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担保法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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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担保法学习心得
  1. 答: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深的体会如下:咐敬
    1、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衡森慎5种。
    2、担保需要承担偿债责任,并不是一种形式。
    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春余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4、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5、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2. 答:担保法,广义上罩唤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燃闷中定金5种。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皮山10月1日起施行。
问: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 答:1.该题液银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码宏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闹模宴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问:经济法案例分析
  1. 答:(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两人,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2)不妥当。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务员。《公务员法》辩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杜某不得厅灶答在营扮慧利性的百货公司中担任总经理的职位。
    (3)杜某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他自己买来的衣服,是一种利用自己职权的关联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杜某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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