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廖业婵[1](2021)在《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鲁怡君[2](2021)在《网格化管理模式在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中的应用探索》文中认为网格化管理实现了总体性支配转向技术治理,通过利用空间信息网格化思想将管理对象细分为若干网格单元,利用社会化与信息化手段,建立起责任缝隙、服务无遗漏、管理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现阶段下,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在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置方面存在部分现实问题,为事故发生留下了隐患,容易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应当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重新建构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模式,推动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机制由简到繁、管理责任由虚向实以及管理平台由散向精。
于健海[3](2021)在《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劳动法律制度是保障无产阶级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根本,从1949年建国之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逐步从集体化向经济化转型,既要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最大化,又要保证用人单位的经营不受雇员法律风险的拖累,在劳方和资方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从立法层面来看,劳动法律制度一方面系为保障作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不受用人单位的恶意侵害,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同时能够满足生活所需,另一方面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付出的劳动形成正比,保持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的购买力,降低劳方与资方的贫富差距,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日渐成熟,但在具体的细节方面仍需要优化和完善,对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宪法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不可引用,且该规定的范围较为宽泛,所以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法律概念的界定没有明确标准,该问题导致了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认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用工关系主要可概括为三种情形,分别为实习关系、自发打工及勤工助学,由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够明确,且该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从而导致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对该规定产生歧义,依据该规定直接否定了在校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从而疏忽了对在校生劳动权利的保障。对于基本劳动权利来讲,如工资待遇、解聘补偿等,由于在多数在校生与用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时间较短,约定的报酬比较微薄,否定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对在校生的侵害不是特别大。但是对于在校生因工负伤的情形,否定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系导致在校生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其赔偿权利的行使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下的赔偿范围及过错划分相比于工伤赔偿制度来讲不利于赔偿权利人的保障,以黑龙江省为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额与工伤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额相差三十九万余元。笔者认为,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不论其系实习关系、兼职还是勤工助学,只要客观上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既然客观上员工为单位付出了劳动,且所付出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务也好,劳动也罢,都应当按照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从而保障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郑艺青,史晗,蔡建超[4](2021)在《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文中指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不断从精英教育阶段向大众教育阶段转变。目前,我国高校数量不断增多,大学生人数也不断上升,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也相应增多。然而,目前针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还较为滞后。本文通过从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高校对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为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完善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和预防机制提供建议。
孙嘉聪[5](2020)在《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高校学生自杀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基于此种情况,对“高校学生自杀”事件中各方责任进行合理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这是高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高校是否应对这一事件承担法律责任,进而承担怎样的责任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高校学生自杀事件,介绍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自杀高校法律责任构成及学校过错认定等基础性研究理论。在此基础上,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互联网平台上近几年的真实案例,分析引发高校学生自杀的原因和在学生自杀事件中高校责任的划分,进一步解析了高校学生自杀事件法律责任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解决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问题的相关策略。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高校学生自杀的问题,给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在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不同的研究方法,指出了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阐述了高校学生自杀事件中高校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即正确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对高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最后对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了引发大学生自杀的原因及司法实践中对高校责任的划分,主要包括:高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高校承担部分责任以及高校的赔偿责任和经济补助,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实践基础。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高校在学生自杀法律责任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缺失,担责主体不够明确以及法律责任实现途径不足三个角度探究。第五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高校学生自杀法律责任问题的相关策略,即:制定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法规漏洞;梳理相关法律关系,明确学校责任;建立社会分担机制,缓解矛盾冲突;构建心理危机防线,避免事故发生。
李承锋[6](2017)在《残障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人身伤害事故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险滩暗礁,作为高校大学生中的特殊人群,残障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更应引起充分重视。强化残障大学生人身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残障大学生意外伤害预防网络,有效减少残障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残障大学生伤害事故,是确保残障大学生顺利成长成才及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重要保障。
韩忠全[7](2017)在《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近些年来伴随国内法治研究而兴起的研究课题。辅导员为代表的大学生管理者在大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理论思考、系统研究和实践调研,以大学生管理法治化为主题,以探讨大学生管理中的现存问题为出发点,从理念、制度、行为三个层面系统全面构建应对策略为目的,以期形成一个体系性认识,为高校学生工作发展与依法治校提供参考。核心概念与法律关系等范畴的阐述是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法律基础与逻辑前提,学界对此达成共识,但基于视角不同在具体的指向上略有差异。大学生管理是思想教育、规范管理、人性服务的融合。大学管理权源于大学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辅导员本质在于多维角度培养大学生,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辅导员具有思想引导、发展辅导、生活指导和心理疏导的功能,享有代表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和内部管理权。辅导员工作具有政治、精神、管理、服务多重维度。大学生具有学习权、公正评价权、参与权、程序与救济权。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体现为行政兼民事的法律关系。学术在意识形态、大学制度、学术规范这三个宏观、中观、微观限度内追求自由,不受外界不合理干预。政府监督大学,政府与大学关系体现为以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为主导的社会关系。高校、辅导员、大学生实施违反教育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大学生管理中依良法管理大学生,规范大学生管理权行使程序,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和谐秩序。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催生了人们契约观念的生成,人们依契约而行事,违背契约引发纠纷必然诉求法律去解决。高校扩招后高等教育由精英型到大众化、普及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原有的教育理念、资源已无法满足大学生与家长,势必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德治为前提,法治为保障,克服片面性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法治的要求,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原则的组成部分,倡导和谐法治。我国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在法律体系建立、法治意识提高、法治工作实效、法治水平提升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考试作弊引起学位纠纷、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大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三类典型案例回应了大学生管理法治化中的现实难题与法律困惑。大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存有缺陷、正当程序缺失与不足、保护大学生权利不到位等方面。大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法治观念淡薄、工作能力不足、法律法规滞后、管理机制不佳、大学生参与不够等等。树立大学生为本、主体性与权利本位观念。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厘清法律意识具有的必要性、重要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扬弃地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方向。教育重点在于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法规校规培训。正当程序是规制大学生管理权与保障大学生权利的重要手段。公平正义是享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平等,是形式公平正义和实质公平正义的统一,其归宿在于权利获得确认与保障。除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高校需要在制定程序、形式内容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执行主体执行过程中按照法治思维方式遵循事前、事中与事后管理程序。高校内部成立法律工作部门,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及纠纷。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与职权、地位、组成及比例,学生申诉制度内容纳入《高等教育法》。教育行政申诉缺乏具体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行政诉讼是大学生寻求救济的最后防线,司法审查介入前用尽高教领域内部救济,审查范围限定在形式与程序合法性上。大学生管理者依法履职,接受监督。遵循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遵循比例原则,减少权力任性,保障大学生权益。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最大可能保护大学生的信赖利益。大学生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就业指导各项就业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拓展大学生参与管理,培养大学生参与能力,大学生要全员参与、全面参与和全过程参与。发挥大学生组织作用,解构与重构传统大学生组织,引导新兴大学生组织发展,运用微信服务大学生管理工作,了解运用微信面临的工作困境和解决策略。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法治化具有联系、区别及结合必然性,实现两者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互为补充。
周法超[8](2014)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成因及预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大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会对学生自身造成伤害,而且会对家庭、学校带来经济和思想上的负担。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又很容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个体事件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给高校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冲击。因此,做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综合国内外相关学者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新时期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和特点进行了研究,结合国内外高校真实发生的经典案例,重点分析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成因,探索针对此类事件预防机制的构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伤害事故的预防,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实践。本文拟采用理论剖析和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先从理论上总结分析,进而拓展为高校管理实际,进一步揭示它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中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国内外学者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课题经验和研究成果,以时间顺序和重大事件为脉络,重点讲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和内涵;论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例重现,重点介绍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和特点;论文的第三部分,从高校学生所处环境的主客观因素,剖析该类事件发生的多重原因,为做好预测和预防工作奠定丰实的理论基础;论文的第四部分,通过对前三个部分的论述和总结,从做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测、加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与宣传,建立系统科学的应对机制等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如何做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观点。
姜黎,龚成秋[9](2014)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责任承担的思考》文中认为通过分析成年学生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责任承担方面的异同,指出大学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针对如何应对和预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建议。
王振静[10](2014)在《对苏州市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文中指出高等学校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场所,学校体育是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以《全国普通高校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结合自身学校的特色制定学校体育教学计划,并开展多种体育教学项目,使学生的体育活动内容更加丰富。体育的特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尤其是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或出现意外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普通高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时经常有学生在参加学校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体育教学工作和各项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给学校和学生家庭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安全问题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普通高校的体育伤害事故确定为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学校体育学、体育心理学、运动训练学,生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有关理论,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对苏州市普通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特点、致因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积极性的改进建议、最大程度上减少苏州市普通高校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苏州市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频数相对比较大:男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概率比女生大,占调查总数的36.3%;女生为19.5%。引发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概率比较大的体育项目包括篮球、足球、羽毛球、轮滑、跆拳道、散打等。2、苏州市高校体育活动中运动损伤的种类前四种分别为:擦伤、挫伤、肌肉拉伤、关节扭伤等。3、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个体鲜明性特点、内容复杂多样性特点、突发不可预见性特点、事故处理具有多重困难性特点。4、造成苏州市普通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因素有:学生自身因素、教师因素、学校教学管理及其他它突发因素引起的。主要原因有:学生缺乏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体育卫生安全知识缺乏;日常参与体育运动积极性小,缺乏锻炼,素质下降;对自身身体健康情况不清楚或刻意隐瞒特定疾病,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心理承受力较弱。部分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个别体育教师上课不认真,责任心不强;对学生身体健康情况不了解;体育教学或体育活动中场地、器材安排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有的教师没有认真研究教材,教学设计不合理,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对课的调控能力差;另外,也有地理因素和不良气候的影响。高校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不够重视,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体系;在体育方面的投入不够,体育经费紧张,未能及时对体育场地、器材进行及时检修;对学生健康档案重视程度相对缺乏,执行力度差;对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措施还不完善。
二、论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2)网格化管理模式在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中的应用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理论探析 |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 |
三、网格化管理模式在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
(一)小网格服务大格局,推动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机制由简到繁。 |
(二)小网格担当大责任,推动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责任由虚向实。 |
(三)小网格实现大作用,推动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平台由散向精。 |
四、结语 |
(3)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现状 |
(二)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的司法判例研究 |
(三)劳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相关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在校生用工关系的基本情形概述 |
一、在校生校外实习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及理论争议 |
二、在校生勤工助学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及理论争议 |
三、在校生自发打工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及理论争议 |
第二节 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与劳动权利保障研究 |
一、我国法律制度下劳动权利保障的发展历程 |
二、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现状 |
三、域外法律对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二章 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判例研究 |
第一节 肯定性判例研究 |
一、公报案例研究 |
二、一般类案例研究 |
第二节 否定性判例研究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二、判例主要观点摘要 |
三、判例主要观点评析 |
第三章 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对在校生索赔权利的具体影响 |
第一节 一般性劳动权利保障差异 |
一、合同订立相关的保障差异 |
二、合同履行相关的保障差异 |
三、合同终止相关的保障差异 |
第二节 因工负伤情况下的区别保障 |
一、责任划分的比较 |
二、赔偿数额的比较 |
第四章 完善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认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 |
一、确立劳动关系认定客观说 |
二、否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
第二节 对在校生设立社会保险缴纳机制 |
一、社保缴纳主体的确认 |
二、社保缴纳项目的必要性研究 |
三、实习及勤工助学情况下的社保缴纳制度 |
四、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 |
第三节 完善《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
一、限制调整范围 |
二、明确调整对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 |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
1.普遍性 |
2.特殊性 |
3.公共性 |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
(一)存在人身损害结果 |
(二)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三)学校存在过错 |
三、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
1.科学施救,降低学生伤害程度 |
2.客观公正处置,维护学校和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
3.明确责任,依法承担,依法理赔 |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
1.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
2.健全心理危机预警系统 |
3.引入保险机制,降低事故风险 |
(5)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一)高校学生 |
(二)学生自杀 |
(三)法律责任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六、研究方法 |
(一)个案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七、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
(一)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构成 |
(三)高校学生自杀事件学校过错认定 |
二、处理高校学生自杀事件的法理依据剖析 |
第三章 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
一、引发高校学生自杀的原因 |
(一)学校因素 |
(二)社会因素 |
(三)家庭因素 |
(四)自身因素 |
二、高校学生自杀学校责任的相关认定 |
(一)高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
(二)高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
(三)高校的赔偿责任和经济补助 |
第四章 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缺失 |
二、担责主体不够明确 |
三、法律责任实现途径的不足 |
第五章 解决高校学生自杀法律责任问题的相关策略 |
一、制定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法规漏洞 |
(一)制定并出台《校园安全法》 |
(二)修订完善现存法律法规 |
二、梳理相关法律关系,明确学校责任 |
(一)完善相应的责任认定制度 |
(二)增设学校重大过错追偿权 |
三、建立社会分担机制,缓解矛盾冲突 |
(一)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 |
(二)借鉴引入国家赔偿体制 |
四、构建心理危机防线,避免事故发生 |
(一)加强学校心理疏导工作 |
(二)学会积极面对压力挫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6)残障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残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 |
二、高校残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易发性原因分析 |
(一) 高校管理的开放性及校园环境管理缺失, 易造成安全隐患 |
(二) 残障大学生普遍安全意识比较薄弱, 自我防范意识比较差 |
(三) 残障大学生心理问题普遍突出 |
(四) 残障大学生身体素质相对较差 |
三、高校残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化解 |
(一) 及时赶赴现场, 紧急开展正确救治 |
(二) 判定伤害事故性质,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
(三)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性质, 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四) 收集整理证据, 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确保客观公正 |
(五) 协商调解, 及时安抚, 依法理赔 |
四、高校残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
(一) 开展融合教育, 营造残障学生及健全学生互帮互助、健康理性的校园文化氛围 |
(二) 强化教育者的安全意识, 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 |
(三) 强化残障大学生新生入学安全教育 |
(四) 注重筛查, 建立重点人员健康档案, 关心关爱残障大学生 |
(五) 密切联系学生家属, 及时掌握重点人员安全状况 |
(六) 严格安全制度, 建立意外伤害事故预防网络 |
(7)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框架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框架结构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注释 |
第二章 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基本理论问题 |
一、大学生管理基本概念 |
(一)大学生管理内涵与内容 |
(二)辅导员学生管理内容 |
(三)大学管理权正当性基础 |
(四)辅导员的本质与功能 |
(五)辅导员学生管理权性质 |
(六)辅导员工作的多重维度 |
二、大学生管理基本法律问题 |
(一)大学生权利界说 |
(二)高校的法律地位 |
(三)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
(四)学术自由 |
(五)大学与政府关系 |
(六)学校、辅导员与学生教育法律责任 |
三、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当代诠释 |
(一)大学生管理法治化释义 |
(二)依据良法管理大学生 |
(三)大学生权利救济保障 |
(四)法律秩序的有效建立 |
注释 |
第三章 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时代背景与理论依据 |
一、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时代背景 |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吁求契约观念的生成 |
(二)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的必然要求 |
二、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一)党的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方略 |
(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辩证关系理论 |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奋斗目标 |
注释 |
第四章 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现状 |
一、我国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与成就 |
(一)我国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
(二)我国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成就 |
二、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
(一)学生管理制度有缺陷 |
(二)正当程序缺失与不足 |
(三)保护大学生权利不到位 |
三、大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的成因 |
(一)观念偏差能力不足 |
(二)法规校规不够健全 |
(三)学校管理机制不佳 |
(四)辅导员专业化欠佳 |
(五)学生参与管理不够 |
(六)学生群体特征的挑战 |
四、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案例分析 |
(一)考试作弊引起学位纠纷案例与分析研究 |
(二)大学生纪律处分纠纷解决途径研究 |
(三)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例与分析研究 |
注释 |
第五章 树立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理念 |
一、树立法治化正确观念 |
(一)树立学生为本观念 |
(二)树立主体性观念 |
(三)树立权利本位观念 |
二、强化法律意识、素质与教育 |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
(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 |
(三)注重大学生法律教育 |
三、注重管理程序正当性 |
(一)正当程序释义 |
(二)程序正当保障正义 |
四、追求管理的公平正义 |
(一)公平正义的解读 |
(二)权利确认与保护 |
注释 |
第六章 完善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度 |
一、健全大学生管理法规 |
二、完善高校管理制度 |
(一)高校管理制度概说 |
(二)高校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科学民主 |
(三)高校管理制度具合法性与操作性 |
(四)注重管理制度的适时修订与汇编 |
三、规范学生管理制度执行 |
(一)执行主体范围与思维方式 |
(二)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程序 |
四、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
(一)建立法律服务机构 |
(二)健全完善申诉制度 |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注释 |
第七章 实施大学生管理法治化行为 |
一、合理运用大学生管理权 |
(一)辅导员依法定职权履职 |
(二)相关管理者履职受监督 |
二、提高大学生管理法治水平 |
(一)遵循平等、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 |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内容及其保护 |
(三)指导服务法治化融于工作之中 |
三、拓展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
(一)学生参与民主管理 |
(二)完善自治组织建设 |
(三)微信工作运用研究 |
四、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法治化相结合 |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法治化的联系与区别 |
(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法治化相结合必然性 |
(三)全球化背景下建构二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
注释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成因及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概念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1、 事故 |
2、 校园伤害事故 |
3、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
第一章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第一节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
一、 自然灾害事件 |
二、 心理健康危机 |
三、 群体伤害事故 |
四、 政策引起矛盾 |
五、 政治诱发冲突 |
第二节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
一、 特殊性 |
二、 突发性 |
三、 破坏性 |
四、 敏感性 |
五、 感染性 |
第二章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的原因 |
第一节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现状 |
第二节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的主观原因 |
一、 大学生社会认知浅薄造成的影响 |
二、 大学生心理因素的影响 |
第三节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的客观原因 |
一、 多元文化的影响 |
二、 市场经济的冲击 |
三、 高校管理的不足 |
四、 周边环境的影响 |
五、 网络媒体的介入 |
第三章 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测预防和对策 |
一、 高校伤害事故预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二、 高校伤害事故的预测的方法 |
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策略 |
1、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 |
2、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
3、 预防体系建立健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责任承担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背景探究 |
2 界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理论依据 |
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
2.2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初探 |
2.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分类 |
2.3.1 学校责任的体育伤害事故 |
2.3.2 非学校责任的体育伤害事故 |
2.4 责任归咎原则及案例分析 |
2.4.1 过错责任原则 |
2.4.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2.4.3 公平责任原则 |
3 结论与对策 |
3.1 结论 |
3.2 对策 |
(10)对苏州市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背景和依据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关概念 |
1.4.1 体育运动伤害定义 |
1.4.2 体育运动伤害的分类 |
1.4.3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
1.4.4 高校体育活动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
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问卷调查法 |
2.2.3 访谈法 |
2.2.4 数理统计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苏州市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的调查和分析 |
3.1.1 苏州市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男、女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调查情况 |
3.1.2 苏州市高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频数 |
3.1.3 苏州市普通高校不同运动项目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 |
3.1.4 苏州市高校不同体育组织形式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 |
3.1.5 苏州市高校体育活动中不同种类运动损伤的调查情况 |
3.2 影响苏州市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因素 |
3.2.1 苏州市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与特点 |
3.2.2 苏州市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致因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5 参考文献 |
6 附件 |
7 致谢 |
四、论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侵权责任研究[D]. 廖业婵. 湖南工业大学, 2021
- [2]网格化管理模式在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中的应用探索[J]. 鲁怡君.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1(12)
- [3]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D]. 于健海.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J]. 郑艺青,史晗,蔡建超. 法制博览, 2021(12)
- [5]高校学生自杀学校法律责任研究[D]. 孙嘉聪.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6]残障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研究[J]. 李承锋. 大学教育, 2017(07)
- [7]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D]. 韩忠全.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7(05)
- [8]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成因及预防[D]. 周法超. 苏州大学, 2014(04)
- [9]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责任承担的思考[J]. 姜黎,龚成秋.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4(04)
- [10]对苏州市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D]. 王振静. 苏州大学,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