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毕系阳[1](2021)在《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孙文皓[2](2020)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上正在发生着一场重要的变革,各国都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把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贸易模式也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在线上完成整个交易的全过程。我国的电子商务事业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近年来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突飞猛进,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也给诸多领域带来一定的挑战。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应用到电子商务领域还存在诸多困难,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尚没有构建统一完备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相关的税收缺乏有效的监管。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必然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减少,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财政稳定及经济发展,也会给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等方面都十分重要。随着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我国对于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越来越规范,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与此同时,随着法律出台的还有诸多细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探讨,比如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的税收有何区别,如何将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应用到电子商务领域等。本篇文章的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电子商务以及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征,然后分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市场经营环境、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以及实现交易市场公平竞争四个方面入手,提出我国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面临的诸多困难。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首先分析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相比有什么区别,主要包括纳税主体虚拟化难以明确、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监管的交易凭证电子化、交易地点难以固定导致税收管辖权存在异议;二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诸多困难,主要表现为纳税主体登记制度不完善,纳税方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第三部分为域外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分析了几个世界主要组织和几个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欧盟两个组织和美国、日本两个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通过分析其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以及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方式,得出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启示最后一部分内容是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分析,将外国有益经验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相结合,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几点措施。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坚持的原则,二是具体提出几点建议。在原则方面,应当坚持以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础,兼顾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实施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为根本准则;在具体措施上,提出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制度,在税收监管方面提出,针对电子商务需要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提出设立一支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稽查队伍,以全国正在建立广泛的征信系统为背景提出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信用并入这一领域,激励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履行其纳税义务,最后一点是尝试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代收代缴制度,将电子商务平台代收代缴制度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的途径之一,即可以简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流程,又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保障国家税收。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3](2020)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处于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其实质依然是一种合同,并且绝大多数也在电子交易合同范畴之内,不过其表现方式与传统方式不一样,基于此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都将其划归为电子合同之内进行研究,并未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课题展开研究,所以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系列问题面临解决。由于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增长,B2C模式下的电了合同原因也应当由于实践进步而得到相应的调整,并因与人们的权益越来越有关系而被当作新式的合同方式,所以文中展开关于B2C模式下签订电子合同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是极为必要的。第一部分,引言。介绍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文章重点、难点、创新点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主要是对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梳理并归结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第三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通过探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等问题,解释电子合同订立主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四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进行归纳总结,解决订立程序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五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通过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和,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总结在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判定的集中情况,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陈致朋[4](2020)在《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1月12日,腾讯低调地推出微信,自其诞生至今不过9年时间,其月活跃账户数已经超过了11.51亿,发展规模和速度均远超业内平均水平,成为了中国乃至亚洲地区用户群体数量最多的移动社交工具。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与不断完善,微信已经不再单单满足于即时通讯的基本功能,其拥有的庞大用户群体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所需的流量和平台,微信天然就具有成为互联网营销平台的优质基础,微信电子商务作为移动电商与新时代社交媒体结合运营的新兴产物便随之出现。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来的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更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经营者对营销模式的一种新探索。本文以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为出发点,以完善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落脚点,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与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四组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并对与该模式相关的五部现行法律的具体法条规定进行了归纳概括。之后,根据对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发展现状和司法典型案例的进一步剖析,总结出其法律规定过于宏观、线上线下交互割裂、微信监管存在漏洞以及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等四个方面的法律困境。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并结合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得出了国外经验对我国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发展在信息披露、平台责任与政府监管方面的三点启示,并据此针对性的给出了五点法律规制建议。在完善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各地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明晰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中微信平台与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分担方式;在微信平台责任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明晰微信平台社交电商属性的基础上,设定分类准入制度和信息核验义务,同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平台内虚假交易等行为的有效监管;在政府监管方面,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更为柔性化的行政指导方式对微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同时建立不同职能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执法体系,探索“移动互联网+”下的新型政府监管模式;最后则应该考虑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帮助消费者实质有效地解决纠纷。
孙博亚[5](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认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王世杰[6](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经济是目前全球经济新的大背景,跨境电子商务借助网络的力量实现了快速无纸化交易、线上商务洽谈等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新模式,并逐渐成为我国对外经贸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早年伴随着互联网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货物贸易变得更加简便快速,交易方式也更加灵活。商务合作、合同订立、价款支付等等,彼此不需要见面,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完成一系列的交易活动。随着近几年“互联网+”和“云生活”等新兴概念的兴起,跨域区间的贸易生活已经开始影响到人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于是跨境电子商务就是在原先电子商务的基础之上,正在悄然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形式,慢慢成为我国外贸经济当中的新兴增长点。但它的出现同时也给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跨境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虚拟性、跨国性等特点,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已无法适应该行业目前的发展需要。首先来讲就是制度上的缺失和盲点,导致无法可依,或者法无依据。其次便是税收征管上,主要面临交易主体确认上的相对困难,例如经常性住所,来自哪里,总部在哪里以及收入的性质等等。税务机关在调查和程序上遇到的程序上的困难非常巨大。此外,一些海外跨境电商公司经常使用诸如常设机构,混合错配和国际税法差距等概念来避免缴纳跨境电商税,这不仅会给中国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研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和困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着眼于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电子商务的功能,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介绍并分析域外典型经济组织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法方面的措施等,通过综合梳理之后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应对之策。本篇文章一共分为了五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进行定义和界定。从税收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分类,然后从发展模式的层面出发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与税收征管之间的联系。从而得出结论:跨境电子商务从长远来看,是未来商务行为的发展趋势,因此,对此采取税收政策进行调节是十分必要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问题。通过对比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电子商务的不同,总结并梳理出清晰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有利于之后分析我国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和补充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理论体系建设的缺失。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存在哪些问题。通过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法律机制的现状,加上前文说叙述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梳理,明确地指出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依然存在着的法律监管漏洞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列举了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经济组织和国家,通过介绍和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和立法逻辑从而得出一些经验,并使这些经验更好地为我们所吸收,从而将一些好的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监管理念纳入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管理范围之内,有效减少税收流失,鼓励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发展,努力营造一个良好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外贸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文章最后主要是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出发,在目前的税法环境下提出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坚持税收法律原则,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策略和建议。此外,我们还应当积极与世界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加强合作,善于利用国际法途径来共同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主动并积极加入国际多边税收条约,提出符合我国税收利益的建议和方案,并且在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有效的双向税收信息公开平台和信息交换机制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彭文杰[7](2020)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无纸化、复杂性等特点,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在网络购物中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探讨、制度构建和现实中的意义。随后笔者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丰厚扎实的理论基础,介绍了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对论文的创新性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笔者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界定,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和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出发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了说明,同时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也进行了说明,其目的意在体现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同时,笔者也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也做了一个总结。第三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述,笔者归纳出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后文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基础支撑。第四章发达国家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主要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保护,寻求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方式。第五章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制度完善应当从格式合同、隐私权保护、求偿权保护、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上进行完善。
孙泽洲[8](2020)在《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纸质合同受到了电子合同的巨大冲击。电子合同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具有覆盖面广、包容性高、便于操作等特点,越来越容易被大网民所接受。虽然电子合同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节省了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它是依托虚拟的网络技术而缔结的,所以合同当事人无法知晓交易相对方的智力、年龄等身份信息。依据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已达1.69亿,普及率高达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互联网普及率,且城乡差距较小;因此,针对思维能力、认知能力尚存局限的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学术界产生了许多相关的新兴理论,而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虽对电子合同有所涉及,但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缔约能力、合同效力等相关问题还未完善。因此本文欲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入手,将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并提出立法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时代背景、相关文献综述、本文所用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明晰相关理论,介绍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由此引出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的自身特点及其界定方法,并对其基本概念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则全面分析了未成年人在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所遇到的几类问题,阐述网络发展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带来的冲击。通过对两大法系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分析,综合论述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如何识别、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规制,考量世界主要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以期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缔结合同应如何规制。第四部分提出建议,在分析和总结了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足以及国外先进立法以后,对相关法律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如何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杨雪[9](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张萌[10](2020)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从最初只有小部分网站为电子商务开路,到现在大量的资金、资源纷纷投入其中,电子商务逐渐走上平稳的发展轨道,规模逐渐扩大。其中,C2C电子商务以其巨额成交量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C2C电子商务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就业需求,但该行业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具有虚拟化、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这也决定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政府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从法哲学角度看,是正义原则和生存权在税收领域的现实反映;从经济学角度看,便于厘清电子商务领域中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关系;从法学角度看,符合税法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商行业的税收行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这一规定,C2C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但就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并无规定。电子商务虽与传统实体经济一样,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其依托互联网的属性又使得不可与实体经济混为一谈,相应的也不可完全照搬照抄现行税收制度。因此,本文以增值税为切入点,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对任一主体征税,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也是如此。全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方法,在对国外先进经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内容的逻辑顺序,既注重理论研究,也适当加入数据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为绪论,首先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其次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同时分析了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最后是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首先简述了C2C电子商务的含义和其涉税特点,然后分别从法哲学、经济学、法学三个角度分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第三章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界线,分别论述该法出台前后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并进行对比,其次列举了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挖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以美国、OECD和新加坡为代表,介绍国外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对其中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和借鉴的地方进行总结;第五章就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对策,尝试解决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二章 电子商务概述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
一、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
第四节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要性 |
一、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
二、规范市场环境 |
三、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
四、实现交易市场公平竞争 |
第三章 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的区别 |
一、虚拟化的纳税主体 |
二、交易凭证实现电子化 |
三、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 |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面对的问题 |
一、纳税主体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二、纳税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
三、监管难度大 |
第四章 域外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
一、世界贸易组织 |
二、欧盟 |
三、美国 |
四、日本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础 |
二、兼顾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 |
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
四、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为根本准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税务登记制度 |
二、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
三、尝试建立专业化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伍 |
四、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征信系统 |
五、探索电子商务平台代收代缴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难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 |
2.1 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B2C电子商务模式 |
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2.2.1 电子合同的界定 |
2.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 |
2.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 |
2.3.1 电子合同当事人 |
2.3.2 电子意思表示 |
2.4 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 |
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 |
3.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 |
3.1.1 电子签名 |
3.1.2 电子认证 |
3.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 |
3.2.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3.2.2 法人的缔约能力 |
3.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
3.3.1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 |
3.3.2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3.3.3 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效力 |
3.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3.4.1 完善B2C电子合同的主体确认制度 |
3.4.2 完善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制度 |
3.4.3 构建电子代理人制度 |
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
4.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 |
4.1.1 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 |
4.1.2 电子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鉴别 |
4.1.3 电子合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
4.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 |
4.2.1 电子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
4.2.2 电子合同承诺的生效 |
4.2.3 电子合同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
4.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 |
4.3.1 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 |
4.3.2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 |
4.4 完善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4.4.1 明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 |
4.4.2 明确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撤销与撤回规则 |
5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 |
5.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分析 |
5.1.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
5.1.2 电子合同的签字要求 |
5.1.3 电子合同的原件要求 |
5.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分析 |
5.2.1 电子意思表示的分类 |
5.2.2 电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5.2.3 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 |
5.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 |
5.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
5.3.2 可撤销的电子合同 |
5.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生效力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5.4.1 明确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 |
5.4.2 完善电子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 |
5.4.3 明确不真实电子意思表示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相关概念界定及法律规定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微信平台 |
2.1.2 微信电子商务 |
2.1.3 O2O营销模式 |
2.1.4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 |
2.2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
2.2.1 《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
2.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2.2.3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2.2.4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
2.2.5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3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现状及典型案例分析 |
3.1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发展现状 |
3.1.1 基于LBS实现精准营销 |
3.1.2 线上线下达成有效交互 |
3.1.3 信息闭环引发裂变宣传 |
3.1.4 人际关系成本损耗较小 |
3.2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典型案例分析 |
3.2.1 邹永胜诈骗罪案 |
3.2.2 李某、刘某某合同诈骗罪案 |
3.2.3 宋淑燕等58人与平原县爱情园婚纱影楼服务合同纠纷案 |
3.2.4 梁美颜与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
3.3 案例总结分析 |
4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法律规定过于宏观 |
4.1.1 立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4.1.2 后续配套法规条例尚未出台 |
4.2 线上线下交互割裂 |
4.2.1 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充分 |
4.2.2 经营者虚假宣传进行欺诈 |
4.3 微信监管存在漏洞 |
4.3.1 微信平台属性界定模糊 |
4.3.2 微信平台准入门槛过低 |
4.4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
4.4.1 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模糊 |
4.4.2 政府监管理念方式滞后 |
5 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及启示 |
5.1 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概况 |
5.1.1 美国 |
5.1.2 日本 |
5.1.3 联合国 |
5.1.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5.2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
5.2.1 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启示 |
5.2.2 关于平台责任方面的启示 |
5.2.3 关于政府监管方面的启示 |
6 完善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法律规制建议 |
6.1 构建系统的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
6.1.1 完善《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6.1.2 出台针对具体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
6.2 明晰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信息披露义务的分担方式 |
6.2.1 明确界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6.2.2 明确界定微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
6.3 强化微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监管责任 |
6.3.1 明晰微信平台的社交电商属性 |
6.3.2 设定微信平台的分类准入制度 |
6.3.3 加强微信平台的信息核验义务 |
6.3.4 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平台监管 |
6.4 加强对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行政监管 |
6.4.1 加强对微信平台运营的日常行政指导 |
6.4.2 建立不同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执法体系 |
6.4.3 探索“移动互联网+”下的新型政府监管模式 |
6.5 设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
6.5.1 实现微信平台、消费者协会与行政部门纠纷解决的有效衔接 |
6.5.2 适用民商事仲裁模式 |
6.5.3 优化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述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 |
1.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
2.分类 |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
(三)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关系 |
1.传统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 |
2.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 |
3.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区别 |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困境 |
(一)税收法律关系未做详细梳理 |
1.纳税责任主体模糊 |
2.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 |
3.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难以适用 |
(二)税法原则遭到冲击 |
1.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 |
2.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
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
(三)传统税收征管方式难以适用 |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
2.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缺失 |
三、域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经验 |
(一)欧盟 |
(二)美国 |
(三)域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对于我国可借鉴的经验 |
四、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 |
(一)税收原则层面 |
1.打击虚假交易,坚持税收法定 |
2.严格依法纳税,坚持税收公平 |
3.加强系统监督,坚持税收效率 |
4.优化资源配置,坚持税收中立 |
5.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均等的原则 |
(二)税收制度层面 |
1.明确课税对象 |
2.细化纳税环节 |
3.更新纳税地点 |
4.加强平台建设 |
5.推行电子发票制度 |
(三)税收征管层面 |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概念 |
2.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
3.强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登记 |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信体系 |
5.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稽查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课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界定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界定 |
2.1.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定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 |
2.3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经济进步与消费正义理论 |
2.3.2 发展权与安全权并重理论 |
2.3.3 公平与效率统一理论 |
2.4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利于构建电商行业信用体系 |
2.4.2 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
2.4.3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4.4 有利于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
第3章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评析 |
3.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 |
3.1.1 法律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1.3 部门规章层面 |
3.2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
3.2.1 合同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4 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3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格式合同设定不完备 |
3.3.2 网购撤回权保障方式不完善 |
3.3.3 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 |
3.3.4 消费者求偿权主张困难 |
第4章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
4.1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1 美国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2 日本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3 欧盟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2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2.1 国外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 |
4.2.2 国外立法对撤回权的规范 |
4.2.3 国外立法对隐私权的规范 |
4.2.4 国外立法对求偿权的规范 |
第5章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健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理审查制度 |
5.2 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 |
5.3 完善网络购物隐私权保护体系举措 |
5.3.1 推进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保护进程 |
5.3.2 确立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信息的范围 |
5.3.3 鼓励行业自律净化网络经商的氛围 |
5.4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措施 |
5.4.1 健全网购信用评价机制 |
5.4.2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专属地管辖原则 |
5.4.3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5.4.4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界定 |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
一、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与广泛性 |
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特殊性和间接性 |
三、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 |
四、电子合同生效之时间与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界定 |
一、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概念 |
二、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特征 |
三、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分类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问题 |
一、电子合同身份识别技术难题 |
二、身份识别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问题 |
一、未成年人有相应缔约能力 |
二、未成年人无相应缔约能力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一、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争议 |
二、有效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三、效力待定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四、可撤销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五、无效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第四节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特殊问题——欺诈缔约 |
一、冒用他人账户密码进行交易 |
二、在网上注册虚假的身份信息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的法律规定 |
一、完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等数字技术的相关立法 |
二、完善生物认证信息技术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及追认权的法律规定 |
一、完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 |
二、确认未成年人自行追认合同的权利 |
第三节 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规定 |
一、完善未成年人行为效力的判定规则 |
二、明确胁迫和显失公平对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明确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欺诈缔约的法律救济 |
一、利用他人账户密码缔结合同的法律救济 |
二、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缔结合同的法律救济 |
三、明确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归责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 |
2.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及涉税特点 |
2.1.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C2C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 |
2.2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2.2.1 法哲学角度分析 |
2.2.2 经济学角度分析 |
2.2.3 法学角度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1.1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况 |
3.1.2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2.1 纳税主体规定不完善 |
3.2.2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
3.2.3 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 |
3.2.4 税务稽查出现漏洞 |
3.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税务人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不够重视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比较 |
4.1 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3 加拿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给我国的启示 |
4.5.1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
4.5.2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4.5.3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
4.6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遵循税法基本原则 |
5.1.1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5.1.2 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
5.1.3 落实税收效率原则 |
5.2 完善与C2C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构成要件 |
5.2.1 规范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 |
5.2.2 明确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 |
5.2.3 细化线上税收优惠政策 |
5.3 整合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
5.3.1 优化电子发票系统 |
5.3.2 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作用 |
5.3.3 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 |
5.3.4 培养复合型税收监管人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毕系阳. 广西大学, 2021
-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孙文皓.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3]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4]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致朋.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6]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王世杰. 山西大学, 2020(01)
- [7]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彭文杰.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泽洲. 兰州大学, 2020(01)
- [9]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10]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