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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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德国物权法以及抽象原则
  1. 答:德国物权法主要有如下基本原则,即:类型法定原则、绝对性原则、特定原则、公示原则、抽象原则。
    抽象原则又叫无因性原则,属德国法特有,对不熟悉德国法的人来说往往不太容易明白,因为它把生活中通常被看成是一件事的事情,人为地分成两块。仍以买卖为例:法国法和英美法认为,买卖和交付是约定义务和义务的履行,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而德国法中的抽象原则却是把买卖行为一分为二,一个是债法上的买卖行为(负担行为),一个是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处分行为),两个行为是互相分离的,裂伍物权行为的成立不依赖于镇源州原因行为(即所谓无因性),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也不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债法上的买卖合同不合法,并不影响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转移成立。御蔽德国法之所以采取抽象原则,是认为它能使法律体系清晰明了,而且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比如在一物被多次转让的情形,最后的取得人可以安心地处分物,无需担心会因前面的转让不合法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问:《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定。动产物权的设定指什么
  1. 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歼升歼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氏冲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扩展资料: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笑芦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
  2. 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册扒空州瞎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此伏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
    德国民法中,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也被称为占有媒介关系。所谓占有媒介关系,是为了保护问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的利益而由法律拟制出来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条规定来说,出让人可以根据租赁关系、寄托关系以及其他类似关系为占有改定。
    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3. 答:动产物权,就肆并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注意所有权动产不动产都有、质权和留置权我国只能适用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上面讲的几个权利。
    占有改定:通俗点说就是我买出去了之后,然后和买家约定东西已经归你,但暂时我先保管。
    “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怎么理解呢?因为动产的“森消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的,就是说涉及到动动产时,只要交给了对方就所有权就算是给对方的了。而“不动产”以是登记为要件的,即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只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时才裂春迹发生转移。
    所以,占有改定讲的是动产交付时“所有权”不转移的特殊情况,而不动产就不存在因为它必须要以登记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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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本书主要是写给年轻的法学工作吵没者;故而,所采用的阐述风格,其目的也在于使他升笑纳们能“缓慢地”、“循序渐进地”熟悉并掌握物权法上的疑难问题。当然,因着此一教学目的,在叙述时也就势所难免地存在一些重复,以及先粗叙后简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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