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微(论文文献综述)
张钰路[1](2021)在《监察机关对于职务违法的调查程序研究》文中提出
王蕊[2](2021)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必须立志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内蕴无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要求党的年轻干部必须始终践行并传承下去。青年公职人员是党的年轻干部队伍的主要后备军和人才储备力量,是年轻一代国家行政的主体,是未来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和中坚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年轻干部的道德建设工作,在多次会议和讲话中强调年轻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修政德、强政德,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虽不完全等同于年轻干部政德,但其内涵价值也自然蕴蓄其中。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不仅代表着整个职业群体的道德总水平,还对全社会的道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关乎整个民族的道德进步和文明发展程度,关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因此,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在新时代尤为重要,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作尤为紧迫。新时代强调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仅对规范青年公职人员自身行政行为以确保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是新时代为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铸魂补钙”所必须施行的关键举措。强化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有利于在国家行政人员群体中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信仰之钙、把稳思想灵魂之舵、秉承民族精神之脉。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应以政治品德建设作为中心和统领,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作为基本准则,深度融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纲要中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基本着力点,同时注意结合青年公职人员的特质和优势,为促进并形成更高水平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而不懈努力探索。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建设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将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与扎实可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以尽快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内外布局中形成强大合力获取最优效果。为此,本文特采取理论研宄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将全文共划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与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目前关于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行文思路、逻辑架构、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奠定了本论题的研究基础和起点。第二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分别对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道德三个核心概念进行阐释和界定,同时对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各方要素包括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具体解析,以此明确本研究的主体和价值。第三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本章节分别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理论、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做法与经验借鉴等四个层面出发,作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之基,为后续章节相关结论的得出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这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状加以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突出我国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青年公职人员的个人素养多维提升、道德认同显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先进道德模范层出不穷等几个方面。紧接着,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在于:理想信念面临挑战、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等,并针对现存问题着重从思想观念、制度机制、社会环境三个层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可能导致上述现存问题出现的原因。本部分内容的论述为下一篇章部分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优化路径明确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这是本论文的又一重点部分。本篇章中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和优化上一部分中指出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前提,即注重顶层设计和抓牢“关键少数”。紧接着重点从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以实现“以心修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以实现“以教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以实现“以制固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以实现“以境养德”等几个具体层面着力展开相关论述。通过编织全面、系统、安全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灵活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发展模式,加快提升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水平,有效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
梅士伟[3](202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等教育通过人力资本增值而为现代社会提供强大的发展内驱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历经建国以来7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革新,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教系统。然而,由于高等学校(本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外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参与机制不规范、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主体道德行为失范、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易发频发,关键领域问题凸显,大案要案警钟不断,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制约大学的教育教学、学术创造、服务社会、文化赓续使命,消解其学术本质和公益属性,弱化其道德标高和社会公信力,迟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建设步伐。高校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折射出现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已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因而,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连带,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价值依归,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结构转向。我国现行高校腐败治理主要基于政府作为高校举办者的地位,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及作为其政治属性延伸的高校党委行使腐败治理权力,对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者实施控制、监督、惩治,保证高校权力结构的合理化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治理目标。而从高等教育发展来看,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利益相关者愈来愈迫切地要求与政府主体共同参与高校腐败治理。在治理理论的引导下,处理多元利益主体对高校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的“新边疆”。因而,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以高校腐败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围绕“高校腐败的表现样态与成因机理”“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容结构与绩效评价”“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生问题与优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对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理论阐释,揭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动力系统、控权逻辑、规则供给、行动框架”的统一,进而厘清各要素的实质内涵。通过治理系统的外部情境和内部环境解构治理动力,通过权力监督、制约与惩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控权逻辑,通过规则体系与规则生成阐释规则供给,通过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与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梳理行动框架,从学理层面理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涵。随后,对高校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按照时间序列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校反腐败工作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梳理出每个阶段治理机制的主要特征。(1)1949-1978年,以思想改造为核心,以运动式批判为主导;(2)1978-1989年,以纠正行风为特征,以整风式拒腐为主导;(3)1989-2002年,以遏制寻租为基础,以专项式打击为主导;(4)2002-2012年,以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系统化惩防为主导;(5)2012至今,以顶层设计为重点,以制度化治本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动力系统---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行动框架---从运动式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再次,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高度关注高校教职员工对高校腐败治理的心理感知,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三级编码方法梳理出目前高校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种具体机制: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并分别探讨两类机制的具体构成,包括科层治理机制所涵盖的控制、监督、惩治、制度建设、问责,以及网络治理机制所涵盖的信任、合作、制约、技术创新、文化惯例等要素的确切内涵,从而系统构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复次,鉴于高校腐败治理的实践性,运用量化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中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对治理绩效的影响。遵循“网络治理机制---科层治理机制---腐败治理绩效”的主体关系,经由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应然样态,即高校腐败治理的完整运行体系应当是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的整合体。最后,结合高校腐败治理机制过程的演进分析,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面临的运行困境,一是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二是机制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弱化,三是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割裂。据此,从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整合与互动的角度,提出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议。一是重塑行动者的主体性,二是提升治理动力的集成性,三是强化治理过程的协同性,四是重点强化问责、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研究中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问题,在目前来看只是一个开始。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来探讨和设计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体系,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一是立足治理理论视角来探讨中国高校腐败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基于扎根理论方法,从高校腐败研究的制度、体制层面深入到高校腐败治理的具体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统合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剖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与绩效水平,提出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陈远树[4](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李贤哲[5](2020)在《论职务犯罪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文中指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频发,职务犯罪刑罚处罚适用偏轻的现象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国家致力于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不减,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刑法修正案(九)和新增的一些关于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我国职务犯罪的处罚更趋合理。然而从司法实际情况看,职务犯罪处罚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入罪门槛过高,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设置不合理;缓刑、免刑适用比较广泛;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普遍和常态化,自首适用从轻、减轻的比例偏高。而造成职务犯罪处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原因来源于轻刑化思潮以及立法和司法三个层面,立法层面主要是由于法定刑幅度过宽,定罪标准过高以及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过于概括。司法层面,缺乏监督机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要严肃对待职务犯罪处罚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首先要转变传统的刑法观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基本原则;再从立法上加以完善,通过降低入罪标准,加重刑法设置,使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更合理,完善财产刑与资格刑的配置,使得职务犯罪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罪,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严格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合理配套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最后从司法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严格限制,通过完善量刑规则,减少办案的人为干预,加大庭审建议力度和采取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公平正义能够贯彻整个司法程序始终。
漆晨航[6](2020)在《“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推行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权力制度构架发生整体性变革,同时基于检察职权配置失衡的现实与理论认识的嬗变,检察机关提出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体系化改革方案。首先,沿着“捕诉一体”改革变迁的脉络,探寻改革后检侦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其次,对“捕诉一体”前后的检察理论进行梳理,并比较研究苏联检察制度与英美国家司法审查制度;最后,提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方法与具体问题对策双管齐下,全面解决检侦关系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概述,探寻检察改革背后的逻辑转变,提出此次“捕诉一体”改革要点与优势有二:一是提高检察办案力量的专业化、集约化,解决办案精度不足与“案多人少”等现实问题;二是提高检察官对案件亲历性,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在章末指出,要求检察官扮演好监督者与诉讼参与者双重角色存在矛盾,对检侦关系稳定造成风险。第二章,对“捕诉一体”改革后的检侦关系进行审视,梳理出广义上检侦关系与狭义上检侦关系的内容,以及各自存在的问题。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主要指“检公关系”,而“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如何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接触以引导取证,同时以客观公正疏离的姿态实现侦查监督,仍是未解的矛盾。而广义上的检侦关系包括检察各职权与自侦权的关系,以及检察权与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关系。前关系存在自侦行为监督缺位与自侦案件辩护空间压缩等问题;而后关系则存在,构建职务犯罪调查权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理论障碍与制度边界尚未厘定等问题。最后在章末提出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一体化后配套措施缺位,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第三章,首先,回溯21世纪初检察职能配置的理论争议,梳理出法律监督绝对核心说、公诉主导说与法定区分说等学术观点。但检察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嬗变,在承认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检察职能有区别的前提下,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体系化完善检察制度,成为理论通说,同时也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根基。其次,探寻苏联检察制度的改革历程,发现苏联法律监督权是对一切法制的“一般监督”,这与我国将检察权作出法定区分,并且将法律监督权限定在司法诉讼监督的制度设计有本质不同。最后,对英美国家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概述并扬弃,提出应当适当借鉴域外司法审查权相对独立并适当扩张的观点。第四章,第一节,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其一,法律监督制度立法专章化,完善法律监督权配套措施,明确监督权力边界;其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适当分离部分案件中的检察职权,提出将办案监管职责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三,引入外部监督制度,由国家专门监督体系引入和重大检察程序听证前置制度完善两部分组成;第二节,检侦关系具体问题的对策。首先,提出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将法律监督视作兜底手段。其次,在尊重监察办案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基础上,完善调查监督的事中审查与事后救济制度,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当事人申诉受理。最后,提出在“自侦自诉自监”案件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监督权交予法律监督委员会,以期实现对自侦案件的有效监督。
李超[7](2020)在《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宋朝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医药的法律与制度获得了全面发展。立法规制之下,形成了涵盖医者、医院与药品管理领域的完整制度。病者有其医,医者有其责,制药有其规。良性的医药秩序,是确保两宋时期三百余年间,医患关系总体平稳的重要原因。总体上讲,区别于以往以专题或个案的研究方法,全文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了宋代通过立法手段,全面架构起医药管理秩序。医者、病者、医院、药商、药局等这些主体在宋代医药法律体系中遵循着各自的规范,有序运行。文章改变以往单纯从社会史、医药史的路径去解读宋代医药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另辟蹊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去观察、分析宋代的医药法律体系的积极效益与有限性价值。宋代通过法律构建了官府医者自中央到地方的准入体系,设置了对官府医者的遴选、考核、职责等具体制度。对官府医者而言,宋政府体制内的法律管控是官府医者行医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身份、地位的确认。宋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了对编外医者的管控,强调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确立了宋代对执行公务职吏的“参公式”管理范式。宋政府通过法律设置了民间草泽医者、女性医者、僧道医者执医的合法性,并确认了国家对医术卓越者的赏识和任用,从而对民间向医风气的形成起到导向性的作用。法律管控下的宋代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形成了宋代相对平稳的医疗秩序。在宋代法律的引导下,民间渐渐形成了民风向医的风气,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医者的信赖,促进了宋代独特的医患关系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法律体制管控之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官府医者的公益属性、市场属性被淡化,甚至抹杀;医而入仕的法律政策,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向医的主流风气,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士人投机钻营的契机;法律政策的不稳定,不连贯性,导致巫医坑害民众性命、钱财的事例不可能穷尽。宋代设置了自上而下的医疗机构体系,既有医疗管理机构,又有医学教育机构;既有综合性医院,亦有专科性医院;既有宫廷医院,亦有普通平民医院;既有地方医院,亦有军队专科医院;此外,更是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官办药局。在宋代医疗体系的建构中,体现出政府的官方主导格局。在国家“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宋代的医疗体系初步具有了实现“效率医疗”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宋代的医药机构在制度落实中,的确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因制度缺乏整体性、延续性的必要设计,影响了医药机构发展的规模性、整体性格局。宋代对药材市场进行管控,从对药材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把关,进而对药材税收进行调控,干预药材的对外贸易,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在确立国家对药材市场的主导管理的同时,客观上的确对药品质量的整体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代药业法律制度在落实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宋代药材走私现象、药材作伪现象并未禁绝。整体上看,在医药法律的调整下,宋代的医疗领域表现出崇尚医学、责任政府、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理性等特点。宋代的医药在获得国家高度认可的同时,亦获得了医药法律的有利支撑,从而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格局。
王贺[8](2020)在《官员腐败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基于H省Y监狱内职务犯罪官员数据》文中认为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对党和国家的危害巨大,要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对腐败问题进行坚决地打击和治理。反腐败既是一项长久的斗争工作,也是一个长期性的重大研究课题,它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是我国所面临的特有问题,而是全世界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的来临,党面临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复杂性、多样性加剧,对于党执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党的廉洁状况关系着党执政公信力的高低,也是能否取得人民信任的关键所在。如果任由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会严重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因此,对我国当前官员腐败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度分析,寻求解决和治理的策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意义十分重大。本文以官员腐败的深度原因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H省Y监狱100名职务犯进行数据分类统计,并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1)十八大之后落马的各级官员在腐败方面形成了新的特征:腐败官员年龄越来越年轻化,腐败官员的学历越来越高且手段更加高明,大部分职务犯的罪由都涉及受贿,官员家属涉案问题严重等;(2)将近半数的职务犯人存在贪婪、享乐、侥幸、从众、补偿、冒险、掩盖等扭曲心理,法制观念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差,自我价值观念扭曲等共性特征。通过对官员腐败的新特点和犯罪心理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导致其腐败主要原因:思想观念堕落、非法利益驱使、制度存在漏洞、监管监督不力等。针对以上原因,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治理的措施:加强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加强家风管理和建设,不断完善权力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巡视巡察等法律制度。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两点:(1)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获取研究所需的数据信息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信性;(2)通过问卷的针对性设计,对职务犯的腐败心理进行分析,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发现其腐败的原因所在。
包涵[9](2020)在《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党的宗旨与性质要求党员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早在中央苏区政权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便致力于党内监督制度的构建。中央苏区政权建立后,原有的党内监督制度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改善中央苏区经济状况、改善党群关系与民生福祉,为“反围剿”斗争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中国共产党对新生的红色苏维埃政权展开了肃贪倡廉、拒腐防变的伟大探索与实践。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与革新,极大完善了中央苏区监察制度,形成了以党内监督、行政监察、群众监督为主的监察制度体系,三者彼此配合、互为补充,为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秉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积极致力于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的实践,使腐败分子纷纷落入法网,节省了大量经费开支,在中央苏区形成了清廉朴素的风气,并极大密切了干部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中央苏区政权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由衷拥戴。尽管中央苏区监察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但从整体优缺功过而言,依然瑕不掩瑜,其中的优点长处迄今依然富含巨大的现实启发意义。这一历史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中国革命先辈们留给后世子孙的一笔宝贵财富,回眸这一历史时期的监察制度,详细考察它的框架设计与实践过程,汲取其中的成功经验,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总结,对于完善当今监察制度、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于猛[10](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2)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 |
2.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的核心概念 |
2.1.1 公职人员 |
2.1.2 青年公职人员 |
2.1.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 |
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要素解析 |
2.2.1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 |
2.2.3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青年思想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思想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青年相关论述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干部道德建设相关论述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以“内修”和“仁政”为核心的儒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2 以“大道”和“不争”为核心的道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3 以“信义”和“法治”为核心的法家官德建设思想 |
3.4 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做法借鉴 |
3.4.1 英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2 美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3 日本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4 韩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第4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 |
4.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成绩 |
4.1.1 个人素养多维提升 |
4.1.2 道德认同显着强化 |
4.1.3 廉政建设卓有成效 |
4.1.4 道德模范层出不穷 |
4.2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 |
4.2.1 理想信念面临挑战 |
4.2.2 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
4.2.3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思想观念原因 |
4.3.2 制度机制原因 |
4.3.3 社会环境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 |
5.1 以心修德: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 |
5.1.1 提升道德认知,坚定道德信仰 |
5.1.2 培养道德情感,构建道德良心 |
5.1.3 磨砺道德意志,修炼道德品格 |
5.1.4 鼓励道德实践,争当道德模范 |
5.2 以教强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 |
5.2.1 创新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原则方法 |
5.2.2 丰富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核心内容 |
5.2.3 整合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各方资源 |
5.3 以制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 |
5.3.1 加快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建设 |
5.3.2 深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培训机制 |
5.3.3 健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监管机制 |
5.3.4 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考评机制 |
5.4 以境养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 |
5.4.1 培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
5.4.2 打造绿色健康经济新常态环境 |
5.4.3 培育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环境 |
5.4.4 营造文明和谐舒心的社会环境 |
5.4.5 构建清朗明净网络空间新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趋势的行动连带 |
(二)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依归 |
(三)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结构转向 |
二、研究价值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贡献 |
三、研究述评 |
(一)国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逻辑演进 |
(二)国外高等教育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总体图示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思路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校腐败 |
(二)治理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机制设计理论 |
第二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机理剖析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动力系统 |
(一)系统情境的宏观驱动 |
(二)治理网络的开放赋能 |
(三)主体价值的内生激发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控权逻辑 |
(一)高校权力监督的有效性 |
(二)高校权力制约的正当性 |
(三)高校权力惩治的现实性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规则供给 |
(一)生成路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统一 |
(二)规则执行:强制、激励与认同接续 |
四、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行动框架 |
(一)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 |
(二)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 |
(三)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 |
第三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历程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动员群众,思想改造,运动式批判 |
(二)1978-1989年:清理整顿,纠正行风,整风式拒腐 |
(三)1989-2002年:破除垄断,遏制寻租,专项式打击 |
(四)2002-2012年:体系建设,点面结合,系统化惩防 |
(五)2012年至今:顶层设计,聚焦监督,制度化治本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 |
(一)动力转换: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 |
(二)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 |
(三)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 |
(四)行动框架:从运动式为主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经验回视 |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机制运行的方向性 |
(二)坚持专业化反腐,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职能 |
(三)坚持系统化反腐,形成整体性治理格局 |
(四)坚持以责任制为核心,推动渐进式治理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探析 |
一、研究设计及实施 |
(一)扎根理论编码方法 |
(二)理论性取样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三级编码 |
(一)开放性编码 |
(二)主轴性编码 |
(三)选择性编码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深层意涵 |
(一)科层治理机制 |
(二)网络治理机制 |
第五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对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预测问卷设计 |
(三)正式问卷与实证分析 |
(四)验证性因子分析 |
二、理论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一)结构方程的拟合 |
(二)直接作用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三)直接作用下的科层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四)中介作用下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探究 |
三、结果与讨论 |
(一)研究假设结果汇总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一、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 |
(一)“组织-环境”框架下的“脱耦” |
(二)多层次目标体系的功能冲突 |
二、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割裂 |
(一)规制缓和与政府监督博弈失衡 |
(二)低组织化造成社会监督行动局限 |
(三)身份困境导致纪检监督的结构性悖论 |
(四)校内民主监督的“空心化”矛盾 |
三、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弱化 |
(一)治理的公共性欠缺 |
(二)多重关系诱发治理的内卷化 |
(三)路径依赖导致治理工具单一 |
第七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优化方略 |
一、行动者主体性的生态化建构 |
(一)以角色转换优化党委政府控制职能 |
(二)以激励相容强化主体责任 |
(三)以嵌入化激发纪检监督的“结构洞”优势 |
(四)完善基于“日常生活”的实体性师生监督 |
(五)以自主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性 |
二、治理动力集成性的多元化整合 |
(一)权力驱动与权利驱动的互动 |
(二)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重构 |
(三)以权威驱动调适利益驱动 |
三、治理过程协同性的动态化平衡 |
(一)高校腐败治理与政府腐败治理的目标协同 |
(二)透明度与回应性的认知协同 |
四、关键影响路径的功能性再造 |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问责机制 |
(二)从数据民主向技术治理进阶 |
(三)一体性推进制度化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论职务犯罪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结构 |
第2章 职务犯罪处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2.1 职务犯罪处罚的现状 |
2.2 职务犯罪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
2.2.1 财产刑适用比例偏低 |
2.2.2 职务犯罪缓刑和免刑适用比较广泛 |
2.2.3 从轻和减轻处罚适用的常态化 |
2.2.4 自首适用从轻和减轻比例偏高 |
第3章 职务犯罪处罚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
3.1 轻刑化思潮的不当影响 |
3.2 职务犯罪案件处罚中问题产生的立法原因 |
3.2.1 职务犯罪法定刑幅度过宽且定罪标准过高 |
3.2.2 职务犯罪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过于概括 |
3.3 职务犯罪案件处罚中问题产生的司法原因 |
3.3.1 法官的自用裁量权弹性过大 |
3.3.2 监督缺位 |
第4章 职务犯罪处罚中问题的解决 |
4.1 转变刑法观念 |
4.2 刑法立法对策 |
4.2.1 降低入罪门槛 |
4.2.2 完善财产刑与资格刑的配置 |
4.2.3 严格缓刑与免刑的适用条件 |
4.3 刑法司法对策 |
4.3.1 制定完善量刑规则 |
4.3.2 严格规范办案程序 |
4.3.3 加大庭审量刑建议力度 |
4.3.4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检察体制改革 |
第一节 “捕诉一体”的制度逻辑 |
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演进 |
二、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概况 |
第二节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改革评述 |
一、“捕诉一体”的改革要点与优势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矛盾分析 |
第二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审视与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双重目的”的悖论 |
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认识偏差 |
第二节 广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职务犯罪调查监督制度构建的理论障碍 |
二、“自侦自诉自监”案件的现实风险 |
第三节 检侦关系问题成因分析 |
一、“捕诉一体”模糊检察职能的边界 |
二、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配套措施缺位 |
第三章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沿革与比较 |
第一节 检察职能配置的争议与嬗变 |
一、二十一世纪初的理论争议 |
二、法律监督核心说的理论嬗变 |
第二节 检察制度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
一、苏联集中权重的“一般监督”制度 |
二、英美国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四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问题对策 |
第一节 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路径 |
一、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强化法律监督行权的内部控制 |
三、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
第二节 检侦关系具体问题对策 |
一、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 |
二、职务犯罪调查行为法律监督的有限覆盖 |
三、部分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权暂时剥离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参考文献 |
二、期刊类参考文献 |
三、报刊类参考文献 |
四、电子资源类文献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一、论文发表情况 |
二、科研课题经历 |
致谢 |
(7)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标、方法和内容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宋代的官府医者 |
第一节 翰林医官院医官 |
一、翰林医官院医官的遴选 |
二、翰林医官院医官的职责与考核 |
三、翰林医官院医官的编制与员额 |
四、翰林医官的迁转 |
第二节 宋代的太医局医官 |
一、太医局教师及医官的遴选 |
二、太医局医官的基本教学职责 |
第三节 宋代的尚药局医官 |
一、尚药局医官的遴选 |
二、尚药局医官的迁转 |
第四节 宋代的御药院医官 |
一、御药院医官的员额编制 |
二、御药院医官的医药职责与法律责任 |
三、御药院医官的迁转 |
第五节 宋代地方医官 |
一、宋代地方医官的员额设置与配套制度 |
二、宋代地方医官的遴选 |
三、宋代地方医官注重实效的考核 |
第六节 宋代的军医 |
一、宋代专职军医类型 |
二、宋代军队临时辅助医员的基本类型 |
三、小结 |
第七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对医官管理的效益分析 |
一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二 从立法时机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三 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结语 |
第二章 宋代处于特殊地位的医者 |
第一节 执行公职的编外医者 |
一、宋代法医 |
二、宋代为病囚治病的医人 |
第二节 宋代儒医 |
一、宋代儒医现象释源 |
二、宋代发展儒医的法理基础 |
三、宋代对儒医的选任 |
四、法律对宋代儒医的影响 |
第三章 宋代民间医者 |
第一节 宋代民间草泽医 |
一、宋代民间草泽医的出众医技 |
二、宋代对草泽医的擢拔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宋代僧道医 |
一、宋代的僧医 |
二、宋代道医的治疗特色与医疗对象 |
三、宋政府对僧医、道医的擢拔与奖励 |
小结 |
第三节 宋代的女性医者 |
一、宋代女性医者的分流 |
二、宋代女性医者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获得肯定 |
三、法律制度下宋代女性医者的生存空间 |
第四节 宋代的巫医 |
一、宋代巫医释源 |
二、宋代法律猛烈打击下的巫医 |
三、宋代法律夹缝中生存的巫医 |
四、宋代法律治理巫医的实际效果 |
第五节 宋代法律对民间医者管控效益的实现途径 |
一、强调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 |
二、汲取法律的动态效益 |
第四章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与宋代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研究 |
一、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现象概述 |
二、宋代法律促使医者“被信仰”合法化 |
三、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宋代的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一、宋代医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宋代医者群体的特点 |
三、宋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 |
四、法律调整下的宋代医患关系的现代价值 |
第五章 宋代医药机构研究 |
第一节 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
一、礼部祠部司和太常寺医案的医疗行政管理职能 |
二、翰林医官院的医事管理职能 |
第二节 宋代的医药教学机构 |
一、太医署的设置及职能 |
二、太医局的沿革及基本格局 |
三、太医学的设置及基本制度模式 |
第三节 宋代的医院体系 |
一、综合性门诊医院的体系格局 |
二、宫廷医院的体系设置 |
三、贫民日常住院、养护机构的基本特色 |
四、地方性兽医专科医院的设立与发展 |
五、军队医院设立的基本格局情况概述 |
六、行业性医院——病囚院的基本制度分析 |
第四节 宋代医药机构体系的整体特点分析 |
一、宋代医院惠及整个社会,官方主导地位加强 |
二、宋代医院数量增多,出现了医院的职能区分且管理规范 |
三、宋代贫民医院兼具医疗与济贫的功能 |
四、宋代医学教育引导宋代社会的向医之风 |
五、宋代医院职能重叠 |
六、宋代医院建设缺乏延续性 |
七、宋代一些医院表现出强烈的非专业色彩 |
第五节 宋代官药局运转制度有限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宋代官药局的诞生背景 |
二、官药局的法律成本分析 |
第六章 宋代对药业的法律管控 |
第一节 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
一、宋代药业情况概述 |
二、宋代药材的供给来源 |
三、宋代药材的用途 |
第二节 宋代对药材市场的法律管控 |
一、宋代药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二、宋代药材的税收法律制度 |
三、宋代药材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四、宋代疫病时期对药材的法律管控 |
五、宋代国内药业的广告和商标制度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
一、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 |
二、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 |
三、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 |
四、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 |
五、注重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
小结 |
结语 |
一、展现出国家的“尚医”特征 |
二、展现出国家的“责任”特征 |
三、展现出国家的“福利”特征 |
四、展现出国家的“理性”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8)官员腐败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基于H省Y监狱内职务犯罪官员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腐败问题研究现状 |
(二)国内官员腐败原因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腐败 |
(二)职务犯罪 |
(三)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
(四)官员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当前官员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 |
一、官员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求神拜佛迷信化,理想信念丢失 |
(二)生活作风糜烂化,权色交易凸显 |
(三)官商勾结联姻化,金钱交易普遍 |
(四)以权谋私家族化,亲属涉案严重 |
(五)选人用人帮派化,窝案串案连续 |
(六)垂死挣扎黑恶化,利益链条密切 |
(七)资产转移国际化,蓄谋外逃频发 |
二、官员腐败带来的危害 |
(一)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败坏党的公信力度 |
(二)严重污染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腐蚀党的执政基础 |
(三)严重毒害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影响经济健康发展 |
(四)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阻碍法治良性运转 |
第二章 官员腐败原因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数据的基本信息 |
三、基本特点分析 |
(一)从腐败年龄来看,呈年轻化 |
(二)从学历层次来看,呈高学历化 |
(三)从审判罪名来看,多涉受贿 |
(四)亲属涉案情况相当严重 |
四、犯罪心理分析 |
(一)贪婪心理 |
(二)攀比嫉妒心理 |
(三)享乐心理 |
(四)补偿回报心理 |
(五)侥幸心理 |
(六)从众心理 |
(七)掩盖心理 |
(八)冒险心理 |
(九)自我价值 |
(十)法制观念 |
(十一)自我控制力 |
第三章 官员腐败原因深层次分析 |
一、文化缺位造成思想堕落 |
(一)封建文化重导致的思想觉悟低 |
(二)人性的贪婪导致的物欲的膨胀 |
(三)人情意识强导致的熟人便利多 |
二、利益驱使造成权力异化 |
(一)经济落差为腐败驱动了原始的巨轮 |
(二)手握重拳为腐败提供了坚固的基础 |
(三)享乐主义为腐败滋生了足够的菌群 |
三、制度缺陷造成心存侥幸 |
(一)用人选人制度的漏洞导致站队官员多 |
(二)招标采购制度的漏洞导致新型腐败链 |
(三)被查处概率低的漏洞导致腐败风险小 |
四、监管不力造成敬畏丢失 |
(一)权力不足造成监督不力 |
(二)级别不够导致监督不全 |
(三)涉及利益主观不想监督 |
第四章 官员腐败的治理策略 |
一、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 |
(一)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弥补精神之钙 |
(二)建立集体学习制度,注重理论学习 |
(三)进行党纪法规教育,树立法治理念 |
二、培育领导干部优良家风建设 |
(一)加强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性学习,树立家风理念 |
(二)加强家人的廉洁自律意识常态性教育 |
(三)加强严格的家规家训监督制度性管理,注重家风管理 |
三、建立权力制约制衡运行体系 |
(一)改善党政权力体制和决策机制,加快选人用人制度改革 |
(二)试行官员财产公示和离任审计,推进干部审查制度改革 |
(三)进一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内党外监督机制 |
四、完善法律法规巡视巡察制度 |
(一)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 |
(二)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 |
(三)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 |
(四)深化国际追逃追赃交流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创新之处 |
一、中央苏区监察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
(一)中央苏区不良现象的出现 |
1.贪污腐败 |
2.铺张浪费 |
3.消极怠工 |
(二)中央苏区不良现象的产生原因 |
1.制度罅隙滋生腐败温床 |
2.党员队伍成分复杂多样 |
3.封建官僚思想遗毒使然 |
4.人性阴暗面使然 |
二、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实践 |
(一)党内监督制度 |
1.党内监督机构的形成 |
2.党内巡视制度的建立 |
3.党内监督制度的实践 |
(二)行政监察制度 |
1.工农检察机构的建立 |
2.工农检察机构的实践 |
3.审计监察机构的建立 |
4.审计监察机构的实践 |
(三)群众监督制度 |
1.控告局 |
2.轻骑队 |
3.工农突击队 |
4.工农通讯员 |
5.群众法庭 |
三、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的成效与不足 |
(一)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的成效 |
1.查处腐败分子,节省大量经费开支 |
2.形成清廉风尚,密切干部群众关系 |
(二)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的不足 |
1.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不足 |
2.监察机构的法制性不足 |
(三)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 |
1.构建健全严格的监察制度 |
2.提升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
3.确保监察制度的法制性 |
4.确保群众监督的有效行使 |
5.严抓监察工作的人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微(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机关对于职务违法的调查程序研究[D]. 张钰路.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D]. 王蕊. 吉林大学, 2021(01)
- [3]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D]. 梅士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论职务犯罪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D]. 李贤哲. 湘潭大学, 2020(02)
- [6]“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D]. 漆晨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D]. 李超. 河北大学, 2020(03)
- [8]官员腐败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基于H省Y监狱内职务犯罪官员数据[D]. 王贺. 河南大学, 2020(02)
- [9]中央苏区监察制度研究[D]. 包涵.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10]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