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浅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一、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论文文献综述)

江逸来[1](2014)在《论抢夺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对于抢夺罪的描述。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财产型犯罪的案发率也随之增加。抢夺罪作为一项常见且多发的犯罪,更是频频出现在公众的眼前。在某些地区抢夺罪更是屡禁不绝,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生活的安定。而在实践中,抢夺罪与抢劫罪常常并发或转化,与盗窃罪也同样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无论从表现形式或内在定义来看,抢夺罪与抢劫和盗窃罪有着相似之处,但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常常会出现争议和分歧,甚至错判的现象。我们从横向上看,较之国外立法,抢夺罪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并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存在。而是更多的融入盗窃罪和抢劫罪中去。相比我国刑法将抢夺罪划入财产性犯罪中,可见我国对抢夺罪的重视。因此更需要在东西比较,借鉴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出抢夺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特别之处,以更完备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去探讨抢夺罪及相关问题。首先,从抢夺罪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背景入手,深入研究抢夺罪在我国历史变迁过程中的发展并同国外法律相比较,以分析不同制度背景下抢夺罪的特点。其次,全面分析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抢夺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的认识较为统一,而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则存在诸多分歧。例如是否“趁人不备”,是否“公然夺取”等都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重点。再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抢夺罪也不例外。“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强拉硬拽”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将会导致不同的犯罪后果。我们应在掌握可能出现的不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客观的综合的分析和探讨抢夺罪的各种情形。最后,在阐释和剖析了抢夺罪的基本要件和理论后,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与定罪量刑的关系,以及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只有毫厘之差,这些都不能忽视。而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本文将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聚众哄抢罪这几个相近犯罪进行比较,从犯罪构成,表现形式以及共犯问题入手,详细介绍这几种罪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更好地运用至司法实践,更好地适用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张文君[2](2014)在《抢夺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从犯罪构成的客观层面分析,其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与这两项罪名比较相近。从近几年来看,抢夺行为的表现日新月异,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复杂程度上,都给实践部门带来了很多难题,而刑法理论上关于抢夺罪的研究也是需要跟进的,往往由于对抢夺罪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抢夺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认定问题出现较大的争议,甚至导致误判现象。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入手,进一步学习和探讨抢夺行为的内涵,对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和暴力的理解以及司法认定的问题展开思考和分析,具体分析了携带工具实施抢夺行为与抢劫罪的关系以及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问题,并结合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浅析了抢夺罪既遂的标准和抢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认定问题,以期对法律实务在处理抢夺案件时有所帮助。本文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刘某在乘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案为首,逐步分析抢夺行为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和暴力等有关概念的内涵和理论争议。传统意义上的乘人不备是抢夺罪的必备要件,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乘人有备的案件,导致乘人不备要件说无法适用,因此,乘人不备只是抢夺罪的选择要件;抢夺罪是需要公然夺取的行为,公然是抢夺罪的特征,这是由抢夺罪的行为结构和方式决定的,也是其区别盗窃罪的关键;而抢夺罪的力也可以是和抢劫罪中的暴力同一语义,二者不仅仅是暴力的对象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的暴力有程度上的区别。通过这三个主要方面的解答,得出刘某构成抢夺罪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以胡某和杨某共同抢夺,二人携带工具但是没有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为例,辨析了凶器、携带等概念的内涵。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前者没有争议,后者需要行为人在使用工具时要具有犯罪目的才能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凶器;而对于携带的理解,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客观上要有携带并且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主观上要有随时使用的意志,由于本案中行为人不具有随时使用的意识,最终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也就不能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三部分以冯某某和谢某某飞车抢夺案为例,指出实践中飞车抢夺的复杂情况。飞车抢夺不能一概的认定为抢夺或者抢劫罪,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抢夺罪和抢劫罪在飞车抢夺情况下的区别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以车辆为工具,能够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取得财物的是抢劫罪,如果只是利用车辆的速度优势让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获得财物的是抢夺罪,在实践中要仔细分析。而本案冯某某和谢某某的飞车抢夺行为只是单纯的利用了摩托车车速的优势,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且只是针对被害人的财物,故只能以抢夺罪定罪处罚。第四部以王某抢夺吕某并骗取财物一案为例,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进行了厘定,传统的失控和控制说具有放纵犯罪之嫌,而控制和逃离现场说也会使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夺罪无法认定。笔者提出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特定情况下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补充标准才是合理的,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另外,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只是抢夺罪的处罚要件,以往的构成要件说由于不能及时处理实践中的问题而不具科学性,只有将数额较大视为处罚条件才能解决多次抢夺而数额不大时无法认定的疑难问题。第五部分介绍了李春和田德龙共谋抢夺致被害人重伤一案,指出抢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观认定标准和罪数处理上的意见。在主观上行为人的故意心态是比较明显的,一旦是故意就不再是抢夺罪的性质了。较为疑难的是行为人的过失心态的认定,要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来具体认定其对被害人伤亡结果的罪过;以往的经验是按照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但是根据刑法对于两罪的法定刑,抢夺罪加重情节的法定刑完全能过达到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程度,因此,按照抢夺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而不用想象竞合的方式处理是科学的,这样能够提高司法效率,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合理的。

何俊辉[3](2011)在《我国抢夺罪刑法定位问题研究 ——兼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三者的区分》文中研究指明《刑法》第五章第267条对抢夺罪做了个简单的说明——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样的简单罪状说明,虽然能很简洁的表达出抢夺罪的具体犯罪行为特征,即抢夺行为,并且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将抢夺罪定义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但是,从横向的比较上来看,世界上两大法系的主流各国的刑法典中都没有将抢夺罪规定为一个具体的犯罪罪名,而是更多的将其划分进盗窃罪和抢劫罪中去,其中,因为抢夺罪存在一个“公然夺取”的外力的影响,因此更多的国家是将其划入抢劫罪中。而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中,将抢夺罪作为一个具体的独立罪名,列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并与盗窃罪和抢劫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侵犯财产犯罪列在一起,从这样的立法上的安排来看,说明我国刑法也对抢夺罪相当的重视。从立法和理论上关于抢夺罪的罪名解释上来看,抢夺罪的定义通说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乘人不备”这样的定义,从文理上来说,并不仅仅局限于抢夺罪这样的犯罪行为,而所有的侵犯财产类犯罪都有这样意味。因此,仅仅将其局限于抢夺罪的定义是有失偏颇的,而仅将“公然夺取”定义为抢夺罪的抢夺行为是合适且简洁的,也能最大限度的概括出抢夺罪的行为特征和定义。从立法上抢夺罪的罪名设置上来看,其是处于侵犯财产罪中,因此其不可避免的会和盗窃罪和抢夺罪进行一定的比较。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三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行为的方式上的不同,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案例,无法从三者的主流理论上将三者的界限清晰的划分开来。因此,讨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三者的异同并进而明确三者的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某些具体犯罪行为的界定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当然,立法者毕竟不是上帝,不可否认,该罪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各种问题和争议,如利用“平和”的方式取走财物,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飞车抢夺的行为要如何定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但从抢夺罪的原意上来说,其“公然”的性质应当明确的区分于盗窃中的“秘密”,“夺取”中外力的使用也必须明显的区分于抢劫中的“暴力”。因此,认清三者的定义界限,由罪刑法定原则入手,信守其定义内涵,由其犯罪行为的具体定义规定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最直接、最简易的识别和认清犯罪行为的方式。此外,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抢夺罪出现的“频率”并不算低,但其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发案率相比,仍只是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少的。我国单独设置抢夺罪的立法目的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为了确切的界定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行为,从而分流盗窃行为和抢劫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其他行为。这样的立法安排,在抢夺罪的定位问题上,需要明确抢夺罪的适用范围,从而能更好的适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张波[4](2011)在《抢夺罪定罪问题研究 ——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案》文中提出抢夺罪作为一种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性犯罪,其发案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刑法中对抢夺罪的规定过于简单,而理论界对抢夺罪的研究、探讨的专文相对较少,且对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的一些方面以及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认识存有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不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本文从一个近期发生的真实的案例出发,简述实务界对该案存在的分歧意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以及判断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的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科学认识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判断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即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案。第二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简述了被告人王某抢夺被害人吕某背包,之后又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存折密码并取款的整个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部分指出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所构成犯罪的犯罪形态。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本部分简要叙述了对本案存在的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索取密码取款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要密码取款行为构成抢夺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夺罪(既遂)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本文重点。笔者首先重点分析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以及抢夺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其次分析抢夺罪的犯罪形态,重点在分析判断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指出本案的犯罪形态不是未遂,而应认定为既遂。最后分析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未遂),而应成立抢夺罪(既遂)。文章指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可以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王某基于非法占有受害人吕某财物的目的,趁受害人吕某没有防备,公然实施的抢夺其背包的行为;第二个阶段是王某通过伪装为捡包人索取吕某存折密码的欺骗手段,骗取密码并取得存折内的存款1300元的行为。对于这两个阶段,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而应将这两个阶段视为一个整体,因为第二阶段王某骗取密码并取得存折内存款的行为是第一个阶段其抢夺行为的延续,是在非法占有吕某财物的目的支配下,为使抢夺行为完全实现原本的目的而采取的后续行为。这两个阶段的行为,在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之前的抢夺行为,那么其后面的欺骗行为以及存款取得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吕某财物的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吕某背包,之后取得存折内的存款1300元,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综合本案被告人的整个犯罪过程和案情因果关系的逻辑结构,对被告人王某应认定构成抢夺罪(既遂)。第六部分:结论。本部分对科学认识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以及正确判断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进行了总结。

林程[5](2010)在《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从犯罪构成的形态分析,抢夺罪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与这两项罪名比较相近。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抢夺罪作为一种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数量呈现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作为当前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抢夺罪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抢夺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出现较大的争议,甚至导致误判现象。本文拟从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进一步学习和探讨抢夺罪的内涵,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理解以及司法认定展开思考和初步分析,并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等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以期对法律实务在处理抢夺案件时有所帮助。本文主要由“抢夺罪的基本理论”、“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抢夺罪的转化研究”和“抢夺罪与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抢夺罪的基本理论入手,简述我国刑法典中关于抢夺罪条款的立法演变过程,对照79刑法和97刑法相关规定的差异,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异同,简要分析抢夺罪的概念、特征,并通过对比79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与97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分析两个刑法典的立法特点与抢夺罪相关的刑罚设置不同,阐明抢夺罪的有关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研究了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研究抢夺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和主观特征,初步阐明抢夺罪的有关犯罪构成理论,并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有关问题的初步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的相关司法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和的理解与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理解和司法认定进行分析研究,对比有关学者的不同见解,辨析“凶器”、“携带”、“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当场”等关键词语的内涵与外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案例,针对携带凶器实施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抢夺罪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抵抗等行为,进行粗浅界定和简要分析法律适用,进一步明晰相关法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有关理论。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容易与抢夺罪混淆的三个罪名,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同、犯罪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客观要件表现不同和对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等方面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从是否具备事先商讨、事先计划的共同犯意和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差异上区分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从侵害客体不同、具体行为表现形式的差异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区分抢夺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简要分析比对和粗浅探讨。

李青[6](2010)在《论抢夺罪中的抢夺行为》文中认为抢夺行为的相关理论将直接决定某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夺词源意义上的含义与现今刑法上的含义有着重大的区别。抢夺行为与盗窃行为、抢劫行为存在相似之处,难以区分,因此也使得抢夺行为的界定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如抢夺行为是否要求“乘人不备”等。抢夺行为要求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但是并不要求一定要乘人不备,飞车抢夺这一特殊的行为,不能统一认定为抢夺行为,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抢夺行为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动产,而且包括不动产,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不仅包括合法的财产,而且包括一些违禁品等非法财产,不仅包括财物,一些无价值之物同样可以成为抢夺行为的对象。要准确的界定抢夺行为,还必须明确抢夺行为与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敲诈勒索行为之间的界限,抢夺行为要求暴力,而盗窃行为必须平和,抢夺行为要求对“物”暴力,而抢劫行为则是对人的暴力;抢夺行为是使用非平和的手段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所实施的夺取行为,而盗窃行为则是使用平和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朱春美[7](2009)在《论抢夺罪》文中研究说明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大多数的国家都没有独立规定抢夺罪,而把抢夺行为区分情节定性为盗窃罪或抢劫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抢夺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抢夺罪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发案率较低,可借鉴先例较少,在具体定性时往往分歧意见较大。本文通过比较东西方的立法,借鉴前人的研究,试图在对抢夺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一、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不以趁人不备为要件,其行为方式是公然夺取;二、抢夺罪的主观方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三、抢夺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是否秘密窃取、抢夺罪与抢劫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靠的是“实力”还是“腿力”;四、区分抢夺罪既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本文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犯罪现象进行探讨,以期丰富、完善抢夺罪理论研究,同时对打击抢夺犯罪也有所帮助。

何伟[8](2009)在《论抢夺罪》文中研究指明抢劫罪和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发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抢夺犯罪,特别是“飞车抢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手段残忍,直接威胁公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危害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街头抢夺案件频频发生,一些全国性媒体最近在文中呼吁:加重对“抢夺”案的法律制裁。警方人士分析,路面抢夺案多发,除与现场打击有关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抓到了人却往往判不了刑,关几天就放了,出去以后又再犯”。据有关报道,绝大多数抢夺违法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客观上造成打击不力,未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继续在社会上作案。因而笔者从抢夺罪的基本概念出发探索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从而弥补抢夺罪的立法不足。

赵文路[9](2003)在《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文中研究指明抢夺罪行为人对被害人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故意的内容,又包括间接故意的内容。因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情况下为过失,少数情况下为间接故意。抢夺罪的主观目的中不必加上“数额较大的内容”,这是抢夺罪的主观方面的应有之意。

二、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论文提纲范文)

(1)论抢夺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抢夺罪概述与世界各国立法比较
    一、 抢夺罪在中国古代的历史变迁
    二、 抢夺罪在各国的历史变迁
        (一) 英美法系中对抢夺行为的规定
        (二) 大陆法系中对抢夺行为的规定
    三、 抢夺罪在我国的立法及研究
第二章 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研究
    一、 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二、 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一) 抢夺罪是否以“乘人不备”为要件
        (二) 抢夺罪中“公然”的理解
        (三) 抢夺罪中的暴力定性
        (四) 抢夺罪中“数额”的认定
    三、 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四、 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一)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心理态度
        (二) 行为人对抢夺的数额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心理态度
        (三) 被害人出现伤亡后果时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三章 抢夺罪相关问题的认定
    一、 “飞车抢夺”的认定
    二、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三、 “强拉硬拽夺取财物”的认定
    四、 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第四章 抢夺罪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
    一、 抢夺罪罪与非罪问题研究
        (一) 抢夺数额标准对定罪量刑之影响
        (二) 影响抢夺罪定罪量刑的其他情节
        (三) 对抢夺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二、 抢夺罪与相近犯罪之异同
        (一)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与区别
        (二)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联系与区别
        (三)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联系与区别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2)抢夺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抢夺行为的认定
    1.1 案情及定性分歧
    1.2 案件定性分析
        1.2.1 乘人不备与公然夺取的理解
        1.2.2 暴力的理解
    1.3 定性抢夺罪的理由
2 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行为的认定
    2.1 案情及定性分歧
    2.2 案件定性分析
        2.2.1 凶器的认定
        2.2.2 携带的认定
    2.3 定性抢夺罪的理由
3 飞车抢夺行为的认定
    3.1 案情及定性分歧
    3.2 案件定性分析
        3.2.1 飞车抢夺的内涵
        3.2.2 飞车抢夺的类型
    3.3 定性抢夺罪的理由
4 抢夺罪既遂的认定
    4.1 案情及定性分歧
    4.2 案件定性分析
        4.2.1 抢夺罪既遂标准
        4.2.2 数额较大与既遂的认定
    4.3 定性抢夺罪的理由
5 抢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认定
    5.1 案情及定性分歧
    5.2 案件定性分析
        5.2.1 抢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罪过认定
        5.2.2 抢夺罪一罪与想象竞合的认定
    5.3 定性抢夺罪的理由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3)我国抢夺罪刑法定位问题研究 ——兼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三者的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抢夺罪的定义和世界各国立法比较
    一、抢夺罪的基本定义及其界定
    二、世界两大法系对于抢夺行为的立法比较
        (一) 英美法系中对抢夺行为的立法
        (二) 大陆法系中对抢夺行为的立法
第二章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
    一、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一)、 抢夺罪的行为人主观要件
        (二)、 抢夺罪行为人的行为要件
        (三)、 抢夺罪行为人作用的对象要件
    二、抢夺罪的特征
第三章 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的联系和区别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和区别
    二、抢夺罪与盗窃罪的联系和区别
    三、总结
第四章 关于抢夺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
    一、抢夺罪和盗窃罪的比较中抢夺罪的定位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比较中抢夺罪的定位
    三、我国刑法中抢夺罪的应有定位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抢夺罪定罪问题研究 ——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案(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案件焦点
四、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
五、法理分析
    (一) 抢夺罪的构成特征及与相邻犯罪的区别
        1. 抢夺罪之构成分析
        2. 抢夺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
    (二) 抢夺罪的犯罪形态
        1. 抢夺罪是否有未遂与既遂的犯罪形态
        2. 抢夺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三) 本文对该案的见解
        1. 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 本案构成抢夺罪(既遂)
六、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5)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抢夺罪相关的基础理论
    (一) 抢夺罪立法演变
    (二) 国外立法相关规定
    (三) 抢夺罪概念的理解和分析
二、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一) 抢夺罪的客体特征
    (二) 抢夺罪的客观特征
    (三) 抢夺罪的主体特征
    (四) 抢夺罪的主观特征
三、抢夺罪的转化研究
    (一) 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二) 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四、抢夺罪与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认定
    (二)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区别认定
    (三) 抢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认定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6)论抢夺罪中的抢夺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依据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抢夺行为的概念
    2.1 词源意义上的抢夺的概念
    2.2 刑法意义上的抢夺的概念
        2.2.1 境内外刑法对抢夺行为的规定
        2.2.2 我国刑法学界对抢夺行为的界定
        2.2.3 本文对抢夺行为的界定
第3章 抢夺行为的构造
    3.1 抢夺行为的方式
        3.1.1 抢夺行为方式的理论之争
        3.1.2 抢夺行为方式的界定
    3.2 抢夺行为的对象
        3.2.1 关于抢夺行为对象的理论之争
        3.2.2 抢夺行为对象的界定
第4章 抢夺行为的认定
    4.1 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的界限
    4.2 抢夺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界限
    4.3 抢夺行为与盗窃行为的界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7)论抢夺罪(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抢夺罪概述
    一、中国抢夺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二、国外关于抢夺罪的立法考察
        (一) 英美刑法中抢夺行为的定性
        (二) 大陆法系刑法中抢夺行为的定性
    三、我国抢夺罪的立法及研究状况
第二章 抢夺罪犯罪构成
    一、抢夺罪的主体特征
    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
    三、抢夺罪的客观方面
        (一) 抢夺罪客观方面不以乘人不备为要件
        (二) 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是公然夺取
    四、抢夺罪的主观方面
        (一) 行为人对抢夺对象的心理态度
        (二) 行为人对抢夺数额、被害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心理态度
        (三) 行为人对被害人受伤、死亡后果的心理态度
第三章 抢夺罪罪与非罪之界限
    一、抢夺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二、影响抢夺罪定罪的其他情节
    三、如何理解抢夺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章 抢夺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一、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第五章 抢夺罪的犯罪形态
    一、抢夺罪犯罪着手的特征
    二、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8)论抢夺罪(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抢夺罪概述
    第一节 抢夺罪的概念
    第二节 抢夺罪的立法概况
        一、从属性规定
        二、单独规定
        三、抢夺对象的扩大
        四、与盗窃、抢夺罪同条规定
        五、携带凶器抢夺规定的出现
        六、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第二章 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节 抢夺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一、抢夺罪的主体
        二、抢夺罪的主观方面
    第二节 抢夺罪的客体
        一、是否仅限于动产
        二、违禁品能否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
        三、赌资、赃物能否成为抢夺罪的对象
        四、借条能否成为抢夺罪的对象
        五、抢夺属于自己但依法被没收的财物是否为罪
    第三节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否必需公然
        二、是否必须是夺取
        三、乘人不备
第三章 抢夺罪的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第一节 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
    第二节 抢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二、抢夺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第三节 抢夺罪既隧和未遂的鉴定
    第四节 对刑法269 条抢夺罪转化的理解和适用
        一、主体
        二、转化的前提条件:犯抢夺罪
        三、刑法第269 条中的毁灭罪证的理解
第四章 抢夺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数额较大”问题
    第二节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定性问题
    第三节 抢夺罪的存废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论文提纲范文)

一、抢夺罪的罪过形式
二、因抢夺使人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形态
三、抢夺罪的主观目的中是否应包括“数额较大”的问题

四、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抢夺罪[D]. 江逸来.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2]抢夺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张文君. 辽宁大学, 2014(04)
  • [3]我国抢夺罪刑法定位问题研究 ——兼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三者的区分[D]. 何俊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4]抢夺罪定罪问题研究 ——王某抢夺他人存折后索取密码取款案[D]. 张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5]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D]. 林程.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3)
  • [6]论抢夺罪中的抢夺行为[D]. 李青. 湘潭大学, 2010(06)
  • [7]论抢夺罪[D]. 朱春美. 苏州大学, 2009(S2)
  • [8]论抢夺罪[D]. 何伟. 黑龙江大学, 2009(12)
  • [9]简析抢夺罪的主观方面[J]. 赵文路. 天中学刊, 200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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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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