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

论刑事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

一、论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段厚省[1](2021)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文中认为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夏伟[2](2021)在《基于大数据样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重构经验与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吸收自前苏联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经过多年的本土化发展之后,逐渐具备了助力解决我国司法实践问题的中国特色。通过大数据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过度透支的现象,其不仅被扩张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领域,还影响辐射至普通民事诉讼中,严重地背离了该项制度的预设目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底层逻辑是以程序正义换取诉讼效率,其功能是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而非兼顾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正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明确其系简化的民事程序的本质,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这项立法限制。

甘立宁[3](2021)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满晓宁[4](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在惩罚违法犯罪、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们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研究主要偏重于是否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却忽视了对于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探讨。通过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概念,并研究我国相关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其司法情况,发现我国的现有制度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相关立法彼此不协调;二是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界定模糊;三是追缴退赔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争议;四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定性不清。比较域外类似制度,不难发现域外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类似制度中都较为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法律的协调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国应当进一步廓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具体思路包括:一是明确界定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注重法律间协调、注重对被害人的保障;二是协调现行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三是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四是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物质损失;五是将无法追缴退赔案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中。

苏野[5](2020)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依现行法,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禁止之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类型侵权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领域却不能得到救济,难言合理。是否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亟待研究。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四章: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综述国外现状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第一章,阐述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包括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和范围。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具有附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精神损害事实,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其范围受到结构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的限制。第二章,分析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这一制度,于保障人权、彰显公平正义、弥补法律缺陷和打击、预防犯罪,均有其价值。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有确立的必要性。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且在司法实践上并无不可克服的障碍,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章,分析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立法问题包括: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合理标准。立法问题导致司法问题,包括: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判决结果执行难等。第四章,探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构建这一制度,须在指导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遵循罪责刑与赔偿相区分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刘树寒[6](2020)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正式确立。多年来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较为快捷的法律途径,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在赔偿范围这一问题上却一直没有向普通民事诉讼靠拢,反而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但这不能否认其本质依然是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框定在“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2013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从“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剔除,进一步压缩了赔偿范围。在《民法典》即将通过的新时代,此种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交错地带的冲突与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定会显得更加突出与尖锐。如何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侵权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不统一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紧迫。文章围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境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分四章展开论述。具体而言,文章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内涵与责任基础出发,得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与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之后考察了境外立法例的相关规定得出了相同结论。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为未来我国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提出完善建议与路径。与以往研究相比,文章较为全面的统计了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赔范围方面的差异,并进行了分类与评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分步走”等构想并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时如何应对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产保全、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有机结合、建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等应对措施,为扩大赔偿范围后的裁判执行保驾护航。

白帅锋[7](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对于最大程度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范围的逐渐成熟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已产生“去留存废”之争并愈演愈烈。对其性质之争、如何适用法律及实现刑民诉讼间的协调统一等问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导致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往往在解决矛盾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矛盾问题且越来越凸显,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视而不见,继而导致上访、申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单纯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而导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因犯罪导致的更严重的侵权却不能提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而附带民事诉讼却对其适用作出种种限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仍很暧昧,其前后作出的司法解释与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却标准不一,无形中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理解适用的混乱。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入手并分析其价值,进而阐述其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不足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孙仪娇[8](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刑民交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大热点问题,新鲜又复杂。由于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刑民交叉类案件的数量日趋庞大并逐年增多,而相关的程序法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仅存在一部分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也并不是很完善,有的甚至存在矛盾冲突,再加上一直以来传统重刑轻民司法理念的影响,使“先刑后民”模式在实践中成为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的一项默认司法惯例,但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若在司法实践中程序选择适用不得当,极易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二次损害,同时也会更加凸显该模式存在的其他法律制度的缺陷。因此,扭转我国传统的重刑轻民思想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并且加强完善司法实务中的程序选择对于此类案件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相关刑民交叉案件的整体发展态势,追根溯源,从古代刑民融合与分离的阶段性特征着手,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刑民案件中相关法律事实的不同为标准进行具体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分别举例论述,融入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现实案例来进行对比分析,将其划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疑难复杂型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其相对应的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乃至刑民并行的不同程序适用类型。但我国当前学术界对于这几种程序处理模式争议较大,因此就要吸收学习域外不同国家对于刑民交叉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代表国家的有益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断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国面临的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现实困境有很多,譬如我国当前法律条文中仍旧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没有统一明确的立法规定,使此类案件只能通过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来适用解决,那么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一些程序混乱且滥用的现象。因而,我们必须依据当前的现实困境整合出一系列有效的法律建议,比如,制定统一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理清程序衔接机制,探索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等多元化处理机制,并且借鉴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立法中去,以及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终实现社会公法益与个人私法益的有机平衡,提高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构建并维护良好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刘思慧[9](2019)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法律法规等赋予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越来越多,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也颇为普遍,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赔偿案件。在行政领域中,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形式纷繁复杂,有的致害原因仅是行政不作为,有的是多重致害原因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受损的结果,行政不作为仅是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多个原因之一。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人受损是“多”因“一”果的表现形式之一,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涉及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交织,此时的国家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成为难点。《国家赔偿法》对于此类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案件的裁判问题,于201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用于指导司法审判。该《答复》将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交织案件中两种责任的关系定性为补充责任关系,其中第三人是主责任人,负全部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是补充责任人,在第三人清偿不足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我国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分属不同的赔偿制度,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使得不作为行政机关补充责任的承担在程序上十分繁琐,耗时长。且我国民事赔偿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以及国家赔偿标准都不同,多重赔偿标准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性质可能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更有利的保护。该《答复》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并未得到完全落实。梳理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有五种形式:连带责任模式、不真正连带责任模式、按份责任模式、补充责任模式及并行模式。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比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我国第三人民事赔偿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交织案件中应当采并行模式。在此模式下,受害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和向不作为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二者可以并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是一种独立责任。并行模式下要坚持有限兼得原则,对于直接物质损失赔偿不能兼得。司法机关在确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比例时要根据不作为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同时也要考量行政机关过错程度、受害人损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自由裁量。并行模式有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是综合考量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及实践可行性的合理选择。

陈妙[10](2019)在《我国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是我国独特的诉讼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附带处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同一程序中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打击犯罪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个案的影响,民事赔偿多少与量刑轻重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问题,也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质疑,“花钱买刑”“赔钱减刑”“以钱代刑”等字眼出现在社会众的视野之中。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赔偿范围过窄、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等诸多问题。那么这一制度是存是废,是完善还是从根本上重新设计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总结我国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合理性,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走出困境的途径。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民事赔偿与量刑基本问题阐释。通过案例反思我国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1000份裁判文书量化分析方法,得出民事赔偿的司法运行现状及目前存在的司法困境。介绍我国民事赔偿及刑事和解的理论界定以及域内外关于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比较刑事和解与民事赔偿两种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赔偿所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正当性。介绍我国民事赔偿的价值所在,得出其对量刑影响的积极意义。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符合当前司法现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民事赔偿影响量刑遵循刑法平等原则及刑罚谦抑性原则,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同时有利于被告人认真悔罪,积极赔偿,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本章基于前两章对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及逻辑思考,得出我国民事赔偿制度需要从赔偿范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与刑事和解的衔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加强民事赔偿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程序的协调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符合我国司法现状,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正当性。虽然其在法实践中出现困境,但在我国法治改革的进程中,需要做的是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因此,笔者建议从扩大赔偿范围等方面着手,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赔偿制度。

二、论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固有立场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根源
三、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
四、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五、结 语

(2)基于大数据样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重构经验与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视角
二、历史镜像的整体梳理
三、实践经验的系统审视
    (一)样本选取与方法描述
        1.大数据样本的初步筛选:
        2.大数据样本的深度筛选:
        3.大数据样本的最终确定:
    (二)样本统计与研究发现
四、重构逻辑的司法表达
    (一)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
    (二)制度运行的司法塑造
        1.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争议及其位置安放。
        2.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厘清。
结语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选题背景
    0.2 研究意义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0.4 研究方法
    0.5 论文结构
    0.6 本文创新与不足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概述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1.2 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1.3 与普通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区别
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现状与问题
    2.1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现状
        2.1.1 现行规定
        2.1.2 司法情况
    2.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2.2.1 相关立法彼此不协调
        2.2.2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模糊
        2.2.3 追缴退赔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合理
        2.2.4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定位不清
3 域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考察与启示
    3.1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3.1.1 法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1.2 德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1.3 美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1.4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2 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1 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
        3.2.2 注重法律间的协调
        3.2.3 注重对被害人的保障
4 廓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具体思路
    4.1 明确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4.1.1 全面保障被害人权益原则
        4.1.2 比例原则
    4.2 协调现行相关立法之间的冲突
    4.3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4.4 无法追缴退赔案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4.5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学位论文数据集

(5)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方法与逻辑构架
        (一)研究的方法
        (二)本文的逻辑构架
第一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理论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一、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一、保障人权
        二、彰显公平正义
        三、弥补法律缺陷
        四、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争议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争议
        二、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第一节 立法问题
        一、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
        二、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
    第二节 司法问题
        一、同案不同判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三、判决结果执行困难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思想
        二、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金额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6)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论文结构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概述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与责任基础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
        二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责任基础
第二章 境外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范围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赔偿范围
        一 法国
        二 德国
        三 俄罗斯
        四 我国台湾地区
        五 日本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赔偿范围
        一 英国
        二 美国
    第三节 境外刑事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结与启示
        一 赔偿范围的总结
        二 赔偿范围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现状和问题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历程与现状
        一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 刑法的有关规定
        三 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 残疾与死亡赔偿金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
        二 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不统一
        三 因裁判执行困难而限制赔偿范围
第四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第一节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必要性
        二 可行性
    第二节 避免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的混乱
        一 逐渐统一刑、民诉讼赔偿范围
        二 继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第三节 通过提高裁判执行率促进赔偿范围的扩大
        一 完善财产保全
        二 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相结合
        三 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与价值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价值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分析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赔偿原则
    (二)具体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选题意义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5 重难点及创新点
2 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问题
    2.1 刑民交叉问题的历史演变
        2.1.1 刑民交叉问题的刑民融合时期
        2.1.2 刑民交叉问题的刑民分离时期
        2.1.3 刑民交叉问题的刑民再融合时期
    2.2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述
        2.2.1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2.2.2 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
    2.3 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分析
        2.3.1 法律事实竞合型案件
        2.3.2 法律事实牵连型案件
        2.3.3 法律事实疑难型案件
3 当前我国以及域外国家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考察
    3.1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模式分析
        3.1.1 “先刑后民”模式之反思
        3.1.2 “先民后刑”模式之探讨
        3.1.3 “刑民并行”模式之研究
    3.2 域外国家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模式的选择
        3.2.1 域外国家刑民附带模式
        3.2.2 域外国家刑民分离模式
    3.3 域外两种模式之对比及启示
        3.3.1 域外国家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
        3.3.2 对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启示
4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4.1 法律规定不明确
        4.1.1 法律规范制定主体不统一
        4.1.2 立法规定内容不清晰不统一
    4.2 司法实践具有随意性
        4.2.1 法律事实竞合型案件:驳回起诉
        4.2.2 法律事实牵连型案件:继续审理
        4.2.3 法律事实疑难型案件:中止诉讼
    4.3 具体案例中引发的现实困境
        4.3.1 程序适用存在的冲突
        4.3.2 判决效力存在的冲突
        4.3.3 救济途径存在的冲突
5 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法律建议
    5.1 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5.1.1 实体法上的统一
        5.1.2 程序法上的统一
        5.1.3 立法理念的统一
    5.2 明确程序适用的基本原则
        5.2.1 竞合型刑民交叉适用原则
        5.2.2 牵连型刑民交叉适用原则
        5.2.3 复杂疑难型案件适用原则
    5.3 理顺衔接机制,探索多元化的处理机制
        5.3.1 案件移送规范的统一
        5.3.2 刑事追缴与民事执行的衔接
    5.4 加强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4.1 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5.4.2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立法
        5.4.3 加快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9)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第三人民事赔偿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形式的现状
    (一)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二)责任形态分析
    (三)第三人民事赔偿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实践缺陷
三、第三人民事赔偿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形式的关系梳理
    (一)连带责任模式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模式
    (三)按份责任模式
    (四)补充责任模式
    (五)并行模式
四、第三人民事赔偿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之关系模式的应然选择
    (一)第三人民事赔偿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并行的合理性
    (二)并行模式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具体操作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10)我国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事赔偿与量刑基本问题阐释
    第一节 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现状分析
    第三节 民事赔偿和刑事和解之关系
    第四节 域外民事赔偿模式考察
第二章 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正当性分析
    第一节 我国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价值
    第二节 我国民事赔偿中受害人的权益保障
    第三节 我国民事赔偿中被告人刑罚轻缓化
第三章 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扩大民事赔偿请求范围
    第二节 建立健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三节 强化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衔接
    第四节 完善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制度
    第五节 协调民事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及刑事速裁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J]. 段厚省. 政治与法律, 2021(12)
  • [2]基于大数据样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重构经验与逻辑[J]. 夏伟. 法学论坛, 2021(05)
  • [3]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甘立宁.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D]. 满晓宁.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5]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苏野.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6]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 刘树寒. 郑州大学, 2020(03)
  •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D]. 白帅锋. 西南大学, 2020(01)
  • [8]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问题研究[D]. 孙仪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研究[D]. 刘思慧. 吉林大学, 2019(03)
  • [10]我国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D]. 陈妙.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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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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