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理顺了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岳苗玲[2](2020)在《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改革研究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文中认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大学治理有效性,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但当前我国高校治理重心偏高,权力仍然集中于学校层面的现实,使得大学发展面临着原动力不足的挑战,与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相背离。因此,改革大学校院两级管理结构、推动大学治理重心下移,实现从“校院两级管理”向“院为实体”转变,已经成为探索我国大学新型校院关系、释放院系办学活力、提高校院两级治理效益的关键。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高校现有内部运行体制,更是提高大学治理有效性,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的有效路径。本研究以探索校院纵向权力划分为抓手,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以及案例研究法开展研究。在论述校院纵向分权治理历史变革的基础上,以上海交通大学由“校院两级管理”到“院为实体”改革的转变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在不同阶段的改革举措与改革成效,并对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变革进行机理分析,思考改革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为国内校院纵向分权治理改革提供完善思路。首先,研究阐述了在大学内部治理中,权力划分的研究重心呈现出从横向分权向纵向分权转变的趋势。其次,在上海交通大学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变革中发现,改革表现出一种“间断—均衡”的演变特征,即长期连续性稳定变迁中伴随着短期非连续性的急剧性变迁。在此基础上,重点梳理上海交大“院为实体”改革的发展历程,通过对综合预算改革、协议授权、人事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扩大并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的改革举措进行研讨,尝试分析上海交大从“校院两级管理”到“院为实体”的变革逻辑。然后,运用集权与分权治理理论阐释大学内部集权与分权治理的差异以及二者的辩证关系,得出兼顾集权与分权治理是提高治理有效性的最佳路径的结论。又借助于路径依赖、“内卷化”、“间断均衡”等理论,对校院纵向分权变革的机理展开论述。最后,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校院纵向分权治理变革表现出大学权力“有限下移”与学院“承接乏力”并存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因校院过度分权而导致集权与分权失衡,产生“碎片化”管理问题;“学院至上”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学院间“各自为政”,阻碍跨学科共同体的建立等。基于此,提出四点对策建议:第一,兼顾集权治理与分权治理,实行放管“两手抓”策略;第二,遵循渐进性改革方式,差异化放权原则;第三,完善制度建设,明晰校院责权划分;第四,促进学院间多维互动,实现学科交叉融合。
林汐澄[3](2020)在《D景区管理中心职能及体制调整研究》文中提出D景区位于W市区的东南部,东连A区,西接B区,南临C城镇群,北部余脉直抵O江,涉及B区3个街道、A区3个街道、C市1个乡镇、J区3个街道,有两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和两个市级风景名胜区,是W城市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更是W市建设“山水城市”的核心元素,自2008年以来,D景区管理体制经历过几次调整,由最早的属地政府负责,经由J集团管理,最后由S管委会负责管理。2019年10月经历了最新一次的体制调整,对职能和体制都做了较大调整,但在施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本研究以行政区划理论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通过查找资料,分析其他类似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体制和机构设置,研究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同时通过对D景区管理中心职能及体制调整的个案研究,分析该调整方案的利弊,提出完善路径,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能力,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意义。
赵昆[4](2020)在《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财富越集中,人口越密集,地震灾害风险将更加凸显,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冲击与影响就越广泛。我国自然灾害尤其是地震灾害频发,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等一个个强致灾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创伤和损失。青海省地震呈现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的特点,地震灾害风险极大,因此开展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非常必要。本文以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为例,立足青海省情、震情,对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经验启示,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形式,总结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现状,剖析了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从机构改革不够彻底、保障措施仍需强化、重点工程亟需实施、公众素质有待提升等方面分析问题成因。结合公共管理理论,立足地震系统实际和本人工作实践,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过程管理、实施重点工程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等十个方面完善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提供参考和借鉴。
李绪江[5](2020)在《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重庆市J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体制机制等系列问题,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完善问题逐渐显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压力持续扩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处于高位,负面影响越来越大,这种现状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加强和改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本论文在分析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完善其监管的对策和建议。本论文在分析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重难点和创新点和主要方法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研究的相关概念及理论。本文对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就政府监管理论、回应性监管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进行了阐述。二是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概述。对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依据制度和方式进行了论述,并对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三是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首先提出了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访谈,接着分析了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有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存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定位不合理、质量安全监管执行不到位、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不足、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高、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剖析,指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合理、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不够、质量安全监管观念技术落后、行政监管向社会化监管转变不到位。四是加强和完善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首先对加强和完善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证,指出应坚持系统原则、人本原则、依法原则、预防原则、责任原则。然后,提出了加强和完善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一是理顺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三是增强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四是加强智慧智能科技住建建设;五是发挥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作用。五是结论与展望。对论文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展望。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技术标准的不断规范,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也应始终不断调整和完善,提出新的方式方法。如新的施工方式、新的工程建设材料,新的施工器械等会不断出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也要不断结合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随着我国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从事工程建设的工人其文化水平、职业综合素质也会不断提升,有利于参建各方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也有利于新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和器械的使用推广,最终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另外,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方已经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有了一些创新的作法,未来,重庆市J区质监站、安管站在机构改革中,可积极借鉴参考。
陈海超[6](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状与挑战》文中研究说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坚持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健全党的领导,充分理顺监察体制的党政关系。监察体制中的党政关系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一元领导”、特殊时期的“以党代政”、恢复时期的“党政分开”和发展时期的“党政合署”为特征的几个重要阶段,在主体范畴、整合方式、组织形式和互动机制上具有一以贯之的历史继承性和创新发展性。2018年之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理顺党政关系,进行了新时代的党政关系优化的实践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政关系探索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有利于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完善党政关系理论、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科学设置党政关系,增强党的组织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党的领导力、优化党纪国法衔接,增强党的执行力、完善党的建设体系,增强党的治理能力,有利于理顺监察体制的领导体制、整合监察体制的组织体系、增强监察体制的监督能力、强化监察自我的净化能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改革探索主要体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党政融合、纪检监察机关与外部党政机关关系的理顺及党纪国法的协调三方面,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党政融合的标志是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组织合署、职能配合、队伍融合、权限统用、派驻共建的优化,实现了内部党政关系的理顺。在与外部党政机关关系上通过理顺与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实现了外部党政关系的理顺。在纪法协调上,国家监察机关坚持制度统摄,一方面加快国家监察法律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的修改,实现了党纪国法的高效协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政关系依然存在党政关系属性认识存在偏差、党政机关的统筹设置不够完善、党政机关的统筹发展不够充分、党政机关的关系不尽理顺、党政机关的协同机制不尽健全等问题。必须通过正确认识党政关系,建立新型党政关系的推进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在党政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发挥监察机关国家权力的作用、推进党政机关统筹设置,建设党政深度融合的组织机构、推进党政机关统筹发展,建设党政统筹发力的监察体制,汇集合力,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设置与发展的党政关系。
张海东[7](2019)在《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是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有效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优化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管线安全系数,提升城市景观水平等优点,是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之一。随着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的增加,其收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综合管廊作为准公共物品,其收费的公益性该如何体现?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收费政策难落地、收费标准不公平、管理主体多元化、信息获取不对称这些问题?其背后隐藏的原因是什么?佛山作为全省乃至全国建设公里靠前的城市,其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的现状如何?出现了怎样的问题?应该怎样去解决这些问题?探讨加快推进综合管廊的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对综合管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准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重点,综合管廊作为准公共物品,由于在国内属于新兴事物,现阶段的研究探索和试验仍处于初始阶段,侧重于综合管廊设计、施工等技术层面的论文较多,从公共管理角度研究的成果尚少。本文从公共管理视角出发,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采取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针对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问题进行研究。全文详细阐述了综合管廊收费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全面介绍了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现状,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深入剖析本地区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并且参考国内外地区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及佛山市的实际,提出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体制的措施,包括从建章立制、理顺权责利关系、创新资金来源、突出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委托力度等方面着手。希望通过以上研究,能够为佛山市乃至广东省综合管廊事业良性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马薇[8](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根本形式发挥制约功能,进而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审计监督建设愈发显得迫切。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审计领域的改革将要走进“深水区”,触碰深层次的体制、结构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已然进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之时,地方层面上的跟进和创新情况更为值得关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既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的改革部署,又结合本地特色实现创新发展,使得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路上”。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现行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上已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而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了显着地必要性。事实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已然为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过程、趋向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开展分析研究,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梳理以及国家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等相关理论工具,搭建起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它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在内部主要由组织、权力、制度、机制等要素构成;在外部则由党的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价值构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先后经历旧审计阶段、红色审计阶段、现代审计阶段、新时代审计阶段四个时期。通过回顾和梳理历史,能够清晰认识其发展成就,并归纳出发展规律以更深入的理解审计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之路”。当然,现阶段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分析框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难以契合。针对现实困境,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了改革尝试。本文选取南京、广州、重庆、贵阳四地进行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既具象化展示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也试图从典型案例中获得建设性启示。基于分析框架和案例研究,本文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前提条件,即价值取向和审计体制模型。前者包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树立;后者则强调应保持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从组织、权力、制度、机制四个方面上具体展开。其中,组织设置包括审计机构的增减、地方审计委员会的建设以及组织关系厘定;权力优化涉及管理权限确认、审计职能转型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静态层面上的良法和制度建设,也要注重程序设计以保证动态层面上的依法执法落实;机制修缮则分为内生机制、外部机制和联接机制三个方面。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发挥独特作用,又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总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仲德涛[9](2019)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基于理论维度模型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加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也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更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总体规模不高、结构不合理及效率低等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党和政府的支农力度会越来越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支持力度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无论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来看,还是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来看,还是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来看,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公共产品相比,其还具有多层次性、强外溢性、高依赖性和低效性等特征。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独特属性,客观上要求从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问题和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入手,建立理论维度模型来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分析。因此,本研究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包含需求分析、资源配置、多元博弈和效率评价等内容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维度模型。该理论维度模型,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搭建了理论分析框架:第一,需求分析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条件。影响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因素很多,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其中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最基本因素,成本分摊、消费意愿及农村社会特征等是影响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会使需求者产生“搭便车”的心理,造成需求信息缺失,出现供需双方信息不充分的现象,进而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均衡。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需均衡,就要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和决策机制来准确获得并有效利用需求信息,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轻重缓急来安排需求位序结构,从而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需均衡。第二,优化资源配置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三种: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农村公共产品自身的特点造成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无法达到预期目标,会产生市场失效。为了解决市场失效,可以依靠政府机制来弥补,但是政府机制配置资源也会出现供给与需求不匹配、资金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从而出现政府失效。市场机制做不好的事情,政府机制也不一定能做好,所以要引入社会机制。而社会机制本身也有自身缺陷,会造成社会失效,而要解决社会失效,必须要加强政府供给和引入市场机制。由于市场失效、政府失效和社会失效往往同时存在,因此单靠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很难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因此要在健全以有效竞争为手段的市场机制、以公共财政为重点的政府机制和以互利互惠为目标的社会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有为、市场有位、社会有效”三方合作的资源配置机制。第三,多元博弈合作共赢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必要条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博弈就是指各个利益主体(博弈者)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和其他博弈者的行动,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达到预定目标的行为过程。为了满足广大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需求,我国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组织和农民等。虽然各个利益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都基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理性决策,但是博弈行为的非合作性会产生集体非理性的博弈结果,即个人的理性决策会产生集体的非理性,进而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困境。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必须从树立合作共赢的博弈理念、完善博弈主体行为、健全博弈规则及优化博弈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多方博弈共赢的良好局面。第四,效率评价是农村公共产品是否实现有效供给的衡量判断标准。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就是以最低的投入或者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大化,即实现投入与产出比最大化。因此,要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就要优化政府层级、提高政府效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农村公共产品成本;要盘活资源存量、强化监管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农村公共产品效益。从需求供给的角度来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就是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供给的对比关系。因此,要以需求为导向,以补齐短板为目标,以加强生产型、社会型和生态型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为重点,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从效果目标的角度来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就是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来进行衡量和判断。因此,要明确和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体系,并坚持目标导向,在供给过程中实现供给效果与供给目标相一致。在追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促进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然而,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除了以上四个方面之外,还需要涉及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改革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必要保障。要通过优化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理顺各级公共财政关系和改革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等,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要通过加快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及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来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实现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而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要通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民组织化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规模效益创造良好的条件,进而降低供给成本,促进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战略抓手。由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效应,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会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变迁的影响。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要加强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这是因为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的目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从优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公共教育和完善农村社保等三个方面来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供给结构,不断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完善和提高,进而助力“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
陈雷[10](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二、改革理顺了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理顺了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2)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改革研究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问题提出 |
1.政策背景 |
2.现实困境 |
3.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大学治理模式 |
2.校院两级管理 |
3.“院为实体” |
(四)文献综述 |
1.大学治理模式 |
2.校院两级管理 |
3.“院为实体” |
4.启示 |
(五)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校院纵向分权治理实践的历史沿革 |
(一)有效治理:从“横向分权”到“纵向分权” |
1.横向分权:校级层面的治理变革 |
2.纵向分权:有效治理的新探索 |
(二)从“校院两级管理”到“院为实体” |
1.“校院两级管理”的改革实践 |
2.“院为实体”的改革探索 |
3.“校院两级管理”与“院为实体”的关系及变革逻辑 |
二、上海交通大学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改革实践 |
(一)“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上世纪末至2010年) |
1.改革措施 |
2.改革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二)新时期“院为实体”的改革探索(2010年——) |
1.校院权责划分 |
2.改革成效及价值意义 |
(三)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改革特色 |
1.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
2.厘清校院关系,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
3.结合院情,实行差异化放权 |
三、校院纵向分权治理改革的机理分析 |
(一)集权治理与分权治理的差异比较及辩证关系 |
1.两者的差异比较 |
2.辩证关系 |
(二)校院纵向分权治理变迁的机理分析 |
1.权力难放的路径依赖与变革创新的“内卷化” |
2.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间断均衡变迁 |
四、校院纵向分权治理实践中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
(一)存在的问题 |
1.大学权力“有限下移”与学院“承接乏力” |
2.校院过度分权的后果 |
(二)完善思路 |
1.兼顾集权治理与分权治理,实行放管“两手抓”策略 |
2.遵循渐进性改革,差异化放权原则 |
3.完善制度建设,明晰校院责权划分 |
4.促进学院间多维互动,实现学科交叉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半结构式访谈(预调研) |
附录二 上海交通大学“院为实体”改革的半结构式访谈(学校层面) |
附录三 上海交通大学“院为实体”改革的半结构式访谈(学院) |
附录四 部分“双一流”高校校领导关于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半结构式访谈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D景区管理中心职能及体制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关于行政单位职能或体制调整研究的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D景区管理中心职能及体制的调整 |
2.1 成立D景区管理中心的原因 |
2.1.1 机构成立前存在的D景区管理障碍 |
2.1.2 用行政区划理论对D景区管理中心三定方案的理论分析 |
2.2 行政区划理论分析D景区管理中心成立后职能及体制的调整 |
2.2.1 所属上级部门的两次变动 |
2.2.2 增设的职能及处室 |
2.2.3 最新一次的机构和体制调整 |
第三章 D景区管理中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1 D景区管理中心自身问题 |
3.1.1 缺乏专业人才 |
3.1.2 景区缺乏建设资金 |
3.2 外部存在的问题 |
3.2.1 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清晰 |
3.2.2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
第四章 存在管理障碍的原因及不利影响分析 |
4.1 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且问题复杂 |
4.2 财政资金批复困难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
4.3 景区地域复杂且人手不足难以有效管理 |
4.4 单位体制变动频繁导致工作队伍不够稳定 |
第五章 D景区管理中心管理体制优化的对策分析 |
5.1 遵循基本原则 |
5.2 完善管理职能权限 |
5.3 重新由属地政府管理D景区 |
5.4 扩大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综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特色创新和应用价值 |
一、特色创新 |
二、应用价值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地震 |
二、地震灾害 |
三、风险 |
四、风险管理 |
五、灾害风险管理 |
六、综合灾害风险管理 |
七、地震灾害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理论 |
三、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地震灾害风险环境背景 |
一、构造背景复杂 |
二、地震活动频繁 |
三、地震风险高 |
第二节 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制 |
一、中央机构改革 |
二、青海省管理体制 |
第三节 地震灾害风险管理部门 |
一、省级层面地震灾害风险管理部门 |
二、市县层面地震灾害风险管理部门 |
第四节 地震灾害风险工作现状 |
一、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
二、业务体系逐步健全 |
三、工作保障得到强化 |
四、人才结构不断完善 |
五、风险防治突出特色 |
六、响应管理逐步明晰 |
第三章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分析 |
第一节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制不顺畅 |
二、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
三、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四、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社会参与不够 |
第二节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机构改革还不彻底 |
二、保障措施仍需强化 |
三、重点工程亟需实施 |
四、减灾合力还未形成 |
第四章 国内外相关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和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一、日本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二、美国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三、土耳其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内其他地区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一、北京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二、山东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三、浙江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四、国内其他典型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 |
第三节 国内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一、国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二、国内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第五章 提高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 |
第一节 深化体制改革,理顺地震风险管理机制 |
一、发挥专业主导作用 |
二、强化综合协调作用 |
三、加强协调配合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过程管理,健全地震风险管理体系 |
一、兼顾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
二、健全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
三、提升地震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 |
四、完善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实施重点工程,提升地震风险管理能力 |
一、通过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隐患底数 |
二、通过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
三、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减灾实效 |
第四节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多元参与形成减灾合力 |
一、有效发挥政府职能,加强能力建设 |
二、及时搭建参与平台,完善参与机制 |
三、推广地震巨灾保险,实现风险转移 |
四、创新减灾宣传教育,提升公众能力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一、不足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创新点和重难点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创新点 |
1.3.3 研究重难点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实证调查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第2章 研究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工程建设质量 |
2.1.2 工程建设安全 |
2.1.3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监管理论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第3章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概述 |
3.1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
3.1.1 重庆市J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3.1.2 重庆市J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
3.2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依据制度和方式 |
3.2.1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依据 |
3.2.2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
3.2.3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
3.3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3.1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效果 |
3.3.2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 |
第4章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访谈 |
4.1.1 访谈方案设计 |
4.1.2 访谈内容设计 |
4.1.3 访谈样本和信息分析 |
4.2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定位不合理 |
4.2.2 质量安全监管执行不到位 |
4.2.3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不足 |
4.2.4 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高 |
4.2.5 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 |
4.3 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合理 |
4.3.2 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 |
4.3.3 质量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不够 |
4.3.4 质量安全监管观念技术落后 |
4.3.5 行政监管向社会化监管转变不到位 |
第5章 加强和完善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和完善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
5.1.1 系统原则 |
5.1.2 人本原则 |
5.1.3 依法原则 |
5.1.4 预防原则 |
5.1.5 责任原则 |
5.2 加强和完善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 |
5.2.1 理顺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
5.2.2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
5.2.3 增强质量安全监管力量 |
5.2.4 加强智慧智能科技住建建设 |
5.2.5 发挥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作用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状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概念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历史演变 |
一、监察体制和党政关系的历史变迁概述 |
二、新中国成立前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探索 |
(一)中共早期监察实践中党政关系的探索 |
(二)中华苏维埃国监察制度的党政关系探索 |
三、新中国成立后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实践 |
(一)“党的领导”:建国初期的监察实践 |
(二)“党政合一”:建设时期的监察探索 |
四、改革开放后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发展 |
(一)“党政分开”:恢复时期的监察实践 |
(二)“党政合署”:发展时期的纪检监察体制 |
五、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历史演变总结 |
第二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价值意义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理论意义 |
(一)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 |
(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
(三)完善党政关系理论 |
(四)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现实意义 |
(一)优化党政关系配置,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
(二)创新监察体制改革,优化监察制度建设 |
第三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实践探索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建设探索 |
(一)“合署办公”:厘清内部党政关系 |
(二)“统筹关系”:理顺外部党政关系 |
(三)“制度统摄”:优化党纪国法协同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政关系的属性认识存在偏差 |
(二)党政机关的统筹设置不够完善 |
(三)党政机关的统筹发展不够充分 |
(四)党政机关的关系理顺不尽完全 |
(五)党政机关的协同机制不尽健全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优化路径 |
一、正确认识党政关系:建立“党政统筹”的建设机制 |
(一)正确认识新时代的“党政统筹” |
(二)建立“党政统筹”的建设机制 |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在党政关系中主导作用 |
(一)坚持党对党政关系的全面领导 |
(二)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力减弱问题 |
三、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发挥监察机关国家权力的作用 |
(一)切实增强国家监察机关的权威 |
(二)完善监察体制内控机制的建设 |
四、党政机关统筹设置:建设党政深度统筹的组织机构 |
(一)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 |
(二)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教育培训 |
五、党政机关统筹发展:建设党政统筹发力的监察体制 |
(一)完善党纪国法的协调机制 |
(二)优化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综合管廊收费合理性的研究 |
1.3.2 关于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研究 |
1.3.3 关于综合管廊定价标准的研究 |
1.3.4 关于综合管廊投融资管理模式的研究 |
1.3.5 已有文献研究的不足及本文的创新点 |
1.4 论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有关基础理论和概念界定 |
2.1 基础理论 |
2.1.1 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 |
2.1.2 政府管制理论 |
2.1.3 市场失灵 |
2.2 概念界定 |
2.2.1 综合管廊的定义 |
2.2.2 综合管廊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
2.2.3 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的概念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现状 |
3.1 全国综合管廊收费管理政策对比 |
3.2 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有关制度 |
3.2.1 佛山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情况 |
3.2.2 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政策性文件 |
3.3 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
3.4 佛山市现行收费管理体制运行成效 |
3.4.1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模式 |
3.4.2 综合管廊收费运行情况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
4.1.1 协商过程争议大,收费政策难落地 |
4.1.2 分摊比例不合理,收费标准不公平 |
4.1.3 管理主体多元化,营运模式不合理 |
4.1.4 数据公开不透明,信息获取不对称 |
4.2 综合管廊收费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
4.2.1 上位法未建立,收费政策不完善 |
4.2.2 部门职责未理顺,政府职能被淡化 |
4.2.3 创新投融资模式(PPP)不成熟 |
4.2.4 政府监管缺失,公众监督缺位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发达地区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的经验及启发 |
5.1 法国政府对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做法 |
5.2 日本政府对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做法 |
5.3 新加坡政府对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做法 |
5.4 台湾地区对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做法 |
5.5 大陆典型地区对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做法 |
5.6 国内外发达地区对综合管廊收费管理的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改革和完善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的建议 |
6.1 建立、修订和完善综合管廊收费管理法律法规 |
6.2 理顺管廊收费管理主体权责利关系 |
6.2.1 划分五方责任主体职责 |
6.2.2 管廊收费管理部门各司其职 |
6.2.3 建立健全监督监管机制 |
6.3 创新综合管廊资金来源方式 |
6.3.1 探索发行债券 |
6.3.2 发挥开放性金融作用 |
6.3.3 拓宽投融资渠道 |
6.4 突出政府在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
6.4.1 制定合理回报标准 |
6.4.2 加强区级部门统筹协调 |
6.4.3 实施灵活的收费政策 |
6.4.4 引入信用评价体系 |
6.5 引进专业高效团队加大统一委托运营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附录:会议访谈记录 |
致谢 |
附件 |
(8)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一个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剖析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审计 |
三、地方审计管理体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国家治理理论 |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进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搭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及评述 |
第一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 |
一、旧审计阶段: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 |
二、红色审计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 |
三、现代审计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四、新时代审计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二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及时有效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 |
二、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保障了国家治理稳定有序 |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 |
四、丰富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三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审计法制化趋向 |
二、审计功能不断扩展 |
三、审计民主化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现实困境 |
一、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 |
二、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 |
三、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 |
四、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运行难以契合 |
第二节 生成机理 |
一、审计体制的制约 |
二、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
三、对审计的认识有待提高 |
四、利益协调困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若干典型个案: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概述 |
一、南京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二、广州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三、重庆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四、贵阳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第二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比较研究 |
一、组织建设层面的比较 |
二、权力配置层面的比较 |
三、制度建设层面的比较 |
四、机制修缮层面的比较 |
第三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党的旗帜 |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顺多重关系 |
三、坚持全面改革,谋求深化发展 |
四、坚持效益目标,提升审计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前置设计 |
第一节 根本条件: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毫不动摇的思想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鲜明的主题设置: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 |
三、有效的改革原则: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保障 |
第二节 基础条件:国家审计体制确认 |
一、审计组织模式优化 |
二、审计领导体制模式调整 |
三、国家审计体制确认的意义阐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组织及其权力 |
第一节 组织和权力优化的原则坚守 |
一、独立性和联系性的把握 |
二、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
三、全面性和重点性的兼顾 |
第二节 地方审计组织设置及关系优化 |
一、组织设置之“加减法”应用 |
二、发挥地方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组织关系厘定 |
第三节 审计权力优化与规范 |
一、审计管理权限确认 |
二、审计职能转型 |
三、权力清单制度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制度与机制 |
第一节 制度与机制建构的条件设立 |
一、价值取向:公共性确立 |
二、要素供给:可行性把握 |
三、注意事项:衔接性处理 |
第二节 审计制度建设 |
一、良法:夯实改革创新的合法性 |
二、制度:强化改革创新的规范性 |
三、程序:提升改革创新的秩序性 |
第三节 审计机制修缮 |
一、内生机制 |
二、外部机制 |
三、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基于理论维度模型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公共产品基本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 |
(三)相关研究文献总结评述 |
三、研究结构和方法 |
(一)研究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分析 |
一、农村公共产品内涵、特征和分类 |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特征 |
(三)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维度模型 |
(一)理论维度模型的依据 |
(二)理论维度模型的内容 |
(三)理论维度模型的特征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 |
(一)满足农村基本公共需要 |
(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处理好不同主体间关系 |
(四)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 |
(五)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
第三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分析 |
一、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和供需均衡分析 |
(一)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内涵和特征 |
(二)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影响因素 |
(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均衡分析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需求信息缺失 |
(一)需求信息缺失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 |
(二)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信息缺失的原因 |
(三)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信息缺失的后果 |
三、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一)以需求为导向提供供给的可行性 |
(二)根据需求位序结构确定供给次序 |
(三)完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信息表达 |
(四)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
第四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源配置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资源配置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机制配置资源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社会机制配置资源 |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资源配置机制的关系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必要性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可行性 |
(三)健全以有效竞争为手段的市场机制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机制配置资源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机制配置资源优势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机制配置资源缺陷 |
(三)健全以公共财政为重点的政府机制 |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社会机制配置资源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社会机制配置资源作用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社会机制配置资源特点 |
(三)健全以互利互惠为目标的社会机制 |
五、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合作的资源配置机制 |
(一)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合作机制的条件 |
(二)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合作机制的原则 |
(三)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合作机制的路径 |
第五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博弈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理论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内涵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特征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模型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主体分析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主体形成原因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博弈主体行为特征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关系分析 |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二)政府与农民的博弈 |
(三)农民与农民的博弈 |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共赢策略 |
(一)树立共赢理念 |
(二)健全博弈规则 |
(三)完善博弈主体 |
(四)优化博弈机制 |
第六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评价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及评价标准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内涵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意义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标准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改进提升 |
(一)基于投入产出标准的效率改进 |
(二)基于需求供给标准的效率改进 |
(三)基于效果目标标准的效率改进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公平与效率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公平与效率 |
(二)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依据 |
(三)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路径 |
第七章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配套改革 |
一、改革公共财政体制 |
(一)优化公共财政支出体制 |
(二)理顺各级公共财政关系 |
(三)改革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二、优化乡村治理结构 |
(一)加快乡镇政府机构改革 |
(二)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 |
(三)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
三、提高供给规模效益 |
(一)推进农业产业化 |
(二)加强农民组织化 |
(三)加快新型城镇化 |
第八章 乡村振兴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演进 |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四)新农村建设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乡村振兴的作用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利于实现产业兴旺 |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利于实现生态宜居 |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利于实现乡风文明 |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利于实现治理有效 |
(五)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利于实现生活富裕 |
三、乡村振兴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重点内容 |
(一)优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
(二)加强农村公共教育供给 |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供给 |
四、以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乡村振兴——基于理论维度模型视角 |
(一)精准满足需求 |
(二)优化配置资源 |
(三)实现博弈共赢 |
(四)提高供给效率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改革理顺了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2]校院纵向分权治理的改革研究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D]. 岳苗玲.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3]D景区管理中心职能及体制调整研究[D]. 林汐澄. 江西师范大学, 2020(02)
- [4]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D]. 赵昆. 青海师范大学, 2020(06)
- [5]重庆市J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 李绪江. 西南大学, 2020(01)
-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状与挑战[D]. 陈海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7]佛山市综合管廊收费管理体制研究[D]. 张海东.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马薇. 苏州大学, 2019(07)
- [9]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基于理论维度模型视角[D]. 仲德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