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网络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赵金[1](2021)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 ——基于205件判例样本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合理、准确、易适用化的类型种类划分是研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起点。目前,国内学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方法及分类标准的观点可谓百家争鸣,百喙如一的分类标准与方法值得探索与运用。单一标准有功能标准、技术标准和内容标准等,也有双标准的归纳方法,该种归纳方法主要分为对象、内容两种归纳准则。双层标准体系的加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化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再者,具体服务类型繁杂而多不易于整合汇总与法律吸收,更不利于面对新增的具体服务类型。“双标准、层次化”方法与“去种类、设类型”思想相结合或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数量进行重塑与合并,减少具体种类却不失对新增服务种类的预设处理与研究。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罪名混乱不一的适用现状更值得被关注与研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适用中经常出现兜底化适用困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设立后的司法难以逐渐增加,给相关主体带来迷惑性和不统一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创建后得不到理想的使用也反映了该类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相关学术研究的不充分。这几个罪名各自具有的及表现出本质的兜底性、法条的兜底规定和其刑事责任模式的不完善致使其适用具有兜底倾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基础之上,针对相关罪名司法适用难题给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化适用,在其主体宽泛、法益过大、“违法犯罪”内涵界定不清、“情节严重”标准缺失、与他罪适用区别模糊的问题显现下,可采取将其部分主体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对其法益和本质进行教义学的限缩和重构、“违法犯罪”内涵进行更进一步的厘定、“情节严重”标准的确立、明确与他罪的界限等方面的举措,可以有效解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兜底化适用的恶性局面。关于第三个罪名在立法上被确立而又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使用的司法适用现状,针对该罪主体限定狭窄、管理义务不太明晰、“经责令而拒不改正”限制司法适用的问题原因进行案件主体资格适当性的扩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明确性与类型化、“经责令而拒不改正”的明晰来解决上述问题。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关于“明知”理解和把握的混乱且不重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他罪界限不清导致直接适用该罪的案件较少、该罪“情节严重”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的背景下采取对“明知”的厘定、其他两个罪与各自相关罪名之间内涵、司法适用的明晰、“情节严重”认定模式的确立让上述问题得以解决。
李涵秋[2](2021)在《空间信息网络动态管理与资源规划技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空间信息网络是重要的综合信息网络,由导航定位、通信卫星等高轨道卫星和对地观测、气象监测等中、低轨道卫星、临近空间飞行器等航天器和对应的地面站、网络管理中心等设施组成,实体之间通过星间链路、星地链路以及地面通信网络连接在一起。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基础设施,空间信息网络的发展和建设不仅影响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广泛渗透到国家安全、城市规划、气象预报、救灾减灾、生态评估、在轨科学实验等领域,为人类的工作和生活、研究、探索提供泛在、连续、稳定的信息服务。由于卫星轨道位置、星间链路数量、星上发送速率受限等因素,卫星节点之间、卫星与地面节点之间并不能保持持续的端对端通信的状态,数据传输还必须通过特殊的路由机制将原本端对端的通信链路转化为依靠多个中间节点多次转发的“跳到跳”的传输方式。空间信息网络管理中心需要实时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评估,当出现链路节点异常时,评估故障影响范围,对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是否构成影响以便能够及时做出资源的动态规划。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1)异常节点对整网服务能力影响的评估。节点异常对整网的运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上行数据注入(简称上注)包括指令注入是维持整网运行的关键基础,本文将关注点放在了异常节点对上注影响的评估。(2)如果出现节点异常需要对路由表、时隙表这类网络中每颗卫星一致的更新数据重新进行上注操作时,采用什么方法可以缩短完成时间。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基于空间信息网络特性,梳理了空间信息网络系统结构及业务流程,明确了空间信息网络的网络管理中心、地面测控接收站、卫星节点和数据中继卫星等7类参与实体及其业务流程。通过梳理空间信息网络的业务流程,讨论了网络节点异常时对网络管理中心带来的挑战。主要内容如下:1.提出了空间网络动态链路树(以下简称动态链路树)的概念,设计了由上注路由表到动态链路树的转换算法,将路由表转换为一种边可扩展的动态链路树形式,直观的展示出节点之间的联系和对应的跳数。2.定义异常节点上注影响率,该定义用以描述一个或者多个卫星节点异常对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带来的影响。计算由于异常而导致的与地面无法直接建立链路的节点数量,以及它们占整个网络的比例。仿真实验表明,该方法能够直观的反映异常节点的影响范围,准确评估异常节点对整个空间信息网络的上行注入工作带来的影响。3.针对基于星间链路的卫星星座路由机制问题,提出了一种上行数据注入路由算法,利用目前空间信息网络系统星间链路维护中频繁进行的更新时隙表、路由表等数据上注操作,实验结果表明,在星座各星上注数据一致的情况下,该算法显着降低整个星座数据上注更新过程的资源占用,并较大幅度的提高了完成数据上注任务速度,缩短数据上注时间。
王秀芳[3](2021)在《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研究》文中提出从莫尔、圣西门、傅里叶,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的巨大飞跃,但是从巴黎公社起义失败到苏东剧变的发生,也充分表征了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纵观社会主义走过的五百年历程,其中不乏思想家、政治家为此所提出的真知灼见,但是以科学家视角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理论却少之又少。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是钱学森创立的,关于中国应该如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21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观点和主张。这一学说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系统工程和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法为方法支撑,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促进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协调发展和高效管理为重点所进行的理论探索,是钱学森晚年学术思想的精华。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重要研究课题,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的理论学说,本论文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指导下,以《钱学森书信》及其补编(15卷)以及《钱学森文集》(6卷)等为主要文本依据,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等多种方法,从广泛分散在书信、文集、讲话中提取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管理的观点,在全面展现这一宝贵精神财富的真实面貌基础上,对这一理论进行概括总结、演绎分析。钱学森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规划主张始终围绕着三个问题进行:如何实现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建设为人民服务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内部各系统互相服务的问题。世界社会形态和三次社会革命观点,不但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学说,深刻揭示了中国与世界发展的不同步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钱学森对于21世纪中国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管理进行了深入探索。四大领域九大建设主张对于新时代五位一体建设、教育发展和国防建设,尤其是对于创建健康中国、绿色中国、科技强国、教育强国等有重要启示与借鉴价值。社会工程和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法的倡导,对于推进信息革命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从任务能力型到系统效能型转变有重要意义。虽然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不是尽善尽美的理论学说,但至少为当今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一种思路、一种方法、一种路径,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中的诸多理论学说已经得到了认可并被付诸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虽说其中的有些观点、理论尚存在争议,但依然不能掩盖这一思想所散发的光芒。
杜文辉[4](2020)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突破地理和国家疆界的限制,造成严重危害。以论域观为方法论为网络犯罪概念下定义。依据实行行为是否只能以网络行为实施为标准,将网络犯罪类型化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治理面临如下问题,各国对暗网的态度并不一致,治理困难;网络犯罪代际演变,法律存在滞后性;网络犯罪主体多元化,新型网络主体出现等。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方面,对于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需要从宪法中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规定出发进行判断,以其宪法价值为指导进行解释;对于消极刑法立法观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从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等方面进行教义学分析,主张网络时代的刑法观,需在轻刑化改革、改变犯罪附随负效应、采取犯罪分层制之下,以建立自由的法治国为根本,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关注权利保障,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接,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体系。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规制需要以法益为基础,以刑法谦抑为基本立场,以网络社会发展及犯罪形势为导向,对网络犯罪采取司法解释为前置路径,立法的轻罪化、轻刑化为补充路径。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从共犯从属性、轻罪属性、明确义务根据和行为类型方面对不同主体进行归责。
李维维[5](2020)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犯罪在总体犯罪中的占比越来越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主体,其对技术具有的绝对优势也使其负担了更多的网络管理义务,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的行为,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该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单独设立了罪名,之所以将这种行为单独认定为犯罪,主要是这种不作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不加以规制,将会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基于全世界对网络进行治理的大趋势,以及对相关政策的考量制定了本罪。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对该罪的义务内容、主体类型、以及主观方面等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传统犯罪理论的四要件分别进行论述,结合不同观点,对该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本罪客体的认定问题进行探究,在得出本罪的客体具有公共特性后,从而对本罪客体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其次是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展开论述,具体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实行行为的类型及作为义务来源、本罪不同类型主体的作为义务、网络安全管理作为义务的入罪标准、“经监管部门责令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前置程序、“特定的危害结果”五节,通过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该罪的不同类型的义务、监管部门和拒不改正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本罪的造成的特定危害后果如对用户信息和情节严重的理解与把握进行分析,以明确该罪的入罪范围;再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认定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应依据该罪主体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四类;最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研究,列举不同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并对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处理进行分析。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论述了本罪其他方面的认定问题,如针对本罪的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及可罚性标准、特殊形态问题如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犯问题、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区分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以期对本罪有一个系统的理解。
刘玮辰[6](2020)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网络犯罪中尚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独立入罪。此举体现出立法机关将刑法规制的时机前移,以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需要。由于本罪为新罪名,理论上围绕本罪的法益、构成要件的解读、与关联罪名的界分等问题争议不断。司法实务中,本罪在适用上存在难点和困惑。因此,对本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法和实践问题的考察。由于形式预备犯在处罚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上正当化根据不足,缺乏类型性与定型性,司法机关形成了“例外处罚”的实践理性。本罪的出台能够化解上述困境,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提前打击。笔者检索了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关于本罪的判决文书,进而发现随着判决数量的逐年增加,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发明显。首先是对本罪法益认识的不明晰,并进而导致裁判文书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分的问题上说理不清;其次是在“违法犯罪”的解释上过度泛化,把一些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也纳入其中;最后是本罪在与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罪名的界分上存在困惑。第二章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益的探讨。理论上关于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本罪法益为传统犯罪侵害法益,另一种观点主张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为本罪法益,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在罪名体系方面,本罪属于独立罪名而非量刑规则,决定其保护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法益;其次,在类罪法益方面,本罪设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从属于公共秩序;最后,在行为特征方面,本罪为网络手段型、网络空间型犯罪,首先保护的应当是网络空间中的管理秩序。第三章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该部分探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违法犯罪”的范围如何解释。对此有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之争,笔者认为从实质解释的角度,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将“违法犯罪”解释为违法加犯罪;第二,“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发布”行为性质为预备行为,信息载体既包含直接载体也包含间接载体;第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自己预备还是他人预备。笔者认为本罪并不排除他人预备的情形。第四章是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关联罪名的界分研究。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在司法认定上与本罪经常产生争议的关联罪名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与诈骗罪的界分上,当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又实施了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则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本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在于是否形成双方意思联络、实行犯是否进入实行阶段。同时,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根据发送短信数量以及查证的诈骗金额的不同而定不同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本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类型、行为阶段、罪过形式等方面。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本罪的区分应从行为方式、犯罪主体等方面入手。
徐鹏[7](2020)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应对社会危害性日益显着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由于本罪的认定条件较为苛刻,给司法实务界带来了诸多困扰,经常出现对该法条的理解与运用等方面的障碍。文章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2月份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切入点重点分析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认定不统一、习惯于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量刑差异大等诸多不足。其中原因主要在于对本罪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和帮助行为的量刑规则两种观点。文章认为,传统的共犯从属性理论无法否定本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并且从立法初衷、罪名的司法适用等视角来进一步论证本罪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属性。在具体的问题对策方面,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归纳分析,文章提出按多个帮助对象的危害行为实行累积认定方式,并且提出将“超出业务范围”、“保证人义务”作为入罪的考量因素来进一步规范本罪的司法适用。同时,在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方面探讨了细化帮助对象“犯罪”的行为类型以及明晰帮助对象“犯罪”的标准,并且提出应分类化解读刑法第287条之二中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条款的设想,以期为解决当下日益猖獗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一定的司法实践构想。
郝明英[8](2020)在《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方式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探讨网络直播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着作权是核心问题,本文以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为研究视角进行系统论述。着作权法律关系包括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内容、着作权主体及归属等具体方面。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与阐释着作权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一方面为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着作权理论的剖析与完善提供基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视角,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撰写思路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本身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二是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角度解释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三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具体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直播节目,具体可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综艺直播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对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现场拍摄、制作并实时发布于网络的画面和声音的组合。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是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第二章为实证分析,即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现状,并结合现状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而言,主要为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目前包括了狭义着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保护模式,在狭义着作权中还存在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其他作品说等。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存在多个问题,包括主体复杂、作品独创性定义及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涉及作品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权利救济规定混乱等。第三章主要从着作权保护客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以及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为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判定某一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应以有无为标准,网络直播节目在创作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与选择的,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其次,分析目前相关作品类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作品类型分析。本文认为与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二者区分并不明显,这些作品类型的本质在于其由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建议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删除制作手段、传播方式的限定,避免产生着作权与邻接权独创性高低的划分。第四章从着作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明确各项权利控制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可以归入何种权利类型。目前主要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广播组织权的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初始为有限传播的行为,广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方式,而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特点是具有单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尚不能延伸至网络环境,亦无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保护。运用“其他权利”保护网络直播节目也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权利可以纳入兜底权利范畴,适用兜底权利会带来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应十分谨慎。第五章从着作权保护主体及权利归属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了节目的制作者、创作者、传播者、表演者以及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利息相关方发挥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网络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应享有作品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送审稿,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归属应优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六章为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上述五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坚持技术中立、利益平衡原则,坚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从实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明确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独创性判断在于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合理解释涉及传播的着作权内容。从应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二是完善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四是完善有关传播权的定义及内容。
崔尧[9](2020)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研究 ——基于《刑法》286条之一、287条之二的探讨》文中提出作为网络社会运营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些网络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进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径呈现出危害性大、独立性高、主犯性强等新型特性。对此,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均做出制度回应。但网络犯罪日新月异,刑法为保持自身稳定,其规范设置较为模糊,这使得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模式出现归责路径交叉、适用边界不清、规制空间混乱等问题。为防止出现立法重复或规制不力,必须探究各法条规范对应的责任模式,在明确各罪名具体适用要件的基础上,厘清各罪名间的逻辑联系,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进路,从而解决各责任模式之间的协作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梳理立法、司法以及相关实务案例的基础上,分为五个章节,分别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的归责路径、适用困境、内部要件和外部整合问题。具体来说:第一章聚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路径争议:争议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概念,争议二是《刑法》286条之一的行为属性,争议三是《刑法》287条之二的责任形式。通过把握争议实质,得出如下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任何主体;286条之一是不作为的实行犯;287条之二是设立特别刑罚的帮助犯。以此理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模式:一是单独责任模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模式;二是共同责任模式,包括传统共同犯、正犯化的共犯及具有独立法定刑的帮助犯三种模式。第二章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的适用难题,表现为:立法理论分歧、法条语义模糊、规制范围重叠。理论上,需要探讨“片面帮助行为”能否归结为共同犯罪,“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语义上,尚待明确各模式中“义务”、“明知”、“帮助”、“犯罪”和“情节严重”等要件内涵;适用上,亟需明晰各模式适用空间,以此为基础探究规制界限,优化归责路径。第三章和第四章明晰各责任模式的具体适用要件,重点依照《刑法》286条之一和287条之二,以法条为基础理解规范内容。286条之一需要明确“义务内容”、“行政责令下的三对关系”以及“情节严重的界限”。287条之二需要明确“明知”、“犯罪”、“帮助”和“情节严重”等四个关键要素。第五章归纳各责任模式的适用空间,借鉴域外法律规范和司法实务,总结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模式的优化路径。一是从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区隔共同犯罪与287条之二,二是从“是否脱离共犯从属性”区分拟制正犯和287条之二,三是从主观阶段和法律期待界分286条之一与287条之二。
孙禹[10](2019)在《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空间,其中充斥着由用户实施的犯罪活动。通常而言,网络平台提供者无需为用户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绝对。我国的司法解释以及新近出台的刑事立法都规定了网络平台因用户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主要从共犯,即帮助犯的角度考虑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当网络平台提供者具有保证人地位时,其也可能因为没有阻止平台用户实施犯罪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两个刑法规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与网络平台提供者存在关联。前者明确将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规制对象,而后者的罪状描述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技术行为存在密切的联系。但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针对的行为类型与网络平台行为具有本质区别,所以原则上不具有适用性。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目前处于混杂的状况且各种刑事责任情形认定的标准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在分析网络平台提供者基本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刑事责任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不同刑事责任情形的认定标准。整体而言,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鉴于网络平台的运作模式,理论上设想的作为刑事责任情形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致使难以从该角度论证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因此主要应该考虑从不作为角度论分析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传统刑法理论评价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存在困难且新的刑事立法适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呈现出扩张的趋势。由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不仅涉及其自身的利益,还关乎网络信息自由和技术创新,因此有必要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合理限制。对此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以实现在立法上对刑事责任的限制。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网络平台的技术行为进行保护,例如信息传输、缓存、储存以及其他正当的自动性技术行为,从而避免技术行为在客观上帮助犯罪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禁止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监控违法信息的一般性义务,即不得要求网络平台主动寻找网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对网络平台的技术行为进行保护,那么则意味着不将这些行为视为具有危害性的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即不再从作为角度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虽然从不作为角度也禁止要求网络平台承担主动调查违法活动的义务,但当网络平台明知违法信息内容存在而不采取相应措施时仍存在着责任追究的可能性。进一步来看,认定网络平台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仍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以便为刑事责任认定提供明确的标准;二是处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一般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刑事责任认定的路径。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构成要件解释的核心在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对此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和立法目的进行解释。而至于两种责任路径的选择,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认定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方面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应作为判断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
二、信息网络管理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网络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 ——基于205件判例样本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文章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六、文章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定义 |
第二章 判例样本的构建与数据描述 |
第一节 样本分析 |
第二节 样本反映的基本情况 |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所涉罪名的样本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化 |
第二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搁置化 |
第三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疑难 |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 |
第一节 逻辑前提:构建“性质+内容”的分类法 |
第二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 |
第三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 |
第四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空间信息网络动态管理与资源规划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背景及意义 |
1.2 空间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主要工作 |
1.4 本文的组织结构 |
第2章 空间信息网络构建技术分析 |
2.1 空间信息网络拓扑结构 |
2.1.1 卫星星座构型 |
2.1.2 卫星星座拓扑结构 |
2.2 空间信息网络通信体制分析 |
2.2.1 卫星通信体制介绍 |
2.2.2 TDMA和 SDMA多址接入模式 |
2.2.3 基于STDMA的星间链路通信体制 |
2.3 星间链路构建技术 |
2.3.1 星间链路建链方式 |
2.3.2 天线波束指向 |
2.3.3 卫星信号捕获与跟踪 |
2.4 小结 |
第3章 空间信息网络异常节点上注影响评估 |
3.1 空间信息网络评估现状 |
3.1.1 DTN网络 |
3.1.2 空间信息网络评估现状 |
3.2 空间信息网络系统结构及业务流程 |
3.2.1 空间信息网络系统结构 |
3.2.2 空间信息网络业务流程 |
3.3 异常节点上注影响评估 |
3.3.1 导航链路数据上注 |
3.3.2 空间网络动态链路树 |
3.3.3 异常节点上注影响评估 |
3.4 实验及讨论 |
3.4.1 仿真场景设置 |
3.4.2 动态链路树转换 |
3.4.3 异常节点上注影响率计算 |
3.5 小结 |
第4章 基于动态链接树的上行注入路由算法 |
4.1 星间链路路由算法的研究进展 |
4.2 空间信息网络路由算法 |
4.2.1 空间信息网络路由模型 |
4.2.2 基于DTN网络的空间信息网络路由技术 |
4.3 动态链路树路由算法 |
4.3.1 逐星更新算法 |
4.3.2 路由更新时隙 |
4.3.3 路由算法的实现 |
4.4 实验与讨论 |
4.5 小结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本文的主要贡献 |
5.2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意义、不足 |
第一章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发展轨迹 |
第一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历史逻辑 |
一、资本主义的入侵催生了近代国家观念和科技救国思潮的产生 |
二、二十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
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实践 |
第二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思想渊源与影响因素 |
一、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思想渊源 |
二、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形成过程 |
一、萌生阶段(1930-1955):在救国思想主导下,初步接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
二、发展阶段(1956-1981):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系统工程思想逐步成熟 |
三、成熟阶段(1982-1996):在邓小平理论的影响下,开始用社会工程思想思考社会主义建设问题 |
四、完善阶段(1997-2009):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影响下,以“钱学森之问”为标志继续思考国家重点领域的发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钱学森关于时代发展特征的分析 |
第一节 对时代发展特征的把握分析(一):“科学技术”视角 |
一、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不断发展 |
二、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呈现“大科学”发展态势 |
三、把握产业革命才能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
第二节 时代发展特征的把握分析(二):“世界社会形态”视角 |
一、世界社会形态是世界历史发展到信息革命时代的阶段性特征 |
二、信息化、差异化、资本化是时代发展的重要趋势 |
三、钱学森对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解读 |
第三节 对中国发展的历史方位和重大任务的认识 |
一、第一次社会革命奠定了当前中国发展的制度优势、思想优势 |
二、第二次社会革命亟需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协调发展的问题 |
三、主动为第三次社会革命作准备 |
第四节 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战略对策 |
一、 “时代差”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任务是极其艰巨的 |
二、科技立国重要性日益凸显 |
三、用系统视角分析时代问题 |
第五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总体内容 |
一、基本理念与创新主张 |
二、方法支撑和具体运用 |
三、主要框架及基本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钱学森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
一、瞄准新兴产业革命推动国家产业不断升级 |
二、加强三大经济学研究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
三、运用系统工程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
四、创造性地提出人民体质建设主张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一):大力开展“科技经济建设” |
一、科技是21 世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核心 |
二、发挥社会主义国家优势大力推进科技经济建设 |
三、建设主动型“宏观控、微观放”的科技经济管理体制 |
四、依靠伦理、管理、法理规约科技经济行为 |
第三节 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二):重视发展“人民体质建设” |
一、从整体的角度规划人民体质建设 |
二、深入研究人体科学 |
三、推进医学改革 |
四、关心重视老龄人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
一、钱学森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性 |
二、钱学森论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
三、研究社会主义精神财富创造事业的学问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思想建设是“主观表现” |
一、思想指导: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 |
二、 理论研究:思维科学、系统科学、社会科学加行为科学是关键 |
三、技术手段:思想政治社会工程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客观表现” |
一、 “中国文化是强大的国力” |
二、传统文化的扬弃主张 |
三、建设21 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文化 |
四、21 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钱学森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
一、较早进行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研究 |
二、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主张 |
三、主张建立行政科学理论体系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政体建设 |
一、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看法与主张 |
二、行政机构必须因时因事进行调整 |
三、建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行政工作体系 |
四、总体设计部:现代国家智库建设的雏形 |
五、中央科学技术委员会:加强科学技术的综合管理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二):法律建设 |
一、法治以实现对社会和国家的最佳治理为目的 |
二、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工程 |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工程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三):民主制度建设 |
一、为完善基本民主制度献计献策 |
二、探索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路径 |
三、开展人民政协学研究助力协商民主 |
第五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四):党的建设 |
一、钱学森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建议和主张 |
二、钱学森关于领导科学及领导干部的培养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钱学森关于地理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钱学森提出地理建设的过程及基本主张 |
一、钱学森提出地理建设的过程 |
二、地理建设的主要内涵 |
三、地理建设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国土工程 |
一、把交通建设作为地理建设之本 |
二、在“尊重”和“创造”基础上开展水利建设 |
三、发展沙产业、林产业、草产业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产业 |
四、加快现代城市建设 |
五、推进重点地区发展 |
第三节 地理建设(二):生态环境保护 |
一、国家再生资源委员会:规划资源回收利用 |
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三、灾害学研究:科学防治自然灾害 |
四、城市学研究:山水城市发展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钱学森关于教育、科技、外交、国防发展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
一、教育是第一位的大事 |
二、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 |
三、进行全面的教育改革 |
四、开展大成智慧教育 |
第二节 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
一、党要不断提升科技领导力 |
二、社会科学也是第一生产力 |
三、面向群众开展科普宣传 |
第三节 积极践行和平外交政策 |
一、平等是外交的基础 |
二、坚持独立自主原则 |
三、贯彻世界范围内的群众路线 |
四、大力维护国家安全 |
第四节 推进国防与军队现代化建设 |
一、认真研究21世纪国防建设重点问题 |
二、加强战略战术运用确保打赢现代战争 |
三、顺应国际军事变革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总体评价与当代价值 |
第一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贡献 |
一、以系统理论创新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问题 |
二、深入阐明了科学技术推动国家进步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为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难点和热点献计献策 |
四、解读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的某些重要论断和观点 |
五、提出并尝试破解21 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发展问题 |
第二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特点 |
一、科学家的理想性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 |
二、技术方法的科学性与具体场景的适用性 |
三、学理上的逻辑性与实践中的有限性 |
第三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评价 |
一、性质上:它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阶段性:它是还不成熟、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
三、实践上: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
第四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教育启示 |
一、树立求真求实态度,认真研究国家发展中的各类问题 |
二、汲取人物思想智慧,助力推动思政教育创新发展 |
三、注重资源开发利用,挖掘展现先进群体精神风貌 |
四、贯彻立德树人方针,实现高等教育道德性与知识性逻辑的统一 |
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强化科学家队伍的国家观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分析 |
二、论域观下的网络犯罪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纯正的网络犯罪 |
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暗网载体的隐匿性 |
一、暗网的概念 |
二、我国暗网的现状 |
三、暗网治理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络犯罪代际演变之法律的变动性 |
一、局域网时代的计算机犯罪及刑事立法回应 |
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及立法调适 |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犯罪及刑事立法修改 |
第三节 网络犯罪主体类型多元化 |
一、传统犯罪主体的网络化 |
二、新型网络犯罪主体 |
三、新型网络主体的类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匿名表达权的分析 |
一、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
二、公民匿民表达权保护及其限制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观之争讼 |
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 |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
第三节 刑法观选择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 |
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
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四、未来走向严而不厉:以犯罪分层与轻刑化改革为前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 |
一、法益为基础,社会形势为导向 |
二、刑法谦抑性是判断可罚性的基本立场 |
三、司法路径为前置,立法路径为补充 |
第二节 几个网络犯罪新罪名的适用问题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体 |
1.1 本罪客体的公共特性 |
1.2 本罪客体的本质内涵 |
第2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观方面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实行行为的类型及作为义务来源 |
2.1.1 本罪不作为行为的具体类型 |
2.1.2 本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
2.2 本罪不同类型主体的作为义务 |
2.2.1 预先注意、审查义务 |
2.2.2 实时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义务 |
2.2.3 对违法信息阻断传播、及时删除、通知报告义务 |
2.2.4 信息备份、保全义务 |
2.3 网络安全管理作为义务的入罪标准 |
2.3.1 作为可能性的判定 |
2.3.2 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定 |
2.4 “经监管部门责令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前置程序 |
2.4.1 监管主体的适格 |
2.4.2 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2.4.3 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
2.5 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 |
2.5.1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
2.5.2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2.5.3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
2.5.4 其他严重情节 |
2.5.5 不同危害后果间的冲突 |
第3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理解 |
3.1 法律法规的规定 |
3.2 学界的观点和看法 |
3.3 行业的具体认定 |
3.4 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理解 |
第4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观方面 |
4.1 本罪主观方面存在的争议 |
4.2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
4.3 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
第5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他方面的认定问题分析 |
5.1 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 |
5.1.1 中立帮助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
5.1.2 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的争议问题 |
5.2 本罪的特殊形态 |
5.2.1 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
5.2.2 共犯问题 |
5.3 本罪与相关犯罪间的界限 |
5.3.1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5.3.2 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5.3.3 本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及实践问题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评析 |
一、形式预备犯的处罚困境 |
二、实质预备犯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践问题 |
一、法益认识不明晰导致说理不清 |
二、“违法犯罪”的解释过度泛化 |
三、与关联罪名的界限较为模糊 |
第二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性质界定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保护法益的认识分歧 |
一、传统犯罪侵害法益说 |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说 |
第二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根据 |
一、根据罪名体系确定 |
二、根据类罪法益确定 |
三、根据行为特征确定 |
第三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的把握 |
第一节 “违法犯罪”的范围界定 |
一、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之争 |
二、对限制解释的批判 |
三、适度扩张解释的提倡 |
第二节 发布信息行为的性质与形式 |
一、发布信息行为的性质 |
二、发布信息行为的形式 |
第三节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解释58 |
一、自己预备与他人预备的理论争锋 |
二、他人预备的解释路径 |
第四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关联罪名的界分 |
第一节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
一、自己预备情形下的罪名界分 |
二、他人预备情形下的罪名界分 |
三、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罪名认定 |
第二节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分 |
一、行为类型的界分 |
二、行为阶段的界分 |
三、罪过形式的界分 |
第三节 本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界分 |
一、行为方式的界分 |
二、犯罪主体的界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0.4 论文结构安排 |
0.5 创新与不足 |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 |
1.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产生背景 |
1.1.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意义 |
1.1.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现实意义 |
1.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
1.2.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要件 |
1.2.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 |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
2.1 研究样本的选取及判例分布的宏观样态 |
2.1.1 样本选取的方式及其范围 |
2.1.2 判例分布的宏观样态 |
2.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2.2.1 行为认定不统一 |
2.2.2 习惯于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
2.2.3 量刑差异大 |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性质存在争议 |
3.2 没有把网络犯罪的共犯和本罪的实行犯进行实质化区分 |
3.3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存在偏差 |
3.4 对帮助对象“犯罪”的理解不一致 |
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
4.1 准确认定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性质 |
4.2 规范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 |
4.2.1 按多个帮助对象的危害行为实行累积认定 |
4.2.2 将“超出业务范围”作为入罪的考量因素 |
4.2.3 把“保证人义务”纳入对帮助者评价的范畴 |
4.3 完善帮助对象“犯罪”的司法认定 |
4.3.1 细化帮助对象“犯罪”的行为类型 |
4.3.2 明晰帮助对象“犯罪”的标准 |
4.4 正确理解与适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条款 |
4.4.1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犯 |
4.4.2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同正犯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节目的演变 |
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及特点 |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生成及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现状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相关法规规章 |
三、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二、综艺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三、游戏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着作权保护困境 |
一、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现存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客体 |
第一节 作品的定义及独创性标准分析 |
一、作品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定义及网络直播节目作品类型分析 |
一、相关作品类型概念解析及有关国家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与现有作品类型之间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内容 |
第一节 传播权相关内容及比较分析 |
一、广播权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广播组织权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权利内容 |
一、广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三、“其他权利”与网络直播节目 |
四、广播组织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有关国家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比较 |
二、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网络直播节目涉及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 |
二、我国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相关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 |
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四、保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司法解释下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关于作品定义的完善建议 |
二、关于作品类型的完善建议 |
三、有关权利归属的完善建议 |
四、有关传播权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研究 ——基于《刑法》286条之一、287条之二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模式研究 |
(二)拒不履行管理义务模式研究 |
(三)帮助网络犯罪责任模式研究 |
(四)域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模式经验 |
三、研究方法、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模式的争议举要 |
一、争议焦点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内涵 |
二、争议焦点二:286条之一的行为属性 |
三、争议焦点三:287条之二的责任形式 |
第二章 归责困境:理论分歧、语义模糊与适用混乱 |
一、立法理论分歧 |
(一)片面帮助犯:共同犯罪理论的突破 |
(二)中立帮助犯:网络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
二、法条语义模糊 |
(一)“空白罪状”立法模式下的概念不清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原则与兜底风险 |
(三)多重责任模式下“明知”的不同内涵 |
三、归责模式适用混乱 |
(一)共同犯罪责任模式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模式 |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模式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模式 |
(三)不作为的单独责任模式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模式 |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责任模式的具体适用 |
一、单独责任模式之作为模式 |
二、单独责任模式之不作为模式 |
(一)犯罪主体和客体 |
(二)犯罪客观要件 |
(三)犯罪主观要件 |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责任模式的具体适用 |
一、传统共同犯罪责任模式 |
(一)传统共同犯罪责任模式 |
(二)拟制的共同犯罪责任模式 |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模式 |
(一)正犯化的共犯理论 |
(二)正犯化责任模式适用条件 |
(三)正犯化责任模式适用困局 |
三、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模式 |
(一)“明知” |
(二)“犯罪” |
(三)“帮助” |
(四)“情节严重” |
第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模式的优化路径 |
一、要件区隔:共同犯罪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
二、从属状态:正犯化模式与独立法定刑模式 |
三、法律期待:不作为的责任模式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意图 |
1.1.1 背景分析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思路和目标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研究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概述 |
2.1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概念 |
2.1.1 概念的提出 |
2.1.2 概念的争议 |
2.1.3 概念的可行性 |
2.1.4 概念的展开 |
2.2 网络平台的类型 |
2.2.1 网络平台的分类 |
2.2.2 网络平台划分标准的分析与选择 |
2.2.3 网络平台的具体类型 |
2.2.4 网络平台的融合趋势 |
2.3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
2.3.1 我国互联网立法中的表述 |
2.3.2 相关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表述 |
2.3.3 网络平台在法律规范概念体系中的定位 |
第3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根据 |
3.1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
3.1.1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严重危害行为 |
3.1.2 社交网络平台中的严重危害行为 |
3.1.3 内容分享平台中的严重危害行为 |
3.1.4 网络信息平台中的严重危害行为 |
3.1.5 网络金融平台中的严重危害行为 |
3.1.6 应用商店平台中的严重危害行为 |
3.1.7 网络平台中严重危害行为的综合评价 |
3.2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范根据 |
3.2.1 传统刑法中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范根据 |
3.2.2 专门立法中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范根据 |
3.2.3 司法实践认定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所采用的规范根据 |
3.2.4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规范根据的辨析 |
3.3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政策根据 |
第4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
4.1 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情形之基本划分 |
4.1.1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基本行为方式 |
4.1.2 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与不作为责任的区分 |
4.2 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情形之作为 |
4.2.1 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帮助犯 |
4.2.2 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正犯 |
4.2.3 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间接正犯 |
4.3 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情形之不作为 |
4.3.1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保证人义务来源 |
4.3.2 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可能性 |
4.3.3 关于网络平台提供者不作为责任的质疑 |
4.3.4 网络平台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特殊形式 |
第5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限制 |
5.1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
5.1.1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现实必要 |
5.1.2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理论必要 |
5.2 网络平台刑事责任限制的具体措施 |
5.2.1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法定化 |
5.2.2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模式及比较 |
5.2.3 我国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具体构想 |
第6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6.1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6.1.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 |
6.1.2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冲突与混淆 |
6.2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解释思路 |
6.2.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 |
6.2.2 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判断 |
6.3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6.3.1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路径的比较 |
6.3.2 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路径的选择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信息网络管理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 ——基于205件判例样本的实证分析[D]. 赵金. 甘肃政法大学, 2021(12)
- [2]空间信息网络动态管理与资源规划技术研究[D]. 李涵秋. 吉林大学, 2021(01)
- [3]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研究[D]. 王秀芳. 兰州大学, 2021(09)
- [4]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杜文辉.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D]. 李维维. 南昌大学, 2020(01)
-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问题研究[D]. 刘玮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徐鹏.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D]. 郝明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研究 ——基于《刑法》286条之一、287条之二的探讨[D]. 崔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研究[D]. 孙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