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

如何处理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

一、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如何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晏辉[1](2021)在《石材生产中安全事故解析与预防(一)》文中认为劳动安全应警钟长鸣!晏辉同志来自石材行业第一线活生生的案例,应当惊醒石材行业每一位从业者。我们不只需要石材的美丽,更需要每一位从业者的安全、健康。只有尊重劳动者的生命,我们美丽石材才更加绚丽多彩!愿石材界人士认真读一读此文!

任艳星[2](2020)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逐渐被法律法规所确立起来。“途中工伤”在1996年出现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刚开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空间这两个要素限制比较严格,要求一定要符合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时间与路线。很多学者认为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太合理。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考虑取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学者们又一次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存废进行了热烈讨论。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是有存在必要的,对反对者进行了合理驳斥,最终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能够为劳动者提供保障,使劳动者更加有积极性为企业进行工作,能够体现出社会对劳动者的格外照顾和保护。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出发,认真分析这个制度在适用时的争议之处,并且结合域外一些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通过给出一些合理建议完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希望能为我国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曹瑞童[3](2019)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当下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3.19亿辆,私家车数量约1.8亿辆。数据背后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蕴含着风险。近年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劳动者所遭受的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在学理上多年来争论不休,实践中也一直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模式。故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为引论。概述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写作方法等。第二部分提出问题。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通过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对比引出本文的主题,即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并分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原因、二者的区别,厘清两种制度下各自赔偿方式的特点与差异。对中央及地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分析不同层面、不同地区对两者竞合的处理问题的态度。第三部分总结传统的选择、替代、兼得、补充四种二者竞合情况下处理模式的优缺点。第四部分结合法理及我国国情,提出本文观点:即不能仅简单的认可或否定传统解决模式,而应考虑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及对劳动者的最大限度的保护,适用“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对于劳动者能够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两种赔偿中项目重复部分适用补充模式,不同部分劳动者均可取得;对于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损失则适用兼得模式。以期能够尽可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陈晓娟[4](2019)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工伤认定》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就业人口的数量不断上升,各种类型的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工伤认定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伤亡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国内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条第(六)项,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却对此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实践中许多职工遭受的交通事故因种种原因交通管理部门根本无法做出责任认定,各地人社部门在此种情形下进行工伤认定根本无法可依,只能依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认定工作。但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质量往往并不理想,不仅使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随时面临着行政复议、诉讼的风险,而且还会导致此类工伤认定案件陷入行政确认、行政诉讼程序交替循环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以“四川某有限公司诉绵阳市人社局、田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为例,在对案件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梳理出三个争议焦点:1、职工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在其下班途中发生;2、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成立;3、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工伤认定如何处理。笔者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对以上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曹某遭受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成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工伤认定案件时应该从工伤保险制度社会法的属性出发。最后,笔者从本案处理过程中反应出的问题出发,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采取的各种工伤认定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王颖[5](2019)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研究 ——典型案例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一些新型业态的不断涌现,特别是“互联网+”模式在各领域不断发展,新兴就业模式带来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工伤风险比例的上升,劳动者工伤案件大量存在,而其中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案件更不在少数,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也即限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这一领域,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已经予以明确,劳动者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但落实到具体的赔偿项目上,各地的审判实践各有不同。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搜集了一千余份文书,归纳出司法裁判主要呈现三种模式。一种是兼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工伤职工可以基于侵权损害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请求权,分别向侵权第三人和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同时主张赔偿,法院依据该模式判决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这两种请求权下的双重赔偿,且赔偿的总额可以大于其所遭受的损害,兼得模式下,侵权人与工伤保险机构不发生代位求偿关系;一种采取补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工伤职工也可以获得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在损害填补中,工伤职工最终的损害赔偿额不超过其遭受的损失;一种是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这种模式是学者们对兼得模式和补充部分进行探讨后提出的折中方案。这种模式下,工伤职工基于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法院对于工伤职工请求赔偿的项目区别进行裁判,针对其中的一部分项目采取补充模式,一部分项目采用了兼得模式。基于这三种模式做出的裁判研究,笔者认为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但基于两种请求权,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中面临这种困境,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也有损于我国的司法权威,故为解决这类司法困境,保护劳动者权益,笔者择取司法裁判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析,以此作为研究对象,以期从中剖析出比较切合实践和理论的模式选择。

李海鹏[6](2018)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高发的社会,工伤事故屡屡发生。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路途中,遭遇到了不是本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就应当属于工伤。然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形成了因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受害职工基于不同法律规定分别享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这就是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来源。可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适用法律去解决两者的竞合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稍有提及,该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该条文的第二款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应该如何具体的去适用才能更好地解决两者的竞合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根据自己对该条文的体会做出了不一样的司法判决,出现了相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混乱局面,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研究解决两者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司法实践判例,在解决两者竞合责任承担问题时国外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借鉴:选择方式、补充方式、兼得方式、替代方式。虽然每种解决方式都有其存在的优势,但是每种解决方式存在的缺陷仍然不容忽视的。替代方式因为其赔偿金数额相对较少不能保证受害劳工获得完全的赔偿,其次替代方式把第三人侵权责任给免除了,容易引发社会道德风险,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放纵,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与预防功能。选择方式看上去给了受害职工一定的自由,充分遵循了法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由于侵权责任赔偿的繁琐程序,会迫使受害劳工选择赔偿金额较少的工伤保险程序。补充方式效率相对来说是低效率的,对于一个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损害救济,需要受害职工分别向两个机构提起两次损害救济请求,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受害方获得赔偿的难度增加,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重要的是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也会明显提升,在工伤保险赔付标准足以填补受害职工的损失时,补充模式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兼得方式受害职工能得到双重赔付,其最终所得款项必然会超越实际所遭受到的损失值,从而违背了国际上“受害人不应因为遭到损害而额外获得利益”的通用准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赶快拿到赔偿金,以便能及时地得到救济。如果法律不能制定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则不仅有害于受害人权益的实现,更不利于对受害者人权的保障。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种改良的补充方式——先工伤保险赔付,后人身损害补充,并赋予工伤保险赔偿机构一定的追偿权。这种解决方式可以依赖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职工在遭受伤害初期就能快速的拿到补偿金,从而能继续进行必要的救助,避免了人身损害赔偿繁琐漫长的司法流程带来的因不能及时拿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款项而耽误救治的不良影响。另外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一定的追偿权,可以使它们把自己支付的实则该由侵权人支付的款项索要回来,这样就避免形成因第三人过错侵权却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来买单的尴尬局面。最后因为追偿权的存在,受害职工在时效期间起诉过错侵权人时先行支付方可以一并参加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为本就繁重的司法机构减轻一些压力。

包冬冬,徐建军[7](2017)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继续申请工伤认定》文中研究表明这起案件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2期,是指导案例69号。它围绕职工遇到交通事故,交通部门确实不能明确由谁负主要责任之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可以作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基本案情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宝资产峨眉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

葛瀚文[8](2016)在《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分析 ——以“因工外出期间”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认定工伤是劳动者得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益进步和完善,但在实践中有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争议仍普遍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也消耗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本文以工伤认定实践中因对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存在争议而导致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实务难题为关注点进行相关的分析,以期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进行法理思考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本文在引言里主要是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和相关的国内研究现状;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王钢工伤认定案的具体案情内容,并分析概括出关于本案件的焦点问题;而第二部分便对王钢案主要涉及的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本文的观点,而后引入阚某工伤认定案进行对比从而对本文争议问题做一简单梳理,这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接下来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因本文工伤认定案件而引发的相关法律思考,以期对工伤认定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最后结语部分指出了以“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为焦点的工伤认定争议问题的实质及处理好此类争议的意义。

张苗[9](2014)在《非常官司引发医保追偿变局》文中提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无疑给参保人带来极大便利,但对先行支付最直接的执行者——医保经办机构而言,如何保证基金安全,以及怎样追偿支付金额则成为一个大难题。2014年春节前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结的一起"非常"官司,为破解这类问题打开了一扇窗……

傅剑仁[10](2013)在《大接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访,是一个沉重话题,敏感话题。沉重,源于上访这个庞大的群体。围堵在各级政府大门,坐在城市交通要道,甚至堵国道、堵铁路的人群中,参与群体访的,无疑是基层群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这么做?他们的有些做法显系违法,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对他们依法处置?换个角度说,他们怎么会有这样的勇气和胆量,用违法的方式上访?

二、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如何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如何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石材生产中安全事故解析与预防(一)(论文提纲范文)

1、电动工具导致的安全事故
2、触电安全事故
3、锯片刀刃飞出导致的安全事故
4、坠落安全生产事故
5、叉车、铲车导致的安全事故
6、坯料与半成品倒下引起的安全事故

(2)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一般问题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概念解释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确立的依据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实证研究
    (一)案情的基本介绍
        1.孔露露下班路上去同学聚会案
        2.赵美玉绕路买菜案
        3.郭春华上班途中摔伤案
        4.行人醉酒遭遇交通事故案
    (二)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1.员工去参加同学聚会的路线和回家路线一致时,在此条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路线”的认定问题
        2.绕路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问题
        3.上下班路途中发生了非交通事故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问题
        4.行人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在交通事故中是非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
    (三)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理论标准
        1.正常延伸说
        2.重要条件说
        3.业务关联性说
        4.相当因果关系说
    (四)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规则的适用情况
三、我国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界定标准不够清晰
    (二)对事故范围的界定比较狭窄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提法不够严谨
    (四)风险分配不合理
四、我国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二)扩充途中事故的涵盖范围
    (三)对非本人主要责任进行详细界定
    (四)完善风险承担模式
    (五)借鉴相关域外立法举措
        1.域外相关的立法现状
        2.域外立法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典型案例简介与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概要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三)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竞合及区分
        (一)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
        (二)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区别
    三、责任竞合条件下赔偿立法现状
        (一)中央立法现状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典型案例之赔偿模式分析
    一、赔偿模式利弊分析
        (一)选择模式
        (二)替代模式
        (三)兼得模式
        (四)补充模式
    二、典型案例之赔偿模式
第四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分担方式建议
    一、适用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
        (一)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适用之正当性
        (二)具体赔偿方式的搭建
    二、附带问题的解决
        (一)确定先行赔付的条件和范围
        (二)经办机构的追偿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工伤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分析研究法
        3、比较研究法
        4、归纳演绎法
    (四)难点或创新点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本案争议焦点
二、案件评析
    (一)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一般要件
    (二)曹某所受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其下班途中发生
        1、团年活动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延伸
        2、事发时的途径路径和时间合理
    (三)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成立
    (四)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1、处理模式
        2、本案的处理
三、思考与建议
    (一)现存的问题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调查取证困难
        2、工伤认定的标准不科学
        3、工伤最终认定权的归属不清
    (三)解决对策
        1、优化调查取证制度
        2、制定科学的工伤认定标准
        3、发展工伤认定的判例法
        4、赋予法院工伤最终认定权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5)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研究 ——典型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引入
        1.1.1 竞合问题的司法诉讼现状
        1.1.2 请求权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困境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海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意义及目的
    1.4 研究内容
    1.5 研究途径及方法
第二章 典型案情概要
    2.1 王某诉修正公司工伤保险赔偿案(兼得模式)
        2.1.1 案情介绍
        2.1.2 裁判结果及理由
    2.2 何某诉水泥公司工伤保险赔偿案(补充模式)
        2.2.1 案情介绍
        2.2.2 裁判结果及理由
    2.3 方某诉石化公司工伤保险赔偿案(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
        2.3.1 案情介绍
        2.3.2 裁判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 基于案例的三种处理模式比较评析
    3.1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界定
        3.1.1 工伤保险赔偿
        3.1.2 第三人侵权下的人身损害赔偿
    3.2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原因分析
        3.2.1 竞合产生的原因分析
        3.2.2 对竞合解决方法起争议的原因分析
    3.3 我国中央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
        3.3.1 法律及行政法规
        3.3.2 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3.4 我国地方相关法律及法规分析
    3.5 案例争议焦点及处理方式的分析
        3.5.1 三案争议焦点分析
        3.5.2 三案处理方式对比分析
        3.5.3 三案处理模式之笔者评议
    3.6 小结
第四章 处理竞合问题的模式选择及法律完善建议
    4.1 我国应适用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
        4.1.1 顺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
        4.1.2 选取该模式的法理基础
    4.2 完善该模式的相关法律建议
        4.2.1 适用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的立法发展方向
        4.2.2 适用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的实体权利构建
        4.2.3 适用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的具体程序构建
        4.2.4 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6)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问题的引出
    (二) 文献综述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三)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竞合的缘由
二、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 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规定和评析
    (二) 国内相关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域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解决方式评析与借鉴
    (一) 替代方式评析
    (二) 选择方式评析
    (三) 补充方式评析
    (四) 兼得方式评析
    (五) 域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方式对我们的启示
四、我国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构思
    (一) 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二) 赋予工伤赔偿机构或单位追偿权
    (三)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7)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继续申请工伤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
    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

(8)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分析 ——以“因工外出期间”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概述
    1.1 王钢工伤认定案案情介绍
    1.2 争议焦点的概括
第二章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2.1 工伤认定标准概述
        2.1.1 工作原因
        2.1.2 工作时间
        2.1.3 工作场所
    2.2“上下班途中事故”概述
        2.2.1 上下班途中事故规定的概况
        2.2.2 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工伤的合理性
    2.3“因工外出”与狭义的工伤认定标准
        2.3.1“因工外出”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2.3.2“因工外出”与工作原因要素
        2.3.3“因工外出”与工作时间要素
        2.3.4“因工外出”与工作场所要素
    2.4 王钢案工伤认定问题分析
        2.4.1 两方的观点和理由
        2.4.2 本案中的“三工”要素
        2.4.3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因素
        2.4.4 本文的观点
    2.5 关于“因工外出期间”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2.5.1 二者界定问题的发现
        2.5.2 有关法律规定
        2.5.3 二者的认定与界定
        2.5.4 因对二者界定引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本文工伤认定案例引发的相关法律思考
    3.1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1.1 未明确规定认定工伤的一般性原则
        3.1.2 上下班途中工伤相关规定存在漏洞
        3.1.3 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的适用不统一
        3.1.4 工伤认定中法律适用并存与冲突的问题
    3.2 问题解决的合理化建议与思考
        3.2.1 构建明确的工伤认定原则体系
        3.2.2 解决冲突问题并填补法律漏洞
        3.2.3 社会法角度的调整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9)非常官司引发医保追偿变局(论文提纲范文)

参保女工遭遇车祸
重审催生审判指导
第三人参诉成为惯例

四、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如何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石材生产中安全事故解析与预防(一)[J]. 晏辉. 石材, 2021(10)
  • [2]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D]. 任艳星.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D]. 曹瑞童.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工伤认定[D]. 陈晓娟. 西南科技大学, 2019(10)
  • [5]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研究 ——典型案例评析[D]. 王颖. 长沙理工大学, 2019(07)
  • [6]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李海鹏. 山东大学, 2018(12)
  • [7]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继续申请工伤认定[J]. 包冬冬,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7(09)
  • [8]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分析 ——以“因工外出期间”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为例[D]. 葛瀚文. 兰州大学, 2016(12)
  • [9]非常官司引发医保追偿变局[J]. 张苗. 中国社会保障, 2014(11)
  • [10]大接访[J]. 傅剑仁. 中国作家,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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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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