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伤残抚恤办法调研报告

因公伤残抚恤办法调研报告

问:伤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 答:法律主观:
    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 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源锋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雹喊晌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渗斗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 抚恤金标准 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法律客观: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 工资 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1. 答:法律分析: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并搭(三)、第(四)、第(世山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搜蔽中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问:公务员因公伤残国家有什么伤残待遇
  1. 答: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1月,民政部、总后勤部制定《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三条:“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以及第四条:“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之规定。
    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发布的数据,自2011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导致七级伤残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上年度的7740元/年提高为8900元/年。
    以上意见裤耐肢供参考,其他相关问题胡世可向县级人民 民政部门咨询,以该民政部门依法答复的意见为准。
    扩展资料: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亩闭的通知》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注:已被2007年8月1日执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废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负伤致残,应当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
因公伤残抚恤办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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