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建筑领域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孙婧[1](2021)在《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其治理对策进行探讨,对于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具有实际意义。通过立体的防范和打击、惩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方式,依靠法律、文化、经济、基层政权多方面的共同作用,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和发展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分别阐述了研究背景、选题意义、选题的目的及价值,以及对文献的综述。第二部分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论述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为农村黑恶势力分布广泛且数量多,活动范围以村、镇为主,以对抗型和渗透型两种类型为主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变化态势。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特征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样态:从组织特征上看,组织成员以宗族势力形成组织架构;从经济特征上看,呈现出“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征;从行为特征来看,“软暴力”的威胁、强迫呈现常态化;从危害性特征来看,向政治领域渗透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第三部分是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查处难;二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责任区分不够,没有在刑罚适用中体现差别;三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和保护伞存在认定难;四是农村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易滋生农村黑恶势力,农村法治文化不浓厚,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上有待进一步探索,基层政权涣散,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把控基层政权,基层政权选举在实践中“走样”。第四部分是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建议。一是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加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对黑恶势力犯罪理论进行重构;建议增加剥夺资格刑和财产刑,完善刑事立法;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要严格遵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取证的程序要求,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构罪条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三是厘清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摧毁保护伞,要准确认定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特征,明确充当农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认定;四是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主要是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完善农村管理制度,促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闫晓燕[2](2021)在《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和云南参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国际分工的驱动,次区域合作蓬勃兴起,次区域合作理论也成为地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的新交叉方向和研究热点。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强化次区域合作成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选择。亚洲开发银行牵头建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以下简称“GMS合作”)机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趋近于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从经济贸易、基建水平、能源保障、非传统安全、民族团结、科教文卫事业等领域合作看,与澜湄次区域主体需求错配,趋近于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次区域合作的层次、范围、规模和水平迫切需要实现提升。中国倡导建立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简称“澜湄合作”),可以看做是是次区域合作的提质升级版。自成立以来,澜湄合作进展良好,成效显着。作为一个崭新的合作机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先行先试的典型引领方面,在中国塑造良好国际形象、着力促进周边外交方面,显现出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热点地区,澜湄次区域不可避免地受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影响和冲击。在次区域合作过程中,由于地缘重要性、民族宗教复杂、国家实力悬殊、民粹主义盛行、发展理念差异、深度贫困及大国博弈的影响等,导致次区域各国一边互动活动增多、程度增强,不断获取澜湄合作的利益;一边又出于各方面考量主动或被动地做出不同的决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次区域合作的发展进程。在我国参与澜湄次区域合作进程中,除国家层面主导和助推之外,地方政府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云南省,地处中国与南亚东南亚结合部,与流域内各国地缘区位临近、地域文化相通、边贸合作历史悠久、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具有先天地缘优势;而且作为次国家行为体,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云南主动融入、积极参与澜湄合作,致力于实现“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最前沿,参与次区域合作的积极性较高、能动性较强。鉴于次国家行为体融入次区域府际关系治理对于促进此区域合作具有现实意义和正外部性效应,通过次级政府府际合作和府际关系治理,不仅可以解决国家主体的功能不足或机制不畅问题,还能够实现地方政府自身发展利益,激活内生动力,借助外部推力,坚持重点带动、整体推进,对于拓展次级政府发展空间,推动次区域合作的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论文以澜湄合作为研究背景,围绕次区域合作过程中的府际关系治理这一研究主题,以云南省参与澜湄合作的路径为实证内容,借助次区域合作理论、府际关系治理理论、劳动地域分工理论、地缘经济外部性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等,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假设分析法、因子模型构建法、演化博弈分析等方法,通过分析澜湄合作的外部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大国战略博弈日趋激烈、全球治理体系需要变革与发展、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次区域的现实情况(外交取向选边站驱稳、发展梯度倒逼合作力度驱强、经贸合作向多领域拓宽、制定主张地缘战略趋同),从微观机理、中观区域和宏观政策三个维度,对微观主体利益决策特征、博弈过程和驱动机理进行分析,厘清次区域主体利益诉求和决策特征,构建了一个次区域合作中府际关系治理驱动机制的微观机理分析框架—(APT—R)因子模型,并进行了多情境府际合作关系的模拟和验证,比较分析了三种策略扰动下的府际关系演化过程与机制运行效果,揭示府际合作实现的驱动机制与实现过程,从府际关系、策略扰动者利益承诺和策略随动者利益诉求三个方面揭示了驱动因素与驱动过程,表明了多主体、多领域、多层级的合作框架是澜湄机制的独特优势,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次区域合作研究的框架和方法论。为次区域合作中的府际治理的多主体磋商、多利益导向、多层级合作提供理论支撑。本文聚焦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等实践热点问题,以次区域经济地域分工新趋势和不同阶段主体利益诉求变化为线索,通过分析阐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成效与利益契合度;澜湄合作成效与利益契合度;云南融入澜湄合作机制的必要性与路径选择,提出了如下观点:一是逆全球化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湄公河流域国家发展诉求由外向型经济向多领域合作共赢转变;二是澜湄合作机制契合了这一府际合作需求变化,强调多边网络化合作、多领域共建共享和命运共同体等合作理念与机制,是次区域合作的更高版本;三是中国作为大国,推进澜湄合作中不可避免的受到地缘博弈阻力,而云南在区位、文化、基础方面具有消除合作阻力的先天优势,因此得出“畅澜湄机制必先强云南功能”的结论,也为强化云南建设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功能,提出了路径设计与对策建议。在实际运用层面,对“黄金四角”府际合作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实施“黄金四角”府际合作,有助于将府际关系“问题区”向府际合作“试验区”转型。对于云南省充分发挥自身区位优势,强化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功能,提出了路径设计与对策建议,对于云南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助推国家推进澜湄合作的进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论文在理论分析框架、研究视角拓展、模型机制构建等方面的创新如下。一是将云南融入澜湄合作这一实践问题纳入框架进行分析,并建立次区域合作的演化博弈模型,比较分析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和澜湄合作机制两种情境下的演化博弈过程与合作驱动机制,模拟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澜湄合作和云南融入澜湄合作三种情境的演化过程,从驱动机制、情景模拟的微观层面论证得出“畅澜湄机制必先强云南功能”、“次区域府际治理需要的多主体磋商、多利益导向、多层级合作”的结论。二是将府际关系治理纳入次区域合作的研究中,是次区域合作研究的视角拓展。构建次区域府际关系治理的分析框架,丰富并拓展了传统国家内部次级政府合作研究。梳理了云南参与湄公河流域区域合作的历史进程、作用瓶颈和强化辐射功能的对策,验证次区域府际关系研究框架的可行性和云南开展次级政府府际合作的路径,为拓展云南参与的路径,强化云南辐射功能提供对策建议与科学机制支撑。三是构建APT—R因子模型。通过分析演化,强化“云南功能”在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中的作用。对云南辐射功能的强化赋权、拓展路径、参与领域进行了政策框架构建,针对服务国家推进“命运共同体”需求和云南功能短板的供需矛盾,提出拓展云南参与路径的5大领域和增强云南功能的5点建议,充分发挥云南区位优势和开放功能,服务“一带一路”和澜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使云南省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
杜方正[3](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莫达夫[4](2020)在《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基于协同治理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国内民宿产业迅猛发展,据中国产业调研网的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内地已有民宿达4万多家,民宿从业人员近100万人,年营业收入约高达200亿元人民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旅游产业资源丰富,催生了民宿业的高速发展,作为传统住宿服务行业的有效补充,民宿行业反映着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和结构的变化,但也带来了不少新的社会管理特别是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住宿服务行业长期以来是政府部门重要管理对象,更是公安机关开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民宿业行业的出现催生了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新需求,考验着各级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应对民宿等新兴行业治安管理的问题处理、转变思路的水平和能力。为有效应对民宿行业的高速发展对社会治安管理带来的各种挑战,解决当前公安机关开展民宿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缺乏明确有效政策指导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文献阅读、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提炼广东省民宿业发展现状及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从参与治理的主体角度分析其形成机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和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党和国家总体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研究指导理论,充分借鉴境内外优秀经验,提出综合视角下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对策建议,并从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主体、工作机制、资源整合、技术手段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董梁[5](2020)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安全生产领域,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安的前提。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是安全生产研究的重要部分,也是安全学科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健全,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大作用。建立各领域成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的法制目标,而目前黑龙江省很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建设完善中,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基于此,本文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为研究对象,构建法律法规GT模型,实地调研法规运行状态,围绕体系现状及其完善对策展开研究。首先,基于国内法律法规体系现状提出包含比例参数和层级稳定度的GT模型,采用线性拟合分析方法,以现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法规数量为参考依据,确定GT模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层级间比例参数;通过文本挖掘探究下位法对上位法在主题上的支撑情况,得到层级间支撑率,对理论模型进行修正。通过实例分析,验证GT模型可靠性。其次,根据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以其结果与模型对比。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数据代入GT模型,从层级数量和内容填充支撑两方面进行分析,探究实际法规和规章的数量与GT模型得出的理想数量间的关系;从内容填充上分析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层级间的支撑率,与理想支撑率进行比对,进而得出理论分析结果。将得到的理论结果与专家访谈意见互相印证,进而得出问题项。最后,针对分析得出的问题项提出改进对策和体系完善的建议。
董文静[6](2020)在《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研究 ——以河北省为视角》文中指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主要活动范围在农村地区或乡镇地区,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范围内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地域特征方面,其形成、发展及活动主要在农村地区;群体特征方面,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本地人员为主;行为特征方面,其犯罪活动具有突发性、公开性,手段以硬暴力为主;组织特征方面,农村黑恶势力组织化程度较低。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的滋生蔓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形成巨大危害,严重威胁农村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秩序,严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居民的生活安宁。近5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相关数据显示,在河北省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犯罪有四个特点:涉案主体趋向年轻化、复杂化,涉案领域具有明显地域性,主要在本地活动,犯罪手段以暴力为主,犯罪组织类型主要为公司型和地痞流氓型,并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河北省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经济原因有城乡二元结构弊端、就业渠道狭窄、农村经济转型,社会管理原因有基层政权控制力下降、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权力腐败现象的影响,风俗文化方面原因包括不良的帮会文化、宗族文化和网络文化影响,立法司法方面主要是法制建设不完善、司法实践不成熟等原因。预防和控制河北省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犯罪,要有针对性地从四个角度寻求对策,主要有缩小城乡差距、创造就业机会、对重点地区和行业加强监管、强化基层政权、加强对特定人群的教育、完善农村综治措施、巩固主流文化、对宗族文化正确引导、加强网络监管、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立法和司法措施等。
姜龙艳[7](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是全球共通的社会难题,对其的防控必须要从其特征入手,分析原因,探讨对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民俗文化等都各不相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在一地区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群体,其身上必定会保留着地域发展的烙印,往往会显现出比较明显的地域特征。湖北省地势环境复杂,自然资源分配不均,文化底蕴深厚,经济发展总量在全国属于中等偏上水平,但省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贫富差距较大。简言之,全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在湖北省同样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问题甚至更加严重和复杂。因此,在我国的经济、人文及社会的大背景下,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存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普遍性特征,同时也存在一些该省独有的特点,这使得对湖北省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具有了一定的典型性和启发性。本文以湖北省内49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已决的司法裁判案例为实证研究基础,运用社会调查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文献分析法对该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做出了系统化的阐释和剖析。文章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特点形成的诱因分析以及对打击和预防策略制定和实施的个人建议。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点研究上,发现省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存在如下特点,一是前科劣迹者在组织中占比较高;二是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但涉外组织极少;三是组织涉黑行业与当地经济特征关联密切;四是组织涉赌现象泛滥,多数形成了赌博放贷一条龙式的利益链;五是组织武装化程度较高,暴力倾向明显。在原因分析上,主要从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三个方面出发展开研究,如地理环境因素中包括地理位置、地势环境及气候;经济社会因素中包括省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困难等;历史文化因素包括荆楚文化、九头鸟文化及流民文化等文化因素的影响。在防控对策的研究上,本文针对前述问题,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以及社会综合预防两个层面分别给予针对性的建议。综上所述,本文将以反应现实问题,指导打黑实践为出发点,以研究客观数据和真实案例为落脚点,将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现状用量化统计和分类分析的形式反映出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原因分析,并为防控策略体系的建设提出针对性建议。这种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可帮助人们更加直白地了解湖北省乃至全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进而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不断研究出可以有效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措施,使当今社会维持在一个更加平衡而有序健康状态。
刘奕[8](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曾琦[10](2019)在《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的防治研究》文中提出昆明市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中面向南亚、东南亚的重要国际节点城市、云南省的行政中心和经济中心,伴随着昆明市的城市发展,市民的交通出行出现了新的特点,电动自行车因为其续航时间长、价格实惠、通行便利、停车方便等多方面的优势,迅速获得了昆明市民的青睐,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也随之急剧增加。电动自行车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和昆明市的城市规模、地形特点、气候条件的优势,决定了电动自行车成为了昆明市便捷出行的交通工具。但在解决百万市民的日常出行的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数量巨大,机动性强,使用普遍,管理困难,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日益频繁,成为了昆明市发案最多的刑事案件之一,也成为了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治理过程中必须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正是由于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盗窃电动自行车屡次得手,盗车、购销赃车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昆明市民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也间接影响了昆明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因此,要有效防范盗窃电动车犯罪的持续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需要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开展深入研究,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在充分研究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的规律,掌握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嫌疑人作案特点,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外,还需要按照公共治理理论的要求,政府、电动车制造企业、法律法规制定者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对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的社会公共问题进行科学治理,从生产、管理、打击、审判等多个环节调整管理电动自行车的思路和举措,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的人车使用安全性,减少电动车盗窃行为的发生。
二、我省建筑领域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省建筑领域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选题目的及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
(一)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 |
1.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布广泛且数量多 |
2.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范围以村、镇为主 |
3.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以对抗型和渗透型两种类型为主 |
4.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变化态势 |
(二)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特征 |
1. 形成组织成员以宗族势力为主的组织架构 |
2. 呈现出“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经济特征 |
3. “软暴力”的威胁、强迫的行为特征呈现常态化 |
4. 具有向政治领域渗透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巨大危害性 |
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 |
(一)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查处难 |
(二)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责任区分不够 |
(三)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和保护伞存在认定难 |
1.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认定难 |
2.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行为认定难 |
(四) 农村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易滋生农村黑恶势力 |
1.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和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上有待进一步探索 |
2.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把控基层政权 |
3. 基层政权选举在实践中“走样” |
三、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建议 |
(一) 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
1. 加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 |
2. 对黑恶势力犯罪理论进行重构 |
3. 建议增加剥夺资格刑和财产刑 |
(二)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 |
1. 严格遵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取证的程序要求 |
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把握构罪条件 |
3.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 |
(三) 厘清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摧毁保护伞 |
1. 准确认定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特征 |
2. 明确充当农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行为的认定 |
(四) 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整治能力 |
1.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和推行村民自治 |
2. 完善农村管理制度和促进乡村依法治理 |
3.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和云南参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3.1 次区域合作研究进展 |
1.3.2 府际治理研究进展 |
1.3.3 云南参与次区域合作研究进展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次区域合作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合作特征 |
2.2 府际治理 |
2.2.1 理念演进 |
2.2.2 次区域府际治理实践路径 |
2.3 地域分工理论 |
2.3.1 中心—外围理论 |
2.3.2 地缘区位论 |
2.3.3 劳动地域分工和协作理论 |
2.3.4 经典博弈理论 |
第3章 次区域府际合作的驱动机制 |
3.1 府际关系的APT—R因子模型 |
3.1.1 发展引力(Attraction) |
3.1.2 梯度压力(Pressure) |
3.1.3 战略推力(Thrust) |
3.1.4 博弈阻力(Resistance) |
3.2 基于主体异质性的府际博弈分析 |
3.2.1 有限理性概念 |
3.2.2 群体策略选择 |
3.2.3 演化稳定策略 |
3.2.4 合作博弈机制 |
3.2.5 群体选择与直接互惠 |
第4章 云南参与澜湄次区域合作进程 |
4.1 澜湄合作机制演变 |
4.1.1 合作成效 |
4.1.2 存在问题 |
4.2 阶段特征 |
4.2.1 前期积累准备阶段(1950-1991 年) |
4.2.2 构建合作框架阶段(1992-2002 年) |
4.2.3 积极参与实践阶段(2003-2014 年) |
4.2.4 融入澜湄合作阶段(2015 年—今) |
4.3 重点合作区域 |
4.3.1 中越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 |
4.3.2 中缅瑞丽—木姐跨境经济合作区 |
4.3.3 中老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 |
4.3.4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 |
4.3.5 境外合作区 |
4.4 主要合作领域 |
4.4.1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4.4.2 产能合作成效显着 |
4.4.3 贸易畅通方兴未艾 |
4.4.4 资金融通格局初现 |
4.4.5 民心相通深入人心 |
4.5 问题与瓶颈 |
4.5.1 支持沿边地区开放的机制与功能不完善 |
4.5.2 边境贸易互补性不高 |
4.5.3 交通瓶颈 |
4.5.4 产能合作示范效应不显着 |
4.5.5 非公共安全隐患较大 |
第5章 基于APT—R因子的府际合作机制研究 |
5.1 次区域主体利益分析 |
5.1.1 泰国利益诉求 |
5.1.2 缅甸利益诉求 |
5.1.3 越南利益诉求 |
5.1.4 柬埔寨利益诉求 |
5.1.5 老挝利益诉求 |
5.1.6 中国及中国云南利益诉求 |
5.2 基于APT—R模型的府际关系动力机制 |
5.2.1 合作发展引力(A) |
5.2.2 发展梯度压力(P) |
5.2.3 战略协同推力(T) |
5.2.4 地缘博弈阻力(R) |
第6章 基于APT—R模型的府际关系情景模拟 |
6.1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情景分析 |
6.1.1 实施前稳态 |
6.1.2 策略扰动者 |
6.1.3 实现路径 |
6.1.4 模型设计 |
6.1.5 策略模拟 |
6.1.6 府际合作驱动分析 |
6.2 澜湄合作机制情景分析 |
6.2.1 实施前稳态 |
6.2.2 策略扰动者 |
6.2.3 实现路径 |
6.2.4 模型改进 |
6.2.5 策略模拟 |
6.2.6 府际合作驱动分析 |
6.3 强化云南辐射功能的情景分析 |
6.3.1 辐射中心策略 |
6.3.2 策略模拟 |
6.3.3 府际合作驱动分析 |
6.4 案例:中缅泰老“黄金四角”府际治理研究 |
6.4.1 府际关系情境分析 |
6.4.2 府际合作领域 |
6.4.3 府际治理政策设计 |
第7章 云南参与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路径与建议 |
7.1 府际合作路径 |
7.1.1 促进互联互通 |
7.1.2 促进跨境产能合作 |
7.1.3 支持次级政府府际合作 |
7.1.4 促进跨境旅游合作 |
7.1.5 促进贸易畅通 |
7.2 府际治理保障措施 |
7.2.1 要素流动保障 |
7.2.2 企业主导保障 |
7.2.3 政府推动保障 |
7.2.4 辐射功能保障 |
7.2.5 改革赋权保障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发表论文情况 |
参加课题研究情况 |
致谢 |
(3)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基于协同治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民宿业内涵的研究 |
1.3.2 关于民宿业发展模式的研究 |
1.3.3 关于民宿业经营模式的研究 |
1.3.4 关于民宿业治安管理的研究 |
1.3.5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5.3 比较分析法 |
第二章 概念内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内涵 |
2.1.1 民宿业的内涵和特征 |
2.1.2 治安管理及特种行业的内涵 |
2.1.3 民宿业的治安管理 |
2.1.4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1 协同治理理论起源 |
2.2.2 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
2.2.3 协同治理理论对民宿治安管理问题研究的契合性 |
第三章 广东省民宿业发展现状、成效及不足 |
3.1 广东省民宿业发展概况 |
3.2 广东省民宿业发展的现状特点 |
3.3 广东省民宿业发展的成效与不足 |
3.3.1 成效方面 |
3.3.2 不足方面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现状、面临挑战和形成机理分析 |
4.1 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现状 |
4.2 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 |
4.2.1 行业准入门槛低 |
4.2.2 场所内各类警情高发 |
4.2.3 场所内治安防范手段投入不足 |
4.2.4 从业人员治安防范意识不高 |
4.3 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风险挑战形成机理分析-基于多元协同治理视角 |
4.3.1 政府部门 |
4.3.2 民宿经营主体 |
4.3.3 民宿网约平台 |
4.3.4 行业自律组织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启示 |
5.1 英国民宿治安管理的做法 |
5.2 日本民宿治安管理的做法 |
5.3 台湾地区民宿治安管理的做法 |
5.4 江苏省民宿治安管理做法 |
5.5 对广东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的经验启示 |
5.5.1 注重法律在民宿业治安管理中的实践 |
5.5.2 通过政府引导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
5.5.3 营造健全完善的行业管理工作体系 |
第六章 构建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社会共治格局对策建议 |
6.1 整合多元主体,构建民宿治安管理社会共治格局 |
6.2 加强顶层设计,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
6.3 理顺部门关系,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 |
6.4 强化信息共享,推进智慧防控建设 |
6.5 加强培育引导,发动社会力量共建共治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附录 |
(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路线及方法 |
第2章 调研访谈及理论模型设计 |
2.1 调研表的设计 |
2.2 调研表的检验、使用与结果分析 |
2.2.1 调研表的测试检验 |
2.2.2 调研表的使用 |
2.2.3 调研表的结果分析 |
2.3 专家访谈结果分析 |
2.4 理论分析模型的设计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法律法规GT模型的构建 |
3.1 GT模型比例参数确定 |
3.2 层级稳定度确定 |
3.2.1 主题挖掘 |
3.2.2 层级稳定度计算 |
3.3 模型构建及分析方法 |
3.3.1 补充目标领域数据 |
3.3.2 修正GT模型 |
3.3.3 GT模型分析方法 |
3.3.4 GT模型实例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GT模型参数分析 |
4.1 GT模型比例参数分析 |
4.2 GT模型层级稳定度分析 |
4.2.1 法规对上层级法律的支撑分析 |
4.2.2 规章对上层级法规的支撑分析 |
4.2.3 涉及行业的探究 |
4.3 GT模型补充方式分析 |
4.4 与实际调研结果的印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系完善的措施与建议 |
5.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措施 |
5.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建议 |
5.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理论体系 |
5.2.2 建立高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体系 |
5.2.3 建立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参与体系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各领域法律法规主题词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研究 ——以河北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及其特点与危害 |
1.1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
1.1.1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含义 |
1.1.2 黑恶势力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
1.2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
1.2.1 地域特征 |
1.2.2 群体特征 |
1.2.3 行为特征 |
1.2.4 组织特征 |
1.3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 |
1.3.1 严重威胁农村基层政权 |
1.3.2 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秩序 |
1.3.3 严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
1.3.4 严重破坏居民的生活安宁 |
第二章 河北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分析 |
2.1 基本数据分析 |
2.1.1 犯罪主体分析 |
2.1.2 犯罪领域分析 |
2.1.3 犯罪手段分析 |
2.1.4 犯罪组织类型分析 |
2.1.5 “保护伞”情况分析 |
2.2 河北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
2.2.1 涉案主体趋向年轻化、复杂化 |
2.2.2 涉案领域具有明显地域特征 |
2.2.3 犯罪手段以暴力为主 |
2.2.4 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 |
第三章 河北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原因分析 |
3.1 市场经济原因 |
3.1.1 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
3.1.2 农村就业渠道狭窄,剩余劳动力多 |
3.1.3 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利益冲突日渐突出 |
3.2 社会管理原因 |
3.2.1 基层政权对农村地区控制力下降 |
3.2.2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 |
3.2.3 权力腐败现象助长农村黑恶势力蔓延 |
3.3 风俗文化原因 |
3.3.1 帮会文化对农村的影响 |
3.3.2 宗族文化在农村的盛行 |
3.3.3 现代不良网络文化对农村的侵蚀 |
3.4 法律方面原因 |
3.4.1 法制建设不完善 |
3.4.2 司法实践不成熟 |
第四章 河北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对策 |
4.1 改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弊端 |
4.1.1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 |
4.1.2 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
4.1.3 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强监管 |
4.2 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理 |
4.2.1 强化基层政权建设 |
4.2.2 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帮助教育 |
4.2.3 完善农村社会综合治理措施 |
4.3 加强农村地区文化建设 |
4.3.1 巩固主流文化体系 |
4.3.2 引导农村宗族文化健康发展 |
4.3.3 加强农村地区文化传播监管 |
4.4 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立法和司法措施 |
4.4.1 完善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立法措施 |
4.4.2 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司法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困难与不足 |
第一章 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现状与特点 |
第一节 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调查 |
一、组织结构调查 |
二、组织行为调查 |
第二节 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 |
一、前科劣迹者在组织中占比较高 |
二、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但涉外犯罪极少 |
三、涉黑行业与当地经济特征关联紧密 |
四、组织涉赌博问题较为严重 |
五、组织武装化程度较高且暴力倾向明显 |
第二章 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地理环境因素 |
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人员组成的复杂 |
二、复杂的地势环境造成管理的不到位 |
三、炎热的气候易产生专制和暴力倾向 |
第二节 社会经济因素 |
一、发展结构失衡导致省内各地区贫富差距较大 |
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型困难影响该地区的持续性发展 |
三、就业压力逐年增大 |
第三节 历史文化因素 |
一、“朴野劲直”与“尚武”的荆楚遗风 |
二、“趋贾善利”的“机变”商业习性 |
三、“坚韧不屈”与“多元”的九头鸟文化 |
四、“争强斗狠”与“名义实利”的码头帮会文化 |
五、“崇拜强力”与“贪婪”的流民文化 |
第三章 对湖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工作的建议 |
第一节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建议 |
一、打黑队伍需要进一步专业化 |
二、加快推进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的应用 |
三、避免“重打击,轻预防”情况的出现 |
第二节 社会预防措施方面的建议 |
一、注重改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 |
二、尽快完善偏远山区的基层治理 |
三、加强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管理 |
四、增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控制,推进社区建设 |
五、大力促进多渠道就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的防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理论依据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五)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一、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的防治背景 |
(一)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现状 |
1.保有量位居全国前列 |
2.盗窃高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
3.盗窃案件破案率低 |
(二)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发展的原因 |
1.气候适宜的特点 |
2.购买成本较低的特点 |
3.使用成本较低的特点 |
4.使用时间的便利性 |
5.通行效能高的优势 |
二、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的防治现状 |
(一)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防治的主体 |
1.政府职能部门主导进行防治 |
2.市场和社会配合进行防治 |
(二)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防治的环节 |
1.从生产源头进行防治 |
2.从销售环节进行防治 |
3.从使用环节进行防治 |
4.对盗窃人员进行防治 |
三、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锁具防盗等级较低 |
2.缺乏有效的监管、惩罚机制 |
(二)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赃车价格低,滋生购买土壤 |
2.赃车窝点隐蔽性强、打处难度大 |
(三)使用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侥幸思想作祟 |
2.防范意识不足 |
3.法制观点淡薄 |
4.相关证据丢失,追赃返赃难度大 |
(四)盗窃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盗窃人员好逸恶劳,受经济利益驱使 |
2 盗窃方法简单,盗窃容易得手 |
3.被打处的可能性低 |
4.盗窃案件作案成本低 |
(五)法律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原因 |
1.罪行不法当,致使盗窃案件高发 |
2.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致使盗窃案件高发 |
(六)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职能广泛,管控难度大 |
2.“小案”关注度低 |
3.工作量大,积极性不高 |
4.联动不足,未形成防治合力 |
5.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 |
四、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的防治措施 |
(一)市场企业从生产环节进行防治 |
1.按照新国标要求进行生产 |
2.改进锁具设计 |
3.安装“物联网”芯片 |
(二)政府和市场企业从销售、使用环节共同防治 |
1.增加正规的停放区域 |
2.政府部门牵头进行防治 |
3.多元化资金投入 |
(三)公安机关从管理、打击环节进行防治 |
1.强化打击力度 |
2.利用“大数据”加强防控 |
3.强化管理职能 |
4.大力普及防盗知识 |
(四)立法机关从完善法律环节进行防治 |
1.明确盗窃案件的定罪量刑 |
2.加大对衍生犯罪的打处力度 |
(五)社会民众从使用环节进行防治 |
1.提高防盗意识 |
2.杜绝买赃行为 |
(六)加强对盗窃人员的惩戒和管理 |
1.建立戒毒康复社区 |
2.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
3.建立公安监管医疗区 |
五、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省建筑领域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D]. 孙婧.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0)
- [2]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和云南参与路径研究[D]. 闫晓燕.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3]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4]广东省民宿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基于协同治理视角[D]. 莫达夫.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对策研究[D]. 董梁.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20(02)
- [6]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研究 ——以河北省为视角[D]. 董文静. 河北大学, 2020(08)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D]. 姜龙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问题的防治研究[D]. 曾琦. 云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