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抵押贷款缘何推而不开(论文文献综述)
马忠浩[1](2020)在《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村镇银行的出现一定程度地缓解了“三农人员”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是银行业的一个创新式举动,然而村镇银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碍直接制约其生存与发展,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成因。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一直延续至今,十余年还未起草一部立法层级更高、法治理念更先进的法律规范;村镇银行市场准入门槛相较于社区内人员较高;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不健全;村镇银行的监管执行异化;村镇银行的并购程序不清晰;关于农具、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也只是寥寥数笔带过,实际办理抵押贷款时农户按此规章操作的数量占比微乎其微;相关的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采取更科学的理念为村镇银行的健康成长提供辅助等等,这些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笔者采用实地调查的形式了解村镇银行在当地的生存环境现状,了解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情况及改善措施,总结银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借鉴美国、孟加拉国、澳大利亚的小微银行经验提出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具体表现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落实股东本地战略;借鉴尤努斯教授“穷人的银行”制度来规制信用风险;参考澳大利亚的股权社区化模式构建更科学的公司治理制度;尽快解决监管执行形式化问题;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化工作等,为其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舒凯彤[2](2019)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指明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完善合理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是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持续增长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整体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战略制定的重要基础。如何构建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就必须找到与之相匹配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是指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的发展条件和背景下,农村金融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国家层面以制度的形式做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依据不同的金融发展方法配置信贷资金,以形成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和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对稳定的模式。在不断的摸索与探究中,我国的农村金融已经走过了40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是,无论是在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模式还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里边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原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找到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发展道路,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通过对中国现行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调查和分析,发现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变化的需要,不仅没有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反而束缚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仍不够健全,农村金融需求结构变迁导致供需结构出现的新的失衡,金融抑制现象长期并且目前仍然存在;从需求角度而言,农户自身的天然特性使其缺少高质量的资产和抵押品大大降低了其农村信贷资源的可获得性,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扩张与金融基础支撑体系薄弱的矛盾仍然突出;而从供给角度讲,农村金融市场中信贷的供给主要依靠政府政策指导及行政手段进行推动,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其承担缓解农村借贷资金紧张状况的能力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同时自身在风险管理等方面集聚了不少问题;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并未建立,不论是从普及范围还是普及质量上来看都是不达标的,作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环节,理应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发展的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主导模式(1978-1996年)、“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4年)、商业化主导模式(2005-现在)。区别不同模式的关键在于满足金融需求的供给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即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可以分为信用主体模式、资产抵押模式和合作金融模式。将研究视角聚焦在金融交易层面,探讨何种金融模式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需要。金融的最核心功能是资金的融通,引导资金流动到价值最大化的领域,价值不应仅仅包含经济价值,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等方面。而且因为我国的现实情况,农村金融还被赋予了更多重要的责任。不仅仅要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致富,还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使农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现阶段,农户和资金供给方就好比站在河的两岸远远相望,金融则是将二者连接起来的桥梁,实现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的平衡。可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的变化,市场功能还不健全。究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归结为农村金融模式变迁的目标设定不明晰、农村金融模式创新的主体动力不足、农村金融模式演进的路径偏差。这些问题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农村金融信贷供需主体的失衡,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抑制。通过对我国农村信贷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农业生产总值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农村信贷差额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民纯收入越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越高,农村资金流出现象越严重;而国家财政支农力度和农村固定投入对优化农村信贷配给起到显着的正向作用,对信贷流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资金供给上促进农村信贷配给效率的提高,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投入不断强化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抑制问题。以上结论为我国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政府力量的干预能够促进信贷配置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农村金融市场。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从根本上扭曲了金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弱化了市场机制在农村地区资金配置的作用,加剧了农村信贷市场的调节失灵。因此,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以市场自发的力量对农村资金的流动进行调节,将是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已经成功的有益经验,美国波特切斯特乡村银行模式、孟加拉“格莱珉”模式和印度地区农村银行模式都有值得学习取经的地方。此外,互联网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和新型合作金融模式等新兴金融理论也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高效便利,农业供应链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把控作用,新型合作金融模式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和较低的监督成本,都是我国农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诚然,改革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必将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农村金融模式的路径选择应主要从以下三个大方面着手:一是健全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优化提升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三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支撑。例如大力发展土地未来收益权抵押贷、对低息和贴息涉农贷款进行财政补助、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等;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优势,立足自身优势领域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商业银行农村分行应当构建适应农村市场的运营体系,农村信用社则应致力于建立商业化的现代金融模式,村镇银行的未来是走出差别化的“社区银行”道路,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将作为三者的有益补充;保险公司应该将眼光放的长远些,看到农业保险的巨大潜力和增长空间,寻求在政府的支持下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农村联保互助小组、商业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和保监会将共同构成我国的立体化农业保险体系,把政府和市场的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合理的地方,但正是因为有不足才有进步的可能。在深入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基础上,以政策完善为改革铺平道路,以农村金融机构为改革主力军,以农业保险体系为改革保驾护航,“三农”问题必将迎刃而解,实现农村发展、农业繁荣、农民富足的愿景,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张步丞[3](2017)在《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的投融资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产业化发展导向的确立,中国电影获得了空前的产业发展机遇和契机。电影是国际公认的产业化发展最为成熟的文化领域,然而由于经济体制的历史原因,中国电影的产业化发展才刚刚起步,正处在由事业化发展向产业化发展转型的关键进程中。在这一进程中电影的产业市场唤醒了电影投融资的需求,市场开始主导电影其作为艺术产品的最终命运。在国家电影产业政策的强力引导下,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已经初见成效,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巨大的市场空间对资本形成了强烈的吸引力,基于对电影产业利润的追逐,大量资本涌入了中国电影产业之中,电影投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融资风险也随之而来。正是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双方的相互角逐,直接推动了中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和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然而中国电影正处于产业化发展的关键进程中,产业化发展环境还不健全,电影投融资呈现出的风险不断增加,电影生产制片成本不断攀升,这无疑将直接影响着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国电影产业的投融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规模,显然如何控制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何让资本对中国电影产业保持持续的投资热情和关注,如何实现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进程总必须解决的3个基本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中国电影产业才能够实现健康的产业化发展。解决这些电影产业化进程中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一系列可以保障中国电影产业长期发展利益并对电影投融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产业机构和制度,这些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形成系统组合的机构和制度总和就是中国电影产业的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的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是电影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需求。投融资机制的本质是对成熟的投融资产业运行规律的总结,是产业完善发展的方向,本论文以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为研究主题,以实现建构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为研究目标,旨在深刻理解投融资机制建构意义、原理的同时提出有效的建构方法。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建构的意义首先在与实现对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风险的控制和提高中国电影工业化水平,其次在与提升中国电影产业的产业间资本竞争能力,让更多的资本进入中国电影产业。对抗风险是投融资机制建构的核心目的,电影产业中存在的风险可以分为产业风险和市场风险,产业风险是电影产业内部发展完善程度的体现,而市场风险是由电影市场需求和竞争带来的风险,通过完善投融资机制产业风险是可以被降低甚至消除的,电影的市场风险也将会被最大程度的规避,实现高水平的电影产业化发展。针对于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求特点,电影投融资机制包含两项核心功能,既投融资模式和产业资本服务,投融资模式是资本进入中国电影产业的通道,电影的投融资双方是通过投融资模式实现产业合作的,而产业资本服务就是针对投融资模式中的风险而进行的投融资双方的服务保障,从而最大程度降低电影产业的投融资风险并提高电影的产品质量。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发展需要获得产业资本服务的支持,而产业资本服务随着投融资模式对风险控制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完善,成熟的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就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模式将资本导入电影产业,再通过完善的产业资本服务降低电影投融资风险,最终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共赢和产业发展。基于中国电影还处于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这一特点,以形成机制的核心功能为目标,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实现应采用分层建构的方法逐步完成,首先以基础框架层的建构为基础,确保中国电影具备稳固的产业基础,从政府体制支撑、法制环境支持、跨界人才储备、电影金融服务、产业管理咨询、资本服务平台、电影工业化发展等多个层次进行基础框架层的搭建,其次以基础框架层为支撑进行应用功能层的建构,最终实现投融资模式和产业基本服务的机制功能,完成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建构。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建构和完善是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必经阶段。产业化发展的风险控制需求是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发展的动力,其实现路径是以政府产业管理体制为导向,产业利润和资本避险需求为驱动,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完成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实现,最终形成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生态的建立和持续进化,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秀珍(LIN Hsiu-cheng)[4](2015)在《基于收入分配视阈的居住正义国际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在世界各国(地区),房地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而这一特点在台湾和大陆表现得尤其突出。“居住”亦是国民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大都市地区房价屡创新高,房价问题高居十大民怨之首,不仅年轻人买不起房子,一般受薪者更是苦不堪言,省吃俭用二三十年只为还房贷,也造成年轻人不敢结婚、台湾小孩出生率成为全球最低,这些都是对高房价的无力、与被剥削感日益强烈有很密切的关系。虽然台湾于2011年6月正式施行了《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藉以抑制不当的大量房地产投机,杜绝大财团、投机客的炒作与囤积,据台湾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台湾房地产成交量已下滑约10%。虽然短期内移转趋缓,已收打击投机、抑制炒作的显着成效及影响,却不见得是长久之计。其原因在于当前与不动产相关的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等税制,都是按公告地价、现值或房屋核定价值做为课税标准,然而土地与房屋的公告价格,常常受到政治因素及特定利益团体的干扰,早已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偏低的公告价格,使得不动产租税负担过低、持有成本太轻,再加上房地产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漏洞,市场因此出现假性需求、投机现象,进而成为投资工具,助长了炒房的风气,也是房价飞涨的主要原因。因此台湾现行的不动产税制是“奖励投机”,而非“奖励投资”。长期以来,由于个人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这显然有违经济公道与社会正义。近几年来,台湾大台北地区房价屡创新高,居高不下的房价问题广受民众诟病,虽然台湾积极推动了《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并已于2011年6月正式施行,抑制房地产短期内转手交易,打击投机客炒房行为。然而新北市三环三线大型建设陆续动工,以及大陆同胞自由行来台购置房产等题材的炒作,永庆房屋集团7月中公布的购屋趋势调查显示,民众认为房价未来一年看涨的比例反而较奢侈税开征前高,不仅指出仍有不少人看好房市前景,更暗示健全的房市不能只靠奢侈税。而房产价格的走势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论征收奢侈税的成效如何,政府仍需针对房市当前面临的问题,研拟合宜的政策,以落实居住正义,并健全房市发展。
朱颂[5](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杨贵桥[6](2015)在《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当前最大的法律问题依然农民权利问题。因为,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多年来一直处于经济剩余分配序列中的最末端,这是资本主导下经济剩余以市场机制进行积累与分配的必然结果。因此,当前的“三农”困局,其核心是经济剩余的积累与分配问题。作为农业合作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对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矫正。不过,农民资金互助社绝不是商业金融市场机制排斥“三农”的直接衍生物,而是农业合作化条件下以农民为主导的一种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是农业商品生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信用形式——互助信用,从而是农业剩余积累的一种新机制。自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主要靠商业金融支持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体系逐渐进入生产相对过剩阶段,几十年高增长的工业资本积累模式逐渐凸显困境,农村经济关系随之面临一场深刻变革,与此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将由此出现重大调整。本文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从资本、身份、契约、金融异化等维度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得以产生、演变的基本脉络和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与研判,并结合调研,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源于互助资金资本化,因为互助资金资本化产生了社员之间基于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冲突,民间法调整失灵,因而需要引入国家立法予以规制。而从法理上讲,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身份与契约的对立统一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原因所在。而资金互助权的具体状况及其实现程度,又最终取决于农业经营方式。当前,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农民组织化成本较高的难题,因为高组织化成本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机制难以运行、资金互助严重异化的关键因素。由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两个基本趋势,即合作金融趋势抑或异化了的商业金融趋势。目前,多数农民资助互助社实际上是以“资金互助”为名的商业性吸存放贷公司。这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困境,而此种困境与农业的家庭分散经营方式密切相关。因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该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基础上优先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利用村庄既有治理机制,降低农民组织化成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同时,从市场准入、法人产权、内部治理、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除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必然成为资本主导下的一场实质上排斥农民的商业金融运动,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工具或高利贷组织,从而存在被取缔的可能。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释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性质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生成基础等问题。在法律性质上,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定性为互益性法人。相应地,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是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因而其构成可以从资金互助权的基本内容、实现机制等角度进行解构。在经济根源上,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与农业自身特点、家庭经营方式以及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排斥相关,更与农业合作化紧密相联。同时,从身份与契约的关系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阐释了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认为“身份之上的契约”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其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根本原因。第二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介绍了域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演变,揭示了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般规律、新趋向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本章从纵向角度梳理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重点考察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与教训,介绍了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法律制度演进的十年历程,特别推介了“赫堂经验”。第四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本章结合调研,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法律困境,分别从法律性质、内部治理、信用机制、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予以分析,认为金融本位主义、商业金融本位主义、监管本位主义以及市场放任主义是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第五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以上述四章为基础,对第四章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困境进行了回应,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制度、重构法人产权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框架。其中,特别论述了三点主张:一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为基础,重点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并鼓励村集体参股设立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二是构建国家农业合作银行制度,为国家信用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提供制度平台;三是允许设人力资源股,借鉴乡村治理以及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良性发展。最后对全文主要观点、可能的创新点及研究不足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宋怡欣[7](2014)在《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按揭贷款从其诞生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期间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逐步走向趋同,继而在英美法与大陆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银行业务制度,并为各国银行业所普遍采用。从表面上看,按揭贷款制度以房产为抵押、并可兼顾质押保证等方式,又属于零售贷款风险较小,但从实质上看按揭贷款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既与银行业相关又与房地产业联系密切,与银行业相关使其可能对经济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使其充满风险,因此按揭贷款制度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波动极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虽然按揭贷款制度已经存续了百年,但各国有关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却从未停止过,之所以会如此在于虽然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是近似的,但各国按揭贷款市场的情况及发展却有所差异,这种差异的结果是各国往往需要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对按揭贷款制度进行调整,从而确立适合于本国的按揭贷款体系,以最早确立按揭贷款制度的美国而论,虽然其本身的按揭贷款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但在其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专门就有对于按揭贷款问题的新增规定。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十分强调有关的体系性建设,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狭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指银行向居民贷出的以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的一种银行零售业务,而广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是随着现代按揭贷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形式不断多样、风险不断加剧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险为目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因此亦可称为按揭贷款风控制度。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基础按揭贷款业务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揭贷款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房产抵押保证银行获得还贷,但是作为一种银行零售贷款业务对贷款的审核制度与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样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总量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对按揭贷款资产管理活动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按揭贷款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期限长,根据《巴塞尔协议》之规定会对银行产生比较高的资本要求,由此引发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资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多以表外业务的方式进行且交易方式复杂,继而将引起按揭贷款业务在性质上的变化,从而在按揭贷款市场交易各方之间产生风险;最后,对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控制。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来自于按揭贷款总量增加所带来的杠杆率的提高与业务种类复杂化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性,是量变与质变共同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整个市场的判断失误,是各国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风险,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往往风险难以避免。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控制既需要政府参与也需要银行参与。通常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制度与内部风控制度。外部监管制度塑造市场结构、市场环境。我国的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后在2005年开展了一系列有关表外业务的试点工作但直到今日进展缓慢,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逐渐暴露,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限贷政策逐渐出台并不断被强调但却收效甚微;内部风控制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业务规范,从体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尔协议》系列为核心,适当配属业务规范,但是这一体系的建设却始终无法得到重视,致使其推进缓慢。继而得出按揭贷款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资产管理(亦可称为表外业务)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风控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找出这六类制度相互之间的关联即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按揭贷款市场风控制度的核心。风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找出风险来自于何处,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市场作为一种借贷业务,最大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按揭贷款市场广泛存在:从按揭贷款基础业务制度的角度看,银行是否能获得还贷取决于对房价与借款人收支情况的准确了解,其中常见的是借款人对于自身还款能力的欺诈;从按揭贷款债权管理的角度看,银行作为交易的发起人往往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各种交易中介组织之间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处理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力图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这一风险实际起源于银行的微观按揭贷款业务,只有银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会造成监管部门风险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误对有关风险的及时处理。由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按揭贷款市场有三大帮助:一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资产质量,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二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信息的对称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成本从而允许更多的专业机构存在,继而使市场成熟起来;三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处理效率,降低银行的杠杆率。由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中制度不协调问题的研究继而得以开展。上述六方面制度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核心的思路就是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外部监管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具体到基础制度领域是指按揭贷款人的征信制度,表外业务领域是指交易对手的信息披露制度,系统性风控领域则是指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披露制度;内部风控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评级,银行的信用评级发展趋势表现为由外部评级向内部评级的发展,从法理上看,两种制度刚好可以从外部与内部共同促进市场各方的信息对称性。目前我国风控制度中的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为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之间缺乏应有的联系:外部监管的发展趋势是相关制度的加速、扩张发展,也许不是刻意的,但监管部门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监管为导向解决市场问题,随着近年来系统性风险的加剧,限贷政策出台频繁但效果却甚微,从而使监管部门的权力过于膨胀;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趋势则刚好相反,呈现出逐步细化继而集中的趋势,这一发展趋势源于《巴塞尔协议II》所确立的基础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固。两种制度之间协调性的缺乏表现为彼此之间都力图确立本身的体系性却忽视了彼此之间可能带来的阻碍与促进,继而影响制度整体的发展。对于协调性缺乏的解决思路以两种制度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为出发点。在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确立了市场的基本框架,统一的按揭贷款业务框架是业务得以开展的出发点,由此决定了所有银行的按揭贷款风险内控规则应该以此为基点发展,从而避免内控制度过于宽泛没有重点的情况;在系统性风控制度中,目前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信息不对称性风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发展的尽头,虽然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利,但真正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银行,且也只有银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够及时处理自身所面对的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由此认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应该以银行内控为中心,外部监管制度应该围绕其中。由此得以建立两种制度的联系:对于基础业务制度,内部风控制度中的评级制度应该以外部监管所确立的征信制度为基点开展,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外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应该以对评级市场的监管与银行的内部评级监管为主要方向。从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有关信息不对称性的联系继而可以找出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对其有关的立法规范应该被重点关注,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是对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即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规制,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有所好转,但也只是刚刚开始制度化进程,离建立适应按揭贷款市场的规范尚距离很远;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着银行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本计量不应再继续作为重点,更加主动的将评级结果纳入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进行实际操作的规范应该逐步开始探索。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贷款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介入应该逐步间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监督评级机构等,而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贷款审核机制与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具有顺序性的过程。制度的推进应该是渐进式的,监管部门监管的间接化过快将会导致市场风控体系的真空,而内控机制发展过快同样也肯能引发对业务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发展内控机制外部监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时应该注重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不宜整体推进,从推进的次序上看应该采用的顺序是:外部监管基础规则、银行内部风控方面的基础业务规则、银行内部表外业务规则、银行内部系统性风控规则、外部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则、外部表外业务准入规则,这一顺序意味着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制度体系的推进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要发展业务,就必须在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整体性的完善其基础制度、表外业务制度与系统性风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单独发展,否则将会使银行难以面对风险,由此决定了银行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制度推进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的责任则是根据银行的系统性风控变化决定外部系统性风控的监管,继而根据整体的制度变化情况决定表外业务的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在此处属于守夜人的角色。本文共八章内容,大体框架如下所述:首先,本文的前三章主要着力于通过对我国现有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的介绍与分析形成一个外部监管的制度发展架构,从而理出该体系的立法思路、趋势与不足:第一章探讨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基础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按揭贷款具有悠久的历史,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以赎回权为抵押的表现形式,后逐步发展为现代的按揭贷款制度;美国1930年后逐步引入了按揭贷款的制度体系,并将政府外部监管的概念引入了按揭贷款市场;香港地区是“按揭贷款”一词的发源地,我国的按揭贷款制度主要源于香港。我国的按揭贷款基础规则由法律与具体规范组成,法律确定按揭贷款的合同、抵押等基础制度,使具体的规范有了制度依据,规范则建立起了按揭贷款的基础交易形式,使银行按揭贷款业务得以开展。按揭贷款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房产交易法律关系、资金借贷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三项法律关系在按揭贷款制度中缺一不可,但担保法律关系是其核心,抵押是担保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但质押、保证亦可,期房是按揭贷款的主要形式,而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则在于解决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我国的按揭贷款的外部监管制度相对简单,包括对相关指标的控制以及对银行业务的检查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银行能够充分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但由于按揭贷款不但涉及银行业,同时还涉及房地产业,同时还包括公积金管理,因此对按揭贷款的管理包括各种行政机构,权力架构十分复杂,最终导致了监管者自身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探讨按揭贷款债权管理外部监管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性。银行对于按揭贷款债权的管理是基于本身按揭贷款的特点所决定的,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债权各有特点,因此这种管理的方式不会相同,其主要是通过表外业务的方式开展,基本的方式包括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还涉及按揭贷款的其他衍生品业务。我国从2005年后开始试点按揭贷款的表外业务,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一整套相关的制度,目前按揭贷款表外业务主要以信托方式开展,法律关系主体涉及银行、信托机构、服务银行、资金保管银行等多个中介机构,客体包括债权、资产池、信托财产、衍生品等多种形式,并由此展开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对其性质的认定,由此引入了表外业务的核心理念经济实质原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变得明显从而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规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证信息的有效披露,比较先进的方法是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诱导机制或采用《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超额资本机制。第三章探讨按揭贷款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性。伴随着按揭贷款的系统性风险逐步提高,由此形成了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视。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由于按揭贷款总量的增加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过热,手段主要是限贷政策;二是对于按揭贷款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已经证明了这一问题,其手段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相关的业务制度。从法理的角度看,对系统性风险的控制方法主要是动态调节,《巴塞尔协议III》中的逆周期超额资本是一种创新,是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的结合,外部监管机构将根据对有关指标的判断决定银行的超额资本要求并由银行作为其内部风控的部分,其理念主要在于强调动态化。按揭贷款风险披露是整个风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涉及对按揭贷款及其资产管理信息的定量披露与定性披露,是对按揭贷款宏观信息的一种披露。其次,本文的第四到第六章着力于通过对我国建立在《巴塞尔协议》上的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制度的介绍与分析形成一个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架构,从而理出该体系的立法思路、趋势与不足:第四章探讨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对信息不对称性的处理。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制度在我国并未受到重视,我国的银行业风控制度在银行股份制改革后逐步开展,核心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共有三个版本,呈现逐步细化演进的趋势,其中《巴塞尔协议II》是最为详细全面的一个版本,是我国按揭贷款风险内控的主要依据。按揭贷款基础业务的风险内控主要有三种方式:一、贷款审核。2004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有关规则,但遗憾的是过于笼统;二、资本计量。《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按揭贷款内部风控以资本计量为主,即由监管当局给出风险权重乘以按揭贷款的风险暴露得出按揭贷款业务的资本要求,较高级的方法是通过银行内部自己计量按揭贷款的有关违约数据确定风险权重,被称为内部评级法,但这一评级体系的引入对银行的风险内控管理却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三、风险缓释。由于按揭贷款的长期性,将会占用银行较大量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购买专业机构的担保或衍生产品以降低其资本要求。第五章探讨按揭贷款债权管理风险内控制度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形式多样复杂,对其应该采用经济实质原则进行风控,具体而言核心的两个问题是债权的权属归属问题与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由此产生出资本计量与风险缓释两种风险内控思路。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评估,根据银行评估能力的由弱到强依次是非外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推测评级法、评级基础法、监管公式法、内部评估法,其中主要涉及对银行数据收集统计能力的能定与计量能力的认定。风险缓释问题同样涉及到按揭贷款债权资产池的评级,除了抵押、质押、保证等风险缓释方法的不同,相同评级的按揭贷款资产池与不同评级的按揭贷款资产池所能够达到的风险缓释在效果上是有所差异的。第六章探讨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内控机制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对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内控制度的改革源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其中主要包括对原有计量体系的改革、内部风险控制的系统化与周期化、流动性风险计量。对按揭贷款资本计量体系的改革包括修改指标来有效应对按揭贷款信用风险及信用估值调整、降低按揭贷款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sset valuecorrelation,AVC)乘数、对折扣系数的修改;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涉及到银行资本的认定问题,内部风险控制的系统化与周期化包括重建按揭贷款风险控制的资本计量体系、超额资本留存机制与逆周期超额资本计量体系的建立;按揭贷款偿付的分期性使其成为银行稳定的流动性来源,流动性风险强调压力情况下银行应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以防止其违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引入了短期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长期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进一步对按揭贷款贷后管理的信息不对称性进行了细化。再次,第七章主要对上述按揭贷款体系中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缺乏联系的弊端进行分析并由此形成一个以信息不对称为联系的按揭贷款体系。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目前表现为各自独立发展:外部监管体系呈现出扩张化的趋势,但这一趋势表现出的制度效率却在逐渐降低,内部风控呈现出集约化的立法趋势,但却无法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很明显问题的根源是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外部监管的主要思路是信息披露,内部风控的主要思路是信用评级,两种制度从内外两个方向促进着信息的对称性,对于基础市场制度,外部监管决定着市场的架构,由此内部风控制度应该围绕外部监管制度开展,以避免内控精力的分散,主要应该建立细致的贷款审核制度;对于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比外部监管的效率更高,由此决定了系统性风险的外部监管工作应该围绕内部风控开展,主要是建立对评级机构与银行内部评估的监管。最后,第八章对该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性的发展趋势及运行规律进行了分析。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运行是一个整体性的过程,除了第七章的基础制度内部风控改革与系统性风险外部监管的改革外,基础制度的外部监管与内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同样需要改革,改革的思路则是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基础制度领域的改革强调征信制度的建立,系统性风险内控制度则强调将资本计量应用于按揭贷款业务的实践操作进行风险的主动调节,由此得出的整体立法趋势是政府外部监管介入市场的间接化与银行内部风控的自主化。通过分析这一趋势的改革必须逐步进行,外部监管间接化过快容易引发风险,风控自主化过快容易与外部监管冲突降低效率,但总的趋势是内控自主化适当领先于监管间接化。内控领域要得以发展必须依靠制度的整体发展,这一发展如上文所述具有一定顺序,银行与政府在其中担负着不同的角色。本文以解决按揭贷款体系的协调性为目标,共得出三项有关的结论:一、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主要目标在于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外部监管制度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而内部风控制度则以评级为主要手段;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改革趋势为政府外部监管的间接化与银行内部风控的自主化,银行的自主化发展应领先于外部监管的间接化以避免风险;三、风控体系应该渐进的顺序性发展,判断这一目标是否达成的责任在于政府,而完成这一目标主要的推动力是企业对于按揭贷款市场业务扩展的需求。
林永法[8](2014)在《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依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制度分成银行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两种,自营贷款是银行筹集资金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委托贷款则是由委托人指定借款人,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两者在性质上都归类为贷款,但是实际上差异甚大。两种贷款都发生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正常使用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对于企业经营有利;但是也可能由于代理人问题,因而产生负面的关联交易,产生不公允的利益输送结果,因而对企业不利,但对代理人有利,应该是属于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本文称为关联交易的异化。为了切实了解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产生的关联交易问题,以及提出改善的途径,本文分成以下步骤展开研究工作。第一章论述银行贷款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产生的问题。依据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共同法源贷款通则,分析两者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责任差异,发现委托贷款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和借款人。然而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受托银行不负履行之责,司法实务也认为委托人没有直接向借款人起诉的权利,因此产生权利主体不能主张自己权利的矛盾。委托贷款在银行的业务性质,经过分析,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亦即银行不负担风险的业务。因此,与自营贷款由银行负担风险的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产生的背景,是因为1996当时对于金融业务的控管,禁止民间借贷的补救措施。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产生的问题是,委托贷款是贷款的种,但不适用贷款的规制,产生矛盾,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是法律上及经济上的权利主体,但是当借款人违约时,委托人没有权利直接主张权利起诉借款人。经研究发现应该是司法实务上的认知问题所致。而且由于委托贷款的利息较高,导致银行自营贷款的资金变相流入委托贷款市场,产生不公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本文称为关联交易的异化)的空间。第二章论述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问题。主要讨论现代管理趋势讲究专业分工,中大型企业采用专业经理人的经营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因为代理人问题而产生关联交易的异化问题。其次讨论关联关系的形成,主要依据控股关系和影响力关系,来决定贷款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而且并非所有关联交易都有问题,因为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只有关联交易的异化是法律规制的对象。银行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关联异化具有四个特征,一为贷款机会的不公平,二为贷款利率非市场价格,三为关联贷款的动机有特殊目的,如转移利润,租税安排等,四为关联贷款的结果不合理,而导致一方受害。银行自营贷款的关系人交易是指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贷款的关系人交易是指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两者有其区别,而且适用法律也不一样,自营贷款的关联交易异化适用银行法规的规制,而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异化适用公司法的规制。论述中并举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产生关联交易异化及其影响的案例佐证。第三章现行法规对自营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对自营贷款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分为禁止原则,禁止银行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平等原则,要求银行发放关系人担保贷款的贷款条件要与非关系人同等条件。总量管制,要求银行对关系人贷款要采总量管制,控制风险。财务信息透明化,要求银行对关系人放款要揭露相关信息供主管机关监管以及社会监督。究责,法律规制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的贷款要惩处失职人员。现行法规对自营贷款关联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一为贷款优先权是否违反贷款条件平等原则,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二为地方政府向城商银行融资贷款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问题,目前法律也未规定。以上关于自营贷款关联交易的规制不适用于委托贷款,因为委托贷款不是银行贷款。对于委托贷款的规制,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并对违反者要求负担损害赔偿。现行法规对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有四:一为委托人是权利主体但无诉讼权的矛盾问题。二为对于委托贷款违反公司法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的处罚过轻,不足产生吓阻作用。三为委托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一种,但不能适用银行贷款的规定,产生矛盾问题。四为贷款通则修订稿删除委托贷款的规定后,公司资金借贷成为关联交易的注意重点,应制定相关法律配套措施问题。第四章美国与台湾地区对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主要介绍美国联邦银行法对于关系人的认定,关系人交易的限制以及对于关系人交易的信息揭露义务等规定,其中有关信息揭露的规定具有参考价值。台湾地区银行法对于银行贷款关联交易的规制,大致与美国相同,但是对于银行内部关系人的消费贷款可以不受关联交易的规制,以及对于政府的放款也不受规制,具有参考价值。第五章完善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规制的途径。主要论述代理人滥权是形成关联交易异化的主因,而代理人滥权的主因是因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化可以改善自营贷款以及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异化问题。因此,美国和台湾地区对于关联交易信息透明化的详细规定,具有参考价值。而完善自营贷款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可以将贷款优先权列入贷款条件平等的范围,以维持贷款的公平性,也可以考虑将消费贷款排除在关联交易的范围之外。至于完善委托贷款现行规制存在的问题,委托人是经济上主体但不能享有起诉权问题,应该是实务上的曲解,应该导正。对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的处罚过轻问题,可以参考《商业银行法》酌予加重处罚。至于《贷款通则》修订稿删除委托贷款后,可以让银行贷款与公司资金借贷分别规制,有助于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正常化,但可能产生公司可能变相经营贷款业务,因而侵害银行贷款问题,可以参照学者见解、司法判解以及台湾地区公司法对于公司资金借贷的实质规定,订定公司资金借贷的实质条件,以解除公司变相经营贷款业务的疑虑。
徐隆[9](2014)在《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小微企业信用互助问题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文中认为促进农村及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对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民及乡镇居民收入、促进乡镇社会生活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融资方面,农村及县域小微企业却面临着重重困难。2011年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发布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显示,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中,通过亲友和民间借贷融资的小企业占50%,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的小企业仅占21%,有22%的小企业从未获得贷款;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基本上都在30%左右。在正规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缺乏有力支持的现实下,非正规融资具有信息成本及交易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等优势,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研究以我国县域小微企业为例,从社会资本视角分析小微企业的信用互助行为,符合了当前国家、社会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思路,对解决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进入金融领域也具有启示意义。同时,对于银行设计适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互助产品,加强贷款监督,降低交易成本也有积极的作用。本研究对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类型、信用互助的联接纽带进行了划分与界定。基于制度经济学与社会资本理论,对小微企业间的信用互助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在些基础上,实证分析了社会资本对小微企业非正规信用互助行为及监督行为的影响,以及社会网络关系对联保贷款小组同伴监督及联保企业再次合作意愿的影响。最后,对小微企业信用互助提出了对策与建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将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类型划分为正规信用互助和非正规信用互助两大类,并将信用互助的联接纽带归为六类,分别为:血缘、地缘;金融掮客、银背;行业协会、商会;供应链融资;政府牵线;金融中介平台。第二,基于制度经济学分析了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产生与变迁。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分析了社会资本对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作用机理,以及社会支持、人情、信任对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影响。第三,以福建省县域小微企业作为调查样本,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收集数据,使用探索性因子分析、logistic回归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分析了社会资本对小微企业非正规信用互助行为及监督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互惠与人情及亲友帮助、社会互动、社会依存度以及信任这四个社会资本因子均与非正规信用互助借贷贷出意愿之间存在显着的正向关系,说明小微企业的社会资本可以促进贷方愿意提供非正规信用互助借贷;社会互动与社会依存度与非正规信用互助借贷贷后监督之间均存在显着的正向关系。第四,使用某商业银行的联保贷款调查数据,分析了社会网络关系对联保贷款小组同伴监督及联保企业再次合作意愿的影响。研究表明,企业主不会因为认识时间较长而忽略连带责任带来的风险放大效应。但相识时间长,强化了再次合作的意愿:距离相近的企业相互监督的成本较低,但联保企业不依据距离远近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联保关系;企业间的合作与业务往来对减轻联保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维护联保关系的稳定性都有积极的作用;由于风险基金具有代偿功能,联保企业放松了同伴监督,而风险基金并没有起到显着加固联保关系的作用。这提示信贷人员风险基金虽然有补偿保障,但仍应注意保持对这些联保贷款小组的贷后检查。最后,针对研究结果,提出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相关政策建议。分别为:鼓励小微企业建立信用互助联盟,拓宽融资渠道;健全非正规金融制度;法治与社会规范相辅相承;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失信行为;借助社会资本,组建小微企业信用互助担保机构。
汪丽丽[10](2013)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二、资产抵押贷款缘何推而不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资产抵押贷款缘何推而不开(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 |
一、属于商业性银行 |
二、属于社区性银行 |
第三节 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的现实意义 |
一、提升当地金融供给水平 |
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
三、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 |
四、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
第二章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现状 |
一、村镇银行的发起 |
二、村镇银行的设立 |
三、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 |
四、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 |
五、村镇银行其他立法规范 |
第二节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实施的实证调查 |
一、调查思路与方案设计 |
二、调查结果映射出的法律缺陷 |
第三节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 |
一、村镇银行立法层级较低 |
二、村镇银行主要制度不完善 |
三、村镇银行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国外村镇银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村镇银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制度 |
二、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启示 |
第二节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 |
一、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制度 |
二、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 |
一、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制度 |
二、Bendigo社区银行制度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公平原则 |
二、适度竞争原则 |
三、政府政策支持原则 |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二节 提高对村镇银行的立法层级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基本治理制度的完善 |
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二、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
三、公司治理方面 |
四、外部监管方面 |
五、市场退出制度 |
六、政府政策支持制度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件一 调查问卷 |
附件二 访谈 |
(2)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理论基础 |
2.1.1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
2.1.2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
2.1.3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
2.1.4 制度变迁理论 |
2.2 关于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文献综述 |
2.2.1 农村金融改革历程研究 |
2.2.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
2.2.3 农村金融对策研究 |
第3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宏观政策体系 |
3.2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总体情况 |
3.2.1 农村信贷供需状况 |
3.2.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发展情况 |
3.2.3 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
3.2.4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情况 |
3.2.5 农村基础服务覆盖情况 |
3.2.6 融资渠道与融资模式情况 |
3.3 中国农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 |
3.3.1 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 |
3.3.2 农村金融供需失衡 |
3.3.3 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不完备 |
3.4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困境的原因探析 |
3.4.1 农村金融改革目标设定不明晰 |
3.4.2 农村金融改革主体动力不足 |
3.4.3 农村金融改革路径偏差 |
第4章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及演变路径 |
4.1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的演进 |
4.1.1 政府主导模式(1978-1996 年) |
4.1.2 “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4 年) |
4.1.3 市场化主导模式(2005—现在) |
4.2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的主要特征 |
4.2.1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受农村经济改革驱动 |
4.2.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驱动机制的强制性 |
4.2.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征 |
4.3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环境与趋势 |
4.3.1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 |
4.3.2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变迁的思路变化 |
4.3.3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发展方向与路径 |
第5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模式及路径 |
5.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模式 |
5.1.1 信用主体模式 |
5.1.2 资产抵押模式 |
5.1.3 合作金融模式 |
5.2 中国农村金融微观模式的未来发展路径 |
5.2.1 供应链金融 |
5.2.2 互联网+农村金融 |
5.2.3 新型合作金融 |
第6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与信贷配给的实证分析 |
6.1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理论分析 |
6.1.1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1.2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对信贷资金配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
6.2.1 变量选取、理论假设和模型构建 |
6.2.2 实证分析过程 |
6.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对信贷资金配给影响的实证结论 |
第7章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借鉴 |
7.1 美国波特切斯特乡村银行模式 |
7.2 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
7.3 印度地区农村银行模式 |
第8章 完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 |
8.1 健全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
8.1.1 优化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 |
8.1.2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
8.1.3 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良性发展 |
8.1.4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8.2 优化提升农村金融市场功能 |
8.2.1 围绕土地等抵押物创新 |
8.2.2 加快土地经营权等农村资产市场建设 |
8.2.3 持续加大涉农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 |
8.3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支撑 |
8.3.1 建立健全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
8.3.2 探索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
8.3.3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的投融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缘起 |
二、研究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架构和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的阐释 |
六、研究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七、研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
第一章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运行原理研究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发展的基本产业特征 |
一、中国电影产业的基本特征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三、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发展的基本路径 |
第二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运行原理 |
一、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概念 |
二、投融资模式和产业资本服务是投融资机制的核心功能 |
三、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运行的基本原理 |
四、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基本特性 |
五、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发展的基本阶段 |
小结 |
第二章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历史沿革和进化发展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历史沿革 |
一、商业资本主导发展时期(1896 年—1937 年) |
二、意识形态主导发展时期(1937 年—1949 年) |
三、计划经济主导发展时期(1949 年—1978 年) |
四、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产业化主导发展时期(1979 年以后) |
第二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发展进化 |
一、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进化的全球考察 |
二、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进化的国际经验 |
三、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发展的进化特征 |
四、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的进化方向 |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发展的现状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发展的基本现状 |
一、政府通过多种手段支持电影投融资的发展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
三、中国电影产业的基本市场格局已经确立 |
四、资本市场开始广泛参与到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之中 |
五、资本持续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
六、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尚未形成需深化建构 |
第二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产业环境的PEST模型分析 |
一、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政治法律环境(Political)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产业经济环境(Economic) |
三、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Social) |
四、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电影技术环境(Technological) |
第三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的投融资风险 |
一、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风险研究的意义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的投融资风险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基础投融资模式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产业的基本投融资模式 |
一、政府电影产业扶植投融资模式分析 |
二、银行电影贷款投融资模式分析 |
三、电影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和信托计划投融资模式分析 |
四、电影企业IPO/新三板上市投融资模式分析 |
五、电影版权预售投融资模式分析 |
六、电影植入广告投融资模式分析 |
七、电影社会资本和众筹投融资模式分析 |
第二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模式的发展趋势 |
一、保底发行是资本参与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全新的方式 |
二、跨市场运作策略让资本重新审视中国电影产业 |
三、电影的制片投资+保底发行一体化投融资策略 |
四、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证券化发展的风险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的分层建构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建构的意义和原则 |
一、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建构的意义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建构的原则 |
第二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分层建构的规范 |
一、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建构的机制定位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分层建构的阶段分析 |
第三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基础框架层的建构 |
一、建构与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政府产业管理体制 |
二、培育满足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发展多元的市场主体 |
三、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平台化发展是提高机制效率的必要途径 |
四、跨行业的复合人才培养是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建构的必备支撑 |
五、电影产业的法制环境是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建构的基本保障 |
六、电影工业化是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建构的内在需求 |
七、产业管理咨询服务是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必需的风险控制手段 |
八、电影金融服务是实现中国电影产业多层次投融资风险控制的关键 |
九、互联网环境下的产业创新发展是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进化动力 |
第四节 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应用功能层的建构 |
一、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功能实现的关键是应用功能层的建构 |
二、投融资模式是建构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应用功能层的基础 |
三、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模式的发展需要全面的产业资本服务支持 |
四、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模式对产业资本服务的需求分析 |
五、产业资本服务是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应用功能层建构的核心 |
第五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风险的机制控制 |
一、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建构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融资风险控制 |
二、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风险控制的机制策略 |
第六节 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投融资机制建构的实现路径 |
一、通过政府产业管理体制完善建构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发展空间 |
二、以产业利润为驱动推进市场化的电影投融资模式创新发展 |
三、由资本避险需求推动电影产业投融资的产业资本服务逐步升级 |
四、逐步形成以中国电影市场为驱动的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生态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附录—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发展大事记 |
致谢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 |
(4)基于收入分配视阈的居住正义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中文文摘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 研究居住正义问题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居住公平和收入分配的论述 |
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居住正义问题的理论阐述 |
三、马克思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论述 |
第二节 恩格斯关于住宅问题的相关论述 |
第三节 罗尔斯的正义论 第二章 台湾居住正义实践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台湾居住正义实践的历史回顾 |
一、以“住宅作为避难空间”为特征的居住正义 |
二、以“住宅作为身份表征等自我价值的实现”为特征的居住正义 |
第二节 台湾居住正义实践的现状分析 |
一、台湾居住正义实践概况 |
二、目前台湾居住正义隐忧的表现 |
三、居住正义领域问题频出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收入分配与居住正义 |
一、收入分配的范围与内涵 |
二、收入差距现状分析 |
三、收入分配与居住正义的关系 第三章 部分国家或地区促进居住正义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瑞士的政府介入干预式居住正义 |
第二节 德国的政府介入干预式居住正义 |
第三节 新加坡住宅政策与台湾住宅公平政策比较研究 |
一、新加坡“住者有其屋”计划 |
二、新加坡住宅补贴理念及操作方式 |
三、新加坡“住者有其屋”计划特色 |
第四节 美国政府的房屋政策 |
一、经济大恐慌以后的房屋政策 |
二、歧视性的房屋政策:红线政策 |
三、克林顿执政及其以后的房屋政策 |
第五节 台湾住宅补贴的理念及操作方式 |
第六节 部分国家或地区促进居住正义实践的启示 第四章 促进实现居住公平正义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促进实现居住公平正义的原则 |
一、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始终兼顾二者关系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
三、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关系,切实做好顶层设计 |
第二节 促进实现居住公平正义的建议 |
一、政府应高度重视居住公平正义问题 |
二、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增加公民的财产性收入 |
三、推进住房实价登录,维持合理房价水平 |
四、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建设保障性住房 |
五、关注不动产投资的运作与动向 |
六、实行住宅登记,解决空屋过剩 |
七、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科研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
(5)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6)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 |
(二)关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 |
(三)相关研究的不足 |
三、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立场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一般性考证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 |
(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分类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性质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功能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特征 |
(六)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定位 |
二、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构成 |
(一)资金互助权 |
(二)资金互助权若干维度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资金互助权类型与相应法律制度 |
(四)资金互助权实现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 |
(一)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 |
(二)农业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局限 |
(三)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排斥 |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 |
(五)资金互助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 |
(二)互助资金资本化及其法律规制 |
(三)金融异化与法律制度的形成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 |
(一)自由价值 |
(二)秩序价值 |
(三)效率价值 |
(四)公平价值 |
第二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欧美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美国 |
二、东亚典型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日本 |
(二)我国台湾省 |
三、南亚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印度 |
(二)孟加拉 |
四、非洲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
五、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演变的新趋势 |
(一)放宽服务对象的身份限制 |
(二)允许经营商业金融业务 |
(三)民主管理和自治原则被消弱 |
(四)分配呈现由资本主导的倾向 |
六、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律制度要与农业发展状况相适应 |
(二)以合作制和服务社员为立法宗旨 |
(三)以明确政府责任为立法重点 |
(四)以构建互助信用机制为立法主线 |
第三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1949年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我国悠久的民间资金互助传统 |
(二)国民党推动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三)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1949年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 |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法律制度 |
(四)钱会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 |
三、2004年至今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三个发展阶段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 |
四、历史经验总结 |
(一)法律制度要以尊重农民自治为前提 |
(二)以构建契合于村社共同体的信用机制为立法核心 |
(三)以明晰政府权力边界为立法主线 |
(四)以保障合作性质为立法目标 |
第四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对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调研 |
(一)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概况 |
(二)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方式 |
(三)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立法概况 |
(一)基本法律 |
(二)部门法规 |
(三)地方性规范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困境 |
(一)“营利”与否的性质认定困境 |
(二)多重制度约束下的融资困境 |
(三)“三会一层”形同虚设的内部治理困境 |
(四)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困境 |
(五)立法滞后背景下的监管困境 |
四、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若干原因 |
(一)金融本位主义 |
(二)商业金融本位主义 |
(三)监管本位主义 |
(四)市场放任主义 |
第五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法律制度要体现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参与原则 |
(二)民主管理原则 |
(三)产业导向原则 |
(四)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原则 |
(五)特别保护农民社员原则 |
(六)法律救济与道德救援相结合原则 |
二、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法律制度 |
(一)构建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 |
(二)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联合主体制度 |
(三)探索建立国家农业合作银行法律制度 |
(四)完善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度 |
三、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人产权制度 |
(一)财政资金以股权形式构成法人产权 |
(二)村集体入股重塑法人产权 |
(三)准许设立人力资源股 |
(四)实行差别股权制 |
(五)完善公积金制度 |
四、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的高成本 |
(二)严格实行“一人一票” |
(三)理事会人员任职应以从业相关为条件 |
(四)优化监事会人员构成 |
五、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融资法律制度 |
(一)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责任 |
(二)放宽商业融资限制条件 |
(三)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 |
六、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
(一)贷款保证制度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
(三)社员信用评级制度 |
(四)信贷决策制度 |
(五)贷款回收责任制度 |
七、完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明确监管主体 |
(二)健全监管机制 |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
(四)拓宽市场准入渠道 |
(五)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 |
结论 |
(一)基本观点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研究不足 |
(四)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 研究范围与论文结构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按揭贷款表内业务的基础监管法律制度及其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英美、中国香港按揭贷款法律制度的演进及价值 |
一、 英国按揭法律制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 美国按揭贷款法律制度—制度的成熟 |
三、 香港按揭贷款法律制度—我国按揭贷款制度的渊源 |
第二节 我国按揭贷款基础法律规则的架构 |
一、 基本法律体系的构建 |
二、 相关监管法律规则的配套 |
第三节 按揭贷款基本法律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一、 房产买卖交易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二、 资金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 担保法律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性 |
第四节 基础监管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及缺憾 |
一、 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确定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 |
二、 对信息不对称性风险监管的法律措施 |
三、 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配置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第二章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的信息不对称性及其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法律界定 |
一、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 表外业务制度在按揭贷款风控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 国外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起源 |
二、 我国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引入 |
三、 现有信息不对称问题下我国表外业务的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一、 表外业务法律关系主体上的信息不对称性 |
二、 表外业务法律关系客体上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 表外业务法律关系内容上的信息不对称性 |
第四节 以信息不对称性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外部监管 |
一、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的监管原则:经济实质 |
二、 核心监管原则下的相关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 |
三、 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下的具体监督措施 |
四、 监管措施对信息不对称行为的规制实践 |
第三章 按揭贷款系统性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外部监管 |
第一节 按揭贷款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性与制度发展 |
一、 监管法律目标的变迁 |
二、 监管法律目标变迁对表内业务监管手段的影响:动态化 |
三、 监管法律目标变迁对表外业务监管政策的影响:体系化 |
四、 监管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强制规定取代自由选择 |
五、 外部监管制度的整体架构 |
第二节 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性的监管思路 |
一、 切入点与定位 |
二、 银行主体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义务 |
三、 我国相关规则与《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
四、 按揭贷款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管理 |
第三节 按揭贷款系统性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动态监管 |
一、 系统性信息不对称风险的立法思路 |
二、 实现信息不对称风控的动态监管原则 |
三、 监管原则下的具体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 |
四、 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的动态调整 |
第四章 按揭贷款表内业务内控规则对信息不对称性的处理 |
第一节 以信息不对称性为核心的按揭贷款内部风控体系 |
一、 风险内控规则的制度意义 |
二、 以资本计量为手段《巴塞尔协议》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 |
三、 我国信息对称性风险内控的制度框架 |
第二节 表内业务信息不对称性风险的内控规则 |
一、 借款人真实情况审核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二、 相关信用风险控制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三、 贷款中介机构选择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四、 贷后清收管理程序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五、 现有风险内控规则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缺憾 |
第三节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内部风控计量手段的发展 |
一、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初级市场下标准法的适用 |
二、 信息获得能力提高后内部评级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对局部风险信息的分析确定制度 |
一、 评级体系的规则结构设计 |
二、 针对信息不对称性风险评级体系的运作规范 |
三、 信息不对称风险量化计量的规则要求 |
第五节 担保方式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风险控制 |
一、 质押方式对按揭贷款债权风险的缓释 |
二、 保证方式对按揭贷款债权风险的缓释 |
第五章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内控制度对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控制 |
第一节 表外业务对信息不对称性内控的制度框架 |
一、 表外业务风险暴露认定的法律原则 |
二、 按揭贷款债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
三、 表外业务风险暴露的法定形式 |
四、 表外业务下按揭贷款风险转移信息不对称性的规制标准 |
第二节 表外业务资本计量制度对信息不对称的处理 |
一、 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法律适用 |
二、 标准法下表外业务的资本计量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 |
三、 内部评级法下表外业务资本计量法律规则 |
四、 未评级情况下推测评级法律规则 |
五、 针对表外业务外部评级的市场准入法律规则 |
第三节 表外业务资本计量信息获取方式的法律规制 |
一、 内部评级法下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规则适用 |
二、 监管公式法下表外业务风险计量的法律规则 |
三、 内部评估法下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表外业务对担保作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内控 |
一、 债权评级等级相同情况下的风险缓释计量规则 |
二、 债权评级等级不相同情况时风险缓释的计量规则 |
第六章 按揭贷款系统性信息不对称性风险的去杠杆化 |
第一节 按揭贷款内控制度体系化、动态化的发展趋势 |
一、 《巴塞尔协议 III》资本计量的改革思路 |
二、 内控法律体系信息不对称性风控指标的动态化调整 |
三、 按揭贷款债权人资产的去杠杆化 |
四、 对按揭贷款保证人信息不对称性的审慎监督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风险去杠杆化手段之一:资本结构的重新调整 |
一、 内控资本计量法律体系的重构 |
二、 银行超额资本留存义务 |
三、 外部监管机构对风险内控标准的管理 |
四、 对潜在风险的逆周期抑制机制 |
第三节 信息不对称风险去杠杆化手段之二:流动性指标的计量 |
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在风控法律体系中的制度价值 |
二、 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引入 |
三、 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的法律意义 |
第七章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控法律体系的静态横向构建 |
第一节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控制度的演进思路 |
一、 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的演进趋势 |
二、 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制度的演进趋势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
一、 外部监管与风险内控风控在体系上的独立性 |
二、 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在法律体系上的相互依赖性 |
三、 我国风控法律体系上的不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信息不对称性联系下风控体系的建立 |
一、 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的制度主线 |
二、 基础业务法律制度中以外部监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风险内控 |
三、 系统性风控法律制度中以内部评级为核心的外部监管 |
四、 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的横向法律联系 |
第八章 按揭贷款风控法律体系纵向协调性的动态构建 |
第一节 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重构 |
一、 市场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协调 |
二、 基础市场外部监管法律架构的转型:征信机制 |
三、 系统性风险内控法律体系的转型: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性 |
第二节 以权力转移为动力的风控法律体系协调性目标 |
一、 风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重构 |
二、 再论外部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协调性目标 |
三、 再论内部风控法律制度改革的协调性目标 |
第三节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发展的协调性与制度体系的改革 |
一、 表外业务制度发展对风控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 风控法律体系发展的协调性路径选择 |
三、 风控法律体系的动态化协调性架构 |
本文的相关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架构 |
1.3 研究目的及主要研究方法 |
1.4 研究文献综述 |
2 银行贷款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产生的问题 |
2.1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由来 |
2.1.1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依据 |
2.1.2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差异 |
2.2 自营贷款的法律性质与理论 |
2.2.1 自营贷款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 |
2.2.2 自营贷款属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业务 |
2.2.3 自营贷款的法律性质与理论 |
2.3 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与理论 |
2.3.1 委托贷款的特性 |
2.3.2 委托贷款的业务性质 |
2.3.3 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与理论 |
2.3.4 委托贷款产生的背景 |
2.4 贷款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产生的问题 |
2.4.1 委托贷款属于贷款但不受贷款规制的矛盾 |
2.4.2 自营贷款资金变相流入委托贷款 |
2.5 本章小结 |
3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问题 |
3.1 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异化的关系 |
3.1.1 代理问题的产生 |
3.1.2 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异化的关联性 |
3.2 正常关联交易的认定 |
3.2.1 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常态 |
3.2.2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
3.2.3 正常关联交易的认定 |
3.2.4 关联交易异化问题 |
3.2.5 关联交易异化的危害 |
3.3 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问题 |
3.3.1 自营贷款关联交易的认定 |
3.3.2 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与一般企业的差异 |
3.3.3 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发生的情境 |
3.3.4 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影响案例 |
3.4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问题 |
3.4.1 委托贷款三方之间关联交易的认定问题 |
3.4.2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问题 |
3.4.3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情况 |
3.4.4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4 现行法规对自营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4.1 对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4.1.1 规制原则 |
4.1.2 对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对象 |
4.1.3 对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措施 |
4.2 对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4.2.1 《商业银行法》对自营贷款的规制不适用于委托贷款 |
4.2.2 受托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之间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4.2.3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异化应可适用《公司法》的规制 |
4.2.4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究责规制 |
4.2.5 银监会与证监会对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监管 |
4.2.6 国务院《贷款通则》的修正稿 |
4.3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规制差异及存在的问题 |
4.3.1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对关联方的认定差异 |
4.3.2 规制存在的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5 美国与台湾地区对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5.1 美国对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5.1.1 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 |
5.1.2 关联交易的认定 |
5.1.3 内部关系人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5.1.4 银行贷款予关联企业的规制 |
5.1.5 银行董事兼充的规制 |
5.1.6 银行关联交易(内部关系人交易)之信息揭露 |
5.1.7 金融监管体制 |
5.2 台湾地区对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5.2.1 台湾地区没有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 |
5.2.2 关联交易的认定 |
5.2.3 对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 |
5.2.4 银行相互间之兼任董事的限制 |
5.2.5 违反银行法关系人交易规制的责任 |
5.2.6 银行关系人交易与信息揭露的规制 |
5.2.7 金融监管体制 |
5.3 对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异化规制的综合比较 |
5.3.1 对贷款予内部关系人(自然人)的规制 |
5.3.2 对贷款予关联企业的规制 |
5.3.3 对关系人贷款的规制 |
5.3.4 关系人授信贷款总额规制 |
5.3.5 银行关联交易(内部关系人交易)之信息揭露 |
5.4 本章小结 |
6 完善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规制的途径 |
6.1 完善关联交易异化的共同途径 |
6.1.1 代理人滥权是关联交易异化的主因 |
6.1.2 信息透明化是改善代理人滥权的途径 |
6.1.3 完善关联交易信息透明化的途径 |
6.2 完善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途径 |
6.2.1 关联方身分的规制 |
6.2.2 关联贷款授信总额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制改善 |
6.2.3 关联贷款条件平等的规制改善 |
6.2.4 对违规者的究责处罚规制的改善 |
6.3 完善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途径 |
6.3.1 权利主体不能享有诉权问题的改善 |
6.3.2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厘清与改善 |
6.3.3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处罚问题的改善 |
6.3.4 对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规制冲突的改善 |
6.3.5 《贷款通则》删除委托贷款后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改善 |
6.3.6 《贷款通则》删除委托贷款后公司资金借贷问题的改善 |
6.4 本章小结 |
6.4.1 信息透明化是改善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途径 |
6.4.2 自营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问题改善 |
6.4.3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问题改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小微企业信用互助问题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点 |
1.5.2 主要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 |
2.1 金融环境、制度与小微企业融资研究 |
2.2 小微企业的非正规融资与正规融资关系研究 |
2.3 面向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研究 |
2.3.1 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与中小企业贷款关系研究 |
2.3.2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研究 |
2.3.3 小组贷款与担保、连带责任机制研究 |
2.4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问题研究 |
2.4.1 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研究 |
2.4.2 基于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理论研究 |
2.5 研究评价 |
2.6 本章小结 |
3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相关概念及类型 |
3.1 小微企业的界定 |
3.1.1 国外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
3.1.2 国内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
3.2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定义与类型 |
3.2.1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定义 |
3.2.2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类型 |
3.3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联接纽带 |
3.3.1 血缘、地缘 |
3.3.2 金融掮客、银背 |
3.3.3 行业协会、商会 |
3.3.4 供应链 |
3.3.5 政府 |
3.3.6 金融中介平台 |
3.4 本章小结 |
4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机理的理论分析 |
4.1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
4.1.1 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制度变迁路径 |
4.1.2 正规金融制度供给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
4.1.3 交易成本与非正规金融制度的产生 |
4.1.4 信息不对称与非正规金融制度的产生 |
4.1.5 小微企业非正规金融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
4.2 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 |
4.2.1 社会资本定义 |
4.2.2 社会资本与小微企业融资 |
4.2.3 社会资本在小微企业信用互助中的作用机理 |
4.2.4 社会网络关系与小微企业信用互助 |
4.2.5 信任与小微企业信用互助 |
4.3 本章小结 |
5 小微企业非正规信用互助行为及监督行为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研究背景 |
5.2 基于社会资本的信用互助理论分析 |
5.3 研究设计 |
5.3.1 数据来源 |
5.3.2 研究方法与变量设计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社会资本对贷出行为的影响结果 |
5.4.2 社会资本对贷后监督的影响结果 |
5.5 实证分析结论 |
5.6 本章小结 |
6 小微企业正规信用互助的实证分析——以联保贷款为例 |
6.1 实证研究背景 |
6.2 联保机制的理论分析 |
6.3 研究设计 |
6.3.1 数据来源与变量设置 |
6.3.2 同伴监督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
6.3.3 再合作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5 实证分析结论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互助的相关政策建议 |
7.2.1 鼓励小微企业建立信用互助联盟,拓宽融资渠道 |
7.2.2 健全非正规金融制度 |
7.2.3 法制与社会规范相辅相成 |
7.2.4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失信行为 |
7.2.5 借助社会资本,组建小微企业信用互助担保机构 |
参考文献 |
附录: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小微企业信用互助调查问卷 |
致谢 |
(10)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
四、 安全:适度监管 |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
一、 监管理论述评 |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1 |
附录 2 |
四、资产抵押贷款缘何推而不开(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马忠浩. 吉首大学, 2020(03)
- [2]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D]. 舒凯彤. 吉林大学, 2019(02)
- [3]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中的投融资机制研究[D]. 张步丞. 上海大学, 2017(02)
- [4]基于收入分配视阈的居住正义国际比较[D]. 林秀珍(LIN Hsiu-cheng).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4)
- [5]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6]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D]. 杨贵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7]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D]. 宋怡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异化的规制问题研究[D]. 林永法. 武汉大学, 2014(09)
- [9]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小微企业信用互助问题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D]. 徐隆. 福建农林大学, 2014(11)
- [10]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