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行政处罚办法调研报告

水法行政处罚办法调研报告

问: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1.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维护水利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凯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盯岁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雀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违法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区别处理。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第六条违反水法规,使国家的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如果责任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的;
    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问:水务局行政处罚标准
  1. 答: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敬物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败差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察稿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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