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采矿都讲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唐颖[1](2019)在《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产资源法》虽然已经经过两次修改,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矿业权取得和流转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为矿业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不明、矿业权流转约束较多和矿业权人权益缺乏保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为矿区居民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激励机制的缺失;缺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规定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矿产资源法》需要与时俱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行政体制的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等改革的试点实践的经验为再次修订《矿产资源法》提供了可行性。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矿产资源法》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与行政监管权的分离;从明确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重塑矿业权流转制度和强化矿业权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对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规定进行完善;从矿区居民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激励角度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专章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进行规定,以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制度,详细规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相关责任;明确监管的职权部门、完善监管内容、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创新监管手段,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等建议。
袁瑞阳[2](2019)在《北极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气候变化与生态安全日益成为当前世界关注的焦点,北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链接,北极事务的全球关注也使得北极成为“全球共同关切”。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冰雪融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北极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逐步成为可能。在平衡北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这一矛盾上,需要在立法、组织机构、制度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协同处理,以实现北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目前针对北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三种矿物相关的探矿与勘探规章,以及正在制定的“开采规章”。随着第一批勘探合同的陆续到期,国际海底管理局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商业开发提上日程,但目前《开采规章(草案)》仍然存在环保标准、监督措施、处罚和制裁措施不完善的缺陷,且在北冰洋等特殊海域未制定严格标准,需要在“开采规章”中予以考虑。其次在北极国际海底区域管理中涉及国际海底管理局与北极理事会的交叉管理,北极国际海底区域活动需要二者的共同管理,因此需要对北极国际海底区域协同治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最后基于现有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相关制度,结合北极生态特殊性,在平行开发制度环境保护的预防性方法的改良,包括组织建设、预防措施和程序标准的制定;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需要完善各个阶段的审查标准,特别要注重对外部参与透明度的建设,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对当前担保国责任制度进行改善,需要引入更为严格的无过失责任,使深海采矿的环境保护更有保障。本文综合了现有的北极国际海底区域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结合我国《深海法》,探讨了我国参与北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路径。一方面,应当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视角出发,加强中国的北极事务参与,包括以观察员或成员方身份深度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积极参与北极科学考察以及增加环境投入,实现政策与技术对北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共同支撑。另一方面,以“开采规章”以及我国《深海法》为依托,完善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与“区域”相适应,健全“区域”环境监测与保护制度,同时不断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我国适应北冰洋等特殊海域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提供思路。
黄传令[3](2018)在《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研究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企改革一直以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内经济面临较大压力,国企内部经管不善导致资产管理不良的问题相继而生,并且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呈现增长态势,此现状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挑战,同时对国家资产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起来,于是本文以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进行研究。改革经历“放权让利”、“制度创新”、“国资管理”三个阶段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改革思路、改革理论、改革实践都在逐渐清晰、逐渐完善深入。研究和探讨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是符合当前形势的,也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体现。盘活不良资产就是对不良存量资产配置现状的各个方面进行合理调节和再配置,以提高不良存量资产营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动态过程。不良存量资产的闲置或部分闲置的根源在于资产的配置结构落后于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资金或管理模式不适应企业的发展所需造成的。因此盘活不良存量资产的实质是资产作为一个综合性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优化组合,使不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存量资产实行合理的流动和优化组合,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来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同时,正在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存量资产也存在着科学管理、合理优化的问题,以实现提高其运营效率的目的。所以盘活不良资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有资源类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按照国家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消解严重过剩产能的要求,站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本论文针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这个课题,以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例进行研究,并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力求探索适合资源类企业实际需要的、科学的经营战略,期望研究结论对资源类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第1章在阐述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引出本论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内容。论文第2章对企业不良资产的成因等基本理论进行了文献综述。论文第3章分析了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的现状以及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论文第4章以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历程,公司现状及存在问题,公司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等三个方面通过财务指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文第5章针对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煤业单位和非煤业单位,联合指标分析内控提出了盘活不良资产的策略和方法,以期帮助该类型国企尽早摆脱低迷状况、重塑往昔辉煌。
Eva Liedholm Johnson,Magnus Ericsson[4](2016)在《瑞典和芬兰矿产国家所有权控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瑞典和芬兰两国的探矿采矿发展迅猛,特别是与十年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矿业再度成为暴利行业。两国生产型矿产资源的税制或开采特许权制度一直受到广泛讨论。但两国《矿产法》均未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做出明确界定。无论两国《矿产法》是否规定了国家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瑞典和芬兰两国在国家层面均无法对矿产资产的勘采发挥决定性影响。所有权还可以指在金属矿业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更广义讲,国家的作用可追溯为矿产政策或战略——包括芬兰和瑞典在内的数个欧盟成员国最近发布了此政策或战略。该文采用比较分析法,旨在探讨与分析瑞典和芬兰在国家层面如何调整矿产权、管控矿业公司,并基于历史回顾和全球情况简析,就上述两国在国家层面的未来矿产战略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了看法。本文从历史角度对瑞典和芬兰在国家层面的矿产资源权属、采矿规范与管控、国有矿产勘采公司所有制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该文介绍了两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社会共识对国家所有制的不同观念而选择的不同道路,也即,矿产资源战略应不断调整,积极契合历史际遇。我们认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管控者及勘采活动监管者,国家应在上述两国矿产资源战略方面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正如本文所分析的那样,瑞典和芬兰在国家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总体上拥有较积极的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国应同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分享和交流这方面的经验,首先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其次是欧盟和欧洲以外以及联合国和非盟框架内的国家和组织。
王秋植[5](2016)在《矿业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因此矿业权在法律制度上具有重要价值,各国都将其纳为物权范畴。由于我国《矿产资源法》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物权意义未得到相应的落实,于是在立法和学理层面上产生较大争议。而矿业权本身的性质就引起学界多方法学家对其定性争论,大体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种观点。经过比较得出属于用益物权,并用益物权建立相应制度并将现行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解为矿山企业资格、勘探开采资格和财产权。从而实现了行政管理和民事权利市场运转的并轨化,既尽可能的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最终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业权市场。使得矿业权出让制度在市场良性引导下运作。全文共三章,第一章是对于矿业权出让制度对于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基本评,第二章是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对我国立法借鉴,第三章是矿业权出让制度立法建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基本出让制度,从矿业权出让制度立法现状、基本特征介绍,矿业权出让主体存在问题:出让人所有权人与管理者重合,受让人主体不平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用性质不明确分配不均衡,矿业权登记制度性质不明、效力未明确。第二章是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借鉴,从先进的国家吸取经验首先从各国经验将矿业权出让活动与行政管理分离出来,第二部分则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出让金等相关内容设置。第三章是完善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意见。主要从三部分完善,第一出让主体方面,首先建立合理民事主体出让人和受让人平等竞争制度;第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权利金、出让金、租金作为获取收益方式;第三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性质和效力。
张智渊[6](2015)在《矿产资源开发对民族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 ——以甘南藏区为视点》文中指出甘南州自古以来主要以传统的游牧和农耕方式作为其谋生求发展的主要手段,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发展模式难以满足现有人口的需求,且随着现代化与市场经济的扩展,寻找因地制宜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新路径便成为甘南州政府和群众共同面对的任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探矿成果表明,甘南州是一个地下宝藏丰富的地区,有一些私人企业因在甘南州从事探矿与采矿而富裕起来。当初由于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致使部分企业主只注重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也由于缺乏利益分成的法定机制,使得当地藏族群众在获取少量实际利益的同时,更多的则是环境污染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问题。矿产资源开采者的掠夺性与破坏性开采与当地长期形成的生态保护文化也格格不入,引发了当地群众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行为颇为不满,甚至有部分人因此而反对甘南州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其现代化路径之一的宏观决策。进入21世纪之后,甘南州政府贯彻环境保护法规和顺应群众要求加强了环境监管,当地百姓也加强了维权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那里也获得了利益分成,但由于政府、企业、群众三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常有小矛盾显现并存在激化的可能。另外,由于本地缺乏资金、技术与熟练的人力资源,故甘南州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大多为招商引资而来的外地企业与从业人员,由于企业的投资者与从业者大多非本地人,故甘南州矿产资源开发除了具有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共性之外,最为明显的那就是存在民族性,因此任何单纯的经济利益冲突都有可能因为矛盾激化而上升为民族问题,且由于从业人员与当地群众的文化不同而在具体的民族交往中难免出现文化上的接触、碰撞、适应与融合的过程。任何经济行为均具有两面性,作为一个亟需发展且具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更不能因噎废食而守着聚宝盆继续贫困与落后的生活,而是应当因势利导,解决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利益冲突和开发的外生性而引发的不和谐的问题,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对当地民族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此,本研究通过四个田野点的调查与分析,依靠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梳理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介绍甘南藏区自然地理环境与人文社会概貌入手,以民族学田野调查及社会调查的方式研究了甘南州矿产资源开发的民族社会基础,论述了甘南矿产资源开发给当地民族社会结构、民族交往、藏族传统文化、生态和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以此研究为基础,阐述了矿产开发背景下的和谐民族社会建构,同时,对甘南州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提出建议。本研究从民族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等多维度探究了甘南藏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环境、民族、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促进环境保护与增进民族和谐与共同繁荣的策略,为甘南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汉藏民族交往、民族社会发展、民族融合与团结提供了有益的现实与理论依据。
张亚乐[7](2015)在《矿业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矿业权融资是矿业权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当前市场中的热点问题。矿业权融资问题的重要性,主要通过矿业本身的重要地位和矿业对资金持续扩张的需求中表现出来;而矿业中的融资需要围绕矿业权进行,这取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在此国情下矿业权于我国矿业制度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无论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角度,还是从矿业立法的角度,应当认可矿业权具有财产权属性。作为当下矿业企业所拥有的核心有效财产,以之作为融资手段,是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要求,也是依据科斯定理解决矿产资源市场外部性问题的必然选择。但是,看起来在经济学意义上十分具有实践必要性的矿业权融资,在法律实践当中反而正遭遇不小的障碍。尽管已试图采取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矿业权融资还是多方面面临着融资难,这主要由现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现实原因有矿业权制度特殊,以及进而由此衍生出的有关矿业权物权属性的理论分歧;法律因素则包括与矿业权融资密切相关的资源所有权、矿业权相分离的矿业制度结构,和矿产资源法内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此外还有资源类法与物权法、担保法在对待矿业权物权属性问题上立法理念存在不小差异。作为我国重要的实体法、基本法,矿产资源法与物权法、担保法立法理念上有分歧、不协调,造成后续法律适用的巨大不确定性,潜在投资者对矿业权融资行为的法律风险难以估计,这种由制度不协调引起的风险对矿业权融资的影响最为明显,是解决矿业权融资法律难题最应关注的焦点。前两部分有关矿业权融资问题的必要性,接下来在所揭示矿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上,论证矿业权融资的可行性与完善思路。第三部分重点提出了我国目前实践中面临的较为突出的矿业权融资法律问题,并在第四部分就以上法律问题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基本制度框架内,提出改善矿业权融资现状的可行性及其路径。如我国的矿产资源权属制度下,明确资源和矿业权的归属,能够确保产权明晰,产权明晰正是经济学上运用科斯定理解决矿业市场外部性的前提之一;矿业权许可制度有助于资源要素获得国家赋予的权威与信用,并将确定的产权通过一定方式赋予市场中的能够充分竞争的参与主体,确保矿业权权责落实,权责落实是科斯定理要求的另一前提;矿业权流转制度直接关系担保债权人所关心的矿业权的流通变现能力,顺畅、科学的流转制度,最有助于矿业权抵押融资中,解决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情形下,通过实现矿业权流转进而实现抵押债权的问题,对矿业权融资产生现实而直接的积极影响。同时,笔者也对各自制度中不利于矿业权融资效用充分发挥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分析——诸如探矿权人对采矿权的优先取得缺乏切实保障,将矿业权私权属性与资源所有权的属性相混淆,以及禁止将矿业权倒卖牟利这一规定存在不妥之处,等等——并简要提出了如何完善的方法。最后,将视野回归到有关矿业权融资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着眼于矿产资源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担保法原理基础上构建并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问题,并进行适当的立法展望。此外,在最后部分中,考虑到立法完善并非一日之功,笔者也简单就金融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提出个人看法。
蓝颖春[8](2013)在《中国矿业:立足国内市场 谋求国际发展——访中国矿业联合会名誉会长、原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文中研究表明矿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是人类生存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保障。当前,全球经济正在进行深刻的调整,矿业发展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中国矿业企业如何在国际矿业的强烈竞争中求得生存,在困境中谋求发展,在环境保护的强大压力下,做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中国矿业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为此,《地球》记者采访了中国矿业联合会名誉会长、原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
林娟[9](2013)在《基于BP神经网络下的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矿业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主体,矿业融资是矿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步,如何取得资金、提高资金效率是矿业企业发展的关键。随着国际矿业企业向大规模化发展,企业间兼并浪潮日趋扩大,矿业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由于矿业投资回收期长、地质风险大等特点,矿业企业融资风险大、融资方式少和融资渠道有限,矿业企业融资困难,因此需要研究矿业企业融资风险。基于样本和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矿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论文以矿业经济理论、融资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财务风险预警理论等理论为指导,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矿业上市公司非融资活动和融资活动进行融资风险进行分级预警分析,设计采矿类融资活动中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运用MATLAB7.0对24家煤炭矿业进行BP神经网络融资风险预警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从确定样本角度,汇总国内外矿业上市公司划分标准,建立矿业上市公司板块价值链的新划分标准;(2)从矿业融资活动和融资环境角度分析,矿业企业不同阶段融资活动和融资方式不同,国内外矿业资本市场组成和发达程度不同;(3)从确定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角度,通过矿业非融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存在的风险,确定非融资活动指标,从融资效率角度设计融资活动创新性指标体系;(4)从融资风险预警思想设计角度,结合风险管理和财务预警设计思想,基于数字准确性和模型精确度,选取融资活动中的融资风险进行预警分析,并设计采矿类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流程;(5)从融资风险预警应用角度,提出融资风险综合指数(SWI),选取24家煤炭矿业上市公司,应用MATLAB7.0分析软件对其进行BP神经网络融资风险预警的应用。研究相关结论包括:(1)矿业上市公司样本确定结论:探矿业阶段企业风险大,融资方式少,采矿阶段企业风险相对小,融资方式多,国外矿业资本市场允许不同规模的探矿阶段和矿业阶段企业上市,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只允许少量的大型采矿阶段企业上市;(2)矿业融资风险风险分析结论:受中观的政策风险和微观的资源和储量风险影响,矿业企业的融资风险受非融资活动影响程度大,其中包括融资规模、支付性风险、盈利性风险等因素影响,矿业融资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但总体风险不大;(3)融资风险预警应用结论:24家煤炭采矿类上市公司应用BP神经网络精度高适用性强,综合融资风险预警指数(SWI)呈周期性波动,原因是煤炭周期性生产,煤炭采矿类上市公司融资风险大,处于黄色预警区域,主要原因是债务融资比例、资金到位程度和债务融资成本等因素影响较大。
潘圣明[10](2013)在《抓住机遇 积极有为 进一步开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在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中研究指明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地质找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0年加快推进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座谈会以来全省地热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深入推进我省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工作。上午我们考察了嘉兴市运河农场地热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地热
二、探矿采矿都讲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矿采矿都讲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矿产资源法概述 |
2.1 矿产资源法基本术语界定 |
2.1.1 矿产资源 |
2.1.2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 |
2.1.2.1 矿产资源所有权 |
2.1.2.2 矿业权 |
2.2 矿产资源法立法修订历程 |
2.2.1 第一次修订 |
2.2.2 第二次修订 |
2.3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 |
2.3.1.1 适应矿业主要矛盾的变化 |
2.3.1.2 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
2.3.2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可行性 |
2.3.2.1 政策已经引导了方向 |
2.3.2.2 行政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
2.3.2.3 试点实践总结了经验 |
第三章 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 |
3.2 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规定不完善 |
3.2.1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不明 |
3.2.2 矿业权流转的约束较多 |
3.2.2.1 存在冲突性规定 |
3.2.2.2 过度的行政干预 |
3.2.3 矿业权人权益缺乏保障 |
3.3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
3.4 缺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法律规定 |
3.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乱 |
第四章 国外矿产资源立法的考察 |
4.1 所有权方面 |
4.1.1 美国 |
4.1.2 澳大利亚 |
4.1.3 印度尼西亚 |
4.2 矿业权方面 |
4.2.1 美国 |
4.2.2 澳大利亚 |
4.2.3 印度尼西亚 |
4.3 矿产资源税费方面 |
4.3.1 美国 |
4.3.2 澳大利亚 |
4.3.3 印度尼西亚 |
4.4 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 |
4.4.1 美国 |
4.4.2 澳大利亚 |
4.4.3 印度尼西亚 |
4.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 |
4.5.1 美国 |
4.5.2 澳大利亚 |
4.5.3 印度尼西亚 |
第五章 完善矿产资源法的建议 |
5.1 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5.2 完善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规定 |
5.2.1 明确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 |
5.2.2 矿业权流转制度重塑 |
5.2.2.1 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
5.2.2.2 适度的行政干预 |
5.2.3 强化矿业权人权益的保障 |
5.3 调整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 |
5.4 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 |
5.5 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的监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2)北极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北极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概述 |
2.1 国际海底区域 |
2.1.1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
2.1.2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
2.1.3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北极“区域”的特殊性 |
2.2.1 北极“区域”生态脆弱性 |
2.2.2 北极“区域”勘探开发各国立法要求 |
2.3 北极“区域”划定与北极海域争端 |
2.3.1 北极“区域”划定 |
2.3.2 大陆架和外大陆架划定概述 |
2.3.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外大陆架的规定 |
2.3.4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技术规定 |
2.3.5 北极海域争端现状与北极“区域”的确定 |
2.4 北极“区域”研究的重要意义 |
2.4.1 国际海底区域的重要地位 |
2.4.2 北极地区与我国的重要联系 |
2.4.3 北极“区域”资源与我国的北极战略抉择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北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规制现状 |
3.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执行协定》在北极“区域”的适用 |
3.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 |
3.1.2 《执行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的补充 |
3.2 国际海底管理局探矿与勘探规章的适用 |
3.2.1 “区域”内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
3.2.2 承包者的类型 |
3.2.3 批准程序 |
3.2.4 平行开发制度与保留区 |
3.2.5 股份制 |
3.3 “开采规章”与北极“区域” |
3.3.1 “开采规章”发展概述 |
3.3.2 《开采规章(草案)》基本内容 |
3.3.3 当前草案对北极“区域”规定的缺失 |
3.4 “开采规章”发展趋势与对我国的影响 |
3.4.1 《开采规章(草案)》草案发展趋势 |
3.4.2 “开采规章”对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的影响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际海底管理局与北极理事会的功能协调一 |
4.1 国际海底管理局 |
4.1.1 国际海底管理局权限规定 |
4.1.2 国际海底管理局职责内容 |
4.1.3 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机制 |
4.2 北极理事会 |
4.2.1 北极理事会发展概述 |
4.2.2 北极理事会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 |
4.2.3 北极理事会对北极“区域”管理的作用 |
4.3 国际海底管理局与北极理事会的功能协调 |
4.3.1 赋予北极理事会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观察员身份 |
4.3.2 国际海底管理局与北极理事会分别管理 |
4.3.3 建立起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主导、北极理事会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北极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5.1 北极国际海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5.1.1 国际海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
5.1.2 国际海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 |
5.1.3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
5.2 平行开发制度 |
5.2.1 平行开发制度概述 |
5.2.2 平行开发制度的困境 |
5.2.3 北极“区域”适用平行开发制度的完善 |
5.3 担保国责任制度 |
5.3.1 担保国责任概述 |
5.3.2 担保国责任制度的不足 |
5.3.3 担保国无过失责任适用的可能性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参与北极“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应对之策 |
6.1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依据 |
6.1.1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依据 |
6.1.2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依据 |
6.2 中国参与北极“区域”治理的路径 |
6.2.1 对现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深度参与 |
6.2.2 加强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
6.2.3 加强北极可持续开发的环境投入 |
6.3 积极参与“开采规章”的制定与修订 |
6.3.1 对“开发规章”完善的建议 |
6.3.2 对“环境规章”完善的建议 |
6.4 完善《深海法》及配套法规 |
6.4.1 《深海法》基本内容 |
6.4.2 《深海法》配套法规基本内容 |
6.4.3 当前我国《深海法》立法对北极“区域”规定的缺失 |
6.4.4 我国应对北极“区域”规定缺失的对策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研究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3.1 论文创新点 |
1.3.2 论文不足之处 |
2 基本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资产概念界定 |
2.1.1 企业资产的相关概念 |
2.1.2 企业不良资产的相关概念 |
2.1.3 国有资产的相关概念 |
2.1.4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 |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3 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不良资产的管理方法 |
3.1 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现状及管理内容 |
3.1.1 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管理的现状 |
3.1.2 我国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
3.2 我国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的特点 |
3.4 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方法 |
3.4.1 股权类不良资产处置 |
3.4.2 债权类不良资产处置 |
3.4.3 实物类不良资产处置 |
4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状况、存在问题、财务分析、不良资产状况及特点 |
4.1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
4.1.1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历程和概况 |
4.1.2 企业股权结构及参股公司 |
4.1.3 永贵能源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 |
4.2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财务分析 |
4.2.1 偿债能力分析 |
4.2.2 营运能力分析 |
4.2.3 盈利能力分析 |
4.2.4 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
4.3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状况 |
4.4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的典型特点 |
5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盘活不良资产的策略 |
5.1 煤业板块策略 |
5.1.1 五凤煤业股权转让策略 |
5.1.2 高山煤矿实施契约化管理策略 |
5.1.3 安顺煤矿轿子山煤矿委托经营管理策略 |
5.2 非煤板块策略-贵阳国龙置业公司国企与民营企业合作策略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瑞典和芬兰矿产国家所有权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1 瑞典和芬兰的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管理办法 |
2 瑞典和芬兰矿产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角色 |
2.1 瑞典矿产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角色 |
2.2 芬兰矿产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角色 |
3 瑞典和芬兰公司的国家控制经验及国际视野 |
3.1 瑞典和芬兰国家所有权 |
3.2 国际展望(1) |
4 瑞典和芬兰国有公司的角色——经历政府在矿产资源发展中未来的需求 |
5 结论与讨论 |
(5)矿业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基本评价 |
(一) 矿业权出让制度立法现状 |
(二) 矿业权出让制度基本特征 |
(三) 矿业权出让主体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1. 矿业权出让人 |
2. 矿业权受让人 |
(四)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状及问题 |
1. 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 |
2. 矿业权价款 |
3.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分配现状及问题 |
(五) 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现状及问题 |
1. 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性质 |
2. 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效力 |
二、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对我国立法借鉴 |
(一) 矿业出让民事行为与行政管理区分 |
1. 确认矿产资源所有权为私权 |
2. 矿业权出让民事活动独立化 |
(二) 建立民事有偿矿业出让市场,并建立有偿使用市场和制度 |
1. 矿业权出让模式 |
2. 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
三、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以私权属性将矿业权从行政特权分离 |
1. 将矿业权从行政特权分离出来的依据 |
2. 以用益物权方式将矿业权从行政特权分离 |
3. 明确出让合同性质 |
(二) 完善矿业权出让主体制度 |
1. 构建出让人市场主体资格 |
2. 构建受让人主体平等制度 |
(三) 建立民事矿产资源有偿制度 |
1. 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出让制度 |
2.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分配 |
(四) 矿业出让登记制度的完善 |
1. 明确矿业权登记性质 |
2. 明确矿业权登记法律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矿产资源开发对民族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 ——以甘南藏区为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理论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五、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甘南州人文社会与田野点概述 |
第一节 人文社会 |
一、地理环境 |
二、圣地文化 |
三、人文社会 |
第二节 田野点与矿产资源概述 |
一、田野点概述 |
二、探明的矿藏种类与储量 |
三、矿产资源开发概况 |
第二章 甘南州矿产资源开发的民族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甘南州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基础 |
一、甘南州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内部因素 |
二、甘南州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的民族态度调查 |
一、那吾乡藏族对矿产开发态度的调查 |
二、夏河加甘滩藏族矿产开发态度调查 |
三、开采地藏族在矿产开发中的参与程度 |
第三章 矿产开发与民族社会结构 |
第一节 矿产开发与甘南藏族社区结构变迁 |
一、传统藏族社区的场域模型 |
二、当代藏族社区的特征 |
第二节 矿产开发与甘南藏区社会变迁 |
一、矿产资源开发逐步加快 |
二、促进甘南州藏族社会经济发展 |
四、引起社会分层与流动 |
第三节 矿产开发与甘南州藏族社区建设 |
一、矿产开发与甘南民族社区的城镇化 |
二、矿产开发与甘南藏族社区建设 |
第四章 矿产开发与民族交往 |
第一节 矿产开发背景下的族际交往现状 |
一、工作交往 |
二、族际通婚 |
三、经济互动 |
四、文化互动 |
第二节 矿产开发影响族际交往的路径 |
一、为民族间的相互了解提供场景 |
二、结合藏传佛教促进社会稳定 |
三、多元信仰交融 |
第三节 族际交往的目标与结果 |
一、社会整合与有机团结 |
二、增大了局域范围内的民族和谐 |
第五章 矿产开发与藏族传统文化 |
第一节 矿产开发过程中的文化互动 |
一、外界文化与技术的传入 |
二、藏族传统文化对矿产开发的影响 |
三、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对矿区藏族群众的影响 |
第二节 宗教文化在矿产开发中的作用 |
一、神山崇拜与矿产资源开发 |
二、藏族群众的宗教观念对矿产开发的影响 |
三、宗教力量与矿产开发中的纠纷解决 |
四、矿产企业与宗教力量的主动交往 |
第六章 矿产开发的生态与民族社会问题 |
第一节 矿产开发的生态问题 |
一、生态问题的主要体现 |
二、生态问题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利益分配失衡产生的社会矛盾 |
一、利益分配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 |
二、拉大当地藏族群众的收入差距 |
三、相邻村庄强索经济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
第三节 资源开发中的其他社会问题 |
一、利益最大化原则影响牧民对投资者的态度 |
二、资源开发利益链条中滋生了不合法的的垄断经营 |
三、法律意识不足导致的权益受损与矛盾纠纷 |
四、资源魔咒对当地社会的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影响 |
第七章 矿产开发背景下的和谐民族社会建构 |
第一节 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 |
一、依法加强资源开发管理 |
二、重视矿产开发中的环境成本 |
第二节 发挥本土文化的功能 |
一、提高当地藏族群众的参与性 |
二、建立适合本土民族文化的纠纷化解机制 |
三、建立适用于民族地区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 |
四、借助民族文化交流促进社会发展 |
第三节 合理选择发展路径 |
一、扩大资源开发下游产业 |
二、建立循环经济 |
三、转变民族经济发展模式,建设生态文明 |
结语 |
一、矿产开发促进了甘南民族社会的发展 |
二、可持续发展是甘南矿产开发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
三、利用民族文化促进甘南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 |
四、民族和谐是矿产开发与社会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科研的情况与科研成果 |
附录 一 |
附录 二 |
附录 三 |
附录 四 |
附录 五 |
附录 六 |
致谢 |
(7)矿业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矿业权融资的必要性 |
(一)矿业权融资的地位 |
(二)矿业权与矿业权融资范畴的法律界定 |
(三)矿业权融资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
二、矿业权融资难的原因探析 |
(一)矿业权融资难的现实状况 |
(二)矿业权融资难的现实原因 |
(三)矿业权融资难的法律原因 |
三、矿业权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
(一)矿业权特性影响下的融资法律问题 |
(二)公权力视角下的矿业权登记问题 |
(三)矿业权担保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
四、矿业权法律制度关于融资问题的对策 |
(一)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的保障 |
(二)许可证制度针对矿业权融资的修正 |
(三)关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五、矿业权融资相关法律体系的立法展望 |
(一)矿产资源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衔接与应对 |
(二)担保法视角下应对自然资源产权融资的未来发展 |
(三)其他法律的应对与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BP神经网络下的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矿业融资活动 |
1.1.2 矿业融资理论 |
1.1.3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方法 |
1.2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研究进展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技术方法 |
1.2.3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研究 |
1.3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3.1 选题依据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内容 |
1.5 论文主要结论和创新点 |
1.5.1 主要结论 |
1.5.2 创新点 2.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理论基础 |
2.1 资源经济理论 |
2.2 融资管理理论 |
2.2.1 融资管理理论基础 |
2.2.2 融资管理具体理论 |
2.3 风险管理理论 |
2.4 财务预警理论 |
小结 3. 矿业上市公司融资状况分析 |
3.1 矿业上市公司划分 |
3.1.1 国内矿业上市公司划分标准 |
3.1.2 国外矿业上市公司划分标准 |
3.1.3 国内外矿业上市公司划分 |
3.1.4 国内矿业上市公司板块设计 |
3.2 矿业不同阶段融资状况 |
3.2.2 探矿阶段融资状况 |
3.2.3 采矿阶段融资状况 |
3.2.4 矿业行业融资特点 |
3.3 国内外矿业资本市场状况 |
3.3.1 国外矿业资本市场 |
3.3.2 国内矿业资本市场 |
3.4 国内矿业上市公司融资状况 |
3.4.1 上市公司分布情况 |
3.4.2 上市公司融资情况 |
小结 4. 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分析 |
4.1 采矿类上市公司融资风险分类 |
4.1.1 非融资活动风险 |
4.1.2 融资活动风险 |
4.1.3 融资风险重要程度比较 |
4.1.4 融资风险级别判别 |
4.2 采矿类上市公司非融资活动风险 |
4.2.1 宏观融资风险 |
4.2.2 中观融资风险 |
4.2.3 微观融资风险 |
4.2.4 非融资活动融资风险汇总 |
4.3 采矿类上市公司融资活动风险 |
4.3.1 采矿类上市公司资金融入风险 |
4.3.2 采矿类上市公司资金融出风险 |
4.4 采矿类上市公司融资活动风险级别判别 |
4.4.1 模型的构建 |
4.4.2 数据收集与指标计算 |
4.4.3 检验结果及分析 |
小结 5. 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实证分析 |
5.1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设计框架 |
5.2 矿业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计 |
5.2.1 指标体系研究现状 |
5.2.2 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
5.2.3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5.2.4 指标体系构成 |
5.3 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模型实证分析 |
5.3.1 BP神经网络模型原理 |
5.3.2 BP神经网络样本和数据选取 |
5.3.3 BP神经网络模型建立 |
5.3.4 BP神经网络结果预测和分析 |
小结 6. 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对策研究 |
6.1 融资活动风险防范 |
6.2 非融资活动风险防范 |
小结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
(10)抓住机遇 积极有为 进一步开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在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充分肯定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取得的积极成效 |
一是地热资源勘查加快推进 |
二是地热资源勘查多元投入机制初步形成 |
三是地热资源勘查支撑能力逐步增强 |
四是局部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取得重大突破 |
五是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初见成效 |
回顾我省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历程, 我们有以下四点体会: |
一是必须坚持遵循规律, 有序勘查 |
二是必须坚持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
三是必须坚持依靠科技, 注重人才 |
四是必须坚持典型示范, 引领发展 |
二、科学研判地热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 |
一是全社会对地热资源需求持续增长 |
二是我省旅游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温泉产品 |
三是社会资金进入地热勘查开发领域的愿望强烈 |
四是我省地热成矿地质条件良好。 |
同时,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是地热资源勘查评价的基础工作还不够实 |
二是一些企业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行为还不规范 |
三是部分企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还不尽合理 |
三、深入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目标任务 |
(一) 指导思想 |
(二) 总体目标 |
(三) 主要任务 |
1、要加快编制实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规划。 |
2、要大力实施重点区域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 |
3、要加快构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新机制。 |
4、要不断完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激励措施。 |
5、要切实强化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
6、要着力培树地热勘查开发利用的先进典型。 |
7、要切实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领导。 |
四、探矿采矿都讲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D]. 唐颖. 河北地质大学, 2019(11)
- [2]北极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研究[D]. 袁瑞阳.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3]我国资源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研究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研究[D]. 黄传令.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
- [4]瑞典和芬兰矿产国家所有权控制[J]. Eva Liedholm Johnson,Magnus Ericsson. 国土资源情报, 2016(09)
- [5]矿业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D]. 王秋植. 辽宁大学, 2016(02)
- [6]矿产资源开发对民族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 ——以甘南藏区为视点[D]. 张智渊. 兰州大学, 2015(03)
- [7]矿业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张亚乐.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8]中国矿业:立足国内市场 谋求国际发展——访中国矿业联合会名誉会长、原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J]. 蓝颖春. 地球, 2013(12)
- [9]基于BP神经网络下的矿业上市公司融资风险预警研究[D]. 林娟.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08)
- [10]抓住机遇 积极有为 进一步开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在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潘圣明. 浙江国土资源,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