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才能防止或制止网络侵权行为。但是,鉴于网络服务本身的性质,网络服务提供者又难以如大海捞针一般发现网络用户实施的每一侵权行为,因此,一个合理的、顾及各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便有待建立。本文基于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作了理论性的介绍。本文采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着重研究技术服务领域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分为违反“通知规则”、违反“知道规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三类,这些侵权责任具有主体、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责任形态与责任承担方式四方面的特殊性,因此,基于这些特殊性和我国现实国情,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秉持三项基本原则——服务中立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促进网络服务产业原则。本文接着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前述三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指出了我国当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比如,缺乏相对统一的违反“通知规则”的侵权责任制度,“通知规则”及其下的反通知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特殊情况下的主动审查义务,“知道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的标准有待厘清,“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司法定位出现偏差,系统自动推荐、排名的司法认定有待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份不明,安全保障义务尚未被生效裁判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德国、欧盟等三个国家(地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美国和欧盟部分重点在于对由“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构成的“避风港”的介绍,而德国部分重点在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与实践的介绍。同时,本文对这三个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批判性的评析,列举出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和不值得效仿的地方。最后,以三项基本原则为指导,结合以上比较研究的结果,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就违反“通知规则”的侵权责任制度而言,我国应当建立相对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但对涉商标权、专利权侵权信息和诽谤信息等,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机制。我国应当在“通知规则”中增加“善意”要求。针对《民法典》“声明—投(起)诉”机制存在的不妥以及“反通知—恢复”机制的僵硬性,应当建立起更为灵活的权利人—上传者纠纷处理机制。针对反复侵权人以及重复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可行和成本合理的前提下,应当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本文赞同以“知道”(明知)作为“知道规则”的主观状态判断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获利和控制力认定的偏差,我国应当引入美国侵权法中的替代责任制度。应当区分自动生成排名与推荐的性质,尤其是针对基于算法而生成的推荐,不宜成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情的因素。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而言,本文提出应当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人之地位。不同于其他文献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广泛性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目的宜作限定,即旨在防止网络活动造成线下的身体、财产损害。为实现这一目的,我国应当相应扩张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保障对象的范围,不再限于公共场所地域范围内的人员和群众性活动的参与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防止网络公共空间中的信息,或者其发起组织的网络活动波及线下生活,对线下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物理性权利造成损害。本文也建议取消《民法典》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
李亚楠[10](2020)在《红网“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分析》文中提出新闻评论一向被视为新闻传播的旗帜和灵魂,是媒体思想性和战斗性的具体表现。而融合了时代特征的网络新闻评论,在传统新闻评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时效性强、交互性强、开放性强等新的特征,在满足新的时代背景下,大众的信息获取需求的同时,亦满足了大众“指点江山”的话语需求,网络新闻评论俨然已经成为这个时代舆论引导最为有力的工具。“红辣椒评论”栏目在经济催生、政治指导及文化重塑等社会语境下顺势创立,为湖南省地方新闻门户网站“红网”的核心和灵魂,是目前湖南省内影响最大的网络新闻评论平台。“红辣椒评论”栏目始终坚持“反映民众声音、培育时评新人”的宗旨,注重打造思想盛宴的平台,分享、交流评论写作技巧,重视对大学生等群体中时评新人的培养,使之在学界和业界均广受好评,亦获得诸多奖项,这与其独特的栏目特色自然密不可分。在文本生产策略上,“红辣椒评论”栏目的文本词汇将说服意图外化;语法使说服意图合理化;而双重话语结构则强化了文本的劝服效果,从而将文本的意义清晰且有效地传达给话语阐释者。在话语实践层面,“红辣椒评论”栏目亦采取了多种策略,如话语生产者方面采取多元化策略,以广泛反映民众声音;话语议题方面采取广泛性策略,以贴合受众需求;而在话语风格方面则采取了多样性策略,以优化受众的阅读体验。由此形成了“红辣椒评论”栏目独特的话语特色,使之成为众多新闻网站及同行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但“红辣椒评论”栏目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本地新闻评论占比较低,在定位方面,地方与全国界限模糊;对立意见供应不足,意见输出过于明显;与受众互动的形式相对单一,有效互动相对欠缺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红辣椒评论”栏目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明确自身定位,提高本地新闻评论的数量;增设辩论栏目,注重提供多种评论角度的评论文本;亦需发挥媒介优势,开拓更多的双向互动形式。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引导的重要工具及渠道,不仅红网的“红辣椒评论”栏目如此,其他众多新媒体亦然,均应不断进行自我革新,不断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以促进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二、提“电子政府”或“网上政府”不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电子政府”或“网上政府”不妥(论文提纲范文)
(1)真相小组(论文提纲范文)
1. 预审 |
2. 案卷 |
3. 被害人 |
4. 窝案 |
5. 贪官 |
6. 证人 |
7. 内鬼 |
8. 练兵 |
9. 大盗 |
1 0. 测谎 |
1 1. 被告人 |
1 2. 断线 |
1 3. 深挖 |
1 4. 交锋 |
1 5. 收网 |
(2)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研究 ——基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一)国外相关研究动态 |
(二)国内相关研究动态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放管服”改革 |
二、政务服务 |
三、行政审批 |
四、“最多跑一次”改革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第二章 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启动建立阶段与浙江经验 |
第一节 “最多跑一次”启动建立阶段 |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阶段 |
二、一站式服务阶段 |
三、“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阶段 |
第二节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扩散地域 |
一、“最多跑一次”扩散地域 |
二、“最多跑一次”扩散内容 |
第三节 浙江实施“最多跑一次”的经验做法 |
一、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二、“多证合一”综合性改革 |
三、信息化推动“一次跑” |
四、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 |
五、“中介超市”创新 |
第三章 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昆明“最多跑一次”发展阶段 |
一、初期阶段 |
二、完善期阶段 |
第二节 昆明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做法 |
一、梳理事项促进权利清单缩减 |
二、精准协同放权、开展领导进驻现场办理 |
三、开展“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
四、优化线上行政审批服务,加大监督力度 |
第三节 昆明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案例分析 |
一、盘龙区实现全面不动产登记“同城通办” |
二、呈贡区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三、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首批25 项“一件事一次办”清单 |
四、西山区:以“放管服”开启经济发展新引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
第四章 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问卷设计与数据来源 |
一、问卷的设计 |
二、问卷调查的发放及回收 |
三、样本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取得初步成效分析 |
一、提高了政务行政审批的效率 |
二、提高了行政服务的质量 |
三、政府树立新形象 |
第三节 改革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改革的困境 |
二、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昆明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的优化对策研究 |
第一节 标准化的权利清单与建构完善的行政体制 |
一、设置标准化的行政权利清单 |
二、转变政府职能机构的观念 |
第二节 规范“最多跑一次”改革审批事项清单 |
一、制定规范的审批事项 |
二、梳理好的审批事项及时公布 |
第三节 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
一、整合互联网,促进数据共享 |
二、建立统一数据库,开通“个人信息码” |
三、保障数据安全,疏通数据滞碍 |
四、建立基层的便民服务点 |
第四节 完善政府流程再造 |
一、杜绝提供无效证明,释放审批事项 |
二、倒逼政府流程再造 |
三、加强流程环节监管 |
第五节 搭建新型传播渠道 |
一、搭建信息自助化平台 |
二、拓宽信息传播渠道 |
第六节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
一、完善监督机制 |
二、加强群众企业参与监督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调查问卷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及研究问题 |
1.2.1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整体的变革 |
1.2.2 网络时代科研模式的变革 |
1.2.3 网络时代基于大数据科研方式的变革 |
1.2.4 网络时代出版模式趋势分析 |
1.2.5 开放共享背景下科学活动面临系列问题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从Science 1.0到Science 2.0 |
2.1 小科学与大科学 |
2.1.1 从小科学时代到大科学时代 |
2.1.2 科学发展对信息载体需求的变化 |
2.2 信息载体变革与Science 2.0的提出 |
2.2.1 纸媒到Web 2.0: 载体发展过程存在阶段性质变 |
2.2.2 载体的质变对科学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 |
2.2.3 网络逐渐已经成为科学活动的主流载体 |
2.3 Science 2.0时代科学活动新特征 |
2.3.1 使个体研究走向在线协作 |
2.3.2 使成果交流走向全程探索 |
2.3.3 由纸媒传播走向即时在线 |
2.4 小结 |
第3章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过程的新变化 |
3.1 网络时代科研主体的新变化 |
3.1.1 独立主体内涵的丰富 |
3.1.2 不同主体联系的增强 |
3.1.3 协作主体交流的拓展 |
3.1.4 创造主体格局的突破 |
3.2 网络时代数据处理的新演化 |
3.2.1 数据采集走向自动化 |
3.2.2 数据存取实现即时化 |
3.2.3 数据分析呈现协同化 |
3.2.4 数据处理尝试智能化 |
3.3 小结 |
第4章 网络时代科学成果发布的新趋向 |
4.1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舞台:网络预发布平台的建立与推广 |
4.1.1 纸媒预发表的瓶颈 |
4.1.2 网络预发布平台的建立——以物理学arXiv为例 |
4.1.3 网络预发布平台的推广——以PeerJ Preprints和bioRxiv为例 |
4.1.4 网络预发布平台与期刊共存 |
4.2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途径: 开放获取期刊的出现和发展 |
4.2.1 开放获取期刊旨在打破访问权限 |
4.2.2 开放获取期刊的发展步履维艰 |
4.2.3 开放获取期刊是新希望还是乌托邦? |
4.2.4 开放获取期刊的未来: 资本和价值的共生 |
4.3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模式: 基于网络本体成果发布的探索 |
4.3.1 去中心化: 人人皆可随时发表 |
4.3.2 去期刊化: 随时随地皆可发表 |
4.3.3 未来: 一条微博可能就是你的学术成果 |
4.3.4 科学评价和认可机制的再造 |
4.4 小结 |
第5章 网络时代科学成果传播的新问题 |
5.1 开放获取的功与过 |
5.1.1 需与传统商业期刊出版体系相抗衡 |
5.1.2 在与资本不断斡旋中出现偏差 |
5.1.3 在对传统功能地解构中不断重构 |
5.2 传播方式的“是”与“非” |
5.2.1 在网上分享自己的论文也算侵权? |
5.2.2 Sci-Hub存在本身就是价值 |
5.2.3 出版商的权利比分享研究的利益更重要? |
5.3 谁来确认优先权 |
5.3.1 科研主体多元化所导致的优先权归属难题 |
5.3.2 科研过程开放化所造成的优先权判定疑难 |
5.3.3 信息载体的升级导致科学创意及成果发布方式的变化 |
5.3.4 成果发布渠道的多样化导致优先权确认机制的变化 |
5.4 在线科学信息价值的判定疑难 |
5.4.1 传统同行评审机制频繁失效导致判定失真 |
5.4.2 传播方式多样化导致依据出版的评判标准失效 |
5.4.3 传播内容多样性亟待建立新的过滤机制 |
5.4.4 网络时代的过滤机制由谁重构: 从同行评审走向全面过滤 |
5.5 小结 |
第6章 网络时代科学评价机制的新挑战 |
6.1 默顿理想的背离 |
6.1.1 “普遍主义”遭破坏 |
6.1.2 “公有性”被侵犯 |
6.1.3 “无私利性”的缺失 |
6.2 科学计量评价的新机遇: 替代计量学 |
6.2.1 矫正传统评价机制带来的“马太效应” |
6.2.2 推动论文评价指标走向“多元即时透明” |
6.2.3 构建面向科研全程的个人学术影响力评价体系 |
6.3 科学奖励机制的新内容: 基于科研产品的全面认定 |
6.3.1 从科研成果走向科研产品 |
6.3.2 最大限度地激发集体在科研全程地全面合作 |
6.3.3 从个体成果认定到产品认证集成 |
6.4 小结 |
第7章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与应对 |
7.1 科学活动在线化与科学协作创新的演变 |
7.2 成果发布网络化与在线交流系统的构建 |
7.3 信息动态交互与优先权和过滤机制的再造 |
7.4 评价方式变化与科学社会运行机制的调整 |
7.5 在危机与变革中走向科学活动新常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全国220篇刑事判决书的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五、研究样本 |
(一)刑事判决书的来源及其获取过程 |
(二)刑事判决书概况 |
第一章 刑事判决书对诽谤罪保护法益的见解 |
1.1 未对本罪保护之法益进行描述 |
1.2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与名誉 |
1.3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权与名誉权 |
1.4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
1.5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名誉 |
1.6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名誉和单位社会形象 |
1.7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国家利益与国家形象 |
第二章 刑事判决书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的见解 |
2.1 判决书对客观要件的认定 |
2.1.1 关于本罪之行为主体要素的认定 |
2.1.2 关于本罪之行为要素的认定 |
2.1.3 关于本罪之行为对象的认定 |
2.1.4 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2.2 判决书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 |
2.2.1 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故意 |
2.2.2 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直接故意 |
2.2.3 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直接故意并且有损坏名誉的目的 |
第三章 刑事判决对诽谤行为违法性的见解 |
3.1 关于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
3.2 关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
3.2.1 “自卫、自辩或者保护合法利益” |
3.2.2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 |
3.2.3 “事后证明为真实” |
第四章 刑事判决书对诽谤罪刑责的见解 |
4.1 判决书对责任要素的认定 |
4.1.1 责任能力 |
4.1.2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4.1.3 期待可能性 |
4.2 责任阻却事由 |
4.3 判决书的刑罚适用情况 |
4.3.1 刑罚适用的整体数据 |
4.3.2 判处有期徒刑数据 |
4.3.3 判处管制数据 |
4.3.4 判处拘役数据 |
第五章 关于诽谤罪刑事判决的反思 |
5.1 关于名誉法益的反思 |
5.1.1 名誉保护之法制史沿革 |
5.1.2 诽谤罪保护法益之宪法依据 |
5.1.3 刑法保护的“名誉” |
5.1.4 关于判决书认定本罪保护法益的反思 |
5.2 关于构成要件的反思 |
5.2.1 关于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反思 |
5.2.2 关于本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反思 |
5.3 关于违法性的反思 |
5.3.1 关于刑法总则中违法阻却事由的反思 |
5.3.2 关于刑法分则中违法阻却事由的反思 |
5.4 关于刑责的反思 |
5.4.1 关于责任能力的反思 |
5.4.2 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反思 |
5.4.3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反思 |
5.4.4 关于刑罚适用的反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研究 ——以淘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淘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由来 |
第一节 淘宝平台的代表意义与其创设 |
一 电子商务平台的细分 |
二 淘宝平台的创设与最初发展 |
第二节 纠纷的产生与淘宝纠纷解决机制的由来 |
一 电子商务纠纷产生的原因 |
二 平台内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 |
三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生 |
第二章 淘宝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与问题 |
第一节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过程 |
一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启动主体 |
二 借助投诉工具进行的举证磋商 |
三 选择淘宝客服——小二的介入 |
四 结果的执行 |
第二节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成功及其原因 |
一 ODR与电子商务的契合性 |
二 淘宝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优越性 |
第三节 信任不足——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的主要问题 |
一 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的“直觉”选择 |
二 独立型 ODR与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 ODR各自的竞争优势 |
三 对淘宝纠纷解决机制结果的信任不足 |
第三章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形与质分析 |
第一节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结案的现象分析 |
一 从不信任到质疑结果的偏向性 |
二 对“三角关系”的展开解读 |
三 平台主体利益博弈——“潜规则”的形成 |
第二节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主体中立性问题成因 |
一 理念:效率与公平——交易平台ODR程序设计理念的取舍 |
二 主体:商业逻辑与规则意识——利益主导下的“身份重叠” |
三 过程:策略的正当化——淘宝小二的“摆平正义” |
第四章 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中立性缺陷的对策 |
第一节 主体中立性对策——外部参与与内部创新 |
一 外部力量的引入 |
二 内部机制的创新——大众陪审制 |
第二节 大众评审制的域外经验 |
一 eBay的印度社区法院 |
二 eBay荷兰的用户陪审团 |
第三节 大众评审制的本土化实践——淘宝大众评审团 |
一 淘宝大众评审团的起源与发展 |
二 淘宝大众评审制的具体运行 |
三 大众评审团的优势与劣势 |
四 大众评审制度的最新发展 |
第四节 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中立性问题的出路 |
一 大众评审制的改良 |
二 与外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艰难抉择(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进海关黑屋的人 |
第二章科技泄密者 |
第三章择校 |
第四章名校招生有歧视 |
第五章追求梦想 |
第六章何去何从 |
第七章华人学生不读军校 |
第八章参观圣塔芭芭拉大学 |
第九章公民意识与国家忠诚 |
第十章解雇 |
第十一章困境 |
第十二章艰难抉择 |
第十三章逮捕 |
第十四章改弦易辙 |
第十五章祸根 |
第十六章密利森特的遗愿 |
第十七章起诉 |
第十八章正义之声 |
尾声 |
(7)心居(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二十 |
(8)近三年汉语新词语探究及社会知晓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意义 |
1.研究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汉语新词语 |
2.词汇学的研究 |
3.修辞学的研究 |
4.社会语言学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定量定性研究法 |
2.文献资料分析法 |
3.问卷调查法 |
(四)语料来源 |
一、近三年汉语新词语本体研究 |
(一)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语言面貌 |
1.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领域分布特征 |
2.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词汇总体特征 |
3.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修辞特征 |
(二)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产生途径及原因 |
1.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产生途径 |
2.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的产生原因 |
二、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社会知晓度调查 |
(一)调查问卷相关情况说明 |
1.问卷设计 |
2.问卷可信度分析 |
3.问卷收发情况 |
4.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
(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1.目标词语不分群分析 |
2.目标词语分群分析 |
3.调查对象知晓汉语新词语的途径分析 |
4.调查对象对汉语新词语的态度分析 |
三、汉语新词语的规范 |
(一)规范汉语新词语的意义 |
1.便利人们的生活 |
2.丰富汉语词汇 |
3.利于学校教学工作的开展 |
(二)规范汉语新词语的原则 |
(三)规范汉语新词语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近三年部分汉语新词语社会知晓度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近三年汉语新词语 |
附录三 :近三年汉语新词语结构类型分布表 |
附录四 :近三年网络类新词语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及分类 |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
2.2.1 过错理论 |
2.2.2 经济获利理论 |
2.2.3 控制力理论 |
2.2.4 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
2.3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 |
2.3.1 违反“通知规则”的侵权责任 |
2.3.2 违反“知道规则”的侵权责任 |
2.3.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2.4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2.4.1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
2.4.2 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的特殊性 |
2.4.3 责任形态的特殊性 |
2.4.4 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 |
2.5 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
2.5.1 服务中立原则 |
2.5.2 利益平衡原则 |
2.5.3 促进网络服务产业原则 |
第3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 |
3.1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制度现状 |
3.1.1 权利通知与反通知机制 |
3.1.2 权利通知合格性的认定规则 |
3.1.3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
3.2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知道规则”侵权责任制度现状 |
3.2.1 “知道”与“应当知道”标准 |
3.2.2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情的认定规则 |
3.2.3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
3.3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制度现状 |
3.3.1 “安全保障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 |
3.3.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追偿权 |
第4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问题 |
4.1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制度的问题 |
4.1.1 缺乏相对统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制度 |
4.1.2 缺乏“善意”要求和反通知错误后果 |
4.1.3 《民法典》“声明—投(起)诉”机制不妥 |
4.1.4 缺乏特殊情况下的法定主动审查义务 |
4.1.5 对“通知规则”的突破导致“多做多错” |
4.2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知道规则”侵权责任制度的问题 |
4.2.1 “知道”含义的争议与“应当知道”的不妥 |
4.2.2 一般性经济利益仍被视作直接获利 |
4.2.3 对控制力的认定过于形式化 |
4.2.4 系统自动生成推荐与排名的性质有待商榷 |
4.3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制度的问题 |
4.3.1 “公共场所”囊括网络虚拟空间存争议 |
4.3.2 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对象不够全面 |
4.3.3 《民法典》追偿权设置不尽合理 |
第5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域外制度及启示 |
5.1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
5.1.1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制度 |
5.1.2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人格权领域侵权责任制度 |
5.2 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
5.2.1 德国效仿美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
5.2.2 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制度 |
5.3 欧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
5.3.1 欧盟效仿美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
5.3.2 欧盟的前沿性立法 |
5.4 域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评析及启示 |
5.4.1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评析及启示 |
5.4.2 德国与欧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评析与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
6.1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制度 |
6.1.1 建立相对统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制度 |
6.1.2 健全“通知规则”并引入灵活的反通知机制 |
6.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情况下的主动审查义务 |
6.1.4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管理 |
6.2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知道规则”侵权责任制度 |
6.2.1 坚持“知道”标准为原则 |
6.2.2 改进系统自动生成推荐与排名之性质的司法认定 |
6.2.3 借鉴结合直接获利和控制力的替代责任制度 |
6.3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制度 |
6.3.1 认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地位 |
6.3.2 扩张安全保障义务至防止网络活动造成线下生命、身体、财产损害 |
6.3.3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补充责任的承担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10)红网“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综述 |
0.2.1 关于网络新闻评论的研究 |
0.2.1 关于“红辣椒评论”的研究 |
0.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0.3.1 研究方法 |
0.3.2 样本说明 |
0.3.3 创新之处 |
第1章 “红辣椒评论”的社会语境 |
1.1 “红辣椒评论”的经济催生 |
1.1.1 话语方式的转变 |
1.1.2 消费主义的影响 |
1.2 “红辣椒评论”的政治指导 |
1.2.1 新闻思想的发展 |
1.2.2 政策环境的优化 |
1.3 “红辣椒评论”的文化重塑 |
1.3.1 话语权力的下移 |
1.3.2 话语秩序的重构 |
第2章 “红辣椒评论”的文本生产策略 |
2.1 词汇:说服意图外化 |
2.1.1 词汇的过度化表达 |
2.1.2 隐喻机制的使用 |
2.2 语法:说服意图合理化 |
2.2.1 情态动词强化语气 |
2.2.2 修辞:内化的说服意图 |
2.3 双重话语结构强化劝服效果 |
2.3.1 微观层面的连贯性 |
2.3.2 宏观层面的语篇结构 |
第3章 “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实践策略 |
3.1 话语生产者的多元化策略 |
3.1.1 地域分布广阔,思想碰撞激烈 |
3.1.2 职业身份多样,知识权力突出 |
3.2 话语议题的广泛性策略 |
3.2.1 全国性议题为主属地均衡 |
3.2.2 社会民生类议题居多贴近生活 |
3.3 话语风格的多样性策略 |
3.3.1 议论式为主话语形式新颖 |
3.3.2 批评建议类文本居多指向全面 |
第4章 “红辣椒评论”面临的挑战及未来的发展 |
4.1 “红辣椒评论”面临的挑战 |
4.1.1 本地新闻评论较少地方与全国界限模糊 |
4.1.2 对立意见供应不足意见输出过于明显 |
4.1.3 互动形式相对单一有效互动相对欠缺 |
4.2 “红辣椒评论”未来的发展 |
4.2.1 明确自身定位加强本地新闻评论 |
4.2.2 增设辩论栏目提供多种角度评论 |
4.2.3 发挥媒介优势开拓双向互动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日期抽样 |
附录B “红辣椒评论”样本统计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提“电子政府”或“网上政府”不妥(论文参考文献)
- [1]真相小组[J]. 吕铮.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21(06)
- [2]昆明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研究 ——基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视角[D]. 赵小红.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D]. 吴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4]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全国220篇刑事判决书的检视[D]. 张立新. 兰州大学, 2021(12)
- [5]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研究 ——以淘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例[D]. 陈之越.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艰难抉择[J]. 黄宗之.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20(06)
- [7]心居[J]. 滕肖澜.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20(05)
- [8]近三年汉语新词语探究及社会知晓度分析[D]. 宋凯月.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9]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 卢俊言.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10]红网“红辣椒评论”的话语分析[D]. 李亚楠.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