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鸡”二主现象(论文文献综述)
林华清,魏红心,蔡旭[1](2020)在《政府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厦门市政府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大数据的深入发展和应用,数据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数据资源,成为一种生产要素。2015年9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1]2017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宋瑞晨[2](2020)在《清代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关系与乡村聚落 ——以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是农牧交错地带,明中叶起已有汉人进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开垦耕种。入清以后,清政府在此编旗设佐,划定旗界,以效纳、开垦等多种形式占有土地,同时给两翼蒙古划分了户口地、香火地及公共游牧地。康雍乾年间,大量移民从口外迁徙而来,寻求谋生之路。土地逐渐成为归化城土默特社会的焦点。民人与蒙古订立土地契约,从蒙古手中获得土地的“永租权”。部分民人将土地转租转典以谋取利益。清末土地整理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蒙旗的土地关系,也改变了蒙旗的土地权属。土地的开垦、租佃与乡村聚落的形成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人通过租佃蒙古民众的户口地、伴种或租种各召庙的香火地、信教领取天主教堂地等方法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逐渐定居下来,形成村落。文章在文献解读与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梳理了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开垦进程,以土地契约文书为线索阐述了土地流转的大体情况以及土地租佃与村落形成的密切关系,揭示了归化城土默特社会整合进入王朝国家大一统格局的具体过程。
李秋梅[3](2019)在《清代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初步研究 ——以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清代的买卖契约,尽管在在形式与内容上日趋规范与统一,但仍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本文选择清水江、徽州和浙东三个地区作为代表,比较清代买卖契约在构成要件与订立程序方面的差异性。构成要件上的差异,首先体现在契约主体方面。三地买卖契约主体有单独主体、联署主体和合伙主体三大类。单独主体以男性居多,女性在户绝、归宗、夫亡守志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充任契约主体,但其拥有的财产处置权的大小在三地存在显着差别。联署主体因受到三地家庭规模和宗族势力大小不同的影响,在订立的契约数量、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方面呈现出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点。合伙主体则在其形成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别。其次则表现在契约标的上,即三地买卖契约标的的种类、来源及其信息描述与当地经济发展模式和区域社会结构、风俗习惯高度契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最后还表现在契约性质标识、成契理由、立契时间、中人、契末署押等其他契约构成要件上。这些要件在契约中的排列顺序、表述方式、地位和作用以及外在形式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同,是三地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最直接和最具体地反映。在订立程序方面,三地的买卖契约虽然一般要经过请托中人、先问亲邻与原业主,寻找买主、三面议价、书写内容、交付标的、缴纳契税、推收过割等环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三地实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首先是先买权的表述方式、享有权利的群体及其排列次序存在较大差异。其次是契约订立启动程序的不同。徽州和浙东地区重视书面“草约”的法律效力及中人的作用,而清水江地区则较少提前拟定“草约”,中人也有缺位的现象。第三则体现在买卖契约的书写上,即代书人、书写规范和官契纸的使用都表现出与当地契约订立双方利益诉求和安全性保障具有高度适应性的特征。第四是契税制度。三地契税制度的施行存在明显不同,其结果之一就是造成了三地买卖契约在红契与白契的数量对比、契约要件设置和契约外观上的显着不同。第五是推收过割程序的差异。清水江地区因受中央管辖力度较弱,所以推收过割程序较为简略;而徽州和浙东地区向为重赋之地,对推收过割程序的履行较为严格与规范,留有形式多样的过割凭证,但也存在一些出于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的变通做法。最后是找价与回赎。清水江地区罕见找价行为,回赎约定也较为简略。徽州和浙东地区的找价与回赎现象普遍存在,但找价与回赎的具体内容、方法与形式都存在一定差别,反映出两地买卖契约在具体订立程序方面的不同样态。三地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形成,与三地迥异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结构、各异的文化风俗密切相关。清代的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都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又分别以林业、农林兼营与农业为主,因此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中国传统社会所具有的血缘与地缘高度重合特征的影响,契约关系始终在以户籍为经和以地籍为纬的制度框架和宗法精神的背景下发展演变。另外,由于清代民事法律的相对简陋与粗鄙,各地区的“乡规”“俗例”对契约实践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即在“法的领域”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契约的领域”。由此,国家、乡族力量及契约主体经济利益诉求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对比与变化直接造成了买卖契约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差异。买卖契约不仅关乎百姓日常的生产经营、财产交易、家庭生计,对各类物权占有的界定、经济权属的划分、家庭与家族经营收益的稳定预期也有积极作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乃至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
李广超[4](2018)在《郑芝龙海洋活动研究(1621-163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郑芝龙一生从事海洋活动的时空线索为标准划分研究阶段。郑芝龙直接从事海洋活动的主要阶段始自天启元年(1621年)到澳门做通事,至崇祯八年(1635年)彻底击败刘香海上力量。此一阶段为本文的研究重点。郑芝龙后期撤离海洋,前往内陆做官,这段时期,因郑氏家族的海洋贸易由其继母黄氏(郑妈)、五弟郑芝豹等家族成员接管,郑芝龙直接参与的海洋活动亦逐渐减少,后又因降清被裹挟北上,而彻底脱离海洋活动。此一阶段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对郑芝龙的海洋活动研究包括三方面。即:石井郑氏与明末海洋社会有着重要的渊源关系;郑芝龙澳门早期经历与崛起的背景;郑芝龙与各方海上力量的竞争。本文研究视角创新之处。第一,本文通过对郑芝龙所生活的明末时代背景、家族背景与个人的早期经历背景的研究,以及对郑芝龙海洋活动的研究,并将二者相结合,将郑芝龙家族涉海背景及其早期澳门经历背景的综合性研究,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有力的解决了多个学术争议或疑难问题,包括郑芝龙青年时期为何前往澳门、澳门通事职业,以及郑芝龙早期所受的西方科技与文化的熏陶对其海上崛起的影响等多个学术问题。第二,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管理机制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驻地的高层人事变更的研究。中国、荷兰两方面的高层人事变更是导致料罗湾海战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荷兰人作为郑芝龙的合作者兼竞争者,因此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研究,将有助于推进对郑芝龙海洋活动的研究。第三,通过对郑芝龙各时期从事海洋活动所充当的历史角色的研究,并分析、研究这种历史角色对郑芝龙海上崛起所发挥的作用。本文创新研究的意义。本文通过对郑芝龙海洋活动的创新研究,试图还原郑芝龙这一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典型海洋性人物的历史本色,力图将针对郑芝龙海洋活动的研究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并尽可能的剖析郑芝龙在各方海上竞争中得以最终崛起的历史原因及过程。
徐嘉露[5](2018)在《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契约发端于先秦时期,从秦汉金石、竹木简券形态,经过南北朝、唐宋纸质契约的发展变化,到明代初期,无论材料、格式,或内容都达到了高度完善的阶段。明代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有力推动了契约制度在民间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和普及。明代民间契约习惯不仅遍及财产关系领域、家庭关系领域、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在工商贸易领域以及民间社会管理领域都普遍出现了契约现象。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从民众观念的树立到民间实践的普及、从契约格式的多样化到契约内容的高度完备,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已经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境界。明代民间财产交易契约的格式要件和契约内容设计是明代民间契约形制的代表。明代财产契约的交易对象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以及不动产组成部分的“田骨”、“力坌”的买卖、租佃、典当等。土地租佃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永佃权”的产生都是通过租佃契约来完成。甚至民间不良风俗的找价行为也要订立一件合法有效的契约。动产交易的对象则包括耕畜、船只以及其他小件生产生活工具的买卖、租借、典当和交换。在明代民间社会,通过对明代民间契约的内容观察,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的“典”和“当”、“租”和“赁”是有区别的。明代民间社会财产契约习惯的多样化还体现在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对财产的管理。民间财产的管理又称“合同”或者“合约”,具体包括共有财产管理合同、地界勘查合约和土地换耕契约。体现相邻权的互助、互利的“地役权文约”在明代社会已经出现。在明代,家庭财产分配和人身管理已经实现契约化。家庭财产管理分配契约习惯中的分家文书以“拈阄”的形式完成,体现了民间社会的公平理念,分家契约习惯中的“特留份”规则使明代民间社会的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有了财产保障,而财产继承契约习惯中的“过继文书”则将无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与“宗祧”承继有效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传统家庭的财产与宗法延续的统一。在限制妇女法权地位的明代,女子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实现继承权。明代民间财产赠与契约中的“遗赠抚养文约”将受赠财产权利与履行抚养义务结合起来,使无子老人的生养死葬有了保障。明代人身契约主要有人身的典卖契约、劳动力雇佣文书和男女婚姻文约。在明代民间社会,为规避政府对人口买卖的限制,买卖人口契约习惯则以“婚书”的形式出现,可见明代民间的人身买卖现象还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劳动力雇佣契约在家庭劳役、农业生产以及城市工商业等领域多有出现。明代婚姻契约以“六礼婚书”为主要形式,特殊形式的“招亲婚书”、“入赘婚书”和“再嫁婚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明代民间社会的各个阶层。契约习惯在工商业经营领域也广泛存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使明代的工商业出现专业化的趋势。民间的“雇脚夫契”显示,明代以人力挑运为营运方式的脚夫营运已经形成专门行业。明代水上运输行业甚是发达,“雇船契”展示了明代水上运输行业已经形成了保证人、运费支付、在运货物风险承担等工商行业规则。明代加工承揽行业的“器物定做契约”将民间手工作坊对外定做器物的数量、规格、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约定得十分清楚。作为商业行为,明代民间的典当行业十分发达,遍布广大城乡地区,“当票”是其签订的主要契约形式。明代商业合伙经营已经开始出现,“山林经营契约”和“同本合约”显示的共同经营、按股分利形式已经具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经营合同的雏形。“会约”则显示在明代民间社会已经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存在。明代民间社会组织一般指宗族、乡、社,其在运行中形成了宗族文约、乡社文约和行业合同,宗族文约又囊括了族产管理文约、祭祀文约等。乡社文约则指以“禁约”形式出现的具有“乡规民约”性质的社会管理文约、生产管理文约。明代民间行业会、社组织的文约主要指社会慈善组织文约和文人结社形成的文约。明代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有“同善会”等,其制定的管理文约对组织的管理、善款的募集、济贫的方法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平等参与、协商管理善款、共同遵守规则的民间自治组织形态,因此也属于民间契约习惯的一种。与宋元以前相比,明代民间契约在概念上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在称谓上也更加精确化。契约格式趋向统一的原因主要是日用类书的引导和民间契约习惯的传承,官颁契纸的影响和民间“代书人”对同类契约文书的模仿。与前代相比,明代契约参与人呈多样化趋势,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参与契约活动的机会。而“中人”也由前代的见证人、保证人扩大为引见人、介绍人、保证人、“知情信赖”人、纠纷调解人和法庭证人等。另外,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程序较之宋元有所减少,“经官给据”制度和先问亲邻的“问帐”制度被取消。明代民间契约关系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调整着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有效运行,其重要机理在于政府的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一方面,“因俗而治”的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的明代官吏对民间契约的司法审判认可也是明代民间契约习惯发展的外部动因。
王明凯[6](2018)在《清代徽州典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清代徽州山清水秀、人杰地灵,拥有璀璨的徽州文化。徽州契约代表着法与情、法与理的结合,也同时是清代徽州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真实写照。在诸多徽州契约文书中,选取了清代徽州地区的典契作为研究对象,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典制度的规制和民间实际典交易习惯两方面加以研究分析,明确典契出典人和承典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进一步探究清代徽州典契的影响。从“典”的起源展开,考察历朝历代国家层面对“典”的立法规定,进而引申到所研究的清代。自明代以来,订立典契成为典之交易的首要步骤,故而清代国家层面围绕着典契展开立法。在有关典契的主体资格问题上,清代统治者对旗人、官员等特权阶级做了明确限制,但并未对普通民众加以限制,给予了民间很大的自由空间。在典契最为重要的回赎问题上,清代国家立法不断结合民间交易实际,对回赎期限不断调整,并明确典产可回赎为典之交易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以此严格区分典与卖、典与典当。同时,国家对契约的赋税政策也影响的典契的形式。随着典契契税的不断减免,被官方确立为标准契式的红契逐渐被民间白契所取代,白契的效力也逐步得到官方的认可。在了解国家法层面上对典契规范基础上,将视野转向清代徽州地区的典契文书。首先明确了徽州典契最为重要的参与人主要是出典人、承典人以及中人。就社会关系而言,清代徽州典契的出典人与承典人多为亲族及乡邻,表明清代徽州地区的典之交易多发生在较为熟悉的内部环境之中,故而交易时更易受民间习惯影响。而中人则活跃在典契订立的各个进程之中,发挥着查验、说合、证明等一系列的作用,推动典契的顺利订立及履行。同时,由于民间典交易的复杂性,典契涉及的典产类型也表现出多样性,除传统的田地、房宅外,还有少量遭到国家禁止的人身典契出现。随后深入探究清代徽州典契出典人和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为获得典价、请求找价及回赎。其中,获得典价权利是出典人最基本的权利。请求找价权是建立在原有典价之上,由于典价远远低于典产本身价值,当出典人面临经济困境之时,可以请求承典人在原有典价上加价,国家法律一般规定找价以一次为限,清代徽州典契中虽有多次找价情况出现,但仍以一次找价为常态。当然,对出典人最为重要的还是回赎,出典人通过回赎典产继而重新获得典产完整的所有权。国家关于回赎期限的规定虽然详细,但就实践中的清代徽州典契而言,无回赎期限往往成为常态。除此之外,出典人在出典期间虽然对典产的所有权并不完整,但仍可以对典产予以处分。出典人同样负担着诸多义务,如转移占有的典产、偿还出典人对典产重建修复等的支出以及保障典产无瑕疵的担保义务等义务。反观承典人,其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典价,但其主要权利并不容忽视。承典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典产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让与典权与转典,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对出现瑕疵典产向出典人追责的权利。当然,清代徽州典契除了有符合国家法规定的契文外,也拥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清代徽州典契以“单契”为基本形式,但其名称纷繁复杂,具体研究仍需要深入其契文内容。其次,由于清代徽州的经济发展,妇女地位逐步上升,虽然很多时候仍有限制,但也逐渐成为典契的参与者之一,以出典人、承典人、主盟人、中人等诸多身份在典契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再者,清代徽州社会是典型的宗族社会,宗族组织也广泛参与典之交易之中,通过订立典契来发挥着维护族产不至于外流的功能。最后,作为清代徽州典契的特殊人群,主盟人以其尊长权发挥着家庭财产监督者的功能,在清代徽州典契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总而言之,清代徽州典契传承了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同时也展现了民间丰富交易习惯。
邓文倩[7](2017)在《清代湖北天门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章以《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一书中的田地租佃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运用统计归纳的方法、史学的方法以及法学的方法对清代湖北天门熊氏家族的田地租佃契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与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在行文结构上,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了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以及主要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较为系统的介绍了契约研究的现状,并着重介绍了关于《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一书的研究成果。第二章为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在时间分布上的特性、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中相关的地租类型以及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在格式和内容上所具有的时代特性和地域特性。第三章则是对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构成要件的研究,以现代租赁合同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主要分析了包括立约当事人、契约标的物、地租与佃价、租佃期限、租佃契约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凭保人等在内的具体内容。在最后一章中——第四章——则主要考察了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所体现出的清代契约习惯、清代制定法对租佃契约内容的相关规定以及熊氏田地租佃契约与现代租赁合同之间的异同等内容。从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的研究中可以揭示出社会环境对田主与佃户阶级关系的影响,发现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的特性、局部地区的契约习惯与整个社会的契约习惯之间的联系以及契约习惯在后世的传承与影响。
张利明[8](2017)在《公与私:产权分化过程中的调和型治理 ——以粤北司前村吴氏宗族为个案》文中提出国家治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特性,其中产权的公有与私有是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述,产权最初表现为公有形式,随着私有产权的发展,公有与私有的矛盾愈演愈烈,并最终导致私有“炸毁”公有,与此同时,由私有带来的利益分化和社会冲突难以调和,因此需要国家的治理才能有效解决。本文通过对一个宗族村庄的调查发现,宗族内部既有公有产权,又有私有产权,但是私有并没有“炸毁”公有,而是长期维持着并存的状态。同时,在国家治理能力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宗族通过自身的治理实现了“公”与“私”的均衡发展。本文立足于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一个宗族村庄产权形态与治理形态的关系进行考察,以此探究宗族社会的产权运行逻辑,以及宗族如何通过内部的治理来调和产权分化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为此,本文着重从两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对宗族的产权形态进行分析,具体论述宗族内部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结构、功能,以及由产权分化所带来的张力与冲突;另一方面,从宗族治理的角度,对宗族如何通过内部的治理来调和公与私的冲突进行论述。通过分析和研究,本文有如下发现:首先,在从氏族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私”的增长并不是简单的炸毁“公”,从公有到私有的发展不是断裂式的,而是一个漫长的替代过程。对于传统宗族社会而言,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非二元对立的,产权的私有为家庭和宗族的发展带来的动力与活力,而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国家治理的缺陷,起到了替代、补充国家治理的功能。其次,宗族的有效治理是调和“公私矛盾”的重要手段。产权的公有与私有存在内在的张力,私有产权的发展会带来利益的分化和冲突,而宗族通过内部的治理达到“以公抑私”,从而使“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此促进了宗族共同体的稳定发展。再次,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基础上的。传统宗族社会的产权安排,反映了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社会底色,当历史条件发生变化时,产权制度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变。最后,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私有产权的增长是大趋势,随着时代发展,家族公有与宗族公有越来越弱化,但在农村社会仍然需要一定的“公”的因素,以此来调和私有带来的矛盾,弥补公共性供给不足的难题,但是现代的“公”要超越传统宗族的“血缘性的公”,建立起一种现代社会的“地域性的公”。这种“地域性的公”和国家公共治理的有效构建需要找准契合的制度“接点”,这一“接点”的选择在现实中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需要地方根据自身的条件进行科学的把握和选择。
辛文娟[9](2016)在《居住空间分异与交流重构 ——基于对三矿居民生活区的考察》文中提出本研究以X省S市原B区矿务局所辖的三矿居民生活区为研究对象,采用多点民族志研究方法,探讨居民生活区的变迁分异和居民的交流重构问题。基于“制度-个人”这一传统的研究框架,引入空间视角,主要探讨3个问题:第一,搬迁前后三矿居民所处的空间各有什么特征?不同的空间对三矿居民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第二,在S市这个典型的煤炭资源依赖型城市,造成三矿居民居住空间分异的原因是什么?第三,三矿居民曾经在矿区大院生活了近半个世纪,他们完整地经历了“单位制”的发展、全盛与衰落过程,“单位意识”和对矿区形成的集体记忆早已深入三矿居民的心中。这种意识和集体记忆,对他们在新的居住空间中重构交流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共包括导论、正文、总结三大部分。导论部分对国内外关于单位制和城市社区的相关研究进展进行了文献综述,阐明了本文的研究问题、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共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三矿创业年代的社会背景与历史叙事。介绍三矿建立和发展的情况、三矿矿区大院的空间布局特征及人际交往情况;第二,企业改制与空间分异。阐明国企改革与资源枯竭双重夹击下的三矿破产改制后,居民居住区不得不分批搬迁到S市的NZ、QJ、JL三个社区,进而出现了居住空间的分异现象;第三,社区物质空间的分异问题。介绍三个社区基础地理状况、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的不同,并探讨对居民的交流重构直接产生了哪些影响;第四,三个社区中居民的交往分异。重点探讨这三个社区中,目前居民各自形成了怎样的社会交流网络;第五,三个社区中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差异。总结和讨论部分对本研究进行了归纳总结,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回答了在研究伊始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在破产改制之前,三矿采取的是职住合一的空间安排形式。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紧密的单位共同体。破产改制带动了居住空间结构的剧变:职住合一变为职住分离,生活区从矿区大院搬迁到了城市社区。居民不得不面对城市中的“原子化生存”的状态,进而表现出身份认知的困惑与彷徨。曾经属于同一个命运共同体的三矿居民,逐渐分异为NZ、QJ、JL三个城市社区的居民,日常生活及交流情况截然不同。NZ社区的居民原有关系网络不断被破坏,在居委会的带领下开始了异常艰难的自救行动,居民产生了强烈的被遗弃之感。QJ社区的居民呈现出脱域、礼节性的城市化交往,居民基于趣缘结合在一起,没有明显的社区归属感。JL社区的居民形成了紧密的内卷化交流模式,有强烈的社区归属感。第二,研究总结了推动三矿居住区演化的动力机制,并解释了身处不同城市社区的三矿居民为什么会处于完全不同的交流现状。第三,在矿区大院中形成的单位意识和集体记忆,对三矿居民适应新的城市社区生活并重构交流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其影响程度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城市社区的物理空间(如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和社会空间(如社团发展和邻里交流等)的建设情况、居民在矿区生活时间的长短、居民的个人特征(如年龄、社会阶层)等。其次,在余论部分,本研究就其他发现做了一些总结,指出:第一,居住空间分异既可能是城市资源隔离的产物,也可能是群体主动区隔的产物;第二,空间是人的行为的结果,又会反过来强化再生产人的某种既定交流方式;第三,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带来了严重的贫困人口聚集问题,导致这些居民被隔离、排斥,进而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交流问题。最后,笔者总结了研究贡献、不足及未来展望。
曹务坤[10](2016)在《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沿着从“结构和动因”到“功能和意义”的研究路径,运用法社会学理论和物权理论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登记制度、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及其启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结构、特征、成因及功能。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绪论、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明代贵州民田制度、清代贵州民田制度、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及其启示。绪论部分论述了选题缘由,对研究现状进行了述评,阐述了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介绍了创新点,说明了资料来源。第一章诠释了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清代贵州的政治背景与明代贵州的政治背景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两者的共性是:改土归流;清代贵州的政治背景的个性是:对苗疆的控制。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与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的关系为互动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如明代贵州民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推动“改土归流”,明代贵州推行的移民制度有助于逐渐改变“夷多汉少”的社会局面,明清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也影响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第二章运用了物权法理论探讨了明代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登记制度。从横切面看,明代贵州民田制度呈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明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和民田用益物权制度相对简约,明代贵州民田登记制度相对完整。明代贵州有两次大范围的官府登记民田的记载,通过此两次民田记载可以发现明代贵州民田制度包括了民田登记范围、民田登记的内容、民田登记的法律性质、民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贵州民田登记模式等诸方面的内容。进而言之,明代贵州民田登记制度已较完整,这说明一个问题:明代贵州官府注重民田的使用和开发,关注民田的田赋。第二,明代贵州耕地所有权为户主制。此种制度形成与古代中国家长负责制、小规模农业经营、汉民和卫所官兵家属的农耕文化、世居少数民族的农耕文化、“重农抑商”政策等因素相关。明代贵州林地所有权处于萌芽阶段,并未形成明代贵州林地所有权制度,这与明代贵州林木资源非稀缺、世居少数民族的游牧生活或半游牧生活、明代贵州之外的地域对明代贵州林木资源需求等因素相关。第三,明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变动制度蕴含了“物归原主”的物权法原则。“物归原主”的物权法原则反映在不同的“物归原主”规则之中,“物归原主”原则反映了明代贵州民田所有权绝对化和极强追溯力。第四,明代贵州非常重视苗疆民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明代贵州从两个层面对苗疆民田所有权加以法律保护,即在立法层面,通过刑法保护苗疆民田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却通过民事习惯法加以保护,充分发挥乡土精英和家族权威人士的作用。明代贵州苗疆民田保护制度折射了[美]黄宗智先生的经典观点:民事法律表达与实践不一致。第五,明代贵州民田租佃制不发达,倒是民田开荒制度和民田抛荒制度既是明代贵州民田用益物权制度中一个重要制度,又是富有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它的特色有二:一是鼓励开荒民田和耕种抛荒民田,二是它是推动“改土归流”的重要诱因。第三章分析了清代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登记制度。清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发达,其内容也极其丰富,如它包括了赋予荒地和抛荒地耕种者的完整民田所有权、田土所有权继受取得的附随义务、田面权取得的契约化、民田转让制度、田土赎买制度、田土股权转让制度、田土互换制度、田土分割制度、田土继承制度、田土所有权民间确认制度、苗民田土所有权保护制度、清代黔东南碑刻上的田土所有权制度及清代贵州田土所有权纠纷解决制度等。清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蕴含了丰富的物权法原则和理念,如田土所有权继受取得的附随义务包含了“从物附随主物”的物权法原则,田面权取得的契约化包含了“物权债权形式变动”理念,田土互换制度和田土股权转让制度蕴含了“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则,田土分割制度蕴含了“物权权能分离”的物权法原则。清代贵州民田用益物权制度也极其发达,其内容也较多,它包括了山林租佃制度、人工造制度林、护林制度、 祖坟土地使用制度、苗疆民田租佃的规制、田土抵当制度、清代贵州民田开荒制度、抛荒制度及其从诚信的视角看清代贵州民田契约文书等。清代贵州民田用益物权制度不但包含了物权法原则和理念,而且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如山林租佃制度包含了“买卖不破租佃”的物权法理念,人工造林制度、护林制度和田土抵当制度包含了“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则。清代贵州民田登记制度也相对完整,它包括了民田登记范围、民田登记的内容、民田登记的法律性质、民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贵州民田登记模式等诸方面的内容。与明代贵州民田制度比较而言,清代贵州民田制度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清代贵州民田的田底权和田面权分立(一田二主)已成为常态。民田的田底权和田面权分立既是清代贵州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是物权权能分离的具体体现,更是“物尽其用”物权法原则的折射。二是契约是民田权利变更的主要方式。授田是明代贵州民田权利变更的主要方式,而契约则是清代贵州民田权利变更的主要方式,如清代贵州出现大量的契约文书。三是民田权能分离更为突出。明代贵州民田权能也呈现多元分离的趋势;清代贵州民田权能分离更为突出,如民田用益物权体系更为完整,尤其是民田的担保物权契约极为规范。结语部分阐述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明清时期贵州的府、州管辖的民田、卫所管辖的民田、土司领地的民田及“生界”的民田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 明清时期贵州不同类型民田关系的变迁轨迹为:卫所管辖的民田、土司领地的民田及“生界”的民田逐渐转化为府、州管辖的民田。明清时期贵州不同类型民田的博弈关系与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变迁轨迹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即明清时期贵州不同类型民田的博弈关系与明清时期民田制度变迁轨迹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明清时期贵州不同类型民田关系的变迁轨迹使“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轨迹——从象征资本到经济资本”由可能变成了现实,明清时期贵州不同类型民田关系的变迁轨迹使“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变迁轨迹——从身份到契约”提供了物质条件,反过来,明清时期贵州民田权能变迁轨迹:从统一到分离也为明清时期贵州不同类型民田关系的变迁轨迹提供了技术规范和伦理规范。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对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一些突出问题仍有启示。明代贵州民田抛荒制度对现行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抛荒的启示有三:一是鼓励耕种抛荒民田。二是确认抛荒民田权利。三是追究人为抛荒者的责任。清代贵州林地制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启示有二:一是完善林地开发和使用的诚信机制。二是林地权能分离。清代贵州民田所有权纠纷解决制度对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纠纷解决的启示有三:一是规范农村土地所有权变动合同。二是大力培育解决土地纠纷的民间职业人。三是强化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一“鸡”二主现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鸡”二主现象(论文提纲范文)
(2)清代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关系与乡村聚落 ——以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基本史料简述 |
四、论文主要思路及学术创新 |
第一章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土地的划拨与调整 |
第一节 清初归化城土默特两翼的土地状况 |
一、明代的归化城土默特 |
二、清初归化城土默特两翼的行政体制 |
三、清初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开垦 |
第二节 乾隆年间的土地划拨 |
一、乾隆年间的土地开垦进程 |
二、户口地与草厂地的分配 |
三、召庙地的分配 |
第三节 嘉庆至宣统时期的土地划拨 |
一、嘉庆至咸丰时期的土地开垦 |
二、同治至宣统年间的土地开垦 |
第四节 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占有形式 |
第二章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租佃与土地权属 |
第一节 光绪以前的土地租佃 |
一、公共游牧地的租佃 |
二、户口地的租佃 |
三、召庙地的租佃 |
第二节 光绪末年土地关系的整理 |
一、历代山西巡抚的土地政策 |
二、贻谷时期的土地整理 |
三、宣统时期的土地清理及善后事宜 |
第三节 蒙旗土地权属的变化 |
一、土地权属问题的讨论 |
二、户口地所有权的变化 |
三、公共游牧地和召庙地的权属变化 |
第三章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租佃与乡村聚落 |
第一节 土地开发与乡村聚落的形成 |
第二节 户口地的租佃与村落形成—以Z村契约为中心的考察 |
一、户口地的租佃与小Z村的出现 |
二、佃户新村——大Z村的形成 |
第三节 召庙地与乡村聚落—以朋苏克召契约为中心的分析 |
一、朋松召召庙地的来源 |
二、朋松召香火地的管理 |
三、召庙地上的村落 |
第四节 天主教堂地与乡村聚落—以G村契约为中心的讨论 |
一、天主教进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 |
二、教会土地与教民来蒙定居 |
三、G教民村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清代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初步研究 ——以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主旨、意义、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主旨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二、研究回顾 |
(一)契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二)研究与讨论 |
(三)对以往研究的归纳总结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的经济社会与买卖契约 |
第一节 三地经济社会概略 |
一、清水江地区 |
二、徽州 |
三、浙东 |
第二节 三地买卖契约概述 |
一、清水江地区 |
二、徽州 |
三、浙东 |
第三节 地区经济社会与买卖契约之间的关系 |
一、地区经济发展与买卖契约的关系 |
二、地区社会发展与买卖契约的关系 |
第二章 契约主体 |
第一节 单独主体 |
一、男性主体 |
二、女性主体 |
第二节 联署主体与合伙主体 |
一、联署主体 |
二、合伙主体 |
第三节 主体信息描述 |
第三章 契约标的 |
第一节 与农业相关的买卖标的 |
一、标的种类 |
二、信息描述 |
第二节 与林业相关的买卖标的 |
一、标的种类 |
二、信息描述 |
第三节 房屋类及其他买卖标的 |
一、标的种类 |
二、信息描述 |
第四节 标的来源 |
一、不同种类的标的来源 |
二、不同标的来源的比例 |
第四章 其他契约要件 |
第一节 契约性质标识、成契理由与立契时间 |
一、契约性质标识 |
二、成契理由 |
三、立契时间 |
第二节 中人 |
一、称谓、数量与身份 |
二、具体功能 |
第三节 担保责任 |
一、权利瑕疵担保 |
二、中人的担保责任 |
第四节 契末署押 |
一、署押群体 |
二、署押形式 |
第五章 契约订立程序 |
第一节 先买权 |
一、先买权的不同表述方式 |
二、享有先买权的群体及其排列次序 |
第二节 买卖契约启动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中人的作用 |
第三节 契约书写 |
一、书写人 |
二、书写规范 |
三、官契纸 |
第四节 契税制度 |
一、契税制度实施状况 |
二、对契约形制的影响 |
第五节 推收过割 |
一、过割凭证 |
二、重视程度 |
三、操作的规范性 |
第六节 找价与回赎 |
一、找价 |
二、回赎 |
第六章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历史文献与资料汇编 |
二、今人论着 |
致谢 |
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4)郑芝龙海洋活动研究(1621-163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 |
一、郑氏族谱中关于郑芝龙的研究 |
二、郑芝龙早期经历研究 |
三、关于郑芝龙海洋贸易活动的研究 |
四、关于郑芝龙一生的整体性研究 |
第二节 研究框架与史料研究 |
第二章 石井郑氏渊源与明末海洋社会 |
第一节 石井郑氏渊源 |
一、石井郑氏族谱现状 |
二、郑氏族谱传承 |
三、石井郑氏溯源 |
四、郑氏族谱失传状况 |
五、族谱里的血腥政治 |
第二节 石井郑氏与漳州郑氏同源考 |
一、关于漳州郑氏文学昌盛的记载 |
二、族谱中郑氏家族与黄梧的恩怨记载 |
三、关于漳州郑氏与石井郑氏渊源关系的历史记载 |
四、入闽时间与地点 |
五、迁徙路径 |
六、郑氏房产契约与家族变迁 |
第三节 石井郑氏与明末海洋社会 |
第三章 郑芝龙澳门经历与崛起的背景 |
第一节 十七世纪早期的东亚贸易势力格局 |
一、葡萄牙人的东进扩张 |
二、荷兰在亚洲的急剧膨胀 |
三、早期远东贸易的配角 |
第二节 澳门通事 |
一、受洗入教的多重利益 |
二、澳门耶稣会的贸易传统 |
三、“通事”至“押货” |
第三节 澳门葡萄牙人对郑芝龙的军事与科技影响 |
一、葡萄牙人的坚船利炮 |
二、郑氏黑人雇佣军 |
三、开府筑城 |
四、郑芝龙的军事领导才能 |
五、其他西方科技对郑芝龙的影响 |
六、郑芝龙与澳门贸易合作 |
第四章 多方海上力量的贸易角逐 |
第一节 李魁奇争夺海上贸易利益 |
一、李魁奇海上力量的独立 |
二、贸易代理人之争 |
三、荷兰人代理贸易的困境 |
第二节 各方海上力量的分裂与组合 |
一、三方联盟的形成 |
二、三方围攻李魁奇 |
三、中方对荷兰人的战后礼遇 |
第三节 战后贸易协议的谈判与履行 |
一、郑芝龙与荷兰人的贸易协议 |
二、贸易协议的履行及战后赔偿 |
第四节 钟斌参与海上竞争 |
一、钟斌对海上贸易的破坏 |
二、厦门湾之战 |
三、战后贸易谈判 |
四、钟斌海上力量的败亡 |
第五章 郑芝龙击败荷兰、刘香联盟 |
第一节 郑芝龙与荷兰人的贸易停滞 |
一、荷兰人的猜忌 |
二、贸易谈判陷入僵局 |
三、贸易争端 |
第二节 郑芝龙与荷兰人贸易关系的破裂 |
一、荷兰人对贸易现状的不满 |
二、郑芝龙的强势贸易谈判 |
三、双方为贸易发展的努力 |
四、福州海战 |
五、贸易破裂 |
第三节 荷兰人的军事进攻 |
一、贸易争端激化 |
二、刘香联军的形成 |
三、荷兰人对中国沿海的军事进攻与掳掠 |
第四节 料罗湾海战 |
一、双方舰队集结 |
二、海战过程 |
三、郑芝龙的战略战术分析 |
四、双方高层人事变更是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关于选题和研究意义 |
一 关于选题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状况 |
一 以明代民间契约为史料的学科研究 |
二 以明代契约文书为对象的研究 |
第三节 史料文献和研究方法 |
一 本课题使用的史料文献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概念、研究范围和主要内容 |
一 契约的概念、产生及其发展 |
二 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明代民间财产关系中的契约习惯 |
第一节 明代财产买卖契约 |
一 土地、房屋买卖契约 |
二 动产买卖契约 |
第二节 财产典、当契约 |
一 不动产典、当契约 |
二 耕畜典当契约 |
第三节 财产租赁契约 |
一 土地租佃契约 |
二 房屋租赁契约 |
第四节 财产管理合同 |
一 共管产业合同 |
二 勘界合约 |
三 土地互换契约 |
四 地役文约 |
第三章 明代民间家庭、人身关系中的契约习惯 |
第一节 明代民间家庭契约 |
一 分家契约 |
二 继承契约 |
三 赠与契约 |
第二节 明代人身契约 |
一 人身典、卖契约 |
二 劳动力雇佣契约 |
三 婚姻契约 |
第四章 明代民间中的工、商业经营契约习惯 |
第一节 运输契约 |
一 雇脚夫契 |
二 雇船契 |
第二节 加工承揽契约 |
第三节 民间借贷经营契约 |
一 民间有偿借贷文约 |
二 城市当铺经营文约 |
第四节 合伙经营文书 |
一 伙山文约 |
二 同本合约 |
三 会约文书 |
第五章 明代民间社会组织运行中的契约习惯 |
第一节 宗族规约 |
一 族产管理合同 |
二 祭祀祖先规约 |
三 宗族坟山林木保护文约 |
第二节 乡、社文约 |
一 社会管理文书 |
二 生产管理文约 |
第三节 行、会文约 |
一 慈善会文约 |
二 文人结社文约 |
第六章 契约习惯与明代契约社会的形成 |
第一节 明代民间契约形态的发展 |
一 明代契约称谓的多样性 |
二 明代民间契约格式的统一性 |
三 明代民间契约参与人身份的全面性 |
四 明代民间契约程序的规范性 |
第二节 明代契约习惯对民间社会秩序的作用 |
一 对人身关系的全面调整 |
二 对财产权利的有效确认 |
三 对民间社会秩序的调整 |
第三节 明代民间契约发展的动因 |
一 明代政府的推动作用 |
二 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 |
三 民事审判的司法认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明代契约文书摘录 |
致谢 |
(6)清代徽州典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典”之沿革 |
(一) 清代以前“典”之沿革 |
(二) 清代国家对“典”的立法规定 |
二、清代徽州典契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 出典人与承典人 |
(二) 中人 |
三、清代徽州典契中的典产类型 |
(一) 田地 |
(二) 房宅 |
四、清代徽州典契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清代徽州典契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 清代徽州典契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五、清代徽州典契的特点与评价 |
(一) 清代徽州典契的特点 |
(二) 清代徽州典契的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清代湖北天门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契约汇编研究 |
二 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研究 |
三 租佃制度与租佃关系研究 |
四 对《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概述 |
第一节 时间分布 |
一 时间分布上的主要特点 |
二 租佃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租形态 |
一 定额地租 |
二 分成地租 |
三 劳役地租 |
四 额外地租 |
第三节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的特性 |
一 时代特性 |
二 地域特性 |
第三章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当事人 |
一 田主 |
二 佃户 |
第二节 标的物 |
一 地理位置 |
二 田地类型 |
三 田地面积 |
第三节 地租与佃价 |
一 地租 |
二 佃价 |
第四节 租佃期限 |
第五节 租佃契约的效力 |
一 田主的权利与义务 |
二 佃户的权利与义务 |
第六节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
第七节 凭保人 |
一 凭保人的重要性 |
二 凭保人的作用 |
三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中的凭保人 |
第四章 对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的考察 |
第一节 文书反映的清代田地租佃契约法 |
一 文书反映的法律对田地租佃契约内容的规定 |
二 文书反映的法律对佃户人身权益保护的规定 |
第二节 文书反映的清代田地租佃契约习惯 |
一 清代田地租佃契约习惯的存在原因 |
二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中表现出的租佃契约习惯 |
第三节 文书反映的熊氏田地租佃契约与现代租赁合同的异同 |
一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与现代租赁合同的相同之处 |
二 熊氏田地租佃契约与现代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 |
第四节 文书反映的田地租佃契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公与私:产权分化过程中的调和型治理 ——以粤北司前村吴氏宗族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假设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产权与产权分化 |
(二) 国家治理与治理能力 |
(三) 宗族与宗族共同体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 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关系研究 |
(二) 公、私产权与国家治理 |
(三) 公、私产权与共同体治理 |
(四) 公、私产权与宗族共同体治理 |
四、研究视角与分析框架 |
(一) 阶级分析视角下的产权与宗族治理 |
(二) “结构——功能”视角下的产权与宗族治理 |
(三) “系谱论”与“文化论”视角下的产权与宗族治理 |
(四) 研究现状评述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单位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资料来源 |
(三) 研究单位 |
六、个案概况 |
第一章 以公立族:公有产权建构与宗族的兴起 |
一、祖先开基与宗族由来 |
(一) 开基司前 |
(二) 自然条件约束下的宗族繁衍 |
(三) 因地而立的吴氏宗族 |
二、祠堂、围寨与宗族边界的确立 |
(一) “九门千家村”的规划 |
(二) 祠堂建立与宗族的形成 |
(三) “司前寨”与聚族而居 |
三、以公有产权构建宗族经济基础 |
(一) 作为共同财产统称的“众典” |
(二) 蒸尝田的设置与祖先祭祀 |
(三) 祖坟修建下的“风水庇佑” |
(四) 公山与宗族的“靠山”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不私不活:私有产权分化下的活力与张力 |
一、私有经营下的生产活力 |
(一) 以家庭为单元的私有产权 |
(二) 家庭分工与生产互助 |
(三) 家庭交换与自给自足 |
二、因商而富:私有扩张与宗族繁荣 |
(一) 商业发展带来的宗族动力 |
(二) 财富积累与房支的发展 |
三、分家:财产的继替与宗族延续 |
(一) “分灶”与新家庭的成立 |
(二) “经场人”主持下的分家过程 |
(三) 单系继承:“传男不传女” |
(四) 诸子均分:财产的平均分割 |
(五) 分家下的财产流动与继替 |
四、产权分化引发的宗族张力 |
(一) “说不清的公产,闹不完的梗” |
(二) 房支间的利益纷争 |
(三) 常见的家产纠纷 |
(四) 私有产权发展下的私利扩张 |
五、小结 |
第三章 以公护私:个体风险与宗族公共保障 |
一、“国家不在场”下的政府保障 |
(一) 以“收税抓丁”为主的政府职能 |
(二) 有限的国家公共建设 |
(三) 脆弱的政府救灾与救济 |
二、风险社会与公共安全的维系 |
(一) 自然灾害下的宗族保护 |
(二) 以“流水会”为载体的安全防卫 |
(三) 对抗来自外部的威胁 |
三、公有产权供给下的个体多重保障 |
(一) “陂水会”与公共水利 |
(二) “义仓”与族内救济 |
(三) 弱势群体的救济 |
(四) 公共教育的提供 |
四、私有产权的联合与公益事业 |
(一) “养老田”与养老保障 |
(二) “同年会”下的联合保障 |
(三) 富户“散财”与公益建设 |
五、小结 |
第四章 均衡公私:调和的规则与机制 |
一、以权威治理调节公私矛盾 |
(一) 以“老神会”为载体的宗族治理 |
(二) 族长与重大纠纷的处理 |
(三) “话事头”的调解 |
(四) 无地位的保、甲长 |
二、规则约束下的公私调和 |
(一) 乡俗调控与族产保护 |
(二) “亲族先买制”下的产权买卖 |
(三) 族规祖训与“软性约束” |
三、利益调适:连成一体的公与私 |
(一) “公有私营”下的利益连带 |
(二) 分层治理与利益兼顾 |
四、小结 |
结论与思考 |
一、研究假设的回应 |
(一) “私”的增长不是简单炸毁“公”,而是一个漫长的替代过程 |
(二) 公有与私有具有内在的张力,关键在于有效的治理来进行调和 |
(三) 公有与私有并非二元对立,两者的存续取决于特定的历史条件 |
二、公、私产权与宗族治理的逻辑 |
(一) 宗族社会的“祖赋产权”特性 |
(二) 宗族产权分化下的多重功能 |
(三) 产权分化与宗族治理机制 |
三、公与私:对当下农村治理的启示与思考 |
(一) 农村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基础上的 |
(二) 当下的农村治理须关注“血缘之公”向“地域之公”的转变 |
(三) 国家公共治理的有效构建需要找准契合的制度“接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附录: 调查日记(节选) |
致谢 |
(9)居住空间分异与交流重构 ——基于对三矿居民生活区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从单位大院到城市社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背景、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
1.2.1 单位制的瓦解与城市社区建设的发轫 |
1.2.2 陌生与隔离:后单位制社会的交流障碍 |
1.2.3 资源枯竭矿区的移民:一个亟需关注的群体 |
1.2.4 研究对象 |
1.2.5 研究意义 |
1.3 文献回顾 |
1.3.1 全球化背景下的城市空间转型 |
1.3.2 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研究 |
1.3.3 城市社区中的居民交流 |
1.3.4 文献不足之处 |
1.4 研究问题 |
1.5 研究方法 |
1.5.1 为什么是多点民族志 |
1.5.2 三个田野点 |
1.5.3 调查方法 |
1.5.4 时间安排与资料整理 |
1.6 研究框架和论文结构 |
2 三矿:空间形态与日常生活(1961-2000) |
2.1 创业年代的社会背景与历史叙事 |
2.1.1 三矿的建立 |
2.1.2 移民与扎根 |
2.1.3 创业 |
2.1.4 单位组织 |
2.2 作为一种空间生产的大型单位制社区 |
2.2.1 三矿空间布局 |
2.2.2 熟人社会的形成 |
2.3 封闭空间内的日常生活实践 |
2.3.1 交流:限于单位内部 |
2.3.2 广播:定时冲破平静 |
2.3.3 工会:包办文化生活 |
2.3.4 邻里:类首属关系 |
2.4 以单位认同为基础的共同体 |
3 企业重组与空间分异 |
3.1 重夹击下的三矿 |
3.1.1 外因:国企改革 |
3.1.2 内因:资源枯竭 |
3.2 重组带来的冲击 |
3.2.1 从包下来到推出去 |
3.2.2 从矿区大院到城市社区 |
3.2.3 从均质到分异 |
3.2.4 从分房子到买房子 |
3.3 居住空间的分异 |
3.3.1 NZ社区:后单位制的老旧社区 |
3.3.2 QJ社区:转变中的混居社区 |
3.3.3 JL社区:沉陷房安置社区 |
3.3.4 居住空间:从整体到分异 |
4 三个社区物理空间的分异 |
4.1 社区基础地理状况的分异 |
4.1.1 区位与规模 |
4.1.2 空间布局 |
4.2 社区基础设施对比 |
4.2.1 NZ社区:还有人管我们吗? |
4.2.2 QJ社区:这算事儿吗? |
4.2.3 JL社区:感谢党的好政策! |
4.2.4 三个社区三种需求层次 |
4.3 社区公共空间的分异 |
4.3.1 生活型公共空间的分异 |
4.3.2 休闲型公共空间中的分异 |
4.4 空间不公平与剥夺问题 |
5 三个社区交往空间的分异 |
5.1 NZ社区:艰难自救的交往 |
5.1.1 居民:能搬的都搬走了 |
5.1.2 居委会:政府和企业不会放弃我们的 |
5.2 QJ社区:脱域的城市化交往 |
5.2.1 浅层的短暂交往 |
5.2.2 老年大学里的集体生活 |
5.2.3 脱域的社团组织 |
5.3 JL社区:内卷化交流 |
5.3.1 咱以前都是矿上人 |
5.3.2 随处可见的群聚者 |
5.3.3 活跃的社团组织 |
6 三个社区居民心理归属感的分异 |
6.1 自我身份认同的分异 |
6.1.1 NZ社区:我们就是后娘养的! |
6.1.2 QJ社区:我就是城关区人 |
6.1.3 JL社区:我们都是JL人! |
6.2 群体内部的认同分异 |
6.2.1 NZ社区:我们跟他们没啥聊的 |
6.2.2 QJ社区:大家保持客气礼貌就好 |
6.2.3 JL社区:我们已经变成了一家人 |
7 总结与讨论 |
7.1 总结:回到问题 |
7.2 讨论 |
7.2.1 余论 |
7.2.2 研究贡献 |
7.2.3 局限与展望 |
附录1 访谈提纲与访谈对象 |
附录2 JL社区Q剧团成员列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五、资料来源 |
第一章 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 |
第一节 明代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 |
一、政治背景:改土归流 |
二、社会背景:“夷多汉少”和大片“生界” |
第二节 清代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 |
一、政治背景:改土归流和对苗疆的控制 |
二、社会背景:移民与世居民族的矛盾突显 |
第二章 明代贵州民田制度 |
第一节 明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 |
一、耕地户主所有制 |
二、“物归原主”制度 |
三、通过刑法加以保护民田所有权 |
第二节 明代贵州民田用益物权制度 |
一、给予明代贵州移民开荒地用益物权 |
二、民田租佃的规制 |
三、民田抛荒的规制 |
四、提高夷民民田收益权能 |
第三节 明代贵州民田登记制度 |
一、民田登记范围 |
二、民田登记内容 |
三、民田登记法律性质 |
四、民田登记法律效力 |
五、民田登记模式 |
第三章 清代贵州民田制度 |
第一节 清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 |
一、民田所有权取得制度 |
二、民田所有权变更制度 |
三、苗民田土所有权保护制度 |
四、黔东南碑刻上的田土所有权制度 |
五、从诚信视角看民田所有权契约文书 |
六、田土所有权纠纷解决制度 |
第二节 清代贵州民田用益物权制度 |
一、山林租佃制度 |
二、人工造林制度和护林制度 |
三、祖坟田土使用制度 |
四、苗疆民田租佃的规制 |
五、田土抵当制度 |
六、民田开荒制度和抛荒制度 |
第三节 清代贵州民田登记制度 |
一、民田登记范围 |
二、民田登记内容 |
三、民田登记法律性质 |
四、民田登记法律效力 |
五、民田登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2012年至2016年) |
致谢 |
四、一“鸡”二主现象(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厦门市政府为例[J]. 林华清,魏红心,蔡旭. 厦门科技, 2020(06)
- [2]清代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关系与乡村聚落 ——以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D]. 宋瑞晨.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清代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初步研究 ——以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为中心的考察[D]. 李秋梅. 青海师范大学, 2019(02)
- [4]郑芝龙海洋活动研究(1621-1635)[D]. 李广超. 厦门大学, 2018(06)
- [5]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D]. 徐嘉露. 郑州大学, 2018(12)
- [6]清代徽州典契研究[D]. 王明凯. 安徽大学, 2018(11)
- [7]清代湖北天门熊氏田地租佃契约文书研究[D]. 邓文倩. 郑州大学, 2017(11)
- [8]公与私:产权分化过程中的调和型治理 ——以粤北司前村吴氏宗族为个案[D]. 张利明.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7)
- [9]居住空间分异与交流重构 ——基于对三矿居民生活区的考察[D]. 辛文娟. 武汉大学, 2016(01)
- [10]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D]. 曹务坤. 云南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