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杨广勇[1](2020)在《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评价及其优化》文中研究表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领域,相继作出了农村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支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效保障了我国粮食安全,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然而,地方政府自有财力供给不足和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并存的矛盾相当普遍,财政资金配置低效问题在涉农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配置,集中有限资源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中央政府于2016年启动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原渠道下达,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其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自主实施。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是在现有财政体制框架下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和地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鉴于此,论文尝试从财政分权视角构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传导机制,客观评价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提出进一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脱贫攻坚与相对贫困纾解的有序衔接提供决策依据。理论上,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渠道主要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整合和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整合,这是由预算管理体制特别是财政分权特征决定的。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涉及决策主体、审批主体、实施主体、监督评价主体。根据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公共预算理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能够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助推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而且可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聚焦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可以通过政府间权责的合理划分和财力的协调适应、部门间职责的分工配合和预算管理职权的统筹整合产生增产效应,通过购买性支出间接渠道、转移性支出直接渠道产生增收效应。从政策变迁看,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自2013年以来逐步由地方自主探索转变为区域整体推进。通过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整体情况分析发现:财政涉农资金总体规模庞大且保持增长态势,但其高速增长难以持续;地方政府在涉农领域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相对更高、财政分权程度相对更低。进一步通过湖南省和安徽省两个不同类型贫困县的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在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项目配置方面,均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为主,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规模在2019年均提升了 60%以上,而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资金配置相对不足,其中湖南省洞口县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出现36.65%的降幅;在整合资金的项目选择依据和绩效考评方面,均建立了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制度,且编制了绩效目标,但均存在着项目库资金缺口过大、绩效管理链条不全等问题。为实证分析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对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的影响,基于2013-2018年中部四省229个县域面板数据,构建了双重差分模型。研究发现: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能够显着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即产生增产效应,贫困县的人均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较非贫困县可提高1.47个百分点;不同类别的贫困县产生的增产效应均是显着的,但存在明显差异,国家扶贫重点县最高,增产效应高达2.55个百分点,连片特困地区县次之,达到1.22个百分点,省级扶贫重点县最低,仍达到1.04个百分点;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未能直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即直接的增收效应并不显着。进一步引入中介效应模型检验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未能通过提高农业产出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增收的产业基础仍不牢固;政府间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涉农支出的增长表现为遮掩效应而非中介效应,增产效应被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长遮掩了 5.5%,增收效应被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相对规模的增长遮掩了71.18%,适度规模下的转移支付结构优化和涉农投入绩效提升更为可取。最后,提出促进财政涉农资金有效整合的政策建议,具体包括:中央政府层面,加快涉农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实质整合;地方政府层面,推动地方涉农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深化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配套政策层面,通过加快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立法进程,提升财政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尝试从财政分权视角构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传导机制,并引入中介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首先,从预算管理体制特别是财政分权特征出发,尝试构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双向传导机制,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传导机制、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传导机制,其可通过政府间权责的合理划分和财力的协调适应、部门间职责的分工配合和预算管理职权的统筹整合产生增产效应,通过购买性支出间接渠道、转移性支出直接渠道产生增收效应;其次,引入中介效应模型,分别从政府间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涉农支出验证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政府间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涉农支出的增长表现为遮掩效应而非中介效应。(2)运用双重差分准自然实验方法客观评价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是我国首次由中央政府直接推动的涉农资金重大改革试点,对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实施四年多以来,相关的实证研究尤其是因果推断研究在现有文献中是鲜有涉及的。本研究在梳理我国贫困县政策和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的基础上,从粮食主产区中部四省选择了 129个贫困县和100个非贫困县共229个县1374个观测样本,运用双重差分准自然实验方法发现,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具有显着的增产效应,但直接的增收效应并不显着。(3)发现连片特困地区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增产效应的异质性。按照处理组样本贫困县类别进行分类检验,发现不同类别的贫困县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中产生的增产效应存在显着差异,连片特困地区县的增产效应低于国家扶贫重点县,但明显高于省级扶贫重点县。考虑到连片特困地区县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这一结论更具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未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发展乡村产业,改善相对贫困状况,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
黎雪[2](2020)在《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随着更大范围的经济一体化,交通、网络、通信的迅速发展,关系网络向外向内延伸,社会单元间的联系加强。在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的今天,民族关系成为国家建设与发展需面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提供和谐民族关系研究县域典型案例,本文以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与现实的结合考察,定量与定性的相互映证,梳理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发展与现状,总结其经验价值。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分建国前后对木里和谐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曲折发展进行梳理。主要考察了木里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世居民族的源与流;从“自下而上”的民间互动,回溯了民间经济、政治、文化往来;从“自上而下”的王朝力量,回顾了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研究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跃进”“文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分别探讨了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民族关系发展道路上遭受的挫折、经济社会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从实证的视角,笔者开展了民族关系田野调查。研究首先阐明了田野调查中衡量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相关的内涵界定、问卷设计与田野开展情况。调查主要把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居住格局、日常交往、族际通婚、语言使用、民族心理作为木里和谐民族关系考察的六个核心因素。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包括木里各民族人口构成与相对规模、人口普查结果中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各民族地理空间的分布、城乡分布情况、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生活场所、工作场所、学校场所、娱乐场所中的民族交往;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则基于2015年至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木里县婚姻登记数据,分析包括族际婚的数量及占比、族际婚中的性别差异、教育边际效应对族际婚的影响;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汉语言文字使用、双语教育普及的考察;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则通过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民族偏见与歧视的调查情况来呈现。同时,本文对和谐民族关系的影响因素,即外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社会环境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木里主要经济指标、脱贫攻坚的成绩和挑战、语言环境、宗教环境、教育状况等问题。民族关系的认识维度,从历时与共时、国家与民间、结构与互动的不同维度展开。历史积淀和现实建构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继承延续;民间交往和国家力量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其发展离不开“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两股力量;同时,民族关系也是结构与互动的统一,既通过民族成员的互动交往折射关系的具象情况,又通过赖以生存的外部结构环境影响其发展态势。新时代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路径构成和谐民族关系的时代要求。针对木里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基础,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地制宜探索地方发展模式的路径。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金辉[4](2020)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文中认为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强国富民和稳定发展,是政府、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中国宏观税负高企,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分税制”以来,税权分配向中央集中并趋于规范,但事权划分改革止步不前,存在政府事权范围过大、政府间事权重叠严重、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事权划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等问题,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断下沉,造成了严重的财政纵向失衡,使得地方财政产生巨大缺口,于是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通过土地财政、乱收费等方式增加收入,极大地推高了宏观税负。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将宏观税负约束至合理区间,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破解中国财政困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切实降低宏观税负、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四个部分。首先,国际比较。在国家结构、经济水平差异的视角下,比较了美、英、俄、蒙四国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并将4国拓展到81个国家,归纳不同类型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共性和特性,提炼出若干经验启示;其次,历史、现状与比较。梳理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困境,讨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其国际比较,为事权划分改革指明方向;再次,理论与实证研究。一是在理论分析中,界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利用Barro模型分析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机制;二是在实证研究中,利用熵值法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检验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使用Lind-Mehlum方法估算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最优值,采用工具变量法解决变量内生性问题,为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提供参考依据;最后,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域下,结合国际经验、现实情况以及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从四本预算分别展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部分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制定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可能的创新之处:1、借鉴国际经验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角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1)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以及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已有文献中关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研究,往往就划分而谈划分,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支出责任定量划分难以深入。只能停留在事权定性划分的层面,无法深入到支出责任定量划分的层面,使得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处于割裂状态。二是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宏观税负畸高的问题。这是因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上划或下调,都无法改变总财政支出,进而无法降低宏观税负。因此,本文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先参考前人测度的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宏观税负合理区间,再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部分政府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划分各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最终降低财政支出和宏观税负至合理区间。(2)较大拓展了国际比较的视野。其一,已有文献中的国际比较研究,往往利用国际数据库的二手数据或者样本国家的政策文件,进行定性分析或者政策解读。本文则从美、英、俄、蒙四国的财政部、统计局等网站,收集详细的财政支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二,已有文献注重案例研究,缺乏分类比较。本文依国家结构、经济水平的差异,将目标国家分为四类,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将样本数量扩大至81国并进行分类比较。2、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的关系财政分权的已有文献,更加关注经济增长,忽略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理论分析中可能的创新之处。本文利用Barro模型,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代际效用总和最大化,并纳入央、地两级财政支出,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θl*=γ/(β+γ)。财政支出分权水平过高不利于发挥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过低则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信息优势,都将造成效率的损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中可能的创新之处。基于理论分析,本文首先构建了包含经济、资源环境、社会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了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的结论;其次,通过Lind-Mehlum方法进一步检验倒“U”型关系,并据此估算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最后,发现中国地方财政支出比例过高,远高于其最优值,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在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时,注重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如在普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体系的缺陷和事权划分的积弊,本文试图以此为背景开展相关研究。首先,界定事权范围。梳理已有文献、财政账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公共卫生事权的范围,明确相应支出内容。其次,现状分析。通过分析公共卫生领域的行政体系结构、详细数据,以及事权改革文件,探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改革。再次,开展理论分析,并找出改革方向。归纳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路径,并基于此找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核心要素和事权划分的重要方向。最后,提出政策建议。结合疫情防控和事权划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从责任分配、行政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
曲超[5](2020)在《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文中认为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之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政策,也是调节基于生态环境服务、保护和发展成本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政策,十九大报告又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已经进入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实践在全国开展得早,投入资金多,补偿效果好,但同时,由于部门利益分割,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没有开展系统回顾和绩效评价,生态补偿工作未形成工作闭环,难以有针对性地优化调整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基于此,本文系统评述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提出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概念,从博弈论角度论证了基于绩效评价进行补偿的合理性,构建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总体框架和指标体系,开展了生态补偿政策效益、效应和效率的综合评价,测算了实际补偿与按绩效应支付补偿的差额,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科学支撑和政策建议。本文理论部分对生态补偿的理论与机制进行了分析。首先,总结了国内外生态补偿相关研究文献。生态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主要回答了生态补偿“为什么补、补什么、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揭示了生态补偿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管理学理论主要回答了“好不好、怎么改”等问题。其次,对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进行了梳理,从政策设计、政策执行、补偿效果分析、补偿效应评价、投入产出效率等多位维度进行了评述。之后,采用博弈论方法,按照预补偿、后补偿、按照绩效补偿三种模式,对生态补偿的激励机制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发现在绩效补偿模式下分配补偿资金并进行博弈,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的预算刚性和资金使用效率。本文实践评述与框架设计部分对国内外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和实践进行了总结,并设计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基本框架。一是发展阶段方面,我国的生态补偿经历了初设阶段(1978-2004年)、形成阶段(2004-2012年),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等三个阶段,梳理了三个阶段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是实践进展方面,我国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取得新进展,市场化生态补偿取得新突破;同时,总结了美国、欧盟、拉美等国家生态补偿实践情况;归纳出我国生态补偿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政策针对性不强、补偿效率不高等实践方面的问题。三是框架设计方面,针对当前研究对象集中在生态补偿效果评价、研究领域集中在生态环境绩效研究、研究方法集中在EPI指数等线性加总等不足,系统性提出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基本概念、主要目标、评价原则和指标体系,全面拓展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文实证分析部分包括四项内容:一是采用熵值法测度生态补偿的六项效益。2011-2018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综合效益均呈上升趋势,总体熵均值由2011年的16.77增加到2018年的33.58,增加了100.20%。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熵均值位于前列,贵州省、安徽省、云南省熵值增速位于前列。二是采用DID模型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效应进行了评价,回归结果显示生态补偿显着改善了流域水质。在各控制变量中,人均GDP、氨氮排放强度通过1%显着性水平检验,表明其与政策效应关联性较强。通过改变窗期、子样本回归、安慰剂等进行稳健性检验,证明政策效应具有稳健性。三是采用三阶段DEA模型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流域的综合补偿效率进行了计算,发现综合效率呈先升后降趋势,其规模效率下降是导致综合效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四是综合以上三个逻辑层次评价结论,以效应评价作为可信度参考,以效益评价作为计算基数,以效率评价作为调整系数,测算了按绩效应补偿的金额,形成绩效评价工作闭环。2011-2015年应在实际补偿的基础上额外补偿,而2016-2018年应扣减补偿资金。分省市测算,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安徽省等5个省市应给予额外补偿。最后,基于研究结论提出四项政策建议:一是突出综合化,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补偿制度;二是突出市场化,不断创新生态补偿运行机制;三是突出绩效化,坚持生态补偿科学标准和效率导向;四是突出激励化,以生态补偿为抓手推动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潘鹤思[6](2020)在《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文中认为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刘尚希,白景明,傅志华[7](2019)在《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广西为例》文中提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门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不断深化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发挥了中央政府的调控作用,推动了区域协调发展,弥补了纵向财政失衡或区域财力差异,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然而,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角度看,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仍有需完善之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即为例证之一。当前正处推进三大攻坚战关键期,改进和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用凸显。本报告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为例,站位国家治理,全面深入剖析转移支付制度利弊,实现点面有机结合,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建议。全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家治理视角分析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包括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兴边固边,保障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一带一路",定位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激发活力,用好用足边疆民族区位优势;保护生态环境,完善功能补偿等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转移支付现状进行总体评价。转移支付制度成效具体体现在:首先,转移支付具有一定累进性,无论是总量或是人均,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均小于落后地区。其次,转移支付改善了落后地区自有财力不足状况,对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财力保障作用。一是转移支付弥补了财力不足,提高了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保和就业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二是从2002年到2017年期间省际间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保和就业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都在提高。三是转移支付对改善四类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影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就业与社保、基础设施。最后,从未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角度看,我们关注到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分配因素动态调整及时性不足。二是地方对转移支付依赖度不断提高,转移支付顶层统筹不够。三是2012年以来地区间财力分化趋势加强,转移支付调节作用有所降低。第三部分对广西获得中央转移支付的现状展开研究。广西作为欠发达西部地区具有独特之处,少数民族人口最多,是人口密度较高的边境省区,也是老少边山穷重叠地区,同时还是南向通道。广西获得中央转移支付总量较多,人均转移支付水平低于西部地区和民族省区平均水平。最近连续五年广西从中央获得专项转移支付在西部省区排名稳定在第8位、在民族省区中稳定在第5位。广西人均专项转移支付连续十年在西部省份和民族省份中位列倒数第1位。第四部分采用成本差异系数方法对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调整进行测算。遵照相关性、可比性、可得性、独立性以及客观性等基本原则选取指标,包括共性和个性两大方面,从公共服务成本角度出发构造成本差异系数,分析表明:首先,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成本差异系数或公共服务成本相对较低,相应得到的中央转移支付越少,反之得到的转移支付较多;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也是成本差异系数较小的地区,而成本差异系数较大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其次,就广西情况来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较高,其综合成本差异系数在全国排名第二。其中自然资源因素成本全国排名第五,社会基础因素成本全国排名第六。再次,从边境9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差异系数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广西最高,其次是云南省和辽宁省。其中,自然资源因素成本广西排名第一;社会基础因素成本西藏自治区排名第一,广西排名第六;边境因素成本辽宁省排名第一,广西排名第二。最后,基于成本差异系数对广西应得的增量转移支付进行测算。以2017年为例,广西应得到增量转移支付269.46亿元。其中应得到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198.43亿元,边境转移支付增量8.38亿元。第五部分提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其中,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建议:一是以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为契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三是进一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完善统筹机制;四是建立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修正和退出机制;五是强化透明度,加强转移支付的监督。对广西等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是完善边疆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制度;五是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曹书[8](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李雨珊[9](2019)在《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粗放的生产方式给环境资源带来了很大压力,环境恶化的趋势如果得不到遏制,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制约。生态补偿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实现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我国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通过无偿财力转移,鼓励地方政府保护环境资源,缓和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研究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有助于推动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也利于我国转移支付理论的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改进,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举措,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使我国走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实践中,我国基于主体功能区划,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此外还通过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资源保护补助等专项资金实现了对林地、草地、流域等领域的生态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协调配合,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体系。本文按照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典型国家经验借鉴——对策建议的写作思路展开。首先,本文阐述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定义、功能,对一般性与专项转移支付这两种模式展开了对比分析,结合公共产品理论、生态环境价值理论等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从以上两种模式出发,分别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林工程的实践现况展开研究,探讨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典型国家的成功实践展开研究,主要分析了巴西以ICMS税为核心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和法国的小规模生态转移支付,从国际经验中得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最后结合现状分析与国际经验,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第一是推进生态补偿与转移支付立法。第二是从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加大生态因素的考量和改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两个角度,对生态补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完善。第三是完善生态补偿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包括整合优化专项项目、全面涵盖补偿对象和合理测算补偿标准三部分。第四是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体系。第五是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横纵协调配合的生态补偿体系。
付寿康[10](2018)在《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文中提出在全球气候变暖,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碳减排压力不断增大,脱贫攻坚进入决胜阶段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西部民族地区的区域性整体贫困,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巨大差距,则是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体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发展的优势在于资源,发展的矛盾也在于资源。以生态与资源为中心,“富饶的贫困”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学术界对“富饶的贫困”问题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富饶”的类型与层次多样。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将“富饶”的对象具体化为“碳”。从“碳”视角研究民族地区“碳资源富集”与贫困之间的关联,探索“碳”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思考碳交易在民族地区减贫中的重要作用。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归纳总结法、案例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以资源禀赋理论、“两山”理论、可行能力理论、外部性理论、“两个共同”理论为指导。围绕碳贫困这个中心,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质化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展开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生态保护正外部性与贫困问题之间关联的研究。本文以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介绍碳贫困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通过文献综述明确碳贫困问题的研究方向、研究思路与方法,把握其中规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已有研究与调研,对新概念“碳贫困”进行界定。以贫困发生率高与贫困程度深的民族地区为研究区域。基于碳资源禀赋,发展的差距与不平等,以民族地区同步小康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研究侧重于,从地区以及人的发展权利与能力角度,探讨“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情况下的致贫原因、致贫机理。提出碳贫困是一种间接贫困,并指出碳贫困的特点、类型与应用,思考碳交易减贫的新方式。以贵州六盘水市灰碳贫困和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为碳贫困问题的研究案例。从外部性视角探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六盘水市灰碳贫困成因、特点与主要表现,通过碳排放的测算,量化碳源,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影响具体化,提出六盘水市应对灰碳贫困的基本思路。从外部性视角探讨生态环境保护中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的成因、特点与主要表现,通过碳储量的估算,量化碳汇量及其价值,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碳汇正外部效应具体化,提出恩施州应对绿碳贫困的基本思路。以这两个典型案例的研究,思考看似对立实则可以统一的灰碳贫困与绿碳贫困问题,即通过碳交易破解碳贫困。将碳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脱贫攻坚中政府难以解决,解决不好的资源环境外部性问题。进而对碳交易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总体上介绍世界碳排放市场的结构及发展状况,论证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述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必要性,探讨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思路。最后,提出破解民族地区碳贫困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有,减碳源:民族地区传统资源开发的转型升级;增碳汇:民族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优化生态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碳贫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实施碳交易减贫:民族地区碳贫困外部性内在化的新途径;选择新的发展理念:民族地区绿色发展破解碳贫困。
二、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评价及其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论文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1.3.1 创新之处 |
1.3.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贫困县脱贫的相关研究 |
2.2 关于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相关研究 |
2.3 关于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理论分析 |
3.1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界定 |
3.1.1 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 |
3.1.2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内容 |
3.1.3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理解 |
3.2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理论依据 |
3.2.1 公共产品理论 |
3.2.2 财政分权理论 |
3.2.3 公共预算理论 |
3.3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传导机理 |
3.3.1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对农业产出的传导路径 |
3.3.2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对农民收入的传导路径 |
第4章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政策变迁与实施情况 |
4.1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的演变历程 |
4.1.1 地方自主探索阶段:2005-2012年 |
4.1.2 区域性整体推进阶段:2013年至今 |
4.2 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情况 |
4.2.1 整体概况 |
4.2.2 农业发展财政资金的配置情况 |
4.2.3 农民脱贫增收财政资金的配置情况 |
4.3 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政策规定与典型案例 |
4.3.1 贫困县发展概况 |
4.3.2 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政策规定 |
4.3.3 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典型案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双重差分模型 |
5.1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5.1.1 研究假设 |
5.1.2 双重差分模型构建 |
5.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数据来源 |
5.3 实证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对农业产出的效应 |
5.3.3 对农民收入的效应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基于中介效应模型 |
6.1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6.1.1 研究假设 |
6.1.2 中介效应模型构建 |
6.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6.2.1 中介变量选取 |
6.2.2 数据来源 |
6.3 实证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农业产出的传导效应 |
6.3.3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传导效应 |
6.3.4 地方财政涉农支出的传导效应 |
6.3.5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与奖励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择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六、研究创新及难点 |
七、木里藏族自治县基本概况 |
第一章 木里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 |
第一节 木里多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 |
一、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 |
二、木里世居民族的源与流 |
第二节 木里多民族交往的民间互动 |
一、经济交往与民族关系 |
二、政治交往与民族关系 |
三、文化交往与民族关系 |
第三节 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 |
一、中央王朝的土司制度 |
二、中央王朝的改土归流 |
三、木里历史对民族关系的当代启示 |
第二章 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的曲折发展 |
第一节 新中国的建立与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 |
一、人民政权的建立 |
二、民主改革的推行 |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 |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
第二节 “大跃进”“文革”时期木里民族关系遭受挫折 |
一、左倾思想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
二、“文革”对民族关系的破坏 |
三、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木里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 |
一、工业化、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结构变化 |
二、民族旅游带来的社会多元及关系结构改变 |
三、大众传播媒介与多民族关系的扩展及互动方式变化 |
四、木里经济的支柱产业:林业和水电 |
第三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上) |
第一节 民族关系要素理论确认 |
一、衡量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 |
二、有关和谐民族关系的内涵界定 |
三、问卷设计与田野调查的开展 |
第二节 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 |
一、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 |
二、人口普查结果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分析 |
第三节 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 |
一、各民族地理空间分布 |
二、各民族城乡分布情况 |
三、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 |
第四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下) |
第一节 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交往观的当代意义 |
二、木里民族交往现状 |
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木里举措 |
第二节 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 |
一、乔瓦镇族际婚分析:基于2015年-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 |
二、木里县族际婚分析:基于2018年1月-2019年6月木里婚姻登记数据 |
三、木里人口较多民族族际婚特点 |
第三节 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 |
一、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
二、汉语言文字的使用 |
三、民汉双语教育的普及 |
第四节 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 |
一、国家与民族认同 |
二、多层次的民族认同 |
三、民族偏见与歧视 |
第五章 木里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关系与经济发展 |
一、主要经济指标及增速分析 |
二、木里经济发展政策建议 |
第二节 民族关系与反贫困 |
一、脱贫攻坚的成绩与困难 |
二、木里脱贫攻坚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民族关系与人文环境 |
一、语言环境宽松 |
二、藏传佛教世俗化现象 |
三、教育状况改善及热点问题评析 |
第六章 木里构筑起和谐民族关系及其价值 |
第一节 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经验性价值 |
一、历时与共时的统一 |
二、国家建构与民间交往的统一 |
三、结构与互动的统一 |
第二节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路径 |
一、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
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
三、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
四、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
第三节 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 |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县 |
二、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
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五、因地制宜,探索木里发展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
1.2.1 论文的研究目标 |
1.2.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全口径宏观税负 |
2.1.1 全口径宏观税负的概念界定与测度 |
2.1.2 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
2.1.3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研究 |
2.2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2.2.1 经济增长视角下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2 财政分权理论的新发展与现实困境——部分财政分权 |
2.2.3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2.3 财政分权、政府间竞争与政府支出结构 |
2.3.1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要素流动与政府间竞争 |
2.3.2 政府间竞争与财政支出结构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 |
2.3.3 政府间竞争与政府规模 |
2.4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2.4.1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
2.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案例 |
2.4.3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案例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国际比较 |
3.1 联邦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1.1 联邦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美国为例 |
3.1.2 联邦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俄罗斯为例 |
3.2 单一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2.1 单一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英国为例 |
3.2.2 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蒙古为例 |
3.3 各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1 美、俄、英、蒙四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2 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比较的拓展——基于81个国家的数据 |
3.4 启示与借鉴 |
3.4.1 划清政府、市场边界的启示与借鉴 |
3.4.2 优化中央、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启示与借鉴 |
3.4.3 划分中央、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启示与借鉴 |
3.4.4 健全央、地两级财政法制体系的启示与借鉴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现状和比较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1.1 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动荡变化时期(1950-1980年) |
4.1.2 改革开放背景下财政分权体系探索和建设时期(1980-2013 年) |
4.1.3 财政体制现代化改革时期(2014年至今) |
4.2 分税制改革后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总体现状——财政困境和思考 |
4.2.1 财政现状之央、地间财政失衡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2 财政现状之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与地方财政缺口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3 财政现状之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困境及其思考 |
4.2.4 财政现状之宏观税负畸高的困境及其思考 |
4.3 各领域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比较 |
4.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5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比较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研究 |
5.1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1.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
5.1.2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Barro模型的理论分析 |
5.1.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与测度 |
5.2.1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 |
5.2.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指标权重计算——基于改进后的熵值法 |
5.2.3 世界81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数的测度及排序 |
5.2.4 可持续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序比较 |
5.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3.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3.2 基准回归结果 |
5.3.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3.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分权与人类发展指数 |
5.3.5 进一步讨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三维讨论 |
5.3.6 基于Lind-Mehlum方法的最优央、地财政支出比例估计 |
5.4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4.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4.2 基准回归结果 |
5.4.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4.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结构与人类发展指数 |
5.4.5 实证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原则和思路 |
6.1.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6.1.2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6.1.3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 |
6.2 借鉴国际经验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2.1 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5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6.3 重构之后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5 重构之后的央、地两级财政支出总规模测算及重构方案的优势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国际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2 历史、现状和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3 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政策启示 |
7.2.2 具体的对策建议和方案 |
第八章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8.2 今后的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件:Lind-Mehlum方法的Stata编程代码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
(一)文献分析 |
(二)历史沿革 |
(三)主要原则 |
(四)标准核算 |
二、国内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
(一)文献筛选 |
(二)总体分布 |
(三)实证研究情况 |
(四)评价方法情况 |
三、生态补偿绩效研究进展 |
(一)生态补偿绩效的评价重点 |
(二)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主要功能 |
(三)生态补偿效果评价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演绎分析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框架 |
一、论文结构 |
二、论文框架 |
第五节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来源与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生态补偿 |
二、生态补偿模式 |
(一)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 |
(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 |
(三)社会参与型生态补偿 |
三、生态补偿绩效评价 |
(一)绩效 |
(二)公共政策绩效评价 |
(三)生态补偿绩效评价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经济学理论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公共物品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四)博弈论理论 |
(五)生态资本理论 |
(六)生态价值理论 |
二、管理学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绩效管理理论 |
第三节 生态补偿机制比较与经济学分析 |
一、纵向与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比较 |
二、生态补偿激励机制经济学分析 |
(一)预补偿型 |
(二)后补偿型 |
(三)按绩效评价补偿型 |
(四)三种补偿模型的比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述评 |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 |
一、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
二、生态补偿政策进展 |
(一)初始阶段:生态补偿依附于环境管制 |
(二)形成阶段: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
(三)完善阶段: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实践 |
一、我国生态补偿实践总体情况 |
二、我国生态补偿重点实施领域 |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
(二)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补偿 |
(三)流域生态补偿 |
第三节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 |
一、美国生态补偿实践 |
二、欧盟生态补偿实践 |
三、拉美国家生态补偿实践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框架设计 |
第一节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步骤与指标构建思路 |
一、总体思路 |
二、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三、绩效评价主要目标 |
第二节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方法比选 |
一、方法比较 |
二、方法选择 |
(一)效益评价——熵值法 |
(二)效应评价——双重差分法 |
(三)效率评价——三阶段DEA方法 |
第三节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 |
一、生态补偿效益评价指标 |
二、生态补偿效应评价指标 |
三、生态补偿效率评价指标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熵值法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效益评价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现状 |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状况 |
二、森林生态补偿状况 |
三、流域生态补偿状况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效益综合评价 |
一、生态补偿效益分类 |
(一)经济效益 |
(二)生态效益 |
(三)环境质量效益 |
(四)污染减排效益 |
(五)资源节约效益 |
(六)社会公平效益 |
二、描述性统计 |
三、效益熵值分析 |
(一)11省市生态补偿综合效益熵值分析 |
(二)11省市生态补偿各单项效益熵值评价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DID模型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补偿效应评价 |
第一节 流域生态补偿效应评价模型的设定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定义 |
三、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
第二节 长江干流生态补偿政策效应评价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DID模型设置 |
三、基本回归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长江支流赤水河生态补偿政策效应评价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基本回归 |
三、分行业回归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三阶段DEA模型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效率评价 |
第一节 各类生态补偿综合效率评价 |
一、综合效率评价第一阶段 |
二、综合效率评价第二阶段 |
三、综合效率评价第三阶段 |
四、综合效率与单项效率对比 |
五、分析与讨论 |
第二节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环境效率评价 |
一、调整前的生态补偿环境效率 |
二、调整后的生态补偿环境效率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生态补偿脱贫效率评价 |
一、调整前的生态补偿脱贫效率 |
二、调整后的生态补偿脱贫效率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四节 按综合绩效评价的生态补偿金额测算 |
一、纳入计算的生态补偿总金额 |
二、综合效益总量 |
三、11省市绩效熵值 |
四、11省市基于综合绩效评价的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生态补偿制度不断完善,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 |
二、生态补偿规模逐年提高,综合效益稳步上升 |
三、生态补偿政策效应显着,宜在重点流域总结推广 |
四、生态补偿综合效率先升后降,规模效率低为主要因素 |
五、补偿金额与绩效评价结果背离,由补偿不足转变为补偿过度 |
第二节 不足之处 |
第三节 建议 |
一、突出综合化,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补偿制度 |
二、突出市场化,不断创新和完善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
三、突出绩效化,完善生态补偿的科学标准和效率导向 |
四、突出激励化,推动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图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
表1 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 |
表2 2017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 |
表3 2018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 |
表4 长江经济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域名单(2018年). |
表5 长江经济带各类主体功能区面积(km~2)及占比(2018年) |
表6 长江经济带11省市2011-2018年流域绩效评价指标概况 |
表7 黄河流域8省区2011-2018年流域绩效评价指标概况 |
表8 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调查问卷情况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生态补偿内涵与类型 |
2.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概念 |
2.2.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价值理论 |
2.3.2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
2.3.3 演化博弈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计划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
3.1.1 黑龙江省自然条件概况 |
3.1.2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3 黑龙江省社会经济条件概况 |
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 |
3.2.1 评估方法 |
3.2.2 数据来源 |
3.2.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 |
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
3.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
3.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概况 |
3.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概况 |
3.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规不健全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单一及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
3.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量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 |
4.1 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4.1.1 庇古税视角的政府主体 |
4.1.2 科斯定理视角的市场主体 |
4.1.3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社会主体 |
4.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 |
4.2.1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2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的属性分类 |
4.2.3 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及利益取向分析 |
4.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及逻辑框架 |
4.3.1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分阶段实施特征分析 |
4.3.2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 |
4.3.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逻辑框架 |
4.4 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博弈分析 |
4.4.1 应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分析的可行性 |
4.4.2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演化稳定策略及均衡点分析 |
4.5 引入“规制-激励”机制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博弈分析 |
4.5.1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5.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4.5.3 关联主体演化策略讨论及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补偿途径下的监管博弈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 |
5.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的理论分析 |
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5.2.1 问题描述与情景假设 |
5.2.2 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
5.3 基于非对称视角的监管博弈分析 |
5.3.1 林场管护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2 政府监管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3 政府-林场系统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4 政府-林场稳定策略讨论及数值仿真 |
5.4.1 不同演化情形分析结果 |
5.4.2 监管博弈仿真分析结果讨论及结论 |
5.5 改善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
5.5.1 提高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视角—政府购买服务 |
5.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融合的机制设计 |
5.6 本章小结 |
6 “规制-激励”视角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6.1.1 理论分析与框架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6.2.1 问卷设计 |
6.2.2 调查实施 |
6.2.3 样本特征 |
6.3 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 |
6.3.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激励”视角的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7.1 研究视角与理论分析 |
7.1.1 研究视角与理论假设 |
7.1.2 条件价值评估法与原理 |
7.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7.2.1 问卷设计 |
7.2.2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法 |
7.2.3 样本特征 |
7.2.4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3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交叉分析 |
7.3.1 公共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2 人际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3 控制变量与支付意愿 |
7.4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
7.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付水平 |
7.4.2 模型选择 |
7.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保障实施的对策建议 |
8.1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 |
8.1.1 助推受益企业形成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观 |
8.1.2 强化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认知 |
8.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 |
8.2.1 构建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政策框架 |
8.2.2 搭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8.3 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 |
8.3.1 提高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率 |
8.3.2 创新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融资渠道 |
8.3.3 培育城镇居民社会信任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相关数据 |
附录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3 黑龙江省受益企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与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意愿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7)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广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治理视角下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功能定位 |
(一)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二)兴边固边,保障国家安全稳定 |
(三)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服务“一带一路”,落实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 |
(五)激发活力,用好用足边疆民族区位优势 |
(六)保护生态环境,完善功能补偿 |
二、转移支付现状评价 |
(一)转移支付总量与结构变化 |
1. 一般性转移支付 |
2. 专项转移支付 |
(二)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与分配因素 |
1. 一般性转移支付 |
2. 专项转移支付 |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成效 |
1. 从总量和人均指标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获得转移支付较多 |
2. 转移支付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效保障 |
(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待完善之处 |
1. 分配因素选取局限性决定了转移支付制度处在不断动态完善之中 |
2. 转移支付运行管理的相关问题 |
3. 转移支付分配配套要求影响分配结果 |
三、中央对广西转移支付现状分析 |
(一)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1. 广西地理及资源禀赋特征 |
2. 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因素 |
1. 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省区 |
2. 人口密度较高边境省区 |
3. 老少边山穷重叠地区 |
4. 对接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 |
(三)广西财政体制现状 |
1. 中央与广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2. 中央与广西收入划分现状 |
(四)中央对广西转移支付现状 |
1. 广西获得中央转移支付总体情况 |
2. 广西获得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 |
3. 广西获得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
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测算:基于成本差异系数 |
(一)影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的因素 |
1. 共性因素 |
2. 特殊因素 |
(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差异系数测度 |
1. 成本差异指标体系构建 |
2. 广西部分指标排序分析 |
(三)成本差异系数测算思路 |
(四)成本差异系数实证分析 |
(五)成本差异系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
1. 成本差异系数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
2. 成本差异系数与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相关性 |
3. 成本差异系数与中央转移支付强度的相关性 |
(六)考虑成本差异的转移支付规模调整测算 |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 |
1.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 |
2. 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改革建议 |
1. 以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为契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
3. 进一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完善统筹机制 |
4. 建立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修正和退出机制 |
5. 强化透明度建设,加强转移支付的监督 |
(三)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建议 |
1. 完善边疆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
2. 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 |
3. 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制度 |
4. 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制度 |
5. 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附件1:因子分析法和熵权法 |
(一)因子分析法 |
(二)熵权法 |
附件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测算 |
附件3:考虑海拔因素的转移支付规模调整测算 |
(8)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主要的创新 |
1.3.2 不足 |
2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 |
2.1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涵界定 |
2.2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 |
2.3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对比 |
2.4 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依据 |
2.4.1 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理论 |
2.4.2 生态环境价值理论 |
2.4.3 行为经济学理论 |
2.4.4 博弈论 |
2.4.5 小结 |
3 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概况 |
3.1.1 发展历程 |
3.1.2 实践模式 |
3.2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
3.2.1 制度演变 |
3.2.2 现状分析 |
3.2.3 理论标准分析 |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3.3.1 制度演变 |
3.3.2 现状分析 |
3.3.3 支出效果分析 |
3.4 退耕还林工程 |
3.4.1 制度演变 |
3.4.2 现状分析 |
3.4.3 效益分析 |
3.5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
3.5.1 生态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
3.5.2 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
4 典型国家经验借鉴 |
4.1 巴西:基于ICMS税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体系 |
4.1.1 制度背景介绍 |
4.1.2 资金分配方法 |
4.1.3 实施效果分析 |
4.1.4 优势与不足 |
4.2 法国:小规模生态转移支付 |
4.3 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完备的立法保障 |
4.3.2 合理的分配方法设计 |
4.3.3 拓宽生态补偿范围 |
4.3.4 考虑受偿主体意愿对补偿效果的影响 |
5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
5.1 推进生态补偿与转移支付立法 |
5.2 完善生态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 |
5.2.1 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加强对生态因素的考量 |
5.2.2 改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 |
5.3 完善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 |
5.3.1 整合优化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
5.3.2 全面涵盖补偿对象 |
5.3.3 合理测算补偿标准 |
5.4 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体系 |
5.5 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碳贫困 |
(三)碳交易 |
(四)绿色发展 |
四、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有关水贫困的研究 |
(二)从资源开发中人的权利能力视角解释贫困原因的研究 |
(三)有关碳源、碳交易与贫困问题的研究 |
(四)有关碳汇、碳交易与贫困问题的研究 |
五、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民族地区碳贫困成因分析 |
一、理论基础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两山”理论 |
(三)自然资源禀赋论 |
(四)可行能力理论 |
(五)“两个共同”理论 |
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碳资源禀赋特征分析 |
(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况 |
(二)民族地区传统能源资源禀赋 |
(三)民族地区生态资源禀赋 |
三、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背景下的民族地区碳贫困成因分析 |
(一)自然资源富集型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贫困之间的关联 |
(二)生态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与贫困之间的关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碳源:贵州六盘水市灰碳贫困 |
一、贵州六盘水市的资源禀赋与碳贫困概况 |
二、六盘水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影响 |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碳源分析 |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影响 |
(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外部性影响 |
三、六盘水市能源活动碳排放测算 |
(一)碳排放的测算方法 |
(二)六盘水市能源活动碳排放的测算 |
(三)六盘水市煤层气抽采与碳减排 |
四、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
(一)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主要特征 |
(二)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主要原因分析 |
五、六盘水市灰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 |
(一)六盘水市灰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 |
(二)六盘水市灰碳贫困问题的绿色应对策略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碳汇: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 |
一、湖北恩施州的资源禀赋与碳贫困概况 |
二、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效益 |
(一)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碳汇种类 |
(二)林业碳汇与恩施州碳汇林 |
(三)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与碳汇的外部性分析 |
三、恩施州碳储量的估算与价值量化 |
(一)恩施州碳储量估算 |
(二)恩施州碳储总量及其总价值的分析 |
(三)恩施州户用沼气碳汇效应与碳交易 |
四、恩施州绿碳贫困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
(一)恩施州绿碳贫困的主要特征 |
(二)恩施州绿碳贫困的主要原因分析 |
五、恩施州绿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 |
(一)恩施州绿碳贫困的绿色发展困境 |
(二)恩施州绿碳贫困问题的绿色减贫应对策略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碳贫困的民族地区碳交易参与研究 |
一、世界碳交易市场的结构及发展概况 |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 |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必要性 |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可行性 |
三、当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效与困境 |
(一)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主要成效 |
(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主要困境 |
四、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作用与意义 |
(一)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模式优化的要求 |
(二)民族地区挖掘生态正外部效益,碳汇资源变扶贫效益的需求. |
(三)民族地区减小碳排放负外部效应,共享资源开发利益的要求. |
五、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实践与案例 |
(一)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实践探索 |
(二)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成功案例 |
六、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基于湖北恩施州的调研 |
七、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族地区碳交易破解碳贫困的基本路径 |
一、减碳源——民族地区传统资源开发的转型升级 |
二、增碳汇——民族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
三、优化生态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碳贫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
四、实施碳交易减贫——民族地区碳贫困外部性内在化的新途径 |
五、选择新的发展理念——民族地区绿色发展破解碳贫困 |
六、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经历与成果 |
附录B:生物量和蓄积量转换模型参数表 |
附录C:农作物根冠比、含碳量、水分系数和经济系数 |
附录D:碳排放系数及折标煤系数 |
附录E:六盘水精准扶贫背景下碳贫困破解路径研究的调研提纲 |
附录F:碳汇林利益相关者项目认知度调研问卷 |
附录G:户用沼气利益相关者项目认知度调研问卷 |
致谢 |
四、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效应评价及其优化[D]. 杨广勇. 山东大学, 2020(04)
- [2]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D]. 黎雪.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D]. 金辉.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7)
- [5]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D]. 曲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D]. 潘鹤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7]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广西为例[A].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刘尚希,白景明,傅志华. 中国财政学会2019年年会暨第22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集(第二册), 2019
- [8]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李雨珊.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10]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D]. 付寿康.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