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赵鑫[2](2020)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异常迫切。为了应对这种需求,我国自2014年起成立了数量众多、总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基金。希望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各自优势,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实现国家全面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起兼容宏观战略目标和微观效率机制的投资策略体系,并完善相应的财政支持机制,以最小化政府干预的成本,最大化政府投资基金的干预收益,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和经济效应。而以往的研究或偏重于宏观战略的探讨、或偏重于微观效果的分析,缺乏宏观目标与微观机制相融合的分析视角。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的研究,将财政的宏观策略目标与基金的微观效率目标相统一,建立起目标清晰、路径明确的投资策略和财政支持体系,为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进行一些有益探索。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正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才需要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纠正市场失灵。尤其是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更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形成合力,突破关键领域的发展瓶颈。政府投资基金则是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基金运作中,要实现宏观战略与微观效率的兼顾,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投资策略体系,而这一策略体系要得到有效的执行,离不开完善的财政支持机制。本文从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投资时点三个维度构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模型,并在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展开实证研究。实证研究的结果有力的印证了理论模型的有效性。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美国经验的深入对比分析,指出财政支持机制是保证投资策略能够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而这方面也正是中国政府投资基金面临的短板,急需完善相关机制。结合理论、实证和美国经验的分析,本文对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总结,并对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通过投入产出模型、logistic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方向策略的有效性。即政府投资基金应该以纠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综合收益最大化为宏观策略目标,投资于带动效应强、市场失灵显着、社会综合收益高的产业。实证分析显示,政府投资基金对具有较强带动效应的产业进行投资后,切实促进了我国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并且这种促进效用是其他财政支出方式所不具有的。2、通过分阶段、分行业多元回归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方式策略的有效性。即政府投资基金在政府干预成本低、社会总收益高的领域,应该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干预成本高、社会总收益高的领域,应该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计量分析结果显示,政府投资基金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取得的效果更好,尤其是混合所有制的管理人具有最优的投资效果,应给予重点支持。3、通过分阶段效果回归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时点策略的有效性。即财政应在经济实现低水平均衡后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资本和机制支持力度,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的积极投资带动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回归结果显示,在经济实现低水平均衡后,政府投资基金对经济增长和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都更显着。4、通过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分析,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三维度投资策略的合理性,并指出财政支持机制的重要性。通过分析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和A基金的失败教训,验证了遵循本文所提出的投资策略,是实现政府投资基金宏观战略目标和微观效率目标的重要保障。通过对两只基金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指出财政支持机制是保证投资策略能够得以切实执行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建立了兼容宏观战略与微观效率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体系。2、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策略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为财政创新投入方式提供了理论与实证支撑。3、从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的高度,提出了系统性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优化投资策略的政策建议。
刘冰捷[3](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缪奇[4](2020)在《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研究 ——以深圳、青岛、苏州为例》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高校异地办学机构如何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兴中心城市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本文以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历史分析—案例研究—揭示问题—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展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把我国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发展梳理为三个发展阶段,分别经历了国家宏观控制下,少数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高校配合的小规模探索发展阶段(1978-1998);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999-2009),大批中心城市引进重点高校院所,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形成大学城(园)模式;进入质量攻坚阶段(2011-至今),新兴中心城市主导,引进大量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进行深度合作,注重提升高校地方贡献度,形成引进、监管、创新发展一套完整的体系;并根据高校异地办学机构的目标与受益者、结构与治理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分为互利垂直型、互利水平型、公益垂直型、公益水平型四种高校异地办学机构类型。第二章是从国家宏观战略规划导向、城市现实发展需要、高校变革与创新、高等教育市场的繁荣四个层面展开论述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动机与原因,解释高校异地办学的行动。首先是国家层面,面临进入高质量创新发展阶段的挑战,出台一系列创新驱动、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引导新兴中心城市承担带动区域创新发展的使命;其次是城市层面,新兴中心城市面临优质高教资源供需结构失衡、要素禀赋与创新资源配置优化、发展模式与理念转变的挑战与需要;再次是高校层面,收到创新创业精神影响,探索新的发展空间和成长场景;深度参与融入创新链与产业链;在全球灵活配置重要发展资源;建立资源依赖网络,增加被依赖性;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最后是市场层面,中心城市与重点高校面临优质高等教育需求升级与人才竞争加剧。第三章是对深圳、青岛、苏州三个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案例研究。首先根据Rothwell政策工具分类,分析每个城市近6年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政策工具,整理引进设立的高校异地办学机构,深圳构建了国际化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具备高起点、规划、投入、水平、标准,范围广的特点,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促进“科教产城”融合发展;青岛实施“六大行动”,其政策体系具有示范性、精细化、跨区域、特色化的特点,注重系统引进,强调科技创新与转化;苏州实施名城名校融合发展战略,推动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联盟;开放包容多元的创新生态体系;其次总结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发展路径包括:科学规划构建政策环境,优化完善城市高等学校体系,面向未来,共同建设优质高等教育发展创新区,最后论述优质高等教育创新区特点,包括:高校异地办学机构创新;产学研融合创新;品牌与示范效应;治理模式创新;整体高质量发展。第四章是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主要存在新兴中心城市引进高等教育资源的盲目扩张;高等院校异地办学机构的生存危机;相关研究匮乏;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垄断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改进措施,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优化完善体制机制;引导支持高校异地办学机构高质量错位发展;在城市层面要强化顶层设计,促进跨区域联动;系统规划设计政策环境,精细化管理;在高校层面要注重战略布局,提升治理水平,推动高校异地办学机构差异化、特色发展。总之,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战略行为是在政府、高校、市场的多重作用下产生的跨区域创新要素流动、变迁与聚集。在宏观层面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在微观层面高校异地办学机构群向着高质量创新方向发展。
曹玉华[5](2019)在《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空间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全球化与文化软实力竞争的大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随着“文化强国”、“创新驱动”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深化实施和文化产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经济的新增长点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从经济、社会和文化三个维度全面推动着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并成为推动我国城市转型发展和支撑城市经济体系持续更新的重要引擎。从理论角度来看,区域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与地理学交叉的学科应将文化创意产业纳入到研究体系中,这既是对经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文化转向趋势的回应,也是在以创意经济为主导的后工业时代背景下,对其自身研究体系的更新与补充。以地理学的新产业区理论、经济学的新增长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理论等为指导的相关学科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空间问题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而西方理论和研究成果应用于我国发展实际的适用性问题则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创新的可能性。从现实角度来看,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和全球创意城市网络的一员,苏州市具备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先天条件和比较优势,而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又是解决苏州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等城市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对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其空间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促进该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推动城市空间的转型与重构和城市品牌文化形象的塑造,进而实现由“苏州制造”向“苏州创造”的顺利转型,并可为我国类似城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在运用区域经济学、经济地理学、城市经济学等学科的经典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以“现状描述——机理分析——理论回归”为主线,结合各种规范研究方法,对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空间演化问题进行研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第1章绪论)。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及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理论分析(第2章)。梳理当前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在总结文化创意产业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文化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等共识的基础上,从产业组织和产业空间两个角度提出产业演化和空间演化相互作用的理论机制,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实证研究(第3章至第7章)。系统阐述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内外部条件,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从产业规模和结构、产品消费以及产业园区等方面总结该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其空间分布的总体特征;以2012-2017年间的企业数量为样本数据,采用空间自相关性和核密度分析方法,着重分析苏州市四个细分类型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演化过程和影响因素;基于以上分析结果,总结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中,基于集聚视角提出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并结合实际状况,进一步提出促进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具体对策与建议。第四部分:结论与展望(第8章)。全面梳理和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概括本文存在的不足和将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就产业发展条件和水平而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较为完善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和相关支撑产业体系及产业政策体系等为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就产业空间分布及演化特征而言,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总体表现出区际间的不均衡性和区内以产业园区、产业基地、旅游景区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定程度的空间集聚性。同时,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发现,企业区位选择偏好、产业自身特性和布局影响因素以及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规模等是导致苏州市不同细分行业类型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分布和演化特征及其差异性形成的主要原因。当前,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布局与资源分布和利用程度的不匹配以及产业集聚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科技因素的作用,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高级化进程是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优化、产业集聚区建设乃至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的关键所在。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杨书林[7](2019)在《城市群生产网络与全球价值链攀升 ——以长三角为例》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造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凭借着低廉的成本要素、完善的基础设施、贴牌加工的贸易方式,逐渐融入了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简称GVC),成为国际生产分工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中国制造业此时的特征就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位于末端、对技术含量要求比较低,主要是通过加工、制造、组装等方式实现自身盈利。中国制造业就是凭借着这一定位实现了贸易量的快速扩张、整体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因为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整个区域的工业化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区域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前期中兴事件的发生、美国特朗普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及我国大幅上涨的要素成本,都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对行业的生产分工模式进行思考,以实现全球价值链的位置攀升。城市群作为为我国城市化新的主体形态,它是城市化的高级阶段,是区域经济活动新的空间组织形式。城市群作为人口的空间密集区和城市的空间集聚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产业集群的集聚平台与开放发展的门户区域,是全球价值链的核心阶段。城市群生产网络空间边界的确定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以城市群为空间载体的区域生产网络是一种可行模式选择,其能够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攀升和产业升级。选择长三角城市群为例,以期利用长三角整体的区位优势,从中国视角、全球视野,探讨整合具有跨越区域行政边界、培育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全球价值链掌控力优势产业的模式和路径,以实现长三角一体化更高质量发展。因此,本文的研究和结论对于我国优化产业布局、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研究紧紧围绕现实背景,直面全球价值链攀升这个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运用空间经济学理论,对城市群生产网络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机制与效应展开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构建“城市群生产网络—城市群企业生产效率—全球价值链地位”的理论分析框架,重点分析城市群生产网络集聚下的成本降低效应和竞争强化效应,并利用中国的经验数据对研究重点进行实证上的检验,为全球价值链的攀升提供新的思路,有利于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主要结论有:(1)基于三次产业层面长三角城市群产业集聚同构系数的测算,根据既能反映产业集聚间分工的简化E-G指数,并基于2001-2013年中国经验数据的测算表明:长三角城市群三次产业层面的集聚同构程度很高,长三角城市群在产业和部门层面存在较强的集聚同构特征,而且特征表现为产业层面大于部门层面。以收敛性分析发现,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的产业集聚同构程度收敛,其生产网络分布的产业前后关联程度高、匹配程度好,具有较强的产业集聚规模和外溢效应。(2)通过扩展Kee and Tang(2016)的模型设定,构建分析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与进口中间品需求量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建立了本文的基准模型。理论模型显示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与加成率和国外/国内相对价格正相关。基准模型下,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由加成率和国外/国内相对价格决定,加成率、国外/国内相对价格越高,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越高。进一步,由于存在成本降低效应和竞争强化效应,因此城市群集聚效应对最终品企业加成率的影响存在正向和负向两种作用。如果成本降低效应为主,则可能提升企业加成率。引入城市群协同集聚效应后,外部规模经济在降低成本、降低行业门槛方面具有明显成效,使得企业在更高难度基础上进行该类创新,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实证结果表明,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的集聚程度,以及人均资本存量、外国直接投资的对数、人均道路面积等对生产效率都有明显的促进和提升作用,这是基准模型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对这一学术命题的刻画和检验。(3)继基本理论模型引入城市群的集聚效应后,外部规模经济可能通过成本降低效应和竞争加剧效应影响最终品企业加成率水平,城市群的协同集聚效应使得成本降低效应大于竞争加剧效应,企业加成率提升。城市群对中间品市场的影响可能存在明显的竞争加剧效应,即城市群由于较大的市场规模可能存在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数目众多的中间品企业使得市场结构趋向于竞争,降低了国内中间品的价格,因此可能存在显着正向的国内外中间品价格效应。且由于城市群集聚效应,外部规模经济可能通过竞争加剧效应影响中间品企业相对价格水平,由于国内市场规模增大,国内中间品价格下降,存在显着的正向国外/国内相对价格效应(增大)。由此可知,由于城市群的协同集聚效应引致加成率和国外/国内相对价格的上升,因此正向影响了企业的出口国内增加值率,提升了其全球价值链地位。通过实证研究对这一机制进行了检验,发现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产业的协同集聚)对出口企业本地附加值率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且长三角城市群城市群内的人均资本存量、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效率以及人均道路面积对长三角城市群的出口产品国内附加值率也具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另外,长三角城市群的垂直水平的产业集聚水平对出口产品附加值率的影响明显大于水平关联的影响。(4)通过案例分析,论证以城市群为空间载体条件下,城市群内将分层次有序分工合作,实现产业要素资源与市场需求分层对接,实质上是产业和市场空间的扩大、产业体系分层次并行优化发展。这将提高产业链配套能力,扩大一体化性质的国内需求市场,完善多元化和综合化的产业体系,这些无疑将强化中国产业综合性优势的叠加效应,进而维持中国产业的竞争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耦合互动能打破区域产业同构与结构固化效应、消除产业链的低端锁定与战略性隔绝机制,并能有力应对“碳锁定”的严峻挑战,进而提出产业要素在群内自由流动、高端要素资源聚集的具体路径与以多维度优化政策作为取向转向耦合互动范式的基本路径。
汪艳[8](2019)在《水网格局影响下的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地区历史城镇发展与变迁》文中认为从古至今全世界流域的发展都存在着共性。城市的发展与大的水系、海洋密不可分,而水系发达的地方总是能形成贸易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经历过农耕时代、工业化时代、后工业化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水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与城市产生互动性效应。近些年,中国迎来快速城市化,对历史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持续的气候变化、水环境问题与城市发展,城市对于水系的适应能力正在逐渐减弱,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将面临同样的挑战。在生态化的国际背景下,在新型城镇化和中国梦的中国可持续城乡战略中,“水与城市”这一主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与水环境问题,恢复城市群对于水系的适应能力,城市历史文化与环境的“韧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以水网格局影响下的城镇发展及历史变迁研究为主题,以河流三角洲大都市区域为研究对象,基于历史的连续性与叠加性特征,深入理解城镇起源和发展的规律及生成与发展机制,总结历史经验,发掘城市历史与未来发展的结合点,探寻三角洲城市可持续发展路径。论文选择中国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为研究对象,并与欧洲低地国家滨水城镇开展比较研究。研究重点将集中在建立沿主要水网的城镇变迁格局上,同时运用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相关理论和西方规划学界成熟的城市形态学理论框架,从“城市形态(物质环境)-城市管理(动力机制)”角度,从“历史的演变-现在的发展-未来的挑战”时间维度,从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层面,以中国苏州、南京、扬州、上海等为具体城市案例,总结区域城镇发展脉络与特征,分析城市空间发展与演变的内部动因与管理机制,探寻在历史的演进中所形成的符合地方环境的城市发展模式与类型,揭示具有江南特征的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城市发展规律。比较中国大运河与长江交汇一带及苏中地区滨水城镇与欧洲低地国家滨水城市历史时期的管理、当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发展,研究水网城市格局与社会经济变迁的关联性,以及社会、文化、经济等要素在滨水城市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意义与价值,归纳两大三角洲发展的异同性,提出三角洲城市发展规律,总结可学习与借鉴的历史经验。基于文化与环境特征,从历史的延续性、文化的可适应性、生态的可持续性、政治的一体性和经济的协同性提出可持续的滨水城市发展框架。全文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从研究背景中提出研究问题,阐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理论支撑,由理论路线构建出研究框架与方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研究综述与方法论,共同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论文第二部分以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为研究对象,运用第一部分建构的理论体系进行具体案例分析,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从区域层面对水网格局影响下的中国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的历史形态演变进行分析,建构历史演进中的城镇体系。对自然地理决定的城镇化模式进行分析,探寻在历史的演进中形成的符合地方环境的城市集群模式与类型,总结高密度水环境条件下岛状结构的聚落、城址模式以及“江、河、湖、海”影响下的城市类型。在高密度水网影响下的城市集群模式是“轴”与“网”结构的叠加,是流域发展起来的带状城市群和四通八达的水网发展起来的网状城市群,并形成了“城-镇-村”一体化的城市层级模式。对水网格局与城镇发展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其生成与发展机制,提出具有江南地区特征的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城市发展规律。论文第三部分为比较章节,第五章选取相似地形地貌的,相同经济地位的欧洲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开展比较研究。仍然从“城市形态与城市管理”角度,从城址与水系关系、历史叠加性与城镇群核心演变、不同水环境决定的经济模式的不同、不同水文化影响下所带来的城市发展模式的变化、城市形式与城市要素、城市发展的影响因素、城市发展主体、制度规则八个方面对大运河-长江三角洲与欧洲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发展的异同性进行详细比较分析与总结,揭示三角洲城市发展规律。论文第四部分为三角洲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建议与思考,第六章主要探讨三角洲城市可持续发展模式,基于文化与环境特征提出可持续的滨水城市发展框架。面对未来的挑战,论文提出区域层面应从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的城镇发展中汲取历史经验,坚持整体性发展战略与一体化,坚持集群式发展;历史城市层面,学习将历史转化成促进城市发展的资源与动力,注重城市文脉的传承;滨水区层面,学习将文化与环境相融合的滨水区改造经验。论文提出将历史的可延续性,文化的可适应性,生态的可持续性、政治的一体性、经济的协同性等相结合发展,探寻历史与未来的结合点,基于文化与环境特征提出可持续的三角洲城市发展框架。
杜磊[9](2019)在《基于系统仿真方法的产业新城开发过程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城(区)是为了满足城市与产业发展的需要,经由政府规划和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城市空间单元。近年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两江新区、南沙新区、西咸新区、贵安新区、雄安新区等一批国家级新区,这些新区是我国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进行体制机制改革与构建城市治理体系的示范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建设了大量的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等产业新区,这些新城(区)具有产业发展迅速、政策机制灵活、设施配套齐全等众多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力的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旧有的新区开发模式往往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新城(区)运营若干年后会暴露出土地利用率低、环境污染、职住分离、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新型城镇化对新城(区)的开发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产城融合,以人为本”,如何满足这一要求,完成好新城(区)的开发工作,成为了城市管理者需要应对的难题。有鉴于此,本研究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借助系统演化理论,物理—事理—人理等系统相关理论对产业新城的发展规律、系统目标、系统结构以及演化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为产业新城的开发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分析框架与理论模型,并利用系统动力学、Petri网、多Agent等建模方法建立了与该理论模型相对应的组合仿真模型。既为构建同类区域开发模型提供了参考,也为分析各类产业新城项目提供了定量分析工具与实验平台。本研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为产业新城开发的外部规律研究。主要利用历史分析与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产业新城系统演化的历史规律进行分析与总结。从社会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禀赋、土地利用模式等维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产业新城的开发特征,总结我国产业新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第二部分为产业新城开发过程系统的研究。通过对产业新城开发过程的系统分析,构建产业新城开发的分析框架与理论模型。首先分析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城开发需要实现的系统目标。随后对产业新城的系统演化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出产业新城系统的演化规律。应用“物理-事理-人理”方法论,分别对产业新城的物质系统、过程系统、组织系统进行分析,厘清产业新城开发系统的结构;最后建立了三个成员系统的逻辑关系,构建了新城开发的理论模型,同时搭建了组合仿真系统的框架体系。第三部分为产业新城开发组合仿真模型的构建。首先应用系统动力学构建了产业新城“物理”仿真模型,用以模拟产业新城的宏观运行。随后应用工作流分析技术构建了产业新城“事理”仿真模型,用以模拟产业新城的开发过程。接着应用M-Agent技术构建了产业新城“人理”仿真模型,用以模拟产业新城利益主体的组织行为。最后应用组合仿真理论,将所构建的“物理”、“事理”、“人理”模型进行组合,形成组合仿真模型,并对四种不同情景的新城开发过程进行了模拟与分析。本研究认为我国产业新城的发展首先要符合其系统运行的外部规律,即产业新城的产生与发展是时代的产物,外部经济社会条件对产业新城的发展有限制作用,政府与市场的有效配合是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而产业与城市协同发展则是其持续发展的动力。其次产业新城的开发要符合其发展的内在规律,即科学的利用“物理”、“事理”、“人理”系统间的相互作用,不断推动产业新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化。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产业新城的开发应以发展目标为引导,通过科学的规划与决策,合理的计划与实施,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相互促进,最终实现产业新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应用多种建模方法,构建了产业新城开发组合仿真模型,并对产业新城开发过程进行了情景模拟,该仿真模型能够反映出不同的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结果,从而印证了产业新城开发应遵从的内外部规律。
邹鑫[10](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二、苏州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苏州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2)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主题与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一般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研究 |
1.2.2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研究 |
1.2.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与产业政策 |
1.2.4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与技术经济 |
1.2.5 政府投资基金与财政支持机制 |
1.2.6 文献评述 |
1.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 |
1.3.1 市场失灵理论 |
1.3.2 财政相关理论 |
1.3.3 政府失灵及委托代理理论 |
1.3.4 政策性金融理论 |
1.3.5 理论评述 |
1.4 主要概念界定 |
1.4.1 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 |
1.4.2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概念 |
1.4.3 财政支持机制 |
1.5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方法 |
1.6 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创新 |
1.6.2 存在的不足 |
2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
2.1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情况 |
2.1.1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总量及结构情况 |
2.1.2 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及分类情况 |
2.2 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机制现状 |
2.2.1 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支持 |
2.2.2 其他配套支持机制 |
2.2.3 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支持部门现状 |
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三维度分析 |
3.1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
3.1.1 社会综合收益最大化的宏观策略模型 |
3.1.2 社会综合收益最大化的微观机制模型 |
3.1.3 投资方向的宏观策略内涵 |
3.1.4 投资方向的微观策略内涵 |
3.2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
3.2.1 投资方式的模型构建 |
3.2.2 投资方式的宏观策略内涵 |
3.2.3 投资方式的微观策略内涵 |
3.3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 |
3.3.1 不同水平生产模型的构建 |
3.3.2 宏观策略层面的投资时点内涵 |
3.3.3 微观策略层面的投资时点内涵 |
3.3.4 低水平经济均衡的判断依据 |
4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实证分析 |
4.1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分析 |
4.1.1 高带动效应产业分析 |
4.1.2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特点分析 |
4.1.3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宏观效果分析 |
4.2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分析 |
4.2.1 数据的分类处理 |
4.2.2 模型与变量设置 |
4.2.3 回归结果 |
4.2.4 对回归结果的分析 |
4.3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分析 |
4.3.1 对经济均衡水平的研判 |
4.3.2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时点的微观效果分析 |
4.3.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时点的宏观效果分析 |
4.4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效果评价的案例分析 |
4.4.1 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成功案例分析 |
4.4.2 基金的失败案例分析 |
4.4.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效果评价 |
4.5 财政支持机制对投资策略的影响分析 |
4.5.1 财政支持机制影响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
4.5.2 财政支持机制影响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
4.5.3 财政相关机制变化影响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 |
4.5.4 财政的公共性是投资策略得以切实执行的机制保障 |
4.5.5 财政的资本动员机制是提升投资策略效果的物质保障 |
5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经验借鉴 |
5.1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分析 |
5.1.1 DARPA计划的投资方向 |
5.1.2 SBIC计划的投资方向 |
5.2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分析 |
5.2.1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间接投资策略 |
5.2.2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直接投资策略 |
5.3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分析 |
5.3.1 美国经济达到低水平均衡的宏观指标 |
5.3.2 美国经济达到低水平均衡的产业结构指标 |
5.4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管与支持机制分析 |
5.4.1 DARPA计划及其监管与支持机制 |
5.4.2 SBIC计划及其监管与支持机制 |
5.5 中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对比分析 |
5.5.1 中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相同点 |
5.5.2 中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支持机制的不同点 |
5.6 美国经验对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借鉴意义 |
5.6.1 投资于市场失灵明显并且社会综合收益高的领域 |
5.6.2 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强度并实现差异化出资安排 |
5.6.3 采取信息成本最低的投资方式 |
5.6.4 在经济实现低水平均衡后才进行大规模投资 |
5.6.5 建立完善的基金支持机制 |
6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及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6.1 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
6.1.1 投资方向不当导致投资策略执行偏差 |
6.1.2 直接投资方式占比过高与成功经验不符 |
6.1.3 基金部门化和同质化降低了投资策略的有效性 |
6.1.4 单只基金规模过大造成忽视投资策略经济性的压力 |
6.2 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问题 |
6.2.1 相关配套支持机制的碎片化 |
6.2.2 资本动员机制缺乏稳定性和带动性 |
6.2.3 缺乏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 |
6.3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6.3.1 转轨中部门和局部利益尾大不掉导致战略扭曲 |
6.3.2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不到位 |
6.3.3 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措施不到位 |
6.3.4 基金立法不健全且执行机构缺失 |
7 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优化投资策略的思路与建议 |
7.1 以现代财政制度为统领建立通盘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 |
7.2 以财政全域治理理念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支持机制 |
7.2.1 建立现代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制度 |
7.2.2 加强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差异化投入力度 |
7.2.3 落实财政绩效管理机制 |
7.2.4 理顺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 |
7.3 由财政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
7.3.1 部际协调监管模式 |
7.3.2 组建政策性金融监管委员会模式 |
7.3.3 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管理制度 |
7.4 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
7.4.1 细分与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
7.4.2 缩小单只基金的资金管理规模 |
7.4.3 降低国家级基金直接投资方式的比重 |
7.4.4 改变部门各自为政的基金设立方式 |
7.4.5 动态优化掌握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 |
7.5 建立科技银行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
7.6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
7.6.1 加强制度统筹协调 |
7.6.2 加强政策执行协调 |
7.6.3 加强人员交流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研究 ——以深圳、青岛、苏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新兴中心城市 |
(二)高校异地办学机构 |
(三)优质高等教育资源 |
三、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高校异地办学发展与现状研究 |
(二)高校异地办学机构的类型与性质研究 |
(三)高校异地办学机构的动机与原因 |
(四)高校异地办学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
(五)高校异地办学机构发展的建议与措施 |
(六)关于大学城的研究 |
(七)研究成果评价 |
四、理论基础、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阶段与类型 |
第一节 我国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阶段划分 |
(一)探索发展阶段(1978-1998) |
(二)快速发展阶段(1999-2010) |
(三)质量攻坚阶段(2011-至今) |
第二节 我国高校异地办学机构的类型 |
(一)互利垂直型 |
(二)互利水平型 |
(三)公益垂直型 |
(四)公益水平型 |
第二章 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动因 |
第一节 国家战略与规划的意志 |
(一)高质量创新发展的需要 |
(二)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引导 |
(三)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新兴中心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优质高教资源供需结构失衡 |
(二)优化新兴中心城市要素禀赋与创新资源配置 |
(三)中心城市发展模式与理念的转变 |
第三节 高校的变革与创新 |
第四节 繁荣的高等教育市场 |
第三章 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深圳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案例分析 |
(一)深圳战略目标与定位 |
(二)政策工具组合 |
(三)实施结果 |
第二节 青岛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案例分析 |
(一)青岛市战略目标与定位 |
(二)政策工具组合 |
(三)实施结果 |
第三节 苏州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案例分析 |
(一)苏州市战略目标与定位 |
(二)苏州市政策工具组合 |
(三)实施结果 |
第四节 结论与讨论 |
(一)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路径 |
(二)新兴中心城市优质高等教育创新发展区特点 |
第四章 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问题 |
(一)头雁效应背后可能存在盲目扩张 |
(二)高等院校异地办学机构的生存危机 |
(三)对高等院校异地办学机构的科学研究匮乏 |
(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垄断 |
第二节 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对策 |
(一)国家层面 |
(二)城市层面 |
(三)高校层面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主要结论 |
二、本论文主要创新点 |
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空间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研究背景 |
1.1.1 文化创意产业是世界各国经济的新增长点 |
1.1.2 文化创意产业是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引擎 |
1.1.3 文化创意产业是苏州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1 文化和创意 |
1.3.2 文化创意产业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研究进展 |
2.1 理论基础 |
2.1.1 演化经济地理学理论 |
2.1.2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1.3 文化创意产业组织理论 |
2.1.4 产业空间集聚理论 |
2.2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研究进展 |
2.2.1 文化创意产业与城市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
2.2.2 文化创意产业组织研究 |
2.2.3 文化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研究 |
2.3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研究总结与述评 |
2.4 小结 |
第3章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件分析 |
3.1 历史文化资源 |
3.2 文化基础设施 |
3.3 人力与科教资源 |
3.4 支撑产业 |
3.4.1 金融业 |
3.4.2 高新技术产业 |
3.5 平台建设 |
3.6 产业政策及其空间引导 |
3.6.1 文化产业政策 |
3.6.2 政策空间引导 |
3.7 小结 |
第4章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测度及分析 |
4.1 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模型构建 |
4.1.1 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2 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模型的构建 |
4.2 研究对象和数据来源及处理 |
4.3 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测度与分析 |
4.3.1 城市文化创意指数测度 |
4.3.2 城市文化创意指数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特征与空间分布 |
5.1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特征分析 |
5.1.1 产业增长 |
5.1.2 产业结构 |
5.1.3 产业布局 |
5.1.4 文化创意产品消费 |
5.1.5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
5.2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分布 |
5.2.1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分布的总体特征 |
5.2.2 基于不同门类的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分布特征 |
5.3 小结 |
第6章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格局演化分析 |
6.1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6.1.1 研究方法 |
6.1.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6.2 基于细分行业类型的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格局及其演化分析 |
6.2.1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格局的总体判断 |
6.2.2 广告会展业空间格局演化分析 |
6.2.3 建筑设计业空间格局演化分析 |
6.2.4 影视制作业空间格局演化分析 |
6.2.5 动漫游戏业空间格局演化分析 |
6.3 小结 |
第7章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集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
7.1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集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7.1.1 产业空间分布与资源利用程度不相匹配 |
7.1.2 产业集聚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 |
7.2 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验与启示 |
7.2.1 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 |
7.2.2 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启示 |
7.3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集聚发展的总体思路 |
7.4 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集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
7.4.1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
7.4.2 规划引领,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 |
7.4.3 文化创新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 |
7.4.4 功能优化,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 |
7.5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2018版和2012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新旧对照表 |
附录2: 苏州市居民文化消费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成果 |
致谢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城市群生产网络与全球价值链攀升 ——以长三角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全球价值链(GVC) |
1.2.2 长三角城市群 |
1.2.3 城市群生产网络 |
1.3 主要内容 |
1.3.1 问题1:全球价值链攀升与空间互动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
1.3.2 问题2:城市群生产网络是否真实存在? |
1.3.3 问题3:城市群生产网络会对全球价值链攀升产生什么影响,即城市群生产网络的效应分析? |
1.3.4 问题4:现实中如何利用城市群生产网络实现全球价值链攀升,即实施路径是什么? |
1.4 技术路线和章节安排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章节安排 |
1.5 研究方法和可能创新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可能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全球价值链理论沿革 |
2.1.1 概念的演进 |
2.1.2 研究现状 |
2.1.3 全球价值链攀升 |
2.2 城市群生产网络 |
2.2.1 城市群的沿革 |
2.2.2 城市群产业空间分布 |
2.2.3 城市群生产网络 |
2.3 研究评述:城市群生产网络与全球价值链 |
3 基于集聚同构视角的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度量 |
3.1 产业的生产与分工 |
3.1.1 国际分工理论 |
3.1.2 垂直专业化分工理论 |
3.1.3 国际生产网络理论 |
3.2 产业集聚同构概念以及成因 |
3.2.1 产业集聚同构的概念 |
3.2.2 产业集聚同构的成因 |
3.2.3 生产网络集聚同构对长三角的影响 |
3.3 基于三次产业层面长三角城市群产业集聚同构现状 |
3.4 基于简化E-G指数的长三角城市群的产业集聚同构测算 |
3.4.1 简化E-G指数 |
3.4.2 数据来源和基本统计特性 |
3.4.3 基于简化EG指数的长三角城市群集聚同构测算 |
3.4.4 长三角城市群简化EG指数的收敛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的集聚同构对生产效率的影响 |
4.1 产业的协同集聚 |
4.1.1 产业协同集聚效应:“提升”与“协调”视角 |
4.1.2 产业协同集聚影响空间经济效率的作用机制:集聚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 |
4.2 理论模型及命题提出 |
4.2.1 基准模型设定 |
4.2.2 需求与消费者偏好 |
4.2.3 供给与生产者行为的分析框架 |
4.2.4 产业协同集聚效应下企业生产率演进 |
4.3 计量模型设定、指标测度与变量数据 |
4.3.1 计量模型设定 |
4.3.2 变量数据 |
4.3.3 基于广义最小二乘的长三角城市群协同集聚对生产效率影响研究 |
4.3.4 稳健性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5 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的集聚同构对全球价值链攀升的影响 |
5.1 产业集聚同构的影响 |
5.2 产业协同集聚效应下企业国内增加值率演进的理论分析 |
5.3 数据处理、匹配及生产网络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度量 |
5.3.1 数据来源、处理及匹配 |
5.3.2 基于DVAR的生产网络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度量 |
5.4 基于SAR模型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全球价值链提升的空间溢出效应分析 |
5.4.1 空间相关性分析 |
5.4.2 基于空间滞后模型(SAR)的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对DVAR的提升研究 |
5.4.3 基于垂直和水平分工的长三角城市群生产网络对DVAR的提升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6 以城市群为空间载体的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路径 |
6.1 长三角产业结构演变特征分析:一个案例 |
6.1.1 产业结构变动幅度 |
6.1.2 产业结构高度化 |
6.1.3 城市群功能分工 |
6.1.4 产业优势格局 |
6.2 以城市群为空间载体下的产业结构优化及转型升级路径:案例的启示 |
6.2.1 以城市群为空间载体下的产业转型升级机理分析 |
6.2.2 以城市群为空间载体下的长三角城市群产业转型升级可行路径分析 |
7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产业联动:以产业协同集聚建设提升城市群经济发展 |
7.2.2 空间联动: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群空间联系 |
7.2.3 制度联动:以体制机制平台建设进行城市群同城设计 |
7.3 研究不足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8)水网格局影响下的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地区历史城镇发展与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的城市化 |
1.1.2 气候变化、水环境问题 |
1.1.3 三角洲大都市区域面临的共同挑战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内容 |
1.4 名词定义 |
第二章 研究综述与方法论 |
2.1 中国与西方相关理论 |
2.1.1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相关理论 |
2.1.2 西方城市形态学相关理论 |
2.2 研究综述 |
2.3 理论框架构建 |
2.4 研究框架构建 |
2.5 研究方法 |
2.5.1 总体研究方法 |
2.5.2 具体研究方法 |
2.6 研究思路 |
2.7 研究路线 |
第三章 水网格局影响下的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城镇发展 |
3.1 生成——早期聚落与城市的点状分布 |
3.1.1 早期自然地理与聚落发展(-公元前21世纪) |
3.1.2 城市的形成(-200BC) |
3.2 转折——运河两岸城市与产业的线性集聚 |
3.2.1 运河-城镇体系初步形成(250BC–600AD)——以运河为轴线的城市体系初步形成 |
3.2.2 以太湖、长江、大运河为圈层和轴线的城市体系(550AD-950AD) |
3.3 定型——水系导向城乡聚落的网络格局 |
3.3.1 “水城市-水城镇-水乡村”初步形成(900AD-1400AD) |
3.3.2 城镇发展的多样化(1350AD-1850AD) |
3.3.3 民族工业与铁路的兴起(1850AD-1950AD)—交通方式的转变带来城市格局的变化 |
3.4 小结 |
第四章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城市生成与发展机制 |
4.1 自然地理决定的城镇化模式 |
4.1.1 高密度水环境条件下的聚落、城址与水:岛状结构 |
4.1.2 城市与水:不同水环境促生的城市类型 |
4.1.3 城市群与水: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符合地方环境的城市集群模式—“轴”与“网”的叠加 |
4.1.4 高密度水网影响下的城市层级模式:城-镇-村一体化发展 |
4.2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发展特征总结 |
4.2.1 城镇发展与水系关联性特征 |
4.2.2 整体呈现均质化、高密度、多中心、多层级的发展特征 |
4.2.3 城镇发展与经济关联性特征 |
4.2.4 流域促成的产业带与国家粮仓 |
4.2.5 历史文化名城集群 |
4.2.6 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叠加性 |
4.2.7 区域中心从内陆向沿海发展 |
4.2.8 水网中衍生的江南文化 |
4.3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发展的动力机制(城市管理)分析 |
4.3.1 影响因素 |
4.3.2 城市行为的主导者(城市主体) |
4.3.3 制度——城市职能与城市管理 |
4.3.4 城市管理总结 |
4.4 江南地区特征的城市发展规律 |
4.4.1 历史演进中的城市形态与城市管理总结 |
4.4.2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城市发展规律 |
第五章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与欧洲三角洲比较研究 |
5.1 欧洲三角洲自然环境 |
5.2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与欧洲三角洲比较分析 |
5.2.1 比较一:城址与水系关系 |
5.2.2 比较二:历史叠加性与城镇群核心演变 |
5.2.3 比较三:不同水环境决定的经济模式的不同 |
5.2.4 比较四:不同水文化影响下所带来的城市发展模式的变化 |
5.2.5 比较五:城市形式与城市要素 |
5.2.6 比较六:城市发展的影响因素 |
5.2.7 比较七:城市主体(城市行为的主导者) |
5.2.8 比较八:制度规则 |
5.3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与欧洲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发展异同性总结 |
5.3.1 历史演进中的欧洲三角洲城市形态与城市管理总结 |
5.3.2 大运河-长江三角洲与欧洲三角洲大都市区域发展异同性总结 |
5.4 三角洲城市发展规律 |
第六章 三角洲城市可持续性发展建议与思考 |
6.1 发展经验总结 |
6.1.1 区域层面的发展经验 |
6.1.2 历史城市的复兴:历史作为资源促进城市生长 |
6.1.3 滨水区经验:注重文化与环境相融合 |
6.2 三角洲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模式 |
6.2.1 历史演进所形成的规律与经验中提出未来发展建议:基于文化与环境特征 |
6.2.2 基于文化与环境特征提出可持续的滨水城市发展框架 |
6.3 论文创新点与未来展望 |
6.3.1 论文的创新点 |
6.3.2 思考与未来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名目录 |
图表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9)基于系统仿真方法的产业新城开发过程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产业新城开发的相关研究 |
1.2.2 城市系统仿真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目标、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框架与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相关的理论基础 |
2.1 城市发展的相关理论与研究 |
2.1.1 经济外部性与企业的聚集 |
2.1.2 区位理论与规模经济 |
2.1.3 比较优势与专业化 |
2.1.4 可持续发展观与相关理论 |
2.2 城市合作开发的相关理论与研究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城市治理体系 |
2.2.3 企业家城市理论 |
2.3 复杂系统的相关理论与研究 |
2.3.1 系统科学的发展 |
2.3.2 复杂系统演化论 |
2.3.3 “物理-事理-人理”方法论 |
2.3.4 体系与体系工程 |
2.3.5 组合仿真系统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产业新城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产业新城都发展的阶段 |
3.1.1 清末民初的实验探索 |
3.1.2 建国初期工矿型城市 |
3.1.3 改革开放后的工业地产 |
3.1.4 从产业园到城市新区 |
3.1.5 我国产业新城发展的经验总结 |
3.2 我国产业新城的类型与特点 |
3.2.1 外部投资型 |
3.2.2 城市扩张型 |
3.2.3 独立发展型 |
3.2.4 外贸口岸型 |
3.3 我国产业新城开发存在的问题 |
3.3.1 产业发展与城市开发不协调 |
3.3.2 发展路径与建设流程不科学 |
3.3.3 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不明确 |
3.4 本章小结 |
4 产业新城组合仿真系统结构研究 |
4.1 我国产业新城开发应实现的系统目标 |
4.1.1 为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 |
4.1.2 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载体 |
4.1.3 承接母城外移的功能和产业 |
4.1.4 做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增长极 |
4.2 产业新城的系统演化 |
4.2.1 初创期产业新城的系统演化 |
4.2.2 发育期产业新城的系统演化 |
4.2.3 提升期产业新城的系统演化 |
4.2.4 成熟期产业新城的系统演化 |
4.3 产业新城开发的“物理-事理-人理”系统分析 |
4.3.1 "物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系统 |
4.3.2 "事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系统 |
4.3.3 "人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系统 |
4.4 产业新城开发的系统(理论)模型 |
4.4.1 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间耦合关系 |
4.4.2 产业新城开发中"物理-事理-人理"的系统互动关系 |
4.4.3 产业新城开发系统的系统(理论)模型 |
4.5 产业新城开发的组合仿真系统总体框架 |
4.6 本章小结 |
5 “物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仿真模型构建 |
5.1 系统动力学方法的应用与原理 |
5.1.1 系统动力学的发展 |
5.1.2 系统动力学的原理与特点 |
5.1.3 系统动力学的适用性 |
5.1.4 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构建过程 |
5.2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开发仿真模型 |
5.2.1 "物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仿真模型的目标 |
5.2.2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框架与边界 |
5.2.3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假设条件 |
5.2.4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指标选取 |
5.2.5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因果关系分析 |
5.2.6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建立 |
5.3 “物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可靠性测试 |
5.4 本章小结 |
6 “事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仿真模型构建 |
6.1 Petri网的发展及原理 |
6.1.1 Petri网的发展概述 |
6.1.2 Petri网的定义与运行规则 |
6.1.3 Petri网的分析方法 |
6.1.4 Petri网方法的适用性 |
6.2 产业新城开发的Petri网模型 |
6.2.1 工作流模型的基本概念 |
6.2.2 产业新城开发工作流模型构建分析 |
6.2.3 产业新城开发工作流模型的构建 |
6.3 “事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实现 |
6.3.1 产业新城"事理"仿真模型的软件实现 |
6.3.2 模型运行结果表示 |
6.4 本章小结 |
7 “人理”维度的产业新城开发仿真模型构建 |
7.1 Multi-agent系统的构建 |
7.1.1 智能Agent |
7.1.2 Multi-agent系统 |
7.1.3 基于Agent的系统建模方法与步骤 |
7.1.4 Multi-Agnet建模与产业新城利益相关者的适应性 |
7.2 产业新城利益相关者组织的模型结构 |
7.2.1 产业新城利益相关者MAS问题分析 |
7.2.2 产业新城利益相关者MAS模型的框架 |
7.3 产业新城利益相关者MAS微观模型构建 |
7.3.1 Agent的角色研究与模型构建 |
7.3.2 产业新城MAS中的Agent的角色模型 |
7.3.3 MAS的交互机制设计 |
7.4 “人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 |
7.4.1 "人理"维度产业新城仿真模型的软件实现 |
7.4.2 模型运行结果表示 |
7.5 本章小结 |
8 产业新城开发组合仿真系统的建立与仿真应用 |
8.1 组合仿真系统的构建 |
8.1.1 组合仿真系统的物理结构 |
8.1.2 模型组合分析 |
8.2 基于模型组合的仿真运行及实验分析 |
8.2.1 情景一:产业新城依照"产城融合"理念进行开发 |
8.2.2 情景二:产业新城开发过程中生活设施建设不足 |
8.2.3 情景三:产业新城开发过程中过度房地产化 |
8.2.4 情景四:产业新城开发过程中产业升级困难 |
8.3 组合仿真系统的应用效果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苏州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2]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研究[D]. 赵鑫.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0(11)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4]新兴中心城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研究 ——以深圳、青岛、苏州为例[D]. 缪奇.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5)
- [5]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空间演化研究[D]. 曹玉华. 苏州大学, 2019(06)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城市群生产网络与全球价值链攀升 ——以长三角为例[D]. 杨书林. 浙江大学, 2019(01)
- [8]水网格局影响下的大运河-长江三角洲地区历史城镇发展与变迁[D]. 汪艳. 东南大学, 2019(01)
- [9]基于系统仿真方法的产业新城开发过程演化研究[D]. 杜磊. 重庆大学, 2019(01)
- [10]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