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的比较

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的比较

一、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常远[1](2021)在《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的日新月异给产品责任法领域提出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产品责任法中对于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起的产品风险,生产者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对生产者的几种免责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项的规定为“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对有缺陷的产品提出索赔时,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在将产品投入市场时,以当时的科技水平并不能发现该缺陷存在的,那么该生产者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发展风险抗辩”。但是,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在学界一直争议不断;在诉讼中,由于涉及的对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的考虑,生产者甚少援引该条款;法院也极少在做出判决时引用此条款,使得其在本质上成为了一个沉睡条款。该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立法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极少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是该条款能否被适用。该条款的存在能够促进生产者创新,对该条款予以适用能够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其次,该条款中存在的诸如适用标准、现有技术具体指什么存在争论,通过研究确定现有技术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确定的时间,使法院在认定缺陷时所运用的实质判断标准一致,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再次,由于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要求,只要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考虑生产者的过错情况,那么这就与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相矛盾;最后,关于举证责任,从引用的案例可以看出,生产者主张该条款时,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提出的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导致法院未援引该条款做出判决。通过与境外国家成熟的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并与我国国情和实践中的情况相结合,得出我国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完善的路径主要有:对该条款的含义采取折中的解释,并对该条款予以限制使用,明确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范围,以解决在特殊情形下与严格产品责任相矛盾的问题;明确现有技术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确定的时间,明确其适用标准;将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后续跟踪注意义务,对违反跟踪注意义务的责任人限制使用该条款;建立相应的行业救助基金或国家补偿制度以弥补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援引此抗辩条款而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同时生产者的利益也要予以保护,由此才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性,体现公平正义。

卢光宝[2](2020)在《美国民用航空器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探究》文中认为

李丹阳[3](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度极高,自动驾驶技术就是交通领域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杰出代表。自动驾驶技术不断发展,自动驾驶系统几乎可以取代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但事故却无从避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涉及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适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又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首先,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自主性,该特性使得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错认定变得困难;其次自动驾驶系统的几乎完全取代了驾驶员的行为,使得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产品,发生侵权事故可以适用产品责任,但也存在一些困惑:首先,自动驾驶系统具有自主学习和认知判断力,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不能直接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为缺陷产品。其次,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缺陷的形成具有自主性,使得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变得极为模糊。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适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产品责任认定规则而言均是种极为严峻的挑战。本文归纳整理了美国,欧盟、德国、英国以及日本等数个国家的地区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出了对于当前中国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可予以参照和引用的法律规定和经验,并且提出了如下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第一,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应当规定责任主体的判定标准和细则;第二,针对不同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归责问题进行区分探究;第三,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在适用产品责任问题上的部分特别性规定。第四,设立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和发展的配套政策,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被广泛运用。

姚玲[4](2020)在《航空器适航标准在航空产品责任认定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任何产品都不能保证没有缺陷,即使是采取了严格工业生产制造水平的产品,航空产品同样如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这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而与一般产品相比,航空产品的特殊性在于从其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受到严格的适航标准的管控,适航标准是衡量航空产品安全的指标。航空产品是否符合适航标准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能否将适航标准作为判断航空产品缺陷的依据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影响航空产品责任中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航空产业发展间的价值平衡。我国产品责任法有关缺陷的定义采取了主客观双重标准,适航标准虽然形式上不属于判定航空产品缺陷认定的客观标准,但在实际上发挥着客观标准的作用。美国是航空运输和航空工业大国,并在产品责任的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与航空产品有关的司法判例。从美国的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来看,在航空产品责任认定中也依赖适航标准来判定缺陷。因为适航标准主要规定在《联邦航空规章》(FAR)中,在诉讼中制造商们为了免于支付巨额的经济赔偿,逐渐利用联邦法优先于州法适用来进行抗辩,只要证明航空产品符合适航标准就应当认为其不存在缺陷。法院对该抗辩的认可或拒绝决定着适航标准能否作为航空产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有些法院认为在航空安全领域联邦法优先于州法适用,那么联邦层面的适航标准理应优先于各州产品责任法规定的缺陷认定标准,成为航空产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有些法院认为产品责任诉讼长期由各州自行管辖,联邦法并不优先于州法适用,州法可以对航空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更严格的规定,因此适航标准不应当作为航空产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对于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目前并没有绝对的定论,但总的趋势是认为适航标准仍在航空产品缺陷判定中发挥着作用,但不作为判定航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最终依据。围绕着适航标准在产品责任认定中的作用,美国法院形成了丰富的判例法,相关的裁判思路、论证逻辑对于我们理解适航标标准的作用、构建我国航空产品责任理论具有启示意义。我国对于航空产品缺陷的判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46条,根据美国适航标准在航空产品责任认定中的有关启示,应当发挥适航标准在航空产品缺陷判定中客观标准的作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胡炯[5](2019)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电子商务的急速发展,我国对外交往和对外贸易也得到长足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随之呈上升趋势,新类型的涉外产品侵权案件也应运而生。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为《法律适用法》)首次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设置了冲突规范(即第45条)。那么,近10年来,《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司法应用状况如何?存在什么问题?笔者通过重要网站和主要的法律数据库,搜集筛选到49个具有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通过对这49份裁判文书梳理与分析,笔者发现,关于《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适用,亦即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涉外产品责任关系定性上的问题,二是如何认定第45条中“损害发生地”的问题。关于涉外产品责任关系的定性,笔者发现,23例案件存在涉外性的认定错误,5例案件中存在产品责任关系的认定错误。关于涉外性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应当从主体、客体以及法律事实层面展开分析。具体到网络产品责任案件,法院应当基于“不同售卖模式”审查并认定主体、客体的涉外性。而对于产品责任关系的认定,则应当注意区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这两个概念,避免将产品责任关系与合同关系相混同。关于《法律适用法》第45条中的“损害发生地”,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或者认定为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确定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适用显得无章可循,随意而为。比较法上,对损害发生地的认定,存在着以韩国《2001年韩国修正国际私法》为代表的损害行为发生地模式和以欧盟《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为代表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模式。笔者尝试讨论这两种模式背后的立法原因和立法目的,分析了不同认定模式的利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与实体法政策情况,从简化司法任务与“弱者保护原则”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将损害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时,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消费者与生产商利益保护的平衡,另一方面,由于损害结果发生地较之损害行为发生地更易被确定,故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地也有利于节约法院的司法成本。

景荻[6](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张凤久[7](2013)在《19-20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法律制度初始面临各种不确定性问题。对英国普通法知识的累积及学习,最终促成美国采纳普通法。一方面美国法院凭借司法审查权在制度决策时发挥显着作用,尤其是在法院依司法审查权重新确认了公司制度合法性之后,在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比立法机构更能发挥稳定心理预期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工具性法律观念兴起,法院以法律为工具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法律制度演化过程中,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19世纪初美国市场经济开始兴起,但是其工业化水平明显地落后于英国。在市场经济兴起过程中,产品责任问题开始出现。在契约自由信念指导下,解决英国产品责任问题的经验被重新安排用来解决美国产品责任问题。买者当心规则和合同相对性规则开始适用于美国。该制度有利于鼓励生产,但是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明显不足。制度运行特征是缺乏公平的效率优先。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重要演进时期。1894年,美国工业化水平超过英国,但同时,工业发展导致事故增加,食品和药品市场欺诈增多。原来的英国司法经验不能解决美国的现实产品责任问题。19世纪末“揭密”新闻不断涌现。从1900年到1917年美国兴起了一场社会进步运动。结果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信念得以加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个案件是1916年Macpherson V. Brick Mortor Co.案,法院转向适用经验性规则——侵权法的过失责任规则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该案拒绝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在这一时期的案件中,适用过失责任规则所需的证据规则继续完善,例如事实自证、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责任。该制度既有利于鼓励生产,又开始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运行特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6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在美国盛行,此时美国经济呈现繁荣。但是产品责任问题更加严重。凯恩斯理论和肯尼迪总统消费者四权论引发信念变化。社会重视公平。在1963年Greenman v. Ubra Electric Power Co.案中,法院决定适用经验性规则——侵权法的严格责任规则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该制度开始强调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但是明显影响到厂商的利益。制度运行特征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80年代初,里根总统信奉供给学派经济思想,积极为企业减负。80年代以后在制造商和保险商的推动下,产品责任法寻求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法院适用严格责任时趋向缓和。由于适用严格责任规则需要先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所以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演绎出三种判断产品缺陷的标准,即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效用标准、贝克两分法标准。累积的产品责任规则被总结分类汇编成《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这一时期制度运行特征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中,首先,普通法独立,并且普通法帮助制定法形成,在适用法律上,制定法优先,并且制定法确认了普通法;第二,非正式制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显着地缓解“诉讼爆炸”,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助于庭外和解;第三,美国州际贸易引发的产品责任问题解决途径是依靠“长臂法”,“长臂法”促使州产品责任规则一般化;第四,胜诉酬金制度解决了原告提起诉讼时资金不足问题进而推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也。第五,产品责任抗辩制度促进了公平适用产品责任制度并且使社会成本最小化。以上分析表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过程是规则适应性重组的过程。产品责任原则的发展变化,与人们的学习有关。未来产品责任法的走向应该还以经济现实的反馈为基础。

吴顺运[8](2013)在《产品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的产品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相比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长期建立的社会对应机制,我国对应产品责任事故的风险机制相对落后。尤其是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其很大程度受限于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同时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反作用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两者是社会对产品责任调整机制的对立统一。所以本文主要围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产品责任保险两个核心展开论述,首先主要介绍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其中一些主要概念和特征,同时介绍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其社会价值与法律意义。其次是针对产品责任保险进行论述,以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为基础,以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为脉络,展开讨论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与产品责任保险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问题。随后从保险理赔实务的角度提出在保险事故的理赔实务操作与司法实践中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产品责任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现实中已经面临的,同时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提出随着我国保险产业走向成熟而即将面临的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上述的多个问题提出改善意见,主要立足于三个方面:一、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中相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改善意见。二、对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意见,同时对保险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看法。三、对保险制度如何发挥社会管理功效提出可行的操作建议,并阐明如此做法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文旨在以产品责任保险为线索,将分散的法律问题梳理整合,通过对于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的思考和探讨,结合当前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建议,同时本着科学发展的宗旨对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产品责任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李韶华[9](2013)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航空运输业的日益发展有目共睹,但航空运输业的风险也随之加大。为此,我们必须改变或修改相关法律以应对这些意外的事故。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航空运输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在航空立法方面历史悠久,日臻完善,逐渐构筑起完备的航空法律体系,有效促进了通用航空工业的发展。在该体系中,由产品责任引起的航空侵权备受关注。为有效解决航空产品责任问题,正确处理航空器的制造商、承运人和乘客之间的航空法律关系,美国先后制定了《商事航空法》、《联邦航空法》、《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和《通用航空振兴法》。这些立法保障了航空运输的正常运行,实现了对航空工业由严格监管到放松监管的演变。本文依据这些立法,以航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问题为切入点,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深刻分析各抗辩事由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问题。全文除了引言,共分5章,约27万字。第一章分析了以优先适用为由提出的抗辩问题。美国的优先适用制度历史悠久,从宪法最初做出至上条款的规定之后,为有效保障航空安全,在航空法领域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制航空业,促进通用航空工业的发展,最后形成了有效的举措。在立法中,美国将优先适用分为2种类型,即明示优先适用和默示优先适用,默示优先适用又进一步分为领域优先适用和冲突优先适用。司法实践主要表现为州法和联邦法的划分及其优先适用情况,其中更多的是联邦法的优先适用。这表明美国对航空产品责任的监管已由以前的联邦法完全控制变为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航空工业的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对航空工业的放松监管。第二章探讨了以政府缔约人为由提出的抗辩问题。政府缔约人抗辩在经历了数年的发展和演变之后,法院逐步明确其含义,确定其适用基础。在典型案例(博伊尔案)之前,美国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高法院在做出典型案例的决定时明确了适用条件。此后,司法实践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但是,还有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解决。因此,本章分析典型案例形成的具体要件,阐述其内涵、要素、具体含义等问题不仅有必要性,而且对司法实践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政府缔约人抗辩从主体方面体现了美国在航空产品责任案件中通过政府的豁免权使缔约人减轻或免除责任,以实现对航空工业的放松监管。第三章阐述了以失权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问题。本章从美国通用航空器制造业的现状入手,分析《通用航空振兴法》的必要性、目的和对规定失权时效的不同看法,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失权时效的开始时间、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例外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概括。该法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体现了美国通过制定法律缩短航空器制造商承担责任的时间,减轻他们的责任,促进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放松监管。第四章概括和论证了抗辩事由的理论基础。该章从法理学和宪法基础探究前3个具体抗辩事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文章认为,在美国特殊的宪政结构下,宪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形,恰当运用了主权豁免原则,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促进了公平利益,维护了商事习惯,这也体现了美国在航空产品责任领域贯穿了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使这些抗辩事由在对政府行为和权力进行检验和审查的同时,保障了个人权利。第五章提炼了该课题研究的结论。本章结合各抗辩事由分别总结其精神实质,探寻其规律性,提炼和分析美国航空产品责任领域的监管制度。文章认为,美国通过规定优先适用联邦法律、免除或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和缩短航空器制造商承担责任的时间实现对航空器制造业由严格监管变为放松监管。最后,文章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需要和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的不足,并拟定相关条文为促成我国修订《民用航空法》或对航空产品责任单独立法提出建议。

陈燕[10](2012)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直至今日,仍处于低迷状态,而与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困境相对应的则是因产品责任风险不断增加,消费者在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因此,如何有效地转嫁产品生产商、代理商和销售商的责任风险,合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产品责任保险采用商业保险模式,由投保人自愿投保。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责任保险备受关注的今天,这种模式不仅严重阻碍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同时由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认真思考和深入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模式迫在眉睫。本文以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模式选择研究为主题,文章主体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国内外文献对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论述和观点,文章的分析框架、结构以及文章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讲解了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问题,同时作为全文的开篇,又详细介绍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征等内容以及法律归责原则;第三部分对境外产品责任的发展模式作了深入分析,特别是对美国、欧洲、日本、台湾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分析了中外产品责任保险模式的比较与选择,并思考和探索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问题,通过对中外产品责任保险模式进行的分析,指出适合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是强制保险;最后在第六章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本论文在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运用的是比较分析的方法,即比较国内外产品责任险实施模式并分析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研究工作与具体的产品责任保险实践相结合。

二、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形成、发展及立法规定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形成、发展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立法规定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现状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
        1.与单一制的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相矛盾
        2.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标准模糊
        3.举证难度高而甚少援用
三、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及比较
    (一)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
        1.美国立法规定
        2.欧盟立法规定
    (二)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比较
四、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的完善
    (一)采取折中的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概念并对该条款限制使用
    (二)明确限定科技水平的上下限及时间标准
    (三)合理分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四)明确跟踪注意义务
    (五)建立相应的国家补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2.1 研究意义
        1.2.2 研究目的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2.1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概念辨析
    2.2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定义
    2.3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
        2.3.1 高度的自主性和难预测性
        2.3.2 驾驶模式的多样性和驾驶员的不确定性
        2.3.3 事故发生原因的难确定性
3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
    3.1 自动驾驶汽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
        3.1.1 责任主体的难以确定
        3.1.2 主观过错的难以认定
        3.1.3 过错归责原则适用的困惑
    3.2 自动驾驶汽车对产品责任的挑战
        3.2.1 系统缺陷难以认定
        3.2.2 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3.2.3 生产者的发展风险抗辩
4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之考察及启示
    4.1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4.1.1 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4.1.2 德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4.1.3 其他地区、国家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4.2 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启示
        4.2.1 责任主体
        4.2.2 责任承担方式
        4.2.3 数据记录与隐私保护共生
5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5.1 确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则
        5.1.1 否定单一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
        5.1.2 建立多元化的责任主体
    5.2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2.1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5.2.2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5.3 自动驾驶汽车在适用产品责任时的特殊规则
        5.3.1 放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5.3.2 改证明缺陷为推定缺陷
        5.3.3 生产者的免责机制
    5.4 配套制度
        5.4.1 强化生产商的说明义务
        5.4.2 建立生产者强制保险赔付制度
        5.4.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
        5.4.4 安装“黑匣子”便于事实查明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4)航空器适航标准在航空产品责任认定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适航标准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构成中的“缺陷”认定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
        一、概念与起源
        二、适航标准的作用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责任构成中的缺陷认定标准
        一、法律规定
        二、主观标准
        三、客观标准
    第三节 我国航空产品责任中的缺陷认定
        一、法律适用
        二、主观标准证明困难
        三、客观标准的争议
第二章 美国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实践中适航标准的作用
    第一节 美国航空产品责任
        一、航空产品责任的构成
        二、航空产品责任的抗辩
    第二节 适航标准作为联邦法抗辩
        一、法院判例
        二、学者观点
    第三节 适航标准作为判断缺陷的标准之一
        一、法院判例
        二、学者观点
    小结
第三章 美国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发挥适航标准在航空产品缺陷认定中的作用
        一、适航标准的优势
        二、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中采用适航标准
    第二节 不宜将适航标准作为航空产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
        一、从产品责任的价值
        二、从消费者保护的目的
    第三节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明确适航标准的作用
        一、将适航标准逐步纳入国家标准的范畴
        二、明确缺陷认定的主、客观标准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一章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现状
    第一节 对49份裁判文书的梳理
        一、案件类型
        二、当事人情况
        三、法律适用依据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涉外产品责任关系的定性问题
        二、对损害发生地的认定分歧
第二章 涉外产品责任关系的定性
    第一节 对涉外性的认定
        一、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做法
        二、产品责任案件的涉外性
    第二节 对产品责任关系的认定
        一、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做法
        二、产品责任的界定
第三章 对损害发生地的认定
    第一节 我国法院的选择及其弊端
        一、适用损害行为发生地法的情形
        二、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的情形
        三、不同选择的弊端
    第二节 对损害发生地的比较法分析
        一、损害行为发生地模式:以韩国为例
        二、损害结果发生地模式:以欧盟为例
    第三节 对《法律适用法》第45条“损害发生地”的解释
        一、解释《法律适用法》第45条“损害发生地”的前提性考量
        二、将“损害发生地”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6)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小结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小结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小结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三、发展风险抗辩
    小结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7)19-20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研究的理论背景
        1.1.2 研究的现实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1.3.1 历史研究法
        1.3.2 典型案例分析法
        1.3.3 比较静态分析
    1.4 理论基础
    1.5 文献综述
        1.5.1 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国外研究状况
        1.5.2 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国内研究状况
    1.6 论文结构与安排
    1.7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2章 19 世纪美国产品责任制度演化基础
    2.1 19 世纪美国采纳普通法
        2.1.1 19 世纪美国社会现实
        2.1.2 美国社会共同信念
        2.1.3 学习普通法知识
        2.1.4 采纳普通法
    2.2 法院在法律制度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2.2.1 最高法院开始享有司法审查权
        2.2.2 法院判决确认公司新制度
    2.3 法院以法律为工具促进经济发展
        2.3.1 工具性法律观念兴起背景
        2.3.2 工具性法律观念的表现
        2.3.3 工具性法律观念兴起的直接后果
第3章 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进程
    3.1 19 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3.1.1 19 世纪初的美国现实
        3.1.2 契约自由信念
        3.1.3 买者当心规则与合同相对性规则
        3.1.4 缺乏公平的效率优先
    3.2 20 世纪初至 60 年代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进
        3.2.1 20 世纪初的美国现实
        3.2.2 保护弱势群体信念
        3.2.3 对规则的选择
        3.2.4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3 20 世纪 60 年代至 80 年代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趋向严格
        3.3.1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市场
        3.3.2 公平观念
        3.3.3 严格责任规则
        3.3.4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3.4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新发展
        3.4.1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市场
        3.4.2 公平信念新变化
        3.4.3 减轻严格责任
        3.4.4 公平效率兼顾
    小结
第4章 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互动
    4.1 普通法与制定法的互动
        4.1.1 普通法独立并帮助制定法形成
        4.1.2 适用法律时制定法优先
    4.2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非诉讼制度的互动
        4.2.1 非诉讼制度重新受到重视
        4.2.2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助于庭外和解
    4.3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长臂法”制度的互动
        4.3.1 州际贸易产品责任依靠“长臂法”
        4.3.2 “长臂法”促使州产品责任规则一般化
    4.4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胜诉酬金制度的互动
        4.4.1 胜诉酬金制度推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
        4.4.2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支撑胜诉酬金制度
    4.5 产品责任抗辩制度促使社会成本最小化
        4.5.1 受害人过错原则
        4.5.2 自冒风险原则
        4.5.3 误用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8)产品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内容、写作思路与结构安排
第一章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
        一、 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 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 产品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价值
        三、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第二章 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 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中的法律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二、 保险利益原则
        三、 损害补偿原则
        四、 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一、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构成与特征
        二、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三、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事故
        一、 产品责任保险事故的索赔时效
        二、 产品责任保险事故的诉讼时效与免责时效
        三、 产品责任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 保险事故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不完善制约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 “产品”、“产品缺陷”法定定义不明限制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可承保范围
        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法定免责事由有碍产品责任定责
        四、 举证责任分配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 《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责任险强制保险立法滞后
        六、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脱离对法律责任的风险评估
第四章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一节 产品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 建立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二、 完善产品责任的成因——明确“产品”及“产品缺陷”的规定
        三、 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四、 完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节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中的有关规定
        一、 保护受害方的权利——《保险法》中确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二、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建立部分产品责任的强制保险制度
    第三节 通过保险风险控制完善企业产品责任的风险防范
        一、 承保前的风险控制——通过保险合同规范企业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二、 承保后的风险控制——通过保险人与企业合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9)美国航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
        1.2.2 国外
        1.2.3 研究方法
        1.2.4 术语界定
        1.2.5 问题意识
        1.2.6 研究思路和内容安排
2 以优先适用为由提出抗辩
    2.1 历史演变
        2.1.1 1926年《航空商事法》
        2.1.2 1938年《民用航空法》
        2.1.3 1958年《联邦航空法》
        2.1.4 1978年《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
    2.2 立法条文解读
        2.2.1 适用基础
        2.2.2 一般规定
    2.3 基本形式
        2.3.1 明示优先适用
        2.3.2 默示优先适用
    2.4 司法实践分析
        2.4.1 州法优先适用
        2.4.2 联邦法优先适用
    2.5 小结
3 以政府缔约人为由提出抗辩
    3.1 基本问题
        3.1.1 含义
        3.1.2 与相关术语的区别
        3.1.3 历史渊源
        3.1.4 适用基础
    3.2 司法实践分析
        3.2.1 典型案例之前的适用情况
        3.2.2 典型案例的决定与影响
        3.2.3 典型案例之后的适用情况
        3.2.4 法院的不同态度
        3.2.5 未决问题
    3.3 适用条件
        3.3.1 政府批准合理具体的标准
        3.3.2 设备符合标准
        3.3.3 政府没有对已知的危险做出警示
        3.3.4 具体适用
    3.4 适用范围
        3.4.1 适用范围的限制
        3.4.2 适用范围的扩大
        3.4.3 适用范围的例外
    3.5 小结
4 以失权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4.1 基本问题
        4.1.1 规定失权时效的原因
        4.1.2 失权时效的不同评价
        4.1.3 失权时效与消减时效期间的区别
    4.2 一般适用
        4.2.1 适用对象
        4.2.2 适用范围
    4.3 例外情形
        4.3.1 虚假陈述和欺诈
        4.3.2 紧急情况
        4.3.3 事故发生时未登机
        4.3.4 担保
    4.4 失权时效的计算
        4.4.1 开始时间
        4.4.2 重新计算
        4.4.3 不能重新计算的情形
    4.5 小结
5 抗辩事由的理论基础
    5.1 法理基础
        5.1.1 公平正义
        5.1.2 正当程序
        5.1.3 平等保护
    5.2 宪法基础
        5.2.1 权力分立
        5.2.2 主权豁免
        5.2.3 商事习惯
    5.3 小结
6 结论和建议
    6.1 结论
        6.1.1 优先适用联邦法律
        6.1.2 免除或减轻缔约人的产品责任
        6.1.3 缩短制造商承担责任的时间
        6.1.4 由严格监管变为放松监管
    6.2 立法建议
        6.2.1 存在的问题
        6.2.2 适时立法
        6.2.3 具体内容
附录一 外国人名表
附录二 专业术语中英对照表
附录三 主要法律一览表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已发表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10)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的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
    1.4 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二章 产品责任保险概述
    2.1 产品责任的概念
    2.2 产品责任保险的界定
    2.3 产品责任保险实施模式
第三章 国外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3.1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3.2 欧洲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3.3 日本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3.4 台湾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第四章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4.1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4.2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第五章 中外产品责任保险模式比较与选择
    5.1 中外产品责任保险模式比较
    5.2 强制保险推动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理论分析
    5.3 强制保险是我国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首选模式
第六章 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四、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常远.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2]美国民用航空器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探究[D]. 卢光宝. 深圳大学, 2020
  • [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李丹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4]航空器适航标准在航空产品责任认定中的作用研究[D]. 姚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实证研究[D]. 胡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19-20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张凤久. 辽宁大学, 2013(05)
  • [8]产品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吴顺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9]美国航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研究[D]. 李韶华. 武汉大学, 2013(07)
  • [10]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模式研究[D]. 陈燕. 山东大学, 2012(06)

标签:;  ;  ;  ;  ;  

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的比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