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前沿问题高级理论研讨会”纪要(论文文献综述)
宋媛媛[1](2021)在《“对赌协议”履行争议中的股权回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胡彦鑫[2](2021)在《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产业与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一段时期以来,产融结合成为提升企业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也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多元化的重要发展战略。“由产到融”以及“由融到产”的两种运营方式,相互渗透、组合互补,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这种探索,其初衷在于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体产融结合的实践,探索拓宽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以满足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嗣后,三十余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由产到融”的政策实践,并极大提升了企业投资的活力,促进了产业资本与金融业的协同发展,满足了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监管要求,提升了企业效能。然而,随着风险冲击和内外环境的改变,“由产到融”的政策实践在近期以来出现了风险积聚的现象,甚至诱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如包商银行被“明天系”掏空,成为“明天系”企业的提款机,最终诱发严重的信用风险。2018年,监管当局专门出台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文件,规范企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防范交叉风险传染,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发展。回顾我国企业与银行业协同发展的历史实践,在充分肯定企业资金进入银行业提升运营效能的同时,亦宜反思这一进程中的风险形成,应如何正确认知效能提升与风险事件频发成为摆在理论研究与金融实践层面的一个颇为棘手的课题。基于此,本文聚焦于科学评估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产生的风险这一时代课题,为提高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有效规范公司参股银行行为、防范产融结合风险、实现实体经济健康持续的增长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从防范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入手,根据当前公司参股银行后风险事件频发且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风险交叉传染的特点,梳理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机理以及风险产生的机理,构建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拓展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的经济学解释。回顾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明确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同时选取2008年-2018年非金融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了我国公司参股银行后,在缓解约束与提高效率两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同时对我国公司参股银行关联交易风险、交叉传染风险进行进一步对比与分析,分析其产生的危害。进一步在理论梳理和现状剖析的基础上,采用2008-2018年非金融上市公司数据,利用混合效应面板回归、Probit、Tobit等方法实证分析了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影响,一方面验证了公司参股银行对公司融资约束的影响,另一方面验证了公司参股银行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通过参股商业银行,我国公司能够提高效能,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本文进一步将包商银行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入探究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同时通过3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公司参股银行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最后,对全文的结论进行归纳,并从稳定货币政策预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合理支付股利、规范公司参股银行市场秩序、完善企业及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强化外部监管等方面提出提高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加强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性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公司参股商业银行的实际,梳理了公司参股银行后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一方面能提高参股公司的效能,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公司参股银行通过信息效应、协同效应和银企关联效应三种渠道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公司参股银行影响投资效率的机理体现在:一是当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相对较小时,相对充沛的内源资金会造成企业管理人员过度自信,进而为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而提高投资规模,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便很容易出现过度投资,从而导致企业投资效率的降低。二是当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相对较大时,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就会相应降低,优先的可支配资金会使企业错过很多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导致投资效率的降低;当企业缓解了融资约束,企业就会避免错失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进而提高投资效率。三是因融资约束导致的企业资金量的减少从另一个角度可以促使企业在投资之前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甄别,选择投资价值更大的项目,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因此本文认为融资约束能够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率。与此同时,公司参股银行后,主要存在两种风险,即关联交易风险,实体与金融交叉传染的风险。第二,通过历史分析法系统梳理了中国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同时综合运用混合效应面板回归、Probit、Tobit等计量方法,揭示了公司参股银行后在提高效能方面存在异质性影响。公司参股银行之后,融资约束程度显着降低,企业所有制性质、国家宏观政策、区域发展和营商环境在缓解融资约束过程中发挥着调节作用;参股银行可以显着缓解由于融资约束造成的投资效率损失。第三,通过实证研究并辅以典型案例分析公司参股银行风险产生的危害,揭示了关联交易风险及交叉传染风险产生的原因,随着非国有股东占比的提高,银行的风险承担随之提升,并对不同银行产生非对称性影响。通过系统梳理包商银行发生风险事件的全过程,揭示产融结合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危害,风险成因归结为市场秩序不规范、公司财务不稳健、银行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外部金融监管失灵四方面,两类风险具有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和周期性等特征,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容易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通过2008-2018年3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公司参股银行后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整体来看,随着非国有股东参股银行比例的上升能显着提高银行的风险承担,非国有股东参股商业银行通过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进而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承担。非国有股东参股商业银行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存在非对称性,城商行非国有股东参股比例的提升能够促进银行风险承担的提升,而股份制银行非国有股东参股比例的提升抑制了银行风险承担,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并未产生显着影响。
雷雨清[3](2021)在《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跨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以来,已逐渐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并行的国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参与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活跃度增强,跨境并购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本土企业在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矿产、能源等多个领域迈出国际化步伐。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地区性经贸摩擦纠纷增加,以及跨国企业的经营不善,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企业债务负担骤然加重,部分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我国作为国际供应链上重要一环,部分跨境企业难以幸免,跨境破产事件如多米诺骨牌在世界迅速蔓延。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西方国家加快了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本国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重构或完善。囿于我国当时经济国际化程度有限,跨境破产案件数量尚少,我国仅通过《企业破产法》第5条参照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设置了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同时确立了我国破产判决的域外效力,这两项内容成为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唯一规则。虽然该规则参照当时国际先进理念确定了修正的普及主义跨境破产规则模式,使我国司法实践有了明确规则可依,但由于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缺乏体系性、明确性、效率性,缺乏中外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和协调机制,与国际规则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后14年从未得以真正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我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意愿态度消极。然而,随着我国当前形势的变化,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变得愈加紧迫和必要,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产业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契合我国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仍应坚持当前主流的修正的普及主义理论基础。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前宜明确遵循的原则,具体应以高效救助跨境破产债务人为首要原则,公平对待中外主体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要符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当前国际主流的主从协助程序模式和主辅协助程序模式的特点分析,以主从程序为基础的规则框架更有利于我国建构一个完备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兼容主辅协助和主从协助方式的优点,使我国跨境破产规则既具备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协助和合作的功能,又能在必要时以从属破产程序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实现“进可攻、退可守”。主从程序框架下,将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主从程序界分规则、主从程序启动规则、主从程序框架下的协助规则、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建立以主从程序为核心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首先要对跨境破产程序性质进行界分以确定主从程序效力范围,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限,明确跨境破产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我国宜将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主要利益中心启动地破产程序为跨境破产的主要程序,我国可以启动辅助程序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进行承认和协助;债务人营业地启动程序为跨境破产从属程序,其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财产。以债务人注册地为主要利益中心的首要推定,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地为例外,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根据破产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申请对主要利益中心是否随破产程序发生转移进行审查。其次,跨境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包括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以及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辅助程序规则。其中前两项程序为单独的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性分配和管理的破产程序,而辅助程序是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建构这三项程序的启动规则时,宜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国际破产前沿经验,对程序启动的原因、主体、客体、审查方式、启动后的效力和效果进行逐一规定。第三,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规则包括协助的条件规则和措施规则两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协助需要满足互惠原则、符合我国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三项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文章结合国外司法裁判经验对这三项条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逐一讨论。对协助措施规则应从措施的启动、范围和方式三方面予以建构:采取承认和协助分步走的模式;允许协助措施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溯及效力;协助措施的财产范围应尽可能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但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利用我国协助措施变相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下强制性法律义务;协助的方式应视外国破产程序的主从性质有所区分;协助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则;引入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及时性。第四,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是主从程序并行时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的重要规则依据。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可以有效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增加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空间,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协调需要。文章建议我国引入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主从程序平行合作机制,赋予我国破产管理人进行主从程序合作和协调权利;设置虚拟合并规则,允许破产管理人为我国债权人利益与外国破产程序主体进行谈判,做出附条件不启动我国程序的承诺;允许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批准下与他国程序的管理人达成主从程序破产协议,发挥破产协议协调主从程序冲突、提高程序合作效率、协商破产重整计划的作用;建立符合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特点的平行协调规则,根据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决定采用单一实体对待方式还是主从程序协同方式,对企业集团成员参与其他程序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和程序上的协助。
孙建[4](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卢政宜[5](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指出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付学理[6](2020)在《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经过5年多的实践探索,我国大陆地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逐步形成了以投资者教育工作为基础,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证券诉讼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模式。中证投服中心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模式存在差异,而与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模式最接近。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运行已有17年,拥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具体职能包括咨询申诉、争议调处、团体诉讼、团体仲裁、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归入权行使、基金偿付、行使股东权益。由于“投保中心”运行经验丰富,其很多职能的制度设计及运行实效都可以作为中证投服中心开展业务的参考。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人保护专章,将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数个条款涉及投资人保护机构。本文结合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整理了中证投服中心现有的所有主要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则和运行实效,拟通过将其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以期更好的完善现有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其一是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和组织架构。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大陆地区“一体两翼”的投保体系,来阐释中证投服中心在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体系中的定位。其二梳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持股行权部分,阐述了中证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的制度意义,分析了持股行权的范围、原则以及其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纠纷调解部分,介绍了纠纷调解业务的概况,重点分析了纠纷调解中一系列颇具创新意义的特殊制度:在线纠纷受理承办机制,单边承诺调解、小额速调机制,“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司法确认机制,诚信监管协作机制和强制执行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分析了这些制度的规范依据及实务中的案例。维权服务方面,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阐述了证券支持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代表人诉讼和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着重分析了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制度内涵。第二部分,笔者全面整理了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以及“投保中心”的人事结构、组织架构、资金来源、组织定位。全面介绍了“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重点阐明了争议调处和团体诉讼两项职能。“投保中心”争议调处特色制度包括共同调处机制、小额争议事件调处机制、效力确认制度。着重介绍了团体诉讼的性质、要件、具体规则,并对团体诉讼规则及运行成效作出评析。第三部分,本文将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全面比较。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机制既需要着眼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关注所有单一的制度结合起来作为整体运行时的法制样态。故笔者从整体层面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整体层面,分析了两个机构在功能定位与独立性、人事与服务能力、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范体系方面的异同。具体制度层面,主要比对了两个机构在行使股东权利和维权诉讼两方面的异同。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建议。同样从具体制度和整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中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方面,建议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以及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方面,对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明示退出”的时间节点、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权限、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相关诉讼优惠措施均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保障投资人充分获赔,建议成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完善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层面,从完善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拓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提升中证投服中心的专业化水平和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四个方面着手。
许梦丹[7](2020)在《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研究 ——以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为切入点》文中认为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促使着传统理念、法律规则秩序的更新与重构。《九民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的诸多观点愈发体现出商行为“独立法律意义”的理念;新修订生效的《证券法》也对理论和实务中长期关注的问题做出了专业且具针对性的回应。而对于科创板中引入的“差异化表决权”架构,法律框架体系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除了上交所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我国还有“优先股”这种差异化股权的实践,它们虽有诸多创新优势,如拓展公司自治空间,疏通金融资本市场中投融资的渠道,降低司法与行政监管成本等,但它也存在股东权责不平衡,易引发利益冲突、增加代理成本等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主体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独立性低、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事件频发、证券违法成本低的背景下,差异化股权的存在更是把控制权人与中小股东之间在“一股一权”架构下本就已十分脆弱的平衡又打破了。因此,“差异化股权”架构下的法律制度构建一定要把着力点放在约束控制权、防止其滥用上,特别要加强事前、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股东救济机制的完善。通过对美、日两国差异化股权的立法模式、规则设置、配套制度的研究,结合其实践经验、教训,为我国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的具体实施规则提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计股份种类更为多元、层次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的差异化股权制度,通常也被称为类别股制度,分析它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发展的空间,对其立法模式(包括类别股种类、类别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事项范围等)及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建议,合理配置强制性、任意性规范的分布与比例。本文主体部分划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先分析差异化股权配置所能带来的正向效果和负面风险,并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去进行论证。同时,在其中穿插介绍差异化股权的最新实践——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推出的背景及意义。通过梳理发现差异化股权对于股东异质化现实是一个很好的回应,它可以满足股东日益复杂的投资偏好需求,拓展公司自治空间,抵御敌意收购,疏通金融资本市场中投融资的渠道,为“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的合法性提供解决思路,同时也有实证数据表明,近年来各国资本市场运用差异化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比例居高,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差异化股权结构在新兴经济领域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地位。但差异化股权也会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存在控制权滥用、代理成本增加的风险,ISS和ACGA等机构的数据分析和问卷调研结果都对采取差异化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显示出一些负面评价,其核心的问题就是控制权的滥用,因此适用差异化股权的同时一定要着力于约束控制权,以防止其失去控制。在对差异化股权价值和风险有所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去梳理、分析科创板“差异化表决”规则,将其归纳为设置前提、对特别表决权股的限制、对普通投票权股东的权利保障和强化信息披露四个角度。并简要概括优刻得作为A股市场首家采用“差异化表决”架构上市的公司,在风险提示、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的特殊安排。第二章选取了差异化股权实践发展最为成熟、具有标杆意义的美国和同为大陆法系、与我国文化经济发展水平较为相近的日本,就其立法模式及相关控制权约束机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通过对其历史演进、规则设置等分析发现,美国采取的“自由主义”立法模式为差异化股权发展创设了极大的空间,对于采取差异化股权安排的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也几乎没有设置强制性规定,但它配备有高违法成本的证券集团诉讼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等制度,可以为约束控制权滥用起到辅助作用。日本《公司法》虽设置了9种种类股,但对表决权类比较谨慎,仅允许公司设置限制表决权股,即使它与单元股的结合能产生复数表决权的实质性效果,但也难以通过上市审查。上述分析结果对于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构建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第三章提出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将其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即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机制下的规则瑕疵和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障碍。前者可细分为监事会内部监督存困境、“期限型”日落条款未引入以及特别投票权股东信用监督惩戒体系未建立;后者可概括为差异化股权制度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发展空间不明确、类别股概念体系和利益冲突调整机制无法得以有效建立等问题。第四章将结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探索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构建路径,具体可分为立法模式、利益冲突调整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和类别股股东救济等相关配套制度。就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设计而言,应区分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对封闭公司采用章程自治模式,对公众公司采用严格的种类法定模式。针对类别股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可以从章程和类别股股东大会两个角度来进行调整。最后结合2020年3月1日修订生效的新《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和股东救济机制对于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性。
苏航[8](2020)在《商事裁判视角下估值调整机制的裁判规则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估值调整机制俗称为“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投资手段。因其可以有效搁置投融资双方对目标公司价值估值的争议,能极大限度地在较短时间内促成投资交易,解决目标公司资金瓶颈问题,且从制度设计上能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故受到被投资企业与投资方的极度青睐。然而,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举步维艰,其效力究竟如何评判一直是困扰着实务界多年的难题。在实施估值调整机制的过程中,投资方会暂时性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就会出现合同法律关系与公司法律关系共存的局面。当目标公司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投资方基于事前估值调整协议下的合同法律关系要求目标公司向其进行给付义务时,目标公司则往往会以双方存在的公司法律关系进行抗辩。目标公司会牢牢抓住投资方系目标公司股东的身份,以图利用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等强制性规定阻断其与投资方因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由估值调整带来的给付义务。合同法与公司法作为处理不同法律关系的同位阶律法各有需保护的法益,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适用难题由此而来。对于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始终没有律法条文对其予以明确,故对其效力的判定一直以实务裁判中形成的多数意见,即多数裁判者认可的裁判规则作为重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号称“中国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案”判决中,率先确立了“二分法”裁判规则,而随着学界及司法裁判者对估值调整机制研究的不断深入,对该机制的认知也更为全面且客观,其司法裁判规则也经历了由“二分法”裁判规则到“富汇案”裁判规则,再到“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裁判规则的转变,并最终呈现出多种裁判规则交织并存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将估值调整机制的合同效力与履行区分开来的裁判规则,虽认可了估值调整协议的合同效力,但存有极大可能导致投资方无法实际履行该有效合同,无法达到真实交易目的。因此,即使是最高院最新提出的裁判规则仍有其局限性,新裁判规则的提出并未最终解决由估值调整机制引发的现实问题。估值调整机制发展至今已对资本交易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该交易模式也逐渐成为商业性投融资关系中的常规做法。在我国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的政策导向下,为保护投资交易安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司法裁判者对待具有复杂交易结构且商业性质明显的估值调整机制,应注重商事审判思维,尊重商主体意思自治,审慎认定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并保护其能够依法履行,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通过对典型估值调整机制类案件的收集整理,于横向上梳理出估值调整机制现有的司法裁判观点;于纵向上梳理出估值调整机制的现有裁判规则于司法实务中所经历的转变,以此对估值调整机制的司法裁判规则得以系统的把握。通过对估值调整机制的不同裁判规则的法律适用性分析,辨析各个裁判规则的优势与不足,进而归纳总结出裁判估值调整机制类案件应把握的裁判规则适用原则,以期为估值调整机制裁判规则适用难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有益思路。
金彬彬[9](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杨仲丽[10](2020)在《公司越权关联担保的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关联方的债务履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法对关联担保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就越权关联担保而言,从担保合同的效力、相对人是否应该负有审查义务、公司与债权人、越权人相互之间担保责任分配与承担等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目前还未达成统一认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故此,本文以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现有的相关法律为基础,通过分析法官的裁判重点和裁判思路,并分析各种方法下的优势和弊端,以及最新出台的《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试图阐述清楚关联担保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解释了关联担保的相关基本概念,分析了关联担保形成的原因,列举了与关联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随后讨论了关联担保存在的弊端和合理性。在此部分中,就公司法历史纵向发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横向联系,说明公司担保是一种合理合法的经济手段;也从价值分析角度,详细列举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担保中承担的风险和享受的收益,分析关联担保的合理性和弊端,指出关联担保的存在是利大于弊,即关联担保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仍然是市场经济必要的存在,应该通过规范合理的监管使其发挥长处、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二部分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讨论研究方法、样本选择和数据统计方法介绍。主要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上收集了78个近年来的公司越权关联担保诉讼案例,并对裁判文书进行解读和分析,找出影响法院裁判的重要因素,并通过典型案例说明法官如何运用“重要因素”对案件进行说明和解释。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从法官的裁判思路出发,归纳总结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的公司法路径、合同法路径的裁判思路,并且具体分析了每种裁判思路的优势与弊端。就目前司法实务领域而言,对越权关联担保矛盾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十六条性质、公司法是否具有外部约束力、相对人是否承担审查义务、表见代理的判定等。每一种裁判思路下法官观点各有不用,也各有弊端,这也是造成司法裁判混乱的基本原因。通过分析,本文指出法律应该具有内部约束力和外部公示力,不仅应该成为内部人遵守的流程和最高法则,也应该属于其他市场主体知道且应该知道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越权人的担责基础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第五部分对《九民会议纪要》进行解读,通过对纪要出台的背景、内容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剖析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关联担保的裁判思路。第六部分是对越权关联担保的司法裁判思路提出建议。首先从代理问题、国家强制力与私法自治相结合、《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相结合的角度,提出“内外有别”下的分别确定内部越权人和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提出了赋予公司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用“刺破法人面纱”规则对越权人进行追责。
二、“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前沿问题高级理论研讨会”纪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前沿问题高级理论研讨会”纪要(论文提纲范文)
(2)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公司参股银行的文献综述 |
1.2.2 关于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文献综述 |
1.2.3 关于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文献综述 |
1.2.4 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分析 |
2.1.1 公司参股银行的内涵 |
2.1.2 公司参股银行的动因 |
2.2 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分析 |
2.2.1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内涵 |
2.2.2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机理分析 |
2.3 公司参股银行的风险管理分析 |
2.3.1 公司参股银行的风险及其危害 |
2.3.2 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形成的机理分析 |
2.3.3 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2.4 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4.1 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相关理论基础 |
2.4.2 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及风险危害的事实描述 |
3.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及评价 |
3.1.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发展历程 |
3.1.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的总体特征 |
3.1.3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现状的评价 |
3.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的事实描述及评价 |
3.2.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的现状 |
3.2.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现状的评价 |
3.3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投资效率的事实描述及评价 |
3.3.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投资效率的事实描述 |
3.3.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投资效率现状的评价 |
3.4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的事实描述及评价 |
3.4.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的事实描述 |
3.4.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现状的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
4.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的实证研究 |
4.1.1 数据来源 |
4.1.2 指标选取 |
4.1.3 实证模型设定 |
4.1.4 实证结果分析 |
4.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融资约束下的投资效率实证分析 |
4.2.1 数据来源 |
4.2.2 指标选取 |
4.2.3 实证模型设定 |
4.2.4 实证结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危害的实证研究 |
5.1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关联交易风险、风险传染的典型案例分析 |
5.1.1 包商银行基本概况 |
5.1.2 包商银行风险事件梳理 |
5.1.3 包商银行暴露的风险问题 |
5.2 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承担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设定与数据说明 |
5.2.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提高公司参股银行效能、加强我国公司参股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 |
6.1 有序推进产融结合、缓解融资约束 |
6.1.1 稳定货币政策预期、缓解企业在银根收紧时期的融资约束 |
6.1.2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缓解营商环境较差地区的融资约束 |
6.2 借力产融结合、提高投资效率 |
6.2.1 发挥产融结合在提高国有大型企业投资效率中的积极作用 |
6.2.2 合理支付股利、提高上市公司投资效率 |
6.3 严格投资条件、有序规范公司参股银行的市场秩序 |
6.3.1 严格规范公司参股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 |
6.3.2 强化公司控股商业银行的资质要求 |
6.4 规范公司出资来源与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并重、促进公司与银行良性互动 |
6.4.1 规范公司参股银行出资来源、强化公司资本监管 |
6.4.2 在实体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设立防火墙、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
6.4.3 完善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 |
6.4.4 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防止内部监管失效 |
6.5 强化外部监管、有效降低风险发生频率和风险危害 |
6.5.1 完善产融结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治保障 |
6.5.2 多措并举完善穿透式监管、有效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和防范风险 |
6.5.3 避免运动式金融监管、提高外部监管有效性 |
总结与展望 |
一、总结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情况和其它科研情况 |
(3)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构架 |
第一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弥补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 |
二、应对各种因素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 |
三、契合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普及主义理论 |
二、地域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 |
一、高效救济跨境债务人利益原则 |
二、公平对待中外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框架的逻辑前提 |
一、两种程序模式的客观评介 |
二、我国主从程序框架的立法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建构的意义 |
一、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 |
二、区分主从破产程序效力范围 |
三、确定破产程序统一适用法律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与效力 |
一、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 |
二、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 |
一、我国主从程序界分认定规则的定位 |
二、我国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启动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从属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三节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辅助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辅助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二、辅助程序的启动客体 |
三、辅助程序的管辖法院 |
四、辅助程序的申请程序 |
五、辅助程序的启动效果 |
小结 |
第五章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条件规则 |
一、跨境破产协助应遵守互惠原则 |
二、跨境破产协助应符合我国公共利益 |
三、跨境破产协助不应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措施规则 |
一、协助措施的启动 |
二、协助措施的范围 |
三、协助措施的方式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
一、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 |
二、增加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空间 |
三、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 |
二、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 |
三、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 |
四、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6)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 我国大陆地区文献综述 |
(二) 我国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与组织架构 |
一、“一体两翼”投保体系与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 |
二、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制度运行与实践 |
一、持股行权 |
二、纠纷调解 |
三、维权服务 |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台湾地区“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时期 |
二、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时期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组织结构与定位 |
一、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组织结构 |
二、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组织定位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 |
一、咨询申诉 |
二、争议调处 |
三、团体诉讼 |
四、团体仲裁 |
五、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 |
六、归入权行使 |
七、基金偿付 |
八、行使股东权益 |
第三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对比评析 |
第一节 整体对比 |
一、机构定位与独立性 |
二、机构人事与服务能力 |
三、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与规范体系 |
四、小结 |
第二节 具体制度对比 |
一、持股行权 |
二、纠纷调解 |
三、维权诉讼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持股行权完善建议 |
一、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 |
二、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完善建议 |
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应规定“明示退出”时间节点 |
二、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权限 |
三、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 |
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应配置诉讼优惠措施 |
五、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 |
一、完善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 |
二、拓宽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 |
三、提升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专业化水平 |
四、加强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研究 ——以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差异化股权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差异化股权配置的正向效果 |
一、差异化股权的正当性基础 |
二、实证研究的支持数据 |
三、科创板推出“特别表决权股””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差异化股权配置引发的负面风险 |
一、差异化股权配置存在风险的理论分析 |
二、差异化股权结构的功能优势受质疑 |
第三节 科创板“差异化表决”规则及实践 |
一、科创板“差异化表决”规则 |
二、科创板“差异化表决”首例实践 |
第二章 域外差异化股权配置规则及控制权约束机制 |
第一节 美国差异化股权的实践经验 |
一、美国差异化股权发展“一波三折”的历史演进 |
二、对实施差异化投票权公司上市的限制措施 |
第二节 日本种类股的构建模式 |
一、日本社会变迁下的种类股演变 |
二、现行日本公司法对种类股的设置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就种类股相关的上市规则 |
第三节 域外差异化股权制度评价与借鉴 |
一、美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设计亮点 |
二、日本种类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的控制权约束升级 |
一、监事会内部监督困境须化解 |
二、“期限型”日落条款尚待引入 |
三、特别投票权股东信用监督惩戒体系应建立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障碍 |
一、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发展的法律空间 |
二、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体系性缺失导致规则滥用 |
第四章 探索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构建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差异化股权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一、我国差异化股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我国类别股的种类设置 |
第二节 类别股股东利益冲突调整 |
一、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
二、公司类别股股东大会进行调整 |
第三节 差异化股权制度完善之配套机制跟进 |
一、差异化股权背景下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二、类别股股东救济机制升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商事裁判视角下估值调整机制的裁判规则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估值调整机制效力之争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本的创新 |
一、估值调整机制概述 |
(一)估值调整机制的源起 |
(二)估值调整机制的分类 |
(三)估值调整机制的特殊性 |
二、估值调整机制商事裁判规则梳理 |
(一)估值调整机制案件于我国的分布特点 |
(二)司法裁判机关适用的裁判规则 |
三、估值调整机制商事裁判规则的转变 |
(一)“二分法”效力裁判规则的确立 |
(二)从“二分法”到认定有效的转变 |
(三)从论证合同效力到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的转变 |
四、估值调整机制商事裁判规则的适用 |
(一)“二分法”裁判规则的适用 |
(二)“富汇案”裁判规则的适用 |
(三)《九民会议纪要》指导性裁判规则的适用 |
五、估值调整机制商事裁判规则的适用建议 |
(一)立足于估值调整机制的交易实质 |
(二)注重商事审判思维,尊重商主体意思自治 |
(三)把握金融创新与强制性立法规范的平衡 |
(四)注重社会经济效益优先与投融资双方利益均衡 |
(五)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商事创新的保护和指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二、诉讼成本高 |
三、司法效率低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公司越权关联担保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言 |
0.1 问题提出 |
0.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本文研究思路 |
1.关联担保内涵、法律规定与价值判断 |
1.1 关联担保的内涵及意义 |
1.1.1 关联方的内涵 |
1.1.2 关联担保的定义 |
1.1.3 关联担保的分类 |
1.2 关联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及历史发展 |
1.2.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1.2.2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1.2.3 其他监管规定 |
1.3 关联担保的价值判断 |
1.3.1 关联担保的弊端 |
1.3.2 关联担保的合理性 |
2.公司关联担保的实证分析 |
2.1 关于研究样本的说明 |
2.2 司法裁判中对公司越权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 |
2.2.1 关于越权关联担保的合同效力 |
2.2.2 公司责任承担 |
2.2.3 关于裁判理由及归纳 |
3.法院的裁判思路 |
3.1 适用公司法路径(一) |
3.2 适用公司法路径(二) |
3.3 适用《合同法》路径(一) |
3.4 适用《合同法》路径(二) |
4.现有裁判思路反思 |
4.1 《公司法》路径的反思 |
4.1.1 法条不完全性带来的弊端 |
4.1.2 定位差异造成的分歧 |
4.1.3 性质判断产生的差异 |
4.2 《合同法》路径的反思 |
4.2.1 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各异 |
4.2.2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边界模糊 |
4.3 本章小结 |
5.《九民会议纪要》中关联担保的规定 |
5.1 《九民会议纪要》的背景 |
5.2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联担保的规定梳理 |
5.2.1 关联担保的审理思路 |
5.2.2 民事责任承担与权利救济 |
5.2.3 无需审查决议的情况 |
5.3 对《九民会议纪要》的追问 |
5.3.1 无效担保后,公司如何行使追认权 |
5.3.2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要求越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6.关联担保的裁判思路优化建议 |
6.1 关联担保法律理念剖析 |
6.1.1 代理问题产生的越权担保 |
6.1.2 国家强制力与私法自治结合的意义 |
6.1.3 民法总则“内外有别”下,法定限制的规范意义 |
6.2 关联担保的特殊情况认定 |
6.2.1 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区别 |
6.2.2 关联担保的潜在风险性 |
6.3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认识 |
6.3.1 《民法总则》下区分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的逻辑思路 |
6.3.2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必要性 |
6.3.3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限度 |
6.4 违反义务的责任分配方式 |
6.4.1 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责任承担 |
6.4.2 越权人担保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论文类 |
四、电子文献类 |
致谢 |
四、“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前沿问题高级理论研讨会”纪要(论文参考文献)
- [1]“对赌协议”履行争议中的股权回购研究[D]. 宋媛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2]公司参股银行的效能及其风险管理研究[D]. 胡彦鑫.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D]. 雷雨清. 吉林大学, 2021(01)
- [4]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6]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D]. 付学理. 山东大学, 2020(02)
- [7]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研究 ——以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为切入点[D]. 许梦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商事裁判视角下估值调整机制的裁判规则适用[D]. 苏航.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D]. 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公司越权关联担保的效力研究[D]. 杨仲丽.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