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一、论身体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朱姝尧,杨芳[2](2021)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身体权保护的立法回应——兼谈完善《民法典》身体权条款的若干建议》文中指出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身体权的行使从消极的防止侵害转向积极的支配,传统身体权理论受到挑战。《民法典》"人权权编"首次对身体权作了进行系统性规范,回应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但其对身体权的保护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即应当廓清其内涵和外延,并将身体相关部分纳入其保护范围,补充其行使规则和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规定。

孙笑侠[3](2020)在《身体权的法理——从《民法典》“身体权”到新技术进逼下的人权》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法典》以一系列条款确认了"身体权",不仅使身体权体系化,给法定权利体系带来新突破,也给人权理论创新带来契机。本文着重阐释了《民法典》身体权的外延,认为身体权不只是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实际上包括四个主要权益,即身体完整、身体自由、身体信息和身体尊严,进而讨论了身体权的法学一般定义,并主张身体权应当作为基本权利来对待。本文以身体权为根据,回答了人脸信息识别等身体生物信息采集识别的违法和违宪风险问题,并认为对身体权的尊重和保障依赖于身体伦理观念的进步。

杨立新[4](2020)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的立法经验、保护人格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这些创新主要表现在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质、人格权权利体系、人格权权利类型、人格权权利内容、人格权行使规则、人格权保护方式和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身自由、性骚扰、肖像权、荣誉权、个人信息、婚姻自主权的规定还须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得益于立法者在全面贯彻民法典编纂的人文主义立法立场、敢于应对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勇于解决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传承我国当代民事立法的特色和传统、吸收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等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模式,将引导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为保护好民事主体人格权提供裁判依据,鼓励和推动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曹相见[5](2020)在《物质性人格权的尊严构成与效果》文中研究说明民法上的尊严经历了从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到人格权一般条款的变迁,其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发展,是具有实证权利价值基础的内涵。财产权与人格权均由尊严衍生,生物性人格权也都具有尊严属性。生命权有生命尊严,身体权有身体尊严,健康权有健康尊严,均不具有支配属性。在尊严的效果上,自杀具有违法性,献身体现了生命尊严,消极安乐死是生命尊严的内在要求;加之于身体但未侵害身体完整的暴行、不当身体检查具有不法性,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则有正当性,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的合法性,也以不侵害身体尊严为限。基于健康尊严的要求,人体试验必须严守知情同意等原则,不得收取试验费用,并在受试者健康受损时履行无过错治疗义务。

刘凯湘[6](2020)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文中提出《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使得其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与严谨,使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增添了新的体系结构类型,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范围内民法法典化进程的重大贡献。独立成编的体系顺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历史趋势,为具体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更为周全的行为规则,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裁判规则。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但更主要地是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必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人格权与主体资格是不同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法无法对人格权的内容、效力、行使、保护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专享的权利,法人不应当享有人格权,但在《民法典》已经明确作出法人人格权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应当理解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营利法人的商业利益与财产权益。荣誉权的客体不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畴,进而荣誉权不可能是人格权,将来修订《民法典》时应当将其删除。《民法典》人格权编仍存在不足与待完善之处。

杨立新[7](2020)在《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文中提出民法典出台前,学界出现了这样一种主张:以生命维护权包含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和行动自由为根据,要求民法典删除人格权编。这种主张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维护权,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权的正确性。民法典已经通过了立法机关审议,成为我国的法律,人格权编是其鲜明的立法特色,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其中就包括规定生命维护权和行动自由权。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权维护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所必须。在民法学术讨论和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学者都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是应当遵守学术批评和表达自由的规范。

杨立新[8](2020)在《从生命健康权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的规范创新》文中提出《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构建了物质性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在规范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中,特别规定了生命尊严、身体完整、身心健康的权利内容。在行使物质性人格权的规则中,特别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捐献人体组成部分以及遗体、禁止人体组成部分买卖、临床试验以及从事人体基因与人体胚胎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的底线等创新规则。在物质性人格权的权利保护中,特别规定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上述规则共同组成了《民法典》关于物质性人格权的规范创新,为我国民法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提供了民法规范的保障。

姚辉[9](2020)在《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文中认为除去民法学界既往力主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所阐发的各种理由和意义,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价值也同样不容忽略。在将来的民法施行当中,既要处理好民法人格权规范与宪法(基本权利)、行政法等公法之间,以及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临近部门法之间的外部关系,也要认真对待其与民法典各个分编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一部权利法,人格权编体现了权利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的有机统一,其创立的人格权请求权类型不仅奠定了独立成编的教义学基础,更以其新型的绝对权保护方式独树一帜。人格权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动的权利,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并积极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法解释体系,以此更好地辅助立法运行。

汝中亚[10](2020)在《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平责任自产生以来便在学术界引来不少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冲击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传统侵权法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局面,只是将公平责任争议的焦点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公平责任所具有的极大伸缩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便是公平责任滥用的蔓延。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案件,如何规范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回答的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对公平责任司法适用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文章共有五章:第一章提出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149个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例进行梳理,将样本中的案例按照案由进行分类,总结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及裁判立场,初步得出公平责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滥用的现象。第二章验证结论。在第一章基础之上借助图表和详实的数据,结合具体个案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滥用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公平责任适用条件模糊、公平责任考量因素不清晰以及法条援引混乱。第三章分析原因。基于前两部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从规范法学层面分析,公平责任条款的模糊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是导致公平责任滥用的主要原因。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官职业素质的参差不齐;法官自身面临的职业风险;法院绩效考核机制;舆论导向加剧了公平责任被滥用的可能性。最后两章解决问题。结合学者的观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解释学的角度得出公平责任的性质应属于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适用的构成要件应当具备损害的实际发生、相当因果关系、无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对公平责任的裁量因素作出严格限定。第五章首先从学理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读,发现该条规定仅仅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0条第一款第二句。其次,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法律的价值基础、法经济学角度揭示公平责任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建成,公平责任已经丧失了存在的空间和价值,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二、论身体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身体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第一节 生育概述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一、生育权的性质
        二、生育权的主体
        三、生育权的内容
        四、生育权的实现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2)《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身体权保护的立法回应——兼谈完善《民法典》身体权条款的若干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顺应了科学进步与观念转变在身体权理论变革上的需要
    (一)医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民法关于身体支配权属性的理论提出挑战
    (二)“知情同意原则”观念推动身体权的权能转变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回应了身体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发展趋势和现实立法需求
    (一)身体权的萌芽及其发展趋势
    (二)身体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现实立法意义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身体权保护制度之完善的建议
    (一)廓清“身体权”的内涵和外延
    (二)补充规定身体权的行使规则
四、结语

(3)身体权的法理——从《民法典》“身体权”到新技术进逼下的人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身体权益”的立法沿革
二、民法“身体权”的外延
三、身体尊严与身体权定义
四、“同意伦理”与作为基本权利的身体权
    (一)民法上的身体权与宪法上关于身体的规定有怎样的关系?
        1. 关于“人身自由权”条款指向身体权。
        2. 关于“人的尊严”条款包含身体权。
        3. 关于人权的概括性条款覆盖身体权。
    (二)身体权具有基本权利性质,是一项人权。
    (三)把身体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五、人体生物采集识别的违法和违宪风险
六、身体权的伦理观念

(5)物质性人格权的尊严构成与效果(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尊严在民法上的概念层次
    (一)民法上人格尊严的意义变迁
        1.《民法通则》上的“人格尊严”
        2.司法解释上的“人格尊严权”
        3.《民法典》上的“人格尊严”
    (二)民法上人格尊严与宪法的异同
        1.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2.宪法“人格尊严”对民法的影响
        3.民法人格尊严与宪法的不同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关系
三、生物性人格权的尊严属性
    (一)生命权的尊严属性
    (二)身体权的尊严属性
    (三)健康权的尊严属性
四、生物性人格权的尊严效果
    (一)生命尊严与自杀、献身和安乐死
        1. 自杀的违法性问题
        2. 献身的合法性问题
        3. 关于安乐死
    (二)身体尊严与未侵害身体完整的侵权、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及关于人体的医学与科研活动
        1. 身体尊严与加之身体但未损害身体完整的暴行、不当的身体检查
        2. 身体尊严与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
        3. 身体尊严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三)健康尊严与人体试验
        1. 知情同意原则
        2. 费用、补偿与无过错治疗义务
五、结语

(6)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正当性依据与重大意义
    (一)经典民法典人格权没有独立成编的历史原因及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律
    (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民法典人格权的立法实践
    (三)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进行规定的立法实践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对人格权采取的几乎完全不同的模式
二、人格权编体现的私法中的人格权与宪法中的人权关系[22]
    (一)人格权自产生时即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是人权的下位概念
    (二)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但更主要地是一种民事权利
    (三)人格权必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
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厘清
    (一)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与制度
    (二)人格权有自己的权利客体,即人格利益,并且具有可支配性
    (三)总则编不可能为人格权的周全保护提供规则供给
四、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协调
    (一)人格权的享有只能由人格权编规定,与侵权责任编无涉
    (二)人格权的权能(权利内容)与行使规则只能由人格权编规定,侵权责任编不能规定此等内容
    (三)人格权的保护规则需要在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作出科学的划分与协调,应当由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共同完成对人格权的保护与救济
五、法人作为人格权主体之质疑
    (一)《民法典》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疑窦与困惑
    (二)法人人格权存在的理论依据探析
    (三)寻找可能的折中路径
六、荣誉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之否定
七、结论

(7)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维护权的主张及其背景
    (一)编纂民法典是否单独规定人格权编争论的形成和发展
    (二)编纂民法典起草民法总则期间对人格权立法的争论
    (三)在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争论发展至自卫权观点的提出
二、将生命维护权曲解为自卫权进而否定人格权编的论断
    (一)关于人格权编规定生命维护权就是规定自卫权的问题
    (二)关于人格权编规定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就是鼓励人们“上街”的问题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维护权和行动自由的正确性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与学术讨论的正确方法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与重要社会价值
    (二)成功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1.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提供了坚实基础
        2.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对人格权立法的学术争论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
结语

(8)从生命健康权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的规范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类型的规范创新
二、对物质性人格权具体权利内容的规范创新
    (一)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尊严维护权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尊严维护权
    (二)《民法典》规范身体权的创新价值在于提高其法律地位
        1.身体权在物质性人格权中的法律地位更重要
        2.行动自由和性利益不属于身体权的内容
    (三)健康的客体是身心健康
三、对物质性人格权权利行使的规范创新
    (一)对身体权行使规则的规范创新
        1.对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的规范创新
        (1)创新内容
        (2)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的权利演变过程
        2.禁止买卖身体组成部分
        3.捐赠和买卖身体分离物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二)对健康权行使规则的规范创新
        1.对临床试验的规范
        2.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医学、科研活动的规范
四、对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遭遇危难的法定救助义务
五、结语

(9)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体系化中的人格权编
    (一)公私法权利的关联
    (二)人格权法中的民商关系
    (三)人格权法中的财产关系
二、一部“权利法”
    (一)人格权编的权利法属性
    (二)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
        1.一般人格权
        2.个人信息:权利、法益抑或其他
三、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价值
    (一)独立成编的教义学基础
    (二)新型的绝对权保护方式
        1.蜕变与升华
        2.诉前禁令
四、面向解释论的未来
    (一)裁判导向的规范设计
    (二)法律的续造
五、结 语

(10)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与现状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的样本选择
    第一节 样本选择的实现方案
        一 分析路径与方法
        二 实证样本的梳理
    第二节 样本总体概况与初步结论
        一 样本总体概况
        二 初步结论
第二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的样本分析
    第一节 公平责任适用条件模糊
        一 因果关系的缺失
        二 过错要件的缺乏
    第二节 公平责任考量因素不清晰
        一 损失分担比例不清晰
        二 损失范围无法准确界定
    第三节 法条援引混乱
        一 公平责任条款的重叠导致法条适用混乱
        二 公平责任条款与公平原则援引混乱
第三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现状之原因分析
    第一节 规范法学分析
        一 公平责任条款的模糊性
        二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第二节 法社会学分析
        一 法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二 法官自身面临的职业风险
        三 法院绩效考核机制的影响
        四 舆论导向
第四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的改良路径
    第一节 公平责任司法适用的逻辑前提
        一 公平责任的性质
        二 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制
        一 损害的实际发生
        二 相当因果关系的具备
        三 无过错
        四 无过错责任的排除适用
    第三节 考量因素的严格限制
        一 受害人损失重大
        二 双方经济情况
第五章 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条款的应然路径
    第一节 对《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条款的理解
        一 第23条见义勇为场合的责任
        二 第31条紧急避险场合受益人的责任
        三 第32条监护人责任
        四 第33条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他人损害的责任
        五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和《民通意见》第157条
    第二节 公平责任的归宿
        一 公平责任模糊了侵权责任法的定位
        二 公平责任侵蚀了法律的价值基础
        三 公平责任会导致社会总成本的增加
        四 公平责任的本位回归
结语
注 释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四、论身体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身体权保护的立法回应——兼谈完善《民法典》身体权条款的若干建议[J]. 朱姝尧,杨芳. 医学与法学, 2021(02)
  • [3]身体权的法理——从《民法典》“身体权”到新技术进逼下的人权[J]. 孙笑侠. 中国法律评论, 2020(06)
  • [4]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J]. 杨立新. 法商研究, 2020(04)
  • [5]物质性人格权的尊严构成与效果[J]. 曹相见. 法治研究, 2020(04)
  • [6]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J]. 刘凯湘. 中外法学, 2020(04)
  • [7]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J]. 杨立新. 东方法学, 2020(04)
  • [8]从生命健康权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的规范创新[J]. 杨立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3)
  • [9]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J]. 姚辉. 清华法学, 2020(03)
  • [10]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汝中亚. 郑州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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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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