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的十二种高级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克雷格·拉塞尔,周建川[1](2021)在《魔鬼藏身处》文中研究说明1935年,捷克。刚刚由荣格博士训练出师的精神病医生维克多·科萨雷克来到臭名昭着的奥卢城堡。这座中世纪城堡位于布拉格城外的山顶,关押着东欧最可怕的精神病犯人,号称"六大魔王":"小丑""食草动物""玻璃收藏家""伐木工""通灵师""鬼畜"。这些病人的罪行太过严重,必须与其他人隔离。城堡内设备先进,但据说埋藏着绵延几代的黑暗秘密。维克多希望采用全新的医疗技术来证明这些病人身上存在一种奇怪的共性,即他所谓的"心魔假说"。在了解这五个男病人和一个女病人的过去时,维克多必须面对的是,这六人身上也许另有一层不为人知的真相。与此同时,恐惧正笼罩着布拉格整座城市,一个隐形连环杀手出没在黑暗的街头巷尾。刑事科的卢卡斯·斯莫莱克队长急于揪出这个在报道里被称为"皮围裙"的真凶,他慢慢意识到,这个杀手是在模仿一个世纪前最恶劣的连环杀手:伦敦的"开膛手杰克"。斯莫莱克向奥卢城堡深谙精神病犯罪心理的专家求助,尽管他担心"皮围裙"也许正和城堡内关押的六个犯人有关……
张晓波[2](2020)在《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起源于中国的科举制度兼具人才培养与官吏选拔两大职能,对古代东亚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受封贡制度及儒家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在公元958年模仿中国创建了自己的科举制度,至14世纪末朝鲜王朝取代高丽王朝,又将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以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为研究对象,涉及科举制度的渊源与发展,科举制度的科目分类与考试运行,科举制度的弊端及代表性改革主张,科举制度的特点等,并从认识他者与反观自我的双重维度,探讨了中朝士人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与评价。朝鲜王朝在承袭前朝和师法中国的基础上,完成了科举制度的“本朝化”和“在地化”。就科目分类的横向角度而言,本文将朝鲜王朝的科举考试科目概括为“两类四科”,在考察式年试与特别试的基础上,系统介绍了小科、文科、武科、杂科的科场规制与考试流程。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而言,本文对朝鲜王朝503年的科举历史作了阶段性划分: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在14世纪末至16世纪中叶完成了定型与发展,在壬辰战争前后经历了冲击与调整,在17-18世纪进行了改革与调适,及至19世纪遭遇了来自外部的新危机,最终在“甲午更张”时被废除。除人才培养和官吏选拔外,科举制度还具有传播儒学、教化民众等功能,客观上有利于巩固朝鲜王朝的统治。但法久弊自生,科举制度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既有科举种类繁多、录取人数过滥,科举考试中轻讲经、重制述等科场规制等不足,也有考官与应试举子联合舞弊等问题,这些弊端严重弱化了科举制度作为国家伦才大典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为此,朝鲜王朝从国王到士绅皆曾提出改革科举的主张。其中,18-19世纪的科举改革主张最具代表性:正祖李祘从“君师一体”的理念出发,发布科举变通纶音;丁若镛主张以中国明清两朝的科举制度为蓝本,对本国的科举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尹愭提出革除科举弊端的上中下三策。其他士人还从精心遴选考官、压缩录取名额、增加面试环节、宽限阅卷时间、严格考试纪律等五个方面,主张变革科举制度。但在朝鲜王朝传统的两班体制下,科举逐渐沦为两班维系自身阶层利益的工具,上述科举改革主张有的未曾实施,有的在实施过程中背离了改革的初衷。在作弊与革弊的双重变奏下,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积极因素日渐衰微,消极因素不断放大,最终积重难返。19世纪末,在内忧外患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朝鲜王朝下令废除科举制度。从朝鲜王朝内部讨论其科举制度,固然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但放在东亚视域下观察中国、朝鲜、越南的科举制度,尤其是对中国明清两朝与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进行比较,探讨东亚世界科举制度的多样性,当更有意义。与历史上中国和越南的科举制度相比,朝鲜王朝科举考试种类繁多且特别试多于式年试,重文轻武的倾向更加明显,形成了“进士”“壮元”等特有的科举术语体系和白牌、红牌制度。从开放性和封闭性的角度来看,朝鲜王朝既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体现了科举制度的开放性;同时又对庶孽子孙参加科举考试进行严格限制,体现了科举制度在两班阶层内部的封闭性。就效率和公平而言,朝鲜王朝既通过科举直赴法和特别试鼓励优秀士子脱颖而出,同时又为权贵阶层绕开正常的式年试大开方便之门。在这种看似矛盾而又符合朝鲜王朝实情的环境中,科举制度呈现出极大的韧性与张力。在封贡体制下,中国和朝鲜王朝的读书人通过官方和民间两种渠道增加了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除了这种单向的认识外,1766年朝鲜人洪大容与中国人严诚、潘庭筠通过你来我往、相互问答的笔谈形式,亦广泛而深入地讨论了两国的科举制度。在这种比较与认识中,中国人更多体现出的是对异域科举制度的好奇与“同文”之情结,至多是一种潜意识的简单类比,少有反观自我之意;而朝鲜人除了对异域的好奇与“同文”之情结外,更多的是对儒家文明与中华制度的寻根与溯源,以及在认识他者基础上的揽镜自鉴。
刘微[3](2020)在《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研究(1862-193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英语教育的兴起是中国被迫融入世界一体化进程中的产物。从改变政治外交的被动局面到学习西方先进科技文化的主动诉求,英语凭借其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藉以近代新学制被正式确立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学科。本文以近代中国早期英语的传播为背景,从香港地区的英语教育着手,对近代中国本土英语学科的建立及教育发展进行全景式勾勒与历时性考察,研究内容既有对英语学科教育每个发展阶段特征的概括,也有对相应时期英语教育政策的梳理;既有对全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整体描述,也有对个别地区、个别教学机构英语教育的深层剖析;既有以英语教育活动为对象的本体研究,也有对英语教育与财政经济互动关系的探讨;既有对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范式的归纳,也有对其社会功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经验启示的总结。论文主要内容分述如下:文章导论部分主要阐明了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对研究的相关概念与范围进行界定,通过对本选题相关的学术史进行回顾,总结了之前研究的不足之处及本文的研究思路,最后交待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了英语在中国早期的传播情况。清政府闭关锁国的政策与西方列强对外扩张之间的矛盾催生了近代英语通事与中国洋泾浜英语。本章通过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梳理,论述了两者在扫除语言障碍、沟通中西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逐步卷入世界市场后急需开展正规英语教育的诉求。第二章分析了近代中国香港早期的英语教育。笔者对英华书院、马礼逊学堂等几所具有代表性的教会学校进行考察,揭示其英语教学的具体情形及特点。此外,还分析了香港地区英语教育政策的变化以及该地区对近代中国英语教育产生的影响。第三章探讨了处于起步阶段的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笔者除了对洋务运动时期外语学堂与军事技术学堂的英语教育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还对京沪粤三地的同文馆作了较为全面的比较分析。通过回顾这一时期教会学校关于“英语教学”问题争论的整个过程,阐述了这次争论对本土英语教育产生的重要意义。第四章论述了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制度化的过程。笔者讨论了从清末到民国几次重要学制变革以及不同学制下初等、中等、高等三个不同阶段英语学科教育的情况;分别以南开中学与北京大学为个案,从历史沿革、教学师资、教材、教学管理等方面对这两所学校的英语学科教育进行微观层面分析及历史评价,揭示了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水准与运行实态;最后,从经费的筹措与使用探究了英语教育与财政经济的关系。第五章分晚清时期与民国初中期两个时间段对近代中国的英语教育政策进行了历时梳理,展现其演变进程、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从教育目标、教材使用、教育研究与教学评价四个方面总结了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基本范式。第六章从张之洞的外语教育思想入手,揭示了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由改制传统书院再到创设新式学堂的发展路径,通过学制的更迭分析不同时期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的发展变化,并结合全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格局归纳出近代武汉地区外语学科教育的特点。结语部分是对近代英语学科教育的历史评价,包括英语教育的社会功能与历史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启示。本文通过研究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历程,藉以重新审视当下英语学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以历史关照现实。笔者期望在今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语境中,科学认识英语学科的地位,挖掘英语学科教育的内涵,通过深化英语学科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英语教学水平。在与世界交往的过程中,以英语为通用语发出中国声音、传播中国文化。
刘盾[4](2018)在《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特的历史变迁与社会沿革使得香港地区既受东方文明的影响,也受西方文明的作用,两种文明互不相同却又彼此渗透,铸就了香港地区十分特殊的社会文化与教育制度。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是衔接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与关键,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与办学发展水平。关于香港高校招考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但却十分匮乏,本研究以此为切入,设绪论及七章主要内容。第一章为香港地区教育概况,简述了香港教育的发展及教育机构的形成,探讨了新世纪香港的中等教育改革及高等教育特征。第二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演进与招考制度变迁,梳理了各高校由仅为英文中学毕业生设立升学考试到中英文中学兼顾、由单独招生走向联合招生的历程。第三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考核模式:中学文凭考试。以部分科目为例,对中学文凭考试的甲类核心科目、甲类选修科目、乙类应用学习科目、丙类其他语言科目等进行详细分析。第四章为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色机制:校本评核。对校本评核的设计理念、实践操作、分数调整、各方职责等进行深入探索,并作理论反思。第五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招生方式。对香港地区的大学、专上学院的招生方式进行分类总结。第六章是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之比较。分别研究英国、台湾、澳门的高校招考制度,并与港作比较。第七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征总结与启思借鉴。整体而言,研究发现的核心要点如下所示:第一,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为考生提供甲乙丙三类可供选择的科目,类型十分多元、范围十分宽泛,有利于考生的自主选择、兴趣发展、特长发挥。考题注重考查学生的复杂、多向思维,以及综合、比较、批判、反思等能力。其中,通识教育科目引导学生结合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概念、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角度、综合性地探究当代的、跨学科的重要议题。乙类应用学习科目则联系六大学习范畴,引导学生认识与职场相关的情境,让学生在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掌握概念知识、运用基本技能。第二,为确保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公正、准确、与国际接轨,各科成绩评定依据“等级描述”、采用“水平参照”。在操作过程中,依据临界分数划分由1至5的五个等级,第1级最低、第5级最高,第5级又分5、5*、5**,以区别高低水平。评级程序与等级设定办法十分周密,过程中程序步骤环环相扣,并综合运用专家小组判断与统计模型计算的处理办法。第三,中学文凭考试除统一考试之外,还设校本评核。校本评核由各校任课教师负责,有利于全面评核学生学习的过程与结果。为确保评核成绩在各校之间的可比性、维持校本评核的公平与公正,香港考评局还实行分数调整方案,对各校给出成绩进行调整。香港的教育局、考评局以及由其委任的监督员、统筹员等也会尽心尽力地参与到校本评核中来,以此保障校本评核的质量水准、促进校本评核的顺利实施。第四,香港考评局设有严密的拟题、审题、阅卷、复核机制,并实行海外审查试卷与答卷、试卷质量审核、试后检讨、内部审核及风险监察等,以确保考试的信效度及公平性。同时,积极推进本地中学文凭考试与美、英、德、澳、加、法等其他国家高校入学考试的互认衔接,并与英国A-Level考试、雅思英语考试等构建了成绩换算机制。此外,与内地及台湾地区形成了考试互认方案。第五,在高校招生方面,一般要求考生参加中学文凭考试的4门核心科目(语文、英文、数学、通识教育)以及2到3门选修科目的考试并提交相应成绩。各校不同专业会对考生的选修科目及成绩等级等提出不同的要求,有些专业还会在此基础上增设其他一些条件。香港地区的“大学联招办法”会综合考虑每位考生的“活动经验与比赛成绩”证明。此外,设立了“校长推荐计划”、“残障人士招生”等其他升学渠道。基于此,为内地未来深化高考改革提出系列建议,包括:丰富科目类型、优化命题设计;完善综合素质评价、试行分数调整方案;科学汲取域外经验、优化等级赋分模式;密切结合专业所需、合理设置招生科目;促进高考域外衔接、扩大一流大学国际招生;凸显公平正义理念、完善残疾考生招考办法等。
谢健[5](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研究指明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刘亮[6](2018)在《高考命题的历史与理论研究》文中提出本研究以我国高考命题变革为研究的核心问题,通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等多种方法,不仅对古今中外的“高考”命题方式的统分变革历史进行了重点考察,还对命题方式变革下的命题内容变迁进行了阐述,也对高考命题的部分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若将绪论和结论包括在内,本研究共分为8个部分。绪论部分阐述了研究的问题、概况与意义,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从隋唐至明清的一千余年间的科举考试命题制度的变革历程,重点分析了犹如现代高考的科举考试在命题方式、考试科目、试题难度上的发展脉络。第二章梳理了民国时期高校招生考试命题方式和命题内容的变革,以国、公立大学招考命题方式的统分变革为主线,审视了不同命题方式下的考试科目及试卷设置形式的演变,以及命题技术、题型、命题立意等方面的变化。第三章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后高校招生考试命题的沿革情形,主要内容包括高考命题方式的统分变革、高考命题内容的调整与演变、本世纪高校自主招生命题的实施与进展。第四章探究了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高校招生考试命题方式的变革情况,并重点考察了美国的SAT和ACT、日本的大学入学中心考试、台湾的大学联考等统一命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的变革。第五章展示了当前高考命题改革的现状,不仅包括分省命题和全国统一命题两种方式的实施情况,还包括与命题内容相关的科目、考纲、试卷、试题等的设置情况。第六章阐发了高考命题涉及的部分理论问题,运用有关的学科理论视角重点探讨了高考命题的高效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等基本原则。通过以上的系统研究,本研究得到几项关于我国高考命题变革的主要结论:一、高考命题方式的统分变革受到考试文化传统、国家结构形式、考试发展规律、高校办学要求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二、高考命题从不分类的统一命题方式发展到分类命题方式符合世界范围内高校招考命题变革的一般趋势;三、统一高考与高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机制符合当代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统一命题考试+高校自主命题考核”的招生模式;四、不同的高校招考命题方式所对应的考试内容各有侧重点;五、实行不同命题方式的高校招生考试都能引发中学的应试教育现象。
万圆[7](2017)在《美国精英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研究: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文中提出美国精英高校对生源的选拔,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唯有获得完整、深入地认识,才能取其精华。本研究以“录取决策机制”为切入点,基于对美国精英高校选拔生源时使用的考量因素、审阅方式以及质量控制手段的考察,分析其录取决策的目标及达成方式,进而构建驱动录取决策行为的多重逻辑作用模型。通过以美国三所精英公立大学、两所精英私立大学、两所精英文理学院为案例,运用质性取向下的多个案比较法进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基于对39位招办人员、13位利益相关者的访谈和大量的相关文本,本文得出以下研究发现、结论和建议:首先,美国精英高校均遵循目标导向、服务自身利益和使命的原则来选拔生源。一方面,美国精英高校的共同招生目标为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塑造一届卓越且多样化的新生。另一方面,录取决策的铁律为服务高校利益和使命:高校利益包括达到注册目标、满足财政需求、提高声望、增加选拔性、促进种族多样化、保持校园体育实力等等,但各校录取决策服务的利益诉求和优先项不尽相同;录取决策实践受到高校承担的培养公民和公民领导者以及服务社会三大办学使命的驱动。其次,为了达成各项招生目标,案例高校在录取决策中都采用了基于多个标准的综合评价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整体性审阅,并通过质量检查技术、组建专业审阅团队、投入大量资源、接受教师和董事会监督等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其中,在综合评价上,各校通过查看学业表现、个人成就和个人背景三个维度下的多个具体因素,基于三个标准——在大学取得成功的潜能、做出外在贡献的潜能以及从大学教育中获益的潜能,来判断申请者与高校的匹配程度。综合评价中的决策规则体现为:学业成就是几乎所有申请者参与录取竞争的必要条件,其中学业杰出者基本都会被录取;个人成就有助于区分属于中间群体的“不错的学生”;加号因素有助于学业表现和个人成就相似的中间群体和“合格的学生”赢得竞争,也可使得“不合格的学生”以降低学业标准的形式被录取。在整体性审阅上,各校均使用背景化审阅、个体化审阅和集体化审阅,保证录取决策的公平与效率:1)将每位申请者取得的成就置于高中教育背景和个人成长背景中审阅,考虑其拥有的资源和机会,同时被置于申请者库中审阅,即各校将每位申请者与来自同一高中的申请者、与申请者库的平均表现以及与录取标准之间进行比较,而非脱离背景进行横向比较。2)个体化审阅将每位申请者视为“一个整体”和“一个个体”,没有阈值、没有公式、没有单一的决胜因素,是最高法院批准的考虑种族的合法方式和州禁令下达成种族多样化的必要方式,也是保证决策自由度、区分申请者和达成各项招生目标的最佳方式。3)集体化审阅的模式分为委员会模式和团队审阅模式,但产出一届新生的路径均始于单名读者对每份申请材料进行基于量化评级的分项评价或基于质性评语的整体评价,并经历至少两名读者的评价以及委员会讨论或高级AO的审阅,止于确定一届新生名单的招生季末审核,是一种高度依赖人为经验的协作式决策路径。第三,在不同类型精英高校的录取决策实践中,学术逻辑、文化逻辑、市场逻辑、政治逻辑、伦理逻辑、成本逻辑的影响同时存在,但每项逻辑发挥的作用强度存在差异:1)学术逻辑和文化逻辑是导致各校在使用考量因素时存在相似性的逻辑,市场逻辑、政治逻辑、伦理逻辑、成本逻辑则是导致差异性的逻辑。2)学术逻辑和伦理逻辑的作用强度均在公、私立维度存在细微差别,并均在公立大学体现更为明显。文化逻辑的作用强度在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和文理学院之间存在细微差别,其中在文理学院体现最为明显。市场逻辑和政治逻辑的作用强度在公、私立维度存在显着差别,其中市场逻辑在私立高校体现尤为明显,政治逻辑则在公立大学体现尤为明显。成本逻辑的作用强度不存在办学类型的差异。最后,美国经验为完善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提供的启思包括:拓宽卓越生源的定义,探索生源多样化的价值;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升招生透明度;坚定推进综合评价改革,完善实践操作;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提供环境支持。
王娟[8](2017)在《唐代试诗研究与文本整理》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在对唐代试诗的全面搜集和校勘整理的基础上,“以文取士”的大概念下,对唐代试诗进行的研究。分为上、下两卷,上卷是研究的部分,下卷是文本整理。上卷包括制度新说、文本辨析、题旨阐释、艺术细论。首先制度方面,将唐代试诗划分於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取士制度之中。分别是初级:进士科试诗;中级:铨选试诗;三级兼顾:制举试诗和入翰林试诗。各级选取了一二点新发现之处作以考察,并注意各取士层级下不同试诗的区别,注重从文本内证中发现史实,考证制度、解析文本、发现问题,最後,考证了以往研究较少的“奉试诗”。其次是对唐代试诗的历代编集与存佚进行勾勒,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清代唐试诗选本。再次是对唐代试诗的题旨阐释。比较有新意的有两点,一是首次将试诗题目构成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指出试诗题目具有指导文本写作与指示引导思想的功能两种功能。二是提出了试诗对君子“人格”的崇尚,唐人对“文质彬彬”的“文德政治”的追求,表现为对“君子”的褒赞和对这一完美人格的塑造,通过一系列制度之文(其中包含试诗考试)和文本之文(包括写成的试诗文本)而体现出来。最後是从体裁、结构、音韵、诠题和意象五方面研究试诗的艺术特征。结构上,首创“新三解法”,将试诗分为起句、对句和结句三个部分研究,并创造出句式标记法,总结出对句的规律。音韵上,对五百多首唐代试诗的全部韵字按照《切韵》作了统计,对用韵种类、常用韵部、韵部同用现象三个问题进行了详述。首次将“诠题”引入现代研究,将“诠题”分为“完题”、绘题眼、诠题韵与“结题”四方面,认为“诠题”对试诗来说具有重要的功能与意义。意象上,认为试诗的意象主要取自“间接意象”,并且对“赋”和“比”极为重视,形成刻画精工、寄托遥深的特点,意境上体现出重“义”轻“境”的特点和环状结构。“意象文义”反映出唐代理想的治国理念,蕴藏着唐代统治阶级选拔人才的理想标准,是唐代考试制度的最终落脚点,是塑造“君子人格”的手段与内容。唐代试诗是一种独立的诗体,是唐代之“文”的重要生成、体现、传播载体,是“取士文学”和“唐代诗学”重要构成,有必要构建唐代“取士诗学”研究。下卷对唐代试诗进行了搜集、校勘、排序和考证,包括《文苑英华》“省试”诗卷所收458首唐代试诗,和另外增补的92首,之外还考证了 53条试诗存目。
杨继龙[9](2017)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我国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是在辩证借鉴科举考试制度中的合理部分与吸收现在西方文官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我国公共人事制度长期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广泛存在偏重对报考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在录用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报考者身份、条件多加限制,甚至存在诸多方面的歧视。对于这种情况,报考者与相关主管和职能部门的关系并不对等,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当认为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往往采取行政诉讼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渠道寻求保护,因此,报考者状告公共人事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等相关部门报道频繁见诸媒体,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些事例的发生使得更多的人更加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严重影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信力。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应根植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之中,研究成果应该既有历史的厚重感,也要有突出的时代感;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权的研究应作为探讨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操作模式研究的重要基础,将其作为界定、辨明申诉主体以及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连接点。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随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建立在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这构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为了完善和实现其所具有的政治录用功能、社会稳定功能及其所约定的社会秩序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因此,考试的政治录用功能理论,公民权利救济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从制度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以及相关录用考试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演进规律,揭示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相关制度背景。人本原理、控制原理、责任原理则形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的基本要素。申诉的主体、申诉的条件、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的受理机关、申诉的效力和申诉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构成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以考试程序为主线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操作流程,可以将之划分为事前咨询、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处理四个阶段。而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与相关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则是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所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入手实现制度创新。
张剑[10](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二、面试的十二种高级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面试的十二种高级错误(论文提纲范文)
(1)魔鬼藏身处(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
第一部分魔鬼受缚之处 |
第二部分“小丑”与“食草动物” |
第三部分“玻璃收藏家”与“伐木工” |
第四部分“通灵师”与藏骨堂 |
第五部分蝴蝶和石太阳 |
第六部分霍布斯先生 |
后记 |
(2)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目标、主要内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承袭前朝:对高丽王朝科举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一、科举种类与考试内容 |
二、科举规制 |
第二节 师法中国:中国科举制度的影响 |
一、对《科举程式》的吸收 |
二、“宾贡”与朝鲜王朝科举 |
第二章 朝鲜王朝的科举科目与考试程式 |
第一节 “两类四科”与特别试 |
一、“两类四科”的科目分类 |
二、特别试 |
第二节 小科 |
一、生员试 |
二、进士试 |
第三节 文科 |
一、文科初试 |
二、文科覆试 |
三、文科殿试 |
第四节 武科与杂科 |
一、武科 |
二、杂科 |
第三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流变 |
第一节 定型与发展:14世纪末至16世纪中叶的科举制度 |
一、太宗、世宗与科举制度的定型 |
二、《详定科举规式》与科举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冲击与调整:壬辰战争前后的科举制度 |
一、文科式微 |
二、武科勃兴 |
三、应试者的资格限制不断放松 |
四、恢复僧科 |
第三节 改革与调适:17-18世纪的科举制度 |
一、壬辰战后科举政策的调整 |
二、“仁祖反正”后的科举改革 |
三、肃宗时期的科举改革 |
四、英祖、正祖时期的科举发展 |
第四节 危机与废除:19世纪的科举制度 |
一、“甲午更张”前的科举运行 |
二、“甲午更张”与废除科举 |
三、科举制度废除后的社会反应 |
第四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弊端及改革主张 |
第一节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弊端 |
一、作弊与革弊的双重变奏 |
二、科场规制问题 |
三、考试官员与举子问题 |
第二节 18-19世纪朝鲜王朝的科举改革主张 |
一、“君师一体”:正祖李祘的科举变通纶音 |
二、“全面革新”:丁若镛的科举改革主张 |
三、“救弊三策”:尹愭的科举改革主张 |
四、“众说纷纭”:其他人的科举改革主张 |
第五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特点 |
第一节 科举视角下的庶孽制度 |
一、两班分层与庶孽禁锢 |
二、庶孽禁锢与庶孽许通的争论 |
三、庶孽许通的制度化及其反复 |
第二节 科举直赴法 |
一、直赴法的实施与发展 |
二、科举直赴之资格与分类 |
三、直赴法之限制与影响 |
第三节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其他特点 |
一、名目繁多的特别试 |
二、在职官员应试 |
三、特有的科举术语与白牌、红牌 |
四、一贯的重文轻武倾向 |
第六章 中朝双方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与比较 |
第一节 中国人对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认识 |
一、明清时期中国人的朝鲜科举认识 |
二、崔溥《漂海录》与中国人对朝鲜科举的认识 |
三、晚清报刊中的朝鲜科举 |
第二节 朝鲜人对中国科举制度的认识 |
一、朝鲜官方对中国科举制度的认识 |
二、朝鲜民间对中国科举制度的认识 |
第三节 中朝士人围绕两国科举的讨论——以《乾净衕笔谈》为例 |
一、两国士人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与比较 |
二、由笔谈看中朝士人的应举心态 |
结语 |
附录 :朝鲜王朝科举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3)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研究(1862-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20世纪上半叶的相关研究 |
(二)20世纪下半叶的相关研究 |
(三)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 |
三、相关界定 |
(一)选题研究的语言 |
(二)研究的时间跨度 |
(三)英语学科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语在华早期传播的回溯 |
一、通事:早期英语的主要操持者 |
(一)明清两朝政府机构中的通事 |
(二)不同贸易体制下的通事:从澳门通事到广东通事 |
(三)从通事到买办:条约时期核心“中介”角色的转移 |
二、洋泾浜英语的发展:从“广州英语”到“上海洋泾浜英语” |
(一)中国别式英语:别琴(皮钦)英语、广州英语、上海洋泾浜英语 |
(二)洋泾浜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社会影响 |
三、洋泾浜英语的传播 |
(一)洋泾浜英语的传播途径 |
(二)洋泾浜英语的学习读物 |
四、正规英语教育的诉求 |
(一)清政府政治外交的被动局势 |
(二)西学东渐、救国图存的外语需求 |
第二章 中国英语教育的先声:香港早期的英语教育 |
一、以教会学校为中心的英语教育 |
(一)教会学校的英语教学 |
(二)香港政府对教会学校英语教育的政策 |
二、香港英语教育世俗化的转向 |
(一)政府对中文学校英语教育的资助 |
(二)理雅各计划:突出英语教育 |
三、香港早期英语教育的作用与影响 |
(一)为内地英语教学提供借鉴 |
(二)向内地输送外语人才 |
第三章 英语学科教育的正式起步 |
一、近代中国英语教育之滥觞——京师同文馆 |
(一)创办的社会背景 |
(二)招生、办学及历史沿革 |
(三)课程、师资与教学 |
(四)办学成效及影响 |
二、京沪粤同文三馆之比较 |
(一)招生范围与条件 |
(二)学年制度 |
(三)课程设置 |
(四)英语教学 |
(五)实践教学 |
三、“西艺”学堂的英语教学:以福州船政学堂为例 |
(一)教习与学员 |
(二)课程体系 |
(三)教学特色 |
四、教会学校英语教学的发展:传教士关于英语教学的争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争论的全面爆发 |
(三)结果及其影响:“英语”地位的确立 |
第四章 英语学科教育的制度化发展 |
一、清末英语学科教育的制度化 |
(一)壬寅·癸卯学制的颁布 |
(二)各类学校英语教学概览 |
二、民国时期英语学科教育的调整与个案分析 |
(一)壬子·癸丑学制下的英语学科教育 |
(二)壬戌学制及之后的英语学科教育 |
(三)中学英语学科教学个案分析——南开中学 |
(四)高校英语学科教学个案分析——北京大学 |
三、英语学科教育经费 |
(一)教育经费的筹措与来源 |
(二)教育经费的使用与开支 |
第五章 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政策与范式 |
一、英语学科教育政策的演变 |
(一)晚清时期英语教育政策的分析 |
(二)民国初中期英语教育政策的分析 |
二、英语学科教育的基本范式 |
(一)教育目标 |
(二)教材使用 |
(三)教育研究 |
(四)教学评价 |
第六章 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的考察 |
一、张之洞的外语教育思想与武汉地区英语学习的萌发 |
(一)张之洞的外语教育思想 |
(二)传统书院改制以及英语学习的萌发 |
二、新式学堂的创设及其英语学科教育 |
(一)外语学堂——从湖北自强学堂到方言学堂 |
(二)非外语类学堂 |
三、学制的更迭与英语学科教育:从本土学校到教会学校 |
(一)不同学制下本土学校英语学科教育的发展 |
(二)教会学校英语学科教育的历史演变 |
四、近代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的特点 |
(一)地方决策者的引领作用突出 |
(二)教会教育与官办教育相互渗透、各具优势 |
(三)凸显本地“自强”文化特色 |
结语: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历史评价 |
一、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 |
二、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4)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香港地区教育概况 |
第一节 香港地区教育发展概述 |
第二节 新世纪香港地区中等教育改革 |
第三节 新世纪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特征 |
第二章 香港地区高校演进与招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香港地区高校的形成与演变 |
第二节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变迁 |
第三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考核模式:中学文凭考试 |
第一节 核心与选修并存: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甲类科目 |
第二节 应用与语言兼具: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乙、丙类科目 |
第四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色机制:校本评核 |
第一节 校本评核科目例证及分数调整 |
第二节 校本评核综合探讨及理论透视 |
第五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招生方式 |
第一节 多元性与开放性:香港地区大学招生方式探究 |
第二节 广泛性与包容性:香港地区专上学院招生方式解析 |
第三节 香港地区高校招生方式之理论探究 |
第六章 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英国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二节 台湾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三节 澳门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四节 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比较之小结 |
第七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征总结与启思借鉴 |
第一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之理论省思 |
第二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的特色 |
第三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对内地高考改革的启思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成果 |
(5)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高考命题的历史与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问题、概况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的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科举考试命题的演进 |
第一节 隋唐科举考试命题变革 |
第二节 宋代科举考试命题变革 |
第三节 明清科举考试命题变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时期高校招生考试命题的演变 |
第一节 大学自主招考命题阶段 |
第二节 国家统一招考命题阶段 |
第三节 多种招考命题方式并存阶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命题沿革 |
第一节 高考命题方式的统分变革 |
第二节 高考命题内容的调整与演变 |
第三节 高校自主招生命题的实施与进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境外高校招生考试命题变革 |
第一节 美国高校招生考试命题变革 |
第二节 日本高校招生考试命题变革 |
第三节 台湾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命题变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考命题改革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高考分省命题方式的实施情况 |
第二节 高考全国统一命题方式的实施现状 |
第三节 高考命题内容的设置情况——以科目、考纲、试卷、试题为视角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高考命题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高考命题效率问题的理论探讨 |
第二节 高考命题公平性的理论探讨 |
第三节 高考命题科学性的理论探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美国精英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研究: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与研究问题 |
一、相关概念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第三节 研究背景 |
一、美国不同类型高校的信念与院校文化 |
二、美国选拔性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的演变历程 |
三、美国选拔性高校录取决策过程的隐秘性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概念框架 |
一、美国学者关于选拔性录取的理论学派 |
二、美国学者关于选拔性录取实践的研究 |
三、我国相关研究 |
四、概念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与分析 |
三、研究可靠性 |
四、研究伦理 |
五、研究限制 |
第二章 考量因素(一):学业表现因素 |
第一节 高中学业记录之学业严格度 |
一、课程难度 |
二、课程门数 |
第二节 高中学业记录之课程成绩与年级排名 |
一、课程成绩 |
二、年级排名 |
三、作为整体的高中学业记录 |
第三节 考试分数之不可或缺 |
一、决策规则 |
二、不可或缺的原因 |
第四节 考试分数之可免试入学改革 |
一、改革历程 |
二、改革原因之考试价值审思 |
三、改革原因之服务高校利益 |
四、改革争议与回应 |
第五节 写作和推荐信 |
一、写作 |
二、推荐信 |
第三章 考量因素(二):个人成就因素 |
第一节 面试 |
一、面试不重要的原因与体现 |
二、面试重要的原因与体现 |
第二节 课外活动与才能 |
一、内涵与决策规则 |
二、驱动逻辑 |
三、UNC体育特长生的录取改革 |
第三节 个人品质 |
一、内涵与决策规则 |
二、驱动逻辑 |
三、甄别途径 |
第四章 考量因素(三):个人背景因素 |
第一节 种族 |
一、考虑原因 |
二、不考虑原因 |
第二节 社经地位 |
一、支付能力 |
二、“第一代大学生” |
第三节 家庭联结 |
一、校友联结 |
二、其他关系联结 |
第四节 地理位置 |
一、居住地 |
二、本州居民 |
第五节 其他因素 |
一、注册兴趣 |
二、就读高中 |
三、性别与宗教信仰 |
第五章 整体性审阅(一):背景化审阅 |
第一节 整体性审阅的要素 |
第二节 背景化审阅的维度与实施 |
一、背景化审阅的内涵与维度 |
二、了解背景的途径 |
三、申请者库审阅 |
第三节 实行背景化审阅的多重动因 |
一、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
二、识别大学成功潜能 |
三、决策最优化的需要 |
第六章 整体性审阅(二):个体化审阅 |
第一节 个体化审阅的内涵与特征 |
一、个体化审阅的内涵 |
二、个体化审阅的特征 |
第二节 个体化审阅的实施 |
一、UCSD的操作方式 |
二、UNC的操作方式 |
第三节 实行个体化审阅的多重动因 |
一、个体化审阅是考虑种族的合法方式 |
二、个体化审阅是州禁令下达成种族多样化的必要方式 |
三、个体化审阅是保证决策自由度的更好方式 |
四、个体化审阅是区分申请者的有效方式 |
五、个体化审阅是达成各项招生目标的最佳方式 |
第七章 整体性审阅(三):集体化审阅 |
第一节 集体化审阅的模式 |
一、委员会模式 |
二、团队审阅模式 |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
第二节 集体化审阅的路径 |
一、分项评价与整体评价 |
二、招生季末审核 |
第三节 录取决策的艺术性 |
第八章 录取决策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开展质量控制的原因 |
一、保证信度 |
二、保证效度 |
第二节 质量检查技术 |
一、信度与效度检验 |
二、验证申请材料真伪 |
第三节 专业的审阅团队 |
一、专业团队的构成 |
二、读者培训 |
第四节 大量的审阅投入 |
一、时间投入 |
二、人力投入 |
三、财力投入 |
第五节 教师和董事会的监督 |
一、教师监督的形式 |
二、教师监督的原因 |
三、董事会的监督 |
第九章 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录取决策的目标与铁律 |
二、招生目标的达成方式 |
第二节 研究结论:多重逻辑作用模型 |
一、各项逻辑的内涵与体现 |
二、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 |
三、多重逻辑作用模型存在的原因 |
第三节 研究讨论与建议 |
一、美国精英高校入学机会的挑战及应对 |
二、美国经验对完善我国高校招考制度的启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3 约访邮件(隐去) |
附录4 PITZER COLLEGE ACADEMIC RATING SCALE-2014(隐去) |
附录5 USC INTERVIEW SHEET-2015(隐去) |
附录6 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 RATING SHEET-2015(隐去) |
附录7 GUILFORD COLLEGE APPLICATION RUBRIC-2015(隐去) |
附录8 GUILFORD COLLEGE WRITING RUBRIC-2015(隐去) |
致谢 |
(8)唐代试诗研究与文本整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选题目的和价值 |
上卷 唐代试诗研究 |
第一章 唐代试诗制度新说 |
第一节 “以文取士”与“以诗取士” |
一、“以文取士”概念的提出 |
二、“取士”与“科举” |
三、试诗的双重特性 |
第二节 取士层级与试诗 |
一、取士层级理论与试诗 |
二、初级取士: 进士科试诗 |
三、中级取士: 铨选试诗 |
四、三级兼顾: 制举试诗 |
五、“士中取士”: 入翰林试诗 |
第三节 “奉试诗” |
一、“奉试诗”与“覆试诗” |
二、“奉试诗”与“赎帖诗”、“帖经日试诗” |
三、其他“奉命”之作 |
第四节 广义试诗举例 |
一、“召试诗” |
二、“献诗” |
三、“召试诗”与“献诗”异同比较 |
小结 |
第二章 唐代试诗编集与存佚 |
第一节 唐人的编存 |
第二节 宋至明代的文本 |
一、宋代: 《文苑英华》“省试”诗卷及其他 |
二、元代: 李存《唐人五言排律选》 |
三、明代: 大型总集与唐试诗 |
第三节 清代唐试诗编选 |
一、清代总集与唐代试诗 |
二、书院刊本与唐代试诗 |
三、唐代试诗专门选本 |
四、相关诗法、诗话着作 |
第三章 唐代试诗的题旨 |
第一节 唐代试诗的题目 |
一、题目构成两种方式 |
二、出题者与题典出处 |
三、题目的特点与禁忌 |
四、题目的功能和意义 |
第二节 唐代试诗的题材 |
一、题材大类 |
二、各小类及其特点 |
三、总体特点与禁忌 |
第三节 唐代试诗的内涵 |
一、思想的具体内容 |
二、思想的主要特徵 |
第四节 试诗的“人格”关注 |
一、试诗中的“君子” |
二、“君子”形象特徵 |
三、“君子”人格意蕴 |
第四章 唐代试诗的艺术 |
第一节 唐代试诗的体裁 |
一、唐代试诗体裁类别 |
二、五言排律诗体溯源 |
三、十二句五排的优势 |
第二节 唐代试诗的结构 |
一、“三解法”解排律 |
二、“新三解法”解试诗 |
三、起句、对句与结句 |
第三节 唐代试诗的音韵 |
一、限韵 |
二、韵书 |
三、韵格 |
第四节 唐代试诗的诠题 |
一、诠题方式 |
二、“诠题”的功能与意义 |
三、关於“诠题”的两个问题 |
第五节 唐代试诗的意象 |
一、“意象”和“意象文义” |
二、试诗意象的特点 |
三、“意象文义”的功能与意义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唐代试诗韵字表 |
附录二 清代唐试诗选本叙录 |
下卷 唐代试诗文本整理 |
凡例 |
卷一 唐代试诗存诗整理 |
一、科第时间可考部分 |
二、科第时间未明部分 |
三、科第时间佚考部分 |
卷二 唐代试诗佚诗辑考 |
一、前人所辑(36首) |
二、笔者增补(56首) |
卷三 唐代试诗存目 |
附录 异体字、繁简字、俗体字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二) 国内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案例研究法 |
(三) 综合研究法 |
(四)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概念内涵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范畴归类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层次定位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概念辨析 |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 国家构建价值 |
(二) 人事行政价值 |
(三) 社会文明价值 |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相关理论论述 |
(一) 政治录用功能理论 |
(二) 公民权利救济理论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背景、原则与原理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二) 保障性原则 |
(三) 公益性原则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理 |
(一) 人本原理 |
(二) 控制原理 |
(三) 责任原理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结构体系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纵向结构体系 |
(一) 国家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 地方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横向结构体系 |
(一) 行政申诉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诉讼 |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 |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制度架构不完整 |
(三) 操作程序不规范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当前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 |
(二) 当前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 |
(三) 我国考试文化环境的影响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及代理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代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
(一) 申诉人 |
(二) 被申诉人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与范围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范围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 |
(一) 申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
(二) 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三) 受理考生申诉的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机构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六、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及时效制度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时效 |
七、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监督体系 |
(一) 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监督 |
(二) 对申诉过程的监督 |
第六章 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经验及启示 |
一、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经验 |
(一) 适应所处制度环境 |
(二) 考试行为界定合理 |
(三) 遵循考试核心价值 |
(四) 具有坚实法律基础 |
(五) 相关制度相对独立 |
(六) 报考资格设定合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 适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制度环境 |
(二) 出台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管理办法 |
(三) 构建和完善制度结构体系和配套制度措施 |
(四) 构建相对独立的公务员考试监督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论文类 |
学位论文类 |
其他类型文献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致谢 |
(10)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面试的十二种高级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 [1]魔鬼藏身处[J]. 克雷格·拉塞尔,周建川. 译林, 2021(03)
- [2]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研究[D]. 张晓波.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3)
- [3]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研究(1862-1937)[D]. 刘微. 武汉大学, 2020(07)
- [4]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D]. 刘盾. 厦门大学, 2018(07)
- [5]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6]高考命题的历史与理论研究[D]. 刘亮. 厦门大学, 2018(07)
- [7]美国精英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研究: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D]. 万圆. 厦门大学, 2017(02)
- [8]唐代试诗研究与文本整理[D]. 王娟.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3)
- [9]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D]. 杨继龙.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10]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