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基因研究及法律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杨旭[1](2021)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现代医学领域一项重大突破,本身具有巨大的医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当这种技术发展到可以应用于人体时,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编辑基因这种过于突破传统伦理思维的做法,大量的争议也随之而来。但现阶段,我们也不可能将发展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红利让渡给西方国家,既然要发展,如何发展?怎么发展?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文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即寻找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现实发展之路,确保技术能够正向健康发展。第二部分从技术自身,社会安定和权利侵害三方面,综合概括技术的缺点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分析发展技术和应用技术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是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涉及问题的反思。通过多方面反思,认清基因的本质,明确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人的主体性不能动摇的立场,人类不能沦为技术的附庸也必须引导技术立场向“善”发展。并且肯定技术价值,承认在当前阶段我国有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需要,但在发展技术时要警惕“自由主义”的误区,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并且把人类尊严作为发展技术的伦理底线。第四部分尝试从实践方面,提出中国发展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现实对策。要想确保技术成果能够造福人类,这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于思想上要确定伦理共识;于制度上要健全技术应用保障;于教育中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学科间的对话交流;于监管上要加快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专项立法的脚步等等。最后一部分则对全文进行总结。梳理全文的思想脉络,并得出结论,我国有必须要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西方现有的伦理共识、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弥补自身不足。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是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如此改革才能切实有效。
申少君[2](2021)在《基因信息的权利化与法律保护路径选择》文中研究指明自2002年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以来,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大幅地促进基因科学研究,同时也促进基因信息的检测、使用,甚至对疾病的基因进行改造。基因生物技术的运用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福祉。但同时,许多问题随之而来。基因歧视、基因泄露等现象屡次出现,由于我国仅仅将基因信息作为“权益”保护,还未能实现“权利化”,并且并未有高阶层的法律说明基因信息权、基因平等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导致很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和救济。针对基因信息法律研究的多维度、多视角、多学科,基于个人兴趣和研究能力,本文就我国基因信息的权利化和法律保护问题予以探析,本篇论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绪论。对基因信息保护进行研究的初衷与基本概述进行阐述。论述了基因信息法律化和法律保护路径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国内外基因信息权利被侵害的案例介绍。通过案例,总结出国内外在基因信息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本论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基因信息权利的理论概述。该章侧重对基因和基因信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等基础概念予以解释,并对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阐述。为深化本文研究内容做好铺垫。第四部分,基因信息的国内立法与司法分析。通过基因信息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专利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中的立法保护和基因信息司法保护,分析立法规定现状和司法保护现实,为基因信息的“法律化”规定向“权利化”转变形成分析基础。第五部分,国外对基因信息的立法保护。通过分析国外法律对基因信息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为我国基因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第六部分,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构建。本章就基因信息的权利化和保护路径选择提出了对策建议。建议一,将基因信息的上位概念“个人信息”实现“法律化”到“权利化”的转变,并论述基因信息的子权利。建议二,对基因信息采用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建议三,在民法典修订中确认基因信息权。建议四,建议《个人信息法(草案)》中专门一章来具体规定基因信息权。建议五,通过设立基因信息的合同条款对基因信息权予以合同法保护。建议六,在侵权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强化保护基因信息权。建议七,《专利法》中细化对基因信息授予专利与分享利益的规定。建议八,加强行政监管。
孙培玉[3](2021)在《基因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基因是生物体携带和传递信息的基本单位,包含是我们生命所有的秘密。从人类基因组的测序工作完成之后,科学技术层面,人类在基因领域的研究进入的新阶段。基因医学技术研究日益取得显着的成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基因引发的纠纷也是日益增多,在现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下,基因权利的内容并不能得到实现,一些基因引发的纠纷冲突也不能完全得到妥善合理解决。所以基因权的法律保护,迫切的需要我们在理论层面对基因权权利性质给予定义,在法律层面,施之于配套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以至形成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因此,本文将阐明基因权作为一束权利有着丰富的内容。在法哲学层面说明其法律属性。列举一些基因提供者基因权被侵害的真实案例,呼吁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借鉴国外对基因权保护的模式和立法现状,给我国以后的基因权保护提供借鉴。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基因权权利是源自于自然法这个根基,是人基于人之生命本质而享有的权利。从初步觉察基因人格利益,再到后续广泛探讨基因权法律概念,现今确认基因权的规范价值,是在不断深化对权利的理解,不断跟随科技的脚步,不断对我们的人之本质进行理解,对人的权利内容体系的不断丰富的基础上,整合我们的生活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理念,在私法中形成对基因权的理解。现今,医学科技已经渗入我们的生活,不能再回避或者忽略我们在基因医学科技中所能扮演的角色,不能让科技的高速发展淹没我们的人文色彩。提出基因权的法律保护这一提法,首先阐明我们立足怎样的一个社会现实大背景之下,基因医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背景催促着我们去思考去研究关于基因的一些基础信息,研究基因现状。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法律工作在不断的推进,立足于目前已经出台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探讨释明分析不同的权利学说对于基因权的法律规定,进而厘清基因权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权利之边界,明晰我们所期望达到和追求的理想法律状态和前景。在基因权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的前提下,在法律上采用规范的保护方式,从权利内容到权利救济,每一环节都在法律意义上对其进行全面完备的保护,进而实现权利圆满状态。这是进行基因权利建构终极的目的和追求。
赵宏宇[4](2021)在《人体基因提供者的民事权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基因技术的不断深入,基因与人的尊严,健康,财产都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让人们逐渐意识到人体基因提供者的弱势地位,应当如何保护人体基因提供者的民事权益是很多学者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选取民法角度研究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化存在的必要性,明确人体基因提供者的各项权利以及总结国内外对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各国的保护模式从而受到启发,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找出问题并提出相对完善解决的方案,为保护人体基因提供者的民事权利作出微薄的贡献。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研究本文的目的与意义。第一章,通过例举国内外对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典型案例,更直观的感受到人体基因提供者在民事领域面临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对基因权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这两个概念进行概括区分,总结基因权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概念,并对人体基因权和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上进行区分,从不同角度阐明人体基因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通过对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构造和体系进行分析,更加深入的了解人体基因提供者的民事权利以及其包含的具体内容。并对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包含的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第四章,通过查阅资料,对国外关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梳理总结,列举,从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俩个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对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保护。并对我国目前关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的保护现状及保护模式进行分析,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保护的建议。
王锐[5](2020)在《犯罪学学科构建问题研究 ——以学科性质为切入》文中研究指明犯罪学研究关注某一类特殊的社会问题,在认识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过程中学者们提出各种犯罪理论,为犯罪学学科的独立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支撑。然而,虽经历经200多年的积淀,犯罪学研究现依然缺乏共同性语言和独立的学科意识,缺乏完整的理论框架,没有形成统一的研究范式。该问题具体表现为犯罪学学科内部对本学科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理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关于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争议、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争议、犯罪学研究内容的争议、犯罪学与各种相关学科关系问题的争议等等,这反映出其学科内部的自洽性问题尚未解决。此种状态既不利于人们理性看待犯罪问题、运用科学知识探究犯罪原因、制定有效的社会预防政策,也不利于犯罪学学科的传承与发展。因此,科学整合犯罪研究现有的学术资源,对犯罪学开展自觉性的学科建构问题思考,殊为必要。犯罪学学科性质之争源于学者们对犯罪学概念和研究对象的分歧。通过对中外学者关于犯罪学的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发现,不同学科背景的犯罪研究者关于犯罪学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学界对于犯罪学学科性质问题的分歧,这反映出犯罪学学科建构中出现的基础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导致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犯罪研究者们忽视了学科性质所具有的流变性,混淆了“规范科学”和“事实科学”之间的关系。弥合犯罪学学科性质分歧的可能路径是首先确定犯罪学的基本任务、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继而提炼出犯罪研究作为一门学科应有的特质,最后形成对犯罪研究作为一门学科整体性认识和把握。从犯罪学的学科发展流变情况来看,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前科学阶段、准科学阶段和科学阶段。为了形成对犯罪学的整体性认识和把握,需要对犯罪研究史上的各种犯罪理论进行详细考察,并对其在犯罪学学科在建构中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以解释犯罪研究的各理论学说是如何引起犯罪研究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的。按照学科自洽性的要求将个理论学说标签归类到学科体系相应的位置使其在犯罪研究的理论体系中与其他部分协调,体现出构成理论体系的各要素与体系的相容性与相承性,使之“名”“实”相符。犯罪学在学科建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表层原因是犯罪研究学科性质上的认识分歧,深层的原因是犯罪学学界在一些学科基本理论问题上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这一实质性问题即犯罪的本质问题。“犯罪”源自于个体自利与社会合作的冲突,寻找“犯罪原因”重在分析人类行为的生成机理;实施犯罪预防应聚焦于解决个体需要与社会协调的问题。就此意义而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可作进一步分层:首先,犯罪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其次,犯罪研究构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理论体系——犯罪行为理论体系与犯罪现象理论体系;最后,犯罪学研究需要规避跨层次解释的谬误。此外,犯罪学学科构建还要完成犯因分析模式的公理化,将犯罪研究重新拉回到对“自然规律”的探究之中,为犯罪研究学科构建工作准备内在一致性的基本概念、假设、一般理论。在解决上述实质性问题后,即可着手进行犯罪学学科的重构工作。首先,需要明确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跨学科的社会科学门类,“犯罪学”是研究人类破坏自身社会生活方式的活动之生成、发展、变化规律并研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学科,必然能够揭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社会属性。其次,通过重塑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和学科价值,初步搭建犯罪学学科的建构的整体框架。再次,需要重新评估犯罪学与社会学、刑法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合理划设学科研究界限。最后,科学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根据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现实环境与条件,应从三个方面解决我国犯罪学面临的实际问题:一是应该发挥我国社会管理的制度性优势,找好犯罪学社会应用的“母体”;二是应该立足于公安、司法院校,在高等教育中争取应有的学科地位;三是应该融合公安、检察、监察、司法系统的研究人员构建好犯罪学研究共同体。
梁超[6](2020)在《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化和生物技术为基础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已初现端倪,无论国家,抑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等都为防止输在“起跑线”,为试图抢占科技革命“制高点”而跃跃欲试。而这场革命的“重要引擎”便是基因,特别是人类基因。人类基因权利保护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多元主体,以及私人权益、社会伦理、国家战略等多重维度。既有的研究对基因技术高唱“赞歌”的同时,也逐渐从警惕技术的高风险、结果的不可逆、伦理的强冲击等视角来探讨对基因技术的管控,实现对基因权利人的被动保护,但鲜有以基因权利人主动维权为视角,特别是对一切关系发生起点的基因自己决定权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考察。本文建立在权利建构与保护的视角,沿着事实—理论—制度的研究路径,回应了为何关注基因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缘何作为一种权利问题以及国内外就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前言),宏观层面介绍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第一章)、微观层面证成基因自己决定权(第二章),并在此基础上呈现国内外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第三章),最后围绕当前的民事司法和未来的民事立法维度建构权利保护框架(第四章和结语)。申言之:第一章,阐释作为权利对象的基因及基因权利。首先,对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进行介绍,认为人类基因概念认定系属动态过程,具有生物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元认知平台,本文探讨的基因是指含有遗传材料和信息的人类遗传资源。而当前利用程度尚低,仅停留在基因检测、诊断和单基因遗传病的基因治疗等方面,这也为我国在伦理和法律上应对深层次基因治疗、基因增强等问题提供时间和空间。然后从既有理论分析和现实定位来界定人类基因的法律属性,理论分析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格和财产复合说、知识产权说、人类共同遗产说等分类,并通过对上述学说观点的回应,指出在坚持“人格—财产”二分的体系下,肯定基因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法益,但为防止人类尊严遭受践踏风险,主张将基因归位于人格权保护,而对于财产利益保护,则借鉴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建构利益分享机制。最后宏观介绍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和具体构成,基因权利的法律基础探究有宪法基本权利层面、私法层面和自然法层面,就基因权利保障而言,三者相互融通,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具体构成则从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切入进行类第二章,型化分析,并认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是基因权利发生的起点和内容。第三章,剖析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并从“逻辑起点: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权利基础: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司法回馈: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社会脉络: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体系定位:一般人格权为宜”来证成。强调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核心不仅在于“对基因的自己决定”,还在于“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尝试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是否可以上升为权利,权利该由谁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的界限等问题。第四章,从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出发,具体涉及国外侵害实例、国内中国家公权力和医疗、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实例、跨国基因侵害实例。宣扬性的权利口号和抽象性的理论架构固然可以引起诸多主体对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现实的侵害这种血淋淋的教训展现才能带来形象地视觉冲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从中汲取和反思权利现实保护的经验和不足。第五章,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既有的域外经验中,总结当前基因自己决定权的两种保护路径:柔性规范路径(伦理准则)和刚性规范路径(法律规定),并指出我国保护路径现状,即主要采取伦理准则和以技术管控为规范方向的公法保护路径,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然后探究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的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以期弥补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短板。具体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立足于现有的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规范来进行暂时性救济,第二步则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以相关民法典草案为蓝本进行未来建构,包括权利彰显设计和请求权基础确立、举证责任分配、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的权利救济设计。结语部分则倡导在强化技术管制的公法规范进行被动权利保护的同时,积极建构以权益保护的私法规范赋予基因权利人行权、维权的主动权利保护路径。在享受基因科技带来红利的同时,警惕基因科技带来的技术、伦理和法律风险。
吴娜[7](2020)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先进文化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红色文化的传承发展,他多次考察调研革命老区,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文化发展的“两创”原则,旨在解决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传统与当代的问题,是指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为当前红色文化如何实现创新发展的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文化与价值观密不可分,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文化是价值观的直接表现,文化中蕴含着、折射着价值观和价值内涵。核心价值观是文化中最深层次、最为核心的要素,是文化的精髓。红色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红色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文化来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红色文化核心理念在当代的集中体现,二者在本质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本文将红色文化的创新发展放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框架范围内展开研究,在对红色文化发展演进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红色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关系,针对当前红色文化的传承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新时代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策略。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红色文化的概念、特征、表现形态、价值功能等问题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从价值观的视角对红色文化发展演进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和描述,对不同历史时期红色文化中蕴含的核心价值理念进行归纳和提炼,从而揭示红色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规律;第四章主要对红色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逻辑关系展开分析和探讨,从而揭示二者之间的历史继承性,以及在理论基础、文化根基、精神内涵等方面的内在契合性;第五章重点论述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现状。总结近年来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取得的成就,分析红色文化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而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必要性;第六章为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重点论述在新的时代语境和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的发展策略。红色文化的创新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整体意识,全局观念,也要有具体的实践对策。实现红色文化的创新发展,要把握好“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红色文化的内在本质要求。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进一步提炼红色文化的精神标识,彰显价值内核,实现话语转换,关注现实需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践中应对挑战,实现认同;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形势要求,从制度层面、教育模式、传播手段、红色文化产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进行再补充、再拓展、再创造,使红色文化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教育部[8](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巴翔宇[9](2020)在《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一词日益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转基因一词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目前国内外学者没有对其是否安全下一个明确的概念,转基因农作物作为转基因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步迈入我们的视野。针对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我国虽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制度,但未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对于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的立法处于空缺阶段,因此,针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发展的重中之重。论文主要针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领域的一些问题进行中观以及微观层面的探讨,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期许能够为解决现存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领域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论文主要围绕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这一主线,主要采用五种研究方法:即文献研究法、经验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及案例分析法等进行研究,并以转基因农作物在国内外的概念及现状为基础,提出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立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内容不规范、缺乏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欠缺转基因农作物事后补救惩罚措施。经过探讨总结得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社会安全认知的影响、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经济原因等。论文还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总结转基因农作物在美国、欧盟、日本的应用现状以及现存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及这些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等等。最后结合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的现状及我国的国情,从制定转基因农作物安全专门立法、完善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事后补救惩罚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求为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提供参考,将转基因农作物安全从以往模糊的立法体制中抽出,规范、制定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填补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立法的空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耿姗姗[10](2020)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如今生育年龄普遍推迟,再加之二孩政策的施行,高龄产妇数量愈多,导致产下高危婴儿概率升高。此外,经济跨越式发展却使得人们精神压力增大、城乡环境污染加剧,致使不孕不育证更为常见,甚或成为全球第三大疾病。而公众的健康认知水平与科技文化素养日益提升,新生代父母愈发关注利用新兴科技实现优生优育,盼望能在“源头”降低、甚至完全杜绝后代罹患严重疾病之可能。故而,迎合大众需求的生殖和遗传健康产业热度高涨,科技已向“预防性”“个性化”发展,使得一切从“娃娃”抓起可提前至“胚胎”阶段,基因检测发展潜力无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又称为“移植前基因检测”(Preimplantation Genetic Testing,PGT),主要是通过人工方法,使精子、卵子于体外结合形成受精卵,发育成早期胚胎,再通过检测,以筛选出符合预先要求之胚胎植入母体子宫。因此,该技术并不限于“检测”,其暗含“筛查”“诊断”行为。本文主张,适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是以主体双方自愿为基础的医疗服务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现实中,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在商业利润与扩张性社会需求的双重诱导下,极易被滥用。如进行个人偏好的性别选择等超出“健康”目的之挑选,引发诸多法律乱象。为使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技术的适用回归本初,避免行为异化。国家应居于法律规制的主导地位,彰显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之责任。然而,我国配套法规存在着效力等级较低、零星分散、规定模糊滞后等情形。例如,对该技术的适用条件、伦理审查、监管权责等规制内容存在疏漏,难以应对技术商业化、普及化之发展进程。应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以规制最为严格的德国、开放许可的英国,伦理规范模式的美国为典型,去芜求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建议。具体而言,法律规制需秉承预防性原则、尊重原则与人类福祉原则。既需促进科技创新,更应防控不合理的技术适用。规制界限方面,绝对禁止非医疗目的检测,并严格限定医疗目的检测,明晰技术适用人群。强调胚胎筛选之范围仅限于严重疾病(无法维持生命至十八周岁或极度影响生活质量),且需为有效治疗疾病之终极手段。规制依据方面,应在既有规范基础上,实行多层次规制。以法律规定为主,辅之以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规制模式上,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实行严格准入与分级监管。同时,鉴于社会治理创新之大背景,强调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其接受公权力的委托,处理相关事项,增强伦理监督;推进行业宣传的广深度,培育大众科学理念。还应强制实施知情同意程序化控制,建立遗传咨询制度,并采用新型规制手段,提升法律规制之效能。此外,若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造成损害,受害者有权获得救济,建议引入第三方保证保险,并完善追责机制。
二、人类基因研究及法律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类基因研究及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阐述技术价值的文献 |
(二)提出技术问题的文献 |
(三)寻求现实对策的文献 |
三、论文研究方法、框架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注释 |
第二章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技术自身问题 |
(一)技术发展问题 |
(二)技术应用问题 |
(三)技术保障问题 |
二、社会安定问题 |
(一)人类基因风险 |
(二)优生主义复活 |
(三)公共安全问题 |
三、权利侵害问题 |
(一)人类尊严问题 |
(二)基本人权问题 |
(三)后代权益问题 |
注释 |
第三章 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引发问题的反思 |
一、对基因本质的反思 |
(一)基因的内涵 |
(二)基因与进化 |
(三)基因与物种 |
二、对人与技术相关问题的反思 |
(一)“人”的定义 |
(二)技术立场之争 |
(三)人与技术的关系 |
三、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 |
(一)从功利主义角度思考技术价值 |
(二)从自由主义人权观思考技术应用误区 |
(三)从人类尊严理论思考技术应用底线 |
注释 |
第四章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策略 |
一、寻找普遍伦理共识 |
(一)重视生命伦理原则 |
(二)加强东西方文化交流 |
(三)划定基因编辑禁区 |
二、建立全面监督管理机制 |
(一)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
(二)建立专项实验伦理审核机构 |
(三)做好技术核心数据加密工作 |
三、推进教育改革 |
(一)设立新型文理交叉学科 |
(二)大力扶持生命伦理学科 |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一)寻找法律监管短板 |
(二)明确法律改革方向 |
注释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基因信息的权利化与法律保护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内外基因信息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案例 |
一、国内基因信息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案例 |
二、国外基因信息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案例 |
三、国内外基因信息权利被侵害案例反映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基因信息权利的理论概述 |
一、基因信息权利的相关概念 |
(一)基因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基因信息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
(三)基因和基因信息的区别 |
(四)其他相关概念 |
二、人类基因信息权利的法律属性 |
第三章 我国对基因信息的保护现状 |
一、我国对基因信息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
(一)基因信息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
(二)基因信息在专利法中的规定 |
(三)基因信息在刑法中的规定 |
(四)基因信息在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
(五)基因信息在《生物安全法》中的规定 |
(六)基因信息在《个人信息法(草案)》中的规定 |
二、我国对基因信息权利保护的司法现状及其问题 |
第四章 国外法律对基因信息权利的保护 |
一、国外法律对基因信息权利的保护 |
(一)国外法律对基因信息权利的直接保护 |
(二)国外法律对基因信息权利的间接保护 |
二、国外基因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基因信息的权利化与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 |
一、基因信息的权利化 |
(一)基因信息权利化的社会基础 |
(二)基因信息权利化的法学基础 |
(三)基因信息权利化的必要性 |
(四)基因信息权的内涵 |
二、基因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选择 |
(一)提升法律保护立法位阶:在《民法典》中确认基因信息权 |
(二)实施专门规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专章规定 |
(三)实行契约调整:指引基因信息权的合同条款 |
(四)采取侵权责任救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强化基因信息权利的保护 |
(五)细化专利授予:在《专利法》中细化专利授予与分享利益的规定 |
(六)追究行政责任:设立行政保护条款,惩罚基因信息违法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因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源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 论文特色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基因权建立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基因医学技术的美好愿景 |
一、基因的生物学含义 |
二、基因医学背景下的基因技术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基因相关研究所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一、谁之正义 |
二、法律意义上的对基因支配何在 |
三、基因医学伦理中的道德人格权诉求 |
第三节 基因的法律属性既有理论分析 |
第二章 基因权建立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基因权的规范原则 |
一、公平正义原则 |
二、权利保障原则 |
三、风险防范原则 |
四、权利相对原则 |
第二节 基因权的规范内容 |
一、基因知情权 |
二、基因自主权 |
三、基因隐私权 |
四、基因平等权 |
第三章 我国对基因权保护的现实冲突和困境 |
第一节 基因权被侵害的既有案件之争 |
第二节 我国对基因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对基因权保护的应走之路 |
第一节 确定基因权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引进私法保护模式,全面规定基因权 |
一、伦理之约束 |
二、以告知后同意为中心 |
三、基因隐私之保护 |
四、基因歧视之法律应对 |
第三节 完善基因权损害救济方式 |
第四节 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人体基因提供者的民事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采取的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人体基因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国外经典案例 |
二、国内经典案例 |
第二节 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生物海盗现象严重 |
二、侵害人体基因提供者人格尊严现象普遍 |
三、立法上的设立空白致使人体基因权益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与基因权 |
第一节 基因权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区别 |
一、基因权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概念 |
二、基因权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区别 |
第二节 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理论的提出 |
一、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存在必要性的观点之争 |
二、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存在必要性的理据 |
三、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构造与体系 |
第一节 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构造 |
一、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客体 |
二、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主体 |
第二节 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法律属性及体系 |
一、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的法律属性 |
二、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包含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的保护现状及方式 |
第一节 国外对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方式 |
一、对基因提供者采取私法保护为主模式的国家——法、美、奥 |
二、对基因提供者采取公法保护为主模式的国家——德、英 |
第二节 国外对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保护的模式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关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对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进行直接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二、对人提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进行间接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对于人体基因提供者民事权利保护提出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犯罪学学科构建问题研究 ——以学科性质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争议及其原因 |
2.1 考察犯罪学学科性质问题的意义 |
2.2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争议 |
2.2.1 利斯特的学科性质争议归纳 |
2.2.2 我国学者关于学科性质争议归纳 |
2.2.3 犯罪学学科性质单一论 |
2.2.4 犯罪学学科性质综合论 |
2.3 学科性质争议之原因分析 |
2.3.1 学科性质的流变 |
2.3.2 犯罪学与法律科学的关系 |
2.4 学科性质争议的弥合之法 |
第3章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历史分析 |
3.1 犯罪学学科产生与学科发展阶段划分 |
3.1.1 犯罪学的学科产生 |
3.1.2 犯罪学学科发展阶段划分 |
3.2 犯罪学早期思想渊源所展示的学科性质 |
3.3 前科学阶段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 |
3.3.1 古典学派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对象 |
3.3.2 马克思主义学派在学科研究内容上的突破 |
3.3.3 统计学派将数理统计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犯罪研究 |
3.3.4 迪尔凯姆展开了对“犯罪”本体的思考 |
3.4 准科学阶段犯罪研究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 |
3.4.1 犯罪人类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的变化 |
3.4.2 实证犯罪学尝试构建犯罪学理论体系 |
3.4.3 犯罪社会学派将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犯罪研究 |
3.5 科学阶段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 |
3.5.1 以菲利为代表的实证犯罪学将犯罪原因当做犯罪研究的中心问题 |
3.5.2 犯罪生物学在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
3.5.3 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
3.5.4 现代社会学理论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的贡献 |
第4章 犯罪学学科建构的理论共识 |
4.1 基本理论设定的必要性 |
4.2 关于犯罪的本质的理论设定 |
4.2.1 个体自利与社会合作的冲突 |
4.2.2 人类行为的生成机理 |
4.2.3 个体需要与社会秩序的协调 |
4.2.4 犯罪学的“犯罪”本质 |
4.3 关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理论设定 |
4.3.1 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 |
4.3.2 行为、现象相对应的理论体系 |
4.3.3 避免犯罪原因的跨层次解释 |
4.4 关于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设定 |
4.4.1 犯罪行为原因的一般理论——亚伯拉罕森的犯罪行为定律 |
4.4.2 犯罪现象原因的一般理论——犯罪现象秩序-控制定律 |
第5章 犯罪学学科建构的现状与完善 |
5.1 社会变化对犯罪学的影响和当代犯罪学的关注领域 |
5.1.1 社会变化对犯罪学的影响 |
5.1.2 当代犯罪学的研究领域 |
5.2 犯罪学学科建构需借鉴的“学科学”理论 |
5.3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重新定义 |
5.4 犯罪学应具有学科任务和学科价值 |
5.4.1 犯罪学应具有的学科任务 |
5.4.2 犯罪学应具有的学科价值 |
5.5 犯罪学研究对象、内容和研究方法的整理与完善 |
5.5.1 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整理与完善 |
5.5.2 犯罪学研究内容的整理与完善 |
5.5.3 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整理 |
5.6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关系梳理 |
5.7 犯罪学学科体系与知识生产的完善 |
5.7.1 犯罪学现有的学科体系 |
5.7.2 犯罪学现有的知识生产 |
5.7.3 完善犯罪学学科体系与知识生产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6)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 |
第一节 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 |
第二节 人类基因的权利属性 |
一、基因法律属性既有理论分析 |
二、基因法律属性的现实定位 |
第三节 基因权利 |
一、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 |
二、基因权利的具体构成 |
第二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 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 |
第二节 权利基础: 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 |
第三节 司法回馈: 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 |
第四节 社会脉络: 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 |
第五节 体系定位: 一般人格权为宜 |
第三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 |
第一节 国外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二节 国内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一、国家公权力侵害 |
二、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 |
第三节 跨国机构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四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基因自己决定权保护的两种规范路径 |
一、柔性规范路径 |
二、刚性规范路径 |
三、我国保护路径的现状 |
第二节 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 |
一、民法体系保护的现行适用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人格权法保护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侵权责任法保护 |
1. 欺诈或胁迫 |
2. 未遵守知情同意规则 |
(三)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合同法保护 |
二、民法体系保护的未来建构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彰显设计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救济设计 |
1. 请求权基础的确立 |
2. 举证责任分配 |
3. 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红色文化的理论阐释 |
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阐释 |
2.1.1 核心概念界定 |
2.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
2.1.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 |
2.2 红色文化的理论阐释及时代价值 |
2.2.1 红色文化的基本内涵 |
2.2.2 红色文化的表现形态 |
2.2.3 红色文化的基本特征 |
2.2.4 红色文化的时代价值 |
第3章 红色文化的发展历程以及蕴含的核心价值观 |
3.1 红色文化的萌芽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初探(1919-1921年) |
3.1.1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红色文化的萌芽 |
3.1.2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探索 |
3.2 红色文化的形成发展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价值观的塑造(1921-1949年) |
3.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
3.2.2 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价值观的阐释 |
3.3 红色文化的继续发展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初步形成(1949-1978年) |
3.3.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红色文化的继续发展 |
3.3.2 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初步形成 |
3.4 红色文化的创新发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1978年至今) |
3.4.1 改革开放以来红色文化的创新发展 |
3.4.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 |
第4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红色文化的关系探讨 |
4.1 红色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文化来源 |
4.1.1 红色文化蕴含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 |
4.1.2 红色文化蕴含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追求 |
4.1.3 红色文化蕴含了“爱国、诚信、敬业、友善”的价值准则 |
4.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红色文化价值理念在当代的集中体现 |
4.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 |
4.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 |
4.2.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4.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红色文化的内在契合 |
4.3.1 共同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 |
4.3.2 共同的文化根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4.3.3 共同的精神内涵: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
第5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现状 |
5.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
5.1.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时代要求 |
5.1.2 坚定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 |
5.1.3 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要求 |
5.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成就 |
5.2.1 红色文化思想理论体系的新拓展 |
5.2.2 红色文化核心内涵的新凝练 |
5.2.3 红色文化精神谱系的新丰富 |
5.2.4 红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新发展 |
5.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红色文化创新发展面临的挑战 |
5.3.1 代际传承的挑战 |
5.3.2 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 |
5.3.3 消费主义文化的挑战 |
5.3.4 新型传播方式的挑战 |
5.3.5 文化霸权主义的挑战 |
第6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对策 |
6.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本质要求 |
6.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6.1.2 坚持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的指导 |
6.1.3 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
6.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 |
6.2.1 提炼精神标识,实现红色文化内涵的现代诠释 |
6.2.2 彰显价值理性,突出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核 |
6.2.3 体现时代特征,实现红色文化话语体系的新转换 |
6.2.4 立足现实需求,在推进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增进认同 |
6.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的实践路径 |
6.3.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红色文化的制度建设 |
6.3.2 创新教育模式,促进红色文化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 |
6.3.3 运用红色文化符号,开展红色文化仪式活动 |
6.3.4 利用现代传媒技术,拓宽红色文化的传播渠道 |
6.3.5 依托文化产业,创新红色文化的表达方式 |
6.3.6 促进对外交流,推动红色文化“走出去”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 |
1.6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缺乏立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 |
2.2 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内容不规范 |
2.3 缺乏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 |
2.4 欠缺转基因农作物事后补救惩罚措施 |
3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领域立法现状的成因探讨 |
3.1 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社会认知的影响 |
3.2 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
3.3 经济因素 |
4 比较法视野下转基因国外法律制度规制 |
4.1 美国 |
4.2 欧盟 |
4.3 日本 |
4.4 域外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
5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制定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 |
5.2 完善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 |
5.3 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 |
5.4 完善事后补救惩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探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 |
(一)技术特征 |
(二)法律性质 |
(三)应用领域 |
二、文献综述 |
(一)法学界的探讨 |
(二)其他领域的争论 |
三、研究意义及思路 |
第一章 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对法律的挑战 |
一、存在弱化人性尊严的风险 |
二、违反正义价值之可能 |
(一)不利社会公平 |
(二)有损代际公正 |
三、突破生育权保障范畴 |
(一)背离辅助生殖制度初衷的危险 |
(二)存在复辟优生学之危机 |
四、增加知情同意的难度 |
第二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的不可替代性 |
(一)国家负有对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保障的责任 |
(二)法律在基因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二、我国法律规制历史进程 |
(一)萌芽期 |
(二)发展期 |
(三)成熟期 |
三、现有规制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效力等级较低 |
(二)适用条件的模糊性 |
(三)监督管理的滞后性 |
(四)患者权益保障弱化 |
第三章 中西方规制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径路 |
一、规制界限的差异 |
(一)界限的区别表征 |
(二)差异原因性分析 |
二、规制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三、规制依据与手段的多元性 |
(一)成文法规与典型判例 |
(二)行政软法与公共治理 |
第四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
一、规制原则 |
(一)规制前提:预防性原则 |
(二)技术底线:尊重原则 |
(三)最高纲领:人类福祉原则 |
二、检测行为的界限 |
(一)非医疗目的:绝对禁止 |
(二)医疗目的:有条件限制 |
三、规制模式与手段 |
(一)硬法为主,软法为辅 |
(二)法定许可的监管方式 |
(三)增强行业协会参与度 |
(四)新型规制方法 |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
(一)提高法律责任的刚性 |
(二)完善诉讼赔偿项目与第三方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人类基因研究及法律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D]. 杨旭.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2]基因信息的权利化与法律保护路径选择[D]. 申少君.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基因权的法律保护[D]. 孙培玉.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人体基因提供者的民事权利[D]. 赵宏宇.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犯罪学学科构建问题研究 ——以学科性质为切入[D]. 王锐. 湘潭大学, 2020(10)
- [6]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D]. 梁超. 山东大学, 2020(02)
-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红色文化创新发展研究[D]. 吴娜. 南昌大学, 2020(01)
- [8]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9]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D]. 巴翔宇.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10]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D]. 耿姗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