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前准备过程中法院取证及法官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邹云华[1](2021)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手段。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立案数量不断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严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庭前调解等方式,帮助法官实现积极的案件管理,保证案件集中审理和促进和解,同时也为民事纠纷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但是,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庭前会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证据规则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导致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作用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操作规则、明确其在实践中的效力,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对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保障。
张婷[2](2020)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独立的诉讼阶段,各国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民事诉讼活动由只注重开庭审理逐步向开庭审理与审前准备并重转变。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和阶段。目前,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存在主持主体不明确、独立性不够突出、诉答失权制度缺失、证据收集与交换不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应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有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以彰显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朱文雪[3](2016)在《立案登记制视角下民事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主要为立案、开庭前准备活动以及庭审程序,要想使民事诉讼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就需要合理利用每一个环节的价值。面对我国立案制度的新改革,且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本文在立案登记制度视角下对审前程序进行研究。首先,从民事立案制度与审前程序的概要出发,分别论述民事立案制度的概要和民事审前程序的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浅析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审前程序面临的新困境,包括程序方面和主体方面两大部分。其次,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运用成效和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状况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发挥立案登记制度的优势,也能更好的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优化。再次,通过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事立案制度和审前程序的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最后,在立案登记的视角下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提出针对性意见。在立案登记制度下构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对于我国建设良好的司法环境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
莫湘益[4](2014)在《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张保生,常林[5](2013)在《2011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的步伐》文中提出2011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立法、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概括。一、证据规则继续完善本年度,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反映了我国证据法治的重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令人遗憾的缺陷。
李烁[6](2013)在《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文中指出近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改革的步伐前进迅猛,而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民事诉讼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但相较于具有先进诉讼体制的国家来说,我国在审前程序上的规定还很落后,完全无法满足审前程序中应该实现的目标。因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审前程序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议,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含义和两大法系的发展情况进行概述,并介绍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三大职能:整理争点、收集证据以及进行调解。前两项职能的履行使案件进入一个适合审理的状态,当事人和法官的充分准备能够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为审前调解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介绍,并对比了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不同之处。总体来说,分别受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影响,美国审前程序的参与主体只限于双方当事人,而法官只是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管理权力较小;而在德国,法官也是程序的参与者,权力较大,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据等请求都要向法院作出,由法官进行裁决。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中国目前审前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缺乏当事人的参与、不涉及实体问题以及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等,并介绍了中国为改变现状在立法和司法上所作出的努力,虽然这些举措在部分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彻底改善中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还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律改革。第四部分笔者对于制度改革作出了设想:从程序的主体来说,审前程序应该是由当事人主导、法官助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从程序的内容上来说,在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中国可以以美国的审前会议为依托展开审前程序,并实施证据调查令制度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
冷鸿滨[7](2012)在《论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文中提出争点整理程序,是在民事审前程序中,对争议的焦点进行整理、固定,以及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的一整套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功能与价值,就是通过对争点的整合,既保证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利益,又提升庭审效率,或者在庭前就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的民事诉讼领域,都对争点整理程序有较为成熟的规定,虽然立法和实践中各有不同,但却包含着相同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充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缺失,导致该程序在我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基于此,我国应围绕和遵循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为主、法官职权主义模式为辅,兼顾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并把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三大指导原则,尽快完善全面的、合理的、切之可行的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制度。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研究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理论,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在文章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四万多字,共分为四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理论,分析其基本内涵、构成要素以及与其他相关程序的关系,奠定对其研究和完善的基础;第二部分,进行争点整理程序的域外考察,通过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相关程序的比较研究,对国外的争点整理程序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期掌握争点整理程序运行的基本脉络,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提供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在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剖析我国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具体原因,以便对症下药,设计出我国更为合理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第四部分,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的构建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
张婷[8](2012)在《二战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演变 ——以美国的案件管理制度为切入点》文中认为没有对抗,就没有审判。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以英美审判制度为代表的民事对抗制,在司法审判中强调当事人对于程序的主导权,反对法官职权专断,突出体现了程序自由主义基本思想的精髓。民事程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研究程序原理、价值和历史背景,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这一动态的领域,及其发生变化的背后意义。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改革,无论是吸收、借鉴,抑或是批判、改造,都无法离开对抗制诉讼模式这一基点。本文是在中国语境下对英美民事对抗制度的历史,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考察的大胆尝试,试图透过思想家的理论,去观察今天的英美社会,及其民事审判权力的运作状况。本文的初衷是向人们展示一幅关于民事对抗制运转的全景图: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以来,民事对抗制经历了一些什么变化,正在经历着什么样的变化。文章以美国案件管理运动为切入点,对于民事对抗制的起源、蓬勃发展时期、衰落时期进行了全景式的考察;并就审前程序的证据开示、庭审程序的交叉询问以及陪审制度等进行专题分析,阐述对抗式程序原理,以及受这些原理影响的背景和实践环境,详细描述了近来对抗制自身的修订情况;揭示了自由主义与民事对抗制之间存在的内在的规律性联系,对于民事对抗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以及对于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的相关启示。本文所做的努力之一,是提供一个详尽记录着关于民事对抗制系统各个部分以及彼此之间关系的丰富资料的法学文献,力图做到相关信息最大化。除此之外,本文试图在变动不居的复杂现象中,找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事物本质。本文详细考察不列颠式的自由和美利坚式的自由,它所揭示了不同民族国家的思想界限所在,以及该国家该民族所属的精神状态。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民事对抗制的盛行和衰落,是由该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具体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因素的变化所决定的。民事对抗制和自由主义思想一脉相承,自由主义思想的每一次重大的变化,迟早会反映到司法审判制度中,成为下一阶段民事对抗制发展的风向标。未来虽然变幻莫测,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却沿着一条相对稳定的规律向前发展,那就是,在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取舍,以及在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平衡。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进行阐释。第一章为民事对抗制概述。首先主要介绍民事对抗制的概念、特征,以及职权制等相关概念;然后具体描述对抗制的起源、对抗制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以及其在美国发扬光大的发展历程;再次,对于民事对抗制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了政治化解读,民事对抗制背后所体现的是程序自由主义精神,自由是对抗制的核心价值要素,从而揭示了程序法与自由之间,法与自由之间存在的深刻关系;最后,作者通过对于民事对抗制概念的界定、相对概念的比较、对抗制发展历史进程的研究,得出了关于对抗制研究的八点心得。第二章为二战后美国民事对抗制的演变之概览。由于本文是从美国的案件管理制度的角度具体展开研究的,因此这部分涉及到美国的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本文综合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法律发展各项要素,对于二战后美国民事对抗制的发展的两个阶段:1945~1960s的蓬勃发展期,以及1970s-2010s的衰落期,展开了全景式的叙述蓝图,提供了一个了解民事对抗制发展变化的整体观。由于可以将美国在1960s发展起来的案件管理运动,看作是一个对于传统对抗制的重大挑战,因此,民事对抗制的衰落与案件管理运动的兴起,两者之间密切相关。本文紧接着对美国案件管理运动发展历程进行了简介,围绕着美国律师协会的《关于减少法院迟延的标准》、联邦司法中心的《复杂诉讼指南》系列、美国司法会议的《民事诉讼管理手册》系列,以及美国国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司法改革法》共四项内容,介绍了美国案件管理运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三章为二战后英国民事对抗制的演变之概览。由于英国是民事对抗制的诞生地,因此对英国的考察也是必不可少的。民事对抗制起源于英国,但后来却在美国达到登峰造极之势。现代以来,对于民事对抗制来说,英国的贡献价值不如美国。尽管如此,对于英国情况的研究,将有利于与美国情况进行对比,或遥相呼应、或各行其是,可令民事对抗制的研究多视角化。相对于第二章美国的内容而言,这部分介绍稍略,主要起到的是一个陪衬和便于比较的作用。第四章为二战后民事对抗制在审前程序中的变化。从第四章开始,本文展开对于民事对抗制的专项制度的具体考察。由于审前程序是现代民事程序的重心所在,而且是案件管理运动主要作用范围,因此该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这一部分综合法规变化、判例发展、学者评论、相应数据等要素,对于各项具体制度提供极为详尽的细节支撑。具体分为民事审前程序概述、驳回诉讼、审前会议、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即决判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和解、法院制裁,以及本章小结八个部分,其中涉及六项审前程序的专项制度。本章结论如下:尽管传统的放任自由的民事对抗制已经基本退出审前程序,英美审前程序已为案件管理所完全占领,但是审前程序并没有蜕变为法院全面接手当事人诉讼事务的职权主义模式,诉讼仍然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院的职权限于程序控制方面,法官职权的强化起到的是监督和控制程序进程的作用。因此,如今英美的审前程序实行的是管理型司法模式,这种管理型的司法模式,在实质上是一种经过修正的现代民事对抗制。修正后的民事对抗制,承认和接受必要的司法干预,平衡了个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与整体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之间的关系,兼顾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种在兼顾社会利益前提下的个人价值优先论。第五章为二战后民事对抗制在庭审程序中的变化。开庭审理程序是民事对抗式审判的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对抗制所包含的口头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在庭审程序中都有集中体现。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对庭审阶段英美两国的案件管理权的梳理和总结,选择了民事陪审团、交叉询问两项具体的庭审制度,进行专项考察。通过对于这两项最典型的民事对抗制的标志性制度,在二战后的所经历的一系列变化的考察,通过大量的法规变化、判例发展和相关数据,详细展现了民事对抗制在庭审程序中的变化过程,并对其进行评价和总结。本章的结论如下:庭审程序不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随着进入到庭审程序案件数量的大幅减少,庭审程序的地位有了绝对的下降;即使是在极为有限的庭审案件中,案件管理运动中的干预和效率思想,已经随着案件管理运动的不断深入,从审前程序出发,蔓延到了庭审程序,逐渐侵蚀着庭审程序中的传统民事对抗制;相比审前程序而言,庭审程序是传统民事对抗制的保留地,其对抗性的下降程度较为有限。第六章为关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未来、评价和启示。该部分内容是对于第二、三章宏观描述,以及第四、五章微观制度研究,所进行的一个概括性总结。此部分内容围绕着民事对抗制的现状和未来、民事对抗制的评价,以及对于我国的启示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对于民事对抗制的现状,展开民事审前程序和民事庭审程序的全面研究,结论是古典民事对抗制处于全面衰落状态,但并没有完全充分的证据得出对抗制已告终结的结论,那种宣称管理型司法已经为民事对抗制划上了一个句号的说法,还为时过早。古典对抗制在案件管理的修正下,变为一种以管理型司法为表现形式的现代民事对抗制,对于法院职权因素进行了强化,使得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其次,对于民事对抗制的未来,关于许多人对于管理型司法的继续发展将会彻底颠覆传统的民事对抗制诉讼的担心这一问题,经过对于对抗制的文化、社会基础进行分析之后,作者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因为强大的律师阶层不会允许以案件管理为特征的民事司法改革脱离对抗制而彻底走向职权制,这违反了职业群体意愿并将导致其整体利益的损害。再次,作者将英国美国进行比较,发现英国对于对抗制的修正力度更大,并且分析了原因;又将中国与英美进行比较,发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典条文虽已非常接近,但是两者民事诉讼制度性质迥然有异。最后,关于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启示,主要从国内是否应当学习和借鉴对抗制模式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在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方面应当坚持事实发现的对抗制;总结了《复杂诉讼指南》和《民事诉讼管理手册》系列的宝贵经验;以及我国对于民事对抗制的借鉴,认为对抗制在事实发现上中立性,将使其赢得我国法官群体和律师团体的支持。文章的基本结论是:民事对抗制的变化,就好比一滴水滴,透过对于这颗水滴的观察,可以折射出自由主义这片天空,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
崔起凡[9](2011)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方式。证据问题因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在各国仲裁立法和大多仲裁规则对仲裁证据问题涉及不多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尤其是仲裁庭在确定和适用证据规则方面往往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确定与适用中,以下矛盾关系的平衡成为关键,直接影响到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优点的发挥:首先,不同法律文化的平衡。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代理人以及仲裁员分别来自不同的法系或国家,而各国在证据文化上冲突比较大,如何平衡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必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事项的处理的关键问题之一。其次,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事实上,在仲裁实践包括证据事项的处理中,两者的兼顾非常重要,许多仲裁规则明文强调两者不可偏废,否则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会丧失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信心。最后,规则的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平衡。灵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不过,可预见性的缺乏以及合理预期不能得到保护会让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望而却步。因此,在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一些专门的仲裁证据规则不仅已然被编纂,而且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主要以不同法律文化的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以及规则的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平衡为视角,审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七章,二十万多字。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编纂与发展趋势”。其一,本章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渊源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其二,它阐释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专门仲裁证据规则的编纂逐渐受到重视,其中尤其是国际律师协会(IBA)1999年制订的《IBA证据规则》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国际化与协调化作出巨大贡献。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编纂出现了软法化趋势,现存的证据规则主要是以软法形式编纂的专门仲裁证据规则。其三,由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存在着反对制订仲裁证据规则的观点,本章进一步反思了国际商事仲裁是否需要专门的证据规则。最后,从整体上看,各种渊源的仲裁证据规则出现了协调化趋势。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其一,本章阐述了当事人和仲裁庭在确定与适用仲裁证据规则中的作用;其二,它探讨了当事人和仲裁庭确定证据规则的自由的界限。它受到仲裁程序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则,其中主要是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另外,由于仲裁庭缺乏强制性权力,证据事项的处理离不开法院的介入,当事人和仲裁庭处理证据事项的自由也受到仲裁地法院规则的影响。其三,它论述了为什么国内证据法不应严格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同时论证了在客观上仲裁参与人所在各国国内证据法仍然对该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产生巨大影响。其四,它以《IBA证据规则》为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所发挥的作用,尽管大多仲裁没有明确约定适用《IBA证据规则》,《IBA证据规则》仍然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产生一定影响。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的出示”。书证尤其是同期书证已被许多仲裁界人士认可为最重要的证据形式,而书证的出示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冲突比较大的领域之一。其一,本章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出示的一般问题,包括不同的书证来源对书证出示的影响与产生的问题,书证出示时间问题,以及书证出示涉及的保密性问题。其二,它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要求当事人进行书证出示的权力以及出示的范围和条件。它在阐释了两大法系在书证出示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法律文化冲突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命令当事人出示其持有的书证的出示,并阐述了以《IBA证据规则》为代表的国际标准化实践中,仲裁庭依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命令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书证出示的范围和条件。另外,还探讨了当事人拒绝执行出示书证的命令的救济。其三,它进一步探讨电子文件的出示问题。随着现代商业中电子技术的普遍应用,大量证据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生成,电子文件具有容易复制和修改、难以彻底删除等特点,而且电子文件的出示造成更为沉重的成本和负担,尽管国际商事仲裁书证出示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的出示,这仍然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继而探讨了电子文件的“出示范围”、“费用承担”、“出示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第四章,“国际商事仲裁中言辞证据的提供”,涉及言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专家证据的准备与提供,它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冲突比较大的另一领域。其一,本章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一般实践中,证人的提供、证人书面证言、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不同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其二,它探讨了专家证人的资格,仲裁庭在指定专家证人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该权力是否、以及什么情况下会违反正当程序,书面和口头专家证据的准备与提供。其三,它分析了两种专家证人模式各自的利弊,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克服相应弊端,以及两种模式共存的原因。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取证的法院协助”。仲裁庭不具有强制性权力,当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提供仲裁所需证据时,法院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协助成为关键,这直接关系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上的准确性,甚至影响仲裁地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声誉。其一,本章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取证的法院协助的一般理论问题,涉及作为法院提供协助的理论基础即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国际商事仲裁取证需要法院介入的必要性,各国支持仲裁的政策与理念,以及法院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取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其二,它梳理了各国法院对本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取证协助问题上的立场,得出大多国家为国际商事仲裁取证提供协助的基本事实,并对各国相关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其三,它梳理了一些国家的法院对外国仲裁取证是否提供协助的立场,事实上只有少数国家明确支持,也有一些国家的立场模糊不清或摇摆不定,大多数国家对此仍持观望态度。近几年有些国家开始改变立场,呈现出了一种国际趋势,即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为外国仲裁提供取证协助。最后,本章又进一步对国际上各国国内法院在协助外国仲裁取证的总体现状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展望和设想。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关键环节,在仲裁与诉讼中都是如此。但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在证据审查认定的立法与实践存在比较大的差别。其一,本章论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以及重要性上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不需要严格适用各国尤其是普通法国家繁杂的可采性规则,并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些具体的证据可采性问题结合国际实践进行了探讨。其二,论述了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难题的特免权问题。各国普遍承认对特免权的保护,但特免权的种类与范围各有差异甚至同一法系内部也各不相同。另外,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免权的性质识别,理论上存在着各种观点。本章认为应当认定特免权具有双重属性。另外基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因联结点众多,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它提出各种法律选择方法,比如复合保护标准;“最惠国原则”,合同约定方法,统一标准方法等等。另外,鉴于证据或信息是否受特免权保护需要先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认定,而如何进行审查也是仲裁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处理不当会导致正当程序的违反。它介绍了重要的一种认定方法,即通过委托中立的第三人进行审查并由后者向仲裁庭提供报告。其三,它探讨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它应当交由仲裁庭自由裁量,而不是事先确定,这与一些大陆法国家采取的“法定证据制度”不同。而关于证据采信标准,即证明标准,论述了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而言,“盖然性权衡”或“优势证据”相比而言是适合的证明标准,除非在特殊案中,比如欺诈、贿赂等情形,可以要求更高的盖然性。其四,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进行不利推定是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工具”。本章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不利推定涉及的以下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仲裁庭进行不利推定的权力依据是什么?进行不利推定须要具备什么条件?是否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针对第三人的不配合行为进行不利推定?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在哪里?第七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审视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从整体特征到具体问题,通过与国际化实践进行比较,发现不足,并提出建议。其一,本章从证据规则和仲裁实践两个层面整体审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事项处理的现状与问题。在阐释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中存在的严重的“诉讼化”与“本地化”倾向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中主要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其二,它阐述了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其三,它介绍了我国立法在法院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取证方面存在的重大缺失,并提出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仲裁取证的法院协助制度。其四,它针对在证据的审查认定方面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与理论中的问题,提出我国仲裁界人士应该明智地摆脱不合适宜的法律文化的桎梏,在证据的审查认定方面借鉴国际化实践,尤其应当认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特免权。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是近几年国际仲裁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学者相关的论述还不够充分。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公平、法律文化以及规则的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冲突与平衡为视角,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提供理论指导,以实现我国仲裁的国际化,进一步提升我国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向安蓉[10](2010)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结构下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性。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事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但是辩论原则这一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却仍然没有完全确立。结合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所呈现的特点,文章分析了辩论原则对于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各有哪些方面的要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对辩论原则的偏离之处,并结合辩论原则的要求提出了对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完善意见。为了弥补彻底实行辩论原则所带来的一些缺陷,文章还分析了辩论原则的补充——释明制度,分析了我国释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分别提出了在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法官释明的主要内容。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存在诸多缺陷,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尽管近些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必须把辩论原则所蕴含的原理真正贯彻落实到我国的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即把辩论原则的要求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才能体现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真正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与功能。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点,分别涉及由当事人提出事实和证据、法院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法院的裁判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的制约。辩论原则主要有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角色分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二部分:辩论原则与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分析辩论原则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对于辩论原则的偏离之处,以及依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意见。第三部分:辩论原则与庭审程序。主要分析辩论原则对庭审程序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对于辩论原则的偏离之处,以及依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庭审程序的完善意见。第四部分:辩论原则的补充——释明制度。论述了释明制度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释明制度存在的缺陷,然后分别提出了在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完善释明制度的主要内容。结语:辩论原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必须确立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确保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把辩论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鉴于目前的制度环境、理论和实践环境,我国民事诉讼完全确立辩论原则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不懈的坚持。
二、审前准备过程中法院取证及法官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前准备过程中法院取证及法官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性质 |
(三)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
1.提高诉讼效率 |
2.保障当事人权益 |
3.实现司法公正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的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 |
1.美国审前会议 |
2.英国审前程序 |
3.德国斯图加特模式 |
(二)域外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现状 |
1.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现状考察 |
2.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调研分析 |
3.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适用中取得的成效 |
(三)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缺乏统一操作规则 |
2.缺乏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效力 |
3.法院适用率低 |
4.缺乏违反庭前会议制度的追责机制 |
5.证据规则不完善 |
6.法官释明工作不到位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
(一)制定统一操作规则 |
(二)明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 |
(三)建立刺激法院适用的机制 |
(四)健全庭前会议制度的追责机制 |
(五)建立完备的证据规则 |
(六)强化法官释明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
(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表述 |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 |
(三)审前准备程序的范围 |
二、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
(一)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可行性 |
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符合国情 |
2.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 |
(二)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
1.诉讼经济的最大化 |
(1)审前准备程序促使案件和解 |
(2)案件及时和解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最大化 |
2.凸显程序正义 |
(1)对案件进行分类,排除无争议的案件 |
(2)明确争点,固定、整理证据 |
(3)保障当事人的取证权 |
(4)促进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 |
3.保障实体正义 |
(1)确保案件集中审理 |
(2)杜绝诉讼突袭,保障诉讼平等 |
三、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缺陷 |
(一)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 |
(二)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缺陷 |
1.主持主体不明确 |
2.独立性不够突出 |
3.诉答失权制度缺失 |
4.证据的收集与交换不完善 |
5.庭前会议制度不完善 |
四、国外民事审前程序之启示 |
(一)美国的审前程序 |
1.诉答程序 |
2.发现程序 |
3.审前会议 |
(二)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
(三)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
(四)两大法系审前程序对比分析 |
1.英美法系的诉讼主导模式 |
2.大陆法系的诉讼主导模式 |
五、完善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路 |
(一)确定审前程序的主持者 |
(二)设置审前会议制度 |
(三)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
(四)建立民事诉讼失权制度 |
(五)设置诉答程序 |
(六)初步审理 |
(七)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
(八)建立法官的释明制度 |
(3)立案登记制视角下民事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与审前程序的概要 |
1.1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概要 |
1.1.1 民事立案的概念和必要条件 |
1.1.2 立案登记制度和立案审查制度的区别 |
1.1.3 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概况 |
1.2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概要 |
1.2.1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1.2.2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 |
第2章 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审前程序面临的新困境 |
2.1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
2.1.1 当事人答辩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
2.1.2 缺乏法官释明权的规定 |
2.1.3 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仍存在困难 |
2.1.4 促进争议调解和解的机制存在缺陷 |
2.2 法官的制度和职业技能有待细化 |
2.2.1 法官的分类不够细化 |
2.2.2 管理及配套制度未跟上 |
2.2.3 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缺陷 |
2.2.4 法官在民事审前程序的准备技能和思维有待提高 |
第3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运用成效以及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状况 |
3.1 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运用成效 |
3.1.1 登记立案制度涉及案件范围更广更全面 |
3.1.2 立案登记制度更好的规范法院的行为 |
3.1.3 立案登记制度区分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明确了诉讼系属 |
3.1.4 立案登记制度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
3.2 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状况 |
3.2.1 大立案模式和准备庭模式 |
3.2.2 法官助理管理形式和庭审法官管理形式 |
第4章 国外民事立案制度与审前程序的借鉴 |
4.1 国外民事立案制度的借鉴 |
4.1.1 国外民事立案制度的考察和基本内容 |
4.1.2 国外民事立案制度的特点分析 |
4.2 国外民事审前程序的借鉴 |
4.2.1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 |
4.2.2 德国民事审前程序 |
第5章 立案登记制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 |
5.1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重构的理念 |
5.1.1 民事审前程序价值 |
5.1.2 民事审前程序应遵守的原则 |
5.2 立案登记制视角下民事审前程序重构的制度设计 |
5.2.1 细化和区分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 |
5.2.2 规范法官释明权的制度 |
5.2.3 完善诉答程序 |
5.2.4 完善争点整理程序 |
5.2.5 规范庭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
5.2.6 完善审前调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背景 |
1.以申请回避形式呈现的管辖权争议 |
2.非法证据排除对集中审理的影响 |
3.控辩双方“封锁”信息引发的“庭审突袭” |
4.案件分流中的程序转换 |
二、功能与定位的全景考察 |
(一)功能: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 |
(二)定位: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补足公诉审查 |
1.庭前会议为集中审理做准备,但不得代替集中审理 |
2.庭前会议对公诉审查“形式审”的补足 |
三、程序运作的样本考察 |
(一)适用案件和议题范围 |
(二)启动方式 |
(三)主持人员 |
(四)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
(五)庭前会议的形式 |
(六)会议效力 |
四、制度生长的整体展望 |
(一)遵循审判规律,保持公正的三方构造 |
(二)可不考虑导致法官预断的问题 |
(三)从实际出发适度扩张议题范围 |
(四)以“求同存异”来平衡庭前与庭审关系 |
(五)系统规范庭前会议流程 |
(5)2011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的步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继续完善 |
(一) 警察由责任裁判者变为证人 |
(二) 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成为刑事抗诉案件新证据 |
(三) 职业病和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促进社会和谐 |
1. 职业病推定规则美中不足。 |
2. 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瑜不掩瑕。 |
(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强化被告证明责任 |
(五) 两岸取证规则彰显证据法普适性 |
(六) “争议较大”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前提 |
(七) 河南省两个证据规定良莠不齐 |
二、证据司法徘徊不前 |
(一) 人民法院证据制度建设心不在焉 |
(二) 人民检察院证据制度建设无所作为 |
(三) 公安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偏重技术规范 |
(四)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证据分析 |
三、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 证据科学基础研究进展 |
(二) 证据科学实践学派逐渐形成 |
四、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 关于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
(二) 关于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
(三) 关于证据属性 |
(四) 关于证据开示 |
(五) 关于科学证据 |
(六) 关于司法鉴定制度 |
(七) 关于言词证据 |
(八) 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
(九) 关于法院取证 |
(十) 关于质证和认证 |
(十一) 关于推定 |
五、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呈分化态势 |
六、法庭科学研究稳步推进 |
(一) 关于法医病理学 |
(二) 关于法医临床学 |
(三) 关于司法精神病学 |
(四) 关于法医生物学 |
(五) 关于文件检验学 |
(六) 关于毒物和毒品检验学 |
(七) 关于微量物证检验学 |
(八) 关于痕迹检验学和交通事故鉴定 |
(九) 关于声像资料与电子数据鉴定 |
(十)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 |
(6)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含义和发展概况 |
第二节 审前程序的职能 |
一、整理争点 |
二、收集和交换证据 |
三、促进和解 |
第二章 两大法系的审前程序考察——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 |
第一节 美国 |
一、概述 |
二、审前会议 |
三、证据开示 |
第二节 德国 |
一、审前准备程序 |
二、调解程序 |
三、证据调查规定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审前程序对比 |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相同之处 |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对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启示 |
第一节 2012年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的缺失 |
一、未尝试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
二、缺乏当事人参与 |
三、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二节 立法和司法上的改革和实践 |
一、立法—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
二、司法 |
第四章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设计构想 |
第一节 民事审前程序的参与主体 |
一、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二、审前案件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第二节 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构想 |
一、建立审前会议程序 |
二、完善证据的收集和交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内涵解析 |
一、争点整理的涵义透视 |
二、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构成要素分析 |
第二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 |
一、简化固定争点的功能 |
二、自主化解纷争的功能 |
三、推进集中审理的功能 |
四、限制法官恣意的功能 |
第三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 |
一、实现诉讼公正的价值 |
二、提高诉讼效益的价值 |
三、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平衡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 |
一、争点整理的主体的缺陷 |
二、争点整理的客体的缺陷 |
三、争点整理的方式的缺陷 |
四、争点整理制度立法体例的缺陷 |
五、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缺失 |
六、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缺失 |
七、法官释明制度的缺失 |
八、《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司法机关角色定位不够明确 |
二、诉讼模式转换不够彻底 |
三、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充分 |
四、法院体制行政化不易动摇 |
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规则的比较与评析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相同特征 |
一、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合作 |
二、争点整理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
三、完善的配套机制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差异所在 |
一、主持的法官不同 |
二、法官的权限不同 |
三、证据收集的手段不同 |
四、失权效力的程度不同 |
五、诉讼终结的方式不同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程序的效率和理性 |
二、准确定位法官角色 |
三、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 |
四、完善相关程序与配套制度 |
第四章 我国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指导原则 |
一、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
二、当事人主导与法官适度控制相结合原则 |
三、立足本国实际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内容 |
一、民事争点整理的主体 |
二、民事争点整理的客体 |
三、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
四、民事争点整理的方式 |
五、民事争点整理的终结 |
六、民事争点整理的效力 |
第三节 相关配套诉讼制度的充实 |
一、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改进 |
二、当事人失权制度的设置 |
三、法官释明义务与心证公开的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二战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演变 ——以美国的案件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范围 |
三、 文献综述 |
四、 创新之处 |
五、 不足和缺陷 |
第一章 民事对抗制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对抗制的概念 |
一、 对抗制以及其相关概念 |
二、 民事对抗制的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对抗制的源头 |
一、 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的源头 |
二、 对抗制的前身:弹劾式诉讼模式(Accusatorial Procedure) |
三、 对抗制正式起源于英国 |
四、 对抗制发达于美国 |
第三节 关于对抗制的理解 |
一、 对抗制与职权制是一对伴生概念 |
二、 对抗制的相对性 |
三、 对抗制的时代性 |
四、 对抗制的实践性 |
五、 决定对抗制成立的根本因素 |
六、 陪审团制度与对抗制之间的关系 |
七、 律师制度与对抗制之间的关系 |
八、 证据规则与对抗制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二战后美国民事对抗制的演变之概览 |
第一节 美国民事对抗制发展阶段概述——美国管理型民事司法 |
一、 蓬勃发展期的美国民事对抗制(1945~1970s) |
二、 衰落期的美国民事对抗制(1970s-2010s) |
第二节 美国案件管理运动发展历程简介 |
一、 美国律师协会的《关于减少法院迟延的标准》 |
二、 联邦司法中心的《复杂诉讼指南》 |
三、 美国司法会议的《民事诉讼管理手册》 |
四、 美国国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司法改革法》 |
五、美国案件管理运动发展历程小结 |
第三章 二战后英国民事对抗制的演变之概览 |
第一节 英国民事对抗制发展阶段概述 |
一、 上升期的英国民事对抗制(1945~1980s) |
二、 衰落期的英国民事对抗制(1990s~2010s) |
第二节 英国案件管理运动发展历程简介 |
一、 1995 年《接近正义-中期报告》 |
二、 1996 年《接近正义-最终报告》报告 |
三、 关于英国案件管理运动的评价——减少不必要的对抗 |
第四章 二战后民事对抗制在审前程序中的变化 |
第一节 民事审前程序概述 |
一、 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功能 |
二、 民事审前程序的历史发展概述 |
三、 关于英美两国审前程序发展历史的小结 |
第二节 驳回诉讼——民事对抗制的入口还是自由的吗 |
一、 驳回诉讼(Dismissal)的内容简介 |
二、 驳回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三、 关于驳回诉讼的条款变化 |
四、 关于驳回诉讼动议在司法实践的中变化 |
五、 关于驳回诉讼动议的评价 |
第三节 审前会议——司法管理的审前工具 |
一、 审前会议的内容简介 |
二、 审前会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三、 关于审前会议条款的变化 |
四、 关于审前会议未来修改方向的建议 |
五、 关于审前会议的评价 |
第四节 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民事对抗制中的信息战 |
一、 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的内容简介 |
二、 关于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三、 关于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的条款变化 |
四、 关于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的司法实践 |
五、 关于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的未来修改方向的建议 |
六、 英美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制度之比较 |
七、 关于证据开示与证据披露的评价 |
第五节 即决判决——民事对抗制庭审的头号杀手 |
一、 即决判决的内容简介 |
二、 关于即决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三、 关于即决判决的条款变化 |
四、 关于即决判决的司法实践的变化 |
五、 关于即决判决的未来修改方向的建议 |
六、 即决判决的影响——对抗制审判数量的绝对下降 |
七、 英美即决判决制度之比较 |
八、 关于即决判决的评价 |
第六节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和解——民事对抗制的次战场 |
一、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和解的内容简介 |
二、 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和解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三、 关于 ADR 的变化 |
四、 关于 ADR 的未来修改方向的建议 |
五、 关于 ADR 的评价 |
第七节 法院制裁——过度对抗的严厉后果 |
一、 法院制裁的内容简介 |
二、 关于法院制裁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三、 关于法院制裁的条款变化 |
四、 关于法院制裁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 |
五、 关于法院制裁的评价 |
第八节 民事审前程序小结 |
一、 关于法官管理条款变化的分析 |
二、 民事审前程序中当事人控制的丧失 |
第五章 二战后民事对抗制在庭审程序中的变化 |
第一节 民事对抗制在庭审程序中变化的概述 |
一、 民事庭审阶段英国法院的案件管理权 |
二、 民事庭审阶段美国法院的案件管理权 |
第二节 民事陪审团审判——英美民事对抗制曾经的旗帜性标志 |
一、 民事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简史 |
二、 英国民事陪审团——基本消失 |
三、 美国民事陪审团——濒危保存 |
四、 英美民事陪审团的现代衰落史之原因分析 |
五、 民事陪审团的未来发展趋势 |
六、 关于民事陪审团的评价 |
第三节 交叉询问规则)——一国民事庭审对抗性强弱的试金石 |
一、 交叉询问制度的发展简史 |
二、 英国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仅在有限案件中使用 |
三、 美国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从保障交叉询问权到限制交叉询问权 |
四、 关于交叉询问的未来发展趋势 |
五、 关于交叉询问的评价 |
第四节 庭审程序小结 |
一、 庭审程序不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 |
二、 庭审程序中的传统民事对抗制受到侵蚀 |
三、 庭审程序是传统民事对抗制的保留地 |
第六章 关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未来、评价和启示 |
第一节 民事对抗制的未来 |
一、关于民事对抗制的现状的基本争议 |
二、 关于民事对抗制的未来的基本争议 |
三、 民事对抗制之比较 |
第二节 关于民事对抗制的评价 |
一、 民事对抗制之利弊概述 |
二、 对抗制严重阻碍了接近事实的真实性 |
三、 对抗制缺乏效率、浪费时间、费用惊人 |
四、 对抗制赋予富裕的当事人以及“重复游戏者”不公平的优势 |
五、 对抗制宜适用比例原则 |
六、 结语 |
第三节 英美民事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
一、 国内对于是否学习对抗制模式的疑问 |
二、 坚持事实发现的对抗制——辩论主义 |
三、 职权探知主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
四、对于我国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方面的具体建议 |
五、 《复杂诉讼指南》和《民事诉讼管理手册》对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 |
六、 我国对于民事对抗制的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目的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编纂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渊源及其特征 |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渊源 |
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渊源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编纂及主要成果 |
一、1996 年《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说明》 |
二、三个《IBA 证据规则》 |
三、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编纂的新发展 |
四、总结与评析 |
第三节 反思:国际商事仲裁是否需要具体证据规则 |
一、分歧与争议 |
二、国际商事仲裁需要具体证据规则的理由 |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协调化 |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协调化与多元化 |
二、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之间的协调化 |
三、《IBA 证据规则》与其他具体仲裁证据规则的协调化 |
四、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协调化的原因分析 |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 |
第一节 程序自治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 |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准据法的确定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 |
三、仲裁庭自由裁量权与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 |
第二节 仲裁程序准据法对确定证据规则的影响 |
一、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准据法的一般关系 |
二、仲裁程序准据法中与证据相关的强制性规则 |
第三节 国内证据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与影响 |
一、证据法可以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二、证据法一般不应严格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三、证据法、法律文化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 |
第四节 国际仲裁证据软法的适用:以《IBA 证据规则》为例 |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的适用方式 |
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的效力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的出示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出示的一般问题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的来源与出示 |
二、书证出示的时间 |
三、书证的出示与保密性 |
第二节 当事人持有的不利书证的出示 |
一、书证出示的法律文化冲突 |
二、仲裁庭命令当事人出示书证的权力 |
三、书证出示的一般原则:不适用美国式证据开示 |
四、国际商事仲裁书证出示的范围与条件 |
五、当事人违反书证出示命令的救济方法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电子文件的出示 |
一、电子文件出示的特殊性 |
二、国际商事仲裁电子文件出示规则的发展 |
三、电子文件出示规则的早期确定 |
四、电子文件的出示范围与形式 |
五、善意原则与费用负担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言辞证据的提供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证言的准备与提供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的提供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人书面证言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的传唤 |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的出庭作证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据的提供 |
一、专家证人的资格以及独立性 |
二、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
三、专家报告的准备与提供 |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的出庭作证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指定方式的反思 |
一、两种专家证人的利弊分析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专家弊端的缓和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独立专家弊端的缓和 |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两种专家证人的使用 |
五、国际商事仲裁中两种专家证人共存的原因 |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的取证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协助取证的理论依据 |
一、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司法性和契约性 |
二、支持仲裁是各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政策 |
三、法院协助取证据制度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法院协助本国国际商事仲裁取证 |
一、各国立法比较 |
二、总结与分析 |
第三节 法院协助外国仲裁取证 |
一、法院间接协助外国仲裁取证 |
二、法院直接协助外国仲裁取证:各国立法的考察 |
三、法院协助外国仲裁取证的法理分析 |
四、设想与展望 |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审查认定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采纳 |
一、证据可采性的法律文化冲突 |
二、仲裁庭采纳证据的自由裁量原则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定证据的可采性 |
四、仲裁庭采纳证据的考虑因素 |
五、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特免权 |
一、国际商事仲裁特免权概述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免权的法律冲突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免权的法律适用 |
四、特免权信息的认定 |
五、国际商事仲裁中电子文件披露中的特免权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采信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证明力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明标准 |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不利推定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利推定的功能与局限性 |
二、仲裁庭作出不利推定的依据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利推定的适用条件 |
四、第三人的不合作与不利推定 |
五、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利推定与正当程序 |
第七章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制订与适用 |
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制订 |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 |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和“本地化”的原因 |
四、对策与建议 |
第二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提供 |
一、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庭调查取证 |
二、审前程序与证据交换 |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的出示 |
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证言的提供 |
五、我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据的提供 |
六、结论与建议 |
第三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取证的法院协助 |
一、我国相关仲裁立法的缺失 |
二、原因分析 |
三、证据保全作为替代措施的不足 |
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取证的法院协助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审查认定 |
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可采性 |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采信 |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不利推定 |
四、结论与建议 |
结语 |
附录 2010 年《IBA 证据规则》(英文)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与功能 |
(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
(二)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功能 |
1. 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角色分配 |
2. 防止诉讼突袭 |
3. 发现案件客观真实 |
二、审前准备程序与辩论原则 |
(一) 辩论原则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要求 |
1. 事实提出及争点整理方面的要求 |
2. 证据收集方面的要求 |
3. 自认规则的适用 |
(二)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对辩论原则的偏离 |
1. 事实提出及争点整理方面的偏离 |
2. 证据收集方面的偏离 |
3. 自认制度的偏离 |
(三) 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辩论主义审前准备程序的建立 |
1. 事实提出及审判对象形成方面的完善 |
2. 证据收集方面的完善 |
3. 自认规则的完善 |
三、庭审程序与辩论原则 |
(一) 辩论原则对庭审程序的要求 |
1. 法庭调查方面的要求 |
2. 法庭辩论方面的要求 |
3. 最后判决形成方面的要求 |
4. 庭审形式方面的要求 |
(二) 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对辩论原则的偏离 |
1. 法庭调查方面的偏离 |
2. 法庭辩论方面的偏离 |
3. 最终裁判形成方面的偏离 |
4. 庭审形式方面的偏离 |
(三) 依据辩论原则对庭审程序的完善 |
1. 法庭调查方面的完善 |
2. 法庭辩论方面的完善 |
3. 法院最终裁决方面的完善 |
4. 庭审形式方面的完善 |
四、释明制度——辩论原则的补充 |
(一) 释明制度简述 |
(二)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释明制度的缺陷 |
1. 立法上的缺陷 |
2. 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
(三)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制度的完善 |
1. 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释明 |
2. 庭审程序中的释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审前准备过程中法院取证及法官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 邹云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J]. 张婷. 甘肃社会科学, 2020(01)
- [3]立案登记制视角下民事审前程序研究[D]. 朱文雪. 青岛大学, 2016(02)
- [4]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J]. 莫湘益. 法学研究, 2014(03)
- [5]2011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的步伐[J]. 张保生,常林. 证据科学, 2013(02)
- [6]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D]. 李烁. 中国政法大学, 2013(S1)
- [7]论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D]. 冷鸿滨.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1)
- [8]二战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演变 ——以美国的案件管理制度为切入点[D]. 张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9]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研究[D]. 崔起凡.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10]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实践[D]. 向安蓉. 河南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