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民间融资 推动金融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刘秀[1](2020)在《非法集资的防范与治理 ——以J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资金的供需矛盾:即一边是日益增长的社会资本和民间财富,一边则是资金需求旺盛、融资成本变高和融资困难现象并存。为继续增强金融业活跃度,从国家层面上讲,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加快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但目前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处于较为困难的阶段,一个集中体现就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非法集资活动给企业、机构、个人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对经济社会和金融生态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文以J市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关于非法集资的研究现状,科学梳理J市今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情况,深入研究近年来在J市发生的非法集资相关案例,总结出现阶段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危害,以此找到目前在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针对上述分析,从机构人员设置、监测预警体系、法律法规、多元主体参与等多个角度提出对非法集资治理的对策建议,为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探索出一条更合适的道路。
崔娇[2](2020)在《民间融资地方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Z市S区为例》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发展,各类民间融资机构应运,在参与主体上: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由自然人向组织化方向发展,在形式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社会资本管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平台公司等民间融资业态不断丰富。这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特性以及近年来民间融资不断跨区域开展业务,导致民间融资风险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给经济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使得民间融资的监管日趋重要。近几年,随着S地房地产市场资金链断裂,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老板跑路,非法集资案件爆发,集体上访事件频发,给S地的社会稳定及政府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如何加强S地民间融资政府监管,探索民间融资政府监管路径就成为了 S地政府需要研究的一大课题,加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运用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理论、金融监管理论对市场失灵的原因、政府监管的产生以及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必要性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了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必要。本文在对我国民间融资监管一般性分析的基础上,立足Z市S区,对现有的政府监管状况进行了深入剖析,指明了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民间融资监管的建议。本文首先在第一章简单介绍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汇总分析,介绍了研究思路与理论工具;第二章探讨了民间融资、非法集资、政府监管以及金融监管的概念及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章对我国民间融资政府监管进行了一般性分析;第四章立足Z市S区,从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具体探索、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章结合本地区民间融资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实际,提出了优化民间融地方资政府监管的具体路径,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更好的服务地区民营经济,维护区域经济生态安全;第六章提出研究结论。
朱宏伟[3](2020)在《温州市金融改革中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温州一直以来民间资本活跃、民间金融发达、民间借贷盛行,但是央行在2010年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货币的流通量,紧缩银根,严格信贷,使得在趋紧的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不断暴雷,银行抽贷现象加剧,使得中小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部分企业出现倒闭,企业老板跳楼、“跑路”等现象也屡见报端。在此背景下,首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应运而生,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常务会议确立了温州市为“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并于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十二个金融改革的核心任务,包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地方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等,其中有四项与地方金融监管有关,力求民间金融能够朝着阳光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地方政府意识到介入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当前,全国各地政府均创新了形式多样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而温州市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区域,其代表之一就是建立了金融办与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两者并存的创新监管体制。本文在金融改革背景下,从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政策法规体系与金融监管大数据协管体系几个方面对当前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梳理,结合质性研究和调查问卷分析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过程中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监管重复与监管缺失并存、金融监管力量不足、金融监管专业性欠缺和信息化监管系统使用率低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在借鉴浙江省内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实践和经验基础上,最后提出健全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完善适度分权下的双层协作监管模式、逐步完善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制衡+协同”平衡机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监管人才、探索多样化高效率监管手段等一系列相应对策与建议来完善温州市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吴曦瑾[5](2019)在《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对民间资本的逐步开放,全国各地民间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对社会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和人民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南宁市作为首府城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民间资金比较充裕,但投资渠道却很单一,造成区内民间资金大量外流和闲置,加上近年来国家实行银行降准降息政策,使得银行投资理财所获利润较小,很多民间资金为了保值增值甚至投向了高利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却面临着资金需求旺盛,资金缺口大,银行机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民间借贷在南宁市快速发展起来,有效快速地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筹措的难题,从而使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恢复活力并迅速发展起来。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游离于有效的法律监管,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破坏金融秩序,给民间资本带来风险。鉴于民间借贷具有积极的影响和存在金融安全隐患,民间借贷需要一个合法合规的平台来规范和引导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有效规范和畅通民间资金和投融资渠道,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国家号召并提出要“建立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开展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等服务,加强民间融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南宁市G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是南宁市首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采取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模式,开展民间借贷备案登记业务,积极开拓规范化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合法有序进入实体经济,推动南宁市民间融资活动有序开展,对减少非法融资现象,防范民间金融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南宁及广西在未来一段时间更好更快地推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应。本文从渐进决策理论的视角对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思考,通过对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和资料收集,明确其职能定位、发展现状及成效。从南宁市获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情况介绍,来详述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南宁市首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成立的背景,然后分析G服务中心的发展现状及成效。经过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运用渐进决策理论的分析框架来,归纳和总结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在发展运行中遇到的多重困境,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得出导致一系列困境是由于政府政策支持不足所引起的结论。最后,根据渐进决策理论,站在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借鉴国内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发展实践经验,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探索南宁市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中提供的政策支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政策,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并以此为基础,联合银行监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服务中介机构协同配合和指导,逐步建立、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性,并逐步实现其阳光化、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方兰[6](2019)在《金融生态视角下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推广运用和网络环境的形成,我国传统的民间融资快速向网络金融方向转化,传统有形的融资面呈交易被网络形式代替,各种金融中介被网络平台P2P取代,消费性借贷转向第三方支付,直接借贷转向网络融资,企业集资转向众筹融资形式,融资交易圈也由熟人交易放大到陌生人之间的更大范围。从而,传统民间融资产业的组织形式、结构、交易方式、市场规模等均发生了业态性巨大变化。网络化民间融资的快速转型发展,使社会各路资本聚集网络市场,拓展了金融服务边界和业务,促成了大量的融资,形成了民间融资产业的重大演变。同时,由于整个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变及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结合的特殊性,在转型过程中不断出现平台自融、资金池、欺诈和平台跑路等融资违规的负面现象。民间网络融资继承了传统民间融资生态的自发和演发特性,加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其网络化转型和演化过程中暴露了一系列风险问题,不仅包含“民间融资”屡禁不止的所有问题,还有网络环境带来的“技术陷阱”、“资金池”和“平台自融”等新问题,事实上,源自于其生态的网络演变的融资风险,现行融资管理的金融分管和多头管理明显失效。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及时从学术上进行分析,从识别、预警到防范、处置等各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问题,予以深入研究。本文阐述了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现状,从金融生态演变发展的角度,对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的机理进行分析,阐述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的必然性。应用金融生态演化原理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民间融资演变的关系机理和演发问题。在理论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的现实情况出发,依据生态演变管理原则,提出社会网络金融“生态管理”、“专业监管”和“风险针对控制”等系列研究建议。
曾荣胜[7](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李洲[8](2018)在《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分析 ——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例》文中指出民间金融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有效补充,对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经济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它为中小企业等有资金需求却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群体提供了融资渠道,提升了资本市场供需的运营效率,填补了我国经济金融组织体系上的空白;同时由于始终游离于金融市场监管之外,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与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在发展的历程中也曾出现高利贷、跑路潮、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不良社会现象,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发展也由过去的重增长转变为稳增长,金融领域全面进入宏观审慎性监管区间,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全的金融体系是国泰民安的根基保证,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更应该慎重推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规范化发展,为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方构建普惠便利,优质可靠的市场环境,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不良社会现象产生。温州市作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前线,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活跃,商业气息浓厚,人民投融资意识强。国务院在2012年将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地,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温州民间金融利率指数”等指标形成公开信息市场环境,希望在政府引导下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体系,防范民间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2015年温州市政府继续推动第二轮金融改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在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上进行转型,与更多新兴民间金融机构建立联系,适应新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心规模与影响力逐渐提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的一次创新尝试,然而历经温州地区两次金融改革的发展,其运行以来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覆盖率、公信力远未达到设立之初的目标,这其中有市场从怀疑到认可再到接纳的过程,有互联网金融发展改变民间金融融资环境的因素,更有中心自身运营能力与发展定位的问题,从中我们也能看到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与未来趋势。本文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案例,探索分析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范的方法路径。以资料与数据分析的方式对中心五年的运营历程进行梳理,研究分析中心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中心成立五年来在民间金融市场建立了民间借贷平台,施行了备案登记制度,公布了民间借贷利率指数,有了一套看起来相对完备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但是在市场上的覆盖率与认可度亟待提升。笔者分析后认为,中心“公商并行”的模糊市场定位,较高的税收与运营成本阻碍了其作为服务机构的市场覆盖率,同时中心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未能跟上网贷平台的转型脚步导致了中心在追求市场效益与管理服务目标两头落空的尴尬局面。近年来全国各地都仿照温州设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对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日益重要,本文希望结合当前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环境从线下地区平台与线上网贷平台两方面发展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未来转型提出建议,探讨其作为一个民间金融市场的平台提供者与管理服务者的可行性与积极作用。
高兴兵[9](2017)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纠纷态势研究——以温州法院金融案件动态为样本》文中指出本文以温州法院金融纠纷详实数据为样本,深入剖析温州局部金融风波成因及折射的突出问题,认为温州金融风波既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共性问题,也有区域产业结构性缺陷和企业经营模式落后等个性问题,同时反映正规金融的市场化缺失和破产机制缺失。当前温州金融风险已呈消退趋势,但根源性问题尚未消除,呈现后危机时期特征。为此,应进一步加大金融体制改革,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经营水平,培育多元化资本市场,完善破产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邢会强[10](2016)在《“十三五”时期广州民间融资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课题紧紧围绕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民间融资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广州民间融资立法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性条款、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行为(规制对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本课题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主张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应在区分长期借款和临时性的资金周转(短期借款)的基础上进行分类规制;对短期借款的利率应进一步放开;对长期借贷,可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规则;长远来看,"两线三区"还是应回到"一线两区"。第二,建立对专业投资者的发行豁免机制。第三,为民间融资提供"安全港规则"。第四,强调对老年投资者的保护,设立"老年金融理财公司"。
二、发展民间融资 推动金融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展民间融资 推动金融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集资的防范与治理 ——以J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民间融资 |
2.1.2 非法集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群体心理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第3章 J市非法集资情况概述 |
3.1 非法集资的背景 |
3.1.1 全国非法集资的相关背景 |
3.1.2 J市非法集资的相关背景 |
3.2 非法集资的形式 |
3.3 非法集资的现状 |
3.4 非法集资的危害 |
3.4.1 造成经济损失 |
3.4.2 造成群体性事件 |
3.4.3 影响政府公信力 |
3.4.4 扰乱经济秩序 |
3.5 J市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现状分析 |
第4章 J市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存在的问题 |
4.1 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缺乏协同配合 |
4.1.1 各监管部门之间未形成治理合力 |
4.1.2 各数据来源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
4.1.3 各级政府之间缺乏联动配合 |
4.2 对非法集资事前预判性不够 |
4.3 存在非法集资监管缺陷 |
4.3.1 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不到位 |
4.3.2 缺乏法律法规配套支持 |
4.4 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缺乏正确认识 |
4.4.1 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辨识度较低 |
4.4.2 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
4.5 缺少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
4.5.1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 |
4.5.2 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不严谨 |
4.5.3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 |
第5章 J市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
5.1 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机制不完善 |
5.1.1 省级以上层面机制不严密 |
5.1.2 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
5.1.3 机构设置存在短板 |
5.2 缺少事前信息预警机制 |
5.3 非法集资监管力量薄弱 |
5.3.1 配备监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
5.3.2 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
5.4 宣传引导不到位 |
5.4.1 媒体资源信息审核不够精准 |
5.4.2 正规金融产品宣传力度不足 |
5.4.3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不够 |
5.5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长期不规范 |
5.5.1 地方金融监管未形成体系 |
5.5.2 地方金融监管缺乏上位法支持 |
5.6 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 |
5.6.1 缺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
5.6.2 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发展缓慢 |
5.6.3 资本市场运用不够充分 |
5.6.4 私募基金管理不规范 |
第6章 国内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经验借鉴 |
6.1 温州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经验和做法 |
6.2 深圳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经验和做法 |
6.3 泉州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经验和做法 |
第7章 非法集资防范与治理对策建议 |
7.1 完善体制设计 |
7.1.1 完善地方金融治理架构 |
7.1.2 建立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
7.1.3 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7.2 健全法律体系 |
7.3 加强监管体系机制建设 |
7.3.1 健全行政执法体系 |
7.3.2 建立前端监管处置机制 |
7.3.3 建立大数据监测机制 |
7.3.4 建立涉案资产处置机制 |
7.4 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 |
7.4.1 抓好风险宣传教育 |
7.4.2 大力发展正规金融 |
7.4.3 大力推动群防群治 |
7.4.4 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
7.5 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 |
7.6 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举报和封堵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民间融资地方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Z市S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3、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与理论工具 |
1、研究思路 |
2、理论工具 |
(四) 研究方法、创新及不足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3、不足之处 |
二、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相关概念及监管必要性研究 |
(一) 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相关概念 |
1、民间融资的含义 |
2、非法集资的含义 |
3、政府监管的含义 |
4、金融监管的含义 |
(二) 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研究 |
1、民间融资发展具有合理性 |
2、民间融资自身特性要求 |
3、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
三、我国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研究 |
(一) 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发展历程 |
(二) 民间融资政府监管依据 |
1、中央层面的监管依据 |
2、地方层面监管依据 |
(三) 地方政府针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分工 |
1、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能 |
2、其他部门监管职能 |
(四) 监管方式 |
1、非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 |
四、Z市S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实践分析 |
(一) S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探索 |
1、S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发展概述 |
2、S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具体做法 |
3、监管成效 |
(二) S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1、监管手段单一,以“堵”代管 |
2、对无组织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监管真空 |
3、地方政府各部门监管合力不足 |
(三) S区民间融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S区金融办监管权责不匹配 |
2、民间融资监管机制不健全 |
3、缺乏民间融资监管的专业人才 |
五、优化民间融资政府监管的路径 |
(一) 深化地方金融办机构改革,促进监管效能发挥 |
1、完善内部机构设置 |
2、增强民间融资监管力量 |
(二) 健全联防联控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 |
1、建立联防联控组织体系 |
2、其他机构要积极做好协同配合 |
(三) 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率 |
1、建全备案制度,加强事前监管 |
2、建立信息监测机制,加强事中监管 |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管部门协同合作 |
(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专业性 |
1、加强人才引进力度 |
2、创新人才培育模式 |
(五) 打击非法集资,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
2、做好风险监测预警 |
(六) 建立行业协会,提升行业自律 |
(七) 加强宣传,提升公众风险意识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简历 |
致谢 |
(3)温州市金融改革中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 |
2.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中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现状 |
(一)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主体 |
1.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2.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3.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 |
(二)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对象 |
(三)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政策法规体系 |
1.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 |
2.设立并不断完善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 |
(四)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大数据协管体系 |
1.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 |
2.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 |
3.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二、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
(一)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
1.监管重复与监管缺失并存 |
2.金融监管力量不足 |
3.金融监管专业性欠缺 |
4.信息化监管系统使用率低 |
(二)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制衡+协同”式平衡机制 |
2.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
3.缺乏专业金融监管人才梯队建设 |
4.地方金融监管受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制约 |
5.信息监管系统功能不完善 |
三、金融改革中省内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经验 |
(一)浙江省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1.义乌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2.丽水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二)浙江省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1.广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2.佛山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3.泉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三)省内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的借鉴作用 |
1.金融监管政策适配地方经济改革 |
2.按需定策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量 |
3.以金融监管促进融资渠道创新 |
4.严防金融风险规范民间融资 |
四、完善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健全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规制度 |
1.立法形式明确监管职责 |
2.完善监管法规 |
(二)完善适度分权下的双层协作监管模式 |
1.适度分权合理分配中央与温州市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范围 |
2.逐步完善双层协作监管模式 |
(三)逐步完善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制衡+协同”平衡机制 |
1.设置专门的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 |
2.实现各部门与机构的协作与权力制衡 |
(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监管人才 |
(五)探索多样化高效率监管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温州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现状问卷调查 |
附录二 问卷调查所涉及的 9 家政府机构与 45 家金融机构名单 |
致谢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的方法 |
1.4.3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相关理论阐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民间融资 |
2.1.2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
2.1.3 民间借贷信息备案登记 |
2.2 渐进决策理论 |
2.2.1 渐进决策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2 渐进决策理论与本文研究的契合性分析 |
第三章 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发展与作用 |
3.1 南宁市G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的设立 |
3.2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 |
3.2.1 提供借贷行为登记备案的公共服务 |
3.2.2 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
3.2.3 形成政企监管合力 |
3.2.4 建立正规合法的投融资渠道 |
3.2.5 推动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化 |
3.2.6 推动民间融资信用体系的重建 |
3.3 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运行 |
3.3.1 南宁市G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 |
3.3.2 南宁市G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的运行现状 |
3.4 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效 |
3.4.1 实现民间借贷行为的阳光化、规范化 |
3.4.2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
3.4.3 建立了民间融资备案的常态化机制 |
3.4.4 增强了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
3.4.5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降低了违约风险 |
第四章 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运行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运行中的困境 |
4.1.1 社会公信力不足 |
4.1.2 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普及率不高 |
4.1.3 网络备案登记平台建设滞后 |
4.1.4 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 |
4.1.5 处于微亏损状态 |
4.2 南宁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
4.2.1 缺乏相关管理办法、业务实施方案 |
4.2.2 缺乏备案登记激励或约束政策 |
4.2.3 缺乏资金和网络技术支持 |
4.2.4 政府多方联动作用不明显 |
4.2.5 财税支持政策紧缺 |
第五章 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建议 |
5.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政策 |
5.1.1 明晰服务机构定位及经营业务范围 |
5.1.2 强调机构运行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 |
5.1.3 完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
5.2 完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体系建设的政策 |
5.2.1 健全业务系统 |
5.2.2 完善备案后续监督管理机制 |
5.2.3 出台主动登记备案的优惠政策 |
5.2.4 出台强制登记政策,明确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 |
5.3 加强备案登记网络平台建设的政策 |
5.3.1 给予技术支持 |
5.3.2 完善网络平台公示内容 |
5.4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策 |
5.4.1 发挥监管银行、银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协调作用 |
5.4.2 政府联合企业、金融机构、社区加强媒体宣传 |
5.4.3 引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个人征信自助查询设备 |
5.4.4 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分担经营成本 |
5.4.5 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参与度 |
5.4.6 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防范风险 |
5.5 提供财税扶持政策 |
5.5.1 增加专项财政资金支持 |
5.5.2 拓宽税收优惠范围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金融生态视角下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马克思主义资本论与金融相关理论 |
2.民间融资与互联网关联性研究 |
3.金融生态理论及发展研究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3.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二、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概述 |
(一)民间融资网络化发展业态变化 |
(二)融资中介向网络平台转变 |
(三)定向众筹融资取代非定向集资 |
(四)P2P网站日新月异快速发展 |
(五)第三方支付替代民间消费信贷 |
1.互联网影响民间消费信贷发展 |
2.第三方支付在消费信贷领域的发展 |
三、生态视角下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机理 |
(一)民间融资生态适应网络环境改变 |
1.原有金融生态秩序被打破 |
2.网络加速金融脱媒 |
3.网络促进融资利率市场化 |
(二)适应民间资本竞相逐利需要 |
1.符合民间资本追本逐利特性 |
2.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 |
3.提高资金配置使用效率 |
(三)适应民间融资需求变化快速发展 |
1.提高资金流通速度 |
2.扩大融资市场和增加交易 |
3.满足社会普惠金融发展需要 |
四、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实证分析 |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设计 |
1.数据来源 |
2.变量设计 |
(二)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的业态分析 |
(三)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关联分析 |
1.模型设定 |
2.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3.各变量相关性回归分析 |
(四)网络融资演化偏离与风险分析 |
(五)实证结果分析 |
五、网络背景下民间融资业态管理创新 |
(一)网络环境下民间融资转型后的监管问题 |
1.网络融资监管问题 |
2.民间金融自治体系不完善问题 |
3.投融资利益均衡问题 |
(二)网络民间融资创新监管 |
1.健全社会网络融资监管 |
2.强化网络民间融资监管 |
3.构建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与的科研项目 |
(7)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
余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分析 ——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已有研究及文献综述 |
1.2.1 民间金融理论综述 |
1.2.2 国际民间金融发展及监管研究 |
1.2.3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研究 |
1.2.4 温州民间金融及其改革研究 |
1.2.5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研究综述 |
1.2.6 已有研究小结 |
1.3 民间金融相关理论综述 |
1.3.1 民间金融存在意义 |
1.3.2 民间借贷产生背景 |
1.3.3 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理论分析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难点与创新 |
2.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状况分析 |
2.1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背景与概况 |
2.2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内容 |
2.2.1 中心为中介,“强制”备案登记运作模式 |
2.2.2 利率公开化,“温州指数”示范引导利率市场 |
2.2.3 政策作辅助,《条例》规定市场规范化 |
2.2.4 机构联立,多功能转型覆盖民间借贷市场 |
2.3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成效 |
2.3.1 “温州指数”示范效应初现 |
2.3.2 “备案登记”稳定市场秩序 |
2.3.3 全国推广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模式 |
3.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问题分析 |
3.1 中心市场覆盖率问题分析 |
3.1.1 隐性借贷成本增加覆盖难度 |
3.1.2 个人隐私与征信矛盾影响覆盖率 |
3.1.3 机构规避与监管矛盾影响覆盖率 |
3.1.4 中心自身定位模糊 |
3.2 民间借贷互联网化倒逼中心转型 |
3.2.1 网贷平台规模扩张与风险共存 |
3.2.2 中心未能跟上互联网步伐 |
4.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未来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 |
4.1 明确管理服务定位,完善区域线下民间借贷体系 |
4.1.1 淡化市场属性,注重服务管理 |
4.1.2 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中心形象 |
4.1.3 降低税收成本,吸引机构入驻 |
4.2 适应网络化趋势,探索统筹线上民间借贷平台道路 |
4.2.1 “温州指数”为基础,拓展利率公信范围 |
4.2.2 联合信用监管力量,形成民间借贷信用体系 |
4.2.3 传播信用意识,培养民众金融素质 |
5.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9)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纠纷态势研究——以温州法院金融案件动态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2008年以来金融案件动态 |
(一) 金融案件[2]总体动态 |
1. 风险潜伏期 (2008-2010年) |
2. 风险高发期 (2011-2015年) |
3. 风险消退期 (2016年—) |
(二) 金融案件分类动态 |
1. 民间借贷纠纷 |
2. 银行贷款合同纠纷 (法院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 信用卡纠纷 |
4. 信用证、票据纠纷 |
(三) 破产案件动态 |
(四) 涉金融犯罪案件动态[9] |
1.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0] |
2.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
3. 贷款票证类诈骗犯罪 |
二、金融案件态势反映的突出问题 |
(一) 金融债务先发高发, 集中暴露区域经济结构突出短板 |
1. 经济成分影响 |
2. 产业结构问题 |
3. 经营模式问题 |
(二) 民间借贷风险转化态势明显, 凸显民间借贷潜在危害 |
(三) 银行不良贷款不断攀升, 揭示正规金融市场化缺失 |
1. 金融市场配置能力差, 信贷供给结构错位 |
2. 融资过度依赖借贷, 期限错配问题严重 |
3. 正规金融行政化色彩浓厚, 风险防控体系僵化 |
4. 金融监管不足, 违规金融多发 |
5. 过度使用金融杠杆, 造成担保链风险快速传导 |
(四) 企业破产推进困难, 体现金融不良处置机制缺失 |
1. 破产清理功能缺失, 造成金融不良处置效率低下 |
2. 破产核销功能缺失, 造成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债务不断传导 |
3. 破产保护功能缺失, 造成经济金融生态极大破坏 |
三、建议与对策 |
(一) 准确把握政策导向, 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1. 执行好“去”字诀, 防止“去而不尽”。 |
2. 处理好“去”与“存”的关系, 有效避免“定控失准”。 |
3. 注重地区差异处置, 保持适度干预。 |
(二) 规范民间融资发展, 探索建立民间融资新秩序 |
1. 确认民间融资合法性, 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 |
2. 创新民间融资监管模式, 实现民间融资“规范化”。 |
3. 提升民间融资经营水平, 形成民间融资经营新业态。 |
(三) 以金融风险高发为教训, 深化银行业改革发展 |
1. 积极创新, 丰富金融产品, 主动回应市场需求。 |
2. 主动担当, 强化风险防控, 确保处置成效。 |
3. 未雨绸缪, 提高忧患意识, 全面提升竞争力。 |
(四) 以规范公司治理为突破口,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
四、发展民间融资 推动金融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集资的防范与治理 ——以J市为例[D]. 刘秀. 山东大学, 2020(10)
- [2]民间融资地方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Z市S区为例[D]. 崔娇. 郑州大学, 2020(03)
- [3]温州市金融改革中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 朱宏伟. 长安大学, 2020(06)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D]. 吴曦瑾. 广西大学, 2019(01)
- [6]金融生态视角下民间融资网络化转型发展[D]. 方兰. 温州大学, 2019(01)
- [7]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
- [8]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分析 ——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例[D]. 李洲.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
- [9]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纠纷态势研究——以温州法院金融案件动态为样本[J]. 高兴兵. 法律适用, 2017(19)
- [10]“十三五”时期广州民间融资立法问题研究[J].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邢会强.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