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伤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医疗伤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论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麻昌华,张罡[1](2022)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以《民法典》与“医事法”的协调为视角》文中认为为推进对《民法典》的规范阐释,促使其与医事法的衔接、互补,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进行明晰。"医疗损害责任"整体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框架结构,在说明义务、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加以创新。其作为《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对总则编之规定予以遵从,是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特别法;其作为医事法的基本范畴,处于上位效力层级之中,与其他规范条文形成条件关系和并列关系。鉴于此,应遵循"从民法典到医事法"的适用路径,藉由内外在规范的自足与互助,明确规范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规范概念的阐明和规范内涵的拓补,以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医事法学的蓬勃发展。

王轶晗,王竹[2](2021)在《前奇点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以医疗人工智能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暂处于"前奇点阶段",随着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由其引发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现阶段人工智能主客体定位尚不明晰、侵权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形成有效涵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陷入困境。单独适用产品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抑或高度危险责任,均无法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提供准确的归责模型。破题之道,应在肯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客体地位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最小化与程序化改造,从而通过适用经改造的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与个别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完成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将设立医疗人工智能实质性审查机构、建立沙箱区域、改革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数据库、试行国家先行赔偿等事前、事中、事后措施作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制度去障,以期实现"善治"与"善智"的良性互构。

乔晨虹[3](2021)在《高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竞合探究》文中提出

黄鹏[4](2021)在《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化确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立法尚未规定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受试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先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应依据客观标准调整治疗性临床试验与非治疗性临床试验的内涵,对非治疗性临床试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治疗性临床试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通过立法在临床试验侵权责任下对归责原则予以规定,同时建立临床试验强制保险制度作为诉讼途径的补充。对药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类型化确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护受试者权益。

初晓伟[5](2021)在《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互联网、大数据、5G等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传统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远程医疗服务也在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快速发展。2019年底全球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远程医疗服务模式作为新型的诊疗方式对疫情防控和筛查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使得我国远程医疗服务行业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对于远程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我国侵权损害研究层面尚未涉足的新问题、新领域,是时代进步发展的产物。远程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也关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完善,关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建设。虽然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节省患者的就医成本以及提高地方医院的医疗水平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困境。本文试图从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角度切入,对远程医疗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在分析远程医疗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远程医疗发展前景的基础上,探讨对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的必然性。另外,对于远程医疗技术损害、伦理损害、产品损害、管理损害引起的新型医患关系也需要引起重视。通过厘清远程医疗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主体,阐述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相关内容,用以明确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基础。同时本文意在讨论构建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明确远程医疗所涉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认为应当在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域外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部分,更新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应司法解释,并增加相应内容。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障患者的民事权益,对于明确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机制和免责机制等问题加以规制,以期明确各方法律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彭梦源[6](2021)在《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质量要求提高。新冠疫情爆发后我国是全球唯一经济实现正增长的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下各行业发展欣欣向荣,其中美容行业特别是医疗美容行业获得了大众的青睐。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查”记录的2019年成立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达到了59175家,2020年成立了105007家,2020年较2019年增长了77.5%,目前全国在业或存续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达23.67万家。我国的医疗美容市场当前潜在需求大,预期对产品和服务有极大需求,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该行业的市场规模会持续快速增长。但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滋生了一些医疗美容行业的乱象,其中虚假广告宣传、消费者受假冒伪劣产品侵害、许多人“美容”不成却惨遭“毁容”的新闻屡见不鲜。也有明星想悄然变美却被医疗美容机构私自当做成功案例大肆宣传,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后通过起诉医疗美容机构维权进而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案例数不胜数,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医疗美容行业在创造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由于我国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类案件中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法律适用、损害赔偿问题在学界存在不少分歧,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也存在着认定差异,同案不同判、案同法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现象的出现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也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产生损害。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致使对方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有权利要求损害一方支付违约以及精神损害的双重赔偿。此外《民法典》指出对于病人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承担保密的责任,任何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无权利向外暴露病人隐私信息。《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美容损害赔偿案件的救济提供了较之以前更宽阔的维权路径,也有利于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文章结构分为四个部分来开展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首先本文第一部分将详细描述医疗美容的相关概念,阐述了医疗美容与疾病诊疗和整形外科的不同,医疗美容行为具有自主选择性、消费性、风险性、多学科结合性的特点。列举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类型,提出医疗美容损害行为既可以造成违约损害,也可产生侵权损害,综合来看就是一个损害行为能产生两种不同属性的影响。第二部分将引入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分析医疗美容损害的请求权,救济路径等,提出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美容损害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即违约或侵权责任救济路径,若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救济路径,则最终的损害赔偿会弱于侵权责任救济。医疗美容损害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很少有对受害人心理、精神上是否遭受伤害的判断。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民事救济规则不完善,损害责任认定标准没有考虑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性,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院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可能会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不能平等的维护美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形象。第三部分介绍域外的医疗美容损害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简要总结了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民事救济路径,然后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笔者思考的观点。最后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所体现出的问题,结合医疗美容损害的特点,提出三点完善建议。第一是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设立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是推行医疗美容强制保险,可以集中社会力量保障受害者权益。第三是独立构建医疗美容损害责任鉴定体系,可在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上进行完善,制定医疗美容损害独立的伤残认定标准等。希望本论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也期望保护医疗美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更好地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良性发展。

岳雪瑜[7](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王思佳[8](2021)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药物临床试验在世界医学水平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是人类与各种顽疾奋勇对抗的战场,也是人类向健康生活前进必须经历的阶段。人类通过药物临床试验取得了极大的健康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药物临床试验同样是把双刃剑,人类在通过其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的同时,并没有处理好其损害受试者的各项权益的相关问题。现如今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案件络绎不绝发生,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注意。正由于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类型案件的立法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药物临床试验的概念区分不明确、责任划分标准不明朗、规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等问题的发生。以致于受试者不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有的权益保障还不到位,无法获得适当合理的赔偿。本文对于此类问题,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基本概念,从责任划分、构成要件等因素的范畴,深入探讨了药物临床试验的构成主体,以及我国在该领域立法工作的前进方向和不足之处。对于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案件中,责任划分的争议、归责原则的适用等问题,本文均有详细探讨。本文还参考国内外在法律建立方面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思想,和我国在法律领域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划分和赔偿金额明确规定。通过对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详细划分,讲解了赔偿范围确定合理性及其包含的免责事由。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对受试者的保护不仅局限在药物临床试验范围内,更应扩张到现行侵权责任范围之外,建立健全相关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健康,完善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进而达到现代医学服务人类益于人类的目标。

孙东东[9](2021)在《《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立法变化的学习与应用》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中涉及临床医学诊疗工作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责任除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关键内容进行了修订外,大部分沿用原有规定。为了使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医务人员全面了解《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临床应用,本文分10个部分进行全面系统解读。

李迪[10](2021)在《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人工智能医疗侵权是指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医疗领域时,在诊疗过程中所实施的诊疗行为对患者一方造成损害的侵权方式。人工智能与医学的结合,大大提高了诊疗活动的效率,不过也引发了诸多侵权责任归属问题。人工智能造成医疗侵权的原因多种多样,内容复杂多变,加之人工智能在多方面已表现出对人类医生能力的超越,其自主性程度也在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提高,现行法律体系对弱人工智能尚可予以规制,但在未来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后,其导致的医疗侵权问题必定会引发更多的争议。本文将以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定位为出发点,分析不同智能程度的人工智能对现行法律适用的困境,同时借鉴域外法规,对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防止日后出现人工智能医疗侵权问题而法律适用空白的局面。本文以上述内容为背景,对我国的人工智能医疗侵权问题展开论述,试图从侵权法理论角度对人工智能与医学领域的交叉点进行探讨,构建和改进人工智能造成医疗侵权损害的责任归责制度体系。具体来说,本文主要内容分以下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概括总结了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研究现状。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人工智能医疗侵权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于此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理论体系,缺乏实践意义。在责任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的适用等问题上众说纷纭,相较于西方各国对人工智能问题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因此,亟需展开对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问题的探讨。第二章对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分类进行了概括,并阐述了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人工智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在日益智能化,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大类,在对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后,结合各自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实践,对其法律地位进行论述。第三章为人工智能医疗侵权对我国侵权责任承担的挑战。首先,相较于传统的医疗侵权方式,人工智能医疗侵权具有特殊性,它既具备传统医疗设备的基础特征,又兼具特色,指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特征,并不完全依附于医生,其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由于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对我国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冲击,具体表现为责任类型、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患者的举证等方面。第四章对相关域外立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域外立法研究得出了我国此方面制度建设的启示。文章重点叙述了欧盟议会和美国对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立法建议,并分析两者理论层面的差异,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践,分析两种不同理论对我国日后的制度建设的启示。第五章为人工智能医疗侵权体系构建的建议,以侵权法理论基础出发,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角度提出具体建议,并提出可将人工智能纳入到医疗产品范围,主张完善和发展缺陷医疗产品召回制度,同时提出完善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配套制度,具体为:一、设立专门等登记准入制度与监管机制;二、完善医疗损害的赔偿机制,如设立强制保险制度和智能基金等。总之,我们应当依据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等级,将人工智能进行区分,明晰具体的侵权事实和侵权原因,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依据国内学术界理论观点,对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发展。

二、论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以《民法典》与“医事法”的协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缘起与理据:“医疗损害责任”的问题背景
二、“医疗损害责任”:从《侵权责任法》到侵权责任编
    (一)“医疗损害责任”规范设计的继受
    (二)“医疗损害责任”规范内容的创新
        第一,说明义务的优化。
        第二,责任主体的增加。
        第三,责任构成的限定。
        第四,其他内容的改进。
三、正本清源:“医疗损害责任”的体系定位
    (一)《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体系定位
    (二)“医事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体系定位
四、整理与归纳:“医疗损害责任”规范阐释之展开
    (一)《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规范自足
        1.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加以检视
        2.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减免责事由加以考察
    (二)“医事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规范互助
        1.对“医疗损害责任”规范概念的阐明
        2.对“医疗损害责任”规范内涵的拓补
结语

(4)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化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1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2 域外典型国家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1 美国
    2.2 德国
    2.3 法国
    2.4 荷兰
    2.5 立陶宛
3 域外典型国家立法经验的启示
4 我国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4.1 依据客观标准调整不同类型临床试验内涵
    4.2 根据临床试验类型匹配归责原则
        4.2.1 非治疗性临床试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2.2 治疗性临床试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3 立法上规定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
    4.4 建立临床试验强制保险制度
5 结语

(5)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一、远程医疗基础理论
    (一)远程医疗的概念
        1.远程医疗概念界定
        2.远程医疗相关概念辨析
    (二)远程医疗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三)远程医疗的主体及法律关系
        1.远程医疗的主体
        2.远程医疗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二、域外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概况与借鉴
    (一)域外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概况
        1.美国
        2.欧洲
        3.日本
    (二)对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规范的启示与借鉴
三、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基础
    (一)远程医疗侵权损害的类型
        1.远程医疗技术损害
        2.远程医疗伦理损害
        3.远程医疗产品损害
        4.远程医疗管理损害
    (二)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远程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
四、构建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构建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的必要性
    (二)明确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机构的准入机制
        2.远程医疗从业人员的资质
        3.远程医疗产品的准入机制
    (三)加强患者民事权益的保障
        1.加强保护患者隐私权
        2.加强保护患者知情权
    (四)明确远程医疗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
        1.明确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
        2.明确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动态
        (二)国外研究动态
    四、内容结构
一、医疗美容损害概述
    (一)医疗美容的概念
        1.医疗美容的定义
        2.医疗美容的特点
        (1)自主选择性
        (2)风险性
        (3)消费性
        (4)多学科结合性
        3.医疗美容的性质
    (二)医疗美容损害的概念
        1.医疗美容损害的定义
        2.医疗美容损害的责任类型及责任构成要件
二、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司法现状
    (一)案例导入
        1.案情介绍
        2.案例分析
    (二)医疗美容损害学理分析
        1.医疗美容损害法律关系的构成
        2.医疗美容损害中民事责任的竞合
        3.医疗美容损害请求权
        (1)请求权基础
        (2)请求权类型
        4.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适用
        5.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救济
        (1)违约责任的救济
        (2)侵权责任的救济
    (三)司法实务领域医疗美容损害处置存在的问题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2.诉讼周期长,受损害者维权成本高
        3.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体系有待构建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四、完善医疗美容损害案件处置的建议
    (一)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
    (二)推行医疗美容强制保险
    (三)构建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内容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内研究综述
        1.3.2 国外研究综述
    1.4 研究意义
    1.5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药物临试验侵权问题概述
    一、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界定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阶段概述
        (二)药物临床试验Ⅰ期阶段试验
        (三)药物临床试验Ⅱ至Ⅳ期阶段试验
    二、药物临床试验侵权与医疗侵权的区分
        (一)药物临床试验与具体医疗侵权行为的比较
        (二)行为目的区别
        (三)风险性的区别
        (四)利益程度的区别
        (五)对象的主动选择性的区别
    三、药物临床实验侵权主体构成
        (一)药物临床实验试药者的界定
        (二)药物临床实验侵权主体的确定
    四、我国药物临床实验侵权的立法现状
第二章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Ⅰ期阶段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归责原则选择
        (一)Ⅰ期阶段归责原则的排除
        (二)Ⅰ期阶段归责原则的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Ⅱ至Ⅳ期阶段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归责原则选择
        (一)Ⅱ至Ⅳ期阶段归责原则的排除
        (二)Ⅱ至Ⅳ期阶段归责原则的选择—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三章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
        (二)侵害知情同意权
        (三)注意义务的未完全履行
        (四)侵害试药者的自我决定权
    二、药物临床试验损害事实的认定
        (一)试药者人身损害事实
        (二)试药者精神损害事实
    三、药物临床试验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Ⅰ期阶段药物试验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Ⅱ至Ⅳ期阶段药物试验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过错的讨论
第四章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受试者的人身损害赔偿
        (二)受试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同意
        (二)受害人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
        (四)不可抗力
第五章 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制度构想
    (一)国外保险制度的比较
    (二)建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强制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10)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价值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1.5 研究内容、框架、创新点
第2章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概述
    2.1 人工智能的界定
        2.1.1 人工智能的概念
        2.1.2 人工智能的分类
    2.2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
        2.2.1 医疗行为的界定
        2.2.2 人工智能在医学上的具体延伸
    小结
第3章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及对侵权责任承担体系的挑战
    3.1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特殊性
        3.1.1 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3.1.2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具有复杂性
        3.1.3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3.2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对我国侵权责任承担体系的挑战
        3.2.1 责任类型认定存有争议
        3.2.2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3.2.3 归责原则难以统一
        3.2.4 举证责任划分难以确定
    小结
第4章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之域外探索与启示
    4.1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域外探索
        4.1.1 欧盟的探索实践
        4.1.2 美国的探索实践
    4.2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域外探索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4.2.1 召回处置机制
        4.2.2 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4.2.3 必要的配套措施辅助实施
    小结
第5章 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体系构建
    5.1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
        5.1.1 明确责任主体
        5.1.2 明确归责原则
        5.1.3 明确免责事由
        5.1.4 拓宽责任承担方式
    5.2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配套制度的完善
        5.2.1 设立专门的登记准入制度与监管机制
        5.2.2 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分散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以《民法典》与“医事法”的协调为视角[J]. 麻昌华,张罡. 河北法学, 2022(02)
  • [2]前奇点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以医疗人工智能为视角[A]. 王轶晗,王竹.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5卷 总第53卷)——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 2021
  • [3]高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竞合探究[D]. 乔晨虹.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化确立[J]. 黄鹏. 医学与哲学, 2021(11)
  • [5]我国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研究[D]. 初晓伟.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6]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彭梦源.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7]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
  • [8]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王思佳.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9]《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立法变化的学习与应用[J]. 孙东东. 中华医学杂志, 2021(19)
  • [10]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李迪.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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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伤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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