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伏佩宣[1](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李文静[2](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江冬冬[3](2020)在《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当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随之改变,尤其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社区警务的信息化发展,即使得社区警务——这一基层社会治理单元从职业化向信息化转变。也正因为这种变化,对基层社区警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社区警务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以适应这一新变化。如此才能在新时代基层社区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蚌埠市作为全国市域治理现代化的试点城市之一,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在投入方面、重视程度、信息化水平、群众参与等层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现状的实地调查,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该市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结合相关理论以及国内外社区警务建设的典型经验,进而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为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能力现代化提出了务实的政策建议。论文从六部分展开论述。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阐述了与社区警务建设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从而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铺陈。第一章,介绍了信息化社区警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为后文的分析找到切入点。第二章,主要对蚌埠市社区警务的建设现状进行描述,并将其建设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详细阐述了不同阶段的各自特点。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研究认为蚌埠市社区警务的硬件设施仍待完善,社区警务室分布不均衡,社区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信息技术的应用效果也不佳。接着,又仔细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认为思想观念的滞后,组织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不科学,社区警务保障机制不充分,社区民警信息素养不高,社会合力尚未形成共同阻滞了蚌埠市社区警务的信息化建设。第四章,总结提炼国内外社区警务建设的典型模式和经验,以期为推进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的信息化提供经验参考。第五章,在前面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优化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的可行路径。认为,唯有提升各方思想认识,重塑社区警务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社区警务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社区警务信息化应用水平,打造社会参与合理,才有可能推进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提升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周安军[5](2020)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2015年“放管服”改革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后,政府部门力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的组织结构、运作流程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变化,“放管服”改革所要求的政府再造、服务群众、社会参与和政府公共管理有高度契合,为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思路和新要求。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我国现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传统体制的特点,仍处于面向现代警务的过渡时期。这种组织结构管理系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严重制约的警察职能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组织结构管理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以N市公安局为例,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阐释了“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门、组织结构和组织结构要素等核心概念,并根据相关理论模型分析提出了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和必然要求。其次,通过分析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放管服”改革概况,分析其组织结构特点及放管服改革概况,总结了其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并且分析了原因。接着,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提出方案。最后,提出“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并提出结论和展望。
韩育林[6](2020)在《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时代的变迁,黑夜不再是社会发展在时间连续性上的阻隔,方兴未艾的夜间经济已然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与此同时,夜间的治安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案件警情高发,安全风险加大,防控难度陡增。在如何平衡夜间娱乐休闲与社会秩序维护的问题上,当前社会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如何保障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秩序稳定成为一个应予重视的课题。本研究根据时空社会学理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死角理论,综合运用调查研究、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状况和防控措施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问题主要表现在更易受“黄赌毒”侵扰、侵害人身安全类警情集中多发、发生火灾和遭受暴恐袭击的风险隐患增大、夜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非法留宿问题严重等方面。目前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夜间治安防控、“反应性警务”和“运动式整治”交替式的治安管控、以传统经验为主开展夜间治安检查、主要依靠视频监控的夜间安全技术防范。由于受到特殊时间空间的复杂交织、夜间治安秩序相关法律的缺乏、偏重管控打击的警务运行机制、未形成社会充分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场所岗位责任制的空间缺位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时段的治安防控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域外国家虽与我国国情不同,但仍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通过对荷兰、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做法的探讨,归纳出设置维护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专门力量、充分动员非警务力量参与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规制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经营、重视场域日常安保和应急管理等经验举措。结合国外的经验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完善路径,主要有完善娱乐场所治安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适应娱乐服务场所夜间防控的警务运行体系;构筑群防群治的基层防线;强化娱乐服务场所自身的夜间防范;加强娱乐服务场所关联区域的防控。极具潜力的夜间经济、庞大的娱乐服务市场及与之伴生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凸显构建全时空治安防控模式的重要意义。娱乐服务场所作为夜间治安问题多发场所,影响到社会风气,关乎整体社会治安,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理应根据时代的变迁发展完善。
张阳[7](2020)在《新时代推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进入新时代,全国党政机关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盼,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户籍、出入境、车驾管等大量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服务职能。公安机关如何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创新思维推动公安政务服务创新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是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造福人民群众的重要探索和关键实践,是借力科技信息化和政务大数据技术推动公安机关政务服务能力突破式提升的重要驱动力。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思维推动公安政务服务创新,对进一步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课题以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为选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我国“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当前全国层面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选择了思想认知水平、顶层设计规划、法律制度保障、数据基础、网上网下办事服务模式等几个维度,对制约我国“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主要问题的原因进行层层剖析;并借鉴了苏州、深圳、武汉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提高思想认识、优化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推动数据共享、优化网上流程、创新网下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和建议,以确保“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便民惠民、优化服务”的目标得以实现。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探索创新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能够为政府机关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隋从容[8](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指出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韩荣芳[9](2020)在《新时代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从新时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高度,反复强调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确保“刀把子”牢牢地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基础。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横跨“三北”,内联八省,外接俄蒙,是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是蒙古族、回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重要的聚集地,有鲜明的地区特点和突出的民族特点。“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和“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也是对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殷殷嘱托。做好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对于维护民族地区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论文以制度创新理论为研究框架,选取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锡林郭勒盟边境管理支队乌拉盖管理区边境管理大队,以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边境管理大队进行调查研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探讨内蒙古基层公安党建工作在制度创新中的具体实践,对照新时代对基层公安党建工作的新要求,运用制度分析框架,找出目前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用科学的理论、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机制、科学的方法对加强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的党建工作,从而维护内蒙古地区的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
许文静[10](2020)在《公安品牌建设研究 ——以“枫桥经验”为例》文中提出公安品牌是获得社会公众自主选择的公安权力产品,内含公安工作模式、公众认知、信任、参与等要素。从实践角度来看,以品牌建设为载体推动公安工作创新、提升公安机关治理能力是地方公安机关较为普遍性的做法,对公安机关品牌建设的实践加以理论关照,提出系统、科学的公安品牌建设对策,是对公安工作实践需求的积极回应。从理论角度来看,政府品牌、公安品牌问题研究是一个为管理学、传播学、公共关系学等学科所关注的课题。目前的研究多集中于公安品牌价值和公安品牌管理策略的初步探讨,缺乏对公安品牌及公安品牌建设的内涵、要素等基本问题的系统阐释,特别是在公安品牌建设路径分析上,目前尚无比较深入的典型案例解读以及系统化路径的构建。本文主要应用品牌理论、治理理论,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调查研究等方法展开研究。文章运用品牌理论和治理理论,对公安品牌的含义、要素、特征、类型、功能以及公安品牌建设的含义、流程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阐释。对公安机关品牌建设实践及其面临的问题与时代机遇作出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以“枫桥经验”的创建与发展为案例,立足品牌建设视角加以解读,通过对其品牌创建、内化、传播、延伸、创新环节中的有效做法以及其品牌内化、传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总结出公安品牌建设的基本经验,并结合文献研究成果,进一步提炼出公安品牌建设的具体路径。本文的研究表明,公安品牌建设是新时代促进公安工作发展的有效方式。在实践工作中,公安品牌建设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更具有良好的时代机遇。以“枫桥经验”的品牌建设经验为借鉴,地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可以基于公安品牌创建、内化、传播、延伸、创新的具体路径开展品牌建设实践工作。
二、公安机关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机关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人治与法治 |
(三)法制与法治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两案”审判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相关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可能的创新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信息化 |
二、社区警务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问题导向警务理论 |
二、公共治理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二章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的实践 |
第一节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历程 |
一、萌芽阶段 |
二、探索阶段 |
三、发展阶段 |
第二节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成效 |
一、社区警务设施设备升级 |
二、社区警务管理网络化 |
三、社区民警队伍建设有成效 |
四、社区警务制度日益完善 |
五、社区警务信息化创新成效显着 |
第三章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区警务设施设备仍待完善 |
二、社区警务室布局不均衡 |
三、社区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 |
四、信息技术应用效果欠佳 |
第二节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思想观念滞后 |
二、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不科学 |
三、社区警务保障机制不充分 |
四、社区民警信息素养较低 |
五、社会参与合力尚未形成 |
第四章 国内外社区警务建设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社区警务建设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启示 |
一、美国的“片儿警”制度 |
二、日本的“交番所”制度 |
三、新加坡警察的“邻里”特色 |
四、国外社区警务建设的经验启示 |
第二节 国内社区警务建设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启示 |
一、北京顺义区的社区警务建设 |
二、上海普陀区的社区警务建设 |
三、广东广州市的社区警务建设 |
四、国内社区警务建设的经验启示 |
第五章 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高各方思想认识 |
一、强化领导责任意识 |
二、转变社区民警思想观念 |
三、增强群众参与意识 |
第二节 重构社区警务管理的目标与理念 |
一、完善目标管理体系 |
二、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 |
第三节 健全社区警务保障机制 |
一、保障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
二、加强社区警务的人才队伍建设 |
三、重构社区警务人员培训机制 |
四、完善社区警务人员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全面提升社区警务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
一、创新信息收集与应用方式 |
二、建设社区警务信息化平台 |
三、完善社区警务的信息质量体系 |
第五节 打造社会参与合力 |
一、落实群防群治制度 |
二、实现社区警务信息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一)“放管服”改革 |
(二)政府部门 |
(三)组织结构 |
(四)组织结构的要素 |
二、相关理论与模型 |
(一)韦伯官僚制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无增长改善理论 |
(四)组织发展研究模型 |
第二章 “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到“放管服”改革 |
(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的渐进过程 |
(二)“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路径 |
二、“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 |
(二)组织结构优化是新时代“放管服”改革推进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概况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及职能简介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 |
(二)N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人员概况 |
(一)N市公安局“放管服”改革概况 |
第四章 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改革的“放管服”困境 |
一、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 |
(一)“简政放权”与“倒金字塔”组织结构的矛盾 |
(二)“放管结合”与组织臃肿、流程不畅的矛盾 |
(三)“优化服务”与基层人员流失、流转不均的矛盾 |
二、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原因分析 |
(一)“简政放权”不彻底,“职责同构”未被打破 |
(二)“放管结合”不到位,低效重复建设、“局部空转” |
(三)“优化服务”不配套,基层条件艰苦、人才外流 |
第五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 |
一、“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一)法治规范原则 |
(二)动态发展原则 |
(三)服务优先原则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方案 |
(一)工作专业化:精简政府,打破“职责同构” |
(二)集权化:权力下放,重构利益格局 |
(三)管理幅度:放管结合,依据需求整合部门 |
(四)指挥链:创新监管,理顺部门之间关系 |
(五)部门化:优化服务形式,完善专门的行政服务中心 |
(六)正规化:提高服务能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 |
第六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 |
一、组织实施路径 |
(一)成立“放管服”改革组织结构优化领导小组 |
(二)依据“权力清单”制定计划,积极协调配合 |
(三)分步实施,将相同职责的机构整合起来 |
二、制度实施路径 |
(一)推进组织结构、职能、责任、程序法定化 |
(二)明晰职责,构建优良的内部协作 |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
(四)建全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 |
三、人才队伍保障 |
(一)明确“管”、“服”人员定位 |
(二)引进培养优秀服务型人才 |
(三)实行轮岗轮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
四、组织文化建设 |
(一)统一理想信念,强调核心价值观念 |
(二)深入开展全员“放管服”改革宣讲 |
(三)强化沟通交流,产生“化学反应” |
结论和展望 |
一、基本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概念界定 |
1.2.1 娱乐服务场所 |
1.2.2 夜间 |
1.3 研究现状 |
1.4 理论基础 |
1.4.1 时空社会学理论 |
1.4.2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 |
1.4.3 死角理论 |
1.5 研究方法 |
1.5.1 调查研究法 |
1.5.2 文献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2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的主要治安问题 |
2.1 更易受“黄赌毒”侵扰 |
2.1.1 难以根治的卖淫嫖娼问题 |
2.1.2 “变幻多端”的赌博问题 |
2.1.3 日益严峻的吸贩毒问题 |
2.2 侵害人身安全类违法犯罪案件集中多发 |
2.2.1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类警情居高不下 |
2.2.2 易发生“捡尸”类性侵犯罪 |
2.3 发生火灾事故和遭受暴恐袭击的风险隐患增大 |
2.3.1 发生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大 |
2.3.2 遭受暴恐袭击的潜在风险高 |
2.4 夜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非法留宿问题严重 |
2.4.1 夜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屡禁不止 |
2.4.2 非法留宿问题日趋严重 |
3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
3.1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现状 |
3.1.1 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夜间治安防控 |
3.1.2 “反应性警务”和“运动式整治”交替式的治安管控 |
3.1.3 以传统经验为主开展夜间治安检查 |
3.1.4 主要依靠视频监控的夜间安全技术防范 |
3.2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制约因素 |
3.2.1 特殊时间空间的复杂交织 |
3.2.2 夜间治安秩序相关法律的缺乏 |
3.2.2.1 娱乐休闲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跟进场所夜防形势 |
3.2.2.2 管理主体的职责义务不明确 |
3.2.2.3 对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
3.2.3 偏重管控打击的警务运行机制 |
3.2.3.1 秩序与自由权衡中治安控制力度选择的矛盾 |
3.2.3.2 受制于“重打轻防”的惯性思维定势 |
3.2.4 未形成社会充分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
3.2.4.1 缺乏社会动员的动力机制 |
3.2.4.2 群众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不足 |
3.2.5 场所岗位责任制的空间缺位 |
4 国外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经验借鉴 |
4.1 设置维护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专门力量 |
4.1.1 荷兰的“夜间市长”制 |
4.1.2 德国的“风纪警察”制 |
4.1.3 英国的“夜皇”制 |
4.2 充分动员非警务力量参与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 |
4.2.1 澳大利亚的“绅士协议” |
4.2.2 美国的商业性警务 |
4.2.3 新加坡的邻里社会动员 |
4.3 规制娱乐服务场所夜间经营 |
4.3.1 对营业时间的限制 |
4.3.2 对酒精饮料售卖与饮用的限制 |
4.3.3 对来场所娱乐休闲人员的限制 |
4.4 重视娱乐服务场所及其相关场域的日常安保和应急管理 |
4.4.1 专业化的场所安保方式 |
4.4.2 扩大至场所周边的夜间巡逻防护 |
4.4.3 构建场所遭受暴恐袭击的应急机制 |
4.5 国外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经验的辩证认识 |
5 完善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具体路径 |
5.1 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 |
5.1.1 突出防控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问题的专门立法 |
5.1.2 明确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
5.1.3 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5.2 构建适应娱乐服务场所夜间防控的警务运行体系 |
5.2.1 基于智慧警务织密夜间信息防控网 |
5.2.2 形成常态化夜间警务运作模式 |
5.2.3 增设维护场所秩序的专职警务人员 |
5.2.4 提升警察夜间执法执勤能力 |
5.3 构筑群防群治的基层防线 |
5.3.1 完善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人员的举报激励机制 |
5.3.2 发动周边群众参与场所巡防工作 |
5.4 强化娱乐服务场所自身的夜间防范 |
5.4.1 合理设置场所内部布局 |
5.4.2 规范从业人员的身份识别登记 |
5.4.3 严格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拒进义务 |
5.4.4 强化场所内部的隐性安保力量 |
5.4.5 健全场所内部的应急处置预案 |
5.5 加强娱乐服务场所关联区域防控 |
5.5.1 增加夜间周边地区“见警”的覆盖面 |
5.5.2 强化场所周边街面照明及监控 |
5.5.3 加强场所周边区域巡逻守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二、 在学期间参编的学术专着 |
致谢 |
(7)新时代推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文摘 |
英文文摘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创新之处与研究困难 |
第六节 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
一、具备的主观条件 |
二、有利的客观条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内涵与主要内容 |
一、“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内涵 |
二、“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工具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基本内涵与主要内容 |
二、政府治理理论基本内涵与主要内容 |
三、新公共服务理论及政府治理理论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的关系 |
第二章 “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基本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现状和阶段性成绩 |
第二节 “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第一节 对“互联网+”认知存在偏差 |
第二节 顶层设计不完善 |
第三节 数据融合共享存在壁垒 |
第四节 网上办事模式低效 |
第五节 网下服务配套不健全 |
第四章 国内部分地区的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苏州、深圳、武汉等地亮点做法 |
一、苏州公安深入推进“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 |
二、深圳公安创新开发应用公安政务服务一体机 |
三、武汉市公安机关创新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卡包” |
第二节 先进地区经验带来的经验和启示 |
第五章 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思想认识,普及新时代新理念新思维 |
第二节 优化顶层设计,构建科学系统工作体系 |
第三节 健全法律制度,为创新服务提供坚实保障 |
第四节 推动数据共享,夯实系统建设数据基础 |
第五节 优化网上办事流程,构建一体化网上办事体系 |
第六节 创新网下服务模式,创新实体化便民服务举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新时代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研究现状与文献回顾 |
1.2.2 研究评述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新时代 |
1.3.2 党建工作 |
1.3.3 基层公安机关 |
1.4 研究的基本构思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重点 |
1.4.3 创新之处 |
1.4.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2 理论研究框架 |
2.1 马克思主义基层党组织建设理论 |
2.2 制度创新理论 |
2.2.1 制度创新理论的涵义 |
2.2.2 制度创新的主体 |
2.2.3 制度创新的动因及条件 |
2.3 运用制度创新理论分析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的适用性 |
3 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创新的实证分析 |
3.1 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创新的主体 |
3.2 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创新的动力因素 |
3.2.1 强制性动力因素 |
3.2.2 诱制性动力因素 |
3.2.3 其他动力因素 |
3.3 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创新的路径 |
3.3.1 探索基层公安党建工作的新理念 |
3.3.2 完善基层公安党建工作的新制度 |
3.3.3 创建基层公安党建工作的新机制 |
3.3.4 创新基层公安党建工作的新方法 |
3.4 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创新的意义 |
3.4.1 有力地加强了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
3.4.2 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 |
3.4.3 有力地维护了内蒙古地区民族团结 |
3.4.4 有力地维护内蒙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
4 新时代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 |
4.1 新时代对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4.2 新时代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 |
4.2.1 思想观念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
4.2.2 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
4.2.3 在机制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
4.2.4 在方式方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
5 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的路径选择 |
5.1 用科学的理念指导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的建设 |
5.1.1 强化“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 |
5.1.2 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
5.1.3 做好党建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的融合 |
5.2 用科学的制度保障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的建设 |
5.2.1 增强党员民警的制度意识 |
5.2.2 加强基层党组织制度体系建设 |
5.2.3 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
5.3 用科学的机制促进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的建设 |
5.3.1 加强选人用人机制建设 |
5.3.2 加强党建工作考核机制建设 |
5.4 用科学的方法推进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的建设 |
5.4.1 推动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 |
5.4.2 推动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信息化 |
5.4.3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安品牌建设研究 ——以“枫桥经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文献检索收集情况 |
1.2.2 政府品牌建设研究 |
1.2.3 公安品牌建设研究 |
1.2.4 “枫桥经验”相关研究 |
1.3 理论依据 |
1.3.1 品牌理论 |
1.3.2 治理理论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2 核心概念界定 |
2.1 公安品牌 |
2.1.1 定义 |
2.1.2 特征 |
2.1.3 类型 |
2.1.4 功能 |
2.2 公安品牌建设 |
2.2.1 定义 |
2.2.2 流程 |
2.2.3 意义 |
3 公安品牌建设实践情况分析 |
3.1 公安品牌建设的起源与发展 |
3.1.1 萌芽阶段 |
3.1.2 探索阶段 |
3.1.3 兴起阶段 |
3.2 公安品牌建设中的普遍性问题 |
3.2.1 品牌创建质量不佳 |
3.2.2 品牌建设缺乏系统性 |
3.2.3 品牌生命力难以维持 |
3.3 推进公安品牌建设的时代机遇 |
3.3.1 政策支持力度大 |
3.3.2 新媒体技术成熟 |
3.3.3 公众参与意识强 |
4 “枫桥经验”的品牌建设经验分析 |
4.1 品牌创建 |
4.1.1 具体做法 |
4.1.2 主要特点 |
4.2 品牌内化 |
4.2.1 具体做法 |
4.2.2 主要特点 |
4.3 品牌传播 |
4.3.1 具体做法 |
4.3.2 主要特点 |
4.4 品牌延伸 |
4.4.1 具体做法 |
4.4.2 主要特点 |
4.5 品牌创新 |
4.5.1 具体做法 |
4.5.2 主要特点 |
5 “枫桥经验”品牌建设中的不足 |
5.1 品牌内化方面存在的不足 |
5.1.1 调查问卷基本情况 |
5.1.2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5.1.3 具体问题分析 |
5.2 品牌传播方面存在的不足 |
5.2.1 传播意识和能力欠缺 |
5.2.2 线上体验传播缺乏整合性 |
5.2.3 媒介传播效果不佳 |
6 公安品牌建设的具体路径 |
6.1 公安品牌创建 |
6.1.1 精准掌握政策要求 |
6.1.2 立足实际开展公安工作 |
6.1.3 全面设计品牌要素 |
6.2 公安品牌内化 |
6.2.1 简化内化内容 |
6.2.2 丰富内化渠道 |
6.2.3 保障内化质量 |
6.2.4 规避感知风险 |
6.3 公安品牌传播 |
6.3.1 强化传播意识 |
6.3.2 提升传播能力 |
6.3.3 明确传播目的 |
6.3.4 完善传播策略 |
6.4 公安品牌延伸 |
6.4.1 择优适用延伸策略 |
6.4.2 严格把控延伸质量 |
6.4.3 有效防范延伸风险 |
6.5 公安品牌创新 |
6.5.1 详细分析时代背景 |
6.5.2 传承品牌核心内涵 |
6.5.3 全面创新品牌要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访谈实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公安机关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2]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信息化背景下蚌埠市社区警务建设研究[D]. 江冬冬.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5)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D]. 周安军.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研究[D]. 韩育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7]新时代推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研究”[D]. 张阳. 苏州大学, 2020(03)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9]新时代内蒙古基层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创新研究[D]. 韩荣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公安品牌建设研究 ——以“枫桥经验”为例[D]. 许文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