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和改进海关侦查机关作风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陈泽帆[1](2020)在《S海关缉私局绩效管理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指出
荣震[2](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腐败治理,围绕着如何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搞好反腐倡廉建设的中心问题,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腐败治理道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体制。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把握新时代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新任务新要求,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文章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为研究对象,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该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纵向历时分析和横向要素分析两个维度。以理论分析框架为依托,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演变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划分为1978年至1992年的恢复重建阶段、1992年至2002年的适应性改革阶段、2002年至2012年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阶段。每一个历时时期内的分析则以横向要素为依托,从制度环境、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三个展开论述。其中,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内环境,制度需求主要是从腐败形势对腐败治理体制提出的治理任务角度切入,而制度供给则包括腐败治理指导思想、组织体系和具体制度规范供给三个内容展开论述。历史演进分析之后,综合运用制度分析范式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历程进行理论透视,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动因分析、行动者分析、变迁模式和路径依赖五个逻辑线条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在进行透彻的历时演变分析和变迁逻辑分析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特征、基本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最后,从战略、策略和基本着力点三个层面提出了新时代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文章共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在阐释腐败、腐败治理、体制与机制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与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模式。然后,基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三个理论流派主要理论支撑点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理论分析框架主要包括横向历时性分析维度和纵向要素性分析维度两个组成部分。第二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十八大迈入新时代四个党史发展的“关键节点”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史演进划分阶段,结合官方腐败治理体制改革表述话语体系及学术界现有研究的阶段和命名划分,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划分为1978年至1992年的恢复重建阶段、1992年至2002年的适应性改革阶段、2002年至2012年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阶段。对每个阶段内腐败治理的政治生态环境、腐败形势、腐败治理体制分别展开论述。第三章主要基于制度分析理论范式对腐败治理体制变迁进行理论透视,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动因分析、行动者分析、变迁模式和路径依赖五个逻辑线条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第四章是基于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变迁历程和变迁内在逻辑,对我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经验、主要特征和存在问题总结与分析;第五章则是在上述四章的基础上,从战略、策略和基本着力点提出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本路径。
刘磊[3](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卫国华[4](2019)在《侦查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侦查机关的职能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逐渐呈现新的态势,使得案件侦查难度加大,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在面临新的犯罪态势时其局限性已逐渐开始暴露,外在表现为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呈现疲软乏力。在我国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侦查体制改革作为其中一个环节,也面临着改革的内在动力与外在需求。本文拟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及新时期犯罪的新态势作为出发点,通过梳理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发展,分析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对各地改革实践进行调研,借鉴域外相关制度成熟的改革经验,结合多学科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分析我国侦查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为完善我国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建议及进路。文章主要按照以下结构展开: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从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研究和阐述,分析国内外关于侦查体制的研究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描述,国内对侦查体制改革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我国不同时期社会形态下进行的改革为主要依据,而国外对侦查体制或警察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则较少。第二章为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沿革,从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将我国侦查体制的发展历程分为初步构建期、巩固发展期、改革探索期,并对不同时期我国侦查机关内部诸如侦查机构、侦查人员专业化发展、侦查队伍培养机制等进行描述,并对历史上我国侦查机关尝试的改革如责任区刑警队的建立及侦审一体化改革等措施进行评析,分析其利弊,以期对后续侦查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第三章为侦查体制现状及改革实证评析,对我国现行侦查体制进行描述,并分析现行侦查体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犯罪所呈现的不同形态造成的影响,使得其逐渐无法适应当前的犯罪形势。基于此,各地侦查机关尝试对现行侦查体制进行改革,通过对各地改革实践进行调研,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分析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尚未突破的难点,对后文改革的构思形成指导。第四章为域外侦查体制比较考察,对域外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的侦查体制或警察制度进行分析,通过研究美国侦查体制概况及英国侦查体制发展概况及动向,日本警察管理体制发展的历史节点及事权划分,形成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启示与借鉴。台湾作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然而其侦查体制与大陆侦查体制隔绝多年,缺乏交流与沟通,各自走上了不同的体制道路,因此通过分析日据时期及1945年至今的侦查体制以期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建议。第五章为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对作为研究工具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与厘清,包括整体性治理理论、组织结构变革理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针对的是组织结构宏观层面的治理机制,组织结构变革理论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内部的机构进行整合从而促进其效率,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针对的是警力资源的职业管理及职业规划,从人本角度出发,促进警察职业化的发展。第六章为侦查体制改革的完善进路,分析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原则,遵循渐进性、系统性、本土化及统筹协调等原则,通过改革实现深化侦查体制改革、提升打击犯罪效能、优化侦查资源配置的目标,对侦查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整体把控,进而从顶层设计、运行机制及主要措施等方面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路径进行完善。
耿智勇[5](2019)在《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文中认为作业成本法、作业管理作为先进的管理会计方法,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组织普遍应用,我国的行政机关也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探索。随着海关缉私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缉私警察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海关缉私部门多年来在思想上坚持缉私经费科学整合、信息共享,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配置,有效利用,注重整体功能优化,推行绩效评估,行动上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切实改进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缉私局。缉私成本管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以国内、外学者先进的作业成本管理理论和制造业、服务业、政府机构运用作业成本管理方法的实践经验为参考,将缉私工作中涉及的案件、部门、程序、经费等概念与作业成本理论有机结合,分析当前缉私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结合缉私活动的特点,对实施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通过实施作业成本管理有效解决缉私成本管理问题的具体对策。本文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对缉私部门作业成本体系的设计、作业成本的核算、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改进措施、作业成本管理的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述和案例分析。通过进行缉私作业分析、成本动因分析、业绩指标计算,探索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改变作业需求等方式,实现缉私作业链、价值链改善的具体方法。结合T海关缉私局面临的案件数量、人力和质量问题,从盈利能力分析、产能管理、质量成本管理角度,探索作业成本管理工具的拓展应用,进而从现实角度对作业成本管理方法在缉私成本管理中的运用分析进行完善。
范国潮[6](2019)在《基于SWOT分析的义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策略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既承担着法治职责,也担负着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经历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改革后,如何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值得深入研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人均办案量和年办案总量均居全国前列。因地处“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全国百强县前十的国际商贸名城,社会治理难度大,问题新,如何融入党委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全面践行检察职能,精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是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一直努力的方向,近些年在社会治理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本文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运用SWOT分析法,通过不同因素的组合形成的策略汇集成分析矩阵,对矩阵中不同的策略进行分析,结合义乌检察实际,借助改革契机,适应外部威胁,通过综合分析得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优策略,分别是探索建立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着力打造义乌版“枫桥经验”,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着眼问题导向,优化检察监督方式。
袁煜[7](2019)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随之而来,互联网犯罪也在日益增多,其中网络涉枪犯罪就是其中一种。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及便捷性,与传统涉枪犯罪有较大差别,对社会的治安造成极大的危害。本文立足于网络涉枪犯罪侦查,从其本身的特点、现状出发,指出目前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从四个方面提出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的完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网络涉枪犯罪侦查概述。从网络涉枪犯罪的概念出发,探究了网络涉枪犯罪具有的隐蔽性强、涉及地区广、具有跨国性质、犯罪环节复杂,可控性差、犯罪成本低等特点,进而分析了网络涉枪犯罪的案件现状及危害。接着,通过一些个案分析指出网络涉枪犯罪与相关个罪的关系,并对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现状进行分析,为下文阐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分析了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侦查取证过程和案件侦查协作两个方面,阐述了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中侦查方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剖析了在立法、侦查办案机制、技术装备水平上的原因。通过找出问题并分析原因,为下文提出解决方法做铺垫。第三章为网络涉枪犯罪侦查方案的完善。根据前文对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侦查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关针对性强的解决建议:在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信息网络共享方面建立平台以便于信息分享;加强网络和物流监管以强化侦查战果;同时要从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加强部门联动、检查力度等方面来加强网络涉枪犯罪的防控力度;以及完善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取证的协作机制,提高办案人员基本专业能力以及破案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能力,建立完善互联网涉枪犯罪案件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取证协作规定,为目前网络涉枪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理论支撑和现实指导。
王刚[8](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宋飞[9](2018)在《社会转型期缉私警察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研究 ——以HP缉私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务实战涉及面广、危险性大,操作技能要求高,应用战术要求灵活,是人民警察依法必备、区别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技能,是民警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而专业的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体系对于民警具备必须的警务技能至关重要。海关缉私警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于1999年1月5日成立,其职责是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过十几年的磨练,缉私警察队伍逐渐成长为一支精干高效、反应迅速、指挥协调、保障有力的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警察队伍。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社会法治建设、社会维稳局势变化、社会体制转型等的因素的影响,缉私警察所面临的形势也愈发的严峻,包括走私手段的多样性、走私地理范围的广阔性、走私人员的多元性、抓捕境遇的不确定性、社会维稳环境的复杂性等,导致缉私警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的危险系数不断上升;另一个方面,由于缉私警察队伍体制内自身的一些特定因素,缉私警察的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一直都采取运动式培训而成效欠佳,因此相当一部分缉私警察并未具备必须的警务实战安全意识和警务技能,导致了缉私警察在执行抓捕、搜查、押解等执法行动时,民警或执法相对人不必要的伤亡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给缉私民警的执法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完善缉私警察队伍的警务实战培训管理体系,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本文从缉私警察自身特点出发,结合本系统体制、实际执法经验,考虑当前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新挑战、新境遇,借鉴地方公安、监狱司法系统的警务实战培训管理方面先进的模型和经验,以HP缉私局为例,力争构建符合当前时代特点的、符合缉私警察自身特点的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成效进而形成长效发展机制,为在今后的缉私执法活动中有效提高执法安全系数以保证缉私警察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胡冬华[10](2017)在《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构建及运行既涉及国际法理论问题,也关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效果。该文从腐败全球化现象切入,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进行解读,并对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域外范式及其所应对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鉴于域外经验对我国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意义,最后从理论回应现实视角,借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治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几点构想。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重在铺陈背景,对腐败全球化及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进行了理论和历史分析。腐败犯罪行为和结果愈来愈容易跨越国家边界,形成全球化腐败现象和国际性治理灾害。依附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关系、法律制度和经济利益等因素已然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瓶颈”。由于国际追赃具有实现刑事正义、发挥威慑功能与匡扶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独立程序价值,国际社会针对腐败犯罪的新特点,即贪官外逃和赃款外流愈益普遍,已经将国际追赃作为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成效的重要抓手,而且随着国际司法的勃兴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延的拓展,国际追赃司法化趋势愈益明显。第二章重在解读UNCAC机制,概述UNCAC框架以及由直接追赃和间接追赃两条途径所构成的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该机制是国际法领域的新事物,在实际运行中仍然面临着一般性障碍、法律性障碍和操作性障碍。为规范司法实践,国际追赃应当贯彻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实现程序规范性价值、权益救济性价值和机制创新性价值。第三章重在介绍域外国际追赃经验,包括美国的“反恐”导向模式、英国的单行法模式和加拿大的“组合拳”模式。“9·11”事件之后,美国基于反恐战略,实施了以《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即《爱国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扩大了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国际追赃机制运行中跟踪、搜查、限制、没收财产的权力。英国实施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融刑事、民事、行政、财税、破产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于一体,为国际追赃提供了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加拿大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枢纽,整合《刑法典》《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法》《扣押财产管理法》等法典中分散的制度,形成既有间接追赃机制又有直接追赃机制的“组合拳”模式。域外范式折射的普适性意义在于反腐败问题法律化和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趋同化。第四章重在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以域外经验为镜子,对照分析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域外实践中,国际追赃司法机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属性及管理体制、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腐败资产的分享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也是我国正在面对的难题:一是管理机制方面,行政化、政治化色彩依然浓厚,系统化、法治化、司法化程度不高;二是衔接机制方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还没有完整的国际追赃司法协助制度;三是配套机制方面,因我国法律体系呈现条块分割状态,与国际追赃配套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第五章重在提出改革思路。我国必须坚持“大国司法”理念和问题导向,借助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顺应法治反腐的趋势,着力完善管理机制、衔接机制和配套机制,重点包括八项举措:一是改革反腐败体制与国际追赃管理机制。二是健全腐败犯罪收益没收机制。三是确立资产来源国与流入国分享犯罪资产制度。四是健全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制度。五是强化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六是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七是完善条约司法适用机制。八是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另外,作为研究的结晶,按照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归纳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流程的十大要领。最后,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指南,起草了我国的司法操作指南(学术建议稿)。该指南包括七个方面内容,共40条,既适用于向外国申请提供国际追赃司法协助,也适用于受理外国国际追赃协助申请并予以办理。总之,该文对反腐败国际追赃进行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研究,把国际追赃与国际追逃适度剥离,归纳出国际追赃的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秉持“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的积极态度,强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协调中完善我国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使反腐败追赃回归司法本位。
二、加强和改进海关侦查机关作风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和改进海关侦查机关作风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 |
(一)研究内容 |
(二)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阐释 |
(一)腐败 |
(二)腐败治理 |
(三)体制与机制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内涵 |
(一)腐败治理体制的界定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价值及功能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典型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的思想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 |
一、腐败治理体制的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2) |
(一)腐败治理体制恢复重建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私利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蔓延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恢复重建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变革时期(1992-2002) |
(一)腐败治理体制适应性变革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权力寻租、资金密集型领域的多样化腐败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变革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时期(2002-2012) |
(一)腐败治理体制深化改革时期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从争夺经济利益到争夺政治权力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化改革 |
四、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时期(2012—今) |
(一)腐败治理全面协同深化改革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高层化、群体化、家族化、多元化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逻辑 |
一、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
(一)从治标主导到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战略取向 |
(二)从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到系统反腐的核心理念 |
(三)从反黑色腐败到全方位反腐的腐败治理行动策略 |
二、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动力机制 |
(一)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外生因素 |
(二)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生因素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行动主体 |
(一)党、政、司法机关为主的专门腐败治理机构 |
(二)人大和政协等监督机构 |
(三)社会参与主体 |
四、腐败治理体制变迁方式分析 |
(一)供给强制性腐败治理体制变迁 |
(二)需求诱致性腐败治理体制变迁 |
五、腐败治理体制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分析 |
(一)权力结构不均衡的路径依赖 |
(二)腐败治理手段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特征、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中国共产党高度反腐自觉的变迁底色 |
(二)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变迁核心 |
(三)兼具时代性与历史传承性的变迁历程 |
(四)党纪国法互联互通的变迁协同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正确政治方向 |
(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推动腐败治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
(三)明确核心理念,锁定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价值导向和目标定位 |
(四)与中国政治发展环境相适应,保证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时代回应性 |
(五)寓腐败治理于制度建设之中,促进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腐败治理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
三、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腐败治理的认识存在误区 |
(二)腐败治理机构职能协同不足 |
(三)腐败治理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
(四)腐败治理体制的社会参与不足 |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现代化治理理念不牢固 |
(二)体制自主性困境的制约 |
(三)腐败治理体系不完整 |
(四)腐败治理能力总体偏弱且不平衡 |
第五章 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一、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战略分析 |
(一)坚持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逻辑支点 |
(二)坚持法治思维为主导的反腐价值理念 |
(三)坚持多元主体协同的反腐行为取向 |
二、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策略分析 |
(一)强化反腐倡廉思想教育 |
(二)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 |
(三)促进腐败治理的社会参与 |
(四)加强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 |
三、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着力点 |
(一)强化腐败治理主体责任 |
(二)强化反腐制度落实 |
(三)创新廉政教育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侦查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1.5.1 论文框架 |
1.5.2 创新之处 |
2 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沿革 |
2.1 侦查体制的初步构建期(1949-1978) |
2.1.1 侦查职能部门的初设 |
2.1.2 专业侦查机构的形成 |
2.1.3 侦查制度和方针的雏形 |
2.2 侦查体制的巩固发展期(1979-1996) |
2.2.1 侦查主体的专业化发展 |
2.2.2 侦查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 |
2.2.3 侦查队伍培养机制的逐渐成熟 |
2.3 侦查体制的改革探索期(1997-2018) |
2.3.1 责任区刑警队的建立 |
2.3.2 侦审一体化改革 |
2.4 小结 |
3 侦查体制现状及改革实证分析 |
3.1 现行侦查体制概况及评析 |
3.1.1 侦查部门急速膨胀 |
3.1.2 侦查行为易受干扰 |
3.1.3 侦查部门无法充分协作 |
3.1.4 管理层级增多导致警力资源浪费 |
3.2 部分地区侦查改革实践 |
3.2.1 HH市:“三级一体”警务改革 |
3.2.2 SS市:合成作战机制改革 |
3.2.3 XX市某区和PP县:管理三级架构式改革 |
3.3 各地改革实践评析 |
3.3.1 存在错误认知 |
3.3.2 事权划分不明 |
3.3.3 缺乏整体联动 |
3.3.4 难点尚未突破 |
3.3.5 配套措施缺位 |
3.4 小结 |
4 域外侦查体制比较考察 |
4.1 英美侦查体制评析及启示 |
4.1.1 英国侦查体制发展动向 |
4.1.2 美国侦查体制发展概况 |
4.1.3 英美侦查体制的启示 |
4.2 日本侦查体制的发展及特点 |
4.2.1 日本警察管理体制的历史节点 |
4.2.2 日本警察的事权划分 |
4.2.3 日本侦查体制的启示 |
4.3 我国台湾侦查体制的发展及评析 |
4.3.1 日据时期台湾侦查体制的特点 |
4.3.2 1945年至今的台湾侦查体制 |
4.3.3 我国台湾地区侦查体制评析 |
4.4 小结 |
5 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5.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5.1.1 整体性治理的内涵框架 |
5.1.2 整体性治理的整合进路 |
5.1.3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侦查体制改革 |
5.2 组织结构变革理论 |
5.2.1 组织结构变革的动力与阻力 |
5.2.2 决定组织结构变革的因素 |
5.2.3 组织理论关于结构变革研究的演进脉络 |
5.2.4 组织结构变革理论与侦查体制改革 |
5.3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5.3.1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框架 |
5.3.2 侦查人力资源的战略管理 |
5.3.3 侦查人员的职业发展管理 |
5.3.4 侦查人力资源与侦查体制改革 |
5.4 小结 |
6 侦查体制改革的完善进路 |
6.1 侦查体制改革的目标 |
6.1.1 深化侦查体制改革 |
6.1.2 提升打击犯罪效能 |
6.1.3 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
6.2 侦查体制改革的原则 |
6.2.1 渐进性原则 |
6.2.2 系统性原则 |
6.2.3 本土化原则 |
6.2.4 统筹协调原则 |
6.3 侦查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 |
6.3.1 优化改革顶层设计 |
6.3.2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
6.3.3 深化现有改革措施 |
6.4 小结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 文献回顾 |
1.3.1 国外文献回顾 |
1.3.2 国内文献回顾 |
1.3.3 文献评述 |
1.4 本文可能的贡献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的基础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海关缉私作业 |
2.1.2 海关缉私成本 |
2.1.3 ABCM与特尔内模型 |
2.2 基础理论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最优执法理论 |
2.2.3 价值链理论 |
第3章 海关缉私成本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
3.1 海关缉私成本管理现状 |
3.1.1 人力成本方面 |
3.1.2 业务经费方面 |
3.1.3 资产装备方面 |
3.2 存在的问题 |
3.2.1 成本管理的准确性不够 |
3.2.2 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
3.2.3 成本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
3.2.4 成本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
3.3 成因分析 |
3.3.1 制度方面的原因 |
3.3.2 意识方面的原因 |
3.3.3 管理方面的原因 |
3.3.4 环境方面的原因 |
第4章 作业成本管理应用于海关缉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
4.1.1 有利于提高缉私成本管理的准确性 |
4.1.2 有利于调动缉私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
4.1.3 有利于保证缉私成本管理的有效性 |
4.1.4 有利于增强缉私成本管理的针对性 |
4.2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
4.2.1 间接费用占成本比例显着 |
4.2.2 执法活动“产品”种类多且涉及面广 |
4.2.3 缉私作业环节多且易于辨认 |
4.2.4 机构改革提升对ABCM系统的适应性 |
第5章 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应用——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 |
5.1 缉私作业成本体系的设计 |
5.1.1 基本思路 |
5.1.2 作业中心的划分 |
5.1.3 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的确定 |
5.2 缉私作业成本的核算 |
5.2.1 采集资源耗费、资源动因数据 |
5.2.2 计算主要作业中心的作业成本 |
5.2.3 计算作业成本 |
5.2.4 多层次缉私成本对象的成本核算 |
5.3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步骤 |
5.3.1 作业分析 |
5.3.2 成本动因分析 |
5.3.3 业绩计算 |
5.4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方法 |
5.4.1 减少完成作业所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
5.4.2 消除不必要的作业 |
5.4.3 选择低成本的作业 |
5.4.4 只要可能就尽量共享作业 |
5.5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拓展应用 |
5.5.1 缉私案件类型的盈利能力分析 |
5.5.2 缉私资源计划和产能管理 |
5.5.3 缉私质量作业成本管理 |
第6章 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保障措施 |
6.1 明确实施ABCM的基本原则 |
6.1.1 树立完全成本意识 |
6.1.2 考虑成本效益问题 |
6.1.3 采用分步实施方法 |
6.2 完善实施ABCM的组织架构 |
6.2.1 赢得领导层的认可和全员支持 |
6.2.2 设立专门的作业成本管理机构 |
6.2.3 适当调整缉私部门的组织机构 |
6.3 克服实施ABCM的体系障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基于SWOT分析的义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策略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相关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会治理 |
2.1.2 法律监督 |
2.1.3 检察机关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
3.1 “三检并行”助推公益诉讼 |
3.2 创造性运用社会治理检察白皮书 |
3.3 践行绿色司法,精准服务非公经济发展 |
3.4 践行枫桥经验,维护社会稳定 |
3.5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第4章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SWOT因素分析 |
4.1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 |
4.1.1 独特的职能定位 |
4.1.2 高素质人才队伍 |
4.1.3 专门的线索来源渠道 |
4.1.4 专业化的分工 |
4.1.5 健全的组织体系 |
4.2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劣势 |
4.2.1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
4.2.2 部分专业人才缺乏 |
4.2.3 独立执法权的缺失 |
4.2.4 社会治理手段匮乏 |
4.3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 |
4.3.1 地处改革前沿,为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提供平台 |
4.3.2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
4.3.3 内设机构改革,促进专业化分工 |
4.3.4 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法律监督 |
4.4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威胁 |
4.4.1 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监督保障缺失 |
4.4.2 义乌复杂的人员结构造成社会问题突出 |
4.4.3 公益诉讼制度带来的挑战 |
第5章 基于SWOT分析的对策研究 |
5.1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SWOT矩阵分析 |
5.1.1 SWOT各因素分析 |
5.1.2 组合分析 |
5.1.3 综合分析 |
5.2 SO策略:探索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 |
5.3 ST策略:立足义乌实际,打造义乌版“枫桥经验” |
5.3.1 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新格局 |
5.3.2 降低刑事发案量 |
5.4 SO+WO策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
5.4.1 大力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质 |
5.4.2 全面提高检察队伍业务素质 |
5.5 ST+WT策略:着眼问题导向,优化检察监督方式 |
5.5.1 提升检察建议能力,彰显检察监督权威 |
5.5.2 用好社会治理检察白皮书,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
5.5.3 用活公益诉讼制度,打造检察监督品牌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创意 |
第一章 网络涉枪犯罪侦查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涉枪犯罪概述 |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涉枪犯罪具有的特点 |
三、网络涉枪犯罪案件的现状 |
四、网络涉枪犯罪的危害 |
第二节 网络涉枪犯罪与相关个罪的关系 |
一、与走私武器、弹药罪 |
二、与非法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
第三节 国内外网络涉枪犯罪的侦查现状分析 |
一、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的侦查现状 |
二、国外网络涉枪犯罪的侦查现状 |
第二章 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存在的问题 |
一、侦查取证过程存在的问题 |
二、案件侦查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立法存在缺陷 |
二、传统侦查模式受限 |
三、技术装备水平不足 |
第三章 网络涉枪犯罪侦查方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建立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信息交换平台 |
一、建立网络涉枪犯罪人员信息比对数据库 |
二、建立网络涉枪犯罪侦查指挥系统 |
三、建立群众举报网络涉枪犯罪的信息通道 |
第二节 加强网络和物流监管 |
一、加强网络监管 |
二、加强物流监管 |
第三节 加强网络涉枪犯罪的防控力度 |
一、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
二、构建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网络犯罪监管机制 |
三、加强海关安全检查力度 |
第四节 完善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取证的协作机制 |
一、完善跨区域案件协作机制 |
二、健全多警种协作办案机制 |
三、建立警企协查合作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社会转型期缉私警察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研究 ——以HP缉私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3 本文的创新点 |
1.4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安排 |
1.5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二、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相关概念解释 |
2.1.1 警务实战 |
2.1.2 警务实战技能 |
2.1.3 行政管理体系 |
2.1.4 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体系 |
2.1.5 社会转型期 |
2.2 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的相关理论 |
2.2.1 集约型一体化管理体系理论 |
2.2.2 四层次模型理论 |
三、我国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现状 |
3.1 对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
3.2 现阶段的警务训练管理体制 |
3.3 当前推行的警务实战管理理念 |
3.4 现行的警务实战训练管理模式 |
3.5 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下一步的建设思路 |
四、社会转型期缉私警察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现状堪忧 |
4.1 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对缉私执法的重要性 |
4.1.1 海关缉私执法工作概述 |
4.1.2 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分析介绍 |
4.1.3 警务实战技能是缉私执法活动的必要保障 |
4.2 社会转型期缉私执法活动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剧 |
4.2.1 愈加严格的法制监督对警务技能施用造成束缚 |
4.2.2 严峻的社会治安环境增大缉私执法活动的危险性 |
4.2.3 走私犯罪案件朝愈加复杂的趋势发展 |
4.2.4 不良的舆论环境为警务执法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
4.3 现有警务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执法境遇 |
4.3.1 从事故案例中对一线民警警务技能匮乏状况的分析 |
4.3.2 通过个人参战经历发现一线民警警务实战技能水平参差不齐 |
4.3.3 分析统计数据反映出警务技能组织培训相关工作不到位 |
4.3.4 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反映出警务技能组织培训相关工作亟待改进 |
五、现有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
5.1 领导机构专业化水平较低 |
5.2 直属缉私局层面的警务实战技能相关管理制度尚未完善 |
5.3 警务技能培训内容脱离实战未成体系 |
5.4 警务技能训练量难以保证且训练方法效率低下 |
六、社会转型期构建缉私警察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的建议 |
6.1 巩固领导机构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
6.1.1 实现领导干部的认知专业化 |
6.1.2 实现管理理念的专业化 |
6.1.3 实现机构设置的专业化 |
6.2 完善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 |
6.2.1 严格落实现行警务实战培训应用管理相关法制规定 |
6.2.2 通过数据量化管理施行警务技能人才积分量化管控制度 |
6.2.3 设立警务实战技能技术职务管理制度 |
6.2.4 完善警务实战技能培训考评奖惩制度 |
6.3 按照缉私执法实战需要设定合理的训练科目体系 |
6.3.1 通过调查问卷了解民警培训需求 |
6.3.2 以地方公安警务实战技能科目体系作为参考 |
6.3.3 设定贴近缉私执法实战的训练科目体系 |
6.4 设置科学合理的训练方法 |
6.4.1 以分级分类开展针对性培训的训练模式提高实效 |
6.4.2 采取多样化的训练方法保证培训质量 |
6.4.3 加强多方合作拓宽警务技能训练途径 |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1 HP海关缉私局民警警务实战技能培训需求调查表 |
附录2 HP海关缉私局2016年警务技能培训调研结果汇总 |
附录3 就2017年警务技能轮训工作的访谈提纲及结果汇总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独到见解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背景下的国际追赃 |
第一节 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 |
一、腐败全球化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新领域的国际追赃 |
第二节 国际追赃的独立程序价值 |
一、国际追赃与国际追逃的比较 |
二“重追逃轻追赃”现象反思 |
三、国际追赃独立性缺失的中国样本 |
四、国际追赃的程序价值体现 |
第三节 国际追赃司法化趋势 |
一、国际司法的勃兴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发展 |
三、国际追赃的司法化表征 |
第二章 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 |
第一节 UNCAC框架概览 |
一、UNCAC的主要内容 |
二、UNCAC的法治意义 |
第二节 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一般分析 |
二、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中正当法律程序价值之内涵 |
第三节 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运行 |
一、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内在规定性 |
二、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运行的两条途径 |
三、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障碍 |
第三章 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域外范式 |
第一节 美国“反恐”导向模式 |
一、“反恐”导向国际追赃模式的产生 |
二、美国国际追赃模式概览 |
三、国际追赃合作的主要途径 |
四、值得关注的行政没收程序 |
第二节 英国单行法模式 |
一、英国的法治文化传统 |
二、英国的腐败治理理念 |
三、《2002 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追赃制度 |
四、实践操作指南 |
第三节 加拿大“组合拳”模式 |
一、加拿大反腐败机制概述 |
二、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枢纽的间接追赃机制 |
三、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的直接追赃模式 |
四、犯罪资产分享模式 |
第四章 国际追赃域外司法机制对解决我国类似问题之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国际追赃司法机制所应对的主要问题 |
一、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定性问题 |
二、反腐败工作的管理机制问题 |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 |
四、腐败犯罪资产的分享问题 |
五、国际追赃法律制度配套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基本情况 |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体系中的问题 |
三、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国际追赃现实问题解决之启示 |
一、典型案例折射的主要问题 |
二、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与UNCAC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
四、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制的改革 |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调整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关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与UNCAC机制的衔接 |
一、健全腐败犯罪收益没收机制 |
二、健全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制度 |
三、确立资产来源国与流入国分享犯罪资产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 |
二、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三、完善条约司法适用机制 |
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 |
第四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流程的规范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程序的规范化 |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规程之要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加强和改进海关侦查机关作风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S海关缉私局绩效管理体系优化研究[D]. 陈泽帆. 汕头大学, 2020
-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D]. 荣震.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7)
-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侦查体制改革研究[D]. 卫国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5]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D]. 耿智勇.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6]基于SWOT分析的义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策略改进研究[D]. 范国潮.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7]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袁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社会转型期缉私警察警务技能培训管理体系研究 ——以HP缉私局为例[D]. 宋飞.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10]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D]. 胡冬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