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球信息科学及其我国核地学中的信息科学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赵璐[1](2021)在《核产业发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肖慧,徐哈宁,杨志超,孙立微,肖怀春[2](2021)在《“三融合”协同“四阶梯”模式下核地学仪器类人才创新创业培养模式探索》文中指出当前,核工业以及深部地质资源勘探的发展对我国核地学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基础上,培养出适合国家发展需求的"双创"高素质核地学人才已成为核工业高校亟须解决的问题。东华理工大学测控专业核地学仪器方向采用"三融合"协同"四阶梯"的双创人才培养模式,能够分阶段、有层次地实施核地学特色人才培养,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对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李信茹,周民,米屹东,苏海磊,陈海燕,王凡凡,杨硕,沈亚琴,魏源[3](2021)在《智慧环保体系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智慧环保体系已经成为推动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支撑,建立完善的智慧环保体系更是我国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将当前快速发展的物联网技术应用到环境治理中,建立智能的环境数据获取和处理分析系统,做出合理的决策,进而提高环境管理效率是建立和完善智慧环保体系的关键措施。智慧环保体系与城市环境治理的结合能实时高效地监测城市污染源、生态管理等多领域环境问题,并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做出应急反应及决策。系统地介绍了智慧环保体系的总体架构及支撑整个系统的标准体系,同时提出了智慧环保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分析了智慧环保体系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不同领域的应用,以期为未来智慧环保体系应用于环境治理和管理提供建议和参考。
甘露茜[4](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李卉雯[5](2019)在《我国核材料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核材料监管由《核安全法》进行了规定,现行有效的核材料管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核材料管制条例》。国际条约和各核能大国皆有针对核材料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国际条约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且各核能大国皆在其国内法建立了核材料的监管框架。我国核工业起步较晚,对于核材料监管的法律制度还处在发展完善中。本研究梳理了我国核材料监管法规体系的现状和我国核材料监管的主要措施,查找了国际条约中有关核材料监管的规定,整理了美国、俄罗斯、韩国和法国涉及核材料监管的法律制度,以分析对比我国在核材料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经过系统研究,我国核材料监管的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组成,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核材料的监管措施主要有许可证管理、核材料衡算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基本原则、核材料的运输、国际合作在核材料犯罪中的运用、核材料的实物保护、核材料的分类等方面均在国际条约里有所体现。对比国际条约相关规定和四个核能大国的法律,得出我国核材料监管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着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法定监管机构设置冗杂、核材料监管中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等问题。未来我国核材料监管应尽快落实明确监管职责划分、适当精简法定监管机构设置、确立核材料监管中信息公开原则和专家参与制度。
牛一岚[6](2018)在《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放射性废物数量逐年增加,为了保证“核废料有去处”势必要继续选址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如何防范、化解群众对放射性废物处理选址中的“邻避效应”,提高公众接受度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邻避”现象究其原因是担心利益受损,因此,在技术有保障、公众参与充分的前提下,有效的补偿是解决邻避问题的关键。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调节方式,可以为解决这种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文章主体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基本理论。从内涵、理论依据、责任原则、法律价值、邻避表现以及生态补偿介入六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权利和义务对等原理”、“公民环境权理论”、“环境正义理念”为视角阐述了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建设核废物处置场进行核废物的地下掩埋处理作为一个邻避项目的典型代表,其进行生态补偿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环境公平。点出邻避效应在核废物处置场中的体现及其法律实质,从而指出生态补偿介入问题解决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我国核废物处置选址现状与法律制度的不足。介绍了我国核废物处置的现状与处置场选址建造的现状及规定,从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制度的两点不足。第三部分美国核废物处置中生态补偿的应用与评析。在日本、俄罗斯、法国等核电大国陆续出现后处理场火灾以及停建事件后,美国重启尤卡山项目成为正面案例。从其管理现状、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以及补偿实践研究三个方面得出结论: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补偿中非经济性补偿的效果及成效高于经济性补偿,也是我们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可以借鉴的经验所在。第四部分我国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从补偿主体以及权利义务、补偿标准与范围、补偿方式与程序、资金来源与监管、权利救济与公众参与等五大方面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并提出增强公众参与的“社会可接受性审查”的观点以解决处置过程中邻避效应的问题。
王俊民[7](2018)在《核心素养视域下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框架与试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通过具体学科领域落实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目标已经成为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变革的共识。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目标下应该设计怎样的评估框架和试题来落实核心素养的理念,实现学业评估从评价知识技能到评价素养的转向,这是我国学科学业评估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核心素养能否在具体学科“落地”的关键环节。本研究立足于科学学科,在对素养、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及其与科学素养关系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在核心素养实践与大规模学业评估领域具有经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五个发达国家的科学学业评估项目(PISA、美国NAEP、加拿大PCAP、英国NCA、澳大利亚NAP-SL和新西兰NMSSA)作为研究对象,以评估方案、报告和试题为载体,从内容框架、表现水平描述框架、试题情境和试题设计思路四个维度对其评估框架和试题展开研究,采用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内容分析法等系统分析各评估项目在框架与试题设计方面的特征,比较总结它们之间的异同,意在为我国基于素养的科学学业评估项目设计与完善提供借鉴。本研究的具体思路及结论如下:研究一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各评估项目的内容框架进行研究,从内容框架的基本构成、学科能力、学科知识、情感态度和情境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根据设计理念,内容框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NCA为代表的“知识”取向内容框架,基本结构是“内容领域+认知领域”;另一类是PISA和其余四个发达国家所构建的“能力”取向内容框架,基本结构是“学科能力+学科知识+态度(+情境)”;(2)各评估项目主要围绕“科学探究”和“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构建能力框架,提出的能力包括科学地解释现象、科学探究、理解数据和证据、科学交流、参与和贡献、问题解决和科学推理,主要对应认知领域和人际领域素养;(3)对科学本质知识的考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其与内容知识并列,占一定评估比例;另一种是将其作为统一主题与内容知识结合考查;(4)情感态度维度更多集中在“对科学的态度”,偏向于意向,主要体现为“学习科学的兴趣”;(5)PISA和PCAP从个人经历的范围和主题两方面对背景进行界定与分类。研究二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各评估项目的表现水平描述框架进行研究,从呈现形式、描述线索和“水平区分因素”展开分析,并对同一学科能力的描述线索和水平区分因素进行比较总结。得出以下结论:(1)表现水平描述的呈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只含学科能力水平描述的总体表现标准、将学科能力与学科知识结合的多个表现标准、基于内容标准的“门槛标准”;(2)科学探究的水平描述主要从科学探究的过程入手,水平区分因素包括提出问题的质量和数量、控制变量的层次及理解、情境范围、对评估的认识程度、证据质量等,其中数据处理(含理解)被许多项目单列出来,描述线索包括数据的呈现方式及其转换、从数据中获取信息、解释数据并得出结论和数据评估;(3)“科学地解释现象”的水平区分因素包括认知过程、对象的属性或关系的复杂性、情境的复杂性和熟悉度、知识的抽象性或系统性等;(4)问题解决的水平描述并非基于解决问题的具体思维过程,而关注解决问题的情境复杂性、真实性以及问题解决策略;(5)NMSSA将科学交流界定为“描述、解释和构建”,描述线索包括交流的内容、交流内容的呈现形式和交流的质量;(6)科学本质的水平描述与科学探究的能力水平对应,内容知识的表现水平描述采用“行为动词+知识”的形式,水平区分主要体现在认知层次。研究三采用内容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从辨别参数、内容参数和装扮参数三个维度分别对各评估项目的试题情境进行量化分析与比较。得出以下结论:(1)与PISA相比,国家级评估项目的情境视野多局限于学科和个人生活,对区域和全球范围的情境关注比较少甚至不关注,问题设置更加强调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和应用;PISA则十分关注区域或全球范围问题或事件,情境主题以“环境与自然”和“科技前沿”为主,多数问题设置针对程序性知识和认识论知识;(2)各项目的情境设计以单学科和多学科领域结合为主,但单学科领域所占比例非常大;(3)作业类型以“答案选择”、“提供解释”、“描述归纳”最为普遍,都包含一定的开放性试题,试题作答基本都不涉及科学公式或复杂数学计算;(4)各项目基本围绕固定主题或问题以“试题单元”的形式呈现试题,多使用文字、图片、表格和视频结合的混合形式;(5)除PCAP将态度镶嵌在纸笔测验试题中进行评估外,其余项目只通过问卷评估学生的科学态度;(6)试题背景作为描述情境的材料,在多数项目中提供已知信息和条件。研究四以评估方式为线索,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各评估项目的纸笔试题、计算机交互试题、现场操作任务的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同时对教师主导评估进行分析,总结不同评估项目针对特定学科能力的试题设计思路以及特定评估方式的试题设计特点并比较其异同。得出以下结论:(1)计算机技术在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中已经有较多使用,包括提供动态的动画和视频背景、丰富题型、设计探究性任务和交互任务等;(2)NAP-SL基于计算机的探究性任务将学生置于实践任务的观察者角色来测量相应的科学探究技能,PISA和NAEP的计算机交互任务的设计体现了“操作得出数据—依据数据得出结论—做出判断或选择—说明判断或选择的依据”这一思路,但PISA问题设计并列且独立,而NAEP问题设计依次递进且文字描述较多;(3)NAEP、NAP-SL2012和NMSSA都设置了有限时间内的实践任务,但NAEP设置多个任务,关注方案设计,写作量大;NAP-SL将小组合作和个人独立回答问题结合开展评估,关注小组合作、评估实验、理解并应用数据等能力;NMSSA以个人独立操作、小组合作操作与访谈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估,关注观察的质量、提出问题的质量、选择可探究性问题的质量和设计探究实验的质量;(4)教师主导评估是NCA独有的一种评估方式,其本质是一种学校内部的过程性评估;(5)对科学探究能力的评估路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将科学探究理解为一系列子技能的集合,通过非探究性任务和探究性任务来评估某一技能;第二种较为关注科学探究的整个过程,尤其设计方案的能力;第三种是模拟或真实“做”的过程,需要真正去操作变量或选择实验器材进行操作;(6)对“科学地解释现象”的评估建立在回忆或识别概念或原理的基础上,要求学生进行描述、解释或预测;(7)PISA和NAP-SL对“理解数据和证据”的评估与NMSSA对“科学交流”的评估都更多借助于文本、表格、图片、地图、视频甚至模拟操作,关注数据获取、分析与解读、得出恰当的结论以及识别科学文本中的假设、证据和推理等。总体来看,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项目的框架设计体现出明显的“能力”取向,试题设计关注“学业整合”,具体体现为:围绕“知识理解与应用”和“科学探究”构建学科能力框架,关注认知领域素养和人际领域素养的发展,关注科学本质知识;基于学科能力构建表现水平描述框架,精细区分学业表现水平;将单学科与多学科、简单与复杂情境结合,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和题型评估科学学业;围绕特定主题或问题以“试题单元”的形式呈现试题,将文字、图片、图表和视频等多种混合形式结合创设问题情境。但与PISA相比,国家级评估项目的试题情境设计视野多局限于学科范围和个人日常生活,对区域和全球范围的情境关注比较少甚至不关注,关注具体内容知识的回忆与理解,致力于培养“学科内部的问题解决者”和日常生活中的“科学探索者”。基于以上研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发展核心素养目标下我国科学学业评估框架和试题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1)构建具有排斥性的能力框架,关注科学交流和“理解数据与证据”;(2)构建学科能力与学科知识结合的表现水平描述框架,丰富水平区分因素;(3)引入过程性评估,将多种方式结合开展科学学业评估;(4)重视对科学本质知识的评估,设计针对性试题;(5)渗透“学业整合”理念,创设对学生发展有意义的问题情境;(6)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基于计算机的评估素材与试题库。
白丽月[8](2015)在《基于突变理论的南方红壤侵蚀区土壤肥力恢复评价及实践应用》文中研究说明土壤退化已成为当前影响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问题之一,抑制土壤退化和恢复退化土壤是实现生态恢复的关键之一。本研究基于生态恢复、土壤恢复的基本原理,引入突变理论,以南方红壤侵蚀区典型代表朱溪流域,以及流域内实验区来油坑作为研究区,通过野外调查、定位实测、实验室分析、农民访谈和资料调研等多种方法,进行土壤肥力恢复评价、验证、措施调整及实践应用等系列研究,以期为南方红壤侵蚀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应用突变模型进行朱溪流域土壤肥力恢复评价,发现89个土壤样点中,有26个土壤样点发生突变、63个土壤样点未发生突变,26个突变土壤样点的突变方向皆为向上叶方向;四种恢复措施的土壤样点突变比例依次为低效林改造>乔灌草混交>果园改造>封禁,均高于无恢复措施。这一评价结论通过两个方法得到验证,一是农户调查,在四种恢复措施中,农户对土壤肥力恢复的评价与突变土壤样点的比例一致,与平均△相反,验证了应用突变理论对恢复措施下土壤肥力恢复评价的可靠性;二是通过计算径流小区径流量与泥沙量测定,低效林改造和乔灌草混交在降低径流量和泥沙量方面的作用要大于果园改造和封禁,验证评价的可靠性。然后应用突变模型进行土壤肥力恢复分区,将其划分为“土壤肥力能够自我发展”、“土壤肥力趋于自我发展”和“土壤肥力无法自我发展”三类:最小有效植被覆盖度大于1的土壤样点全部分布在土壤肥力下叶稳定区,必须辅以其它措施如施肥或工程措施等。经过计算,研究区采取安全退出恢复措施可节省的经费达1835万元,证明了本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和经济性。由此提出了本研究成果实践应用的意见,包括发挥自我恢复的能力、人工干预要适时介入、介入方式要合理有效、人工干预要及时退出以及重视芒萁的水保功能。
杨婧晓[9](2014)在《风险社会视域下核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风险社会理论最早是由德国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和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本质上是对工业社会中现代化进程里存在的问题进行的一种反思性的论述,它包含了对现代性的批判态度,.亦是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来研究风险问题的最富有号召力和渗透力的理论。然而,风险并不是现代性的发明,在传统社会和工业社会早期都有风险的存在,只是这种风险是以可感知的自然风险或者个人风险形式存在,与那些随着核裂变和放射性废料出现问题时对整个人类产生的全球性风险不同。因此在较早阶段,风险一词具有勇敢和冒险的意味。但是在今天,风险以更加文明的方式存在着,一般是不被感知的并且存在于物理和化学的方程式中。尽管这种伴随着科技进步带来的副作用已经搅扰公众相当长的时间,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他还是具有了新的特质,即风险不再与它的起源地相联系而是使地球上每一个生命体变得息息相关,并且它所衍生的无法预计的后续危险和潜在威胁,将随着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度达到一个人类前所未有的程度。随着这些情况的发生,惯常的科学方法和法律制度建立起的风险计算方法以无力解决现代性的破坏力量,这意味着一种新的思考和行动的范式将超越旧有类型的范式,能够使现代化进程中的风险问题得以避免、减弱和可预见性的疏导。本文试图阐述的是如何运用风险社会理论转换旧有的法律制度范式以化解处于转型时期中国核污染风险带来的冲击。
宋嘉颖[10](2013)在《核能安全发展的伦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核能第一次利用至今,已经跨过了半个多世纪,对它的利用已经从由军事用途逐步扩展到民用领域。在当前和平利用的情况下,核能发展给人类带来了诸多好处——高效经济地解决能源危机、快速持续地带来经济效益、深入多元地扩展科技前景以及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但核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体现优点的同时,核物质本身安全风险、核科技本身安全风险以及核能外部安全风险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从伦理学角度有必要利用其实践功能和应用功效来引导、规范人类利用核能的行为,要更安全、可持续的发展核能。正是基于此目的,本文对当前核能发展中的主要弊端:核事故,核走私,企业管理操作者缺失职业道德,核科学家不负责任的行为,放射性污染进行分析,并阐述这些弊端涉及到的伦理问题。提炼了确保核安全利用的四条核伦理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安全无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利益与风险均衡原则。最后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环境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力图在这些领域内发挥核伦理的实践功能和应用功效,确保核能技术安全利用。
二、地球信息科学及其我国核地学中的信息科学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球信息科学及其我国核地学中的信息科学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三融合”协同“四阶梯”模式下核地学仪器类人才创新创业培养模式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核地学仪器类创新创业教育模式 |
1.1 建立“产、学、研”梯进培养方式 |
1.2 建立“四阶梯”创新创业教育模式 |
2 核地学仪器方向的双创教育实践平台 |
2.1 建立具有核地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
2.2 完善核地特色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 |
2.3 建立相互融合的反馈式双创实践过程 |
2.4 开发多维实践模式 |
3 结语 |
(3)智慧环保体系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 数字环保—智慧环保的发展及转变 |
1.1 数字环保概念 |
1.2 数字环保向智慧环保的转变 |
2 利用物联网技术构建智慧环保体系 |
2.1 基于物联网的智慧环保体系总体架构 |
2.2 物联网在智慧环保体系构建中的应用 |
2.3 智慧环保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
(1)环境监测设备成熟度低。 |
(2)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
(3)信息透明度低。 |
(4)环境信息庞杂,无法共享。 |
2.4 智慧环保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构建 |
3 智慧环保体系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
3.1 污染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
3.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
3.3 环境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
3.4 核安全与辐射信息管理系统 |
4 智慧环保体系在环境治理中应用面临的困难及发展方向 |
(4)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我国核材料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动态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动态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难点 |
1.4.1 研究方法可行性分析 |
1.4.2 研究难点 |
1.5 预期成果和创新点 |
1.5.1 预期成果 |
1.5.2 可能的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我国核材料监管概述 |
2.1 核材料的概念 |
2.1.1 核材料的定义 |
2.1.2 核材料的特征 |
2.2 核材料的危害 |
2.2.1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2.2.2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2.2.3 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
2.3 核材料监管的定义 |
2.4 核材料监管立法 |
2.5 核材料监管措施 |
2.5.1 许可证管理 |
2.5.2 核材料衡算 |
2.5.3 核材料实物保护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核材料监管的国际法和外国法 |
3.1 国际条约 |
3.1.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3.1.2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3.1.3 《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 |
3.2 部分国家核材料监管的规定 |
3.2.1 美国核材料监管 |
3.2.2 俄罗斯核材料监管 |
3.2.3 韩国核材料监管 |
3.2.4 法国核材料监管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核材料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 |
4.2 法定监管机构设置冗杂 |
4.3 核材料监管中缺少公众参与 |
4.4 核材料监管中缺少专家参与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核材料监管法制的完善 |
5.1 明确监管职责划分 |
5.2 适当精简法定监管机构 |
5.3 确立核材料监管的信息公开原则 |
5.4 建立核材料监管中专家参与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结果 |
致谢 |
(6)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二、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基本理论 |
(一)生态补偿的概述及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的内涵 |
1、生态补偿概述 |
2、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的内涵 |
(二)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
1、权利和义务对等原理 |
2、公民环境权理论 |
3、环境正义理念 |
(三)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的责任原则 |
(四)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的法律价值 |
(五)邻避效应在核废物处置场选址中的体现 |
(六)核废物处置选址中生态补偿的可行性 |
三、我国核废物处置选址现状与法律制度的不足 |
(一)核废物处置现状 |
1、核废物的概念 |
2、核废物区域处置现状 |
3、我国处置场选址建造的现状与规定 |
(二)当前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及其不足 |
1、监管主体过于单一 |
2、处置场选址过程中公众监督途径缺失 |
四、美国核废物处置选址中生态补偿的应用与评析 |
(一)美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现状 |
(二)美国放射性废物处置选址补偿法规体系 |
1、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
2、放射性废物政策法令 |
(三)美国放射性废物处置选址补偿研究实践 |
1、经济补偿 |
2、非经济补偿 |
(四)美国核废物处置选址中生态补偿的评析 |
五、我国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
(一)补偿主体及权利义务 |
1、生态补偿的三大主体 |
2、补偿主体的权利义务 |
(二)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 |
1、补偿标准的确定 |
2、补偿范围的划定 |
(三)补偿方式及补偿程序 |
1、补偿方式的种类 |
2、补偿程序的制定 |
(四)补偿资金来源及监管 |
1、资金来源 |
2、资金监管 |
(五)权利救济与公众参与 |
1、权利救济 |
2、公众参与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
附录B:作者简介及硕士期间学术成果 |
(7)核心素养视域下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框架与试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落实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目标:学科课程与教学所承载的使命 |
1.1.2 学业评估框架与试题设计:学生核心素养“落地”的关键环节 |
1.1.3 国内现实:基于素养的科学学业评估框架与试题设计起步伊始 |
1.1.4 他山之石: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框架与试题设计可资借鉴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
1.2.1 素养 |
1.2.2 核心素养 |
1.2.3 科学素养 |
1.2.4 科学学科能力 |
1.2.5 学业评估与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 |
1.2.6 评估框架与试题 |
1.2.7 情境 |
1.2.8 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 |
1.3 研究现状与述评 |
1.3.1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框架的相关研究 |
1.3.2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试题的相关研究 |
1.3.3 核心素养评估理念与实践的相关研究 |
1.3.4 试题情境的相关研究 |
1.3.5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能力导向理论 |
1.4.2 基于证据的教育评估设计理论 |
1.4.3 教育目标分类学 |
1.5 研究设计与思路 |
1.5.1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5.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5.3 研究边界与可比性分析 |
1.5.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5 研究思路 |
2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内容框架研究 |
2.1 研究设计 |
2.1.1 研究目的与问题 |
2.1.2 分析框架的构建与说明 |
2.2 内容框架之基本构成 |
2.2.1 基于素养的内容框架:PISA和PCAP |
2.2.2 基于科学实践的内容框架:NAEP |
2.2.3 尝试体现核心素养的内容框架:NAP-SL和NMSSA |
2.2.4 知识取向的内容框架:NCA |
2.3 内容框架之能力维 |
2.3.1 科学探究—共同关注的能力 |
2.3.2 科学地解释现象—知识的理解与应用 |
2.3.3 理解数据与证据—科学探究的构成要素 |
2.3.4 问题解决—NAEP和PCAP界定不同 |
2.3.5 科学交流—人际领域素养的体现 |
2.3.6 科学推理—PCAP重点关注的能力 |
2.3.7 认知复杂度—NCA的能力维度 |
2.4 内容框架之知识维 |
2.4.1 陈述性知识 |
2.4.2 程序性知识 |
2.4.3 认识论知识 |
2.5 内容框架之情感态度维 |
2.6 内容框架之情境维 |
2.7 本章小结 |
3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表现水平描述框架研究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目的与问题 |
3.1.2 分析框架的构建与说明 |
3.2 表现水平描述的呈现形式和描述线索分析 |
3.2.1 基于学科能力的水平描述:PISA、NAP-SL和NMSSA |
3.2.2 学科能力与学科知识结合的表现水平描述:NAEP和PCAP |
3.2.3 基于内容标准的“门槛标准”:NCA |
3.3 表现水平描述的水平区分因素分析 |
3.3.1 PISA表现水平描述的水平区分因素分析 |
3.3.2 NAEP表现水平描述的水平区分因素分析 |
3.3.3 PCAP表现水平描述的水平区分因素分析 |
3.3.4 NAP-SL表现水平描述的水平区分因素分析 |
3.3.5 NMSSA表现水平描述的水平区分因素分析 |
3.4 基于学科能力的表现水平描述特点总结 |
3.4.1 “科学探究”的表现水平描述 |
3.4.2 “科学地解释现象”的表现水平描述 |
3.4.3 “问题解决”的表现水平描述 |
3.4.4 “科学交流”的表现水平描述 |
3.5 本章小结 |
4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研究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目的与问题 |
4.1.2 分析框架的构建与说明 |
4.1.3 试题来源与编号 |
4.1.4 分析过程与数据处理 |
4.2 PISA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研究 |
4.2.1 PISA试题情境之辨别参数分析 |
4.2.2 PISA试题情境之内容参数分析 |
4.2.3 PISA试题情境之装扮参数分析 |
4.3 美国NAEP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研究 |
4.3.1 NAEP试题情境之辨别参数分析 |
4.3.2 NAEP试题情境之内容参数分析 |
4.3.3 NAEP试题情境之装扮参数分析 |
4.4 加拿大PCAP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研究 |
4.4.1 PCAP试题情境之辨别参数分析 |
4.4.2 PCAP试题情境之内容参数分析 |
4.4.3 PCAP试题情境之装扮参数分析 |
4.5 英国NCA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研究 |
4.5.1 NCA试题情境之辨别参数分析 |
4.5.2 NCA试题情境之内容参数分析 |
4.5.3 NCA试题情境之装扮参数分析 |
4.6 澳大利亚NAP-SL评估试题情境研究 |
4.6.1 NAP-SL试题情境之辨别参数分析 |
4.6.2 NAP-SL试题情境之内容参数分析 |
4.6.3 NAP-SL试题情境之装扮参数分析 |
4.7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的比较 |
4.7.1 试题情境之辨别参数比较 |
4.7.2 试题情境之内容参数比较 |
4.7.3 试题情境之装扮参数比较 |
4.8 本章小结 |
5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试题设计思路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研究目的与问题 |
5.1.2 分析框架 |
5.1.3 试题来源与说明 |
5.2 基于学科能力的纸笔与计算机试题分析 |
5.2.1 针对“科学探究”能力的试题分析 |
5.2.2 针对“科学地解释现象”能力的试题分析 |
5.2.3 针对“理解数据与证据”能力的试题分析 |
5.2.4 针对“问题解决”能力的试题分析 |
5.2.5 针对“科学交流”能力的试题分析 |
5.2.6 针对“科学推理”能力的试题分析 |
5.3 计算机交互试题设计思路分析 |
5.3.1 PISA计算机交互试题分析 |
5.3.2 NAEP计算机交互试题分析 |
5.3.3 比较与总结 |
5.4 现场操作任务设计思路分析 |
5.4.1 NAEP现场操作任务分析 |
5.4.2 NAP-SL现场操作任务分析 |
5.4.3 NMSSA现场操作任务分析 |
5.4.4 比较与总结 |
5.5 NCA教师主导评估样例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讨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1.1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内容框架的研究结论 |
6.1.2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表现水平描述框架的研究结论 |
6.1.3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试题情境的研究结论 |
6.1.4 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试题设计思路的研究结论 |
6.1.5 总结论 |
6.2 讨论 |
6.2.1 英国NCA科学学业评估框架何以走向“知识”取向 |
6.2.2 国家级评估项目的情境设计何以明显有别于PISA |
6.2.3 PCAP学科能力不互斥:我们需要怎样的能力框架 |
6.2.4 构建类与开放性试题是否更有助于实现学业整合 |
6.2.5 嵌入式试题与背景问卷结合:科学态度的评估如何开展 |
6.2.6 科学学科(学习领域)能够发展学生的哪些核心素养 |
6.3 启示 |
6.3.1 构建具有排斥性的能力框架,关注科学交流和“理解数据与证据” |
6.3.2 构建能力与知识结合的表现水平描述框架,丰富水平区分因素 |
6.3.3 引入过程性评估,将多种方式结合开展科学学业评估 |
6.3.4 重视对科学本质知识的评估,设计针对性试题 |
6.3.5 渗透“学业整合”理念,创设对学生发展有意义的问题情境 |
6.3.6 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基于计算机的评估素材与试题库 |
6.4 创新与不足 |
6.4.1 本研究的创新 |
6.4.2 本研究的不足 |
6.5 展望与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相关机构、项目与术语的中英文对照 |
附录二 :构建试题情境分析框架的问卷 |
附录三 :试题情境分析框架构建阶段问卷回收结果 |
附录四 :各评估项目的试题编号与基本信息 |
附录五 :各评估项目的试题情境分析结果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基于突变理论的南方红壤侵蚀区土壤肥力恢复评价及实践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生态恢复研究进展 |
1.2.2 土壤恢复研究进展 |
1.2.3 土壤肥力突变研究进展 |
1.2.4 土壤肥力恢复措施调整 |
1.2.5 土壤肥力恢复措施中芒萁的作用 |
1.3 研究框架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区概况 |
2.1 朱溪流域概况 |
2.1.1 自然环境概况 |
2.1.2 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
2.1.3 水土流失治理成效 |
2.1.4 生态恢复措施概况 |
2.2 野外实验区概况 |
2.2.1 来油坑实验区Ⅰ |
2.2.2 来油坑实验区Ⅱ |
2.2.3 龙颈实验区 |
2.2.4 游坊实验区 |
2.2.5 八十里河实验区 |
2.2.6 露湖风水林 |
第3章 朱溪流域土壤肥力恢复评价 |
3.1 数据采集与处理 |
3.1.1 土壤样点数据 |
3.1.2 地形数据 |
3.1.3 土地利用数据 |
3.1.4 植被覆盖度数据 |
3.1.5 土壤侵蚀数据 |
3.1.6 恢复措施数据 |
3.2 研究方法 |
3.2.1 尖点突变模型简介 |
3.2.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2.3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3.3 结果分析 |
3.3.1 恢复措施下的土壤肥力 |
3.3.2 恢复措施下的土壤肥力突变 |
3.3.3 恢复措施下的土壤肥力突变比较 |
3.4 讨论 |
3.4.1 如何判断土壤肥力恢复的突变 |
3.4.2 恢复措施下土壤肥力恢复评价 |
第4章 朱溪流域土壤肥力恢复验证 |
4.1 数据采集 |
4.1.1 农户问卷调查 |
4.1.2 径流小区设置 |
4.2 结果分析 |
4.2.1 农户对恢复措施下土壤肥力恢复的验证 |
4.2.2 径流小区对恢复措施下土壤肥力恢复的验证 |
4.3 讨论 |
第5章 朱溪流域土壤肥力恢复措施调整 |
5.1 概念引入与模型构建 |
5.1.1 概念引入 |
5.1.2 模型构建 |
5.2 结果分析 |
5.2.1 朱溪流域土壤肥力恢复情况 |
5.2.2 恢复措施适时介入的调整方式 |
5.2.3 恢复措施安全退出的节省经费 |
5.3 讨论 |
5.3.1 突变理论与生态阈值 |
5.3.2 构建恢复措施适时介入模式 |
5.3.3 恢复措施及时退出节约经费 |
第6章 研究结果的实践应用 |
6.1 发挥自我恢复的能力 |
6.2 人工干预要适时介入 |
6.3 介入方式要合理有效 |
6.4 人工干预要及时退出 |
6.4.1 微地形与芒萁的分布 |
6.4.2 芒萁扩散规律及模拟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 |
7.2 特色与创新 |
7.3 不足与展望 |
附录 |
附图1 |
附图2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风险社会视域下核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我国研究现状 |
1.3 评述 |
1.4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方法 |
1.5 预期结论 |
1.6 理论创新之处 |
1.7 论文不足之处 |
2. 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 |
2.1 风险社会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风险与危险的关系 |
2.1.2 风险社会与社会风险的关系 |
2.2 风险社会视域下风险的特性 |
2.2.1 风险的现实性和潜在性 |
2.2.2 风险的不可预计性和不可控性 |
2.2.3 风险的不均衡性 |
2.2.4 风险的全球性和溢出效应 |
2.3 风险社会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
2.3.1 风险社会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 |
2.3.2 风险社会理论下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
2.4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核污染风险 |
2.4.1 风险社会视域下核污染风险的界定 |
2.4.2 风险社会视域下核污染风险的特性 |
2.4.3 风险社会视域下核污染风险成因分析 |
3. 国外核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3.1 历次重大核污染事故的梳理 |
3.1.1 三里岛核事故 |
3.1.2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 |
3.1.3 福岛核电站事故 |
3.2 历次核污染事故所引发的后续风险 |
3.3 历次核污染事故之经验借鉴 |
3.4 国外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体例要揽 |
3.4.1 历次核污染事故国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制度 |
3.4.2 其他国家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制度 |
3.5 国外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之经验借鉴 |
3.5.1 两种法律模式之比较分析 |
3.5.2 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合理借鉴 |
4. 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渊源 |
4.1 法律 |
4.2 行政法规 |
4.3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4.4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4.5 国际公约、双边与多边条约 |
5. 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
5.1.1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 |
5.1.2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
5.2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存在问题 |
5.2.1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 |
5.2.2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中原则性规范过于缺乏可操作性 |
5.2.3 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中立法语言技术不规范 |
6. 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建构 |
6.1 完善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 |
6.1.1 完善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
6.1.2 完善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
6.2 完善我国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 |
6.2.1 完善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
6.2.2 增强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
6.2.3 规范核污染风险管理法律规范中立法语言技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核能安全发展的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的立论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能内涵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2 核能发展的利弊分析 |
2.1 核能发展现状 |
2.2 核能发展的优点 |
2.2.1 稳定可靠地提供巨大能源 |
2.2.2 快速高效地带来经济效益 |
2.2.3 深入多元地扩展科技前景 |
2.2.4 持续稳健地推动社会发展 |
2.3 核能发展的缺点 |
2.3.1 核物质本身安全风险 |
2.3.2 核科技本身安全风险 |
2.3.3 核能外部安全风险 |
3 核能发展涉及的伦理问题 |
3.1 核能发展涉及的安全伦理问题 |
3.1.1 福岛核事故分析 |
3.1.2 核安全伦理 |
3.2 核能发展涉及的商业伦理问题 |
3.2.1 核走私现象严重 |
3.2.2 核商业伦理 |
3.3 核能发展涉及的职业伦理问题 |
3.3.1 企业管理操作者职业道德的缺失 |
3.3.2 核职业伦理 |
3.4 核能发展涉及的科技伦理问题 |
3.4.1 科学家不负责任的行为 |
3.4.2 核科技伦理 |
3.5 核能发展涉及的生态伦理问题 |
3.5.1 放射性污染问题严重 |
3.5.2 核生态伦理 |
4 核能安全发展的伦理原则和对策 |
4.1 核能安全发展的伦理原则 |
4.1.1 和平利用原则 |
4.1.2 不伤害原则 |
4.1.3 公开透明原则 |
4.1.4 利益与风险均衡原则 |
4.2 核能安全发展的对策 |
4.2.1 政治对策 |
4.2.2 经济对策 |
4.2.3 文化对策 |
4.2.4 科技对策 |
4.2.5 环境对策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地球信息科学及其我国核地学中的信息科学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核产业发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 赵璐. 兰州大学, 2021
- [2]“三融合”协同“四阶梯”模式下核地学仪器类人才创新创业培养模式探索[J]. 肖慧,徐哈宁,杨志超,孙立微,肖怀春.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3]智慧环保体系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J]. 李信茹,周民,米屹东,苏海磊,陈海燕,王凡凡,杨硕,沈亚琴,魏源.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21
- [4]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5]我国核材料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卉雯.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9(01)
- [6]核废物处置选址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牛一岚. 东华理工大学, 2018(12)
- [7]核心素养视域下国际大规模科学学业评估框架与试题研究[D]. 王俊民. 西南大学, 2018(01)
- [8]基于突变理论的南方红壤侵蚀区土壤肥力恢复评价及实践应用[D]. 白丽月.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1)
- [9]风险社会视域下核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D]. 杨婧晓. 兰州商学院, 2014(08)
- [10]核能安全发展的伦理研究[D]. 宋嘉颖. 南京理工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