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将过怎么办(论文文献综述)
李丽棋[1](2021)在《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研究 ——以《民法典》第520条为中心》文中提出
刘莹[2](2020)在《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私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在我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当事人如何依据《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不甚明晰。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依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有待完善。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nkungen)第九修正案是自2005年以来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重大改革,对于我国探求合理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机制颇具研究价值。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德国相似度较高,并且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比,德国法律为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框架,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九修正案作出的变化以及最近的司法实践概况入手进行考察分析,围绕请求权基础的几种要件对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尤其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垄断损害推定原则、损害传递推定以及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这些规则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制度规定,有利于受害人通过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获得救济,提高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效率。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相关规则得出一些启示与借鉴,包括明确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促进受害人的诉讼积极性,建立证据公开请求权的规则、衔接行政机关裁决与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以及进一步完善垄断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与认定方法,追求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平衡,以期达到救济受害人的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魏闻[3](2020)在《论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文中提出作为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在违约责任中的运用屡见不鲜,对债权人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本身的特点决定,只要存在履行迟延状态,其效力已然发生;但是,因其金额不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对其“过高”时该如何调整等问题在理论上尚不明确,实务中也多有困惑,对其研究不无价值。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界定与特征。所谓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是指用于担保迟延违约情形,以“计算基数+计算比例”形式约定数额的违约金。相较于定额违约金,它具有如下三点特征:就其性质而言,在迟延违约状态结束前,此类违约金属于继续性之债;就其数额而言,该类违约金的最终给付范围与其担保的违约状态息息相关,逾期违约发生时,开始计算违约金数额,可持续累计至逾期行为终结之日;就其类型划分而言,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通常情形下意在填平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损害,属于补偿性违约金。第二部分,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功能。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之一,其补偿功能一再被强调,但大陆法系中的违约金还具备担保功能,并且该功能在补偿性违约金中亦有发挥余地。通常情况下,担保功能作用于合同履行阶段,但在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中,担保功能可持续至迟延违约行为发生后至终止前,并且当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基数或计算比例较高时,担保功能的体现更为明显。第三部分,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在于主张的权利属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而违约金作为债权请求权之一当然被囊括其中,但也存在某些情况下的排除适用。就起算规则而言,应当依据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数额是否固定来适用不同时效规则:迟延违约金仍在累加计算的,按照每日产生的违约金数额单独起算;违约金数额已固定的,自迟延履行终止次日起算。第四部分,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就调整对象而言,法官衡量是否启动调整程序时,不应当将违约金类型区分作为参考因素,而是应当以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相差幅度作为主要依据,因此,在客观上逾期良久或计算比例过大而导致的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累计逾期违约金均应被纳入调整范畴;就调整方法而言,首先应当根据现行法规定寻找法定计算标准,其次还要结合实际损失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采取案例实证的方式以“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案例掌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以及司法调整规则在该类违约金中的适用情况。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在案例搜集过程中存在不全面、分析不透彻的情况。
丁雪妍[4](2019)在《检验期间立法及司法状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间制度是传统瑕疵担保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用两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2]8号》)使用了6个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足见其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对检验期间规则进行研究,重点围绕检验期间的立法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而展开,较少涉及检验期间本身的性质等纯粹理论的问题。文章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为司法适用状况的研究,第二、第三、第四章节是对《合同法》157条、158条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的分析,第五章是为完善检验期间规则提出的设想。第一章节对70个民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结果进行了整理,笔者发现实务中买受人就物的瑕疵获得救济的主张或者抗辩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买受人稍有迟延就会丧失全部的合同救济权利。通过对裁判理由的分析,笔者发现在此类诉讼中,存在着买受人举证质量瑕疵难度大、法院对合理期间的裁量尺度不一、买受人的正常交易行为被法院视为对标的物质量的认可等问题。在第二章节中,笔者通过对《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分析以及对域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发现我国的检验期间在制度设计时忽视了买受人用于通知的时间。无论是约定的检验期还是合理期间都没有对用于检验的时间和用于通知的时间进行区分,导致通知期间被压缩到了发现瑕疵后立即马上的程度,远远无法达到“合理期间”的标准,买受人稍有迟延就会丧失全部合同救济。第三章节对《合同法》使用质量保证期充当检验期间的提出了质疑。目前《合同法》对质量保证期的概念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裁判对质量保证期的理解和使用也存在着矛盾的地方。通过与保修期、保质期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和辨析,笔者发现质量保证期更接近于食品保质期与药品有效期的概念,与保修期、检验期间在功能定位、法律效果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因而在期间长度、起算时间上也有着明显不同。《合同法》对于质量保证期概念的使用并不妥当,除了增加了司法适用的复杂性,并不能实现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积极效用。第四章节对检验期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排除一切合同救济的法律后果对于买受人而言过于严苛。一方面过度保护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的法理,即使是保护善意的、已经交付了标的物的出卖人,其保护的程度如何也是值得重新审视的。另一方面,在我国民商合一的背景下,该规则忽略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针对前面章节提出的问题,笔者试图在第五章节给出完善检验期间制度的建议,以期改善买卖双方在通知利益上的失衡状态。首先要明确区分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其次应当排除质量保证期对于合理期间的干预;最后,以买受人在出卖人遭受不利范围内排除救济的法律后果代替排除一切救济。
郑涛[5](2017)在《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导论首先,从立法现状切入,重点介绍了域外有关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发展和运行现状,进而反思我国司法和立法的不足之处。其次,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引申出本文所欲探讨的核心问题。再次,细致梳理中外相关文献,总结既有研究的得失,为本文的研究作基本的理论铺垫。最后,从方法论角度表明本研究的进路和创新点。第一章“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第一节从历史维度追溯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历程。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界的理论共识,简要介绍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价值依据问题。第二节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包括横向的相关观念,如禁止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等的辨析,也包括纵向的与行政争议、刑事诉讼等学科领域内近似概念的辨析。通过概念内涵在我国语境下的再界定,为本文的论证和学术对话设定基本的、统一的平台。第三节重点对我国立法中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和司法中的重复起诉行为认定的现状进行详细梳理,以进一步挖掘和提炼本文的问题点,以及论证的范围与方向。第二章“重复起诉的一般识别标准”。禁止重复起诉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判定标准的设定问题。因此,本章重点探讨重复起诉行为的一般识别标准。第一节探讨重复起诉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对重复起诉行为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其次,在分类探讨的基础上,以诉的构成要素理论为参照选择恰当的识别路径;最后,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各种构成要件学说中,选择“二要件说”为本文识别分析的基本框架。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二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对诉讼标的新旧学说进行了详细的述评,并结合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考量和实务现状,选择旧实体法说作为我国诉讼标的识别的理论参照。第三章“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展开”。承接既有的研究成果,本章将重复起诉的认定以诉讼进程为标准,划分为诉讼系属和判决确定后两个阶段,在第二章原则性识别标准的基础上,分别进行进一步的专门化研究。在诉讼系属阶段,诉讼系属开始与消灭的时间点、诉讼系属抗辩的要件等都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有重要影响。在判决确定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基准时等深刻影响着重复起诉的覆盖范围。随着近年来既判力效果扩张趋势的显化,争点效理论引导下的禁止重复起诉扩大化现象,彰显出民事诉讼中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深化。人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具有对世效力。第四章“特殊情形下的重复起诉问题”。一般性识别标准也有其局限性,在实践中,许多复杂的纠纷类型在重复起诉的认定中往往存在各种争议。因此,本章对实践中非常规的诉讼案例进行类型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特征,借助相关理论学说,深入分析其重复起诉认定中的注意事项和具体操作标准。本章第一节重点探讨了一部请求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以及不同学说前提下的重复起诉认定。第二节对侵权纠纷中的后遗症问题,和解和执行中的新事实等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情事变更所引发的新事实的范围和新诉的处理措施。第三节针对确认之诉,尤其是具有先决法律关系的两个诉讼间的重复起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四节针对诉讼上的抵销行为,探讨了特殊攻击防御情境下的重复起诉认定问题。第五章“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与突破”。本章第一节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实践和理论困境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展示。有了对现状的整体认知,第二节致力于矫正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目标依归,进而对禁止重复起诉认定规则体系进行系统化构建,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248条的条文内容进行重新的调整和解读。第三节则从微观视角,对既有制度规则进行建设性弥补和完善,例如建构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方案,引入诉的合并制度和中间判决制度等。结语总结全文,再次重申文章的核心内容和研究结论。
万宗瓒[6](2015)在《德国竞争法中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欧洲竞争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其成员国和欧盟两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实践中,欧盟成员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尤其是针对反竞争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差异,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2005年修订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主要寻求与欧盟竞争法的协调和衔接,通过扩张原告主体的范围、有限适用集体诉讼、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制传递抗辩等程序制度的改革,强调对本国和欧盟竞争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平等适用,以便私人更好地确保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不甚发达,需要合理借鉴德国竞争法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探求更为优化、全面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曹志勋[7](2014)在《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文中提出我国目前关于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明确以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为时间点,在理论上仍有若干值得解释和细化的内容。以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都在大致达到类似制度效果的同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思路。各国普遍采取了与我国相同的基本规则,也提示我国应进一步细化诉状补正的期限规定;诉状应当满足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时可规定宽限期;在诉状送达后撤诉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立法论上则应当规定权利人撤诉后必须起诉的期限。
张颖[8](2012)在《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处于半地下状态,它客观地拓宽了个体、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但是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地位上还处在不明确状态,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其合法的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零散的,较为突出的民间借贷问题,例如企业间的借贷效力,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利息等法律规定有待完善。我国对民间借贷可以说是采取了相当严格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有些研究还需借鉴国外的观点和模式,吸取其精华,因此,作者认为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给予其一定发展空间,同时政府还需适当地监管。
栾群[9](2011)在《侵权责任形式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法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形式存在着重复,《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中也包含着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我国学界的观点中,也有很多人认为物权请求权可以纳入侵权责任形式之中。进而认为,我国的侵权法应该独立出债法,从而完善民法典体系和醇化债法。但是,实际上这种观点仍有值得反思之处。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价值,应该从物权的权利划分和物权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找。当权利科学发展到请求权的阶段时,权利自身成为第一位的,通过诉来实现和保护权利成为第二位的。但是,相较于之前权利与诉讼是融为一体的,请求权的法律技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与其支配状态的可恢复性是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基础。但是,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与绝对权效力又往往融为一体、相互交织,在物权实际行使和对物权的理解中又是难以分开的。这样就必然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解上造成分歧,不一致的理解实际上是理解的角度出现了偏差。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确都能保护物权,但是它们的作用是在不同的层面上的,比较而言,物权请求权在保护物权上更具直接性,丢弃物权请求权的观点反映出对民法请求权体系和请求权思维方式的重视不够。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主要贡献之一在于对权利的科学分类,在这种强调严密的权利划分下,并不是忽视责任,而是根本无需特别强调责任。物权请求权实际上与物权债权二分、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等法律技术紧密相关。当然,很难说物权债权二元划分绝对合理,但是它符合了权利本质学说和权利发展历史的基本要求。经过康德、萨维尼等人贡献过智慧的权利划分,至德国民法典时已经清晰地划分出物权与债权,虽然后来有人提出批评,但是实际上那种批评主要针对的仅仅是个别现象,不构成撼动物权债权二元划分科学性的理由。作为权利的私权与权利强制实现可能性,构成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矛盾关系。实体法与诉讼法分野时,从权利中将诉权的成分除去,并不意味着完全将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也除去。请求权包含着诉求和执行的可能性,它在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私权利时有着天然的技术优势,物权这一权利产生一种请求权发动诉求和执行以实现对物的支配状态是合乎常理的,物权请求权在传统民法支配权与请求权划分的总体结构中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人的主体性要求请求权技术,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诉权转向请求权是法律科学的巨大进步。鉴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学界中存在的某些观点,非常有必要反思一下仅以侵权责任保护物权的思路。是否产生民事责任,应是民事权利、义务发展的自然结果,在思考方式上不应该先将这种结果提至权利义务之中。民事救济措施还是应该根据民法科学的逻辑结构与民法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来进行。之所以会产生侵权责任保护物权的思路,是因为我国学界受到了很多非法理因素的影响,如经济上“一揽子计划”和政治上“综合治理”思想的影响、英美法系财产法和侵权法的影响、国家强制力作用的影响,以及非此即彼思维方式、当事人保护自己权利心情迫切的影响等。这些因素在一起就促成了我国民事立法在侵权责任方式方面,特别重视综合与归纳,似乎只有明确足够多的侵权责任形式才是对权利的真正重视。由此就导致了对请求权私法性与进步意义的轻视,进而导致责任的扩张和责任在民法体系中地位的提升。在我国侵权责任形式中还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一般认为这是侵犯人格权的非财产性的侵权责任形式。由于侵犯人格权同侵犯物权在伦理层面上有着根本的不同,所以,侵犯人格权的保护与侵犯物权的保护在制度措施上也应该不同。侵犯人格权的本质是对人主体性的侵犯,而不能将之降低为像物权那样的保护。由于必须采用的法律措施大致相同,所以很多人囿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都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方式这样类似物权保护的制度设计。首先,由于人们对人格权的认识不一,以及对人格权法在法典设计上分歧很大,导致人们对人格权请求权的观点也存在分歧的问题。有学者论证人格权是支配权,以此逻辑推理人格权请求权就顺理成章了,但实际上人格权仅仅是绝对权而并不是支配权。侵权责任方式足以解决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其次,侵犯人格权的责任形式需要哪些呢?至少,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形式需要检讨。赔礼道歉是一种道德责任,实际上无法上升为法律责任,以强制执行和当事人的现实需要来证明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形式的正当性并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赔礼道歉在实行过程中具有人身性和惩罚性,更不应该成为私法中的责任方式。侵权责任形式并不是越多越好,更不是越多权利就能越受到保护。
严凌振[10](2008)在《从一起二审改判案谈海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文中认为结合审判案例,论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在海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并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正确认识海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并能在审判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二、诉讼时效将过怎么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时效将过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2)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Zusammenfassung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法理基础及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特殊属性 |
一、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目的特殊性 |
二、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功能特殊性 |
第二节 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趋势 |
一、立法背景以及《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七次和第九次修正案 |
二、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与趋势 |
第二章 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 |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要件 |
一、对于垄断行为和过错的认定 |
二、对于垄断损害的认定 |
三、垄断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
四、诉讼时效及中止 |
第三章 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配套规则 |
第一节 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分配 |
一、对外关系 |
二、对内关系 |
第二节 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
一、证据公开请求权 |
二、反垄断机关的行政裁决对法院的效力 |
第三节 宽恕政策 |
一、对中小型企业的宽恕政策 |
二、对举报人的宽恕政策 |
第四章 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德国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启示 |
一、明确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主体资格 |
二、完善对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
三、完善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与计算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论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 |
0.2.2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司法调整 |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及其特征 |
1.1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界定 |
1.1.1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基本概念 |
1.1.2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的区别 |
1.2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特征 |
1.2.1 计算方式的特殊性 |
1.2.2 与迟延履行的相关性 |
1.2.3 填平迟延损害的补偿性 |
2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功能 |
2.1 违约金功能的演化 |
2.1.1 大陆法系中的违约金功能 |
2.1.2 英美法系中的违约金功能 |
2.2 按日累计违约金的双重功能 |
2.2.1 补偿功能 |
2.2.2 压力功能 |
3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
3.1 诉讼时效制度在违约金中的适用与排除 |
3.1.1 违约金属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
3.1.2 违约金诉讼时效适用之排除 |
3.2 违约金诉讼时效的一般起算规则 |
3.2.1 违约金与主债权关系 |
3.2.2 债的同一性理论局限 |
3.3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
3.3.1 既有起算观点及其评析 |
3.3.2 起算规则构建 |
4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 |
4.1 司法调整制度价值取向 |
4.1.1 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的衡平 |
4.1.2 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 |
4.2 司法调整规则的适用范围 |
4.2.1 理论争议与实务惯例 |
4.2.2 并行说更为可取 |
4.3 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的调整 |
4.3.1 法定计算标准 |
4.3.2 其他参考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检验期间立法及司法状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检验期间司法状况分析 |
一、案件整理 |
二、裁判理由分析 |
(一)质量瑕疵举证难度大 |
(二)法院对合理期间的裁量尺度不一 |
(三)买受人的正常交易行为被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 |
第二章 《合同法》对通知期间的压缩 |
一、比较法上的检验期间立法模式 |
(一)CISG:检验期与通知期的相对独立 |
(二)《德国商法典》:不迟延检验与不迟延通知 |
(三)《美国商法典》:发现违约后合理期间内通知 |
二、我国法上通知期间的严重压缩 |
(一)约定检验期间 |
(二)无约定情况下的合理期间 |
(三)通知期间压缩在司法上导致的后果 |
第三章 对质量保证期充当检验期间的质疑 |
一、我国法上质量保证期及类似概念的含义 |
(一)保修期 |
(二)保质期 |
(三)质量保证期 |
二、检验期间、保修期以及质量保证期的辨析 |
(一)功能定位及法律效果 |
(二)起算时间与期间长度 |
三、《合同法》对质量保证期的不当使用 |
第四章 对检验期间法律效果的检讨 |
一、偏重对出卖人的保护,有违公平正义法理 |
(一)检验期间制度的价值考量 |
(二)背后价值的背离 |
二、民商合一背景下,有过度商化之嫌 |
(一)背后的价值冲突 |
(二)保护出卖人利益的必要性的欠缺 |
(三)比较法上的不同做法 |
第五章 完善检验期间规则的可能思路 |
一、检验期间计算规则的重新设计 |
二、严苛法律后果的缓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之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进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历史渊源与正当性基础 |
一、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历史渊源 |
二、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正当性基础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内涵与概念辨析 |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内涵 |
二、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之辨析 |
三、与行政争议中一事不再理的区别 |
四、与刑事诉讼中禁止双重危险的区别 |
第三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检视 |
一、我国语境下禁止重复起诉内涵与称谓的再界定 |
二、我国禁止重复起诉立法的检视 |
三、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司法的检视 |
第二章 重复起诉的一般识别标准 |
第一节 重复起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重复起诉行为的类型划分 |
二、重复起诉行为的识别路径 |
三、重复起诉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主张 |
四、我国关于重复起诉构成要件的学说选择 |
第二节 主体同一性的识别 |
一、常规情形 |
二、特殊情形 |
第三节 诉讼标的同一性的识别 |
一、诉讼标的概述 |
二、诉讼标的之实体法学说 |
三、诉讼标的之诉讼法学说 |
四、统一诉讼标的之否定学说 |
第四节 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选择 |
一、诉讼标的理论的反思 |
二、旧诉讼标的理论之理性回归 |
第三章 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诉讼系属中的禁止重复起诉 |
一、诉讼系属的概述 |
二、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 |
三、诉讼系属的起始与消灭 |
四、诉讼系属抗辩与禁止重复起诉 |
第二节 判决确定后的禁止重复起诉 |
一、既判力的概述 |
二、既判力的基础理论 |
三、既判力与禁止重复起诉 |
四、既判力的范围 |
第三节 既判力扩张与禁止重复起诉的扩大化 |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
二、争点效理论对禁止重复起诉的影响 |
三、人事诉讼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
第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重复起诉问题 |
第一节 一部请求 |
一、一部请求的内涵 |
二、一部请求的诉讼标的 |
三、一部请求的不同学说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部请求 |
第二节 情事变更 |
一、后遗症 |
二、执行中的新事实 |
第三节 确认型诉讼 |
一、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并行 |
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并行 |
三、我国常见的确认型诉讼 |
第四节 诉讼上的抵销 |
一、抵销抗辩与诉讼系属 |
二、抵销抗辩的既判力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与突破 |
第一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 |
一、我国传统上禁止重复起诉理念的缺失 |
二、民事诉讼目的变迁对重复起诉认定的冲击 |
第二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体系的重构 |
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目标矫正 |
二、重复起诉审查模式的重建 |
三、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具体适用 |
四、重复起诉行为的司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有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请求权竞合的化解 |
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实现 |
三、中间判决制度的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6)德国竞争法中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人诉讼在德国竞争法中的地位 |
(一)竞争法私人实施的立法 |
(二)竞争法私人实施的司法实践 |
二、2005 年之前的德国竞争法私人诉讼 |
三、2005 年之后的德国竞争法私人诉讼 |
(一)私人实施者范围的扩大 |
(二)团体诉讼的有限适用 |
(三)私人实施者举证责任的减轻 |
(四)损害赔偿责任的改进 |
(五)传递抗辩的限制 |
(六)私人诉讼风险的降低 |
(七)小结 |
四、德国竞争法私人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
第一,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并未发挥重要作用。 |
第二,损害赔偿诉讼多于禁令诉讼。 |
第三,私人诉讼对象主要是与市场势力有关的违法行为。 |
(二)德国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
五、余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展望 |
(7)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规则及其解释空间 |
二、大同小异的比较法经验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三、对基本规则的补充与续造 |
(一)对程序性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二)起诉要件对基本规则的影响 |
(三)原告撤诉对基本规则的影响 |
四、结论 |
(8)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我国民间借贷概述 |
2.1 民间借贷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
2.1.1 民间借贷概念 |
2.1.2 民间借贷特征 |
2.1.3 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
2.2 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2.2.1 民间借贷的现状 |
2.2.2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
第3章 民间借贷效力 |
3.1 概述 |
3.1.1 民间借贷效力法律规定 |
3.1.2 民间借贷效力的法律缺陷 |
3.2 企业间借贷效力 |
3.2.1 企业间借贷产生的根源 |
3.2.2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演变 |
3.2.3 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缺乏法律正当性 |
3.2.4 企业间借贷的理论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
3.2.5 企业间借贷合同立法完善 |
第4章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
4.1 诉讼时效概述 |
4.2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常见的几个问题 |
4.2.1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4.2.2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
4.2.3 诉讼时效20年期间 |
4.3 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
4.3.1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法律缺陷 |
4.3.2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法律完善 |
第5章 民间借贷利息 |
5.1 复利 |
5.1.1 概念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
5.1.2 复利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
5.1.3 复利符合经济学原理 |
5.1.4 对复利的限制 |
5.2 高利贷 |
5.2.1 高利贷概念 |
5.2.2 高利贷存在的原因 |
5.2.3 高利贷利率管制历史进程、成因、社会效果及完善 |
第6章 民间借贷立法完善 |
6.1 民间借贷立法现状 |
6.1.1 民间借贷立法的零散性 |
6.1.2 民间借贷立法滞后性 |
6.1.3 民间借贷立法不协调性 |
6.2 立法完善 |
6.2.1 国际经验 |
6.2.2 国内立法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侵权责任形式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侵权责任形式应否吸纳物权请求权 |
(一) 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状况与问题意识 |
1. 问题的提出与权利、责任观念 |
2. 物权保护与物权请求权 |
3.将物权请求权纳入侵权责任形式的一般认识 |
(二) 新民事责任体系与债法的醇化问题 |
1. 侵权行为法向侵权责任法变迁 |
2. 责任、债务的分离理论与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
3. 侵权之债转化为侵权责任与债内涵的醇化 |
4. 新债法的体系与民法请求权 |
(三) 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思维 |
1. 对物权请求权的一般认识 |
2. 各种学说论述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
3. 物权保护机制为何选择物权请求权的方法 |
4. 物权请求权在请求权体系中的地位 |
(四) 物权请求权对物权法与侵权法的连接功能 |
1. 物权请求权的生成 |
2. 《民法通则》为什么不规定物权请求权 |
3. 物权请求权在连接物权法与侵权法方面的功能 |
二、传统民法中的权利体系划分智慧 |
(一) 传统民法中的权利划分与侵权保护权利机制 |
1. 传统民法中物权与债权的划分 |
2. 传统民法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 |
3. 传统民法中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 |
4. 传统民法的侵权保护权利机制 |
(二) 传统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的改进可能性 |
1. 传统意义的损害赔偿与法律限度 |
2. 损害赔偿的包容性:以恢复原状为重点 |
3. 损害赔偿的启动与承担 |
4. 略谈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恢复性的缺口 |
三、反思侵权责任保护物权的思路 |
(一) 物权的保护与民事救济权 |
1. 侵权责任保护物权是将过程转移到法律制度 |
2. 民事救济权是民法独特的法律手段 |
3. 法律抽象的请求权与救济权 |
(二) 侵权责任形式多元化与侵权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分析 |
1. “一揽子计划”与“综合治理”思想的影响 |
2. 英美法的强力影响 |
3. 国家强制力的影响及对请求权私法性的忽视 |
4. 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 |
5. 权利理论的发展 |
6. 权利人保护自己权利的心情迫切 |
7. 责任的扩张 |
(三) 侵权法独立成编实际的进步 |
1. 新的责任体系是多方因素促成的结果 |
2. 权利的进步与责任的课加同步 |
3. 丢弃请求权思维作为“进步”的代价 |
4. 结语 |
四、侵犯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侵权责任形式 |
(一) 人格权侵权概论 |
1. 法律主体与法律上的人格 |
2. 侵权行为侵犯人格权的实质 |
(二) 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 |
1.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 |
2. 人格权侵权中的侵权责任形式 |
(三) 赔礼道歉与侵权责任形式的关系 |
1. 人格权侵权事实的可赔偿性 |
2. 赔礼道歉应否作为侵权责任形式 |
3. 台湾地区关于赔礼道歉责任形式的实践 |
4. 在保护人格问题上中国法的选择 |
(四) 小结 |
1. 恰当的民事责任形式才能保护权利 |
2. 责任形式不是越多越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从一起二审改判案谈海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起海上保险事故诉讼案产生的时效中断争议 |
二、诉讼时效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
1.对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何理解 |
2.在适用《海商法》与《民法通则》上的选择 |
3.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时效中的运用 |
三、问题的解决 |
1.立法上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明确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
2.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准确适用现行法律规定 |
四、诉讼时效将过怎么办(论文参考文献)
- [1]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研究 ——以《民法典》第520条为中心[D]. 李丽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德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刘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1)
- [3]论按日累计逾期违约金[D]. 魏闻.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检验期间立法及司法状况研究[D]. 丁雪妍.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D]. 郑涛. 武汉大学, 2017(07)
- [6]德国竞争法中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J]. 万宗瓒. 政治与法律, 2015(04)
- [7]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J]. 曹志勋. 当代法学, 2014(06)
- [8]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 张颖. 南昌大学, 2012(06)
- [9]侵权责任形式论[D]. 栾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从一起二审改判案谈海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J]. 严凌振.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