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否取得?(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石昆[2](2020)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之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的权利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认定已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是高度凝练的法律术语,其内涵和外延极为丰富,对其理解与适用存在较大难度。但目前我国立法仅有概括式规定,未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类型,这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定不一,每种权益排除执行的条件也不尽相同,甚至出现判决结果冲突的现象。各地方法院出台“细则”进行应对,但实际上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规定仍存在若干差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统一各地法院关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在实践中的做法迫在眉睫。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类型化研究能够为法院认定民事权益能否阻却执行提供辅助适用分析方法,从源头解决认定难题。本文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在类型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突破口,分析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规则,吸收借鉴其排除执行的核心理念,即民事权益行使受到实质性妨害,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首先,分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标准,以诉讼请求内容作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标准;其次,总结出实践中能够普遍适用的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判断方法,以案外人主张的民事权益种类为基础,结合民事权益优先顺位、执行行为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最后,归纳梳理已经类型化的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具体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特殊情形下的租赁权和例外情形下的债权,并分析每种权益阻却执行相应的类型化规则,以期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处理思路。
葛旺[3](2020)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文中研究说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城镇化高速发展的产物,也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重要形式。普遍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根据标准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别,这其中又包含三个内容:专有权、共有权和业主之间的成员权。因为共有权其自身涉及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比较多,由其引发的纠纷也是最多、最杂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可以由全体业主享有,也可以被特定一些业主享有。依据世界各国的学术研究不同,日本通说认为区分共有人依据各个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享有本建筑的共有权,称为“共同共有说”,法国学说主张共用部分说,业主共同享用建筑物部分,也就是等同于公用部分,称为“公用部分说”。司法实务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出现比率最大的就是因共有权产生的纠纷,因为我国对共有权的性质、共有权权属、共有部分的界定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多方面探讨解决之道。在性质上,共有权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不同的,因为其属于一种特殊的区分共有;在司法实务中,车库车位、电梯使用、屋顶平台、小区内绿地等特殊共有部分只要成本已算入到各业主的购房成本中,就应当属全体共有人所有(特殊约定除外);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对比我国实际国情,我国应当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单独详细的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不能仅在《物权法》中笼统的进行规定,才能更具有实操性。以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为依据,解析区分共有权立法的不完善之处(例专用使用权、常见纠纷问题、共有范围的界定等),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民法典(草案)》对此部分的规定见于物权编第二分编的第六章,仍对《物权法》中遗留问题未作太大变动,小区内道路、停车位等的问题依然与之前大体相同,仅仅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表决、区分共有权人维护共有权利部分做了补充。希望通过讨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张冬[4](2020)在《共有人分管契约研究》文中指出在共有制度中,共有人分管契约与共有物分割协议和不分割协议一样,是重要的提高物之效率的方式。分管契约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存在已久,其价值在于共有人可以通过分管的形式达成合意,从而提升共有物的使用效率,进而提高共有物的收益。但是由于性质上的争议,学界对于分管契约本身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分管契约应属债权性质,因为其内容不具备物权变动的要素;也有学者认为分管契约系属物权协议,因为分管契约是基于物上的使用和收益部分订立的协议,符合物权协议的要素。基于分管契约的性质衍生出共有人转让其所有的特定部分后,受让人是否应受到分管契约的约束。若分管契约的性质为债权属性,则基于协议的相对性,效力无法突破及于受让人;若分管契约的性质为物权属性,则基于物权的效力,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加入共有时,应当受到分管契约的约束。
帕提古丽·肉孜[5](2020)在《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随之也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理论基础的研究,然后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总结我国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为维护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论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述。介绍了该项权利的基本理论知识,各种优先购买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论证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等。第二部分是其他国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制度,并从中归纳出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分析了存在的不足,包括:法律对非住房及动产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未做规定、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救济措施不健全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文梳理出来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包括:在法律中对非住房及动产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规定明确、要健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措施等。
刘瑞平[6](2020)在《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申请行政登记,一种是诉至法院,而申请行政登记离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男女双方已就子女抚养教育、财产清算离析等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达成合意。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关涉及到房产的安排,通常情况下夫妻二人会明确房产的归属。离异后,被分割的房产常因各种原因未操办更换产权登记事宜,从而引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于此类纠纷往往会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等诸多法律规范,法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表现出了不同的倾向,由此直接作用于裁判结果中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从学理上分析了共有房产分割的法律关系,检讨了基于房产分割协议仅具有登记请求权或物权期待权的理论,采用物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认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可以对抗离婚后产权登记人的一般债权人。本文所称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是指镶嵌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离婚协议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颁发离婚证前要求登记备案的协议,分割的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正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引出基于离婚协议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如何认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法律关系以及依据离婚协议能否阻断强制执行三个问题,并解释了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二部分针对上述问题陈述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以及能否对抗离婚后产权登记人的债权人的四种互异认定及处理结果;辨析了共有财产分割行为的权利属性,认为处分权能的性质更符合分割行为的法律构造;从债权的角度否定了法院认为当事人基于离婚协议仅享有债权的理论;剖析了物权变动的条件,揭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最后得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可以直接产生物权转移效果的结论;第三部分探讨了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法律关系,采纳财产清算关系说的观点,认为房产归子女所有和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相一致,检讨了赠与合同说和利益第三人合同说,认为其忽视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第四部分对离婚房产分割引起的相关纠纷设计出理论性和实践性两种处理意见,在符合现有法律框架下,尊重公民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增加物权公示机构,优先适用婚姻法,统一司法审判。
杨文群[7](2020)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执行救济制度之一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于2007年第一次出现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当中,相关法律虽然经历几次修改,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补充,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众多有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故此本文以该制度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为其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除去前言和结语,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概念进行阐述。先探讨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最后简要分析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包括权利救济的功能、权利限制的功能以及化解矛盾的功能。第二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学界的各种学说,之后对各学说进行评价,最后给出本文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形成之诉法律性质的判断。第三章探讨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两个部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主要从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两个角度进行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主要探讨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第四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关于管辖问题,明确了因由执行法院的审判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理。其次,关于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问题,本文分别对在执行程序启动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处理作了简要地分析。再次,对于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先阐述了前置异议审查程序的立法现状,接着对其废存的争议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和裁判问题进行分析。分别探讨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审理内容和裁判及其效力等问题。第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优化提出建议。首先,本文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体的异议事由。其次,对于细化与确认之诉的衔接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再次,建议取消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并且给出了理由。最后,对于取消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后,如何建立起滥用诉权的防范机制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完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二是明确对滥用诉权的惩罚措施。
郑奕蕴[8](2020)在《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及解决》文中提出房屋司法拍卖是解决执行难、变现涉案财产的重要手段,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以期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强制替其履行义务。实践中,当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共有房产时,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乱象连连。共有房产是否应先行析产再执行?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份额能否执行?仅拍卖被执行人份额还是整体拍卖后保留案外人份额的价款?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法院如何既确保执行力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均是执行实践中屡屡出现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共有房产司法执行现状的实证研究,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规定模糊,导致各地法院对共有房产的执行模式各异。因此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共有房产执行模式的理论和实务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得知对房产的强制执行主要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而对共有房产的司法拍卖存在整体拍卖和份额拍卖两种处理模式;其次,笔者在阿里拍卖平台、京东拍卖平台中对法院各种处理模式进行数据的收集、对比和实证分析,包括将全国法院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共有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整体现状(份额拍卖模式占全部拍卖模式的比例),以及对共有房产进行份额网络司法拍卖的数据(全国房产司法拍卖的成交情况、份额司法拍卖房产的成交情况、份额司法拍卖房产的竞买人情况等)进行了详尽统计和分析;再次,笔者结合上述实证数据的分析,再根据法理、现有法律规定等,从理论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反映现阶段共有房产司法拍卖所存在的种种困境,包括析产方面的困境以及对共有房产进行整体拍卖或份额拍卖所面临的不同困境;最后,笔者根据上述共有房产司法拍卖的困境,提出了对共同共有房产析产前置、析产诉讼归边处理、整体拍卖共有房产、设立穷尽个人财产执行原则、保障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及对共有人优先购买的特别程序构建的建议,期许完善现有的共有房产执行程序。
关壮景[9](2019)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简化共有关系,提高共有物的利用效率,维护共有人内部团结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在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提出并分析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现状及具体问题,并从域外一些国家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中,汲取对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并提出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行使条件等,在此基础上又分析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一些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的关联,具体包括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关联,以及当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发生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何种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最后一小节简单分析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性质和效力上存在的争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救济和保障措施上存在的不足。本文的第三部分参考的是域外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相关立法,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探求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法两国。德、法两国对于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卖人的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权利人开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以及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非常值得我国学习,但是两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上均有所差异。我国在分析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对其中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自己的国情,取其精华,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和解决对策。与本文的第二章节相对应,笔者也将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意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撰写,分别是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性质和效力的确定、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规则的完善、以及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救济和保障措施的完善。
万爽[10](2019)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未成年子女拥有大额财产的现象愈发常见。由此产生的父母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代未成年子女承担连带债务,订立连带保证合同,又或是以子女名下房屋设立抵押的案件频发。《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虽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未明确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时,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前述类型案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数种不同的效力认定路径,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法条的构成要件与性质、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认识上存在差异。从《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来看,主要包括了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以及未成年人的利益这四点。首先,在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情形中,考虑到对子女利益的保护,以及参考意定代理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原则,不管父母是否离婚,都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权。其次,本条所指的处分应当理解为父母代理子女处分其财产。《民法总则》并未授予父母处分权,第35条第1款调整的范围也不包括无权处分。在子女自行签字的情形中,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同意权的情形也属于本条所指处分。再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之所有权人就是未成年人,在无相反证据时不应当推定该财产为家庭共有或借名登记。最后,未成年人的利益并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当父母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时,对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存在数种不同见解。首先从判断路径来看,仅当父母以自己名义处分子女财产,且相对人不知道子女为权利人时,才存在适用无权处分的可能。在其他情形中则应当从代理权路径进行判断。其次,《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是法定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因此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也并非一定构成无权代理,更不可能部分情况构成代理权滥用,部分情况构成无权代理。此时应当依据统一适用代理权滥用法理进行判断,仅当相对人并非善意时,父母代子女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才构成无权代理。考虑到未成年人能获得的救济不充分,因而此处的善意指非明知或者非因过失而不知处分财产的行为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因此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要未明确损害子女的利益就应当有效,无须确定地为子女带来利益。在判断是否损害子女利益时,不能以抽象的利益相反作为标准,否则会陷入以问答问的循环之中。父母处分子女财产行为可能的有效情形包括两类,一是处分财产行为给子女带来了利益;二是处分财产行为未明确损害子女利益。带来利益的情形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积累,尤其是非经济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时应结合个案判断。未明确损害子女利益则应当结合子女间接获得利益的可能性、被处分财产的价值、子女受有损失的危险性、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适合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佐证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是非为其利益。
二、该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否取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该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否取得?(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之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之概述 |
2.1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之界定 |
2.2 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在类型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2.2.1 各地方法院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种类把握不一 |
2.2.2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认定缺乏统一的判断方法 |
2.2.3 同一民事权益处理方式不同导致实践中判决结果冲突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域外阻却执行民事权益类型化规则分析与借鉴 |
3.1 德国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类型化规则 |
3.2 日本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类型化规则 |
3.3 我国台湾地区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类型化规则 |
3.4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之类型化标准与判断方法 |
4.1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标准 |
4.2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判断方法 |
4.2.1 民事权益类型的初步判断 |
4.2.2 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的再判断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认定 |
5.1 所有权 |
5.1.1 所有权的权利人判断标准 |
5.1.2 所有权保留 |
5.1.3 共有权 |
5.2 用益物权 |
5.2.1 用益物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理论争点 |
5.2.2 用益物权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 |
5.3 担保物权 |
5.3.1 担保物权排除强制执行的争议焦点 |
5.3.2 担保物权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 |
5.4 特殊情形下的租赁权 |
5.4.1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对排除强制执行的影响 |
5.4.2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对排除强制执行的影响 |
5.5 例外情形下的债权 |
5.5.1 预告登记 |
5.5.2 借名买房 |
5.5.3 以房抵债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述 |
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
2.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 |
2.1.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种类 |
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特征 |
2.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客体 |
2.2.1 共有部分的定义 |
2.2.2 共有部分的范围界定 |
2.2.3 共有部分中的专有部分 |
2.2.3.1 专用使用权的含义 |
2.2.3.2 专用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
2.2.3.3 专用使用权的客体 |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内容 |
3.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
3.1.1 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 |
3.1.2 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 |
3.1.3 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管理权 |
3.2 共有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
3.2.1 合理使用的义务 |
3.2.2 分担共有费用的义务 |
3.2.3 维修共有部分的义务 |
3.3 共有权人的相关民事责任 |
4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法律制度的缺陷 |
4.1 未清晰规定共有部分 |
4.1.1 小区绿地权属不明 |
4.1.2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 |
4.1.3 楼顶平台的权属纠纷 |
4.1.4 未对建筑物架空层进行规定 |
4.1.5 关于电梯使用费分摊 |
4.2 含混不清的共有部分管理规则 |
4.3 含混不清的共有部分收益分配规则 |
4.4 共有部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不明确 |
5 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建筑物专有与共有部分区分之具体标准 |
5.1.1 完善规划地许可文件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规定 |
5.1.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共有权 |
5.1.3 房产购买合同确认共有权 |
5.1.4 将共有权进行房地产登记 |
5.2 健全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规定 |
5.2.1 健全小区绿地的有关规定 |
5.2.2 健全车库车位的规定 |
5.2.3 健全屋顶平台的规定 |
5.2.4 对架空层进行法律规定 |
5.2.5 健全共有部分与责任承担的规定 |
5.2.6 加强物业管理规定指导 |
5.2.7 健全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共有人分管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分管契约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
一、共有制度的发展 |
(一)罗马法时期 |
(二)日耳曼法时期 |
(三)现代时期上的共有制度 |
二、分管契约的概念厘清 |
(一)订立契约的主体 |
(二)契约的成立方式 |
(三)分管契约的成立时间 |
(四)分管契约的订立形式 |
(五)分管契约的内容 |
第二章 分管制度的价值与立法构造 |
一、分管契约的价值分析 |
(一)提高共有物的利用效率 |
(二)减少交易成本 |
(三)保护交易安全 |
(四)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
二、各国对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构造 |
(一)大陆法系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
(四)总结 |
第三章 分管契约对外效力之争议 |
一、分管契约对外效力的理论观点 |
(一)物权契约说 |
(二)债权契约说 |
(三)折中说 |
二、分管契约效力的利益权衡和政策考量 |
(一)分管契约制度的利益平衡 |
(二)分管契约的政策考量 |
第四章 分管契约其他相关问题探讨 |
一、法院是否应介入分管契约的达成 |
二、分管契约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适用 |
三、共有人在订立分管契约后,对于其应有部分应如何收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归纳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研究创新点 |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 |
2.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征 |
2.1.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
2.1.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
2.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购买权的联系与区别 |
2.2.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购买权的联系 |
2.2.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
2.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
2.3.1 意思自治原则 |
2.3.2 公平原则 |
2.3.3 效率原则 |
3 其他国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 |
3.1 《德国民法典》的先买权 |
3.1.1 物权先买权 |
3.1.2 债权先买权 |
3.2 《法国民法典》的“价格及条件”条款 |
3.3 《日本民法典》的“收取权”及“正当理由”除外规则 |
3.4 国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借鉴 |
3.4.1 德国法上的约定优先购买权有借鉴价值 |
3.4.2 对通知义务的内容有较明确的规定 |
3.4.3 在优先购买权中地上权和行使期限的规定相对比较灵活 |
4 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现行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4.1.1 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4.1.2 《民法典》(草案)的相关内容 |
4.2 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律对非住房及动产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未做规定 |
4.2.2 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规定不够明确 |
4.2.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救济措施不健全 |
5 完善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 |
5.1 增加动产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5.2 在法律上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 |
5.2.1 对“同等条件”予以明确 |
5.2.2 对“合理期限”予以明确 |
5.2.3 对“租赁期间”予以明确 |
5.2.4 合理界定“出卖前通知” |
5.2.5 明确规定“通知”承租人的方式 |
5.2.6 明确“出租人(所有权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含义 |
5.3 增加约定优先购买权 |
5.4 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措施 |
5.4.1 明确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
5.4.2 明确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司法实务聚焦问题归纳 |
(一) 类案统计与实务中聚焦问题总结 |
1. 类案统计与分析 |
2. 实务中聚焦问题总结 |
(1) 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性质和效力 |
(2) 如何认定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法律关系 |
(3) 离婚房产分割是否具有阻断强制执行行为的效力 |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由 |
1. 房产分割法律关系定性模糊 |
2.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 |
3. 过度依赖不动产登记薄 |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性质和效力 |
(一)司法实务观点总结与分析 |
1. 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
2. 具有物权效力,但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
3. 不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
4. 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
(二) 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性质和效力的理论分析 |
1. 共有房产分割的权利性质分歧 |
(1) 非请求权 |
(2) 非形成权 |
(3) 分割权利为处分权 |
2. 登记请求权的性质分析 |
3. 债权法律关系分析 |
(1) 基于债权的法律行为 |
(2) 变更登记请求权之债权与第三人债权的清偿次序 |
(3) 债权法律关系之否定 |
4. 物权法律关系分析 |
(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
(2) 第三人范围不包括“第三人的金钱债权” |
(3) 离婚房产分割的物权效力 |
三、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性质和效力分析 |
(一) 房产归子女所有不适用赠与合同关系 |
(二) “利益第三人合同说”之审视 |
(三) “清算关系说”之合理性 |
四、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解决路径 |
(一) 解决执行异议纠纷的实务路径 |
1. 对法律关系的证据分析 |
2. 对法律关系的证据认定 |
(二) 解决执行异议纠纷的理论路径 |
1. 优先适用《婚姻法》 |
2. 增加物权公示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述 |
第一节 案外人的概念 |
第二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
第三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特征 |
第四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 |
第二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主要学说概览 |
第二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定位 |
第三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 |
第二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 |
第四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运行 |
第一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问题 |
第二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时间 |
第三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异议审查程序 |
第四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裁判 |
第五章 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优化 |
第一节 明确异议事由 |
第二节 细化与确认之诉的衔接 |
第三节 取消前置异议审查程序 |
第四节 建立对滥用诉权的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8)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及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共有房产执行模式 |
1.1 共有房产执行概述 |
1.2 共有房产执行模式 |
第二章 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证分析 |
2.1 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现状(2017年-2019年) |
2.2 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实证分析 |
2.2.1 全国住宅用房拍卖成交情况 |
2.2.2 各省法院共有房产份额拍卖成交率情况 |
2.2.3 共有房产份额拍卖成交标的的竞买人情况 |
第三章 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 |
3.1 共有房产析产的困境 |
3.1.1 代位析产规定形同虚设 |
3.1.2 不先行析产有以执代审之嫌 |
3.2 共有房产整体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 |
3.2.1 理论之争:物权保护与执行强制性之悖 |
3.2.2 案外共有人之痛:非债务人为何仍被执行? |
3.2.3 法院之难:后续问题之繁多 |
3.3 共有房产份额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 |
3.3.1 债权人之苦:风险与成本之不确定性 |
3.3.2 抵押权之阻:份额清偿损害债权人利益 |
3.3.3 实践之艰:拍卖效果不尽人意,执行成效甚微 |
第四章 解决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困境的建议 |
4.1 析产制度的细化:共同共有房产执行问题的解决 |
4.1.1 析产诉讼应作为共同共有房产执行的前置程序 |
4.1.2 析产诉讼应遵循归边处理原则 |
4.2 道路的抉择:整体拍卖是物权与执行的矛盾化解 |
4.3 案外共有人的权利保障 |
4.3.1 设立穷尽个人财产执行原则 |
4.3.2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障 |
4.3.3 共有人优先购买的特别程序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及特征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一、需有按份共有关系的存在 |
二、按份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
三、优先购买权人需提供“同等条件” |
第三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购买权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第四节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司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不明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不明 |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不明 |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模糊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不明 |
二、同等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 |
三、优先购买权人预先放弃权利之行为的效力不明 |
四、行使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起点不明 |
第三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保障和救济措施不足 |
一、没有规定出卖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
二、没有规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
第三章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域外规定及启示 |
第一节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域外规定 |
一、德国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二、法国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第二节 域外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启示 |
一、德国法的启示 |
二、法国法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 |
一、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二、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的完善 |
一、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
二、细化“同等条件”的行使规则 |
三、明确优先购买权人预先抛弃权利之行为的效力 |
四、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间起点 |
第三节 完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
一、规定出卖人的通知义务 |
二、规定出卖人的赔偿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主体 |
一、父母以共同行使监护权为原则 |
二、父母离婚后的监护权 |
第二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 |
一、处分的含义 |
二、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方式 |
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使用 |
第三节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
一、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
二、家庭共有与借名登记 |
第三章 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 |
第一节 非为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的效力 |
一、非为子女利益时的相关学说 |
二、利益相反与代理权滥用 |
第二节 效力认定的路径与因素 |
一、处分权路径的适用范围 |
二、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的保护 |
三、《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效力 |
四、追认的可能性 |
第三节 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滥用 |
一、日本司法实践中的代理权滥用 |
二、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 |
三、代理权滥用的认定 |
第四章 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 |
第一节 子女利益认定的相关学说 |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不应以利益相反为标准 |
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 |
三、间接获利的限定 |
四、子女的意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该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否取得?(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之类型化研究[D]. 石昆. 燕山大学, 2020(06)
- [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D]. 葛旺.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4]共有人分管契约研究[D]. 张冬. 烟台大学, 2020(08)
- [5]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D]. 帕提古丽·肉孜.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6]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效力问题研究[D]. 刘瑞平. 辽宁大学, 2020(01)
- [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 杨文群.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8]共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及解决[D]. 郑奕蕴. 兰州大学, 2020(01)
- [9]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 关壮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
- [10]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D]. 万爽.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标签:法律论文; 按份共有论文; 承租人论文; 强制执行论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