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杨琳[1](2021)在《破产撤销权问题研究 ——以对银行适用破产撤销权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
金益朋[2](2020)在《论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法律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人撤销权旨在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全体利益,破坏普通债权人之平等受偿关系的偏颇行为实质上有害一般债权人的全体利益,作为一种“隐秘性的诈害行为”应当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对象。破产法上有临界期制度对偏颇行为得以撤销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制,民事法上可加重主观要件的比重以达到与破产法上相同的保护程度。由于事后担保、期前清偿、到期清偿三类偏颇行为的非难性程度不同,在确定三者的适用范围时,可在对于主观要件(恶意)的举证责任上做出不同的要求以体现各个行为类型非难性大小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乃法条竞合关系,当企业法人实行的破坏平等受偿关系之行为同时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时,应优先适用破产撤销权予以规制,自无必要适用债权人撤销权予以规制。
王艺霖[3](2020)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的核心价值即公平和正义,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更应体现出公平的价值取向。但是,企业在出现破产原因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规避法律的行为。为确保债权人可以公平的受偿,则需要行使破产撤销权,其目的是撤销债务人不当的清偿行为,从而使财产恢复之前的状态,保障其他债权人能够公平的分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研究起步较晚,立法规定还不够成熟,破产撤销权仍存在不足。因此,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亟需借鉴他国先进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法官的判决地依据,梳理出争议焦点。从而引出破产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次,从破产撤销权的基础理论入手,对破产撤销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历史演进,剖析了民法上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之间的关系,探讨了破产撤销权的两种行为类型,对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展开。再次,分析了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主观恶意应否成为破产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二是偏颇性清偿范围过于狭窄、三是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破产撤销权、四是破产重整中债务人可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议,一是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观要件、二是扩大偏颇性清偿例外的范围、三是健全管理人的激励制度、四是明确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破产撤销权。
吴欣霖[4](2020)在《论破产撤销权》文中研究表明在法律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背景下,破产撤销权制度作为我国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指在公司破产时,破产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撤销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时间内做出的有损债权人权益的法定行为,从而使财产回归,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制度。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破产法理论界也将脚步停留在破产撤销权制度立法层面上,本文在目前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破产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并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本文在对破产撤销权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探索的基础上,归纳出破产撤销权的内涵,接着将其与民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进行区分,突出破产撤销权的特点,并对可撤销行为进行分类,还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以上基础理论为接下来的问题打下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关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的分析,发现此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包括可撤销行为的立法模式单一、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与民法中可撤销行为不衔接、忽略主观意思对破产可撤销行为效力的影响、可撤销行为缺少例外规定或规定不明、未对不同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做区分五个问题。再次,针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存在的问题,对域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德国的破产撤销权进行分析比较,总结适合我国破产撤销权借鉴的经验。最后综合域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问题的建议,包括:采用列举式加概括式的模式替代单一模式、衔接破产可撤销行为与民法中可撤销行为体系、引入主观意思在可撤销行为中的地位、对破产可撤销行为增加例外规定并进行细化完善、细化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旨在通过对制度的完善,规范可撤销行为,平衡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实现破产法“破产财产最大化”和“公平清偿”的立法目的。
丁心[5](2020)在《论破产撤销权制度》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在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及先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予以制定,该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以及设置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撤销权等破产法律制度。其中,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制度对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有着强有力的指导性作用,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全体现了破产法公平与效率、平等与诚信的原则。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对于维护和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债权得以公平受偿的一种重要制度,但其规定比较框架性,立法过于抽象,无详尽、具体的程序指导与实施细则,在法律属性、构成要件、适用情形等程序方面与实体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其最大作用。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提出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议,减少破产撤销权制度在操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使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能有效适用。本文绪论着重讲破产撤销权的研究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内容及方法,拟通过对破产撤销权的研究进而引出本文需探讨的问题。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概述破产撤销权制度,包括破产撤销权的发展渊源、概念、立法目的、法律要素及与民法意义上的撤销权对比适用等。作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破产撤销权从民法撤销权发展而来,两者在内涵上存在联系但在具体适用中又存在差别,但总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破产撤销权的适用问题。本文认为,破产撤销权在理论上与实务中存在的适用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属性不明晰,构成要件不健全,适用范围、类型单一,使得在实践中难以对可撤销行为进行合理的判断与识别,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第三部分主要是在前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其在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缺陷展开法律对策分析,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此制度,即对破产撤销权诉讼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以避免在实务操作中造成司法混乱;完善破产撤销权行使条件的判断标准,健全其构成要件,使得该项权利合理适用,恰当识别;规范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完善立法条文规定,即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增加一项兜底条款,详尽可撤销行为,避免出现法律漏洞。当然,有可撤销行为存在,也会有其排除适用情形等。
吴忍[6](2019)在《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享有的,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实施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与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相比,其具有行使主体、行使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特殊性。破产撤销权的有效行使,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对象和行使期间这三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关于行使主体制度,存在管理人的计酬标准单一、取得报酬缺乏保障以及对担保物管理工作的计酬比例不合理共三方面问题,应分别从结合时长和标的额确定管理人报酬、设立破产专项基金和构建管理人就担保物管理取得报酬制度这几方面予以完善。关于行使对象制度,一是对可撤销行为范围的认定过于狭窄,二是可撤销行为的认定未考虑主观要件,三是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缺乏实操性的判断标准。针对这三个问题,第一,扩大对可撤销行为范围的认定;第二,确立主观要件在偏袒性清偿行为中的地位;第三,增加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关于行使期间制度,存在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期间无限制、不区分行为的危害性采取统一的临界期以及临界期的起算点不明等问题,建议从对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进行限制、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区分优化临界期、以行为完成时作为临界期起算点这三方面予以完善。
杜颖[7](2019)在《破产程序中撤销临界期担保行为规则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破产法制度作为综合性制度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形成和演变历程,逐渐去除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涵义,甚至基于对破产债务人的同情和对破产债务人合法合理权利的必要保障,很多救济和保护破产债务人正当利益的条款被添加进破产法律体系当中1。为了保护破产债务人、普通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员工的利益,不被以诈欺或偏颇清偿的方式夺走破产财产,在破产别除权制度的设计上,加入了破产撤销权制度,而撤销临界期偏颇性担保行为,属于其中一种。破产撤销权制度实质是一种以影响交易安全为代价的、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效力的追溯机制,目的在于维护破产企业各方利益的平衡2。跟随世界其他法律制度更健全国家的破产法立法体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也加入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在这之后,2007年新修订的《破产法》和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实务应用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尽管《破产法》与《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实务运用的进行了指引,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更为复杂,尤其是在与也十分复杂的担保制度结合以后,出现的争议问题可能是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因此,进一步研究担保制度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结合应用,即在什么时间、何种情形下提供担保,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各方倾向于保护的利益不同,各方对规定不够明确的破产法制度的解读和适用方式也不同,破产管理人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倾向于扩大适用破产撤销权制度,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会援引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况可能看似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在实质上仍构成偏颇性清偿;有些情形看似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质上是为了企业生产经营,并未在实质上损害破产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国外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略,尤其对于破产程序中撤销破产临界期担保行为的规定只有一条,显然相比于此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司法实践的争议需要,现有的规则是不足的。本文从利用惯常交易例外制度掩盖恶意担保行为、瑕疵担保行为的认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事前约定和法定设立—不同法律制度的冲突四个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结合司法案例和国外破产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从担保行为的时间、目的、合法性等角度分析法律是否应对此种行为加以限制,从立法目的予以实质把握与分析破产管理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中撤销担保行为的规则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诸葛诺曼[8](2019)在《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11个年头。破产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追求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相对公平,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并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寻求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平等、公正、合理地得到清偿。破产制度是在打击债务人的不法行为及不当行为的基础上,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经营亏损或不能正当合理地利用资金和其他资源,最终导致其自身的负债达到甚至超过企业的全部资产,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结果。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不得不被动地接受部分清偿,对债权人而言,这样的结果已然造成了损失,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作出不当处理财产行为,势必会对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破产撤销权通过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的债务人不适当处理财产的行为,打击破产逃债行为,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提高全体债权人受清偿的比例,尽量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也就是说,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的同时,又体现了公平和平等原则。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晚,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本文从破产撤销权基本理论为出发点,阐述设立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破产撤销权的现状分析,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破产撤销权的渊源、含义、性质,并将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则主要从破产撤销权的价值和实践中成功案例阐述设立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破产撤销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之处,侧重介绍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如立法缺乏系统性、可撤销行为规定单一、时间和期限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了国外对我国破产撤销权有启示作用的相关规定;最后,文章的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个人建议,包括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种类、临界期和行使期限、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完善意见,比如增加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增加可撤销行为的原则性、灵活性、例外性规定,明确生效判决和执行行为的不可撤销性,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临界期限,规范撤销权行使主体及各方的诉讼地位,要设立奖惩制度提高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要明确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等具体建议。
林星晨[9](2018)在《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2012-2017年的239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享有的,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重要权利,但具体规定该内容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却因条文用语宽泛和现实情况复杂等原因,在司法适用中一直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本文在对239个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以认为,对于我国破产撤销权法条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义解释,还应着重从目的解释出发,把握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对财产的不当处分,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设立目的,以此作为衡量债务人行为是否需予以撤销的重要标准。同时,在适用破产撤销权时,注重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排除和对其他利益的保护。由此,方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破产撤销权的条文含义,实现破产撤销权的准确适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三章构成。第一章先说明数据库与案例的选择方法,后以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搜集得到的239个司法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图表,并以此为基础从总体和具体两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考察。第二章结合我国破产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对《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条文内容,进行务实地解读,以提升对破产撤销权条文的理解。第三章通过对主观要素的排除和对其他利益保护的肯定,考量破产撤销权的价值选择,推进司法适用中对其的准确把握。
王梦妲[10](2017)在《我国破产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在经济关系中重要参与者的企业,在参与市场的竞争、促进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破产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所有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便不能被全部清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共同追求的,从而做出规避法律甚至是恶意欺诈的行为,这便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破产撤销权制度由此产生。破产法具有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在企业出现管理经营不善、陷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有序地退出市场,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能够平等的受偿,维护其财产权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布,和原来的《破产法》相比较,新颁布的《破产法》在其内容上面吸取某些国外破产法中的先进经验,建立起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等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3年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在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所增加的几个破产撤销权适用的例外规定,不足以与现阶段社会完全适应,目前的《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撤销权简陋的规定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司法实务,使得破产撤销权难以发挥其制度的价值。因此,面对当今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亟须注重对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吸取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加以完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财产权益。比较研究法、语义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是本文在进行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时所采用的方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本文采取分段式的方式用四个部分进行描述。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撤销权的概念、特征、立法目的及确立意义等方面整体概述了破产撤销权,首先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含义。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所做有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管理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并且使因此行为而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回归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制度是撤销权制度的来源于,依据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法律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运而生。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和特征紧接着被介绍,形成权说、请求权说、责任说、折中说等学说,各学说都是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和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最后,陈述了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我国破产撤销权采用了形式判断原则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即受益人主观存在恶意不是成立的必要条件。可撤销行为发生在破产开始之前的临界期内,并且该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具有有害性,是我国破产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对于主观要件没有在法条中规定以及撤销权临界期间不合理的规定,也在这部分中间被列举出来。最后建议了如何完善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中的有益经验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中有关主客观条件的规定。第三部分中描述了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分别介绍了我国与外国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并且详细的阐述了我国破产撤销权关于欺诈性转让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使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随后通过提出在适用破产撤销权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来完善偏颇性清偿以及欺诈性转让的行为。第四部分介绍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破产撤销权。随后,介绍了有关国外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主体、行使期间以及行使的法律效果。然后提到行使破产撤销权所存在的问题,即行使主体追责的规定不完善和行使的期间不明确的问题。最后,通过完善破产撤销权主体行使撤销权的惩戒机制以及更加具体明确行使期间的方式来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二、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论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偏颇行为的界定 |
(一) 破产法上的“偏颇行为” |
(二) 民事法上的“偏颇行为” |
二、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效力评价现状 |
(一) 域外法上关于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效力评价现状 |
(二) 我国司法实务界中关于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效力评价现状 |
(三) 我国民法学界中关于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效力评价现状 |
三、偏颇行为的民事法效力评价检讨 |
(一) 偏颇行为适用“恶意串通之行为无效”规则予以规制的检讨 |
(二) 偏颇行为可得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规制——以扩张解释之视角审视 |
四、民事法上偏颇行为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规则予以撤销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
(一) “恶意”的认定上充分运用“推定”规则 |
(二) 破产程序外,企业法人之“偏颇行为”亦得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
(三) 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破产程序中撤销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典型案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
2.1 典型案例介绍 |
2.2 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
3 破产撤销权概述 |
3.1 破产撤销权的概念、性质和历史渊源 |
3.2 民法上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关系 |
3.3 破产撤销权的行为类型 |
3.3.1 欺诈性转让行为 |
3.3.2 偏颇性清偿行为 |
3.4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
3.4.1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3.4.2 破产撤销权的期间要件 |
3.4.3 破产撤销权的主体 |
4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4.1 主观恶意应否成为破产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
4.2 偏颇性清偿的范围过于狭窄 |
4.3 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破产撤销权 |
4.4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可否行使破产撤销权 |
5 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观要件 |
5.2 扩大偏颇性清偿例外的范围 |
5.3 健全管理人的激励制度 |
5.4 明确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破产撤销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破产撤销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产撤销权基础理论 |
(一)破产撤销权的起源和内涵 |
(二)债权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关系 |
1.债权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联系 |
2.债权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区别 |
3.债权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竞合 |
(三)破产撤销权的可撤销行为 |
1.欺诈行为 |
2.偏颇清偿行为 |
(四)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
1.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2.破产撤销权的被告主体资格 |
3.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二、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忽略了主观意思对破产撤销权的效力影响 |
(二)可撤销行为缺少例外规定或者规定不明 |
1.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缺少例外规定 |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缺少判定标准 |
3.个别清偿中的例外规定未予以细化 |
4.担保问题规定不明确 |
(四)未对不同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做区分 |
三、域外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经验 |
(一)可撤销行为的立法模式经验 |
(二)主观意思在各国可撤销行为中的地位 |
(三)域外关于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
1.无偿转让行为的例外规定 |
2.偏颇清偿行为的例外规定 |
(四)域外关于临界期规定的经验 |
四、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替代单一模式 |
(二)将主观意思引入可撤销行为中 |
(三)对破产可撤销行为增加例外规定并进行细化完善 |
1.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增加例外规定 |
2.增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判定标准 |
3.对偏颇清偿行为的例外规定予以细化 |
4.完善可撤销行为中的担保问题 |
(四)细化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破产撤销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国外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一章 破产撤销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缘由及目的、含义 |
一、立法缘由及目的 |
二、含义 |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的法律要素 |
一、撤销对象 |
二、撤销原因 |
三、撤销目的 |
第三节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对比适用 |
一、调整对象范围不同 |
二、行使基础不同 |
三、诉讼主体不同 |
四、临界期限不同 |
五、财产归属不同 |
第二章 破产撤销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属性不明晰 |
一、法律属性学说 |
二、法律评析 |
第二节 构成要件不健全 |
一、行为要件 |
二、时间要件 |
三、主观要件 |
第三节 适用范围之类型单一 |
一、欺诈性交易 |
二、偏颇性交易行为 |
三、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行为 |
第三章 破产撤销权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属性 |
一、明确规定为综合性权利之诉 |
二、结合运用权利基础与权利目的 |
第二节 完善破产撤销权行使条件的判断标准 |
一、完善行为要件 |
二、明晰时间要件 |
三、加强主观要件 |
四、增加结果要件 |
第三节 规范破产撤销权适用 |
一、增加可撤销行为的兜底条款 |
二、明确可撤销行为的除外规定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6)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含义及法律特征 |
一、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
二、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评价 |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意义 |
二、破产撤销权行使包含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制度现状 |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行使主体 |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行使主体 |
三、破产程序中不同主体行使撤销权的衔接 |
第二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管理人的计酬标准单一 |
二、管理人取得报酬缺乏保障 |
三、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工作的计酬比例不合理 |
第三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结合时长和标的额确定管理人报酬 |
二、设立破产专项基金 |
三、构建管理人就担保物管理取得报酬制度 |
第三章 破产撤销权行使对象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对象制度现状 |
一、欺诈性的可撤销行为 |
二、偏袒性的可撤销行为 |
第二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对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可撤销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 |
二、对可撤销行为的认定未考虑主观要件 |
三、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缺乏实操性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对象制度的完善 |
一、扩大可撤销行为范围 |
二、确立主观要件在偏袒性清偿行为中的地位 |
三、增加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并统一判断标准 |
第四章 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制度现状 |
一、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期间 |
二、可撤销行为发生的临界期间 |
第二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期间无限制 |
二、不区分行为危害性采取统一的临界期 |
三、临界期的起算点欠缺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制度的完善 |
一、限制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期间 |
二、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区分优化临界期 |
三、以行为的完成作为临界期的起算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7)破产程序中撤销临界期担保行为规则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撤销担保行为规则的缺陷 |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撤销担保行为规则的缺陷 |
一、破产法撤销担保行为规则无法撤销恶意惯常交易 |
二、担保物权制度与破产撤销权制度结合运用造成的问题冲突 |
三、合同法与破产法结合运用造成的问题冲突 |
第二章 破产程序中撤销担保行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破产撤销权的内涵与制度价值 |
二、担保物权的内涵及制度价值 |
三、两者联系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撤销担保行为的制度及价值 |
一、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防止破产债务人侵害部分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
三、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
第三章 论破产程序中适用撤销担保行为规则的典型情形 |
第一节 利用惯常交易例外制度掩盖恶意行为 |
一、利用“借新还旧”规避法律的规定 |
二、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物权担保形式的反担保 |
三、变更担保标的物 |
第二节 瑕疵担保行为的认定 |
一、延迟交付质物、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抵押权延迟登记 |
二、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未经登记 |
第三节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认定 |
第四节 事前约定或行使法定权利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撤销担保行为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破产临界期内惯常交易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明确规定担保物权延迟公示的效力 |
第三节 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
第四节 解决不同体系法律制度规定的冲突 |
第五节 法官自由裁量时应从实质角度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概述 |
(一)破产撤销权的含义及渊源 |
1、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
2、破产撤销权的渊源 |
(二)我国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 |
1、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联系 |
2、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
(三)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
1、形成权说 |
2、请求权说 |
3、折衷说 |
二、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价值及实践意义 |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价值 |
1、破产撤销权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2、破产撤销权制度是公平平等原则的体现 |
3、破产撤销权制度是利益均衡原则的体现 |
(二)实践中运用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意义 |
三、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 |
(二)可撤销行为的立法规定过于单一 |
1、我国现阶段可撤销行为的立法规定 |
2、可撤销行为立法规定单一的原因及缺陷分析 |
(三)立法未明确规定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导致同案不同判 |
(四)临界期及诉讼时效规定不明确 |
(五)未明文规定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四、域外破产撤销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可撤销行为的立法模式 |
(二)域外立法对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规定 |
(三)域外破产撤销权行使对我国的启示 |
1、域外立法对临界期间区别规定 |
2、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规定 |
3、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
五、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
1、增加原则性条款、灵活性条款和兜底条款 |
2、适当增加例外性条款的规定 |
3、生效判决和执行行为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可撤销为例外 |
(二)完善我国对破产撤销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 |
(三)完善临界期和行使时效的规定 |
1、根据行为的危害性设定不同临界期 |
2、明确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
(四)完善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保障 |
1、破产撤销权由破产管理人统一行使 |
2、债权人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撤销权 |
3、明确撤销权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
4、增加行使的奖惩机制 |
(五)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1、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溯及既往 |
2、债权人享有行使撤销权后所得利益 |
3、行为相对人可以债权人名义维护自身利益 |
4、主观要件影响破产撤销权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
5、我国撤销权法律后果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2012-2017年的239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本文创新 |
第一章 实证数据与统计分析: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情况考察 |
第一节 数据库与案例选择 |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司法适用的总体情况分析 |
第三节 破产撤销权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况分析 |
第二章 条文解读与具体分析:我国破产撤销权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欺诈清偿行为与司法实践 |
一、无偿转让财产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五、放弃债权 |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偏颇清偿行为与司法实践 |
一、偏颇清偿行为 |
二、偏颇清偿行为的例外 |
第三章 凝练共识:我国破产撤销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把握 |
第一节 主观要素的排除 |
第二节 对其他利益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语 |
(10)我国破产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破产撤销权的概述 |
1.1 破产撤销权的含义及渊源 |
1.1.1 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
1.1.2 破产撤销权的渊源 |
1.2 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及特征 |
1.2.1 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
1.2.2 破产撤销权的特征 |
1.3 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及意义 |
1.3.1 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 |
1.3.2 确立破产撤销权的意义 |
2 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
2.1 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的概述 |
2.2 国外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的规定 |
2.3 我国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的规定 |
2.3.1 可撤销行为的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内 |
2.3.2 可撤销行为的有害性 |
2.4 我国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中存在的问题 |
2.4.1 未规定破产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
2.4.2 破产撤销权客观要件中临界期限规定不合理 |
2.5 完善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的建议 |
2.5.1 增加关于破产撤销权主观要件的规定 |
2.5.2 区分行使破产撤销权客观要件中临界期间的规定 |
3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
3.1 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概述 |
3.2 国外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
3.3 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
3.3.1 欺诈性转让行为 |
3.3.2 偏颇性清偿行为 |
3.4 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中存在的问题 |
3.4.1 欺诈性转让行为的规定过于狭窄 |
3.4.2 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 |
3.4.3 破产撤销权适用的例外情形规定不完善 |
3.5 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中存在的建议 |
3.5.1 丰富欺诈性转让行为的规定 |
3.5.2 完善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规定 |
3.5.3 增加破产撤销权规定的例外情形规定 |
4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
4.1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概述 |
4.2 域外关于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
4.3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具体内容 |
4.3.1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4.3.2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4.3.3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4.3.4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4.4 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4.4.1 对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追责规定不完善 |
4.4.2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明确 |
4.5 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存在的建议 |
4.5.1 完善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惩戒机制 |
4.5.2 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撤销权问题研究 ——以对银行适用破产撤销权为视角[D]. 杨琳. 华北理工大学, 2021
- [2]论民事法上偏颇行为的法律适用[D]. 金益朋. 苏州大学, 2020(03)
- [3]破产程序中撤销权制度研究[D]. 王艺霖.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4]论破产撤销权[D]. 吴欣霖.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论破产撤销权制度[D]. 丁心. 吉首大学, 2020(03)
- [6]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D]. 吴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7]破产程序中撤销临界期担保行为规则的完善[D]. 杜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D]. 诸葛诺曼.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8)
- [9]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2012-2017年的239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林星晨. 厦门大学, 2018(07)
- [10]我国破产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D]. 王梦妲.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