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钱庄为什么屡禁不绝?(论文文献综述)
孙璇[1](2020)在《新科技革命视域下我国劳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科技革命是在新的科学理论的突破和科学范式的转变下,新技术的发明、应用与扩散对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历史进程。21世纪初以来,新一代信息通信、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发展加速,新技术快速交织、融合并应用于社会生产,带来劳动关系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为劳动关系的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新科技革命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等重要论述为指导,探索和深化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为理论观照,从历史维度纵向梳理历次工业革命中劳动关系的演化规律,从现实的维度阐发新科技革命中生产方式变革的新特征,通过剖析新科技革命视域下劳动和资本的双重变革特征,探析我国劳动关系在技术变革中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并提出推动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新科技革命推动了劳动和资本的双重变革,促使劳动形态数字化、劳动对象和产品非物质化、劳动资料智能化、劳动价值创造隐性化,推动高科技资本形成了新的积累和扩张的运动逻辑。新科技革命视域下我国劳动关系的治理既要把握新科技革命发展的战略机遇、实现科技进步下的生产力跃升,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推动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劳动正义引领新时代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创新,从用工管理、收入分配、工会改革、三方协调机制等方面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健全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协同治理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促进劳动法制现代化,完善劳动立法、司法和执法,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问瑞琪[2](2019)在《高利贷入刑的证成及其路径》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也较为活跃,一方面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金融领域的风险,集中体现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现象等的频发上。从经济学理论上讲,高利贷是一个中性的事物,高利贷可以有效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盘活民间资本,为个人、企业提供生活、生产所需的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但高利贷在发展过程中也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同时对经济秩序也有不良的影响,甚至会滋生或诱发关联性犯罪。因此刑法理论界对是否应当以刑法规制高利贷的行为展开了讨论。刑法理论界对于高利贷的争论焦点有二,其一是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以刑法规制,其二是如果以刑法规制,是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以非法经营罪规制还是单独设立高利贷罪。笔者从实然的社会角度阐述,高利贷是偏负面的,市场的逐利性使得高利贷的不利方面遮蔽了其有利方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应当规制的对象。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常以非法经营罪来规制社会影响较大的高利贷案件,但笔者认为如此定罪并不妥当,是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的扩大化趋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而且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类型从解释上也难以涵盖高利贷行为。近年来,“裸贷”、“套路贷”等不法行为也屡禁不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下发严厉打击此类现象的通知。但由于其立法效力层级较低,难以作为刑事处理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无法可依。笔者进一步论述了域外立法中关于高利贷的条款,表明在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有必要规制高利贷行为。此外以刑法规制高利贷行为符合刑法的目的性,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机能,保护相关法益。因此,从规制高利贷行为以及刑事处理的妥当性而言,刑法应当单独设立高利贷罪,以此规制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高利贷行为。
刘道云[3](2017)在《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间金融在不同视角下呈现出不同的存在形态。根据民间金融活动开展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范,呈现为合法形态和非法形态的民间金融;根据民间金融活动是否有组织、有机构地开展,呈现为无组织无机构、有组织无机构和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根据民间金融活动发展阶段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呈现为简单(初级)形态、中间(成长)形态和专业(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式和发展阶段三个维度对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进行类型化研究,在促进民间金融和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和双翼,唐青生,袁天昂[4](2016)在《我国沿边金融开放中的“地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中越、中缅、中老边境口岸,两国间货币的兑换曾一度被"地摊银行"所垄断,这种游离在我国法律灰色地带的组织机构在与正规商业银行的博弈中似乎一直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从"地摊银行"的发展历史及其作用来看,地摊银行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边境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基于我国沿边金融开放条件下,对边境"地摊银行"的发展现状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地摊银行"仍将在边境贸易中发挥作用,但应通过引导规范和加强合作,使其更好地为我国沿边经济金融开放服务,并对现有商业银行形成强有力的金融补充。
兰天术[5](2014)在《广西东兴市“地摊银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广西东兴市是一个边境口岸城镇,一河之隔于越南芒街市,这种地缘环境所孕育的边贸商业需求催生出“地摊银行”这一金融现象。“地摊银行”是“地下经济”的其中一环,“地下经济”是“地摊银行”得以存在的更本质的原因,“地下经济”得以运行的动力基础是供求关系的现实、一部分特有的思想观念、政策的信息扭曲,尤其是“地下”组织的支持及“江湖规矩”这种非正式制度贯穿于“地下经济”的始终。广西东兴市的“地摊银行”处于复杂的格局之中。在政治格局中“地摊银行”处于尴尬的地位:中国不承认“地摊银行”的合法地位,越南承认“地摊银行”的合法地位并颁发合法经营营业执照,中国东兴地方政府默许“地摊银行”经营者经营“地摊银行”。在经济格局中,中国的“地摊银行”经营者们不仅要在本行业立足,还要处理与其他行业经营者的利益纠纷;越南的“地摊银行”经营者们则是小心翼翼的在东兴口岸经营。在文化格局中,“地摊银行”经营者由于同为京族人,有着共同的文化信仰而存在着文化认同。广西东兴市的“地摊银行”因边贸经济发展而诞生,这种经济表现形式因为政府政策不明确、当地商业银行服务过于刚性、“地摊银行”诚信经营及“地下钱庄”支撑而得以存在。
刘道云[6](2013)在《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1年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暴露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民间金融体制亟待改革等,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是指在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以外发生的,非基于国家或正规金融机构信用、缺乏金融监管的货币资金(为主的)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可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态、发展形态和法律性质上进行类型化区分。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基础。从理论基础上来说,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以国家干预下的金融自由主义思想、“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思想理论支撑;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完成我国民间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离不开法律规制手段,包括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促进良性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等。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以区别规制原则、重点规制原则和比例规制原则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追求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对民间金融最小程度、最经济、最合理的干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从法律效力上可区分为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民间合法借贷可划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非法借贷可划分为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建议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坚持区别规制、重点规制和比例规制原则,制定专门的“非银行信贷保护法”,辅以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合会金融活动在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现实性和影响力。合会是一种民间互惠式信用组织,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互惠式的集体金融合约安排。合会“倒会”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合会活动对民间信用(信任)的极度依赖,而非建立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基础上。我国适宜综合借鉴台湾地区、香港地区规制合会的态度和策略,立足国内合会演变和发展现状区分规制合会,顺应国际趋势专门立法规制合会活动,维持合会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是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影响力和亟待法律规制的两类。民间商事信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重点,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难点。我国应确立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的法律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对其进行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建构民间商事信贷监管机制,发挥政策在商事信贷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私募基金在我国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出台宣告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异常形态的民间金融以高利贷活动最为典型,它是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打击高利贷的法律和刑事罪名,由于高利贷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缺乏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受到的监管薄弱、实践中能够独立成罪而刑事打击上却无法可依、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推高等原因,在比较分析境外高利贷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反高利贷法”并将高利贷入罪,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全面规制高利贷活动。
车丽华[7](2012)在《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此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高度关注。非正规金融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产生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又不断地发生非正规金融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对社会和经济的安全稳定产生巨大的威胁,由于没有专门调整非正规金融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极易引发民事和经济纠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促进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最大问题,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认真研究非正规金融规制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迫切。首先,论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美国、日本、孟加拉国和台湾地区进行了规制实践和经验借鉴。论文对我国非正规金融及规制现状分析,明确了非正规金融包括了民间直接借贷、合会、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地下票据市场、银中、银背和典当等形式,由于对非正规金融法律规范的不足,导致了非正规金融的不少缺陷,主要包括规范性差、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扩大社会差距等。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极不到位,而且更多的倾向于将其视为正规金融信贷的对立面而采取封堵和打压的态度,使得非正规金融转入地下运行,从而滋生许多社会问题。其次,论文探讨了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内在机理,重点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供需平衡失调和非对称信息对于政府规制的微观影响。一是采用博弈论构建非正规金融的供需主体之间借贷行为博弈模型,分法制规制、担保人和抵押或质押三种情况下建立博弈模型,证明了规制介入的必要性。二是探讨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非正规金融规制博弈模型,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可能导致最没有还贷意愿的人取得贷款。三是基于三方博弈模型运用传统静态博弈支付矩阵对双方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制介入情况下非正规金融的博弈模型,证明规制介入能够有效解决资金需求主体进行非正规金融的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证明了监督体系、法律政策和审核机制三个规制途径,能够有效解决资金需求主体进行非正规金融时的逆向选择问题。再次,论文实证验证了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外在效应。从非正规金融的直接效应和规制介入对于非正规金融的间接效应两个层面出发进行分析,将资金提供者、政府规制与资金需求主体融资三者结合起来。问卷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北京、上海、浙江、湖南地区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得到结论:一是非正规金融的直接效应,实证研究表明资金提供者对资金需求主体融资具有直接的正面作用。二是规制介入对于非正规金融的间接效应,政府规制对于资金提供者向资金需求主体融资的转化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三是证明了资金需求主体在审核机制下很难通过非正规金融直接进行融资。最后,论文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建议。明确了非正规金融规制应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审核管制,遵循管制的安全性、效率性与公平性以及重视对非正规金融风险的预警监管等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非正规金融的区别规制体系和优化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等规制建议。非正规金融体系规制必将对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因此从经济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方面来看,深入系统地研究非正规金融的内在运作机理,从而深刻地认识其外部效应,基于不同性质、规模的非正规金融进行差异化的规制制度设计,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邹玉,于畅游,李兆宇[8](2011)在《关于地下钱庄合法化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关于地下钱庄的研究,部分学者过多地关注其对于我国经济不利的一面,地下钱庄也总是处于政府的严厉打击之下。最近有学者研究认为,地下钱庄对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呼吁地下钱庄合法化。为地下钱庄的合法化经营提供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将对我国的民营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开发民间金融也将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课题。
李跃辉[9](2010)在《地下钱庄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以威海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伴随我国民营经济规模的壮大,地下钱庄之类的非法民间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对地下钱庄连续不断的打击,但往往是每次打击之后,更大规模的地下钱庄又会发现,活动范围越来越广、经营业务越来越多样,手段不断翻新,在这个意义上,打击地下钱庄犹如与市场需求掰手腕,是一场要持续很长时间的消耗战。2001年以来,笔者因工作关系亲身参与办理多起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地下钱庄”案件,并藉此搜集、查阅了省内外近年来关于洗钱和打击地下钱庄方面的各类文献、资料,进行认真研究,着眼于全国的地下钱庄犯罪的大背景,立足于我们威海等沿海城市,通过对地下钱庄犯罪的产生的原因背景、表现形式、危害、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希望所提的一些认识和观点能为相关部门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参考。全文共分导论和主体两部分,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一、相关语词、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的交代。通过对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此类犯罪法律规定的不断变化的梳理,对研究的关键词“地下钱庄”、“地下钱庄犯罪”进行界定,以同时说明论文的研究范围;此外,对研究方法进行交代,即选取威海地区的地下钱庄犯罪的相关案例、材料,进行实证研究。二、地下钱庄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危害。以威海为例,扩及到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对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地下钱庄”、“地下钱庄犯罪”的特点进行归纳,对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揭示其危害,阐明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必要性和和紧迫性。三、地下钱庄犯罪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内学者对地下钱庄犯罪原因、罪因结构的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威海当地实际情况,对威海地区钱庄犯罪的表象原因进行论述。历史文化原因中,着重分析了威海的特殊地理位置等原因;社会原因中,重点分析了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市场体制原因则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的缺陷和相关金融政策的扭曲进行论述,分析上述现象引申出来的深层次的原因;个体原因则分析了经济利益驱动对钱庄经营、组织者、参与者的推动作用。四、打击地下钱庄犯罪面临的法律困境。结合威海等地侦办的典型案例,针对科技和金融创新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挑战、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设置、钱庄犯罪证据规格与取证难之间存在矛盾等方面,发现现有法律的不足,为完善立法提出切入点。五、打击地下钱庄犯罪对策。针对地下钱庄犯罪的防控,既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打击地下钱庄工作长效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打击地下钱庄的主观能动性;从社会角度,主张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放宽外汇管制,进行资金价格决定于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此外,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国际合作。
黄太云[10](2009)在《《刑法修正案(七)》解读》文中研究说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二、地下钱庄为什么屡禁不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下钱庄为什么屡禁不绝?(论文提纲范文)
(1)新科技革命视域下我国劳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劳动与资本理论及其当代发展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劳动与资本理论 |
一、马克思的劳动与资本理论 |
二、恩格斯的劳动与资本理论 |
三、列宁的劳动与资本理论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人对劳动问题的探索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劳动问题的探索 |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劳动问题的探索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劳动问题的探索 |
第二章 劳动关系在历次工业革命中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劳动关系 |
一、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科技进步与生产方式变革 |
二、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劳动关系 |
第二节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劳动关系 |
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科技进步与生产方式变革 |
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劳动关系 |
第三节 第三次工业革命中的劳动关系 |
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科技进步与生产方式变革 |
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劳动关系 |
第三章 新科技革命推动劳动关系的新变革 |
第一节 新科技革命的技术特征及其引发的生产方式变革 |
一、新科技革命的技术特征 |
二、新科技革命中的生产方式变革 |
第二节 新科技革命视域下的劳动新形态和新特征 |
一、劳动形态数字化 |
二、劳动对象和产品非物质化 |
三、劳动资料智能化 |
四、劳动价值创造隐性化 |
第三节 新科技革命视域下的资本新形态和新逻辑 |
一、资本形态的历史流变与新发展 |
二、新科技革命视域下资本运动的新逻辑 |
第四节 新科技革命中的劳动关系新变化 |
一、契约关系多元化 |
二、支配关系隐蔽化 |
三、博弈关系复杂化 |
第四章 新科技革命视域下我国劳动关系变革中的矛盾问题 |
第一节 劳动过程的劳资矛盾问题 |
一、用工矛盾 |
二、“机器换人”矛盾 |
三、收入分配矛盾 |
第二节 劳动关系调节机制不完善 |
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有待强化 |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有待健全 |
第三节 劳动法制不健全 |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 |
二、劳动司法有待规范 |
三、劳动执法有待健全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劳资关系调节及其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美国劳资关系调节及其面临的困境 |
一、美国劳资关系现况 |
二、美国劳资关系调节的主要困境 |
第二节 德国劳资关系调节及其面临的困境 |
一、德国的劳资关系现况 |
二、德国劳资关系调节的主要困境 |
第三节 日本劳资关系调节及其面临的困境 |
一、日本的劳资关系现况 |
二、日本劳资关系调节的主要困境 |
第六章 推动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一节 坚持以劳动正义引领新时代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 |
一、保障平等的劳动发展权 |
二、坚持劳动分配正义 |
三、约束资本盲目扩张和无序发展 |
第二节 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创新 |
一、强化用工矛盾调处 |
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
三、深化工会改革创新 |
四、健全三方协调机制 |
第三节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一、健全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协同治理机制 |
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
三、构建规范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
第四节 促进劳动法制现代化 |
一、健全完善劳动立法 |
二、推动劳动司法规范化建设 |
三、提高劳动执法效能 |
结语 |
图表索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高利贷入刑的证成及其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典型案例 |
1. 涂汉江非法经营案 |
2. 吴学占团伙涉黑案 |
(二) 高利贷新规定 |
二、高利贷入刑的论争 |
(一) 高利贷的界定 |
(二) 高利贷入刑诸观点 |
1. 否定说 |
2. 肯定说 |
3. 折中说 |
(三) 小结 |
三、高利贷入刑的证成 |
(一) 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
1. 个人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
2. 集体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 刑罚目的的符合性 |
(三) 刑法原则的契合性 |
1. 符合刑法比例性原则 |
2. 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
四、高利贷入刑的路径 |
(一) 我国当下高利贷入刑的路径及反思 |
1. 我国当下高利贷入刑的路径 |
2. 我国当下高利贷入刑路径的反思 |
(二) 我国刑法应当增设高利贷罪 |
1. 域外经验 |
2. 设立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效力视角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 |
(一) 合法形态的民间金融 |
(二) 非法形态的民间金融 |
二、组织机构形式视角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 |
(一) 个体形态:无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 |
(二) 组织形态:有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 |
(三) 机构形态: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 |
三、发展阶段视角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 |
(一) 简单 (初级) 形态的民间金融 |
(二) 中间 (成长) 形态的民间金融 |
(三) 专业 (高级) 形态的民间金融 |
四、部分已转化为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活动 |
(5)广西东兴市“地摊银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相关学术研究回顾 |
一、“地下经济”的研究 |
二、“地摊银行”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主题与意义 |
第四节 研究理论以及方法 |
一、观察和参与观察法 |
二、访谈法 |
三、文献资料法 |
四、全貌分析法 |
第二章 东兴市——历史悠久的边贸之地 |
第一节 东兴市及其口岸概况 |
一、东兴的历史沿革 |
二、市区简介 |
三、地缘环境 |
第二节 东兴市——边境旅游胜地 |
第三节 东兴市——兴盛的边贸经济 |
一、悠久的经商传统 |
二、经济状况 |
第四节 东兴市的经营行业 |
第三章 “地摊银行”的历史发展及经营现状 |
第一节 “地摊银行”的前世今生 |
第二节 “地摊银行”当今的表现形式 |
一、“地摊银行”的构成形式 |
二、“地摊银行”的经营范围 |
三、“地摊银行”的经营现状 |
四、“地摊银行”经营者的生活状况 |
第三节 多格局的生存状态 |
一、政治格局中的生存 |
二、经济格局中的生存 |
三、文化格局中的生存 |
第四章 “地摊银行”经营者的历史及定位 |
第一节 经营者的社会身份 |
一、京族的历史 |
二、社会地位的差别 |
第二节 三方视角之于经营者 |
一、斡旋于中、越两国之间 |
二、周围人们的态度 |
三、互助同盟——经营者对“地摊银行”的定位 |
第五章 “地摊银行”存续的原因 |
第一节 “地摊银行”形成的原因 |
第二节 “地摊银行”发展的原因 |
结论 |
(一)“地摊银行”的存在,得益于“地下经济”的运行 |
(二)“地摊银行”经营者做生意诚信、高效,可以算作民营经济的一环,中国政府应承认其合法地位并把其经营纳入监管范围 |
(三)“地摊银行”是国民经济的一项补充环节,是正式制度经济运行不能完善社会经济情况下的一个非正式制度经济补充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民间金融”的界定 |
第一章 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 |
第一节 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
一、以法律效力为类型化依据 |
二、以组织机构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
三、以发展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区分 |
一、民事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 |
二、民事互助、营利双重性质的民间金融 |
三、商事经营性质的民间金融 |
四、非法性质的民间金融 |
第二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思想理论基础 |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 |
第三章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法律视野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
一、“民间借贷”法律界定的澄清 |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
一、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现状 |
二、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问题与立法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
一、民间借贷规制立法模式 |
二、“非银行信贷保护法”的立法设计 |
三、辅助性规制立法设计 |
第四章 合会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合会”的界定及其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一、合会的名称与定义 |
二、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一、日本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二、印度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三、台湾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四、香港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第三节 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合会的内生性风险 |
三、合会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启示及完善 |
第五章 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民间信贷的法律规制 |
一、民间信贷规制的难点 |
二、民间信贷规制的法律路径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之完善 |
第六章 高利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高利贷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高利贷的规制现状 |
二、我国高利贷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一——立“反高利贷法” |
一、“反高利贷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
二、比较法的视角:境外反高利贷相关立法 |
三、“反高利贷法”立法设计 |
第三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二——高利贷入罪 |
一、高利贷入罪必要性分析 |
二、高利贷入罪可行性分析:独立成罪的证成 |
三、比较视野下高利贷入罪的基本构想 |
结语 |
附图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7)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
1.2.2 非正规金融的规模 |
1.2.3 非正规金融的资源配置效应 |
1.2.4 非正规金融的利率 |
1.2.5 非正规金融的履约机制 |
1.2.6 非正规金融的法律规制 |
1.2.7 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说明 |
2.2 市场失灵理论 |
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 关系型融资理论 |
2.4.1 关系型融资与非正规金融 |
2.4.2 关系型融资两期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实践与经验借鉴 |
3.1 部分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实践 |
3.1.1 美国——行业协会主导的政策规制 |
3.1.2 日本——法律法规主导的监管规制 |
3.1.3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主导的监督规制 |
3.1.4 台湾——中小企业合会主导的法律规制 |
3.2 部分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规制的经验 |
3.2.1 发达国家非正规金融规制的经验 |
3.2.2 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金融规制的经验 |
3.3 部分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规金融及规制现状分析 |
4.1 我国非正规金融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1 非正规金融的规模 |
4.1.2 非正规金融的形式 |
4.1.3 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
4.1.4 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
4.2 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的现状分析 |
4.2.1 非正规金融规制手段的部分缺失 |
4.2.2 我国非正规金融需要法律规制的确认 |
4.2.3 现行非正规金融规制体系 |
4.2.4 现行非正规金融规制体系的不足 |
4.3 案例研究—湖南湘西特大系列非法集资案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内在机理分析 |
5.1 非正规金融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
5.2 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微观结构 |
5.2.1 刚性需求与非正规金融 |
5.2.2 信息不对称与非正规金融 |
5.3 基于规制的金融供需主体博弈模型 |
5.3.1 不存在规制的供需博弈分析 |
5.3.2 存在规制的的供需博弈分析 |
5.4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非正规金融规制博弈模型 |
5.4.1 金融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
5.4.2 规制介入情况下非正规金融的博弈模型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外在效应实证研究 |
6.1 研究假设与概念模型 |
6.1.1 非正规金融的直接效应 |
6.1.2 规制介入对于非正规金融的间接效应 |
6.2 研究过程 |
6.2.1 问卷设计和变量测量 |
6.2.2 数据分析方法 |
6.2.3 样本的采集 |
6.3 结果分析 |
6.3.1 信效度检验 |
6.3.2 结构方程初始模型 |
6.3.3 修正模型 |
6.4 研究结论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建议 |
7.1 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基本原则 |
7.1.1 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审核管制 |
7.1.2 遵循管制的安全性、效率性与公平性 |
7.1.3 重视对非正规金融风险的预警监管 |
7.2 建立健全非正规金融的区别规制体系 |
7.2.1 确定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 |
7.2.2 保留友情借贷的足够空间 |
7.2.3 严格高利放贷的管控管治 |
7.2.4 加强其他非正规金融的引导监管 |
7.3 规范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 |
7.4 建立区域性的多元化非正规金融资本市场 |
7.5 构建非正规金融机构法律监管制度 |
7.6 加快建立我国非正规金融存款保险制度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论文的主要结论 |
8.1.2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研究问卷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8)关于地下钱庄合法化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地下钱庄的成因 |
三、地下钱庄合法化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满足社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
(二) 弥补现代金融的空缺 |
(三) 吸收游资, 稳定物价 |
(四) 有利于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 |
四、地下钱庄合法化的政策建议 |
(一) 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二) 合法化后的形式问题 |
(三) 扩展其融资渠道 |
(四) 允许其业务范围的多元化 |
五、结论 |
(9)地下钱庄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以威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地下钱庄"的涵义及"地下钱庄犯罪"的界定 |
(一) 地下钱庄的兴起和涵义 |
(二) "地下钱庄犯罪"的界定 |
二、地下钱庄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 |
(一) 地下钱庄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 地下钱庄犯罪的特点 |
(三) 地下钱庄犯罪的危害 |
三、地下钱庄犯罪产生的原因 |
(一) 历史文化原因 |
(二) 社会原因 |
(三) 市场体制原因 |
(四) 个体原因 |
四、打击地下钱庄犯罪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一) 科技和金融创新凸显法律的滞后和不足 |
(二) 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设置阻碍对该类型犯罪的查处 |
(三) 罪名证据规格与取证难之间存在矛盾 |
(四) 打击跨境钱庄的国际立法合作实践操作性不强 |
五、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对策建议 |
(一) 发挥金融机构在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主力军作用 |
(二) 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
(三) 加大金融开放力度,放宽外汇管制 |
(四) 加强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国际合作 |
(五) 完善相关立法,加快制度建设 |
(六) 加大宣传,提高公民风险防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刑法修正案(七)》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的概括性规定 |
二、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增加了打击“老鼠仓”犯罪 (1) 的刑法规定 |
(一) 老鼠仓犯罪构成的特征 |
1.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
2. 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 |
3.“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犯罪。 |
(二) 注意区分老鼠仓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1. 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
2. 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 |
3. 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 |
三、将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并作了重大修改 |
(一) 立法背景 |
1. 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 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 |
2.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 |
3. 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档。 |
4. 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 |
(二) 对偷税罪的再认识 |
(三) 修正案 (七) 对偷税罪的重大修改 |
1. 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
2. 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 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 |
3. 修正案 (七) 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 |
4. 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这是修正案 (七) 对偷税罪作出的最重大修改。 |
5. 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作了规定。 |
(四) 修正案 (七) 修改偷税罪以后的溯及力问题 |
四、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一) 立法背景 |
(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 |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 |
4. 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 |
5.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多重社会危害。 |
五、增加了打击“地下钱庄”的刑法规定 |
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进行了修改, 将起点刑降低到五年有期徒刑 |
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
2. 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
3. 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犯罪。 |
(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八、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 |
九、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 |
(一) 立法背景 |
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仅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 |
2.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其他技术侵入计算 |
3. 制作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计算机知识的要求较高, 一般人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
(二)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1.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2. 行为人实施了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 |
3.“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犯罪。 |
(三) 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程序、工具罪 |
1. 犯罪主体是任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人。 |
2. 行为人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 |
3. 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犯罪。 |
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
(一) 立法背景 |
(二) 影响力交易罪 |
1. 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 |
2. 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实施影响力交易犯罪时在具体行为上有所不同: |
3. 条文对影响力交易罪不同量刑档次的条件的规定方式与现行刑法条文不同: |
四、地下钱庄为什么屡禁不绝?(论文参考文献)
- [1]新科技革命视域下我国劳动关系研究[D]. 孙璇.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1)
- [2]高利贷入刑的证成及其路径[D]. 问瑞琪.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3]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J]. 刘道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 [4]我国沿边金融开放中的“地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J]. 和双翼,唐青生,袁天昂. 时代金融, 2016(05)
- [5]广西东兴市“地摊银行”研究[D]. 兰天术. 广西民族大学, 2014(03)
- [6]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刘道云. 复旦大学, 2013(03)
- [7]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研究[D]. 车丽华. 中南大学, 2012(12)
- [8]关于地下钱庄合法化问题的探讨[J]. 邹玉,于畅游,李兆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1)
- [9]地下钱庄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以威海为例[D]. 李跃辉. 山东大学, 2010(02)
- [10]《刑法修正案(七)》解读[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