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例抢劫杀人案的法医学勘验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曹喆,杨昱,杨超朋[1](2021)在《73例性窒息关联死亡法医学回顾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性窒息是一种特殊的机械性窒息,行为人一般具有异常或变态性心理,为了追求特殊性体验,独自在性活动中使用某种装置、手段或物质加强性刺激、增强性快感,由于行为过度或措施失误造成机体缺氧死亡。性窒息方式多以缢吊为主,也可见其他特殊方式,当事人以成年男性为主,常裸体或着女性服装,现场多留有色情文字、图片、影像、装饰、器具等。死亡性质以意外为主,偶可见猝死或利用性窒息手段杀人。本文对收集的73例与性窒息有关的死亡案例进行回顾分析,归纳总结出性窒息死亡法医学鉴定要点,可为法医认识、检验、处置此类非正常死亡提供参考。
陶文婧[2](2019)在《侵财类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杀人案件是社会危害性最大、主观恶性最高的刑事案件。在当前侦查实践中,侵财类杀人案件又是杀人案件中侦破难度较大的一类刑事案件,而且容易形成积案或发展成为系列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是命案侦查的难点。侵财类杀人案件由于案件发现较难、缺乏明显的因果关系、侵害目标具有不确定性,侦破难度普遍较大。恶性侵财类杀人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侦查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把命案必破作为促稳定、保民安的底线和侦查工作的最高追求。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对国内外关于杀人案件的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并介绍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概述部分,主要对杀人案件和侵财类杀人案件的概念、行为认定和法律认定进行阐述。第三部分结合近十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侵财类杀人案件实例,从整体层面分析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现状,并以山东省某市的此类案件为例,点面结合,深入研究并总结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特点。第四部分是侦查难点部分,结合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实例总结出了侵财类杀人案件发现难、性质认定难、犯罪嫌疑人锁定难、累案积案较多四个方面的侦查难点。第五部分是侦查对策部分,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和创新点。该部分在前文对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现状、特点及侦查难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在实习期间参与过的相关案件,提出立线经营思路,并通过多维视角下的案情分析和轨迹侦查分析侦查空间,将犯罪现场勘查等传统侦查措施与大数据背景下的Y-STR技术、心理画像技术、视频侦查技术、冠字码控赃技术等侦查技术紧密结合,以期为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提供一份行之有效的对策。
徐吕子[3](2018)在《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命案件是指涉及人身死亡的案件,包括他杀案件、自杀案件和意外案件。研究涉命案件现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进行现场重现,从而帮助案件的侦破;二是总结涉命案件发生的空间规律和时间规律,从而对案件好发的时间和地点加强管控,从而预防和减少涉命案件的发生。由于涉命案件现场是一个含有大量信息的复杂环境,因此长久以来研究此类现场的学者主要依赖于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等所发现的客观信息与走访调查得到的主观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这种通过人工分析的现场重现方法十分依赖于研究者的个人学术水平和经验,如果研究者的水平和经验不足,有可能导致现场重现失败或者错误。近年来,随着深度神经网络算法的出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解决某些可进行数学建模和优化的复杂问题中具有人力不可比拟的优势,故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多个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在涉命案件的现场重现时,引入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辅助分析,可以极大限度的减少因为研究者的经验不足所导致的错误。此外,已建立的模型还可以用于预测未来相关案件发生的趋势。目前,国内外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命案侦破系统尚未得到突破,相关大数据库的建立和模型算法的构建问题亟待研究。因此,本课题以法医现场学理论为基础,以他杀与自杀这两类涉命案件现场为突破点,选取了一些观测指标用于评判与分析,针对如何将涉命案件的现场信息构建为数据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对基于该数据库的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本课题验证了涉命案件现场信息数据化可行性,筛选出了重要的观测指标,并尝试提出用于分析推断相关案情和预测未来变化趋势的算法,为日后应用于涉命案件的人工智能现场重现技术开发提供了思路及理论依据。本课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2015年-2017年重庆主城地区所有他杀案件现场的卷宗进行系统性回顾,提取了能够反映他杀案件现场信息的19项(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案发时间、致命伤位置、致伤工具、被害人性别、衣物状态、被害人教育背景、被害人年龄、罪犯年龄、罪犯教育背景、罪犯性别、凶器来源、凶器是否被带走、罪犯进入现场方式)描述性观测指标。在对这19项描述性观测指标进行数值化的过程中,引入动线概念对其中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6项指标进行定义、分类和赋值,并对其余指标依据法医现场学理论进行赋值。在赋值后,采用结合主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的智能算法对除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犯罪性别、现场出口、衣物状态以外的数据进行分析,构建了推断案件类型,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的数学模型,证实了对他杀案件现场信息进行分类赋值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同时本部分还提出了一种通过叠加同类案件被害人尸体损伤并绘制热图的方法,借助可视化信息对不同分类方法下不同类型案件尸体损伤特点进行总结。本课题的第二部分分别采用空间分析和时间分析对2013年1月-2017年12月重庆主城地区所有自杀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自杀案件发生的时间特点和空间特点用于预测未来同类案件发生的趋势。空间分析采用两种分析方法:一是最小二乘法分析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之间的联系;二是将自杀地点转化为标准地理坐标后采用核密度分析法分析自杀案件在地理空间上分布的特点。时间分析采用时序性分析法,对自杀案件发生的月份和时刻进行建模及预测。结果显示,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能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指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高级中学数量、失业人数、低保人数)之间关系并不密切,在研究自杀案件的现场时不需要考虑此类指标;但是地理分布上,不同自杀方式的现场分布具有各自的特点。对于自杀方法为高坠和自缢的案件,其地理分布属于多中心聚集;而自杀方法为服毒和溺水的案件,其地理分布为散在分布。此外,在本课题还发现自杀场所的选择上,绝大部分人选择在家中自杀,其次是室外场所。通过对自杀案件发生月份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案件的发生不存在季节性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对自杀人员选择自杀时刻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人员选择自杀的时刻不存在季节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本课题通过对他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的研究,提出了用于涉命案件现场重现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大数据库的建立方法和用于预测涉命案件时空未来变化趋势的基本算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汤家全,刘建锋[4](2016)在《88例已破故意杀人案的回顾性分析》文中指出目的总结故意杀人案现场的法医学检案重点、难点和相关实践经验。方法收集某县2004—2013年88例已破故意杀人案件资料并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本县籍女性被害人数明显高于外埠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外埠籍明显高于本县籍,男性明显高于女性;职业多为打工、无业或务农;学历明显较低。被害人死亡原因以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为主。故意杀人案件以熟人作案为主,陌生人作案主要表现为谋财。行为类型在谋人、谋财、谋性三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伪装行为及愧疚行为指向性最明显。结论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刻画是法医学鉴定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也反映了故意杀人案现场法医工作的重要性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王跃[5](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陈如超[6](2010)在《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文中认为法官应在刑事审判中担当何种角色——消极听审还是积极查证,至今仍是比较法学的经典话题。且中国刑诉法自1996年修改后,采取了“控辩式”的庭审制度,公诉人与被告方主导举证、质证,法官相对消极、被动,但仍然保留了调查证据的权力。新的法律运行至今,已十三年有余,因而我们具有审核、考察该权力的条件。本博士论文以“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为题,由引言、正文四章、结论共六部分组成。引言通过简要分析英美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具有证据调查权、大陆法系在平衡法官与控辩双方调查证据权力/权利的困难,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三则案例,引出了中国刑事法官在审判中是否需要调查证据、如何调查、其证据调查权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界分等一系列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对当今关于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进而提出,本文主要集中关注如下几个问题:法官证据调查权的概念,以及它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边界;英美、德法、日意六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证据调查权的比较法考察;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实践运作现状,及其各自存在的问题;中国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合理变革之途。文章的目的与归宿是:在中国当今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写作中主要运用了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的方法,并结合实证研究的径路。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法官证据调查权的概念。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是指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澄清心证疑惑与照料弱势被告的需要,而采取的核实、调取、收集证据的一系列庭内、庭外调查措施的权限。其主要表现是:庭内讯问被告,询问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为调查核实证据的需要传唤证人出庭,以及进行庭外核实、调取证据。其次,探讨了中国刑事法官庭审调查证据的理由。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进行消极听证后,有时仍然会对案件事实存在心证未明之处,为查明案件事实与澄清心证疑惑,法官适当的证据调查权是必要的。同时,在任何司法制度中,包括英美法系,庭审中控辩双方都无法完全实质平等,因此,为平衡相对弱势被告力量的不足,法官因照料被告而有调查证据的必要。最后,文章区分了法官证据调查权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边界。法官调查证据不是承担证明责任,因为他没有诉讼主张、与案件没有利益关联。法官必须中立,即便调查证据,也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此,证明责任只能由控辩双方承担。但是,法官调查证据虽然不是承担证明责任,但毕竟是一种证据上的责任。然而,中国刑事审判中没有明确规定控方的证明责任,被告是否承担、承担何种证明责任也不明朗,导致控辩审之间对证据承担何种责任界限不明。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法律必须明确界定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只有如此,才能界分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在控方基本或大致履行了证明责任,对案件的定罪事实、量刑情节(尤其是加重情节)提供证据,证明到基本确实可信的程度,并且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只是一些证据需要澄清,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法官可以调查、核实控方证据。但是法官一般不能依职权收集、调取不利被告的证据,他只能提醒控方自行收集。对于有利被告的证据,鉴于法官的照料义务,无论是对辩方证据的核实,还是收集、调取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法官都可依职权或被告方申请,进行庭内核实与庭外调查证据。第二章对英美、德法、日意六国法官庭审时的证据调查权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在英美法系,法官庭上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而且在一些司法区,陪审团也可以询问证人。但是在英美法系中由职业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件中,法官比在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要积极得多。而且,我还简要介绍了英国学者对北爱尔兰陪审团审判与Diplock审判(无陪审团的职业法官审判)中,法官证据调查权的比较分析。同时,在英美两国,法官一般不庭外调查证据,虽然它们存在庭外勘验制度,但并不被视为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其次,我分析了德法两国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在庭内,法官传唤证人出庭,主导对被告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并积极调查实物证据;在庭外,法官积极核实、收集、保全所有对认定事实有益的证据。因此德法国家法官的证据调查权非常宽泛。而在混合式的日意诸国,虽然采取了当事人主导举证、质证,但仍没有否定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传唤证人出庭、积极询问证人、讯问被告,而且法官也有宽泛的庭外证据调查权,但相对德法而言,法官要消极一些。可见,英美、日意、德法三种证据调查权模式,形成了一个法官权力逐渐增强的谱系。而之所以如此,与各自的庭审结构、诉讼文化、审判目的、改革力度相关。第三章分析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与实践运作状况。就立法规定而言,法官而非控辩双方传唤证人出庭,这与控辩式庭审制度下公诉人与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相混淆;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官何时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从而存在法官提问的随意性与介入的任意性。法律规定法官可依职权或申请向检察机关、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但没有明确调取证据是庭内调查还是庭外调查证据,而且法官调取证据是可以通知申请人或控辩双方到庭,而非必须通知到庭;法官调取的证据如何使用,法律规定也不明。至于刑诉法158条规定的庭外证据调查权,仍然问题重重,如法官启动的条件过于抽象,法官可以而非必须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庭外核实后的证据如何使用,同样语焉不详。而对于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实践运作现状,我根据50例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据材料统计发现,在中国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主要表现在积极讯问被告,有时询问证人、鉴定人,而没有在一例案件中调取证据或庭外核实证据。为不至于以偏概全,我在50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论者的研究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发现如下现象: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时总体上比较消极,证据调查权基本上体现在讯问被告方面。因为被告必须出庭,且没有沉默权,对其讯问也被置于证据调查之首;而由于证人大多不出庭,法官无法对证人询问。法官在实践中偶尔也会从事调取证据或庭外核实证据的行为,但总体上偏少,这是因为法官对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天然推定,对证据证明力的优先接受,加之庭后可以默读审判,因此无需庭外调查、调取证据,反而因操作的繁琐、不合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然而,尽管法官调查证据比较消极,但却存在权力运作的不规范,甚至不公平对待被告方。被告方申请法官传唤证人出庭、调取证据、庭外核实证据,大多被法官拒绝。法官讯问被告的话语中,也经常夹带有罪推定的痕迹。第四章,根据立法规定与实证研究所暴露出的问题,对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合理变革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探讨了变革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合理制度背景。继续完善控辩式庭审制度,加强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从而固守、落实、扞卫法官合理的的补充性证据调查权。第二,分析了法官调查证据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上的补充性、关连性、必要性与可能性原则,程序上的法官中立、平等对待与控辩双方的同等参与原则。第三,对法官庭内、庭外证据调查权进行了完善。包括界定庭内证据调查权的范围:询问证人、被害人与鉴定人,讯问被告,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传唤证人出庭,并规范了权力的实施程序。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范围:核实证据、调取证据与保全证据,并对该庭外证据调查权进行了合理化规范,将其视为法官在控辩双方参与下的庭外质证程序。完善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其目的是希望既要求控辩双方严格履行证明责任,积极举证、质证,避免法官过度调查证据;同时又保留法官合理的证据调查权,最终实现控辩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三方作业。
张文龙,王琴花,孙丞辉[7](2006)在《147例凶杀案的法医学分析》文中认为通过对上海地区中147例凶杀案尸检的分析,从案件情况、现场勘察及尸体检验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以期为凶杀命案的检验、侦破提供参考。
周亦武,刘良,张益鹄,黄光照[8](2001)在《再次法医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案例分析》文中认为剖析再次法医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发生原因、鉴定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等 ,妥善地处理该类复杂案件。对 18例再次法医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案件进行回顾性研究 ,按首次尸检方式及印象、尸检次数、再次尸检原因及方式、间隔时间及结论等归类、分析。较多见死于医疗纠纷 3例 ( 16 7% )、案件审查过程中 4例 ( 2 2 2 % ) ;首次尸检中 13例 ( 72 2 % )仅进行尸表检查或不完全解剖 ;再次尸检结论与首次尸检结论完全不符者 5例( 2 7 8% )。首次解剖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及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法医病理学诊断水平 ,改善法医尸检的工作环境等对预防再次尸检的发生很有必要
向静,高滢[9](2020)在《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犯罪行为与心理剖析》文中提出通过查阅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与犯罪人进行面谈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量表测试,剖析犯罪人人格特征、社会家庭环境、应对方式、心理认知特征对犯罪行为的交互影响。在辨析样本案例犯罪嫌疑人与变态杀人者犯罪行为异同的基础上,揭示其从犯罪预谋、犯罪实施到犯罪完成后,逃避刑事责任相关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征和转化规律,并提出需关注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及性工作者的管理措施、强化对民众危机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等建议,为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
徐惠[10](2020)在《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庭审实质化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基本方式,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却又不同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口供;作为一种具有科学属性的证据,又不同于物证、书证一样的客观存在。我国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一直进行着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学界也一直在进行着有价值的探讨,但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为厘清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和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因素进行梳理。本文以鉴定意见质证为研究对象,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探索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第一章“鉴定意见本质探析”,以鉴定意见的本质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司法鉴定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诉讼程序要素,二是科学技术实体要素,围绕这两个基本要素,鉴定受制于科学技术规范和诉讼规则,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司法性和科学性两大特征。司法性体现在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鉴定活动中受到诉讼规则的制约并在诉讼中进行质证和认证,在此不作重点论述。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建立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归根到底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判断和推论,并非一种客观的呈现,意见证据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节分析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不同之处,强调对象、思维模式、时间检验时效差异。第二节探讨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从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诠释框架非唯一和背景信息对鉴定意见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第三节重点论述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从意见表述的开放性、鉴定标准的可选择、鉴定意见无法经历时间的检验、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四个方面展开。第二章“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出示和质证是证据核实的必经程序,鉴定意见质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本章从程序平等理论、实体真实理论和诚信原则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程序平等理论,从程序平等新内涵、对等质证资格、平等对抗地位三个方面来论述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诉讼的程序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第二节实体真实理论,从防止知识欺诈、清除鉴定意见瑕疵、确保鉴定意见可靠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鉴定意见质证对实体真实的保障。第三节诚信原则,从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方面对鉴定活动进行制约,鉴定人应以公平公正之心从事鉴定,同时遵循科学客观的鉴定规范从事检验、分析、判断等整个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当前我国在鉴定意见质证实践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仅适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在保证诉讼双方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质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章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第一节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在对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惑。第二节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从北大法宝现有的裁判文书和实地调研资料两方面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的适用和质证进行分析总结。第三节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通过前面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中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二是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三是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四是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五是对鉴定意见选择能力下降,六是事实裁判权流失。第四章“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我国引入的专家辅助人是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基础上创立和规制的,通过对英美专家证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重塑。本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选取英国诉讼中典型的案例和成文法进行分析,一是1782年的Folkes v Chadd案,二是1820年的Severn,King and Co.v.Imperial Insurance Co.案,三是1850年的Gillespie v Russell案,四是1875年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条例,五是1998年的Civil Procedure Rules。第二节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选择20世纪美国最典型的四个案例,一是1923年的Frye v.United States案,二是1993年的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三是1997年的General Electric Co.v.Joiner案,四是1999年的Kumho Tire Co.v.Carmichael案,其中穿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内容的修订和重塑。第三节英美法系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在这节中通过对前两节典型案例和成文法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探讨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借鉴意义,一是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二是专家意见的范围,三是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四是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第五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针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和困境,从三个方面探讨造成如此困境的成因。第一节探讨鉴定意见确认机制和普通证据确认机制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鉴定意见是对专门知识的推断,而普通证据是对感知内容的陈述;第二,鉴定意见的判断依赖于专门知识,而普通证据是通过常识来加以判断;第三,交叉询问无助于对鉴定意见有效性的判断,而普通证据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对真实性进行判断。第二节探讨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从司法程序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和鉴定对知识权威的依赖度进行分析。第三节探讨诉讼异议机制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的冲突,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用诉讼异议解决科学争议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同时鉴定意见的开放性又为争议打开了大门,对一方不利的鉴定意见因会影响到自己的实体权益从而都会被质疑。第六章“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在明确鉴定意见本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鉴定意见质证中的现实困境和原因,同时借鉴英美专家意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趋势,从四个方面意图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第一节科学顾问的确立,鉴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文意图以科学顾问来解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探讨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可行性,一是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二是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三是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四是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第二节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的因素之一就是鉴定技术的科学可靠性,确定鉴定技术标准的认证认可和公开,是司法鉴定公正和鉴定意见可靠的保障。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明确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同时规范商业秘密属性技术不得已情形下的披露制度。第三节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鉴定材料的污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和真实,因此必须加以规制,要保证有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且流转记录信息可供双方查询,明确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第四节鉴定意见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审查判断和认证,培养法官的科学素养,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行使司法裁判权。
二、1例抢劫杀人案的法医学勘验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例抢劫杀人案的法医学勘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73例性窒息关联死亡法医学回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案例资料 |
1.1 案例来源 |
1.2 统计结果 |
2 讨论 |
2.1 性窒息的发生 |
2.1.1 发生机制 |
2.1.2 个体特点 |
2.1.3 窒息方式 |
2.1.4 死亡机制 |
2.1.5 发生率 |
2.2 死亡现场及尸体特点 |
2.3 性窒息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2)侵财类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文献研究法 |
1.3.3 调查访问法 |
2 侵财类杀人案件的概述 |
2.1 杀人案件的概念 |
2.2 侵财类杀人案件的概念 |
2.3 侵财类杀人犯罪的行为界定 |
2.4 我国关于侵财类杀人犯罪的法律认定 |
2.4.1 抢劫杀人的法律认定 |
2.4.2 转化型抢劫杀人的法律认定 |
2.4.3 绑架杀人的法律认定 |
3 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
3.1 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现状 |
3.2 侵财类杀人案件的特点 |
3.2.1 犯罪主体特征 |
3.2.2 犯罪时空特征 |
3.2.3 侵害对象特征 |
3.2.4 犯罪现场特征 |
3.2.5 案件的系列性特征 |
3.2.6 案件的预谋性特征 |
4 侵财类杀人案件的侦查困境 |
4.1 案件发现难 |
4.1.1 隐案表象具有迷惑性 |
4.1.2 被害人因素干扰 |
4.2 案件定性难 |
4.2.1 作案人与被害人因果关系弱 |
4.2.2 与仇杀、情杀案件具有混淆性 |
4.3 作案人锁定难 |
4.3.1 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强 |
4.3.2 流窜作案,抓捕控赃难 |
4.3.3 定罪证据缺乏,审讯深挖工作难 |
4.4 累案积案较多,侦查工作压力大 |
5 侵财类杀人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
5.1 强化侵财类杀人案件的侦查经营 |
5.1.1 开展立线侦查及时发现隐案 |
5.1.2 采取串“小案”以破“大案” |
5.1.3 重视情报分析研判,加强敏感人群管理 |
5.2 多维度视角下的案情分析 |
5.2.1 特定行为分析法 |
5.2.2 被害人分析法 |
5.2.3 情景分析法 |
5.2.4 淡化动机分析法 |
5.3 以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技术与传统侦查措施结合为突破口 |
5.3.1 开展现场勘查,保全证据材料 |
5.3.2 运用Y-STR技术,突破积案困境 |
5.3.3 运用冠字码技术,解决控赃难题 |
5.3.4 运用视频侦查技术,完善情报线索 |
5.3.5 运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刻画犯罪嫌疑人 |
5.4 基于轨迹分析的侦查拓展 |
5.4.1 以人找人,侦控重要关系人 |
5.4.2 以物找人,依托财物信息开展追踪 |
5.5 依托命案必破机制,强化侵财类案件侦查 |
5.5.1 完善队伍建设机制 |
5.5.2 完善串并案机制 |
5.5.3 完善合成作战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符号说明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部分 他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2.1 涉命案件性质 |
2.2 案件类型及分类 |
2.3 致伤物分类 |
2.4 现场所在位置分类 |
2.5 动线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数据资料 |
3.2 现场信息数据化 |
3.3 统计学方法 |
4 结果 |
4.1 他杀案件一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
4.2 他杀案件的现场学分析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 自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案件资料 |
3.2 其他资料 |
3.3 研究方法 |
4 结果 |
4.1 主城九区自杀案件一般情况 |
4.2 自杀的集中程度和区位商分析 |
4.3 自杀现场的空间分析 |
4.4 自杀案件的时间分布及ARIMA建模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全文总结 |
综述1 |
参考文献 |
综述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4)88例已破故意杀人案的回顾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1.1 材料 |
1.2 方法 |
2 结果 |
2.1 一般情况 |
2.2 被害人情况 |
2.3 嫌疑人情况 |
2.4 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 |
2.5 死亡原因 |
2.6 作案动机 |
2.7 作案工具来源 |
2.8 行为类型 |
3 讨论 |
3.1 故意杀人案件的基本特点 |
3.2 故意杀人案件重点问题探讨 |
3.2.1 被害人学 |
3.2.2 尸体检验 |
3.3 行为分析 |
3.4 案犯刻画 |
(5)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6)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概述 |
第一节 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界定 |
一、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概念 |
二、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刑事法官调查证据的理由 |
一、法官调查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
二、法官调查证据是客观照料义务的体现 |
第三节 法官证据调查权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边界 |
一、法官调查证据并非承担证明责任 |
二、法官调查证据的权力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之间界限的划分 |
第二章 刑事法官调查证据的三种模式及其评析 |
第一节 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三种模式考察 |
一、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
二、德法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
三、日意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
第二节 法官证据调查权三种模式的特点及评析 |
一、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不同模式的特点 |
二、三种法官证据调查模式的评析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及实践运作分析 |
第一节 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法官庭内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 |
二、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 |
三、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实践运作分析 |
一、法官庭内的证据调查权 |
二、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 |
三、法官证据调查权实践运作的评析 |
第四章 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完善 |
第一节 变革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制度背景 |
一、继续完善控辩式庭审制度 |
二、加强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 |
三、固守法官调查证据的补充型角色 |
第二节 法官庭审时调查证据的原则 |
一、法官调查证据的实体性原则 |
二、法官调查证据的程序性原则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进一步完善 |
一、法官庭内证据调查权的完善 |
二、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进一步改革 |
结论 |
附录 研究中国刑事法官庭审证据调查权的实证资料说明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147例凶杀案的法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一般资料 |
1.1 性别和年龄 |
1.2 每月的案数和地点 |
2 尸体检验 |
2.1 死因 |
2.2 损伤部位 |
2.3 凶器 |
2.4 毒物化验 |
3 讨论 |
3.1 确定死亡方式是凶杀案破案的前提 |
3.2 明确区分单纯凶杀案和杀人后自杀的案件 |
3.3 重特大案件形成特殊工作程序 |
3.4 现场勘验作用不容忽视 |
3.5 DNA载体的提取 |
(8)再次法医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2 结 果对以上18例案件19具尸体的检验, 有以下特点: |
2.1 案情 |
2.2 首次尸检方式 |
2.3 尸检次数 |
2.4 再次尸检的原因 |
2.5 再次尸检方式 |
2.6 再次尸检结论 |
2.7 毒物化验 |
2.8 其它 |
3 讨 论 |
(9)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犯罪行为与心理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样本案例基本情况 |
2.1 简要案情 |
2.2 讯问犯罪人情况 |
2.3 询问目击者情况 |
2.4 现场勘查情况及法医检验结果 |
2.5 其他相关痕迹物证 |
2.6 犯罪人背景 |
2.7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 |
3 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
3.1 案前行为表现 |
3.2 案后行为表现 |
(1)具有明显的反侦查行为。 |
(2)放走第一目击证人。 |
(3)选择老家作为埋尸地点。 |
(4)对作案情景有明显回避。 |
3.3 案中行为表现 |
3.3.1 一般行为特点 |
3.3.2 与变态心理杀人行为的鉴别比较 |
4 犯罪心理分析 |
4.1 犯罪动机 |
4.2 人格特征与行为模式 |
4.2.1 人格特征 |
4.2.2 简单应对方式问卷(SCTQ)测试结果 |
4.3 犯罪心理成因 |
4.3.1 童年经历与家庭环境的影响 |
4.3.2 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
4.3.3 恋爱因素 |
4.3.4 个人因素 |
5 犯罪预防建议 |
5.1 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关注 |
5.2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归属感 |
5.3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排查 |
5.4 加强对性工作者的管理 |
5.5 强化对民众危机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 |
6 结语 |
(10)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鉴定意见本质探析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差异 |
一、对象差异 |
二、思维模式差异 |
三、时间检验时效差异 |
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 |
一、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 |
二、诠释框架非唯一性 |
三、背景信息影响鉴定意见 |
第三节 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 |
一、“意见”的表述呈开放性 |
二、鉴定标准的可选择 |
三、鉴定意见存在滞后性 |
四、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 |
第二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程序平等理论 |
一、程序平等新内涵 |
二、对等质证资格 |
三、平等对抗地位 |
第二节 实体真实理论 |
一、防止知识欺诈 |
二、清除鉴定意见瑕疵 |
三、确保鉴定意见可靠 |
第三节 诚信原则 |
一、主观诚信 |
二、客观诚信 |
第三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 |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 |
二、技术调查官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 |
一、司法案例库检索资料 |
二、实地调研资料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 |
一、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 |
二、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 |
三、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 |
四、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 |
五、对鉴定意见的评判选择能力不足 |
六、事实裁判权流失 |
第四章 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 |
一、福克斯诉查德案 |
二、糖业公司诉保险公司案 |
三、吉莱斯皮诉拉塞尔案 |
四、1875 年司法条例 |
五、民事诉讼规则 |
第二节 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 |
一、弗莱依案 |
二、多伯特案 |
三、乔伊纳案 |
四、锦湖轮胎案 |
第三节 英美法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 |
一、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 |
二、专家意见的范围 |
三、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 |
四、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 |
第五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 |
第一节 鉴定意见确认机制的排异性 |
一、推断解释与陈述感知内容的区别 |
二、专业知识依托与常识判断的差别 |
三、鉴定意见有效性与交叉询问的背离 |
第二节 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 |
一、司法程序价值与科学价值的冲突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 |
三、科学揭示真相更依赖知识权威 |
第三节 诉讼异议与科学争议解决机制不相容 |
一、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 |
二、鉴定意见的开放性易致争议 |
三、鉴定意见利益关涉的非对称性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科学顾问的确立 |
一、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 |
二、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 |
三、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
四、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 |
第二节 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 |
一、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 |
二、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 |
三、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 |
四、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 |
五、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不得拒绝披露 |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 |
一、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 |
二、流转记录信息供双方查询 |
三、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 |
第四节 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 |
一、法官科学素养的提升 |
二、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 |
三、推进审判专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1例抢劫杀人案的法医学勘验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73例性窒息关联死亡法医学回顾分析[J]. 曹喆,杨昱,杨超朋. 刑事技术, 2021(04)
- [2]侵财类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研究[D]. 陶文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3]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D]. 徐吕子. 重庆医科大学, 2018(05)
- [4]88例已破故意杀人案的回顾性分析[J]. 汤家全,刘建锋. 法医学杂志, 2016(02)
- [5]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6]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D]. 陈如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7]147例凶杀案的法医学分析[J]. 张文龙,王琴花,孙丞辉. 法医学杂志, 2006(05)
- [8]再次法医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案例分析[J]. 周亦武,刘良,张益鹄,黄光照.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01(04)
- [9]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犯罪行为与心理剖析[J]. 向静,高滢.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06)
- [10]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D]. 徐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