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政务公开的有益尝试──对郑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推行互动式政务公开的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于丽春[1](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提出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仲新新[2](2020)在《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与网络进行挂钩,由此,“互联网+”这个词在我国逐渐的被提出,并慢慢的被应用到各个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也紧跟时代的潮流,响应国家引领的新趋势,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将互联网应用到纳税服务中,提出了“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相关计划。对于纳税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更方便快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大大降低实体办税厅的压力,也拓宽了纳税人获取信息的渠道,提升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也能解决征纳双方了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三个研究方法。通过查阅国内外“互联网+”纳税服务相关的文献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得出P市税务局“互联网+”纳税服务模式的满意度,通过访谈法了解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互联网+”纳税服务的感受及想法。全文共分六个部分,针对P市纳税服务相关工作,根据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出原因,并通过借鉴北京、厦门等在纳税服务方面的优秀做法,有针对性地对P市税务局纳税服务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通过研究发现,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主要存在下列几个问题,“互联网+”纳税服务体验不佳;不能满足高端服务需求;未能兼顾特殊人群办税服务需求;部分税务人员服务意识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办税软件升级速度慢;缺少专业复合型人才;纳税服务考核内容不全面;纳税服务激励机制不完善;“互联网+”纳税服务宣传培训不到位。本研究认为应该采取以下的措施,加大“互联网+”纳税服务宣传力度;改进办税系统模式;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和激励机制。
刘冰捷[3](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安华[4](2020)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既从现代经济学中获得诸多理论依据,又在私营管理模式中吸收养分。相较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鲜明,研究问题的视角也更为独特。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在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占据主导位置,且享有平等的经济主体地位,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服务的过程不仅仅是征收管理的过程,更应该重视纳税人的需求,将征收管理的目标转变成为纳税人服务,最终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全新的服务关系。2019年意义非凡,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华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成功在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首踏征程。国地税机构合并带来纳税服务格局重大变化的同时,纳税人的需求也呈现新特征,优化纳税服务面临新的挑战。宁津县税务局作为鲁西北地区基层税务机关的代表,近年来一直将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作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虽然效果比较突出,但是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差距明显。通过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发现,当前宁津县纳税服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纳税服务监管不到位、网上办税体验有待提高、实体办税服务不够便捷、纳税服务主体较为单一等。论文从探究纳税服务的内涵和理论依据下手,旨在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纳税服务理念进行重新界定,结合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问卷结果,深入剖析现阶段宁津县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对美国、新加坡、广东横琴自贸区等国内外先进的纳税服务经验加以借鉴,最终对新形势下宁津县税务局优化纳税服务的路径提出意见建议,即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依托信息技术、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发挥社会协作等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构建良性征纳关系,最终促进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质效的整体提升。
冯瑜[5](2020)在《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文中指出打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构建税收征管“六大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税务系统完成了国地税合并这项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为提供更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奠定了基础,2019年底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对税务机关创新纳税服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解决好税务机关服务能力和纳税人需求之间关系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的焦点。笔者以自己所在工作单位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为研究对象,以纳税人满意度为基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对红塔区纳税服务五个方面的纳税人满意度进行调查,从信用管理、权益保护、办税服务等五个方面统计分析影响纳税人满意度的主要原因,总结出目前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业务流程衔接不畅、办税地点不够便利、纳税宣传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并对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吸取“以顾客为中心”“注重纳税服务流程的建设”“建立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等国内外关于纳税服务的进步理念和有益经验,参考北京、广州两个城市的纳税服务举措,针对红塔区税务局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八点建议一是要转变纳税服务理念,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推升税法遵从度;二是要加强税收宣传和政务公开;三是根据税收管理制度的变化整合工作流程;四是整合国地税合并的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办税大厅;五是转变思想实现“人合”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服务质效;六是建立信息系统运维机制、拓宽网上办税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七是建立健全内部的考评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改进现有的纳税服务;八是不断创新纳税服务举措,推动纳税服务优化。
白笑寒[6](2020)在《推进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建设研究 ——以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为例》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快速发展阶段,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加速了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社会生活的转变,在税务工作推进、征管体制改革阶段,我国以往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于2015年7月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落实《指导意见》精神,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并结合税务工作,制定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根据“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要求,“互联网+”纳税服务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由税务总局规划评比,省税务机关组织推动,省会城市重点突破,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纳税服务提质增效,方便快捷。为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全面创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加快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纳税服务,必须运用“互联网+”平台,将当前信息管税方式下的“税务+互联网”的初级理念提升为“互联网+税务”的创新型管理理念。深入探索建立以纳税主体和信息技术为前提的用户思维和大数据思维,使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优化整合、有效结合、深度聚合,打造适应“互联网+”的现代化税收征纳方式,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性化。本文通过郑州市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化建设实例,对新时代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进行研究。通过大量查阅新公共服务理论和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国内外税收信息化工作和“互联网+”纳税服务先进典型案例,利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社会调查法等方式进行论题研究。采用“现状描述—问题提炼—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的总体思路,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在对思想认知、政府管理、税务服务、需求探索、整体规划等诸要素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在“互联网+”时代下打造新型税收征纳方式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七章:第一章的内容是绪论。绪论旨在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进行梳理,阐明本研究的时代背景、研究的重要意义,研究重、难点,创新点及不足之处,梳理了国内外关于税务信息化的研究文献,说明了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阐述“互联网+”纳税服务相关概念和名词的概念。从社会、纳税人、税务机关等多个维度来明确税务机关开展“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的必要性。从业务、技术和风险等方面对开展“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设计调查问卷,并通过调查问卷得出郑州市税务机关开展“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的现状,即:涉税业务大部分实现了线上办理,服务便利化相对较高,纳税人满意度相对较高。进而说明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现状。一方面为具体举措:一是制定政策,加快信息共享;二是培养人才,提升干部素质;三是优化服务,引导网上办税;四是加强监管,推动政务公开。另一方面,说明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取得成效:办税平台建设日趋多样,信息化人才逐年增多,服务效能持续增强,监督体系逐步完善。第四章分析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具体包括信息共享不到位、人员业务素质需提升、宣传辅导不精准、监督工作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从政策、人才、服务意识、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原因分析。第五章介绍了国外与国内其他地区“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的经验借鉴,美国信息化建设是利用智能软件,增强对纳税人服务力度,提供个性化信息交流互动,建立涉税信息网。新加坡是“互联网+”税务服务打造信息共享体系,建立先进的电子报税系统,完善网络安全。同时,用简要语言介绍了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经验。同时介绍了国内先进省市如浙江省的“互联网+”纳税服务经验,浙江是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一窗通办”,构建电子税务局。上海市的要素采集办理相关业务,创建“智能管控平台”,创办无人值守的智慧办税服务厅。并总结他们对郑州税务机关工作的启示,即: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依法推进、坚持理念创新、坚持精准服务、坚持形成常态。第六章针对上述问题、原因,并参考国外经验,提出对策,得出结论,再次强调要从加强政策制度、平台建设、人才蓄养、服务理念内外监督等方面出发,提出“互联网+”时代下打造新型税收征纳方式的对策建议。探索郑州市“互联网+”纳税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和业务流程再造理论,结合最前沿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得出措施:一是要强化顶层设计,搭建信息平台,合理制定政策,完善平台建设。二是要完善培养机制,重视人才蓄养,完善人才引进机制,重视人才的培养,提升自身素质。三是要转变服务理念,“智慧”精准服务,树立信息管税理念,转变服务理念,加强精准宣传。四是要依法管税治税,加强内外监督。加强执法监督,扩大外部监督。
杜俊奇[7](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张艳[8](2019)在《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的制度、方法和措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两个核心业务,建立现有的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基础薄弱,我国的纳税服务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需要改进提高的地方。为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本文以“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共财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税收遵从理论等理论的分析,借助税务人员访谈和纳税人问卷调查等获得的资料,描述了 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的现状、分析了当前H县税务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优化H县纳税服务的优化对策。研究结果显示,H县税务局已取得初步成效:通过整合资源、统一规范,实现服务效能有效提升;优化办税流程、规范资料受理,升级完善便利化实体办税;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打破部门系统间壁垒,多层次深化合作效应;着力线上线下融合,推进创新集成发展,多方位构建“互联网+纳税服务”新格局;强化税法宣传,落实个性化服务,将简政减税降负落地;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快速响应诉求,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以上举措,推进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服务质效差强人意、工作积极性不高、网上办税系统功能不稳定、纳税服务衔接不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科学的考核机制没有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力度有待加强。结合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优化建议:一是要强化征纳双方学习理念,二是要健全纳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信息化水平,四是要加强纳税服务的社会合作。
张萌航[9](2019)在《郑州市政务微博运行过程中的政民互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与发展,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随之攀升,网民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政府部门依托互联网优势,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各级政府纷纷建立相关电子政务平台,其中,政务微博凭借其及时性,便捷性等特点占据主要地位,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微博问政,提升政府形象的优选渠道。同时,网民通过政务微博参与公共管理的意愿不断加大,这使得政务微博不仅承担着信息发布的角色,同时也要承担着互动反馈的角色,由此,政民互动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务微博在政民互动环节出现的微博内容单一,民众参与渠道不畅、参与度不高,政民互动效果甚微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政治沟通理论,选取郑州市政务微博平台为案例,运用文献法、案例法开展研究,对样本政务微博进行研究,采用政治沟通理论从沟通主体、客体、渠道、效果、反馈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建议。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章节为前言。简介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对政务微博及政治沟通理论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分析框架作出说明。第二章为相关理论概念和理论基础,对微博,政务微博,政民互动等概念进行定义,同时对不同阶段的政治沟通理论进行梳理;第三部分为案例介绍,主要利用实地调研数据与资料,对郑州市政务微博基本状况、政民互动运行状况进行介绍;第四部分对郑州市政务微博政民互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概述,主要从沟通主体,沟通客体,沟通内容,沟通渠道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是国内典型案例启示,主要选取南京“南京发布”和“上海12333”两个典型案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最后在理论运用的基础上,针对郑州市政务微博出现的问题,参考典型经验,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为政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的发展提供新思路。
王佳滨[10](2018)在《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政府机构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化,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鸡西市地税局作为政府与鸡西市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其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鸡西市地税局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对其纳税服务方式、手段进行了明显的改善,丰富了纳税服务活动的内容。尽管如此,目前其纳税服务也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在纳税服务活动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就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本文在服务型政府视角下,对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进行构建并提出能够保障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实施的措施。论文运用问卷调查法、层次分析法、德尔菲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以纳税双方为调查对象,对目前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进行调查,了解目前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的现状。利用“五量表”对其纳税服务的各环节现状进行评分,根据得分分析总结目前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各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构建适应鸡西市地税局的纳税服务体系。最后提出能够保障所构建的纳税服务体系逐渐完善和运行的措施。
二、推行政务公开的有益尝试──对郑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推行互动式政务公开的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有益尝试──对郑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推行互动式政务公开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0.3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4.1 研究方法 |
0.4.2 创新点 |
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1 概念界定 |
1.1.1 纳税服务 |
1.1.2 “互联网+” |
1.2 理论基础 |
1.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 P市税务局“互联网+”纳税服务现状分析 |
2.1 P市税务局概况 |
2.1.1 P市税务局总体情况 |
2.1.2 P市税务局现状分析 |
2.2 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现状 |
2.2.1 咨询业务现状 |
2.2.2 宣传服务现状 |
2.2.3 办税服务现状 |
2.2.4 其他服务现状 |
2.3 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 |
2.3.1 问卷设计 |
2.3.2 问卷数据分析 |
2.3.3 访谈调研分析 |
2.4 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存在问题 |
2.4.1 “互联网+”纳税服务体验不佳 |
2.4.2 不能满足高端服务需求 |
2.4.3 未能兼顾特殊人群办税服务需求 |
2.4.4 部分税务人员服务意识不高 |
2.5 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
2.5.1 办税软件升级速度慢 |
2.5.2 缺少专业复合型人才 |
2.5.3 纳税服务考核内容不全面 |
2.5.4 纳税服务激励机制不完善 |
2.5.5 “互联网+”纳税服务宣传培训不到位 |
3 国内“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经验借鉴 |
3.1 北京“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经验 |
3.1.1 设立24小时自助办税厅 |
3.1.2 涉税数据库建立 |
3.2 深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经验 |
3.2.1 建立帮扶小组 |
3.2.2 做好需求分析 |
3.3 厦门“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经验 |
3.3.1 互联网+众包互助 |
3.3.2 微信“掌上办税厅” |
3.4 对P市税务局“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借鉴意义 |
4 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优化对策建议 |
4.1 加大“互联网+”纳税服务宣传培训力度 |
4.1.1 强化服务培训 |
4.1.2 拓宽宣传渠道 |
4.2 改进办税系统模式 |
4.2.1 改进电子税务局系统 |
4.2.2 满足个性化需求 |
4.2.3 一窗式受理业务资料 |
4.2.4 “互联网+”与传统办税模式结合 |
4.3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
4.3.1 加强互联网与税收复合型人才培养 |
4.3.2 注重综合型人才引进 |
4.4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和激励机制 |
4.4.1 完善纳税服务相关规范 |
4.4.2 改进纳税服务人员激励机制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附录1 |
附录2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纳税服务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
2.1 纳税服务的概念 |
2.2 纳税服务的理论依据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形成发展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对比分析 |
2.2.4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影响 |
第3章 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分析 |
3.1 宁津县税务局简介 |
3.2 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现状 |
3.3 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测评 |
3.3.1 调查目的 |
3.3.2 问卷设计 |
3.3.3 结果分析 |
3.4 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评价 |
3.5 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
3.5.1 纳税服务监管不到位 |
3.5.2 网上办税体验有待提高 |
3.5.3 实体办税服务不够便捷 |
3.5.4 纳税服务主体较为单一 |
3.6 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6.1 服务机制不完善 |
3.6.2 信息化水平不高 |
3.6.3 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
3.6.4 社会化程度较低 |
第4章 国内外纳税服务经验借鉴 |
4.1 美国纳税服务理念介绍 |
4.2 新加坡纳税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
4.3 广东横琴自贸区“一次不用跑”改革 |
第5章 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措施 |
5.1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
5.1.1 转变纳税服务理念 |
5.1.2 规范纳税服务标准 |
5.1.3 健全监督反馈机制 |
5.1.4 完善需求管理机制 |
5.2 持续依托信息技术 |
5.2.1 完善网络办税系统 |
5.2.2 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
5.2.3 加强部门交流配合 |
5.3 持续提升队伍素质 |
5.3.1 开展业务培训 |
5.3.2 完善考评机制 |
5.3.3 突出人文关怀 |
5.4 充分发挥社会协作 |
5.4.1 联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5.4.2 扶持其他社会协作组织 |
第6章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纳税服务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纳税服务研究综述 |
(二)国内纳税服务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的点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纳税服务 |
二、纳税人满意度 |
第二节 纳税服务的基础理论 |
一、税收遵从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二章 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现状及满意度调查分析 |
第一节 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现状分析 |
一、红塔区税务局基本情况 |
二、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情况 |
三、红塔区税务局2016 年至2018 年纳税人满意度情况 |
第二节 红塔区税务局纳税人满意度问卷调查分析 |
一、调查问卷设计及发放 |
二、调查问卷统计分析 |
第三节 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纳税宣传工作不到位 |
二、政务公开不到位 |
三、业务流程衔接不畅 |
四、办税地点不够便利 |
五、纳税服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
六、网上办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
第四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纳税服务意识不强 |
二、国地税合并时间较短 |
三、信息系统运维能力不高 |
第三章 国内外纳税服务的经验及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国外纳税服务的经验 |
一、美国的纳税服务经验 |
二、新加坡的纳税服务经验 |
三、美新纳税服务对红塔区的启示 |
第二节 国内纳税服务的经验 |
一、广东省—“最多跑一次”清单提高办税效率 |
二、北京市—“内外结合”提高税收宣传效果 |
三、广东北京纳税服务对红塔区的启示 |
第四章 优化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对策和建议 |
一、转变服务理念,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
二、加强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信息公开度 |
三、整合工作流程,统一纳税服务规范 |
四、整合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办税大厅 |
五、加强队伍建设,树好税务形象 |
六、拓宽网上办税方式,建立信息系统保障机制 |
七、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
八、不断创新纳税服务举措,推动纳税服务优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6)推进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建设研究 ——以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论文综述 |
1.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
2.国内研究的综述 |
3.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研究的重、难点 |
2.主要创新点 |
3.不足之处 |
二、相关理论阐释和研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互联网+”的概念解析 |
1.“互联网+”的定义 |
2.“纳税服务”定义 |
3.“互联网+”纳税服务定义 |
4.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特征 |
(二)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理论基础 |
1.新公共服务理论 |
2.业务流程再造理论 |
(三)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
1.是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必要一环 |
2.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
3.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要途径 |
(四)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可行性 |
1.业务需求分析 |
2.技术可行性分析 |
三、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现状调查 |
(一)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现状调查 |
1.调查目标 |
2.调研对象 |
3.调研方式 |
4.抽样方式 |
5.问卷设计 |
6.调研数据统计分析 |
(二)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具体举措 |
1.制定政策,加快信息共享 |
2.培养人才,提升干部素质 |
3.优化服务,引导网上办税 |
4.加强监管,推动政务公开 |
(三)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取得成效 |
1.办税平台建设日趋多样 |
2.信息化人才逐年增多 |
3.服务效能持续增强 |
4.监督体系逐步完善 |
四、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
1.信息共享不到位 |
2.人才短缺 |
3.宣传服务不精准 |
4.监督工作不到位 |
(二)郑州市税务局“互联网+”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顶层制度设计不够合理 |
2.人才选拔教育培养体系不够完善 |
3.服务意识不够强 |
4.监督管理不够深入 |
五、国外与国内其他地区“互联网+”纳税服务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税收信息化建设 |
(二)新加坡:打造信息共享系统 |
(三)其他国家 |
(四)浙江省“互联网+”纳税服务经验借鉴 |
(五)上海市“互联网+”纳税服务经验借鉴 |
(六)对我市税务机关发展的启示 |
六、深入推进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
(一)强化顶层设计,搭建信息平台 |
1.合理制定政策 |
2.完善平台建设 |
(二)完善培养机制,重视人才蓄养 |
1.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
2.重视人才的培养 |
3.提升自身素质 |
(三)转变服务理念,“智慧”精准服务 |
1.树立信息管税理念 |
2.转变服务理念 |
3.加强精准宣传 |
(四)依法管税治税,加强内外监督 |
1.加强执法监督 |
2.扩大外部监督 |
总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8)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择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 |
2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税务机关 |
2.1.2 纳税义务人 |
2.1.3 纳税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财政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3 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现状分析 |
3.1 纳税服务的整体状况 |
3.1.1 纳税服务工作基本情况 |
3.1.2 纳税服务工作的初步成效 |
3.2 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 |
3.2.1 调查目的 |
3.2.2 调查对象 |
3.2.3 调查设计 |
3.2.4 调查数据分析 |
4 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4.1.1 服务质效差强人意 |
4.1.2 工作积极性不高 |
4.1.3 网上办税系统功能不稳定 |
4.1.4 纳税服务衔接不畅 |
4.2 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
4.2.2 科学的考核机制没有落实到位 |
4.2.3 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 |
4.2.4 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力度有待加强 |
5 纳税服务的借鉴和启示 |
5.1 国内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
5.1.1 上海市黄浦区的纳税服务 |
5.1.2 江苏省昆山市的纳税服务 |
5.2 国外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
5.2.1 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纳税服务 |
5.2.2 德国巴伐利亚州的纳税服务 |
5.3 国内外经验借鉴对当前税务工作的启示 |
5.3.1 国内经验借鉴对当前税务工作的启示 |
5.3.2 国外经验借鉴对当前税务工作的启示 |
6 H县税务局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研究 |
6.1 强化征纳双方学习理念 |
6.2 健全纳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
6.3 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信息化水平 |
6.4 加强纳税服务的社会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郑州市政务微博运行过程中的政民互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政务微博研究现状综述 |
1.2.2 政治沟通理论研究现状综述 |
1.2.3 网络政治沟通理论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3.3 创新点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微博相关概念介绍 |
2.1.1 微博 |
2.1.2 政务微博 |
2.1.3 政民互动 |
2.2 政治沟通 |
2.2.1 政治沟通理论的概念 |
2.2.2 拉斯韦尔5W政治沟通理论 |
2.2.3 多伊奇政治沟通理论 |
2.2.4 政治沟通的要素 |
2.2.5 网络政治沟通 |
3 郑州市政务微博政民互动现状 |
3.1 郑州市政务微博基本状况 |
3.1.1 政务微博分布情况 |
3.1.2 开通时间情况介绍 |
3.1.3 政务微博粉丝数量 |
3.1.4 政务微博发博量 |
3.2 郑州市政务微博运行状况 |
3.2.1 政务微博主页信息介绍情况 |
3.2.2 政务微博的发博数量、原创程度及其内容 |
3.2.3 政务微博的更新频率 |
3.2.4 政务微博被转发、评论、点赞和回复量 |
4 郑州市政务微博政民互动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郑州市政务微博政民互动出现的问题 |
4.1.1 沟通主体上——政府回应不足 |
4.1.2 沟通客体上——民众参与效果不佳 |
4.1.3 沟通渠道上——政务微博平台规范性欠缺 |
4.1.4 沟通内容上——博文质量堪忧 |
4.2 郑州市政务微博政民互动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 |
4.2.1 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 |
4.2.2 政治传播主体——政府意识不到位 |
4.2.3 缺乏资金支持 |
5 国内政务微博典型案例的启示 |
5.1 “南京发布”案例 |
5.1.1 “南京发布”背景介绍 |
5.1.2 “南京发布”政民互动的特色 |
5.1.3 “南京发布”经验借鉴 |
5.2 “上海12333”案例 |
5.2.1 “上海12333”背景介绍 |
5.2.2 “上海12333”政民互动特色 |
5.2.3 “上海12333”经验借鉴 |
6 提高郑州市政务微博政民互动的对策及建议 |
6.1 政治沟通主体——政府部门 |
6.1.1 明确主体定位 |
6.1.2 转变思维认识 |
6.1.3 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互动能力 |
6.2 政治沟通客体——公民 |
6.2.1 公民网络道德的内涵 |
6.2.2 公民网络道德素养提升途径 |
6.3 政治沟通内容的完善 |
6.3.1 突出部门特色 |
6.3.2 制定内容审查制度 |
6.3.3 微博内容的创新性和常态化 |
6.4 政治沟通的途径——政务微博自身的推广 |
6.4.1 拓宽推广渠道 |
6.4.2 注重个人领袖宣传效应 |
6.4.3 线上线下联动,形成微博群 |
6.5 完善政务微博的相关运营机制 |
6.5.1 完善实名认证机制 |
6.5.2 完善互动机制 |
6.5.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服务型政府与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
2.1 纳税服务 |
2.1.1 纳税服务的含义 |
2.1.2 纳税服务特点 |
2.2 纳税服务的基本理论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税收遵从理论 |
2.2.3 服务行政理论 |
2.2.4 流程再造理论 |
2.3 纳税服务体系 |
2.3.1 纳税服务体系含义 |
2.3.2 纳税服务体系构成 |
2.4 服务型政府 |
2.4.1 服务型政府的含义 |
2.4.2 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
2.4.3 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
2.4.4 服务型政府的构成要素 |
2.5 服务型政府与纳税服务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调查 |
3.1 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的基本现状 |
3.2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调查问卷的设计 |
3.2.1 问卷调查必要性 |
3.2.2 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样本容量 |
3.2.3 衡量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指标的确定 |
3.2.4 衡量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指标权重的确定 |
3.2.5 调查问卷试调查 |
3.2.6 确定最终问卷 |
3.3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3.3.1 问卷的发放 |
3.3.2 问卷的回收 |
3.3.3 问卷的信度检验 |
3.3.4 问卷的效度检验 |
3.4 问卷统计结果及分析 |
3.4.1 基于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分析 |
3.4.2 基于纳税执法人员调查问卷的分析 |
3.5 鸡西市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
3.6 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6.1 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
3.6.2 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可行性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构建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 |
4.1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构建的依据 |
4.1.1 指导思想 |
4.1.2 构建目标 |
4.1.3 构建原则 |
4.1.4 理论依据 |
4.2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思路 |
4.2.1 提升纳税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
4.2.2 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和规章制度 |
4.2.3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 |
4.2.4 构建纳税服务监督考核体系 |
4.3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组织结构图 |
4.4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重点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实施的保障 |
5.1 宣传和培训保障 |
5.1.2 培训保障 |
5.2 制度保障 |
5.2.1 法律法规保障 |
5.2.2 内部机制保障 |
5.3 组织保障 |
5.3.1 组织结构的保障 |
5.3.2 信息化建设的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A 衡量鸡西市纳税服务现状指标的专家调查表 |
附录B 衡量鸡西市纳税服务现状指标的专家调查表 |
附录C 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D 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E 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录 |
附录F 衡量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现状指标权重的确定 |
四、推行政务公开的有益尝试──对郑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推行互动式政务公开的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2]P市“互联网+”纳税服务优化研究[D]. 仲新新.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4]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宁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D]. 安华. 山东大学, 2020(10)
- [5]红塔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D]. 冯瑜.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推进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的建设研究 ——以郑州市税务机关“互联网+”纳税服务工作为例[D]. 白笑寒.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H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艳. 扬州大学, 2019(02)
- [9]郑州市政务微博运行过程中的政民互动问题研究[D]. 张萌航.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10]服务型政府视角下鸡西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体系构建研究[D]. 王佳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