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停业整顿金融机构对外债务管理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雯丽[1](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陆海天[2](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昱君[3](2020)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70 904亿元,建筑业已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工程体量大、造价高,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经济损失十分惨重。因此,我国对建筑领域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才能进行建设施工。但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被建筑行业的高额利润所吸引,通过支付挂靠费用借用其他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挂靠施工违反了建筑立法对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了我国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秩序。为解决挂靠施工问题,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应对,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挂靠施工仍大量存在。挂靠施工隐蔽且表现形式多样,如何准确界定挂靠施工并与转包等行为进行甄别成为实践中的难题,造成行政监管查处不力,进一步引发挂靠施工合同效力、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争议。为解决上述难题,首先,本文通过考察相关法律规范和挂靠施工表现形式,准确界定了挂靠施工的概念并归纳出其构成要件,进而与其他近似概念就行区分。其次,通过分析挂靠施工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挂靠施工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及司法审判现状,进一步加深对挂靠施工的认识,寻找目前解决挂靠施工问题的不足之处;再者,对挂靠施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挂靠施工所涉法律关系问题、工程款债权问题、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解决此类纠纷的不同裁判观点,并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基于目前解决挂靠施工问题的不足,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督与管理,统一司法裁判规则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提出解决挂靠施工问题的粗鄙建议,望能为推动建筑行业平稳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李广稷,黎荣舟[4](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破产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商业银行具有负债式业务经营、存款债权人众多等特点,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破产的社会负效应远大于其破产的经济正效应。鉴于银行体系在经济社会中的系统重要性,最理想的方法是通过破产预防程序,帮助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摆脱危机、避免破产倒闭。目前我国并未就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专门立法,现行关于商业银行停业整顿、机构重组、接管、并购等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条文存在规定不够清晰、法条冲突和法条空白同时存在、司法启动标准模糊、申请人制度缺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与重整,形成完整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制度体系;明确各种破产预防措施的适用方式与适用次序;制定客观、可量化的破产预防程序司法启动标准;构建"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的申请人制度。
李文君[5](2020)在《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文中研究表明责令改正行为在执法过程中适用频繁,在法律条文中的规范构造也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总括性规定下呈现出不同的方式。但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在学界仍存在一定争议,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论、行政命令论、排除行政处罚论、作出时间决定论。而在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何时作出、文书何时送达、是否应当进行听证、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如何共同适用的问题。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准确地适用责令改正行为以达到其行政目的,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对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准确认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对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及适用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之后责令改正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一些帮助。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一方面是在规范构造视角下结合相关案例确定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是通过他国经验与我国案例及法律条文得出责令改正行为在我国的适用规则。本文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首先通过法律释义与学理释义理解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后对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以对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进行深入。其次本文将责令改正行为的规范构造进行总结与分类,通过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适用关系的不同将责令改正行为分为独立型构造、裁量型构造以及并列型构造,力求从规范构造的视角对不同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分类别地研究。再结合案例将责令改正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概念、性质、目的等进行辨析,最终得出责令改正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命令。接下来对德国、新加坡、美国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探究,从他国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中得出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我国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规则,将现在我国在适用责令改正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本文中笔者倾向于将责令改正行为认定为行政命令行为。在适用责令改正行为时应当遵循程序正义,严格按照一般行政行为的通用程序予以适用。在与行政处罚并用时责令改正行为的履行效果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减轻与加重情节。
王豪[6](2019)在《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资金互助会是指在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立的为社员提供资金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2012年,温州市被批为全国第7个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同年3月,温州市委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农20121101号),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自此农村资金互助会作为温州金改的重点项目之一,得到快速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体系初具规模,构建了基本满足“三农”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弥补了温州市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较低、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满足了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在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的同时,温州政府监管工作在许多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及时发现,不断予以完善和改进。本论文总共七大章,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现状及问题、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现状、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的问题及原因、温州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现状和启示、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建议。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来获得论文需要的资料,为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温州各个县市区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现状及温州政府监管情况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依据;采用调查研究法,通过电话、访谈等调查形式了解温州各个县市区金融办监管现状,找到县市区金融办监管过程中问题和原因,从而探索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同时对互助会发展较好的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和其县金融办监管工作进行个案研究,掌握其基本情况及监管特点,结合温州实际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以及作者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提出作者对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针对监测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滞后、现有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发现农村资金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作者在论文的监管建议中创新性提出要利用现有温州全科网格系统开展互助会风险监测;针对政府监管手段单一问题,作者结合文成县政府监管的成功经验,创新性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例会制度,并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开展评级和分类监管,为温州其他县市区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李声高[7](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陈志帮[8](2019)在《金融机构接管法律措施研究 ——从安邦保险集团案谈起》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迅猛的发展庞大起来,众所周知,财富的生产系统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属性就决定了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危机史。2008年爆发自美国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经济都或多或少受其影响。美国作为此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国,其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应对此次危机的风险处置手段极具成效,其中,金融接管作为金融风险处置手段之一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各国都相继出现了一波又一波的接管高潮。金融业涉及一国经济的方方面面,种类上从银行、保险到证券基金;从其社会责任属性上,包括了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正因为金融机构早已渗透到各国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关系到一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所以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不能直接按照普通企业的破产程序进行处理。纵观世界各国,不管其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对破产持何种态度,当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时,各国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一般都会首选接管而不是径直选择破产程序,希冀通过金融接管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客服经营或信任危机,恢复其经营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避免金融系统的动荡。实践证明,完善的金融接管制度不仅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更是一国政府应对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有力武器。金融接管制度应成为一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在实践中也多次通过接管问题金融机构来处置金融风险。从南方证券接管案,到后面接管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以及最近安邦保险集团被接管。我国接管制度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风险处置机制也渐渐崭露头角。但是,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的规定却寥寥无几,散见于金融相关法律的几个法律条文,立法关于金融接管既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也缺乏系统而统一安排。我国金融机构接管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框架性,很多抽象原则性的规定,接管的许多方面甚至没有涉及,往往都是交给金融监管部门自由裁量。这也可能与我国的立法传统有关,即法律条文的出台往往经历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立法首先只是进行框架性规定,通过市场的反复论证,然后立法者再对其予以完善。具体言之,我国金融接管法律制度的不足点主要有:关于接管,其法律定义及其性质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什么是接管,接管到底是行政法的范畴还是属于司法权;关于接管的条件或接管标准,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非常模糊,缺乏详细的规定;关于接管的申请主体,立法几乎没有涉及;关于接管组的组成办法以及接管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也缺乏规定;关于接管组在接管过程中可采取的具体救助措施也语焉不详。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为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导致了我国在接管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接管组无法可依、有法却无从可依,金融监管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导致了许多接管的尴尬局面。因此,完善我国的金融接管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出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接管制度的目的,本文以“金融机构接管法律措施研究—从安邦保险集团案谈起”为题,围绕“金融机构接管的理论基础”、“金融机构接管的启动标准”、“金融接管组的选任及其权力责任”以及“金融接管具体的接管措施”等问题展开讨论。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通过对比分析国外接管制度完善的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实践与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我国金融接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浅显的建议。
夏江山[9](2018)在《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换挡,金融领域风险持续上升。截至2017年末,投保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潜在风险隐患较大,若不妥善处置,可能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制度上补齐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关键一环。《条例》明确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费率、管理和运用基金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职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在费率厘定、信息收集、保费归集等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确保了存款保险制度平稳起步,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工作却迟迟没有开展,投保机构风险越积越大。究其根源,主要是早期纠正机制和处置机制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为做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工作,打好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必须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基于此,论文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重点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构建什么样的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化风险预防与处置平台的作用。论文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以及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入手,围绕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机制构建这一主线,依次展开。在对比和梳理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制度安排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将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过程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分别对应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并从上述三个方面来深入开展研究(第三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构建考虑系统性风险溢出和债务清偿结构的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期权定价模型,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前风险预防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分析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及国际实践,构建预测中小问题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解决问题投保机构早期识别不及时的问题;通过评析我国早期纠正机制构建与实践,提出应从法律法规、监管参数、触发标准和纠正措施等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机制,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中干预难操作的问题(第五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有效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对比近年来国内外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实践,指出我国处置机制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的建议,解决相关处置制度规定不衔接、事后处置难开展的问题(第六章)。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第七章)。论文创新之处在于:构建考虑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债务清偿结构和偿付限额的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发现投保机构费率水平与其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正相关,且呈非线性特征,忽视系统性风险溢出可能会严重低估大型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与对低风险投保机构的影响相比,债务清偿结构对高风险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影响更大。建议根据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建立分类定价的差别费率机制。利用面板平滑转换自回归模型确定投保机构无清偿能力阈值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发现不良贷款率对投保机构未来一年风险变化有显着的负向影响,而GDP、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和杠杆率均有正向影响;同时,用该模型预测未来一年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状况所得结果更客观,效果更好。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采用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研究发现对问题投保机构的准确识别,以及规范的法律授权、科学的监管参数、明确的触发标准和完善的纠正措施是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因此,应从法律授权、监管参数和触发标准设置、纠正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而独立的机构,合法的处置主体、有约束力的处置性权力和工具、明确的触发机制、科学的处置流程、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是构建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核心要素。因此,应尽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在宏观层面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并尽快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微观层面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处置主体、强化处置性权力和工具、完善触发机制、细化处置流程、健全处置方式。
尹田[10](2017)在《《〈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订)专家建议稿》最终成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课题主持人尹田课题组成员1 .保险合同法课题组尹田、邹海林、温世扬、任自力、樊启荣、韩长印、陈华彬、王萍、于海纯、曹守晔、徐卫东、高宇、曹顺明、曹兴权、梁鹏、刘建勋、林海权、董庶、刘锐、张秀全、王静、李伟群、李青武、王瀚培组长:任自力副组长:邹海林、刘竹梅
二、对被停业整顿金融机构对外债务管理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被停业整顿金融机构对外债务管理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的概述 |
2.1 挂靠施工的界定 |
2.1.1 挂靠施工的概念 |
2.1.2 挂靠施工的特征 |
2.2 挂靠施工与其他近似概念之辨析 |
2.2.1 挂靠施工与转包 |
2.2.2 挂靠施工与违法分包 |
2.2.3 挂靠施工与违法发包 |
2.3 挂靠施工的认定要件 |
2.3.1 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 |
2.3.2 挂靠人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 |
2.4 挂靠施工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
2.4.1 挂靠施工产生的原因 |
2.4.2 挂靠施工导致的危害 |
第3章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的现状分析 |
3.1 挂靠施工的法律规定现状分析 |
3.2 挂靠施工的行政监管现状分析 |
3.3 挂靠施工的司法审判现状分析 |
第4章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分析 |
4.1 挂靠施工所涉法律关系问题分析 |
4.1.1 挂靠协议的效力问题分析 |
4.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 |
4.1.3 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4.2 工程款债权问题分析 |
4.2.1 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2 挂靠人以合同相对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3 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4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5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3 挂靠施工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 |
4.3.1 民事责任 |
4.3.2 行政责任 |
4.3.3 刑事责任 |
4.4 挂靠施工的其他法律问题分析 |
4.4.1 挂靠费的法律处理问题 |
4.4.2 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
第5章 解决建设工程挂靠施工问题的建议 |
5.1 健全挂靠施工相关法律法规 |
5.1.1 增加挂靠施工的认定要件规定 |
5.1.2 完善资质管理规定 |
5.1.3 完善挂靠施工的处罚规定 |
5.2 加强行政监督与管理 |
5.2.1 调整监管方式 |
5.2.2 实施律师驻队辅助执法 |
5.2.3 鼓励建筑企业自查 |
5.2.4 加大处罚力度 |
5.3 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
5.3.1 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5.3.2 发布典型案例 |
5.3.3 没收挂靠费 |
5.3.4 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必要性和现状分析 |
(一)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制度现状 |
1.商业银行停业整顿的有关规定 |
2.商业银行机构重组的有关规定 |
3.商业银行并购的有关规定 |
4.商业银行接管的有关规定 |
三、现行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一)法的创设层面:法律文本创设模式与内容存在缺陷 |
1.现行立法模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
2.法条冲突和法条空白现象同时存在 |
(二)法的运行层面:启动标准模糊与申请人制度缺失 |
1.破产预防程序的司法启动标准模糊 |
2.破产启动权的申请人制度缺失 |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政策建议 |
(一)对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进行完善与重组 |
(二)明确破产预防措施的适用方式与适用次序 |
(三)制定客观、可量化的破产预防程序司法启动标准 |
(四)构建“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的申请人制度 |
(5)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责令改正行为概述 |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 |
(二)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依据 |
1.行政效能原则 |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二、规范构造视角下的责令改正行为法律属性 |
(一)独立型构造 |
1.构造分析 |
2.性质认定 |
(二)裁量型构造 |
1.规范构造 |
2.性质认定 |
(三)并列型构造 |
1.规范构造 |
2.性质认定 |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 |
三、责令改正行为比较研究 |
(一)德国的责令限期拆除 |
(二)新加坡的责令限期拆除 |
(三)美国FDA常规警告信 |
(四)小结 |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规则 |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作出时间 |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 |
(三)听证程序在责令改正行为中的适用 |
(四)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并处之适用 |
1.责令改正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减轻情节 |
2.责令改正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现行法律规范中“责令改正行为”条款统计表 |
(6)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 现有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的内容 |
1.4.2 研究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概况 |
2.1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基本情况 |
2.1.1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定义 |
2.1.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兴起背景 |
2.1.3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发展状况 |
2.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存在的问题 |
2.2.1 不正常经营比例较大 |
2.2.2 可持续发展存疑 |
2.2.3 风险控制水平落后 |
2.2.4 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
2.2.5 混乱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
3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概况 |
3.1 政府监管概述 |
3.2 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3.3 温州市金改背景下互助会监管现状 |
3.3.1 制定完善监管办法 |
3.3.2 建立审监分离制度 |
3.3.3 实现横向部门联动 |
3.3.4 实行纵向三级联管 |
3.3.5 开发运用监管系统 |
3.4 现有监管体系小结 |
4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4.1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 |
4.1.1 未能为部分互助会办理登记 |
4.1.2 奖励政策难以有效执行 |
4.1.3 非正常营业互助会退出难 |
4.1.4 运行风险监测不及时 |
4.1.5 部分互助会难以配合监管 |
4.1.6 监管手段难以发挥作用 |
4.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4.2.2 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 |
4.2.3 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 |
4.2.4 监管人员不具备执法权 |
4.2.5 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 |
4.2.6 缺少有效的风险监测手段 |
4.2.7 制度规定与实际运用的偏差 |
5 案例分析:温州市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经验 |
5.1 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基本情况 |
5.2 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措施 |
5.2.1 县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
5.2.2 县政府量身定制互助会监管细则 |
5.2.3 县金融办严格监督管理 |
5.2.4 明确互助会属地乡镇协管责任 |
5.2.5 县金融办举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5.2.6 县金融办每季度举办联席会议 |
5.2.7 参照小贷公司评级办法分类监管 |
5.3 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对温州其他县市区的启示 |
6 完善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的建议 |
6.1 制定和完善优胜劣汰制度 |
6.1.1 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 |
6.1.2 制定和完善退出机制 |
6.2 完善互助会监管依据 |
6.2.1 规范监管工作制度 |
6.2.2 完善监管法律依据 |
6.3 加强对互助会管理层监管 |
6.3.1 完善准入标准 |
6.3.2 加强培训交流 |
6.3.3 加强审查监督 |
6.4 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素质 |
6.4.1 严格准入机制 |
6.4.2 举办培训交流 |
6.4.3 执行问责制度 |
6.5 创新利用现有综治网格开展风险监测 |
6.5.1 出台实施意见 |
6.5.2 科学利用网格 |
6.5.3 加强培训指导 |
6.5.4 明确职责分工 |
6.5.5 建立工作制度 |
6.5.6 整合多方力量 |
6.6 落实和创新政府管理手段 |
6.6.1 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6.6.2 落实AB岗制度 |
6.6.3 创新建立联席会议和例会制度 |
6.6.4 创新开展评级分类监管 |
6.7 规范信用建设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金融机构接管法律措施研究 ——从安邦保险集团案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金融机构接管的基本问题 |
(一)金融机构接管的含义 |
(二)金融接管的基本特征 |
(三)接管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
(四)我国金融机构接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二 金融机构接管的标准及启动 |
(一)金融机构接管的标准 |
(二)金融机构接管的启动 |
(三)接管启动程序的性质 |
(四)小结 |
三 接管主体及其权力义务 |
(一)接管类型的分析 |
(二)接管主体与被接管金融机构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
(三)接管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 |
(四)接管人的选任 |
(五)接管人的权力与义务 |
(六)接管人执行接管事务的法律责任 |
(七)小结 |
四 接管救助措施与接管终止 |
(一)接管救助原则 |
(二)接管具体救助措施 |
(三)接管程序的终止 |
(四)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2.1 问题投保机构的界定 |
1.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
1.2.3 早期纠正机制的概念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与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几个假定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1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2 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新凯恩斯的适度干预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与银行挤兑理论 |
2.2.3 激励相容理论 |
2.2.4 协同效应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3.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安排及缺陷 |
3.1.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的制度安排 |
3.1.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 国际上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框架 |
3.2.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2 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3 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3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第4章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构建 |
4.1 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理论梳理与评价 |
4.1.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 |
4.1.2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的不足 |
4.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4.2.1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框架概述 |
4.2.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反思 |
4.3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
4.3.1 Merton(1977)存款保险期权定价理论模型 |
4.3.2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设计 |
4.3.3 样本选取和数据处理 |
4.3.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问题投保机构的识别与早期纠正机制构建 |
5.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与评价 |
5.1.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 |
5.1.2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的实践 |
5.1.3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系统缺陷 |
5.2 中国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及实证分析 |
5.2.1 研究的步骤与方法 |
5.2.2 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构建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3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5.3.1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立法现状及问题 |
5.3.2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第6章 存款保险制度事后处置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 |
6.1 存款保险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 |
6.1.1 及时介入原则 |
6.1.2 成本最小原则 |
6.1.3 快速有序原则 |
6.2 中外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实践及比较 |
6.2.1 危机期间发达国家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2.2 近年来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有益实践 |
6.3 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完善 |
6.3.1 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3.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机制的检讨与反思 |
6.3.3 完善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对被停业整顿金融机构对外债务管理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2]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3]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D]. 刘昱君.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的完善[J]. 李广稷,黎荣舟. 南方金融, 2020(04)
- [5]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D]. 李文君.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6]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研究[D]. 王豪.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4)
- [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金融机构接管法律措施研究 ——从安邦保险集团案谈起[D]. 陈志帮.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9]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D]. 夏江山.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4)
- [10]《〈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订)专家建议稿》最终成果[A]. 尹田. 保险法前沿(第四辑),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