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召开“交通邮电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文献综述)
薛小蕙[1](2021)在《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实践中,党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了规则供给和政策传递的功能,这使得“文件治国”成为中国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通过对传统行政的教育领域、新业态经济中的网约车监管领域、风险治理中的疫情防控领域的实证考察,不难看到,规范性文件已从横向内容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纵向时间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阶段。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一并构建规范体系,并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进一步来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适用。具体表现为,法律缺位时,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适用;法律滞后时,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行调整;法律所不能涉及的如意识形态和道德等法外事项,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进行适用。第二,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律实施。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弥补了因法律框架的粗陋而产生的漏洞,在法律模糊领域发挥补充功能;在法律所无法涉及的行政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可以裁量基准和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补强。第三,规范性文件反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具体表现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改革政策会成为法律制定的先导,同时也会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成为其重要的来源和参照。第四,规范性文件脱逸于法律约束。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内容边界不清、制发程序混乱引发诸多的法治风险,使规范性文件呈现脱法的样态。这四种互动维度生动揭示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运行状态,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呈现了规范性文件的多重面向。规范性文件能够长期存在于中国的规范体系之中,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可以和法律进行多维度互动的制度安排,说明其必然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经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治国”路径依赖的延续。从建立新中国政权到改革开放,再到现阶段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性文件制度与中国的政党实践与治理传统紧密相连。其次,从法学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来看,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最后,从国家治理的实践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因应了大国治理背景下的特殊需求,即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政治势能的有效发挥和满足行政效能原则的现实需求。同时,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规范性文件能够实现多元的治理目标。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规范性文件仍然不能脱离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事实上,人们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担忧也正在于此:大量且频繁的文件可能会削弱和挤占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功能空间。从现有制度安排来看,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路径已经存在于面向行政和面向司法两个维度中,但是,现有的规范路径既有缺失也有重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规范路径的建构,可以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视角进行。首先,立法控制承担着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事前规范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立法控制呈现出以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各自为政的特征,并不利于从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所以,通过在认识论上建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二元划分边界,尝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进而达致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的重塑。其次,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制发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只有行政机关自发地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事中规范路径,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文善治”。现有的行政系统内所构建的事中规范体系存在缺陷,应当以实现规范性文件利益主体的有序参与和增强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有效性为完善方向,重点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最后,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体系,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治化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现有的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现有的制度实效上均存在诸多困境。第一,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无法回应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监督中的现实需求。如何发挥政府和人大各自的主体优势,激活备案审查制度,是双重备案神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第二,2020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了较大更新,但从功能视角来看,依然没有建立完全开放的审查体系。行政复议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机制之一,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机构内部诸多优势,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吸收借鉴“上游”事中监督环节中的有益制度经验,实现上下游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九大典型案例反映了该制度的诸多困境,这与司法制度功能异化和附带审查制度本身的缺陷均有关联。法院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可为有可不为”,建立宽松的审查入口体系,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标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的应有功能,并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独立之诉作为努力方向。
魏滟[2](2020)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研究》文中认为从上海甲肝流行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再到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高发性。由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危机,急需政府信息公开加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能够发挥安抚公众恐慌情绪、遏制谣言扩散的作用,更是赢得公众理解与支持、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作用的发挥受到自身实际状态的影响。近几年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伴有网络舆情爆发。新媒体技术的大众化,为公众自主传播信息赋权,影响公众参与事件的广度和深度,甚至影响舆论格局的走向。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政府除了在形式上积极开辟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发布渠道外,在实施公开行为的其他方面政府的选择倾向尤为明显,总体状态是消极被动的,难以真正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以此为起点,本文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类型化分析为工具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动态演化的规律,从中找到能够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通过对国内外文献梳理、国内政策文件研读以及热点事件分析,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明确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的方向、内容、思路及方法进行安排。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包含第二章至第四章的内容。第二章通过概念界定和必要性分析明确了研究对象的范围和价值,然后从类型化分析范式出发,通过对政府价值取向和行为要素的理论分析,把政府信息公开划分为压力型和回应型两种模式。这部分既是本文逻辑分析的起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第三章以假设压力型和回应型的存在为前提,结合两种运行模式的表现,考察政府信息公开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实际运行状态。通过案例与问卷调查的分析,验证了压力型与回应型模式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状态更符合压力型模式特征,但该模式正逐渐与社会需求脱节。第四章从压力型政府信息公开困境出发,综合对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分析,认为从压力型模式向回应型模式转型是克服困境的必然选择,并且从理性角度出发分析模式转型将面临的阻碍。第三部分包含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第五章从观念更新、制度变革、配套措施出发,为促进回应型模式之实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第六章主要是文章的总结与反思。
段传龙[3](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马骁萌[4](2018)在《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文中认为诚实信用是一项贯穿整个公法和私法体系的重要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转的灵魂之所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后,“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将信用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自此,各部门、各地区纷纷将信用惩戒纳入到各级文件中,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惩戒方式、扩大惩戒范围。“信用惩戒”一词较早出现于2001年的政府文件中,后随着一系列文件的频繁使用而成为一个制度性专有名词。是监管部门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施以的多种形式的惩戒。是一种融合了多元监管主体和多种惩戒工具的新型治理模式。纵观信用惩戒包含的众多项措施,和政策法规及学理上对信用惩戒的分类可以看出,信用惩戒不是某一固定制度框架内单纯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综合性名词,因此对其法律性质和救济的分析应分成负面信息披露、资格类限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分别进行,不能一概而论。负面信息披露是将被特定部门认定的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记录予以披露,通过影响该主体名誉规制市场秩序的一项惩戒措施。主要的披露方式有官方信息平台披露和新闻媒体披露,在实践中发挥着备案、警示和惩戒三大功能。基于披露内容和披露目的的不同,行政机关主导的负面信息披露可以分别定性为行政处罚和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机关主导的负面信息披露(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司法执行措施。在实践中,不当的负面信息披露面临着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问题,因此强化法律救济也是制度的应有之义。首先,申诉和复议可以给相对人提供内部救济渠道。尤其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更是应依据司法解释向决策机关(即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或复议。其次,在负面信息披露引发的诉讼案例中,法院仅将行政机关内部共享的负面信息记录和公安机关制作并共享的“黑名单”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余案件均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撤销“黑名单”等形式的判决。行政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成为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的最大判决理由。但是,基于负面信息披露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资格限制措施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失信主体的某种资格进行限制的惩戒措施。依实施结果大致可将被限资格分为影响市场活动的资格限制,即对违法失信主体本身从事生产、经营等市场活动的资格的限制;和影响地位或授益的资格限制,即对获得某种增值的称谓或待遇资格的限制两类。前一类在性质上属行政处罚,可类比为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后一类因内容较多,还要进一步分类定性。对已获得优惠资格后发生失信行为的主体的资格剥夺,应属行政处罚;对评选期间内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却因故意隐瞒等原因获得优惠资格的主体的资格剥夺,则应属行政行为的撤回;对违法失信主体未来获得相关资格的限制,应属于不利行政处理;若是行政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发出的建议或命令,则区分强制程度分为行政指导和行政命令。资格限制类措施在实践中主要面临标准不明和侵犯经营自主权、公平竞争权、荣誉权、政治权利等问题。在相关案例中,法院更多的进行了合理性审查。因为资格类限制赋予了行政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决定是否显失公正或明显不当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的限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实施及监督不力和侵犯消费自由、出行自由、受教育权等问题。与前述两种信用惩戒措施显着不同的是,限制高消费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性质,决定了其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相应的救济。虽然各地法院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决结果,但执行异议仍是现今限制高消费的主流救济方式。而其他措施由于仅为行政内部行为或并非新设措施,尚无重新定性和救济分析的必要。从法律法规和案例梳理中可以看出,目前亟待加强对信用惩戒的立法和程序控制,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明确信用惩戒的实施标准和解除期限,严守程序正义,赋予当事人更公正合理的救济方式。同时,做好制度衔接和配套制度设计。唯有此,才能让“信用”的价值突显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初衷。
刘芳池[5](2017)在《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太原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实地商品服务的交换,而更多的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向线上交易发展。商品服务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建立多种多样的消费平台,使得消费者随地随时就能通过网络进行支付消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互联网使用率的逐步普及,使得通过网络进行消费的消费者逐渐增多,随之带来的在消费交易中发生的问题也开始多样化。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逐渐盛行,消费者的交易方式、交易模式和交易理念发生了很大改变,应该怎样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文主要从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行模式出发,借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政策监控、皮科克公共选择理论和梅特卡夫定律,对当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门。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的解读与分析,主要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借用相关理论基础的简单介绍;第三部分是对全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以太原市为例进行举例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是,通过对国外以及国内其他省市优秀做法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借鉴,并结合政策监控、皮科克公共选择理论和梅特卡夫定律理论知识,提出改进太原市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切实做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等资料搜集的方法,并利用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太原市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演绎归纳方法。在调研丰富的资料基础上,通过对消费者投诉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及国内其他省市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做法,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有利条件,创新性地提出完善消费者维权体系的建议和有效措施。
潘同人[6](2014)在《嵌入关系:中国招商引资中的政府与市场》文中提出中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最大的区别之一是形成的路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用政策建构出来的。因此,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能用凯恩斯主义来解释,也不能完全用东亚发展型国家的理论来解释。理解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能基于中国实践来进行理论建构。招商引资是政府与市场的重要结合点。在实践中,招商引资既是市场行为,又是政府行为。对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政府职能定位的思考,不可避免要触及对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的评价。如果说招商引资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干预,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对于中国政府招商引资的思考主要有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经济学的研究路径,主要关注招商引资的效率问题,用量化方法实现了对投资环境的测量和评价,为政府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提出政策建议;另一种是政治学的研究路径,主要侧重于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职责体系和角色定位,用定性研究的方法讨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权责边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关注以下方面: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存在形态,即政府是如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职责体系;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理论思考,即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体特征,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动力机制,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基本功能,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负面效应;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转型与发展,即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下,政府如何调整招商引资的工作思路,如何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针对这些问题,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出发,着重探讨政府招商引资的行为策略,兼顾招商引资的效率维度,争取获得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对策分析成果。本文的基本假设是,招商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中国政府为了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而嵌入其中。政府在多重驱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以不同的方式嵌入招商引资活动,发挥了政治支持、组织协调、统筹规划、载体建构功能,为市场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高了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形成的“嵌入关系”也具有局限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下,应该转变政府的招商引资职能,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转型与发展。本文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出发,提出中国政府与市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形成“嵌入关系”的理论假设,并对“嵌入关系”这一概念进行可操作化研究。先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梳理了招商引资活动发展的历史脉络,总结了世界和中国招商引资活动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招商引资活动的演变和发展具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后,本文利用行为分析的方法,研究“嵌入关系的”存在形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政府嵌入招商引资活动的行为特征,在宏观层面从发展战略、制度框架、资本引导的角度分析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在中观层面从项目规划、优惠政策、政务环境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的自主探索,在微观层面从信息平台、招商运作、投资服务的角度分析招商部门的具体实施。而后对“嵌入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从概念阐释、时空背景、结构分析、运行逻辑的角度总结了“嵌入关系”的基本特征,从国际驱动力、财税驱动力、政绩驱动力、技术驱动力的角度分析了“嵌入关系”的动力机制,进而提出“嵌入关系”具有政治支持、组织协调、统筹规划、载体建构四种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又概括了“嵌入关系”的五种负面效应,即数量崇拜、效益缺失、土地浪费、政策依赖、管理乏力。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了经验分析和比较分析,以便总结招商引资的地方经验和国际经验。经验分析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地方招商引资的组织体系,二是招商引资的地区实践,三是招商引资的园区经验。在地区层面,本文选取了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和山东半岛地区。在园区层面,本文选取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园区的具体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职能和行为策略上的差异,从而深刻的认识“嵌入关系”的复杂性。“嵌入关系”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但它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侧重点却各不相同。总体来看,在市场发育程度的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嵌入”招商引资的范围相对狭窄,“嵌入”的方式也较为间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主要依靠各种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来完成微观层面的市场行为。而在市场发育程度的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嵌入”招商引资的范围相对广泛,“嵌入”的方式也较为直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对各种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利用较少,政府将行政资源直接投入到微观经济领域。在经验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招商引资工作转型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对策建议,认为应该以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转型和发展,调整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思路,从“整体嵌入”向“局部嵌入”转变,从“直接嵌入”向“间接嵌入”转变。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要转变招商理念、加强投资监管、优化投资环境、强化项目引导、发展中介机构、改革考核机制、推动政策合作。
虞浔[7](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郭常顺[8](2012)在《城市接管中的社会动员(1949.5-1952.12) ——以江西城市接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江西是解放军南下江南后较早解放并接管的省份。本文以“1949年5月至1952年12月江西的城市接管”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动员的角度,采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手段,综合历史学、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来展开研究。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论述江西城市接管的历史背景。即从国共两党入手,探讨江西解放前全省的形势,主要包括“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江西经济社会”和“中共地下党领导下的学生运动”两个部分,意在揭示揭示江西城市接管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江西省主席兼保安司令方天的“应变”已是回天乏力。第二章:论述中共日益发展成熟的表现。即中共领导人成功探索出城市接管和改造之路,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为今后成功管理城市积累经验;随后组织南下干部队伍,在民主党派和进步学生的配合下,为城市接管奠定坚实基础。江西城市接管不仅具有实施的必要性,而且具有成功的可能性。第三章:论述江西城市接管中的社会动员过程。主要从政治动员、军事动员、经济动员、文化动员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政治动员,主要内容有“成立军管会和各级人民政权,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对不同的部门进行适当地接管”两个方面;其次是军事动员,主要内容有“支前、剿匪和镇压反革命,稳定社会秩序”和“处理散兵游勇,禁烟禁赌和抗美援朝运动,净化社会风气”两个方面;再次是经济动员,主要内容有“努力复工复业,大力发展经济”和“大力进行民主改革,整顿经济秩序”两个方面;最后是文化动员,主要是“接管旧教育机构”和“对旧政权留用者进行思想改造”两个方面。第四章:论述江西城市接管中社会动员的特点和成效。从江西的省情出发,揭示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群众基础好,便于动员;城市规模小,人口较少,便于接管和解放较早,示范意义强三个方面,经过四年的努力,最终收到了“社会秩序日益安定;社会生产稳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良好成效。结语:概述江西城市接管给我们的经验。主要是以党的政策为指引,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充分发动群众;紧紧围绕中心,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思想教育,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但能够“接”住城市,而且能够“管”好城市,体现出党的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
张彦台[9](2012)在《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民国时期的华北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从中说合构成交易、代客买卖或为买卖双方执掌度量衡器而从中收取佣金者——牙商不可或缺。研究牙商既可以显示民国时期的经济运行实态、商品生产和流通规模、国家和地方税收、政府的商业政策,也可反映市场结构变迁、商业资本的运转和增殖、区域文化等内容。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资料和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保存、未刊的社会调查资料系统地研究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在民国以前,华北牙商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大多是单个的、零散的,经商活动各自为战。民国以降,政府改变了压抑商业、歧视商贾的态度,对商业的封建束缚随之放松。“牙帖定额化”制度的取消使华北地区牙商群体迅速的发展壮大。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三个时期:1912——1928年,华北牙商快速发展阶段、1928——1937年,华北牙商繁盛阶段、1937——1949年,华北牙商曲折发展阶段。牙商所经营之产品,以农副产品为主。民国时期,牙商开设的牙行资本组织形式包括独资、集资与股份制三种类型。由于行业经营活动的差异性,各种牙行的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也各有差异。牙商一般具有某些特殊才干:对货物有鉴别能力、善于沟通的能力、善于交际的能力等。华北牙商的经营职能包括:栈房职能、中介代理职能、信息和服务职能、金融职能、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批发职能等。牙商在工商界占据重要的地位,其之所以能够迅速的发展,并执商界之牛耳,与独特的经营谋略密切相关。在营业收入方面,牙商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他们能凭各种不同的本领,以种种方法来敛财。牙商在经营运作中不仅需要一定的支出,而且往往要以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营过程。民国时期牙商群体的构成广泛。既有弃政经商的官僚,也有靠盘剥百姓积累财富的地主和豪绅;既有资金雄厚的资本家,也有无任何资本的贫农和无业游民;既有从旧式商业中走出来的商贾、学徒,也有新式教育下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既有亦官亦商的代表,也有半农半商的典范。一个成功的牙商背后,往往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说,牙行成功的客观条件就是这个社会关系网络的有效性,在这张关系网中,牙商与政府、帮会、购销客户、出口商、金融、保险业、脚行、转运业等保持密切的关系。交易场中,几乎所有行业的牙商都有一套神秘的行话和暗语。行话与暗语既是民间秘密语言的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民俗语言文化。牙商的行话与暗语,一方面是牙商群体内部交际的工具,主要用来保守牙商内部秘密、有维护牙行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牙商阻断买卖双方知情的手段,便利于牙商对生意的把持。除了语言以外,民国时期,活跃在华北地区集市上的牙商衣着穿戴也很特殊。牙商对近代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生产与消费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重要的是,牙商资本向工业领域扩展,成为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资本来源。牙商除了向企业家流动外,还有个别的牙商向银行家流动。早期牙商的主要职能是介绍买卖,保持着代客买卖的中间商性质。但不少在城市营业的牙商很快就突破了这种经营范围,有的直接经手办货,自营大宗买卖,开始转化为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凡市场买卖交易的货物,只要是经牙商为媒介的,统要承担相应的税负。华北牙商的税负制度大概有四种形式:牙税盈余制度、牙税等级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制度。政府向牙商征收税负的方法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政府自征牙税法;牙商同业公会代征牙税法;招商招标承包法。牙商税负是地方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前,华北各省市的牙税和牙帖捐的收入逐年增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牙税的收入也相应的减少。从理论上来讲,牙税性质本质上应该以牙商为课税的主体,以牙商所获得的佣金为课税的客体。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完全如此。牙商税负除了汇解到各省财政部门外,还要留拨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费。税款主要用于地方行政建设、教育经费、军费、公益性事业或其他事项。牙商在遇到税额过重、战争摧残、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其应缴纳的税课可以呈请政府批准核销减免。牙商的营业执照称为牙帖,牙商只有领取牙帖才能开展中介代理活动。民国时期按照政府规定和商业管理,牙帖的传承与继替呈现出多种方式:牙帖继承制、牙帖连任制、帮帖替代制、商民申请制、官府招募制和牙帖租用制等。牙商必须经政府登记注册,办理某些正式的手续,才能从政府领取管理机关核发的牙帖。领取牙帖后的牙商,其合法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保护。牙商如果在牙帖有效期内因故歇业,必须到官府办理注销“牙帖”的手续。在中国牙商事业发展史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体现出了牙商法制建设由传统到近代的渐进发展历程。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既有积极进步的一面,也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对新中国的经纪人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今天的经纪人法规中的若干规定可以在民国牙商法规的传统中找到根源。档案和文献史料显示,华北牙商纠纷数量和类型均出现增长趋势;牙商纠纷的形态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姿态:在追逐利益面前,政府、牙商、商户、农民、商会、同业公会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纷争不断,甚至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构成对社会和商业秩序的严重威胁。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华北牙商具有明显的区域独特性。一方面,他们推动了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另一方面,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牙商在积累了丰厚的利润后,将资本向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和金融信贷领域扩张和转移。这种扩张和转移即体现了资本的周转和增殖,又体现了中国近代商业的进步。牙商、牙商文化与市场经济扩大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牙商是民国时期商品生产规模扩大与市场经济扩大的产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扩大又同时呼唤成熟的牙商和牙商文化的复兴。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繁盛与演变除了地缘、血缘与业缘关系外,更主要的是由一种精神、文化来支撑的。推进民国时期华北牙商文化的复兴对于商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扩大需要发扬华北牙商的三种精神文化:诚信公平、义利并举;信息意识、调和折中;竞争协作、创新进取。
周慧[10](2011)在《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文中指出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问责制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遏制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方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因此,将问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研究突发事件问责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包含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三、四、五章;第三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六、七章,各章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是有关问责的历史和规范的研究。问责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对问责历史的考察是从实践史、制度史和观念史三个层面分别着手的。问责史的考察范围围绕“问责制”的建设来确定。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详细考察我国地方政府近年来颁布的问责法规,不仅了解到我国地方政府在问责问题上的态度,也为突发事件问责研究带来启示和思考。第二章是关于“accountability”的概念及其理论趋向的研究。依据英文相关文献,本章首先考察了accountability作为问责这层含义的来龙去脉,以及如何和中文“问责”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其次还考察了问责的定义、问责类型和关系、问责的功能、不足与界限;第三,主要考察了问责理论基础及其新的理论趋向。基于民主宪政理论,现在平行问责、协商问责、事前问责、基于公共安全的个体问责等问责新观念比较流行。第三章是有关“问责”观念的重新解释。我国传统问责主要是一种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垂直问责,它是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这种观念不仅与accountability概念内涵大异其趣,而且也不利于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第四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以事后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现行问责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责任的落实,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并将之作为法律追责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弥补这一缺憾,而且有利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问责”的核心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过问,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过问的回应,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构建应对问责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应急管理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而应对问责应遵循三大原则;应对问责的法律关系是应对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它与应对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客体、问责情形和方式等概念密切相连,主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三类问责主体与四类问责对象之间的五大关系;应对问责程序是以“责任实现”为中心而设计的,应遵循“闭合原则”和“效率原则”,但实践中程序模式的选择,应以非正式简易程序为原则,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第五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研究。在现有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构建突发事件应对制是本章研究的出发点。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责任条款,分析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上一章的内容,试拟了《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暂行办法》。第六章是有关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的整体考察。我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主体过于复杂。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安全监管的机构及监管体制,并对突发事件安全监管的事前问责给予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七章是有关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研究。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明,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除有关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构建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的直接动因。实施安全监管问责不仅有重要政治意义,也是现实的需要。安全监管体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监管事项众多、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职责交叉重叠上。安全监管体制直接关系到监管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客体。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重要性,安全监管问责应当考虑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能,借助“责任链”假说,可对此予以成功论证。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规当中,它关系到安全监管问责情形的拟定和具体制度设计。基于防范同类事件发生的目的,拟定安全监管问责情形必须考虑以前的相关问责案例。“多头监管”是目前我国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解决此问题可构建“一头督查、多头分管”问责主体制度。
二、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召开“交通邮电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召开“交通邮电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提纲范文)
(1)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以教育行政为代表的传统行政领域 |
一、1979—1993年:文件引领、法律跟进 |
二、1993—2002年:法律主导、文件补充 |
三、2002年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以网约车监管为代表的新业态治理领域 |
一、2012—2014年:法律缺位、文件监管 |
二、2015年:“专车第一案”催生网约车合法化 |
三、2016-2018年:《暂行办法》之下的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四、新形势下文件为主、法律辅助的监管模式 |
第三节 以疫情防控为代表的风险治理领域 |
一、纵向视角: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导 |
二、横向视角:从负担类到授益类的规范性文件全覆盖 |
三、规范性文件在风险治理领域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互动的多维度展开 |
第一节 作为替代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缺位、文件代替 |
二、法律滞后、文件先行 |
三、法外事项、文件调整 |
第二节 作为推动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模糊、文件细化 |
二、法律局限、文件补充 |
第三节 作为反哺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制定的先导 |
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修改的参照 |
第四节 脱逸于法律约束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引发的法治风险 |
二、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边界不清引发的法治风险 |
三、规范性文件因制发程序混乱引发的法治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历史逻辑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文件地位高于法律 |
二、改革开放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理论逻辑 |
一、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 |
二、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 |
三、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实践逻辑 |
一、行政实践:大国治理背景下特殊需求的满足 |
二、社会实践:风险社会背景下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前事中规范路径 |
第一节 以立法控制为主的事前规范 |
一、现有立法体系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
二、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边界划定的认识论前提 |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建构路径 |
第二节 以行政自制为主的事中规范 |
一、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实施现状 |
二、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方向 |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 |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 |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梳理 |
二、政府备案审查和人大备案审查的文本比较分析 |
三、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 |
一、1999年《行政复议法》确立有限性的附带审查制度 |
二、2020年《修订草案》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
三、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 |
一、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二、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后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 |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 |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的基本理论 |
2.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 |
2.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2.1.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 |
2.1.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
2.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
2.2.1 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客观要求 |
2.2.2 防止权力滥用的应有之义 |
2.2.3 预防和控制危害的必然选择 |
2.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的架构 |
2.3.1 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化分析的依据 |
2.3.2 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的理论假设 |
2.3.3 两种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的主要表征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之考察 |
3.1 运行模式考察的基本路径 |
3.2 典型案例分析 |
3.2.1 上海甲肝流行事件 |
3.2.2 三鹿奶粉事件 |
3.2.3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事件 |
3.2.4 案例分析的初步总结 |
3.3 问卷调查分析 |
3.3.1 调查问卷之设计与实施 |
3.3.2 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 |
3.3.3 调查问卷的初步结论 |
3.4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的定位与困境 |
3.4.1 定位:压力型模式 |
3.4.2 困境:与需求脱节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的转型 |
4.1 从压力型向回应型转型 |
4.1.1 回应型政府信息公开模式的必然性 |
4.1.2 回应型政府信息公开模式的可行性 |
4.2 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型模式的应然要求 |
4.2.1 主体要求:广泛性与交涉性 |
4.2.2 程序要求:持续性与及时性 |
4.2.3 内容要求:准确性与全面性 |
4.3 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型模式的现实阻梗 |
4.3.1 观念意识相对滞后 |
4.3.2 立法供给相对不足 |
4.3.3 体制机制有待改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型模式之实现 |
5.1 观念的更新:从权力本位转向以民为本 |
5.2 立法的修正:一般法律与专门法律相结合 |
5.2.1 立法模式的合理设定 |
5.2.2 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框架体系 |
5.2.3 以运行规则设计为内容的具体立法 |
5.3 配套机制的完善:以提升信息公开效率为核心 |
5.3.1 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结合互补 |
5.3.2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 |
5.3.3 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体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大陆地区研究现状 |
(二)台湾地区研究现状 |
三、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 |
(一)写作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用惩戒的概念及分类 |
一、“信用惩戒”的概念 |
(一)“信用惩戒”的词源 |
(二)“信用惩戒”的词义 |
二、信用惩戒的措施分类 |
(一)政策法规的分类 |
(二)学理分类 |
(三)本文的分类 |
第二章 信用惩戒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一、信用惩戒的制度发展 |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宏观指导文件 |
(二)国务院及办公厅具体规范文件 |
(三)党委部门及国务院部委分领域规范 |
二、信用惩戒的实践现状 |
(一)法院的实践情况 |
(二)其他部门实践情况 |
(三)地方实践情况 |
第三章 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
一、负面信息披露概述 |
(一)负面信息披露的概念 |
(二)负面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功能 |
二、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 |
(一)行政处罚 |
(二)行政事实行为 |
(三)司法执行措施 |
三、负面信息披露的实践问题 |
(一)名誉权 |
(二)隐私权 |
(三)知情权 |
四、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救济 |
(一)申诉和复议 |
(二)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 |
第四章 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
一、资格限制类措施概述 |
(一)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概念 |
(二)资格限制类措施的实践 |
二、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一)影响市场活动的资格限制 |
(二)影响地位或授益的资格限制 |
三、资格限制类措施的实践问题 |
(一)标准问题 |
(二)侵权问题 |
四、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救济 |
(一)受案范围及原告主体资格 |
(二)审查内容及强度 |
(三)判决形式 |
第五章 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
一、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概述 |
(一)限制高消费概述 |
(二)其他惩戒措施概述 |
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一)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三、限制高消费的实践问题 |
(一)实施及监督问题 |
(二)侵权问题 |
四、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救济 |
(一)救济途径 |
(二)审查内容 |
(三)审查结果 |
第六章 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立法控制 |
(一)提高法律位阶 |
(二)细化惩戒标准 |
(三)完善退出机制 |
二、程序控制 |
(一)强化决策机关的程序义务 |
(二)严格惩戒措施的及时解除 |
三、其他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一:综合性文件信用惩戒措施分类情况统计 |
附录二:本文对信用惩戒措施的分类 |
附录三:“信用惩戒”的主要法规政策文件(不含已失效文件) |
附录四:负面信息披露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五:资格限制类措施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六:限制高消费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B: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太原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1.1 相关概念 |
1.1.1 互联网交易与传统交易 |
1.1.2 消费者与互联网消费者 |
1.1.3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 |
1.2 相关理论 |
1.2.1 政策监控理论 |
1.2.2 公共选择理论 |
1.2.3 梅特卡夫定律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2.1 互联网应用现状分析 |
2.1.1 我国基础网络设施建设情况统计 |
2.1.2 我国网络用户规模统计 |
2.1.3 我国上网设备使用情况统计 |
2.2 互联网企业经营状态分析 |
2.2.1 企业使用互联网规模 |
2.2.2 企业互联网销售规模 |
2.2.3 企业互联网营销渠道 |
2.3 互联网消费者现状分析 |
2.3.1 支付方式 |
2.3.2 购物模式 |
2.3.3 网络安全 |
2.4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
2.4.1“互联网+”政府的应用 |
2.4.2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第三章 当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侵害现象多样化 |
3.1.2 消费者非理性消费现象突出 |
3.1.3 企业存在信用缺失现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
3.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的行政措施不足,行政执行力不够 |
3.2 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
3.2.1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
3.2.2 消费维权宣传不到位,缺乏事前预防机制 |
3.2.3 互联网经济的市场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信用的缺失 |
3.2.4 消费维权机制不完善,与当前经济现状存在差距 |
第四章 加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应对策 |
4.1 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市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借鉴 |
4.1.1 德国的电子申诉系统 |
4.1.2 法国的“信奉共同调控” |
4.1.3 云南省建立网站监管协作机制 |
4.1.4 北京四项“首创”为网络放心消费环境护航 |
4.1.5 浙江省工商局联手阿里巴巴推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行动” |
4.2 整合网络资源,扩大更新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模式 |
4.2.1 依靠网络技术,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
4.2.2 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消费者投诉通道 |
4.2.3 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类型,督促建立售后维权机制 |
4.3 引导健康理性消费模式,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 |
4.3.1 增加媒体责任感,降低信息不对称差距 |
4.3.2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费维权教育 |
4.3.3 明晰消费者责任,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
4.4 发挥监督力量,引导企业经营市场健康运行 |
4.4.1 加强行政执法,利用新技术,开发新手段保障消费安全 |
4.4.2 提升市场经营者法治思维和自律意识 |
4.4.3 建立企业信息监管机制,坚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屏障 |
4.5 完善管理机制,推动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体系建设 |
4.5.1 完善法律体系,建起互联网消费权益保护的屏障 |
4.5.2 提升人员管理水平,完善消费维权队伍建设 |
4.5.3 开发商品追溯系统,加强消费者对商品的自查追究制度 |
4.5.4 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加强消费者-企业-政府信息平台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嵌入关系:中国招商引资中的政府与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一节 写作思路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问题、基本假设和技术路线 |
三、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研究工作的限度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政府职能研究 |
二、“发展型国家”研究 |
三、“招商引资”研究 |
四、领导人的“招商引资”思想 |
五、小结 |
第二章 招商引资的历史脉络 |
第一节 世界招商引资的发展历程 |
一、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阶段 |
二、出口加工区阶段 |
三、转型升级阶段 |
四、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招商引资的发展历程 |
一、探索起步阶段 |
二、快速推进阶段 |
三、调整优化阶段 |
四、发展趋势 |
第三章 行为分析:嵌入关系的存在形态 |
第一节 宏观嵌入: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 |
一、发展战略的权衡与选择 |
二、制度框架的建构与创新 |
三、资本引导的谋算与实现 |
第二节 中观嵌入:地方政府的自主探索 |
一、项目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
二、优惠政策的承诺与落实 |
三、政务环境的优化与重塑 |
第三节 微观嵌入:招商部门的具体实施 |
一、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
二、招商运作的领导与推进 |
三、投资服务的加强与完善 |
第四章 经验研究:招商引资的地方叙事 |
第一节 招商引资的组织体系 |
一、机构建设 |
二、职责定位 |
三、业务运作 |
第二节 招商引资的地区经验 |
一、长三角地区:政府引领型 |
二、珠三角地区:市场驱动型 |
三、环渤海地区:高端侧重型 |
四、山东半岛地区:跨国并购型 |
第三节 招商引资的园区实践 |
一、产业集聚招商:上海张江 |
二、专业化招商:青岛开发区 |
三、产业承接招商:合肥开发区 |
四、总结与思考 |
第五章 比较研究:招商引资的国际视野 |
第一节 国外招商引资体系建设 |
一、国外招商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 |
二、国外招商引资机构的运行特点 |
第二节 美国的招商引资 |
一、发展计划 |
二、提供优质服务 |
三、发展集群经济 |
四、控制区域竞争 |
五、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新加坡的招商引资 |
一、国情概述 |
二、发展历程 |
三、行为策略 |
四、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规律性认识:嵌入关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
第六章 嵌入关系的理论思考 |
第一节 嵌入关系的总体特征 |
一、概念阐释 |
二、时空背景 |
三、结构分析 |
四、运行逻辑 |
第二节 嵌入关系的动力机制 |
一、外部驱动力:招商引资的国际竞争 |
二、政绩驱动力:干部考核机制与府际竞争 |
三、财税驱动力:分税制与应对财政压力 |
四、技术驱动力: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供给 |
第三节 嵌入关系的功能分析 |
一、政治支持 |
二、组织协调 |
三、统筹规划 |
四、载体建构 |
第四节 嵌入关系的负面效应 |
一、数量崇拜 |
二、效益缺失 |
三、土地浪费 |
四、政策依赖 |
五、管理乏力 |
第七章 转型与发展:中国招商引资的变革之道 |
第一节 招商引资工作转型与发展的总体思路 |
一、由“整体嵌入”向“局部嵌入”转变 |
二、由“直接嵌入”向“间接嵌入”转变 |
第二节 招商引资工作转型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推动科学招商 |
二、加强投资监管 |
三、优化投资环境 |
四、强化项目引导 |
五、开展政策合作 |
结语 |
附录:招商干部访谈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 |
三、英文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况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城市接管中的社会动员(1949.5-1952.12) ——以江西城市接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及创新之处 |
(一) 城市接管方面的学术回顾 |
(二) 社会动员方面的学术回顾 |
(三) 江西城市接管中的社会动员的研究概况 |
(四) 本文创新之处 |
三、 本文分析框架 |
四、 研究理论和方法 |
(一) 历史学的研究方法 |
(二) 政治学的研究方法 |
五、 主要资料综述 |
第一章 中共政权接管前的江西社会 |
一、 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江西经济社会 |
二、中共地下党领导下学生运动的日益活跃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探索城市政权接管的理论和实践 |
一、 中共领导人在城市接管和改造中的理论探讨 |
(一) 对城市重要性及城乡关系的认识 |
(二) 对工人与工商业资本家关系的认识 |
(三)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态度 |
(四) 探索城市管理的工作的方法 |
二、 中共在江西城市接管中的具体政策与依靠力量 |
(一) 具体政策 |
(二) 依靠力量 |
第三章 城市接管中的社会动员 |
一、 城市接管中的政治动员 |
(一) 成立军管会和各级人民政权,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 |
(二) 对不同的部门进行适当地接管 |
二、 城市接管中的军事动员 |
(一) 支前、剿匪和镇压反革命,稳定社会秩序 |
(二) 妥善处理散兵游勇,开展禁烟禁赌和抗美援朝运动,净化社会风气 |
三、 城市接管中的经济动员 |
(一) 努力复工复业,大力发展经济 |
(二) 大力进行民主改革,整顿经济秩序 |
四、 城市接管中的文化动员 |
(一) 接管旧教育机构 |
(二) 对旧政权留用者进行思想改造 |
第四章 、接管中社会动员的特点和成效 |
一、 特点 |
(一) 江西作为老区,群众基础好,便于动员 |
(二) 江西城市规模小,人口较少,便于接管 |
(三) 江西作为江南较早解放省份,示范意义强 |
二、 成效 |
(一) 反革命势力逐步被肃清,社会秩序日益安定 |
(二) 社会生产稳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9)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由来、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和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 |
一、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基础 |
二、 华北牙商依托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 |
一、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行业继承 |
二、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上) |
三、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中) |
四、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下)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活动 |
第一节 牙商经营的产品 |
第二节 牙行的内部结构 |
一、 资本组织形式 |
二、 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 |
三、 人员素质 |
四、 牙行的财务管理 |
第三节 牙商的经营职能 |
一、 栈房职能 |
二、 中介代理职能 |
三、 信息和服务职能 |
四、 金融职能 |
五、 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 |
六、 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 |
七、 批发职能 |
第四节 牙商的经营谋略 |
一、 诚信第一、 公平交易 |
二、 掌握信息、紧跟市场 |
三、 注重管理、用人有道 |
四、 灵活经营、竞争之道 |
五、 地区协作、联号经营 |
第五节 牙商的营业收入 |
一、 牙商的总收入 |
二、 正常收入项目 |
三、 作为独立商人的收入 |
四、 获得非正常收入的手段 |
第六节 牙商的支出 |
一、 支出项目 |
二、 牙行的资金额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牙商的构成、社会关系、行话与暗语 |
第一节 牙商的构成 |
一、 官僚、资本家出身的牙商 |
二、 地主、富农、绅士出身的牙商 |
三、 知识分子出身的牙商 |
四、 农民出身的牙商 |
五、 无业游民和无赖混混出身的牙商 |
第二节 牙商的社会关系 |
一、 牙商与政府、帮会的关系 |
二、 牙商与购销客户的关系 |
三、 牙商与出口商的关系 |
四、 牙商与金融、保险业的关系 |
五、 牙商与脚行、转运业的关系 |
第三节 牙商的行话、暗语与衣着 |
一、 粮食、油业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二、 蔬菜、干鲜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三、 皮毛行、土布行的行话与暗语 |
四、 牲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五、 药行的行话与暗语 |
六、 农村集市上牙商的特殊衣着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牙商的社会流动 |
第一节 牙商的上下流动 |
一、 向上流动 |
二、 向下流动 |
第二节 牙商的职业流动 |
一、 向企业家流动 |
二、 向银行家流动 |
三、 向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转变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牙商的税负 |
第一节 牙商税负制度的沿革 |
一、 牙税盈余制度 |
二、 牙税等则制度 |
三、 牙税包商征收制度 |
四、 牙行营业税制度 |
第二节 牙商税负的特征 |
一、 牙商税负所属范畴 |
二、 牙商税负的种类 |
三、 牙商税负的性质 |
四、 牙商税负的税率 |
五、 牙商税负的征收 |
第三节 牙商税负的税额统计 |
一、 牙商税负预算、实收统计 |
二、 牙商税负的省、县税收比例 |
三、 牙商税负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 |
第四节 牙商税负的汇解及使用 |
一、 牙商税负的收存管理 |
二、 牙商税负的汇解 |
三、 牙商税负的留拨 |
四、 牙商税负的使用 |
五、 牙商税负的减免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牙商营业执照的传承与继替 |
第一节 牙帖的传承与继替 |
一、 牙帖继承制 |
二、 牙帖连任制 |
三、 帮帖替代制 |
四、 商民申请制 |
五、 官府招募制 |
六、 牙帖租用制 |
第二节 牙帖的注册 |
一、 承充牙商的条件 |
二、 开业登记的程序 |
三、 铺保制度 |
四、 牙帖和牙伙执照的式样 |
五、 牙帖的有效期 |
第三节 牙帖的注销 |
一、 牙帖注销的原因 |
二、 牙帖注销的程序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牙商法规政策的演变 |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牙商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转型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变迁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完善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的完善 |
第四节 华北沦陷区伪政权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的继承 |
三、 牙商法规内容的变化 |
第五节 华北地区中共根据地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思想和内容的演变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牙商法规的特点 |
一、 民国牙商法规之特点 |
二、 与明清牙商法规的异同 |
三、 南京国民政府华北各地牙商法规内容的异同 |
四、 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华北牙商法规之比较 |
五、 华北牙商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法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八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纠纷 |
第一节 民国前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
一、 牙、商经营纠纷 |
二、 牙、牙经营纠纷 |
三、 其他类型纠纷 |
四、 民国前牙商纠纷特点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 |
一、 牙、牙经营纠纷 |
二、 牙、商经营纠纷 |
三、 与牙商相关的群体性纠纷 |
四、 其他类型的纠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特点 |
一、 纠纷数量巨大,纠纷的种类繁多 |
二、 度量衡纠纷和差徭役纠纷的消失 |
三、 牙、商经营纠纷和牙、牙经营纠纷占纠纷中的主流 |
四、 牙商与官府、商会、同业公会、农民间的纠纷各占一定比例 |
五、 群体性纠纷凸显 |
六、 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多样化 |
小结 |
第九章 华北牙商与区域经济 |
第一节 牙商的区域特性 |
第二节 牙商与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 |
一、 牙商与天津的港口贸易 |
二、 牙商与石家庄的货栈经济 |
三、 牙商与郑州的交通枢纽贸易 |
四、 牙商与辛集的皮货经济 |
五、 牙商与张库大道的跨国贸易 |
第三节 牙商与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 |
一、 牙商与许昌烟草市场的兴盛 |
二、 牙商与胥各庄猪鬃贸易的繁盛 |
三、 牙商与安国药市的拓展 |
四、 牙商与张北马桥牲畜交易市场的繁荣 |
第四节 华北牙商的历史时代局限 |
一、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商人 |
二、 重农抑商传统观念的歧视 |
三、 牙商群体本身的局限性 |
四、 贸易统制政策对牙商的强力排斥 |
五、 社会进步使买卖、产销直接对接增多 |
第五节 华北牙商的演进 |
一、 牙商资本在流通领域的扩张 |
二、 牙商资本向生产领域扩张 |
三、 牙商资本向金融信贷的扩张 |
第六节 市场经济呼唤牙商与牙商文化的复兴 |
一、 牙商的复兴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二、 牙商文化的内涵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本文拟题及关键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和前提 |
四、研究方法和目标 |
五、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 |
六、本文创新点及其应用价值 |
第一部分 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 |
第一章 问责的历史和规范 |
一、“问责”简史 |
(一) 实践史 |
(二) 制度史 |
(三) 观念史 |
二、地方问责规范的实证调查分析 |
(一) 引言 |
(二) 地方问责法规文本量化解读与简要分析 |
第二章 ACCOUNTABILITY:概念及理论趋向 |
一、概念 |
(一) 从ACCOUNTABILITY 到问责 |
(二) 作为“问责”的ACCOUNTABILITY |
二、问责理论新趋向 |
(一) 问责的民主宪政理论基础 |
(二) 问责理论的新走向 |
第二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第三章 “问责”观念的重新阐释 |
一、“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
二、“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
三、“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
四、“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一、当前我国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现状和问题 |
(一) 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 |
(二) 突发事件问责的现状 |
(三) 突发事件问责存在的问题 |
二、构建全方位突发事件应对问责体系 |
(一)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目的和原则 |
(二)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律关系 |
(三)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 |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条款 |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考察 |
(二)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
二、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 |
第三部分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 |
第六章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概述 |
一、安全监管问责的政治意义与现实基础 |
(一) 政治意义 |
(二) 现实基础 |
二、监管机构和体制 |
(一) 安全生产类 |
(二) 公共卫生类 |
(三) 自然灾害类 |
(四) 社会安全类 |
三、“责任链”假说与监管责任 |
(一) 责任倒查机制与“责任链”假说 |
(二) 监管责任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行 |
第七章 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 |
一、典型问责案例调查分析 |
(一) 典型问责案例基本情况 |
(二) 影响问责的有关因素分析 |
(三) 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及问责原因分析 |
二、相关法规对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事项 |
(三)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领域 |
三、事故灾难安全监管问责情形拟定及主要制度设计 |
(一) 监管问责情形拟定 |
(二) 安全监管问责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地方政府发布的综合性问责法规目录 |
附录二: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 |
后记 |
四、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召开“交通邮电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参考文献)
- [1]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D]. 薛小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模式研究[D]. 魏滟.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D]. 马骁萌.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5]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太原市为例[D]. 刘芳池. 山西大学, 2017(03)
- [6]嵌入关系:中国招商引资中的政府与市场[D]. 潘同人. 南开大学, 2014(04)
- [7]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8]城市接管中的社会动员(1949.5-1952.12) ——以江西城市接管为例[D]. 郭常顺. 江西师范大学, 2012(03)
- [9]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D]. 张彦台. 河北师范大学, 2012(02)
- [10]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D]. 周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