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社会反腐败焦点——泰国检察官谈腐败及遏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雨新[1](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自提出以后,随着不断的改革实践创新,为沿线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无限生机,使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东盟各成员国也不例外,加入“一带一路”,东盟国家经济水平已经得到明显提升。但是“一带一路”还没有达到我们要求的廉洁之路水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腐败现象不断横生,已经涉及到各个领域,“一带一路”的廉洁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本文主要研究东盟国家在投资领域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并结合东盟各成员国当前的廉洁指数,介绍东盟及其成员国投资反腐败立法现状,尝试构建一套适合东盟投资领域的反腐败统一规则。这一规则的制定可以为东盟处理当前投资腐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东盟成员国的投资反腐败工作提供指引;为东盟各成员国后期制定本国的投资反腐败法律法规奠定基础;还可以帮助廉洁指数低的国家纠正腐败问题,贯彻反腐败思想,提升廉洁指数;提升“一带一路”在东盟的廉洁水平,进而提高“一带一路”整体的廉洁度。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论述“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建立:第一部分是“导论”,该部分包含有这个问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对东盟腐败问题的研究情况,此外,还包含对该问题的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第二部分是“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现状分析”。这部分介绍了东盟国家投资领域腐败的现状,梳理了东盟及其成员国投资反腐败立法的演进并对东盟国家投资反腐败立法演进情况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建立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部分从东盟国家投资反腐败的立法的匮乏和东盟国家层面投资反腐败立法的局限性两方面,引出东盟国家投资反腐败立法的急迫性,有必要建立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东盟目前有东盟国家零散投资反腐败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进行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制定;最后总结“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建立反腐败统一规则的意义。第四部分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科学内涵与建构安排”。这部分从反腐败基本法、特别法、程序法三个维度确定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架构,阐述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在这三个维度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机制与立法后评估”。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需要有法律实施机制促进其落地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这部分就东盟层面和东盟国家层面分别对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第六部分是“结语”。该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强调“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建立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科学内涵、具体内容、实施机制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
陈俊秀[2](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张茜[3](2019)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犯罪开始跨越国界,对全球的公平秩序造成破坏。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腐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因此,腐败犯罪愈加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在区域和联合国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文件。其中区域范围内的反腐败公约主要有: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9年《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以及2003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联合国范围内,2000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中,《公约》作为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公约,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公约》为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公约本身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公约》的现有实施机制以及各缔约国的履约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履约审议机制在在程序设置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研究中国在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履约审议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机制的性质。《公约》是履约审议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设立依据,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约》成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缔约国自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09年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基本文件,从而正式建立了履约审议机制。在履约审议机制下,缔约国会议是《公约》主要的决策机构,也是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为保障履约审议工作的顺利运行,缔约国会议下设秘书处及若干附属机构,协助缔约国会议处理相关工作。200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以及附件的附录所载《关于政府专家和秘书处进行国别审议的指导方针》和《关于国别审议报告蓝图》规定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运作程序。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审议缔约国的选定程序,审议缔约国及政府专家的选定程序,国别审议程序和履约审议的后续程序,这四个程序形成了履约审议的完整流程。从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以及运行情况来看,履约审议机制属于一种介于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特殊监督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法治评估机制。第二章是“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履约审议机制是随着国际法的实施理论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而来的。条约监督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条约实施机制,最初产生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之后延伸到国际环境法和军事法等领域。履约审议机制的实质是条约监督机制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因此,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机制以及其他专门性和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的异同点。本章中探讨了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运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并且对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条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等区域性反腐败公约、以及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亚洲开发银行/OECD《亚洲和太平洋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将履约审议机制与这些条约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履约监督机制相关特征。第三章是“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根据内容,《公约》项下的条文包括三种:强制性义务、任择要求和任择措施。相应的,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也便不同。缔约国通常通过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来实施公约下的义务。《公约》生效之后,特别是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履约审议程序,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分为两个周期,第一周期包括对《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以及第四章(国际合作)的审议,第二周期的包括对《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的追回)部分的审议,目前第一周期的审议已经完成,第二周期的审议仍在进行过程中。本部分作者将《公约》的条文依据三种不同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根据已经公布的公约缔约国的审议报告和摘要,以及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等文献,对于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这一章主要是在第二、三、四章的基础上,总结履约审议机制对缔约国实施《公约》产生的作用和贡献,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对缔约国国内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和强制性,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缔约国对审议程序履行延迟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运转存在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约审议机制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完善履约审议机制,一方面应当加强机制本身的透明度,扩大缔约国公开的信息,发挥社会公众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审议过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机制的强制性,赋予实施机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增加机制的强制性也是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并进一步提升缔约国履约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公约》的能力和履行审议程序的能力。第五章是“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中国加入《公约》后,对履约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新的反腐败预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和完善活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活动,除了在国内范围内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注重加强在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诸如“天网”等专项活动,并加大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和跨境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公约》的履约审议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保持积极和谨慎的态度,圆满完成了《公约》第一周期的审议活动,中国的履约工作也得到了审议组的肯定。但是,从《公约》的要求和审议情况来看,中国对《公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履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反腐败需要探索中国道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增强履约能力,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同时在国际上加强反腐败的合作,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服务。
秦若茜[4](2019)在《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据“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2018全球清廉指数》报告显示,排名最靠前的亚洲国家为第4位的新加坡,其次是排名第14位的中国香港地区。同为“亚洲四小龙”的香港与新加坡既深受传统中华文化价值观的陶然,同时都曾受西方文化的影响,面积小、人口少却创造了令全世界瞩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奇迹。文章通过多角度比较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建设的异同,从而对中国内地反腐倡廉工作起到促进启示作用。香港与新加坡的反腐组织建设已形成整体合力,从独立的机构设置、完备的公务员制度、高度法治化建设到深入的廉政文化等环节,层层相扣,互相作用,在香港与新加坡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发挥着巨大作用。简而言之,完备而严密地反腐败法律体系和独立的机构设置是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充分发挥职能的基石,完善而严格的制约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组织发挥职能的推动因素,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是反腐败组织发挥职能的政治前提,而深入的廉政文化是支撑反腐败组织发挥职能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借鉴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建设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其独特性,是特定环境下形成的产物,并不能一味的效仿、照搬照抄就能取得同样的成绩,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于中国内地反腐败组织而言,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建设中的几大要素:独立的反腐机构、高度法治化建设、深入持久的廉政文化建设等都可以为中国内地借鉴和吸收。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对当今中国内地反腐败组织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借鉴价值在于相似制度背景下的成功经验,由于在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方式上有诸多相似之处,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腐败治理成效受到国际社会一致公认,其经验具有系统性、高压性、持续性的特点、在当前反腐败“新常态”下,客观、系统、深入地去挖掘香港和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建设的有益经验,对于进一步深化腐败治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在不断地探索和尝试中,总结出真正适合中国内地的反腐败组织建设的战略和政策。
马军亮[5](2018)在《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习近平执政以来,其政治观念与实践对我国的外交理念、对外战略和各个具体的外交政策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执政成就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其有胆有识、卓有成效的雷霆反腐,但少有人意识到,反腐败不仅是一国的内政问题,还是一个外交问题,我国雷厉风行的反腐败斗争也牵涉到未来我国外交政策与实践的诸多新变化。对于习近平的外交思想、战略和实践等领域,当前学术界研究得比较多,但具体到习近平的政治思想与实践是如何影响和推动我国某一具体外交领域的理念、模式和实践的深刻转变,这样的详细案例研究尚不多见。本文以习近平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和实践为主题,从分析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产生的背景入手,系统梳理了其主要内容、原则、特点及其指导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分析了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中面临的瓶颈性难题,提出了破解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瓶颈问题的具体路径。最后,从三个角度探讨了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未来的理论发展空间。通过其指导的外交实践,习近平表达了中国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在双边、多边合作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主张和具体构想。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所体现出的尊崇法治、维护主权、合作共赢原则既折射出习近平本人的价值观和民族立场,也深刻契合了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和当前进展程度。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所体现的“习式话语”特点,不仅展现了鲜明的习近平语言风格和人格魅力,也增强了中国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主张的感染力和生动性。在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引领下,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持续深入推进,在追逃追赃、推动建立多层次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等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但中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合作机制、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推进的瓶颈性问题。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与时俱进的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也将随着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不断地发展。在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指导下,当前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顺利推进的问题将通过充分发挥外交手段的作用、推进立法和法律衔接工作、树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新思维加以破解。在此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与国家形象重塑等外交方面的理念和价值观都为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提供可以预期的理论增长空间。总之,本文描述和解释了当今中国外交领域中一个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的领域,通过反腐败国际合作这一案例,揭示了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面临的新生问题和中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这一外交领域中面临的挑战与创新的空间,也详细地剖析了习近平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如何指导和推动中国具体的外交政策领域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认识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新颖视角。
张建[6](2018)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文中指出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而有关管辖权的种种争论也恰恰是国际法理论界与仲裁实务界不得不重点讨论的中心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理论上必须省思仲裁管辖权的各方面问题并作出回应。本文选择以当下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国际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总计28万余字。引言部分是对开题报告的概括与整合,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理由、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作出说明,以期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本章先设一节,就国际投资仲裁在和平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各类方法中进行定位。具言之,参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公式,先厘清国际投资仲裁的上位概念,即其在整个仲裁学乃至争端解决的宏观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随后,再将投资仲裁与其并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简要比照,以明晰其独特性。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在考察管辖权词源的前提下,将其与可受理性概念进行了辩正,同时概要介绍了仲裁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沿革。为了便于后文的讨论与案例评介,本章第三节还专门以诉因作为根据,对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两分做了交代,以做好知识铺垫,使后文的论述不至于突兀。第二章系“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本章以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专对传统法律规则及现有实践作出了总结,同时也将仲裁庭在案件启动之际必须全面把握的管辖权问题予以凝练。本章第一节试图就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从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合意四个角度归纳各类投资仲裁中常见的共性疑难。随后,第二节与第三节区分《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管辖权规则与非ICSID仲裁管辖权规则进行专门阐述。为了充分审视与思考当前国际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并探索其矫正,第四节从程序平衡的视角对扩权现象及限权必要性做了讨论。第三章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消解”,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存、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与不成体系化趋势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所遭逢的新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鉴于此,本章分别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冲突的成因、类型化、解决对策这三个层面对现有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整合,并提出了多元化方案。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章从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惯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为出发点,对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论证可知,除非案件所适用的投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限缩式规定,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被诉东道国所提出的反请求;对通过腐败活动所获取的不法投资所引发的争端,将其视为管辖权问题不甚妥当,而更适宜作为可受理性异议在实体阶段提出;对当事人在投资仲裁中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人权争端,只要属于当事双方仲裁合意的范围内,且满足《华盛顿公约》第25条及BIT中ISDS条款的管辖权要件,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判是否可予管辖。第五章以裁决作出后的仲裁管辖权审查为着眼点,第一节先就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二者进行了功能区分。在区分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的基础上,第二节对ICSID仲裁内部撤销程序的沿革及其变迁进行了整体的反思,通过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撤销审查范围的代际演变,可窥探出其对仲裁管辖权予以审查的态度。就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主要区分依《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法院地法予以审查这三类情形,总体趋势是尽可能从支持仲裁的取向出发,不轻易否定仲裁庭原已作出认定的管辖权结论,从而维护程序安定性。与前述章节重点以仲裁程序本身的逻辑主线作为探讨管辖权问题的脉络不同,第六章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发展与转型的整体视角进行了思考。当然,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两种并存的景象:一方面,投资争端的总量逐步增加,当事方选择投资仲裁的案件量亦日益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ISDS机制暴露出种种弊病,因而被批判遭遇“危机”,亟待革新。对此,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因被诉案件量过多而不堪重负,为摆脱投资仲裁引发的财政压力而选择退出《华盛顿公约》或BIT,这为仲裁庭判定管辖权提出了难题。此外,英国脱欧是近年来受到全球瞩目的重要事件,其对英国以及欧盟的投资法制及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在传统秩序受到质疑的同时,欧美等国家也通过区域性努力试图构建投资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在TTIP草案中已初现端倪,而CPTPP中也就投资仲裁作出了专门规范,这些新进展对中美、中欧BIT谈判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七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意图以中国对外缔结BIT及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实践为中心,对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进行评介。在充分肯定中方当事人主动运用国际法制在参与投资仲裁案件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权立场的同时,本文还对CIETAC颁布的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了评析,指出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拓展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努力,但同时亦须考虑与《仲裁法》的相容性问题。
殷超峰[7](2018)在《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中国腐败犯罪的涉外性趋势日益显着,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引发较多负面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力度不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跨境追逃仍是困难重重。在外部因素上,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司法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在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与中国进行相关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在内部因素上,中国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不一致,跨境追逃经验不足,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欠缺了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只有通过回顾实践、总结经验、深化共识,才能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水平,从而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常态机制。第一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基本理论。本章从学理和立法的角度对“腐败”、“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证了腐败的本质特征乃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从外逃主体、外逃方式和外逃去向等三个方面归纳出现阶段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基本特征,并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的最新成果;国际合作是中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应然举措,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中国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依据。第二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本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合作形式进行阐释。在全球合作平台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各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上的最新共识,在立法上有诸多更新和突破,国际刑警组织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通缉、引渡、遣返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区域合作论坛下,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逐渐从“被动参与”向“积极主导”转变;而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强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盟等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合作是中国当前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本章从引渡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以中国新近的引渡实践为切入,以案例为要素,着重分析了引渡诸原则的发展趋势并借以作为运用引渡措施的有效前提。基于现实原因而发展的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是中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引入,对引渡替代措施的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细化说明。第四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本章首先明确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及其范畴,重点梳理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常态,比如主动协助、远程视频听证、执法合作和资产追回等;并陈说了中国现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本章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现实障碍为立足点,通过整体评价,从加快签订引渡条约、弱化死刑负面影响、完善国内专门立法、强化犯罪资产追回、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等五方面为突破口,以期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常态机制。
余澄[8](2017)在《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化发展进程为腐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大量机会。韩国政治发展的过程伴随着腐败的不断滋生,也伴随着韩国政坛反腐败的巨大风潮。民主化后的韩国政府,反腐体制得到逐步完善,官僚腐败受到有效控制,金钱政治越来越成为韩国腐败的重要形式。国家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廉洁,而政治家却走向腐败,导致韩国成为结构型腐败国家代表之一。韩国反腐败经历了从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的艰难历程,但真正使韩国反腐斗争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得益于韩国几届总统有强烈的反腐意愿和坚决的治腐决心,借助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强硬的反腐方法,组建完善的廉政治理体系,使运动式反腐进化为制度式反腐,促进韩国社会清廉公正。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进程、动因及特点,以及取得的良好的实施效果,对于当下中国廉政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简要论述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梳理和评价该选题在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对“腐败”、“廉政”、“治理”、“廉政治理”、“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等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厘定选题研究的目的、内容、思路及方法。第二章主要是韩国政治发展进程及其该进程中发生的腐败现象的基本分析。根据韩国政治发展进程,将其分为民主实验期、威权主义期、新民主化期三个阶段,梳理出每一个阶段发生腐败的特点,并系统地理论分析腐败在不同时期发生的原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主要危害。第三章重点研究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立的历程、原因及特点。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国家为实现对国家、社会的治理和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而设置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及程序的总和,亦包括支撑这些制度结构的价值体系。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指长期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体系结构。在分析和探讨框架制定的原则的基础上,从政治学、法学、文化学等视角分析了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发展动力、基本框架及其体系特点。研究发现,反腐败机构独立性、法律制度完备性、预防腐败前置性、从严惩治坚决性、社会力量协同性、廉洁教育针对性是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主要特点。第四章从数理统计分析角度对韩国反腐与国家廉政治理成效进行分析。主要运用透明国际发布的腐败印象指数(CPI)和行贿指数(BPI),以及韩国社会腐败认知指数调查数据来揭示韩国在不同时期腐败程度及廉政治理成效,力求在公正的态度与科学方法上客观反映韩国廉政治理效能,以探求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对反腐及廉政治理影响的机制。将国家廉政治理体系与反腐败关系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理论框架,以期为世界各国及地区反腐败及廉政治理提供理论指导。第五章主要探讨韩国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价值及启示。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既有现代化发达国家的特点和共性,也有作为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和传统社会结构固化体制而形成的特质和局限,其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全球范本价值。最后分析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独特价值,分析其对全球廉政治理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在结论部分指出,在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传统与现代在体制结构与文化等方面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韩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体制型腐败与收买型腐败形式仍然存在。韩国廉政治理体系建设既有其系统优势,然而,因其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和失衡,造成制度不能执行新的社会功能,所以廉政治理体系的结构、功能及成效存在缺陷与不足。社会腐败是具有蝴蝶效应的系统性“社会病症”,着力于单一、分散的反腐政策想要产生效果是十分困难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必须着眼于全局结构体系,既要遵循反腐败规律,同时注重预防体系建设,更要构筑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德治多管齐下的防治腐败的体系。最后回应廉政治理理论指导下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实现路径。本研究运用多学科视角,通过纵向梳理、历史追溯、案例举证,较为系统地探究了韩国不同政治发展阶段腐败的特点、原因及其危害,分析了韩国建构廉政治理体系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介绍了廉政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组织架构、法制体系及主要特征。客观公正地评价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成效及其影响因素。韩国的廉政治理道路在曲折中前行,最终走向了一条光明正确的道路。我国反腐倡廉道路任重而道远,韩国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反腐制度和体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然而,本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的运用、文献的综述、横向的比较、结果的阐释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欠缺,这需要今后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
胡冬华[9](2017)在《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构建及运行既涉及国际法理论问题,也关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效果。该文从腐败全球化现象切入,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进行解读,并对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域外范式及其所应对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鉴于域外经验对我国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意义,最后从理论回应现实视角,借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治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几点构想。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重在铺陈背景,对腐败全球化及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进行了理论和历史分析。腐败犯罪行为和结果愈来愈容易跨越国家边界,形成全球化腐败现象和国际性治理灾害。依附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关系、法律制度和经济利益等因素已然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瓶颈”。由于国际追赃具有实现刑事正义、发挥威慑功能与匡扶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独立程序价值,国际社会针对腐败犯罪的新特点,即贪官外逃和赃款外流愈益普遍,已经将国际追赃作为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成效的重要抓手,而且随着国际司法的勃兴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延的拓展,国际追赃司法化趋势愈益明显。第二章重在解读UNCAC机制,概述UNCAC框架以及由直接追赃和间接追赃两条途径所构成的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该机制是国际法领域的新事物,在实际运行中仍然面临着一般性障碍、法律性障碍和操作性障碍。为规范司法实践,国际追赃应当贯彻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实现程序规范性价值、权益救济性价值和机制创新性价值。第三章重在介绍域外国际追赃经验,包括美国的“反恐”导向模式、英国的单行法模式和加拿大的“组合拳”模式。“9·11”事件之后,美国基于反恐战略,实施了以《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即《爱国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扩大了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国际追赃机制运行中跟踪、搜查、限制、没收财产的权力。英国实施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融刑事、民事、行政、财税、破产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于一体,为国际追赃提供了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加拿大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枢纽,整合《刑法典》《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法》《扣押财产管理法》等法典中分散的制度,形成既有间接追赃机制又有直接追赃机制的“组合拳”模式。域外范式折射的普适性意义在于反腐败问题法律化和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趋同化。第四章重在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以域外经验为镜子,对照分析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域外实践中,国际追赃司法机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属性及管理体制、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腐败资产的分享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也是我国正在面对的难题:一是管理机制方面,行政化、政治化色彩依然浓厚,系统化、法治化、司法化程度不高;二是衔接机制方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还没有完整的国际追赃司法协助制度;三是配套机制方面,因我国法律体系呈现条块分割状态,与国际追赃配套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第五章重在提出改革思路。我国必须坚持“大国司法”理念和问题导向,借助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顺应法治反腐的趋势,着力完善管理机制、衔接机制和配套机制,重点包括八项举措:一是改革反腐败体制与国际追赃管理机制。二是健全腐败犯罪收益没收机制。三是确立资产来源国与流入国分享犯罪资产制度。四是健全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制度。五是强化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六是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七是完善条约司法适用机制。八是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另外,作为研究的结晶,按照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归纳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流程的十大要领。最后,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指南,起草了我国的司法操作指南(学术建议稿)。该指南包括七个方面内容,共40条,既适用于向外国申请提供国际追赃司法协助,也适用于受理外国国际追赃协助申请并予以办理。总之,该文对反腐败国际追赃进行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研究,把国际追赃与国际追逃适度剥离,归纳出国际追赃的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秉持“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的积极态度,强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协调中完善我国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使反腐败追赃回归司法本位。
李睿鑫[10](2016)在《新时期我国网络反腐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信息时代突飞猛进,传统反腐已不能完全胜任国家反腐倡廉的既定方针,此时网络作为“第三只眼睛”给予反腐败工作可靠又有力的支撑。就网络对反腐产生的影响而言,具有鲜明的特征:随意不确定性、自发性、及时性、安全性等特征产生巨大影响,对普通民众积极参与治理自己国家、痛斥腐败、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广阔直接的平台。现阶段,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借助网络反腐得天独厚的技术资源优势,以及在打击腐败时的卓越表现,使我国反腐败得以和传统反腐双轨运行、上下联动。通过政府有效管控,不仅能使网络反腐有条不紊地运行,有效打击腐败行为,营造良好党风政风,而且凝聚各国各族人民在自由、民主、奋进地积极氛围中意义深远,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文章概述了网络反腐的主要特征,以及通过网络打击腐败的国家有所增加并卓有成效。目前的网络反腐形势正在不断深化加强,网络反腐倡议在改善网络可行性措施打击腐败,再进一步完善网络,以便成为一种规范和更有效的预防腐败的新路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章,对网络反腐机制进行简单剖析,内容涉及腐败与反腐败理论、网络反腐概念界定、网络反腐机制概念。第三章,进行网络反腐的现状分析。首先回顾近年来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紧接着叙述网络反腐在我国的进展状况及网络反腐机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进行我国网络反腐机制大探索,阐述如何完善网络反腐机制,以打击腐败为根本目的,着重探讨了教育机制、法律机制、监督机制及决策机制。这是本文的重点。但由于本人有限的学术造诣和科研水平,难免有一些不可避免的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二、国际社会反腐败焦点——泰国检察官谈腐败及遏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社会反腐败焦点——泰国检察官谈腐败及遏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点 |
2 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现状分析 |
2.1 东盟国家投资领域腐败现状 |
2.2 东盟及其成员国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的演进 |
2.2.1 东盟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的演进 |
2.2.2 东盟成员国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的演进 |
2.2.3 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演进情况分析 |
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建立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
3.1.1 当前东盟及成员国投资反腐败立法匮乏 |
3.1.2 东盟国家层面投资反腐败立法具有局限性 |
3.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可行性 |
3.2.1 东盟国家当前反腐败立法的支持 |
3.2.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 |
3.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意义 |
3.3.1 为东盟处理“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腐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
3.3.2 为东盟各成员国的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提供法律基础 |
3.3.3 为“一带一路”其他沿线国家的投资领域反腐败立法提供借鉴 |
4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科学内涵与建构安排 |
4.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科学内涵 |
4.1.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基本立法 |
4.1.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特别立法 |
4.1.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程序立法 |
4.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建构安排 |
4.2.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基本立法 |
4.2.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特别立法 |
4.2.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程序立法 |
5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实施机制与立法后评估 |
5.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机制 |
5.1.1 程序化实施机制 |
5.1.2 非程序化实施机制 |
5.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投资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立法后评估 |
5.2.1 投资反腐败评估机制 |
5.2.2 立法后评估及结果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履约审议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背景 |
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 |
三、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 |
二、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性质 |
一、特殊的监督机制 |
二、法治评估机制 |
第二章 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概述 |
一、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与其他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二、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三、与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二、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三、与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 |
第三章 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 |
第一节 缔约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方式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类型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方式 |
第二节 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三节 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节 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下缔约国的义务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章 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的作用 |
一、促进缔约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促进缔约国国家层面的体制结构和合作的完善 |
三、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审议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
二、履约审议机制运行实践中的困境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前景 |
一、增加履约审议机制的透明度要求 |
二、加强履约审议机制的监督效力 |
三、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 |
四、提升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 |
第五章 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的履约状况 |
一、反腐败机构的变迁 |
二、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三、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努力 |
四、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挑战 |
二、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 |
三、未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方向 |
一、继续推进国内反腐败能力建设 |
二、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 |
三、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4)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反腐败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反腐败组织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腐败与反腐败组织 |
一、腐败 |
二、反腐败组织 |
第二节 反腐败组织相关理论认知 |
一、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寻租理论 |
第二章 香港反腐败组织的结构功能分析 |
第一节 香港反腐败组织的结构 |
一、独立的组织机构 |
二、“三管齐下”的运行机制 |
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
第二节 香港反腐败组织功能分析 |
一、组织设立的内在动因 |
二、严密的组织法律体系 |
三、健全的组织工作机制 |
四、多元的组织合作制约机制 |
五、廉洁的组织文化氛围 |
第三章 新加坡反腐败组织的结构功能分析 |
第—节 新加坡反腐败组织的结构 |
一、独立的组织架构 |
二、广泛的组织职权 |
三、高效的组织运作方式 |
第二节 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功能分析 |
一、李光耀“强人威权”政治 |
二、周密而严厉的组织法律体系 |
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廉政文化 |
四、完善而严格的公务员制度 |
第四章 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结构功能的共性分析 |
第一节 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结构共性 |
一、独立的组织结构 |
二、完备的组织惩处与预防机制 |
三、全方位的组织权力监督机制 |
第二节 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共性的功能分析 |
一、组织建设必要性 |
二、目标达成方式多样化 |
三、重视整合社会反腐败力量 |
四、着重培育廉政文化 |
第五章 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结构功能的差异性分析 |
第一节 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结构性差异 |
一、组织工作机制的差异 |
二、组织职责范围的差异 |
三、组织惩处力度的差异 |
第二节 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差异性的功能分析 |
一、组织成立动因的差异 |
二、领导力量的差异 |
三、组织与社会力量关系的差异 |
四、廉政文化的差异 |
余论:启示与思考 |
一、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以责查腐 |
二、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以制惩腐 |
三、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德防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第一章 腐败的跨国性与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国际合作视野中的腐败与反腐败 |
一、作为内政问题的腐败与政体评判标准 |
二、作为外交问题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全球化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一、全球化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深刻变迁 |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治理的新需求: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新时代”的中国外交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一、“新时代”中国外交的战略态势 |
二、新时代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的有利条件 |
第四节 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内”、“外”兼施的反腐败方略 |
一、党群关系与反腐败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回应人民关切 |
第五节 重塑反腐败力量的国家地位:监察体制领域的改革 |
一、监察体制改革概况 |
二、监察体制改革助力反腐败国际合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内容与特点 |
第一节 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意志 |
一、严惩腐败的政治决心 |
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 |
第二节 推动双边和多边合作的政策主张 |
一、关于推动双边合作的构想与主张 |
二、关于推动多边合作的构想与主张 |
第三节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中体现的原则 |
一、尊崇法治原则 |
二、维护主权原则 |
三、合作共赢原则 |
第四节 话语转换: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习式话语” |
一、“人权卫士”与“避罪天堂”:化被动为主动的话语转换 |
二、普遍化与相对化:反腐永远在路上 |
三、“习语”与“俗语”:习近平反腐话语的生活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进展 |
第一节 持续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
一、“猎狐行动” |
二、“天网行动” |
第二节 推动构建多层次国际合作机制 |
一、与有关国家构建双边合作机制 |
二、着力推动区域性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积极开展跨区域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 |
一、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 |
二、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前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发展的瓶颈 |
第一节 政治障碍 |
一、社会政治制度差异 |
二、意识形态差异 |
三、人权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的现实 |
第二节 法律制度障碍 |
一、配套司法制度不健全 |
二、引渡制度存在差异 |
三、资产分享机制尚未建立 |
第三节 合作机制和具体措施方面的障碍 |
一、双边合作机制欠缺 |
二、现有多边合作机制的局限性 |
三、具体措施的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发展空间 |
第一节 破解反腐败国际合作瓶颈的路径 |
一、充分发挥外交手段的作用 |
二、推进国内法和国际法衔接工作 |
三、树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新思维 |
第二节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理论发展空间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二、“中国方案”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与国家形象的重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本论文参照的主要相关网址 |
致谢 |
(6)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选题理由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兴起及其价值取向 |
一、在国际争端解决体系中定位国际投资仲裁 |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
一、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考量 |
二、管辖权的词源考察及其界定 |
三、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概念辩正 |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
第三节 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区分对管辖权的影响 |
一、区分请求权基础对划定管辖权的意义 |
二、区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法律标准 |
三、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请求的管辖权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合同请求的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规则体系 |
一、属物管辖权 |
二、属人管辖权 |
三、属时管辖权 |
四、管辖权合意 |
第二节 《华盛顿公约》体系下ICSID仲裁的管辖要件 |
一、ICSID投资仲裁的特殊性 |
二、存在ICSID可予管辖的法律争端 |
三、涉案争端系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
四、争端产生于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 |
五、当事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 |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以外非ICSID仲裁的管辖权 |
一、确立非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问题及其界定 |
三、仲裁庭对投资条约中仲裁条款的解释 |
四、主要的非ICSID投资仲裁选项 |
第四节 国际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及其矫正 |
一、仲裁庭扩张解读投资定义及其领土联系 |
二、仲裁庭利用特定条约条款管辖合同争议 |
三、限制仲裁庭管辖权过度扩张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成因:国际条约认可投资者的直接诉权 |
二、经济动因:理性投资者出于私益“挑选条约” |
三、诉因糅合:条约与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相交叠 |
四、仲裁权因素:仲裁庭肆意扩张行使管辖权 |
五、诱发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小结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态 |
一、普遍性与专门性机构间的管辖权冲突 |
二、对称性与非对称性管辖权冲突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消极影响 |
二、预防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理念基础 |
三、消解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可选途径 |
四、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方案与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及其管辖权争议 |
二、公约文本及仲裁规则对反请求的规制 |
三、投资仲裁反请求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反请求的实践观察 |
五、管辖反请求对重塑投资法平衡性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庭对投资腐败争端的属物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问题及其争论 |
二、投资仲裁庭管辖腐败争端的实践发展 |
三、对仲裁庭拒绝管辖投资腐败争端的建议 |
第三节 仲裁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损失赔偿方式的关注 |
二、对精神损害的界定及其历史考察 |
三、投资者所提精神赔偿请求的管辖权分析 |
四、东道国提出精神赔偿反请求的仲裁管辖权分析 |
五、对国际投资仲裁庭损失赔偿计算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仲裁庭对人权仲裁请求及抗辩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断裂与关联 |
二、Urbaser诉阿根廷仲裁案所涉人权争端 |
三、仲裁庭对人权争端的管辖权认定及其推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 |
第一节 裁决作出后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方式 |
一、仲裁撤销制度与裁决不予执行的区分 |
二、执行阶段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考量 |
第二节 ICSID裁决撤销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撤销程序的适用对象 |
二、撤销实践中对仲裁庭“明显越权”的阐释 |
三、对ICSID撤销程序的反思及其改革 |
第三节 执行程序中对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
一、投资仲裁裁决的分类及其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依《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ICSID裁决 |
三、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非ICSID裁决 |
四、依法院地国内法审查仲裁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新发展对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一节 退出《华盛顿公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
一、对国际公约缔约国是否享有退约权的争论 |
二、拉美国家退约实践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因退约引起的典型案例及其管辖权评述 |
四、退约引发的管辖权困境及其反思 |
第二节 英国脱欧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挑战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及其意涵 |
二、英国脱欧引发的投资法制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
三、英国脱欧对国际仲裁程序的直接影响 |
四、投资者就脱欧所致损失申请国际仲裁的预估 |
第三节 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及中欧BIT谈判的进展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庭体系的提出与构建 |
二、中欧BIT谈判的进展及其主要关注 |
三、欧盟投资法庭体系对中欧BIT谈判的影响 |
四、对中欧BIT争端解决条款谈判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 |
第一节 中国涉及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演进及其代际发展 |
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的最新进展与前景 |
第二节 中方参与投资仲裁的总体评价—以管辖权为中心 |
一、中方当事人参与投资仲裁的案件概况 |
二、中外BIT中的限缩式仲裁条款及其解释 |
三、对修正限缩式争端解决条款的建言 |
第三节 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的争鸣与实践 |
一、港澳回归对中外BIT适用范围提出的拷问 |
二、谢业深诉秘鲁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Sanum诉老挝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四、对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问题的建言 |
第四节 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仲裁早期驳回程序及其启动标准 |
二、仲裁庭适用早期驳回程序的实践难点 |
三、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的早期驳回程序 |
四、对早期驳回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反思 |
第五节 中国仲裁机构拓展管辖投资争端的展望 |
一、将投资仲裁案件纳入管辖范围的主要考量 |
二、现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结构对比 |
三、对中国机构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预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源起 |
二、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的本质特征 |
三、腐败犯罪——腐败的法律界域 |
第二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 |
一、腐败分子外逃近况 |
二、腐败分子外逃特点 |
三、反腐败跨境追逃现状 |
第三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概述 |
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合作平台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刑警组织 |
第二节 区域合作论坛 |
一、亚太经合组织 |
二、二十国集团 |
第三节 双边合作机制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澳大利亚 |
四、东盟 |
第三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引渡 |
一、引渡的沿革 |
二、引渡的程序 |
三、引渡诸原则的新趋向——以中国的引渡实践为视角 |
第二节 移民遣返——以“赖昌星案”为导入 |
一、移民遣返的主要内容 |
二、对赖昌星实施跨境追逃的策略选择 |
三、移民遣返的特点 |
第三节 异地追诉——以“开平案”、“李继祥案”为引入 |
一、异地追诉与移民遣返、“或引渡或起诉” |
二、异地追诉的特点 |
第四节 劝返——以“胡星案”、“杨秀珠案”为切入 |
一、劝返的实质 |
二、劝返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新常态 |
一、主动协助 |
二、远程视频听证 |
三、执法合作 |
四、资产追回 |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总体评价 |
一、多边机制难以援用 |
二、认知偏见客观存在 |
三、实务操作水平不高 |
四、资产追回有待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一、加快签订引渡条约 |
二、弱化死刑负面影响 |
三、完善国内专门立法 |
四、强化犯罪资产追回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腐败的概念 |
(二) 腐败的成因 |
(三) 韩国腐败与反腐败问题 |
(四) 韩国廉政治理体系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腐败 |
(二) 腐败的测量 |
(三) 腐败的类别 |
(四) 廉政、治理与廉政治理 |
(五) 国家廉政治理体系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研究目标及内容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所存在的腐败分析 |
一、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发生腐败的特点 |
(一) “民主实验期”政治体制阶段(1948—1960年)的腐败 |
(二) 威权主义政治体制阶段(1961—1987年)的腐败 |
(三) 新民主化政治体制阶段(1987—现在)的腐败 |
二、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腐败的成因分析 |
(一) “民主实验期”腐败的主要成因 |
(二) 威权主义期腐败的主要成因 |
(三) 新民主化时期腐败的主要成因 |
三、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腐败的结构特征 |
(一) 威权政体是韩国权力性腐败的源头 |
(二) “政经癒着”是韩国结构性腐败的顽疾 |
(三) “言经癒着”是韩国新权力腐败的深化 |
(四) “金钱政治”是韩国腐败的主要形态 |
四、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腐败的主要危害 |
(一) 动摇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 |
(二) 危害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 |
(三) 拉大社会不平等及贫富差距 |
(四) 削弱民族的凝聚力及向心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建立 |
一、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 |
(一)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反腐运动及其立法 |
(二) 20世纪90年代政府卓越成效的立法推进 |
(三) 21世纪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系统建立 |
二、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
(一) 韩国的监察院制度 |
(二) 韩国的检察制度 |
(三) 国民权益委员会 |
(四) 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的特点 |
三、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法律制度 |
(一) 《刑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行贿和受贿罪 |
(二) 《腐败防止法》 |
(三) 《公职人员伦理法》 |
(四) 《信息公开法》 |
(五) 防止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设立运营的法律 |
四、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主要特点 |
(一) 严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 |
(二) 从惩罚为主到预防为主 |
(三) 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与推动 |
(四) 指向廉政治本措施的政府改革 |
(五) 韩国透明国际反腐的力量 |
(六) 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全民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成效分析 |
一、韩国国家廉政治理水平成效的评价 |
(一) 韩国腐败印象指数(CPI) |
(二) 韩国行贿指数(BPI) |
(三) 韩国国内调查评价 |
二、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效果分析 |
(一) 不同政治体制阶段的效果评价 |
(二) 实现社会清廉目标的制度架构 |
(三) 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国际经验 |
三、韩国廉政治理体系成效的理论探析 |
(一) 反腐败蕴含在国家廉政治理体系之中 |
(二) 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反腐败治理之源 |
(三) 反腐败与廉政治理基本要素高度重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价值及启示 |
一、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全球范本价值 |
(一) 建构制约腐败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结构 |
(二) 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示范价值 |
二、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
(一) 重塑政治生态是廉政治理建设的战略选择 |
(二) 政治改革强力推行是廉政治理的有效手段 |
(三) 建立独立、高效廉政治理机构是基本条件 |
(四) 制定专门系统性廉政治理法律是制度保障 |
(五)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廉政治理是重要途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特征与经验 |
二、路径与反思 |
附录1 透明国际2012-2016年度全球清廉指数(CPI)及排名 |
附录2 透明国际1995-2016年韩国清廉指数(CPI)及位置值 |
附录3 作者读博期间科研情况统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9)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独到见解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背景下的国际追赃 |
第一节 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 |
一、腐败全球化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新领域的国际追赃 |
第二节 国际追赃的独立程序价值 |
一、国际追赃与国际追逃的比较 |
二“重追逃轻追赃”现象反思 |
三、国际追赃独立性缺失的中国样本 |
四、国际追赃的程序价值体现 |
第三节 国际追赃司法化趋势 |
一、国际司法的勃兴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发展 |
三、国际追赃的司法化表征 |
第二章 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 |
第一节 UNCAC框架概览 |
一、UNCAC的主要内容 |
二、UNCAC的法治意义 |
第二节 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一般分析 |
二、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中正当法律程序价值之内涵 |
第三节 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运行 |
一、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内在规定性 |
二、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运行的两条途径 |
三、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障碍 |
第三章 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域外范式 |
第一节 美国“反恐”导向模式 |
一、“反恐”导向国际追赃模式的产生 |
二、美国国际追赃模式概览 |
三、国际追赃合作的主要途径 |
四、值得关注的行政没收程序 |
第二节 英国单行法模式 |
一、英国的法治文化传统 |
二、英国的腐败治理理念 |
三、《2002 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追赃制度 |
四、实践操作指南 |
第三节 加拿大“组合拳”模式 |
一、加拿大反腐败机制概述 |
二、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枢纽的间接追赃机制 |
三、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的直接追赃模式 |
四、犯罪资产分享模式 |
第四章 国际追赃域外司法机制对解决我国类似问题之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国际追赃司法机制所应对的主要问题 |
一、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定性问题 |
二、反腐败工作的管理机制问题 |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 |
四、腐败犯罪资产的分享问题 |
五、国际追赃法律制度配套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基本情况 |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体系中的问题 |
三、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国际追赃现实问题解决之启示 |
一、典型案例折射的主要问题 |
二、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与UNCAC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
四、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制的改革 |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调整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关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与UNCAC机制的衔接 |
一、健全腐败犯罪收益没收机制 |
二、健全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制度 |
三、确立资产来源国与流入国分享犯罪资产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 |
二、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三、完善条约司法适用机制 |
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 |
第四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流程的规范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程序的规范化 |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规程之要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新时期我国网络反腐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依据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5 本文的主要观点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6.1 本文的创新点 |
1.6.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网络反腐机制的理论分析 |
2.1 腐败与反腐败相关问题阐述 |
2.1.1 腐败与反腐败的定义 |
2.1.2 马克思恩格斯反腐败理论 |
2.1.3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理论 |
2.2 网络反腐相关概念阐述 |
2.2.1 网络反腐的概念界说 |
2.2.2 网络反腐的特点 |
2.3 网络反腐机制相关概念阐述 |
2.3.1 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
2.3.2 网络反腐机制的概述 |
第3章 网络反腐的现状分析 |
3.1 网络反腐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
3.1.1 网络反腐的产生 |
3.1.2 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网络反腐机制现状分析 |
3.2.1 网络反腐事件数量逐年递增 |
3.2.2 网络反腐平台日益扩大 |
3.2.3 网络反腐手段呈现多样化 |
3.2.4 网络反腐的成效日趋显着 |
3.3 我国网络反腐机制存在的问题 |
3.3.1 网络反腐的法制缺失 |
3.3.2 网络反腐涉及伦理问题 |
3.3.3 网络反腐参与主体的局限性 |
第4章 完善我国网络反腐运行机制的探索 |
4.1 建立网络反腐教育机制 |
4.1.1 健全领导机制,确保网络反腐教育有力运行 |
4.1.2 建立道德机制,确保网络反腐教育活力运行 |
4.1.3 构建运行机制,确保网络反腐教育全面运行 |
4.1.4 建立激励机制,确保网络反腐教育深入运行 |
4.1.5 落实问责机制,确保网络反腐教育高效运行 |
4.2 健全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机制 |
4.2.1 反腐利器: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
4.2.2 四位一体:构建系统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
4.3 加强网络反腐的监督机制 |
4.3.1 推动对网络监督认识的提高和深化 |
4.3.2 加快网络舆论监督制度建设的步伐 |
4.3.3 重视主流网站的舆论引导作用 |
4.3.4 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
4.4 建立网络反腐的决策机制 |
4.4.1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
4.4.2 完善网络反腐信息反馈机制 |
4.4.3 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管控力度 |
4.4.4 加强领导主流网络舆情的决策机制 |
第5章 其他国家的网络反腐现状及借鉴 |
5.1 美国 |
5.2 韩国及新加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国际社会反腐败焦点——泰国检察官谈腐败及遏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投资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D]. 李雨新. 广西大学, 2020(07)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D]. 张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香港与新加坡反腐败组织比较研究[D]. 秦若茜.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D]. 马军亮. 外交学院, 2018(11)
- [6]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D].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7]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殷超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研究[D]. 余澄.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9]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D]. 胡冬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10]新时期我国网络反腐运行机制研究[D]. 李睿鑫. 兰州理工大学,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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