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

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

一、关于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吴露婷[1](2021)在《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

王震[2](2021)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捐献自己的器官来挽救他人的生命。但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不断增多,盗取、强迫、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问题也日益增多,人体捐献者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由于我国目前对器官移植和捐献的立法相对落后,并没有全国性的专门规定器官捐献的法律,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是寥寥无几。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没有将器官移植立法单独细化,因此,明晰捐献者的权利,完善我国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的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应有之意,同时也可以使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献者的行列,促进器官移植技术快速健康发展,从而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本文通过结合新颁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我国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制度,研究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具体权利的内容,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来弥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立法中相关空白和漏洞。对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以及建立器官捐献者补偿制度等涉及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着重分析研究对未成年人、胎儿和服刑人员等特殊捐献主体的权利保护,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在保障器官捐献者权利的同时,拓宽了人体器官捐献者的范围。

吴叶乾[3](2021)在《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文中认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一项以医疗自主权为核心,指向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决定能力)后医疗事务的新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确保了患方在长久以来同医疗父权主义和医疗家庭主义斗争中取得的掌控自身医疗命运的可能不因自身意思能力的丧失而化为泡影,回应了广大患者心中的真切需求。而生前预嘱作为预先医疗指示的起源与典型代表,已经为国内外实践与理论所熟知,但这也造成了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本身的误解,我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者更是把生前预嘱等同于预先医疗指示。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再重要也无法代替整体。因而还原制度原貌,发现预先医疗指示在其他个人医疗领域的应用,研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从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出发,以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展现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分类等,并由此初步揭示其应用范围与形式远不止末期疾病领域和生前预嘱。接着从预先医疗指示的权利核心——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与延伸,医疗决定的不得代理原则及其例外等,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确立正当性。而本文的核心是想要探索预先医疗指示的实际应用范围,这就需要将目光投射到已经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后,已经在欧洲、亚洲等国生根发芽。而其指向的医疗领域也已经不在局限于末期疾病,表现的形式也不再只是生前预嘱。通过以上的努力,本文认为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应当包含个人医疗的全部领域,并且尤其可以在如下几个领域大展拳脚,包括末期疾病等领域的生前预嘱、精神疾病领域的预先精神医疗指示、器官捐献领域的预先器官捐献指示、人体试验领域的预先人体试验指示和妇女生产领域的生产偏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良好初衷及广大的可应用范围恰好满足了我国无意思能力患者长久以来的需求。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建立起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大陆仍停留在立法观望和民间推广阶段。现实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以及制度所能带来的多重意义,催促着我国大陆必须尽快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这其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和预先医疗指示基本原则的确立等。总的来说,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引入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中,形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的完整流程,是我国新时期医疗事业建设的应有内容。

苏继勋[4](2020)在《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是阻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器官捐献激励制度应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统一确定下来以促进公民器官捐献率的提高。利用SWOT分析提出传统文化并不是阻碍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的观点,更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而应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与国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积极成分相结合;从法学和医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将角膜列入器官捐献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对应扩大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范围的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论述了原因;论证了交叉移植无需经过器官捐献排序的漫长等待且不会造成人体器官买卖的优点及其合法化的意义;利用矩阵的形式,将器官捐献同意规则具体分为强推定同意、弱推定同意、强明示同意和弱明示同意四种。对推定同意制度并不侵犯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观点进行了论证,指出我国现阶段仍应采用弱明示同意的器官捐献规则的原因;建议对脑死亡专项立法,在器官捐献方面提出了从“脑死亡选择模式”到“脑死亡拒绝模式”再到“脑死亡一元模式”三步走的推进脑死亡立法的建议,提出了将脑死亡立法和公众利益相结合的推进脑死亡专项立法的措施;论证了物质激励措施的合理性,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器官捐献激励措施;为如何进行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提供了建议;最后为向我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规定的器官捐献流程机制措施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制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捐献法》。图2幅;表3个;参42篇。

田梦蕾[5](2020)在《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文中提出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现代医学之巅,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为众多患者带来了生存的希望。但在器官移植技术中,尤其是供体的器官捐献行为,是以一个人的健康换取另一个人的健康,不论是道德上还是伦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能够有效规避该风险的,即在法律上赋予供体充分的知情同意权,供体通过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了解相关信息,明确不利后果,自愿自主的做出选择。因此对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研究,对于保障供体自主人格、阻却摘取行为违法性、平衡器官移植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是指供体一方在充分知悉且理解与移植相关的医疗技术信息及医疗伦理信息的基础上,由供体本人自主做出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做出接受或拒绝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与普通医疗行为相比,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完全中立且自主的特殊性。从含义上看,供体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两个具体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却又紧密相关。从权利主体上看,活体供体中,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为知情同意权单独主体,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主体;遗体供体中,生前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其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由家属代为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供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在供体知情同意权中,知情权主要依靠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实现,告知医生需遵循回避原则,告知标准采取理性医生与具体病患的折中标准;自主同意权包括自主和同意两个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且行使时需遵循一定界限,不得伤害自身、他人或破坏公序良俗。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包括正向行使和反向拒绝,正向行使的形式要件为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单纯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代表供体充分理解了告知内容,故本文建议引入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机制,作为评定供体是否真正知情同意的实质要件;反向拒绝中的同意撤销制度给予供体反悔的权利,但撤销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限度对受体造成损害的需进行相应的补偿,而针对不愿捐献器官但由于社会舆论、家庭压力而被迫同意的供体,本文引入医学托辞制度,由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为其提供生理指标不匹配的理由,以保护供体拒绝捐献的权利。

周粤佳[6](2020)在《基于meta分析的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器官移植技术是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吴阶平院士完成第一例肾移植手术以来,器官移植逐渐成为我国治疗器官衰竭患者的主要方式。我国器官移植临床实践虽起步较晚但进展迅速,现阶段已经发展为全球领先的器官移植大国,移植技术水平、移植接受者的数量及存活率均较高,我国当前对器官供体需求量较大。如今,全球各地都面临供体器官短缺、器官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但相较而言,我国器官供需失衡情况更为严重。2015年我国明确废除死囚器官作为器官移植来源的制度后,器官供体的主要来源即器官捐献。但我国身后器官捐献率在世界排名较低,移植器官供需比为1:30,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器官短缺情况十分严峻。本研究旨在通过文献研究、meta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了解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状况以及对于器官捐献的态度,探索我国器官移植供需失衡的原因。并且,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器官捐献的体系、法制、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都有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进行参考与借鉴。本文立足于我国文化背景,借鉴先进经验,从管理学和法学两个视角分别提出针对性对策与建议,管理学视角注重器官捐献机制存在问题的讨论,法学视角对现阶段缺少的法律保障进行讨论,以期促进我国器官捐献工作进一步发展。本研究通过meta分析方法,对大量数据进行合并,可获得更有代表性的结果。共纳入26篇与我国公民器官捐献意愿有关的高质量文献,总样本量为24397人,涉及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的17个省份,文献发表的时间从2004年-2019年。通过meta分析得出我国公民对于身后器官捐献的意愿为41%(95%CI=35%—47%)。亚组分析显示西部地区(46%)高于东部地区(45%)及中部地区(38%)。文献发表年份为2016年-2019年的组别器官捐献意愿(44%)明显高于发表年份为2011年-2015年(39%)及2004年-2010年的组别(33%)。敏感性分析显示研究结果较为稳定,漏斗图提示存在发表偏移的可能性较小。通过研究可看出现阶段我国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相较国外还是偏低,国内在器官捐献的工作体系、法律制度,文化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与挑战。本研究建议建立国内器官捐献文化、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对器官捐献资源合理配置、简化器官捐献流程体系、建立柔性推定模式、进行器官捐献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器官捐献法律体系、促进脑死亡立法、强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以期让国内公民普遍了解器官捐献,认识到器官捐献的重要社会意义,自主加入到器官捐献志愿活动中去,提高捐献意愿,促进器官捐献工作发展,从而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

马婷[7](2020)在《我国脑死亡立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脑死亡立法符合世界潮流和法治发展趋势,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将脑死亡作为对死亡的判断标准,我国脑死亡立法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立法模式。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有的国家和地区为脑死亡单独立法,即采用专项式立法模式,其中美国就是典型的专项式立法国家。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脑死亡问题增附到器官移植法中,即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其中西班牙就是典型的混合式立法国家。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比较脑死亡立法的两种立法模式,权衡其利弊,再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选择专项式立法模式。脑死亡采用专项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科普教育和法律宣传;有利于划清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界限;有利于突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龙倩菲[8](2020)在《3D打印器官技术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3D打印器官技术是以自身的成体干细胞经体外诱导分化而来的活细胞为原料,在体外直接打印活体器官的一门新兴技术。相较与传统器官移植技术,其通过使用病人自身细胞来打印受损的组织器官,解决传统器官移植过程中存在的供体器官短缺、排异反应等问题,对人的生命延长、生活质量提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福利。近年来,3D打印在骨关节外科、血管外科、器官移植等临床医学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3D打印器官技术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对人生命的神圣性、尊严性和平等性的践踏,也给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各种不利影响。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是3D打印器官技术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分析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问题的消极影响,启发人们合理应用3D打印器官技术来造福于人类。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为引言;第2章分别阐述医疗技术、器官移植技术以及3D打印器官技术的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第3章分析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的影响;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积极影响主要是符合人类生存的本质需要、提升人的生命价值,消极影响主要是对人生命神圣性的消减、对生命尊严性的侵犯以及对生命平等性的破坏;第4章是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问题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其内容包括技术开发者角色与作用不明确、责任模糊,技术使用者中医疗机构的利益平衡、医护人员责任淡化以及技术使用中的信息不对称,技术监督者中政府对技术开发方向和使用监督不够到位等问题;第5章从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和谐发展以及技术的开发者、应用者、监督者的不同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认为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和谐发展的过程中要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要正确把握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发展的规律。同时允许合理性风险,促进技术进步;加强自律规范,杜绝人为风险;健全法律规范,明确责任追究。

石崇吉[9](2020)在《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体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带来的新的医学领域的技术,它改变了相对传统的医学治疗方式,为患者生命的延续提供了新的途径。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就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产生。器官移植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较为滞后,但是它发展迅速,所以就非常需要与之发展速度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就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并不完备,面对着日期突出的器官移植系列问题,急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指明前进方向。从器官移植法律属性问题开始进行明确阐述,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再进一步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问题,结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遵循我国基本国情,并且重视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问题。通过对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对理论界长期存在的争议提供新的思路,也为现实实践中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法。民法典编撰也针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说明该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现阶段社会大众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依然期盼热切,我们都需要医疗能够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技能为病人解除痛苦,缓解病人症状。从当前来看,要想进一步规范医疗体系,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民事立法还有待于完善。本文在研究中,体现出了六个方面的创新点:第一,从民法立法着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的焦点。第二,关注国外立法,结合典型其他典型国家相关制度,给予本土化解读,通过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相关问题的比较与研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新的思路,重视补偿问题,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第三,管理机构专业化,重视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性。第四,明确脑死亡标准的运用,同时也明确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限制与保障。第五,重视无效移植,同时针对捐赠者撤销权力过大问题提出意见。第六,从生活实际入手,在分析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之后,结合我国基本国情,针对捐献者和受捐献者双方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提出具有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

于大钊[10](2020)在《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反思及重建》文中认为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二十一世纪的“医学之巅”。然而,自器官移植技术诞生以来,“供体不足”一直是困扰该项技术广泛应用的世界性难题,亦成为挽救更多患者生命的“瓶颈”所在,这一问题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活体器官捐赠是器官移植主要的供体途径之一,如何从法律视域下对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深入剖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探究出疏通和拓展我国活体器官捐赠渠道进而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已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主要介绍和阐释了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从而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其次,主要对我国现行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进行反思并剖析了该制度中导致活体器官捐献陷入“瓶颈”的主要障碍性因素:其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且其条件过于严格,这也是导致我国活体器官捐赠在器官捐赠总量所占比例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二,针对潜在的且自愿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较为严格;其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交叉移植,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范围规定的存在,使得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交叉移植能否进行变得模糊不清,这一情形亦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来源;其四,我国的器官移植分配制度不尽合理,并且缺少器官移植补偿激励机制;再次,主要介绍了域外活体器官移植制度相关成功立法经验,以便在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中加以借鉴和吸收;最后,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重建的具体措施: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扩大活体器官捐献人范围,附条件地允许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交叉移植并建立公平的活体器官移植分配共享及交叉移植的激励补偿机制等。本文在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基础上,主要运用系统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诸多方法对我国现行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重建建议,旨在探究解决“供体不足”问题的有效路径,最终更好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关于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目的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
        2.文本分析法
    (四)本文特色与不足
一、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理论
    (一)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的主体
        1.活体器官捐献者
        2.遗体器官捐献者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1.在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2.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3.遗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三)人体器官捐献者主要权利内容
        1.捐献者的知情同意权
        2.捐献者的生命健康权
        3.捐献者的身体权
        4.捐献者的隐私权
        5.捐献者的撤销权
二、域外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相关立法
    (一)域外立法现状
        1.美国
        2.西班牙
        3.德国
        4.日本
        5.韩国
        6.伊朗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灵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2.采用脑死亡标准立法
        3.建立合理的捐献补偿制度
三、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立法现状
        1.大陆立法现状
        2.港澳台地区立法现状
    (二)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立法的主要问题
        1.捐献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立法存在不足
        2.尚未确立脑死亡立法
        3.尚未制定捐献补偿制度立法
        4.规避特殊主体器官移植问题
四、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立法建议
    (一)合理确定捐献者范围
        1.确立脑死亡立法标准
        2.合理保护器官捐献者的知情同意权
    (二)完善对特殊捐献主体的权利保护
        1.完善胎儿作为捐献者的权利保护
        2.完善服刑人员作为捐献者的权利保护
        3.完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作为捐献者的权利保护
    (三)确立合理的器官移植补偿制度
        1.确立合理的物质补偿制度
        2.确立合理享有优先权近亲属的范围
    (四)完善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具体制度
        1.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制度
        2.建立遗体器官捐献者身后激励制度
        3.设立多部门协作防止器官买卖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期刊类
    (三)学位论文类
    (四)外文文献类
致谢

(3)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与应用范围
        一、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第二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分类
        一、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含义
        二、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优缺点
        三、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同时使用
    第三节 预先医疗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预先医疗指示与安乐死
        二、预先医疗指示与意定监护
第二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正当性理据
    第一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
        一、医疗父权主义
        二、医疗家庭主义
        三、医疗自主权时代
    第二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延伸
        一、先前自主权理论
        二、主体同一性原理
    第三节 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一、医疗决定的法律性质
        二、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三、医疗决定不得代理的例外
第三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一、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案例
        二、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立法
        三、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第二节 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一、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规范性来源
        二、欧洲典型国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第三节 亚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一、新加坡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二、韩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第四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应然展开
    第一节 生前预嘱
        一、尊严死的法理
        二、生前预嘱的实践
    第二节 预先精神医疗指示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问题
        二、预先精神医疗指示的设想
    第三节 预先器官捐献指示
        一、器官捐献的现状
        二、预先器官捐献指示的意义
    第四节 预先人体试验指示
        一、人体试验的现有规定
        二、预先人体试验指示的展开
    第五节 生产偏好
        一、妇女生产中预先医疗指示的需要
        二、生产偏好的内容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港台地区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一、香港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二、台湾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第二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基础
        一、必要性分析
        二、可行性分析
        三、意义分析
    第三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问题指向
        一、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
        一、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
        三、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4)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第2章 人体器官捐献的基础概念论述
    2.1 人体器官的概念与特征
        2.1.1 法律和医学视角下的人体器官概念
        2.1.2 人体器官的特征
    2.2 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2.3 人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2.3.1 活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2.3.2 遗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第3章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
    3.1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条文较少
    3.2 活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主要问题分析
        3.2.1 交叉移植不合法
        3.2.2 活体器官捐献供体范围的争议
    3.3 脑死亡立法缺失
        3.3.1 心肺死亡与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差异
        3.3.2 推进脑死亡立法的阻力
        3.3.3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流程中的死亡认定标准
    3.4 人体器官捐献同意规则的问题
        3.4.1 矩阵下的人体器官捐献规则
        3.4.2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规则的适用问题
    3.5 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的适用问题
        3.5.1 优先分配权的适用范围问题
        3.5.2 物质激励措施与利他主义的冲突
        3.5.3 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不统一
    3.6 SWOT分析下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
        3.6.1 SWOT分析的基本原理
        3.6.2 当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面临的内外部环境
        3.6.3 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增长型战略
第4章 构建我国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建议
    4.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捐献法》
        4.1.1 美国器官捐献单独立法的启示
        4.1.2 我国器官捐献立法的内在需求
    4.2 角膜应列入器官捐献法的适用范围
    4.3 不宜扩大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范围
    4.4 交叉移植应予合法化
    4.5 推进脑死亡立法
        4.5.1 如何在器官捐献方面逐步确立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4.5.2 转变公民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
    4.6 应采取弱明示同意器官捐献规则
        4.6.1 我国不宜采用推定同意捐献规则
        4.6.2 我国不宜采用强明示同意规则
        4.6.3 我国应采取弱明示同意捐献规则的原因
    4.7 需求差异化下的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
    4.8 强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宣传
        4.8.1 坚持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观念
        4.8.2 借鉴国外成功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经验
        4.8.3 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的国家公众人物示范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1.2 研究现状分析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二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学理
    2.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2.1.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2.1.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之关系
    2.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学理基础
        2.2.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基础
        2.2.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法哲学基础
第三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3.1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3.1.1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单独主体
        3.1.2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共同主体
    3.2 遗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第四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内容
    4.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内容——医方告知义务
        4.1.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4.1.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标准
        4.1.3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范围
    4.2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内容
        4.2.1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要素
        4.2.2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界限
第五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
    5.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正向行使
        5.1.1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形式要件——知情同意书
        5.1.2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实质要件——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
    5.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反向拒绝
        5.2.1 供体知情同意的反悔——设置同意撤销制度
        5.2.2 供体知情同意的拒绝——构建医学托辞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6)基于meta分析的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目的
    五、研究思路
    六、研究方法
    七、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器官捐献现状概述
    一、相关概念
        (一)器官移植概述及分类
        (二)身后器官捐献概念
        (三)脑死亡与器官捐献的关系
    二、国内器官捐献现状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一)国内器官捐献情况
        (二)我国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制度现状
第二章 国外器官捐献相关经验考察与借鉴
    一、器官捐献实践考察与借鉴
        (一)西班牙器官捐献经验
        (二)美国器官捐献经验
        (三)英国器官捐献经验
        (四)日本器官捐献经验
    二、脑死亡立法考察
第三章 我国器官捐献困境分析
    一、资料与方法
        (一)资料来源
        (二)纳入与排除标准
        (三)文献质量评价
        (四)数据提取
        (五)统计学分析
    二、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意愿及影响因素的meta分析
        (一)纳入文献基本情况
        (二)我国公民对器官捐献的意愿情况
        (三)亚组分析
        (四)敏感性分析
        (五)文献发表偏倚情况
第四章 我国器官捐献困境讨论
    一、捐献意愿结果讨论
    二、捐献意愿影响因素讨论
    三、结合我国器官捐献现状讨论
        (一)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方面
        (二)法制建设方面
第五章 建议
    一、管理学视角
        (一)完善器官捐献激励政策
        (二)器官捐献工作体系优化
        (三)器官捐献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
    二、法学视角
        (一)完善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制度
        (二)在立法中强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三)制定脑死亡法
局限性与展望
    一、局限性
    二、展望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综述
    综述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7)我国脑死亡立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我国实行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
    (一)医学视角
    (二)经济学视角
    (三)法学视角
    (四)伦理视角
二、世界关于脑死亡立法的主要模式及利弊分析
    (一)专项立法模式
    (二)混合立法模式
三、我国脑死亡立法选择专项立法模式的优势
    (一)有利于科普教育和法律宣传
    (二)有利于划清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界限
    (三)有利于突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3D打印器官技术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文章创新点及难点
        1.4.1 文章创新点
        1.4.2 文章难点
第2章 医疗技术及其生命伦理问题概述
    2.1 医疗技术及其生命伦理问题
        2.1.1 医疗技术的概念
        2.1.2 医疗技术的发展历程
        2.1.3 医疗技术进步对生命伦理的影响
    2.2 器官移植技术及其生命伦理问题
        2.2.1 器官移植技术的概念
        2.2.2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历程
        2.2.3 器官移植技术对生命伦理的影响
    2.3 3D打印器官技术及其生命伦理问题
        2.3.1 3D打印器官技术的概念
        2.3.2 3D打印器官技术的发展历程
        2.3.3 3D打印器官技术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
第3章 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的影响
    3.1 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的对立统一关系
    3.2 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带来的积极影响
        3.2.1 3D打印器官技术符合人类生存的本质需要
        3.2.2 3D打印器官技术能够提升人的生命价值
    3.3 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带来的消极影响
        3.3.1 对生命神圣性的消减
        3.3.2 对生命尊严性的侵犯
        3.3.3 对生命平等性的破坏
第4章 3D打印器官技术对生命伦理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4.1 技术开发者的问题
        4.1.1 技术开发者角色与作用不明确
        4.1.2 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责任模糊问题
    4.2 技术使用者的问题
        4.2.1 医疗机构的利益平衡问题
        4.2.2 医护人员的责任淡化问题
        4.2.3 技术使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3 技术监督者的问题
        4.3.1 政府的角色与作用
        4.3.2 政府对技术开发方向和使用监督不够到位
第5章 解决3D打印器官技术生命伦理问题的对策
    5.1 坚持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和谐统一的理念
        5.1.1 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5.1.2 正确把握3D打印器官技术与生命伦理发展的规律
    5.2 允许合理性风险,促进技术进步
        5.2.1 技术开发风险的合理性
        5.2.2 技术应用风险的合理性
    5.3 加强自律规范,杜绝人为风险
        5.3.1 个人自律机制建设
        5.3.2 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5.4 健全法律规范,明确责任追究
        5.4.1 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
        5.4.2 加强法律实施,惩治风险责任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9)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人体器官及捐献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一)人体器官的认定
        (二)活体器官和遗体器官
    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相关问题
        (一)捐献主体资格限定
        (二)近亲属捐献
第二章 人体器官捐献主体双方的权利
    一、捐献者权利
        (一)自主决定权
        (二)撤销权
        (三)适当补偿权
    二、受捐赠者权利
        (一)身体权
        (二)期待权
        (三)平等医疗权
    三、双方享有隐私权
第三章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立法现状
    二、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
        (二)死亡标准不明确
        (三)忽视捐献者经济保护
        (四)管理机构权责不明
        (五)忽视无效移植
        (六)捐献者撤销权利过大
第四章 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建议
    一、改革立法模式
    二.明确死亡标准
    三.建立激励机制
    四.设置专门机构
    五.重视无效移植
    六.防止捐献者权利过大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10)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反思及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意思自治:公民自主决定权与知情同意权
    1.2 医学伦理:生命至上理念
    1.3 法律属性:基于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不同界定
        1.3.1 捐献人身体内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1.3.2 离开捐献人身体后器官的法律属性
        1.3.3 厘清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我国活体器官捐献人法律制度现状的剖析与反思
    2.1 活体器官捐献人现行法律规定
        2.1.1 大陆地区
        2.1.2 港澳台地区
    2.2 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范围限定过窄
        2.2.2 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严苛
        2.2.3 非亲属间器官移植捐献人条件限定模糊
        2.2.4 活体器官移植分配制度不尽合理,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
第三章 域外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分析
    3.1 国际组织准则引导
        3.1.1 WHO优先与必要原则
        3.1.2 活体器官捐献人条件的严格限制准则
    3.2 域外国家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内容分析
        3.2.1 设立专门器官管理机构以保障捐献人权利
        3.2.2 允许附条件的交叉移植以扩大捐献人范围
        3.2.3 给与未成年捐献人之特殊保护
        3.2.4 以激励原则鼓励捐献人实施捐献行为
    3.3 域外制度对我国重建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重建
    4.1 扩大活体器官捐献人范围
        4.1.1 缩短可移植配偶的限定时间
        4.1.2 扩大可移植的旁系血亲范围
        4.1.3 划清帮扶关系与交叉移植之界限
    4.2 有条件地扩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捐献人中的范围
    4.3 设立我国非亲属间交叉移植制度以拓展捐献人范围
        4.3.1 明确立法模式的选择
        4.3.2 设立针对非亲属间交叉移植的严格适用条件
    4.4 建立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的分配及激励补偿制度
        4.4.1 建立活体器官移植分配管理系统
        4.4.2 建立活体器官移植的适当激励补偿制度
    4.5 出台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法》以规范捐献人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关于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研究[D]. 吴露婷.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人体器官捐献者权利保护研究[D]. 王震.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D]. 吴叶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D]. 苏继勋. 华北理工大学, 2020(02)
  • [5]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D]. 田梦蕾. 西北大学, 2020(09)
  • [6]基于meta分析的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策略研究[D]. 周粤佳. 天津医科大学, 2020(06)
  • [7]我国脑死亡立法模式研究[D]. 马婷. 西南大学, 2020(01)
  • [8]3D打印器官技术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D]. 龙倩菲.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9]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D]. 石崇吉.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10]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制度的反思及重建[D]. 于大钊. 大连医科大学,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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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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