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论文文献综述)
许晓燕[1](2021)在《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惩恶扬善”对应法律上的惩罚与激励。惩罚与激励是一对矛盾体,这也是法律要实现目的手段。然而实务界却常常忽视法律的激励作用,学者研究的天平也偏向惩罚一端,忽视对激励功能及具体制度实施的研究。伴随着经济法的出现,激励制度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经济法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现代法律,与传统法不同,在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法就已经将激励制度作为其特殊功能予以规定。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同样地,离不开经济法的调整,所以,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突出的特征是惩罚和激励相结合。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立法者法律素养的良莠不齐以及法律固有思维的束缚,导致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规范、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激励机制的表述规范、重要功能以及实现路径也鲜有人问津。很显然,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如火如荼的今天,传统的、只注重惩罚的研究理论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基于此,笔者遵循法文本、法理念、法制度“三位一体”的思想,运用分析法学、法循证学、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分析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规制现状、理念认知现状和制度实施现状,筛选适格经济法律文本、研究文献和实践案例,展开大数据实证分析研究,试图考察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现实中的问题,以及在“三位一体”构建过程中达成的“默契”和各自的反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循证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章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的实证分析:从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在文本理念、制度三者的实证分析出发,为本篇论文框定研究范围和基础数据,描述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规范情况、理论研究现状和具体实施状况;其次,总结出文本的规范重点、理念的研究重点和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估。第二章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耦合度:分析概括经济法律法律激励机制在文本、理念、制度三个维度上的耦合状态,从承认激励制度在经济法上的重要性和主体类别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总结,在充分挖掘第一章数据及内在规律的基础上,从大数据统计的标准和角度分类,将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建设取得的成绩在文本、理念、制度上予以可视化呈现。第三章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探索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完善的循证路径和法治化建议:首先立足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分别总结文本规范、理论研究和制度实施三方面的不足,得出行为模式的结构空缺、缺乏实务现状研究、依据效力层级低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经济法律激励机制规制上的不完善和运行上的重重阻碍。在明确经济法律激励机制“三位一体”必要性的前提下,分别从文本层面、理念层面、制度层面提出精准化建议。总之,我们的实证研究发现:经济法律激励机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日益突出和明显,中国经济法治中激励机制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存在于文本、理念、制度的支撑度和匹配度上。经济法律激励机制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治各环节的协调配合。
赵杰[2](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张金艳[3](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杨尊源[4](2019)在《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外部性作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消费领域就表现为消费外部性。目前,关于消费外部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经济法学界鲜有与消费外部性相关的研究文献。仅有的少数文献也是以环境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为主,且主要涉及消费的环境负外部性。而消费外部性不仅具有负外部性,还具有正外部性,不仅具有环境外部性,还具有市场外部性,且这些消费外部性都属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在经济法规制语境下如何应对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外部性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述消费外部性问题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基本内涵。消费外部性作为一种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分散性、异质性以及矛盾性的特征。而消费外部性问题则是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包括消费正外部性问题和消费负外部性问题,且这两种消费外部性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都是一种常见现象。在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背景下,经济法规制就是一种利益协调,它需要在多元主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本部分在借鉴规制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基础上,认为经济法规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作出的干预行为,不是一种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的规制,而是一种基于双向互动,以期实现合作治理的行为模式。第二部分是梳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现有规制路径,并提出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路径。一方面,本部分归纳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传统法学规制路径及其规制困境。其中,规制困境可以总结为主体、范围、依据和方式四个方面,如强调政府主体,忽视非政府主体;强调负外部性,忽视正外部性;强调硬法规范,忽视软法规范;强调事后问责,忽视事前防范。另一方面,经济法能够在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多元主体之法,能够契合消费外部性的多元特征;经济法作为实质理性之法,能够回应消费外部性的社会现实;经济法作为克服失灵之法,能够实现消费外部性的最佳克服;经济法作为软硬兼施之法,能够丰富消费外部性的规制依据;经济法作为事前防范之法,能够关注消费外部性的事前规制。此外,经济法在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因此,经济法只是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众多路径中的一条,消费外部性问题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多种规制路径联合解决。第三部分是论证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包括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规制空间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其中,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前提性原理,将消费外部性问题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并为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核心性原理,为重构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理论基础;规制空间理论作为辅助性原理,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引入经济法规制体系,为发挥非政府主体的规制力量提供理论基础;交往行为理论作为补充性原理,将作为规范共识的软法规范引入经济法规制体系,为建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多元规制路径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构建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软法作为补充规范,结合现行硬法规范,通过确立政府规制路径、平衡消费者权义关系和发挥社会中间层的规制能力,从而联合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规制能力。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具体分为四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规制前提,即确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政府规制路径;第二个层级是规制核心,即平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第三个层级是规制辅助,即发挥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社会中间层规制能力;第四个层级是规制补充,即利用软法规范来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上述四个层级构成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体系,且各层级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并互为整体。第五部分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实证解读。本部分以房地产消费为例,研究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房地产消费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又可分为环境负外部性和市场负外部性。面对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经济法规制前提是发挥政府规制作用,在明确政府规制目标、规制范围、规制程序和规制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和实施消费限制政策的方式来规制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规制核心是重构房地产消费者的权义关系,既负担房地产消费者环境义务和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义务,又赋予房地产消费者补偿权利。规制辅助是发挥社会中间层力量,社会中间层主体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规划设计、限制贷款和设置信用黑名单等方式来规制房地产消费外部性。规制补充是利用软法规范,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类主体都可以运用软法规范来规制房地产消费的外部性问题,如果硬法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直接资源,那么软法便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补充资源。结论部分是对全文内容和观点的总结和归纳。首先,经济法能够对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理念是“协调”,协调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规制主体、规制能力和规制方式的多元化。最后,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手段是“软硬协调”,硬法规范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坚实基础,软法规范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有力保障。
陈科林[5](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认为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张翼[6](2018)在《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与建构》文中提出本文以“现代性”为逻辑起点和基本研究范式,采取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在肯定了现代性具备理性与自由的核心内涵和世俗化、反思性等独特机制的基础上,试图揭示现代性是决定经济法价值、发生、运行各个方面的根本性质,认为现代性是经济法得以诞生和运行的内在动力。经济法既是对于现代性问题的回应,也是现代性自我完善的表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寓于与现代性的对立统一之中。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既是源于现代性的要求,也是现代性自我扬弃的过程。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经济法理论的阐释提供全新的视角,为我国经济法理论在方法论、建构论、现实性范畴内提供参考指引,也为经济法理论自身的完善给出概括性的建议。
王烈琦[7](2018)在《论竞争法的功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等法域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对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意义勿庸置疑。然而在现有的法治理论的研究者的观察视野中,竞争法的独特性似乎并未被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来自法理学界的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形式理性法――典型如民商法,为主要观察对象而构建的。形式理性法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19世纪以降社会中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法律系统的分殊。这三大系统中法律系统对于政治系统的独立性,保证了一个形式理性的法律系统的运行;而法律系统对于经济系统的中立性,使得形式理性的法律不必更多介入经济运行,而仅仅提供一套基础的规则即可。但19世纪下半叶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使得这三种系统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动,竞争法就是基于这种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而出现:美国民主化的政治系统,基于中小企业的利益推出了谢尔曼法,试图对抗大企业在经济领域的垄断;而欧洲自由放任的经济系统在运行中出现了危机,迫使政治系统法律系统更多地介入。这种不同于形式理性法的诞生语境某种意义上预示了竞争法具有着不同于形式理性法的功能,基于形式理性法的各种法治理论言说不能够完全涵盖竞争法现象。本文将实证考察竞争法实践,揭示出其不同于形式理性法的各种功能与具体的制度实践机制。主要内容分以下七章进行探讨:第一章“竞争法、法律功能理论以及竞争法的功能”首先将厘定本文所探讨的竞争法实践的时间、空间以及法律领域范围。其次,基于“功能”这一概念的多义性,探讨现有的两种法律功能理论:拉兹的基于法学视角的功能理论以及卢曼的基于法社会学视角的功能理论。在对比权衡这两种理论对于相关法实践的解释力以及梳理比较了经济法学界既往理论探讨中对于“功能”这一概念的运用的基础上,选择以卢曼的法社会学系统功能理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但基于卢曼理论本身视角与本文的差异等原因,并不拘泥于卢曼关于法律功能唯一性的言说;从而厘定本文的基础理论前提。最后,将仔细探讨竞争法产生时期欧美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法律系统之发展,探讨这些系统间关系导致的竞争法新功能的产生。将竞争法的功能总结为三大功能:政策功能、识别功能、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第二章“竞争法的政策功能”从政治国家在竞争法中的意义入手,探讨竞争法具有这样一种功能:沟通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整合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政治系统的关系,使得国家政策能够通过竞争法机制作用于经济系统,并将这种功能概括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政策功能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国家政策意图的输出,同时对于政策的形成也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实证考察了竞争法实践中的政策决策信息收集机制(包括专门的信息搜集机制与附带的信息搜集机制)、竞争法涉及的政策决策机制、以及竞争法对于政策的吸纳及贯彻机制。第三章“竞争法的识别功能”首先指出了法律不确定性对于形式理性法与竞争法的不同意义。在形式理性法中,“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需要填补“漏洞”;而竞争法中法律不确定性,某种意义上刻意为之“留白”。因为竞争法现有知识本身现在非常不确定,并且,竞争法需要为政策本身的介入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竞争法规则无法更为确定。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竞争”意味着经济领域鼓励各种竞争行为的不断推陈出新,各种在既有考量之外的新型竞争行为将源源不断地涌现。这些,都意味着竞争法本身需要一种机制:对于与不确定知识有关的行为、政策变动后的行为以及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竞争行为进行合法性识别。事实上竞争法已经具有这种功能,也即“识别功能”。考察现有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一方面,竞争法实体规则相对形式理性法而言,非常简约、概括,为识别机制预留了必要的规则空间。另一方面,竞争法通过程序构建、决策信息源的扩展、新方法的引入等,构建了一套识别机制。程序方面竞争法发展出了事前识别程序、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决策参与信息源的扩展方面,其他专业人员甚至普通社会公众被在一些情况下引入到竞争法识别机制中来;新知识方法方面,反垄断法发展出了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二分、并且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到执法司法实践之中,更有论者建议引入法律商谈理论。与此同时,竞争法通过减少对于争议竞争行为的行政介入、合意判决、承诺等和解机制的大量运用而对于识别功能的进行了缩限,减轻系统的识别负担。总之,法实践领域中,竞争法系统已经发展出一些有利于识别的机制。第四章“竞争法的稳定行为预期功能”首先探讨了规则之治的意义以及竞争法领域共识认知的发展,探讨了稳定行为预期功能作为一项基础法律功能,在竞争法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分不同法域,探讨了法国、德国、美国、国际法领域走向形式理性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以及相关法域的其他的一些不同的稳定行为预期的机制。总结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基本趋势是:认知相对成熟的领域正在一步步走向规则的形式理性化;而对于认知不太成熟的领域以及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行为,法律保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至于反垄断法领域,则探讨了指南类文件的出台、事前识别程序的构建、弗莱堡学派对于反垄断法司法化与私法化的努力、芝加哥学派对于反垄断执法范围及目标的缩限、经济理论及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对于预期保障、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于行为预期的保障、本身违法原则的运用以及合理原则的简化等试图增强稳定行为预期的努力。尽管有诸多努力,但目前反垄断领域,规则能够提供的稳定行为预期的功能相对而言仍旧较普通的形式理性法要弱一些。第五章“竞争法诸功能的现实并存及其相互关联”进一步探讨了三种功能:政策功能、识别功能、稳定行为预期功能与政治系统、法律系统、经济系统之关系。从系统间关系角度进一步诠释了这些功能的意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是所有法律都具备的一项基础功能,是法律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政策功能某种程度上是担负着经济、法律、政治这三大系统沟通的功能,这种功能是双向的信息输入输出,其实质是使政治系统能够“合法地”介入调控经济系统;识别功能实现的是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沟通,是单向的应经济系统之需,法律系统生产出新的规则服务于经济系统在竞争状态下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三种功能的关联,在肯定三大功能独立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了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对于其他两大功能的制约,并阐明了这三大功能对于建构与维系市场竞争秩序不可或缺。第六章“功能视角下我国竞争法文本与实践审视”首先实证考察了政策功能、识别功能、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在我国实定法文本中的体现,然后探讨了功能理论对于澄清目前我国某些法学争议问题可能的价值,对于实然功能的认知将有助于理论上更好地提出规范性建议。最后,从更好实现功能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竞争法可能的改进方向,我国可以在政策决策的形成、贯彻、识别的程序构建、信息源扩展等方面更好地借鉴欧美相对成熟的制度实践。第七章“余论:竞争法功能理论对于其他法律及法治理论可能的意义”首先探讨了竞争法功能实现机制对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其他子部门法、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可能的借鉴意义。最后探讨了将竞争法经验事实纳入主流法治理论叙事对于法治理论可能之意义。认为在这个充满变数的风险社会、充满价值纷争的多元社会,政治国家的必要介入、对于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纷争的处理,将是法律系统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认识到竞争法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形式理性法的功能,或许会对完善我们的法治理论有一定的意义。
尹亚军[8](2017)在《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文中研究说明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刘方圆[9](2015)在《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 ——以康德道德哲学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法的价值及原则、理论发展历史、基本范畴、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国际比较等领域。这些研究更多地停留在经济学及法学角度之上,将伦理学引入经济法领域进行交叉性研究的成果并不多,但经济法的伦理基础对于经济法而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在经济法立法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与道德伦理脉络。对经济法的道德伦理基础进行考察,有助于使我们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经济法,并为经济法的诸多规范寻找到道德伦理上的支撑。本文以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三个核心公式为出发点,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两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秩序规制法与道德伦理的相互关系。从抽象层面上看,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具有非常深刻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为法律与道德共同源自于纯粹实践理性,道德是内在地被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之人的道德法则,而法律则是内在与外在联合地应用于既被看成现象又被看成是本体之人的道德法则。因此,从康德的角度来解释市场秩序规制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则可推论出市场秩序规制法与经济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共同源自于人之实践理性在经济实践活动中为自己确立的道德法则,两者同宗同源。市场秩序规制法不可将道德视为无物,制定及实践市场秩序规制法时应努力向道德规范靠近,吸收并借鉴经济伦理规范的内容与要求。从康德的角度来看,市场秩序规制法产生的原因是道德规范不具有外在强制性,无法克服人在现象世界中追逐感性欲望所带来的可能性恶果,这种可能性恶果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则是“市场失灵”。与此同时,康德认为人类若想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经历三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之下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最终到达道德自由之前必须经历的阶段。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发生失灵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能够最终脱离现象世界的“恶”而抵达“无法律”的目的王国。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失灵”所需范围内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规制,是市场经济活动最终导向道德自由所必经的阶段。从具体层面上看,市场秩序规制法这一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和整合之后,可以分别从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三个角度对其进行考察。首先,本文从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来分析市场秩序规制法内含的道德精神与伦理价值。市场规制法律原则的内容在经济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其进行界定和筛选之后最终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原则、倾斜保护市场中弱势群体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从康德道德哲学的角度对这三个原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道德伦理之上的正当性,且前两个原则在价值位阶上高于第三个原则。其次,本文将市场主体的义务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来论证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所暗含的道德伦理基础。市场主体在不同关系中承担着不同类型的义务,笔者将其划分为“经营者—消费者—国家”与“经营者—经营者—国家”两大类,并从康德道德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最后,本文将康德道德哲学与市场规制法律程序相结合,提出康德意义上的建议,以期完善法律程序并促使程序内部价值理念进行转向。通过对市场秩序规制法背后的道德伦理基础进行康德式的挖掘和探讨,可以从中看出市场秩序规制法深刻的道德根源与伦理根源,市场秩序规制法应逐步淡化国家干预的色彩,转向市场“治理”。
冯果[10](2014)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论纲》文中认为一、问题的提出法的价值与理念①属于历久弥新的命题,虽深奥但却实在,虽艰涩但却丰富,曾吸引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思索和探悉。但在不断增长的理论厌倦症的影响下,我们时常也会发出"理论无用论"的哀叹,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精巧的研究方法似乎正在将思想的作用驱走。"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成为我们回避这一命题的一个很好的借口。问题是,我们真的能够回避
二、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理论基础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实证 |
第一节 文本视角: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
一、数据分析 |
二、规范重点 |
第二节 理念视角: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
一、数据分析 |
二、研究重点 |
第三节 实施视角: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
一、适格案例的类型化研究 |
二、经济法律激励制度实施的循证评价 |
第二章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耦合度 |
第一节 激励制度重要性的耦合 |
一、文本数量丰富 |
二、研究基点深刻 |
三、实践数量可观 |
第二节 激励制度主题类别的耦合 |
一、文本范围宽泛 |
二、理念主题多维 |
三、制度类别多样 |
第三节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共识凝练 |
第三章 三位一体的经济法律激励机制 |
第一节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和制度排异 |
一、行为模式的结构空缺 |
二、缺乏实务现状研究 |
三、依据效力层级低 |
第二节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构建 |
一、经济法律激励制度的基本方向 |
二、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外部性问题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基本认知 |
(一)消费外部性问题: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表现 |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 |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必要性 |
(一)消费外部性问题的传统法学规制路径及困境 |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路径选择 |
三、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原理 |
(一)经济法规制原理之前提性原理:需要国家干预理论 |
(二)经济法规制原理之核心性原理: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三)经济法规制原理之辅助性原理:规制空间理论 |
(四)经济法规制原理之补充性原理:交往行为理论 |
四、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 |
(一)规制前提:确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政府规制路径 |
(二)规制核心:平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 |
(三)规制辅助:发挥消费外部性的社会中间层规制能力 |
(四)规制补充:利用软法规范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 |
五、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实证解读:以房地产消费为例 |
(一)我国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 |
(二)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6)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与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经济法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 |
1.2 现代性是经济法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 |
1.2.1 现代性是经济法研究的背景依赖 |
1.2.2 现代社会与现代性是经济法基础研究的必然要求 |
1.2.3 现代性研究是经济法对完善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贡献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综合比较法 |
1.4 本文的逻辑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现代性与经济法的研究概述 |
2.1 现代社会的概念探究 |
2.1.1 关于现代社会的内涵诸说 |
2.1.2 现代社会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组织方式 |
2.2 现代性的概念探究 |
2.2.1 现代性概念的源流考察 |
2.2.2 现代性在各个语境中涵义考察 |
2.2.3 现代性、现代化与后现代性的比较考察 |
2.2.4 现代性的内涵阐释 |
2.2.5 现代性的外延阐释 |
2.3 经济法现代性研究现状 |
2.3.1 现代性的特征体现为经济法的制度建构精神 |
2.3.2 现代性在经济法中体现为“双重职能论” |
2.3.3 现代性在经济法中体现为现代化的追求 |
2.3.4 现代性在经济法中体现为多维面相 |
2.3.5 现代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规定性 |
2.3.6 经济法是后现代的法 |
2.3.7 其他法学领域现代性研究的现状 |
2.4 小结:现代性是经济法的理念 |
2.4.1 经济法的理念 |
2.4.2 经济法的理念体现出全面的现代性特征 |
第三章 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 |
3.1 采取现代性视角解析的合理性 |
3.2 采取现代性视角解析的必要性 |
3.3 现代性视角下经济法的特质 |
3.3.1 本体论——经济法是现代性否定之否定在法律层面的再统一 |
3.3.2 方法论——经济法是传统社会关系被现代性打破后重构的表现 |
3.3.3 价值论——经济法拥有独特的现代性价值 |
第四章 现代性视角下经济法理论的建构 |
5.1 拓展经济法理论范式的新领域 |
5.2 建设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备性 |
5.3 回应我国当前社会立法需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竞争法的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研究基础立场与旨趣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竞争法、法律功能理论以及竞争法的功能 |
第一节 竞争法:探讨范围的厘定 |
一、竞争与竞争法 |
二、本文探讨所涉及的法域 |
三、本文所探讨竞争法时间维度的限定 |
四、本文所探讨的竞争法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领域 |
第二节 法律的功能:本文的基础分析向度 |
一、两种主要的法律功能理论:拉兹与卢曼 |
二、对法律基础功能的认知――基于对卢曼理论的借鉴与扬弃 |
三、对于“功能”的认知再澄清:经济法学视角与法社会学视角 |
第三节 与形式理性法的区别:竞争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十九世纪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 |
二、三大系统间关系与竞争法的诞生 |
三、竞争法产生的语境之一:形式理性法的中立性、独立性与政治国家干预意图的紧张 |
四、竞争法产生的语境之二:相关知识储备之不足与分歧 |
第四节 竞争法产生语境与竞争法三大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法的政策功能 |
第一节 政治国家与竞争法的政策功能 |
一、竞争法领域两种不同意义的政治国家在场 |
二、政治国家在场与竞争法政策功能之关联 |
第二节 竞争法中的政策决策信息收集机制 |
一、专门的信息搜集制度 |
二、附带信息收集机制 |
第三节 竞争法涉及的政策决策机制 |
一、内嵌于竞争法系统的政策决策机制 |
二、外在于竞争法系统的政策决策机制 |
第四节 竞争法对于政策的吸纳及贯彻机制 |
一、由竞争法执法机构发布各种指南性的文件 |
二、通过个案处理贯彻实施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法的识别功能 |
第一节 法律不确定性对于形式理性法与竞争法的不同意义 |
一、形式理性法中的不确定性――需要填补的“漏洞” |
二、竞争法中法律不确定性的意义――刻意为之留白 |
第二节 竞争法不确定性与识别功能的产生 |
一、现有竞争法知识的不确定性 |
二、政策因素与竞争法的不确定性 |
三、新型竞争行为导致的不确定性 |
四、识别功能的产生 |
第三节 实体规则的简化与识别机制 |
一、反垄断领域实体规则的简化 |
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实体规则 |
三、实体规则简化与识别机制的预留空间 |
第四节 竞争法中的具体识别机制 |
一、竞争法对于程序的发展、运用 |
二、决策参与信息源的扩展 |
三、新知识方法的引入 |
第五节 识别功能在现实中的运用 |
一、基于决策参与信息源扩展的识别 |
二、基于新知识方法引入的识别 |
第六节 对于识别功能的缩限 |
一、减少对于争议竞争行为的法律介入 |
二、合意判决、承诺等和解机制的大量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法的稳定行为预期功能 |
第一节 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的意义与前提 |
一、规则之治的意义 |
二、共识认知的发展 |
第二节 走向形式理性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美国 |
四、国际法领域 |
五、总的趋势 |
第三节 加强反垄断法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的各种努力 |
一、指南类文件的出台 |
二、事前识别程序的构建 |
三、弗莱堡学派对于反垄断法法司法化与私法化的努力 |
四、芝加哥学派对于反垄断执法范围及目标的缩限 |
五、经济理论及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对于预期保障 |
六、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于行为预期的保障 |
七、本身违法原则的运用以及合理原则的简化 |
八、基于上述诸种努力对于反垄断法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的认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法诸功能的现实并存及其相互关联 |
第一节 竞争法功能与政治系统、法律系统、经济系统之关系 |
第二节 竞争法诸功能在现实运作中的关联 |
一、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对于政策功能的制约 |
二、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对于识别功能之制约 |
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制约下政策功能与识别功能的独立性 |
四、政策功能与识别功能的关联 |
第三节 竞争法诸功能与竞争秩序的建构与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功能视角下我国竞争法文本与实践审视 |
第一节 竞争法功能在我国竞争立法与实践中的体现 |
一、政策功能涉及的文本及制度 |
二、识别功能涉及的文本及制度 |
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涉及的文本及制度 |
第二节 竞争法功能视角下相关理论争议审视 |
一、教义学方法在竞争法中的引入问题 |
二、私人执行问题 |
三、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化问题 |
第三节 竞争法功能视角下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之完善 |
一、政策功能方面的机制完善 |
二、识别功能方面的机制完善 |
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方面的机制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余论:竞争法功能理论对于其他法律及法治理论可能的意义 |
第一节 竞争法功能实现机制对其他法律可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竞争法功能理论对于法治理论可能之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论文期间的研究成果 |
(8)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
(三)本文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
引言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
(二)尚存的疑问 |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 |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
引言 |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
(三)本文的界定 |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 ——以康德道德哲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以康德道德哲学为研究视角的缘由 |
1.德国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
2.康德实践哲学对德国法的影响 |
3.康德道德观与我国法律文化中的“礼” |
(三)本文的写作思路 |
一、相关概念解析 |
(一)市场 |
(二)市场秩序 |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 |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与伦理的关系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性 |
1.伦理及其发展源流 |
2.从康德道德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3.市场秩序规制法与伦理的内在联系 |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伦理性的内涵 |
1.研究对象的划分及其理由 |
2.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道德性 |
3.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的道德性 |
4.市场秩序规制法律程序的道德性 |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伦理基础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
1.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
2.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道德性内涵 |
1.维护竞争秩序原则 |
2.倾斜保护市场中弱势群体原则 |
3.维护市场运行整体效率原则 |
四、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
(一)将市场主体义务作为分析起点的原因 |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石范畴 |
2.义务性规范的性质与康德“道德律令”的性质相契合 |
(二)市场主体义务的内容及其道德性内涵 |
1.“经营者—消费者—国家”关系中道德化的经营者义务 |
2.“经营者—经营者—国家”关系中道德化的经营者义务 |
五、市场秩序规制法律程序的伦理基础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立法程序的伦理价值转向 |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执法程序的伦理价值要求 |
1.重视执法程序的内在伦理性 |
2.执法程序内在伦理性的具体要求 |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司法程序的伦理价值取向 |
1.公正原则 |
2.参与原则 |
总结:从规制到治理的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研究[D]. 许晓燕. 兰州大学, 2021(12)
- [2]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 杨尊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6]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与建构[D]. 张翼. 兰州大学, 2018(11)
- [7]论竞争法的功能[D]. 王烈琦.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D]. 尹亚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 ——以康德道德哲学为视角[D]. 刘方圆.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10]经济法的价值理念论纲[J]. 冯果. 经济法研究,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